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监控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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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构建分类管理、层级监测、定向报告、责任到人的非信贷资产风险监控体系,规范非信贷资产业务发展,提高全行非信贷资产风险防控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监督机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等文件的要求,以及我行相关授信政策及业务管理办法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信贷资产风险监控管理是指非信贷资产存续期的风险监测、预警、控制、报告、处置和统计等多项职能的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非信贷资产业务是指由本行承担信用风险的非传统信贷业务,以及本行虽不承担信用风险但由本行提供基础资产而可能对本行带来声誉风险的业务。按照业务性质不同,包括以下几类: (一)非标准化债权(以下简称“非标债权”)资产投资业务,包括通过同业投资、理财投资、代销渠道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或基础资产为金融机构的授信/融资项目的业务。投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本行自营资金、理财资金、代销募集资金、他行资金等等,投资标的基础资产包括本行授信项目和非本行授信/融资项目。 (二)标准化资产投资业务,是指自营资金、理财资金、代销募集资金等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标准化金融资产或金融工具的业务,标准化金融资产或金融工具包括权益类金融工具、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货币市场工具、衍生类金融工具等。我行目前开展的标准化资产投资业务品种主要包括自营债券业务,理财资金投资债券业务,理财资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以及投资优先股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定向增发业务、证券公司债权受益权业务、结构化证券业务等其他标准化资产业务。 (三)中间业务,包括黄金租赁、债券承销、代客金融衍生交易等业务。 (四)同业融资业务,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等。 (五)其它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新兴表内外非信贷资产业务,如信贷资产证券化。 第五条 按照业务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同,非信贷资产业务参与主体一般包括融资客户、合作机构和投资客户。本办法重点规定对融资客户和合作机构的风险监控: (一)融资客户,即非信贷资产业务的实际用款方,包括企事业法人、项目主体、债券发行主体、金融机构客户等。 (二)合作机构,即委托或接受委托进行资产管理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含资产管理子公司,下同)、证券公司(含资产管理子公司,下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资产管理资格的公司。 第六条 按照业务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同,非信贷资产业务管理主体一般包括资金提供方、资产提供方。 (一)资金提供方,即非信贷资产业务的出资单位,本行资金提供方主要包括投资银行事业部、金融同业事业部和资产管理事业部、零售产品及投资咨询部、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私人银行事业部等业务部门。 (二)资产提供方,即投资标的基础资产(融资客户)所属单位。 第七条 本办法监控的风险类别主要为标的基础资产信用风险以及为防范信用风险过程中而产生的操作风险,其他风险的监控按照总行相关办法执行。 第八条 我行非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授信原则。非信贷资产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对非信贷资产业务中承担最终还款责任主体及合作机构实行统一授信(或限额)管理,在明确承担最终还款责任主体前提下,占用其在我行的相关授信额度(包含但不限于综合授信、同业授信)及准入限额。 (二)“谁发起、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对基础资产为本行提供的业务,基础资产风险监控职责原则上由基础资产提供方承担;对基础资产非本行提供的业务,风险监控职责由业务提供方承担。对分行(含行业事业部,下同)之间的联动业务,联动分行应参与风险监控工作,并按照“权、责、利”相匹配的原则,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明确联动业务各参与方的职责分工,书面协议应报各参与方风险总监审批同意。 (三)分类管理原则。对非信贷资产业务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各类业务基础资产来源、基础资产特点以及我行承担的主要风险不同,明确不同的风险监控管理要求。 (四)风险隔离原则。即在资产、账务核算等方面,代客业务与自营业务实现隔离。 (五)受托尽职原则。即严格按照与客户的委托协议,尽职尽责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服务义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本行非信贷资产风险监控工作是在总行主管风险行长领导下,由总行资产监控部统筹管理,总行其它风险管理部门、派驻总行业务管理部门风险团队、总行各业务管理部门、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业务团队(含同业业务团队、投行业务团队、支行业务团队和各级直营业务团队,下同)全面参与,组成的三层矩阵式非信贷资产风险监控体系。 第十条 总行资产监控部统筹全行非信贷资产风险监控工作,设立非信贷资产监控团队,具体落实监控工作。资产监控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构建全行非信贷资产风险监控体系。 (二)监督、指导总行相关部门和各分行的非信贷资产业务存续期风险监控工作。 (三)协调总行相关部门或各分行做好非信贷资产风险处置工作,主导并推动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置工作。 (四)收集影响非信贷资产风险的监测信息,向总行相关部门和各分行进行风险提示、预警。 (五)组织非信贷资产业务风险排查或检查,对违规事项和不良资产提请问责。 (六)定期对重点关注的非信贷资产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发布风险报告。 (七)监督非信贷资产业务的规范化发展,并提出流程改进建议。 (八)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协调、组织对非信贷资产业务的调研、检查及后续整改等工作。 (九)非信贷业务放款、押品及档案的统筹管理。 (十)落实和履行总行特别安排的其它非信贷风险监控职能。 第十一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全行非信贷资产风险评级、准备金计提等风险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全行非信贷资产业务数据统计与报送。 (三)根据要求适时调整非信贷资产业务的组合规模。 (四)全行信贷和非信贷资产管理系统的统一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融资客户信用风险审批,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敞口授信规模控制。 (二)同业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制定、定期评估以及同业合作机构准入的审批及管理。 (三)协助、配合总行相关部门或各分行的非信贷资产风险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派驻(或内嵌,下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风险团队负责所管理范围内的非信贷资产风险监控工作。 具体分工如下:派驻总行投资银行事业部风险团队负责投行项目(是指由分行进行项目申报,经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审批委员会或总行派驻投行风险总监终审的项目或业务,下同)的存续期风险监控工作;派驻总行金融同业事业部、资金运营中心、票据金融事业部风险团队负责同业客户授信后和上述业务部门自营业务的风险监控工作;派驻总行资产管理事业部风险团队负责理财投资业务的存续期风险监控工作;派驻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风险团队负责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所发起产品的存续期风险监控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 (一)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交易结构并对交易结构风险负责。 (二)对管理范围内的非信贷资产业务,监督、指导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或各分行做好存续期内的风险监控工作。 (三)对管理范围内的非信贷资产业务,收集相关风险信息,向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或各分行进行提示、预警。 (四)组织管理范围内的非信贷资产业务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五)对管理范围内的非信贷资产业务重大风险事件,指导、协助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或各分行做好相关风险的处置工作。 (六)负责管理范围内非信贷资产业务基础数据的维护整理。 (七)推动管理范围内非信贷资产业务的系统建设,实行系统化管理。 第十四条 总行业务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总行投资银行事业部、资金运营中心、金融同业事业部、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票据金融事业部、资产管理事业部、资产负债管理部、零售产品及投资咨询部、私人银行事业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为部门直营业务指定风险监控责任人,负责具体落实直营业务(含合作机构)的风险监控工作。 (二)承担所发起产品风险的第一管理责任,负责在产品制度中明确产品风险监控的职责分工和管理要求。 (三)监督、指导管理范围内非信贷资产业务的规范化开展。 (四)对管理范围内出现风险的业务提出处理建议方案,并落实经有权人审批后的处理方案中涉及本部门的处理举措。 (五)负责做好管理范围内非信贷资产业务的对投资者信息披露工作和管理。 第十五条 分行风险管理部(或资产监控部门,下同)统筹分行辖内非信贷资产风险监控工作,设置非信贷资产监控团队或岗位,配备具有对公信贷或非信贷管理经验的人员,具体落实监控工作。 本条所称统筹分行辖内非信贷资产风险监控工作是指:对需核定授信额度或专项额度,且经分行放款中心放款审查的非信贷资产业务,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牵头相应业务的风险监控工作(债券承销业务除外);其它纳入本办法监控范围的非信贷资产业务,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督导、检查分行相应业务部门的风险监控工作,并指导、协助业务部门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分行风险管理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督促、指导、考核、评价业务团队、客户经理按规定开展各项非信贷资产业务风险监控工作。 (二)对出现风险预警的非信贷资产业务,协调分行业务管理部门、业务团队制定科学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督促落实。 (三)收集本地区影响非信贷资产业务风险的监测信息,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并抄报总行资产监控部。 (四)协调分行业务管理部门、业务团队贯彻落实总行和当地监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监管意见。 (五)分行辖内非信贷资产业务数据统计、分析、报送。 (六)非信贷业务放款、押品及档案管理。 (七)按季向分行行长、主管风险副行长报告全行非信贷业务风险报告。 第十六条 分行业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银行部、公司银行部、票据业务部、网络金融部、贸易金融部、金融同业分部,下同)具体职责如下: (一)指导分行业务团队或经营单位按总行政策、制度要求规范化开展业务; (二)按照总行制度、产品办法要求、分行风险管理部要求和终审批复要求负责所营销、推广、管理的非信贷业务的风险监控管理工作; (三)按分行风险管理部要求报送辖内所推广的非信贷业务数据和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承担风险监控职责的业务团队应为每笔业务指定风险监控责任人,具体负责其经办非信贷资产业务的风险监控工作。风险监控责任人是其分管客户(业务)的贷(投)后管理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如下: (一)落实总分行有关非信贷资产监控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终审批复要求,履行贷(投)后管理职责。 (二)对分管客户(业务)开展日常和定期监测工作,识别和发现风险预警信息。 (三)定期撰写、提交分管客户(业务)监测报告(表)。 (四)对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客户以及影响我行或客户资金安全的重大事件及时发起预警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五)落实总行、分行风险管理要求的其它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章 非标债权资产业务的风险监控 第一节 本行授信项目的风险监控 第十八条 该类业务的投资标的基础资产为本行有权审批人已批准但没有(或没有全部)通过传统信贷出账的对公授信,本行通过安排理财资金、同业资金以及其它资金为其提供资金融通。该类业务的核心风险为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 第十九条 合同签署要求。资产提供方要按照对公授信业务法律文书面签操作要求,派双人(应有一名风险经理)参与或见证相关授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股权回购协议等与融资客户签署的合同,下同)及其担保合同的面签,并落实终审意见要求在授信合同中约定的条款。 资金提供方(仅指本行资金提供方,下同)相关交易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买入或卖出资管计划/信托受益权协议、补充协议等)面签要求参照我行对公授信法律文书面签管理操作指引执行,业务管理部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抵质押办理要求。对有抵质押物的业务,资产提供方要按本行对公信贷押品管理办法规定,派人参与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资产提供方要与合作机构沟通协商,要求其将抵质押权证委托我行保管;抵质押权证未委托我行保管的,应要求合作机构出具加盖合作机构公章的保管确认文件,或由我行经办人员在抵质押权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原件存放于何处”,上述材料归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放款要求。业务出账须经过放款中心审查,由资产提供方落实授信项目终审意见、相关授信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经放款中心审查同意后,资金提供方方能出资。 第二十二条 风险监测工作要求。对投资标的基础资产即融资客户的贷后管理具体由资产提供方指定的风险监控责任人负责,监控责任人应按照我行对公信贷风险监控制度相关规定做好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分行非信贷资产监控人员要及时对风险监控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督导。 (一)日常监测工作。包括资金用途监管、授信条款落实、到期本息管理、风险信息监测等。日常监测管理有关要求如下: 1.资金用途监管。 资金监管账户开立。无论是否通过本行放款,融资客户均应在本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通过第三方出账的,原则上授信资金应及时划转至本行监管账户。 资金支付管理。授信资金划入监管账户后,由本行按照监管规定、本行要求以及协议约定监控使用。授信资金应收集相关凭证、业务合同并经分行风险总监或其授权人员审批同意后支付。 资金支付后管理。支付后还应通过凭证查验、账户分析、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资金最终流向,并将实际资金用途及是否符合审批要求和合同约定在贷后报告中反映。监测发现授信资金未按照审批和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应立即停止后续资金的划付,并查明原因发起预警报告,同时督促合作机构、授信企业纠正并追回挪用资金。 2.授信条款落实。 落实授信审批部门审批意见要求贷后落实的条款以及授信合同条款,并将落实情况逐项在贷后报告中反映。授信条款落实相关资料应收集归档。 发现融资客户未能履行合同约定或审批意见未落实的,应立即停止额度下业务继续出账,同时立即查明原因并发起预警报告。 3.到期本息管理。 对需分期还款、定期付息的业务,应至少在分期还款到期日或结息日前五个工作日与融资客户联系落实还本付息资金,并提前三个工作日逐日跟踪还款资金到位情况,还本付息凭证应收集归档。 对即将到期的业务,至少提前三个月与融资客户落实还款来源,并对到期能否正常还款进行预判;到期前一个月,对授信能否按时收回做出判断;到期前五个工作日,逐日跟踪还款资金到位情况,还本付息凭证应收集归档。 对于可能出现逾期、欠息或不能全额偿还的,立即发起预警。 4.风险信息监测。 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融资客户及其担保人(物)、合作机构信息,对其中影响本行授信正常还本付息的风险信息,立即发起预警报告。对融资本金与质押物的币种不一致的业务,还应密切关注汇率的波动情况,充分考虑相应业务的汇率风险。 (二)定期监测工作。包括客户财务信息收集及分析、客户实地检查拜访及记录、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客户现金流监测、押品管理、定期监测报告等,其中: 1、实地检查要求。客户实地检查拜访频率为按季,但问题授信(包括关注类授信、出现重大预警信号的授信、不履约授信,下同)客户,应按月进行实地检查。客户经理应于实地检查后五个工作日内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填写客户贷后拜访报告。对未在信贷管理系统中操作的存量客户,在存量客户数据补录完成前,仍需在线下完成客户贷后拜访报告(格式同信贷管理系统中格式)。 2、定期监测报告要求。 在撰写定期监测报告前,风险监控责任人应先收集最新的企业财务报表,查询企业征信信息和客户资金流水情况,对抵押物(如有)进行实地检查和动态价值监测,并将相关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在完成上述定期工作基础上,风险监控责任人应结合日常监测情况及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填写定期监测报告,并报送投后管理小组(如有)/分行风险管理部非信贷资产监控岗审核后报分行风险总监审批。定期监测报告的完成时间(含分行审批时间)不得超过季后60天,即分行应于每年2、5、8、11月末前完成。 对未在信贷管理系统中操作的存量客户,在存量客户数据补录完成前,定期监测报告(格式见附件1,下同)的填写、审批仍需线下完成,即各分行非信贷监控岗人员应于每年2、5、8、11月末前将经分行风险总监审定的定期监测报告逐户报备总行资产监控部,同时抄送本行资金提供方(即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 (三)风险监控责任人应根据所管融资客户特点及业务特点的主要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工作,切实做到风险预警信号的早发现、早处置、早化解。 (四)风险监控责任人或分行贷后管理人员应根据监测中发现的风险预警信息或突发风险事件,经评估后认为对客户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要及时发起风险分类调整申请。 第二十三条 融资客户风险预警报告与处置 非信贷客户风险预警的信号、审批流程及审批时效要求,按照现行传统对公信贷监测预警管理标准执行。 客户经理和分行监测人员对于出现预警信号的客户,应在发现预警当日或最迟次日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发起预警,填写预警报告(格式见附件4),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在审核预警报告时可要求业务管理部门提供意见。对于不能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发起的预警,客户经理可以在EOA中发起,审批完成后报备总行资产监控部,同时抄送本行资金提供方。资产提供方、资金提供方应根据相关业务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的意见按照协议约定与合作机构一起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化解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加强监测频率,设置账户监控限制资金进出条件、停止授信使用、提前收回授信、追加增信措施、收取违约金或向客户发出书面警告、诉前保全,提起诉讼、引入第三方受让信托计划受益权或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或引入第三方受让融资客户的资产/项目,结清融资客户与合作机构或我行的债权债务关系等措施。 发起预警后,客户经理和分行监测人员应及时跟踪风险事项进展情况和风控措施落实情况,并定期向总行资产监控部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报告,直至风险事件的影响终止或发生根本好转。 第二十四条 资金提供方应对投资业务的还本付息情况进行监控,发现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应及时向资产提供方或合作机构了解原因,并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于符合本行低风险业务界定的非标债权资产投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100%保证金的方式办理、定期存款收益权资产管理计划、低风险的票据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等),可不进行除押品管理外的其它各项定期监测工作,但需按要求进行日常监测工作,重点监测内容如下: (一)做好对资金用途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二)定期对抵质押物状态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抵质押物、抵质押物权利凭证、担保文书等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防范抵质押被查封、冻结或保证人保证能力变化带来的风险。 (三)做好对融资客户日常经营情况的监控,防范因融资主体涉诉、涉贪腐等突发风险给我行带来的风险。 分行风险管理部要定期(至少按季)收集分行低风险业务监控情况,掌握分行低风险业务整体风险情况。 第二节 非本行授信项目的风险监控 第二十六条 该类业务投资标的为具有其他金融机构授信或融资的项目且由该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支持。 该类业务的核心风险是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支持的真实有效性,风险监控的重点为业务办理过程中的操作风险,以及项目所属金融机构信用风险。 第二十七条 相关交易合同面签按照现行xxx银行同业投融资业务法律文书面签管理操作指引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业务管理部门应为每笔业务指定风险监控责任人,具体负责该笔业务的投后管理工作。风险监控责任人应做好以下投后管理工作: (一)资金用途监管。资金支付后通过收集、审核相关资金走款凭证,核实资金最终流向是否符合审批要求和监管规定。 (二)审批意见落实。逐项落实本行终审意见要求贷后落实的条款和授信合同条款,并将落实情况在贷后监测表中反映。 (三)到期本息管理。对需分期还款、定期付息的业务,应至少在分期还款日或付息日前三个工作日与项目所属金融机构或合作机构落实还款来源并逐日跟踪还款资金到位情况。对即将到期的业务,至少提前一个月与项目所属金融机构或合作机构落实还款来源;到期前一周内,逐日跟踪还款资金到位情况。还本付息凭证应收集归档。对于出现逾期的或不能全额偿还的,立即发起预警。 (四)项目所属金融机构风险监控。包括项目所属金融机构同类业务是否有违约信息、主要负责人变动信息、市场是否存在不利传闻等。 (五)定期贷后管理报告收集。按季向项目所属金融机构或合作机构索取其关于融资客户、担保人(物)的贷后管理报告,了解是否存在影响融资客户正常还本付息的风险信息。 (六)定期监测表填写。根据投后管理情况,按季填写定期监测表(格式见附件2,下同),提交业务团队负责人审核后报送落地分行风险管理部非信贷监控岗人员审定。 第二十九条 风险监控责任人在监测中发现影响业务正常还本付息的风险信息,应在发现当日或最迟次日发起预警,填写预警报告报送落地分行风险管理部、总行业务管理部门及派驻风险团队。 第三节 合作机构风险监控 第三十条 各级业务管理部门或分行业务团队与合作机构合作的业务,应在合作机构准入到期日前办理出账。对准入即将到期的合作机构,需要继续与其办理合作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在准入到期日前一个月发起准入申请。 第三十一条 各级业务管理部门或分行业务团队应对合作机构的合作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在监测中发现合作机构对投资项目管理不到位、履约合作不到位的,或出现资质恶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暂停业务资格或所发行产品涉及兑付风险等严重影响其市场信誉的事项,应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发起预警(格式见附件5)向金融同业事业部报告,同时抄送总行资产监控部、公司授信审批部以及相关业务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对于由合作机构负责融资客户或融资项目存续期管理的,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分行应与合作机构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融资项目经营建设情况,并协商解决存续期间出现的问题,必要时与合作机构一起加强对融资客户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总行金融同业事业部在对合作机构的后续管理中,发现合作机构出现不履行合作协议、资质恶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暂停业务资格或所发行产品涉及兑付风险等严重影响其市场信誉的事项,应及时发起风险提示或风险预警,并视情况调整与合作机构的合作内容和策略。风险提示或预警同时抄送总行资产监控部和公司授信审批部。 第三十四条 总行资产监控部在监测中发现合作机构出现风险信号,有权视情况调整与合作机构的合作内容和策略。 第四章 标准化资产投资业务的风险监控 第一节债券、优先股投资业务 第三十五条 业务定义。债券投资业务是指为获取债券利息或价差收入,运用自有资金或理财资金进行的法律法规允许商业银行或理财产品参与的买卖有价证券交易。 优先股投资业务是指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优先股市场获取投资回报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核心风险。债券、优先股投资业务核心风险是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主体的信用风险。自营债券投资业务投后风险监控由派驻资金运营中心风险团队牵头管理,理财债券投资业务、理财优先股投资业务投后风险监控由派驻资产管理事业部风险团队牵头管理。 第三十七条 债券、优先股投资前,总行资金运营中心和资产管理事业部应通过我行对公信贷管理系统查询债券或优先股发行主体是否为我行授信客户,如是,应查看该发行主体是否有风险预警信息和逾期、欠息等不履约信息;如发行主体在我行有尚未解除的重大风险预警信号或存在不履约情况,资金运营中心和资产管理事业部原则上不得投资。 第三十八条 债券、优先股投资后,总行资金运营中心和资产管理事业部应对各自所投资债券、优先股的信用状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安排专人跟踪投资债券评级变动情况,对评级下调的债券进行提示,对评级调降至投资级以下的,及时做出投资策略调整。同时,要指定专人或专门团队通过公开媒体渠道、与授信分行的信息沟通、信贷管理系统查询以及其他途径跟踪监测发行主体经营情况,对发现发行主体出现不履约情况、重大风险预警信号、财务指标恶化、连年亏损或突发大额亏损、流动性枯竭、资不抵债或其他影响债券本息按期足额兑付风险信息的,须及时将相关情况向派驻风险团队和总行资产监控部报告,提出初步解决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派驻风险团队应就相关风险信息进行分析,对风险事件和风险隐患提出风险应对方案并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协调总行相关部门或分行实施。 第三十九条 关注主承销商履职尽责情况。对债券投资业务,总行资金运营中心和资产管理事业部在债券投资日常监控过程中,如发现主承销商对所承销债券的发行主体尽职调查不尽责、对重大不利变化反应迟钝、信息披露督导不到位等履职尽责不到位情况,应及时向主承销商沟通反馈,并保留与主承销商沟通反馈资料。 第二节 其他标准化资产投资业务 第四十条 业务范围。本节的标准化资产投资业务主要是我行目前开展的标准化资产投资业务,具体包括理财资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定向增发业务、证券公司债权受益权业务、结构化证券业务等。 第四十一条 理财资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该两类业务的核心风险是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风险监控管理按照非标债权资产投资业务本行授信项目的风险监控要求进行。 第四十二条 投资证券公司债权受益权业务。该业务是指直接或间接受让证券公司所持有的债权资产受益权,并约定由该证券公司按期无条件全额溢价买回的业务。 该类业务的核心风险是证券公司的信用风险,风险监控重点为证券公司的信用风险、业务办理过程中的操作风险以及证券公司提供的债权资产受益权的真实有效性。理财投资证券公司债权受益权业务的投后风险监控由派驻总行资产管理事业部风险团队牵头管理;同业投资证券公司债权受益权业务的投后风险监控由派驻总行金融同业事业部风险团队牵头管理。基本监控措施如下: (一)对证券公司的风险监控。分行业务发起部门(团队)应做好对证券公司的监控工作,对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异常交易、预见有可能出现本金或利息逾期或发生影响证券公司资信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向分行风险管理部门、总行业务管理部门及派驻风险团队报告,提出初步解决意见并采取相应措施。派驻风险团队应就相关风险信息进行分析,对风险事件和风险隐患提出风险应对方案并报有权人审批同意后,协调总行相关部门或分行实施。 (二)基础资产真实有效性核实。分行业务发起部门(团队)负责按月接收证券公司债权资产受益权转让清单,按月向证券公司抽样核对转让清单,核实转让资产的真实有效性,按总行相关制度、办法要求定期提交抽样检查报告和投后定期监测表。 (三)风险处置。当证券公司出现违约风险时,分行业务发起部门(团队)应协同分行风险管理部门按照有权人审批同意后的风险应对方案,根据合同、协议约定向违约证券公司进行追偿,派驻风险团队应指导、协助分行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四十三条 投资结构化证券业务。该业务是指投资于结构化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并通过其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外汇、金融衍生品等有公开交易市场的标准化金融工具。 该类业务的核心风险是所投资标的的市场风险,重点监控所投资标的的市值变化以及劣后级委托人、资金追加方(如有)、管理人的履职尽责情况。按照基础资产终审单位的不同,由总行资产管理事业部派驻风险团队终审的,投后风险监控由派驻总行资产管理事业部风险团队牵头管理;由总行投资银行事业部派驻风险团队终审的,投后风险监控由派驻总行投资银行事业部风险团队牵头管理。基本监控措施如下: (一)盯市。总行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行投资银行事业部需指定专人负责盯市,监控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的变化,当单位净值出现触及预警线、止损线等异常情况,或发生与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时,须及时向派驻风险团队报告,并向分行发出风险提示。 分行业务发起部门(团队)应指定专人负责盯市,接收并监控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的净值数据,在单位净值触发预警、止损线或收到总行风险提示时,应及时督促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按合同约定进行减仓、平仓等操作。 (二)劣后级委托人、资金追加方(如有)、管理人的管理。分行业务发起部门(团队)应密切关注劣后级委托人、资金追加方(如有)、管理人的经营情况和履约情况,如发现劣后级委托人、资金追加方(如有)、管理人有违约行为,分行业务发起部门(团队)应需及时向分行风险管理部门、总行业务管理部门及派驻风险团队报告,提出初步解决意见并采取相应措施。派驻风险团队应就相关风险信息进行分析,对风险事件和风险隐患提出风险应对方案并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协调总行相关部门或分行实施。 (三)风险处置。当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受损时,分行业务发起部门(团队)应协同分行风险管理部门按照有权人审批同意后的风险应对方案,根据合同、协议约定向劣后级委托人进行追偿,派驻风险团队应指导、协助分行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四十四条 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该业务是指投资于证券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以该资产管理计划作为出资方通过“交易所场内质押式回购”向符合条件的融资方融出资金,获得股票质押担保,并约定在未来解除质押或出售股票收回资金的业务。 该类业务的核心风险是股票的市场风险和融资方的信用风险,重点监控股价波动情况和融资方的经营情况。按照基础资产终审单位的不同,由总行资产管理事业部派驻风险团队终审的,投后风险监控由派驻总行资产管理事业部风险团队牵头管理;由总行投资银行事业部派驻风险团队终审的,投后风险监控由派驻总行投资银行事业部风险团队牵头管理。基本监控措施如下: (一)盯市。总行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行投资银行事业部需指定专人负责盯市,当质押的标的股票价格触及预警线或止损线等异常情况,或发生与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时,须及时向派驻风险团队报告,并向分行发出风险提示。分行业务发起部门(团队)应指定专人负责盯市,在质押的标的股票价格触及预警线、止损线或收到总行风险提示时,应及时督促融资方进行补仓操作。 对触发预警线、止损线等异常情况未及时补仓的,或发生其他违约风险事项时,分行业务发起部门(团队)及时向分行风险管理部门、总行业务管理部门及派驻风险团队报告,提出初步解决意见并采取相应措施。派驻风险团队应就相关风险信息进行分析,对风险事件和风险隐患提出风险应对方案并报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指导、协助总行相关部门或分行实施。 (二)融资方、所质押股票企业的监控。分行业务发起部门(团队)还应密切关注融资方、所质押股票企业的经营情况,如遇到融资方、所质押股票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或其他重大不利因素时,应及时发起风险预警并报送至分行风险管理部、总行业务管理部门及派驻风险团队,并采取有效措施。 (三)风险处置。当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受损时,分行风险监控责任人(团队)应协同分行业务部门、分行风险管理部门按照有权人审批同意后的风险应对方案,根据合同、协议约定向融资方进行追偿,派驻风险团队应指导、协助分行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四十五条 投资定向增发业务。该业务是指投资于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并通过其直接或间接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股份,在投资期末通过回购方回购、二级市场减持、融资人归还等方式退出并获取收益的业务。目前参与定向增发的业务模式主要有投资型、结构化和融资型三种。 按照业务模式不同,该类业务的核心风险不同。对于投资型定向增发业务,其核心风险是定向增发股票的市场风险;对于结构化定向增发业务,其核心风险是定向增发股票的市场风险和劣后级投资人的风险;对于融资型定向增发业务,其核心风险是融资人的信用风险和定向增发股票的市场风险。风险监控重点为定向增发股票价格的波动情况、劣后级管理人的履职尽责情况以及融资方的经营情况。 按照基础资产终审单位的不同,由总行资产管理事业部派驻风险团队终审的,投后风险监控由派驻总行资产管理事业部风险团队牵头管理;由总行投资银行事业部派驻风险团队终审的,投后风险监控由派驻总行投资银行事业部风险团队牵头管理。基本监控措施如下: (一)盯市。总行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行投资银行事业部和分行业务发起部门(团队)均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控股价的波动情况。其中: 对结构化定向增发业务,还需特别做好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监控,当净值触发预警线、止损线等异常情况未及时补仓时,或发生劣后级投资人违约等其他重大风险事项时,分行业务发起部门(团队)及时向分行风险管理部门、总行业务管理部门及派驻风险团队报告,提出初步解决意见并采取相应措施。派驻风险团队应就相关风险信息进行分析,对风险事件和风险隐患提出风险应对方案并报有权人审批同意后,协调总行相关部门或分行实施。 (二)定向增发企业、融资方的监控。分行业务发起部门(团队)应密切关注定向增发企业的经营情况,如发现定向增发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或其他重大不利因素时,应及时发起风险预警并报分行风险管理部、总行业务管理部门及派驻风险团队,并采取有效措施。其中: 对于融资型定向增发业务,除做好定向增发企业监控外,业务存续期间,分行应按照非标债权资产投资业务本行授信项目的风险监控要求对融资方开展风险监测工作和风险预警报告与处置工作。 (三)风险处置。当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受损时,分行业务发起部门(团队)应协同分行业务部门、分行风险管理部门按照有权人审批同意后的风险应对方案,根据合同、协议约定向劣后级投资人或融资方进行追偿,派驻风险团队应指导、协助分行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黄金租赁业务的风险监控 第四十六条 业务定义。黄金租赁业务是指我行为满足自身经营的需要,从境内外金融同业或企业租入黄金以及向境内外金融同业或企业租出黄金的业务。目前我行黄金租赁业务的操作业务模式主要有低风险模式、实物抵押模式和非实物抵押敞口模式三种。 第四十七条 核心风险。黄金租赁业务核心风险是黄金租赁客户的信用风险以及黄金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面向对公客户办理的黄金租赁业务,其信用风险监控由总行资产监控部牵头管理;面向金融同业客户办理的黄金租赁业务,其信用风险监控由派驻总行金融同业事业部风险团队按照我行金融同业客户相关管理办法要求牵头管理。 第四十八条 统一授信管理。面向对公客户办理的黄金租赁业务纳入对公客户统一授信管理,须以审批通过并实际交付的实物黄金租赁数量等值的人民币金额,按风险系数调整后占用授信额度。风险系数按照我行现行黄金租赁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放款管理。面向对公客户办理的黄金租赁业务须按本行放款管理办法要求,由分行放款中心按传统对公授信业务放款流程逐笔进行放款审查。分行放款中心应做好额度管控,防止超额放款情况的发生。总行资金运营中心须依据分行放款中心的放款指令办理黄金租赁业务。 第五十条 租后管理。面向对公客户办理的黄金租赁业务租后管理按照本行对公信贷风险监测预警管理办法执行。其中: (一)日常监测工作。 1、租赁用途管理。黄金交付后,分行应密切跟踪监控客户的租赁用途,确保用途符合监管规定和终审批复要求。特别是对于租赁黄金后变现的客户,分行应通过实地检查、查验发票、查询账户资金流向等途径,跟踪监测客户变现后资金的最终用途,防止黄金租赁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2、黄金价格监控。对以低风险模式和非实物抵押敞口模式办理的黄金租赁业务,除黄金勘查、开采、选冶、加工、销售、使用企业外,原则上需办理套保,防范市场风险。 对存在市场风险的业务,经办行需按日监控黄金价格波动情况,经监控达到本行规定或与客户约定的追保条件之后,经办行应及时通知客户补足保证金或追加新的担保措施,如客户未在规定日期前追加新的担保措施,应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租赁资产安全。 (二)定期监测工作。黄金租赁业务租后各项定期监测工作,包括客户财务信息报表收集、客户实地检查拜访、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贷后定期监测报告等,相关收集、查询信息以及拜访报告要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定期监测报告要按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完成(信贷管理系统改造完成前,行业事业部的业务可在线下完成),并在报告中详细描述黄金租赁业务出账情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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