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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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保险营销员管理措施 (A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组织架构 2 第三章 人员签约、异动和解约 3 第四章 职级和职责 6 第五章 管辖关系和培育关系 8 第六章 委托酬劳 13 第七章 考评 24 第八章 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35 第九章 附则 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下称企业)委托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管理,依据《中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措施》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订《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措施》,含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和企业签署《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协议》(A类),向企业收替换理手续费,并在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个人。本措施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成企业对应委托代理标按时,企业支付委托酬劳。本措施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成企业要求委托代理标按时所对应代理等级。本措施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成一定代理等级所应推行对应职责。本措施中相关用语简称以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定和认定”简称为“考评”,“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一切业务活动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相关要求。 第四条 本措施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组成企业和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协议关系依据。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各级分企业设置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职能部门,接收上级企业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指导监督。 第六条 市级企业下设分支机构(市、县企业营销服务部或支企业)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基础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分别由区域总监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推行管理职责。 营销团体称谓为:支企业或营销服务部名称 + 营销团体名称 第三章 人员签约、异动和解约 第七条 保险营销员签约基础条件: 一、年纪在20(含)—50(含)周岁,超出50周岁而不满55周岁者,需报市分企业个险销售部同意后方可签约; 二、初中(含)以上学历或相同学历; 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五官端正,仪表大方,谈吐清楚,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正常工作能力; 四、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签约: 一、曾触犯刑律; 二、有经济或其它违法行为; 三、有经济债务未清偿; 四、因违反要求被本企业解除代理协议; 五、因违反要求被吊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因违反同业其它企业管理要求被解除代理协议; 七、经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监管部门认定,不宜从事保险代理工作; 八、其它不宜从事保险代理工作情形。 第九条 保险营销员签约程序 一、待签约人员由其增员者及其直接主管初步面试后,填写《拟签约人员记录表》,并提供本人最高学历证实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担确保明和企业认为必需提供其它资料,由其直接主管组织参与企业统一组织面试; 二、面试经过、符合条件待签约人员应按企业要求参与企业组织营销员资格考试培训,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三、按要求参与企业组织新人培训,并经过新人培训考试。城区营销部、支企业应将新人培训信息立即录入AMIS系统,和新人签署代理协议、发放营销员代码时须有新人培训统计; 四、待签约人员应按企业《保险营销员确保金管理暂行措施》交纳确保金,并和企业签署《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协议》后,由企业核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并发放营销员代码,成为员工职级; 五、企业按《保险营销员个人资料管理措施》为保险营销员建立个人资料。 第十条 解约后保险营销员重新签约要求 保险营销员和企业终止保险代理协议后,经企业审核同意后可重新签署保险代理协议,但须遵照以下要求: 一、最少在终止保险代理协议满六个月后方可再提出重新签约申请; 二、保险营销员只能和本企业重新签定保险代理协议一次。保险营销员在终止保险代理协议关系后十二个月内申请重新签约,则重新签约时该保险营销员增员人,必需和上一次终止保险代理协议前相同,对增员人已解约,重新签约直接主管必需和上一次终止保险代理协议前相同。 第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实施双重担保制 新人和企业签署保险代理协议时,须有一名含有当地常住户口、有稳定经济收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统计、未给她人做过类似担保自然人或一名含有担保资格法人作为确保人为其提供经济担保,并签署《确保协议》。如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保险营销员应主动向企业提出更换担保人申请,立即办理更换手续。自然人或法人最多只能为两名已和企业签约保险营销员提供经济担保。 业务主管应为其直管人员提供经济担保,和企业签署《确保协议》。如某保险营销员直接主管解约、降级或转至员工系列时,由新直接主管作为该保险营销员经济担保人。 担保人对被担保人行为负担连带经济责任。同一保险营销员前后有多名担保人时,由保险营销员违规行为发生时担保人负担担保责任。业务主管负担担保责任以被担保保险营销员违规当月该主管领取主管津贴100%为限。 第十二条 确保金在保险代理协议使用期间由企业负责保管,在保险代理协议终止时无息退还,但保险营销员如因违反要求等原因,对企业或保户应负担经济责任而未清偿者,企业可用确保金来充抵。具体要求按《保险营销员确保金管理暂行措施》和《相关保险营销员确保金相关问题通知》实施。 第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异动要求 企业标准上不许可保险营销员在企业内异动,如确需异动,须由该营销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双方直属主管及营业单位经理同意,并报所在市分企业个险销售部同意。 保险营销员转任内勤或其它非保险营销员岗位后,原签定《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协议》自动终止,其服务保单应作为孤儿保单转入收展系列。 第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解约时应填写《保险营销员解约清单》,缴清应交纳保险费及其它款项,交回全部企业印发单证、收据、活动管理工具及所统计用户资料,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等。如上述有价单证丢失,保险营销员应负担对应经济赔偿责任。 如保险营销员主动提出解约申请,应在办理完以上事项后立即办了解约手续。 如企业提出解除保险代理协议,应向保险营销员出具《保险营销员解约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由直接主管送给保险营销员,保险营销员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办了解约手续,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需向企业出具《保险营销员解约确保书》,并于办理手续齐全30天后至企业领取确保金。 解约人员在办理完解约手续后不得再以本企业保险营销员名义从事任何活动,不再享受企业要求委托酬劳和奖励。 第十五条 保险营销员解约时应按企业要求立即办了解约手续。各级主管负有督促解约人员办了解约手续责任,并应帮助企业办理该手续。 如解约保险营销员未立即办了解约手续,仍以企业保险营销员身份去招揽业务或收取保险费,由此产生责任自负。如给企业造成声誉或经济上损失,企业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四章 职级和职责 第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分为两个系列: (一)业务系列:包含员工、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四级。 (二)主管系列:包含组经理、处经理、区域总监三级,分别管辖营销组、营销处和营销区。组经理级主管分设组经理、高级组经理和资深组经理三档;处经理级主管分设处经理、高级处经理和资深处经理三档;区域总监级主管分设区域总监和高级区域总监两档。 第十七条 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之间能够相互转换: (一)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经理符合业务主任晋升组经理条件,可申请转为组经理。 (二)各级主管可依据本人业绩转为业务主任、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当主管个人业绩达成所转换职级维持考评条件,可提出转换系列申请。组经理转系列为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须任组经理满12个月。 第十八条 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转换系列程序: (一)由本人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职级变动申请审批表》,向企业书面提出转换系列申请。 (二)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由市分企业或上级分企业审核同意(业务系列人员转换主管系列必需经过晋升组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再由企业依据本人最近考评结果确定其转换系列后对应职级,并在其所在营销服务部给予公布。 第十九条 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人员职责: (一)业务系列人员(员工、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职责: 1.寻求准用户(包含:接洽、需求分析、设计投保方案、方案讲解),销售保险单(包含:促成和递送保单),帮助用户缴纳保险费,完成业务考评指标; 2.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包含用户回访、帮助用户缴纳续期保险费、满足用户相关保单服务需求、帮助企业处理保全和给付事宜等); 3.参与企业相关会议和培训等活动,向企业汇报代理业务情况; 4.遵守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完成企业交办其它相关事项。 (二)组经理职级主管职责: 1.同业务系列人员职责(1-4项); 2.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教导、培训和陪访; 3.主动主动推荐新人; 4.培育组经理; 5.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日常活动管理; 6.帮助上级主管实施团体日常管理。 (三)处经理职级主管职责: 1.同组经理职级主管职责(1-6项); 2.对直辖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和教导; 3.主动发展组织,培育组经理、处经理; 4.确保直辖处各项经营目标达成; 5.制订和实施直辖处发展计划,组织直辖处经营管理。 (四)区域总监职级主管职责: 1.同处经理职级主管职责(1-5项); 2.对直辖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和教导; 3.主动发展组织,培育组经理、处经理和区域总监; 4.确保直辖区各项经营目标达成; 5.制订和实施直辖区发展计划,组织直辖区经营管理; 6.建立和维护区域公共关系。 第五章 管辖关系和培育关系 第二十条 组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组,处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处,区域总监级主管管辖营销区。 各级主管和其直接管辖业务系列人员组成该主管直辖组,处经理(或区域总监)级主管直辖组及其直接管辖营销组组成该主管直辖处,区域总监级主管直辖组及其管辖营销组、营销处组成该主管直辖区。 第二十一条 营销员和其推荐新签约人员之间形成推荐关系,推荐关系能够为多重。相关新人组织归属有以下要求: (一)主管推荐新人,归入该主管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推荐新人,暂归入推荐人直接主管直辖组; (二)业务系列人员晋升为组经理时,和其含有多重推荐关系业务系列人员均回归至其辖下;若被推荐人先于推荐人晋升为主管,被推荐人及和其含有多重推荐关系业务系列人员均不再回归给推荐人。 第二十二条 培育关系有三种类型:培育组、培育处和培育区。 (一)培育组 培育组关系包含直接培育组、间接培育组和多重培育组。直接培育组是指各级主管直辖组中培育出新组经理。 当主管A直辖业务系列人员B晋升为组经理时,B及和其含有推荐关系业务系列人员组成新营销组,A和B形成直接培育组关系,A直接培育B;若B直接培育组经理C,则A和C形成间接培育组关系;若C直接培育组经理D,则A和D形成多重培育组关系。 (二)培育处 培育处关系包含直接培育处、间接培育处和多重培育处。直接培育处是指处经理级或区域总监级主管直辖处中培育出新处经理。 当主管A辖下组经理B晋升为处经理时,B直辖组及和B含有培育关系各档营销组组成新营销处;A和B形成直接培育处关系,A直接培育B;若B直接培育处经理C,则A和C形成间接培育处关系;若C直接培育处经理D,则A和D形成多重培育处关系。 (三)培育区 培育区关系包含直接培育区、间接培育区。直接培育区是指区域总监级主管直辖区中培育出新区域总监。 当区域总监级主管A辖下处经理B晋升为区域总监时,B直辖处及和B含有培育关系各档营销处组成新营销区;A和B形成直接培育区关系,A直接培育B;若B直接培育区域总监C,则A和C形成间接培育区关系。 第二十三条 相关培育组关系和利益说明 培育组关系成立前提是培育者为主管且被培育者职级为组经理级。 (一)主管A直接培育组经理B,B直接培育组经理C,A对B、B对C享受直接培育组利益,A对C享受间接培育组利益;若B降级至业务系列或转系列,A和B、B和C不再含有培育组关系,培育组利益不再发放,但A和C间接培育组关系不变,A仍然享受C间接培育组利益;以后,若B再次晋升为组经理,A和B重新建立直接培育组关系,A按第二年度津贴百分比提取B直接培育组津贴,但B对C直接培育组关系和直接培育组利益均不再恢复。 (二)组经理A直接培育组经理B,B直接培育组经理C,若B先于A晋升为处经理,A和B、A和C培育组关系终止;以后,当B降级为组经理时,A对B、A对C培育组关系和培育组利益均不再恢复。 第二十四条 相关培育处关系和利益说明 培育处关系成立前提是培育者为处经理或以上职级,且被培育者职级为处经理级。 (一)主管A直接培育处经理B,B直接培育处经理C,A对B、B对C享受直接培育处利益,A对C享受间接培育处利益。若B降级至组经理级或转系列,则: 1.A和B、B和C不再含有直接培育处关系,直接培育处利益不再发放;A和C间接培育处关系不变,A仍然享受C间接培育处利益; 2.若B降级为组经理级,A和B恢复B晋升处经理前培育关系,原培育关系为直接培育关系,培育津贴按第二年百分比发放;不然,原培育关系对应利益保持不变; 3.若B再次晋升为处经理,A和B重新建立直接培育处关系,A按第二年度津贴百分比提取B直接培育处津贴,但B对C直接培育处关系和直接培育处利益均不再恢复。 (二)处经理A直接培育处经理B,B直接培育处经理C,若B先于A晋升为区域总监,A和B、A和C培育处关系终止;以后,当B降级为处经理时,A对B、A对C培育处关系和培育处利益均不再恢复。 第二十五条 相关培育区关系和利益说明 培育区关系成立前提是培育者和被培育者均为区域总监级主管。 (一)主管A直接培育区域总监B,B直接培育区域总监C,A对B、B对C享受直接培育区利益,A对C享受间接培育区利益。若B降级至处经理级或转系列,则: 1.A和B、B和C不再含有直接培育区关系,直接培育区利益不再发放;A和C间接培育区关系不变,A仍然享受C间接培育区利益; 2.若B降级为处经理级,A和B恢复B晋升区域总监前培育关系,原培育关系为直接培育关系,培育津贴按第二年百分比发放;不然,原培育关系对应利益保持不变; 3.若B再次晋升为区域总监,A和B重新建立直接培育区关系,A按第二年度津贴百分比提取B直接培育区津贴,但B对C直接培育区关系和直接培育区利益均不再恢复。 (二)区域总监A培育区域总监B,当A降级至区域总监以下职级或转系列时,A和B培育区关系终止;以后,A再重新晋升为区域总监,A对B培育关系和培育利益也不再恢复。 第二十六条 同时晋升(降级)处理 含有推荐关系业务系列人员同时晋升或转系列为组经理时,相互建立培育组关系;含有培育关系同档主管同时跨级晋升(降级) 跨级晋升是指资深组经理晋升处经理,或资深处经理晋升区域总监。 时,相互仍建立培育关系。 第二十七条 主管管辖关系 同级各档主管互不管辖;区域总监级主管管辖和其有培育关系各档组经理和处经理,处经理级主管管辖和其含有培育关系各档组经理。 组经理直辖组人员晋升为组经理时,相互不再含有管辖关系,新晋升组经理归属上级主管管辖,原组经理和其建立培育组关系;当原组经理晋升为处经理时,重新管辖其培育组经理。 处经理管辖组经理晋升为处经理时,相互不再含有管辖关系,新晋升处经理归属上级区域总监管辖,原处经理和其建立培育处关系;当原处经理晋升区域总监时,重新管辖其培育处经理。 区域总监管辖处经理晋升为区域总监时,相互不再含有管辖关系,原区域总监和其建立培育区关系。 第二十八条 主管降级处理 (一)组经理降级为业务系列、转系列或解约时,其直辖组人员回归其直接培育人;直接培育人不存在,回归至原直接培育人上一级培育人,依这类推。如无培育人存在,组织归属由企业统一安排。 (二)处经理降级为组经理级、转系列或解约时,其营销处归属其直接培育人管辖,直接培育人不存在,归属上一级培育人,依这类推。如无培育人存在,组织归属由企业统一安排。 (三)区域总监降级为处经理级、转系列或解约时,其营销区归属其直接培育人管辖,直接培育人不存在,归属上一级培育人,依这类推。如无培育人存在,组织归属由企业统一安排。 第二十九条 未经双方直接主管、直接培育人、直接推荐人及企业同意,各级主管和业务系列人员组织归属、推荐关系、管辖关系和培育关系一律不得变动。 第六章 委托酬劳 第三十条 各级保险营销员可享受委托酬劳以下表: 项目名称 员工 业务主任 业务经理 高级业务经理 各档组经理 各档处经理 各档区域总监 组经理 高级组经理 资深组经理 佣 金 √ √ √ √ √ √ √ √ √ 展业津贴 √ √ 新人津贴 √ √ √ √ 潜力新人奖 √ √ √ √ 推荐新人奖 √ √ √ √ √ √ √ √ √ 伯乐奖 √ √ √ √ √ √ √ √ 直辖组津贴 √ √ √ √ √ 培育组津贴 √ √ √ √ √ 培育组经理奖 √ √ √ √ √ 绩优组经理奖 √ √ √ 新主管尤其津贴 √ √ √ 处经理直辖津贴 √ 责任津贴 √ √ 培育处津贴 √ √ 直辖区津贴 √ 培育区津贴 √ 团体进步奖 √ 企业对核发各项津贴和奖励之前终止保险代理协议人员,不予支付各项津贴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各级业务系列人员享受委托酬劳 (一)佣金——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保险营销员代理手续费支付要求》实施。 (二)新人津贴 从新人签署代理协议当月起12个月内,每个月按其当月FYC计发新人津贴。营销员解约后重新签约者不享受新人津贴。签约时非员工职级人员不享受新人津贴。 根据新人年纪和学历,新人津贴分为新秀版、新锐版和新锐加强版三种类型新人津贴。 1.若新人年纪小于25岁,或大于40岁,享受新秀版新人津贴; 2.若新人年纪在25(含)-40(含)岁,经企业招募面谈和综合测评后认为含有较高素质、尤其是含有主管潜质新人,享受新锐版新人津贴; 3.若新人满足上述条件2,且学历大专(含)以上,享受新锐加强版新人津贴,不再发放新锐版新人津贴。 签约时间 新人当月FYC 新秀版 新锐版 新锐加强版 第1-3月 10000(含)以上 4500 4700 5000 5000(含)-10000 3000 3200 3500 2400(含)-5000 2200 2400 2700 1200(含)-2400 1400 1600 1900 600(含)-1200 800 1000 1300 第4-6月 2500(含)以上 1500 1700 1000(含)-2500 1000 1200 1500 第7-9月 1500(含)以上 1100 1300 1600 第10-12月 (含)以上 1100 1300 1600 每个月15日(含)以前签约新人,新人津贴发放起始月为当月。每个月15日以后签约新人,新人津贴发放起始月为新人签约次月。 (三)潜力新人奖 新人在签署代理协议后第7-9个月和第10-12个月达成以下条件,则在第9个月和第12个月时,企业分别根据以下标准向该新人计发潜力新人奖。 月份 FYC(元) 累计直接推荐举绩人力 潜力新人奖(元) 第7-9月 3000 1人 1000 第10-12月 3000 2人 1500 营销员解约后重新签约者可享受潜力新人奖。累计直接推荐当期举绩人力是指新人签约后直接推荐,在第7-9个月和第10-12个月举绩且在核发该奖项时留存人力。 (四)推荐新人奖 新人签署代理协议第1-12个月,每个月按该新人当月FYC一定百分比,向其直接推荐人计发推荐新人奖。 新人入司时间 新人FYC区间 计发百分比 第1-6月 4000(含)以上 12% 0-4000 10% 第7-12月 3000(含)以上 12% 0-3000 10% 推荐新人奖发放期间,若直接推荐人发生职级变动,该奖项继续按上述要求发放;在核发该奖项之前新人或直接推荐人终止代理协议,推荐新人奖停发。解约营销员重新签约,其推荐人不享受推荐新人奖。 (五)伯乐奖 若新人签署代理协议后第7-12个月个人累计FYC达成6000元,且最近一次考评达成业务主任职级维持条件(或目前职级高于业务主任),则在第13个月向其直接推荐人发放1500元伯乐奖。在核发伯乐奖之前新人或直接推荐人终止代理协议,不发放该奖励。针对同一个新人,企业只发放一次伯乐奖。解约营销员重新签约,其推荐人不享受伯乐奖。 新人在签约结算日以后签约,潜力新人奖、推荐新人奖和伯乐奖计提议始月为次月,计发上述奖项时,新人签约自然月产生FYC可累计到次月计算。 (六)展业津贴 根据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当月FYC一定百分比计发。 展业津贴=当月FYC×展业津贴百分比 当月FYC(元) 展业津贴百分比(%) 业务经理 高级业务经理 12Q(含)以上 12 14 8Q(含)-12Q 8 10 4Q(含)-8Q 6 8 2Q(含)-4Q 3 4 第三十二条 各档组经理享受委托酬劳 (一)佣金,同业务系列人员。 (二)推荐新人奖,同业务系列人员。 (三)伯乐奖,同业务系列人员。 (四)直辖组津贴 按各档组经理直辖组当月达成FYC(含本人FYC)计发直辖组津贴。 直辖组津贴=直辖组当月FYC×直辖组津贴百分比×主管管理品质系数 当月直辖组FYC(元) 组经理 直辖组津贴百分比 高级组经理 直辖组津贴百分比 资深组经理 直辖组津贴百分比 50000(含)以上 22% 23% 24% 30000(含)-50000 19% 20% 21% 15000(含)-30000 16% 17% 17% 8000(含)-15000 14% 15% 15% 5000(含)-8000 9% 10% 10% 5000以下 6% 7% 7% (五)培育组津贴 直接培育组津贴:主管直辖组人员晋升为组经理时,自晋升当月起,按新组经理直辖组当月FYC一定百分比计发直接培育组津贴。 直接培育组津贴=直接培育组经理(新组经理)直辖组当月FYC×直接培育组津贴百分比 间接培育组津贴:主管直接培育组经理直辖组人员晋升为组经理时,自晋升当月起,按新组经理直辖组当月FYC一定百分比计发间接培育组津贴。 间接培育组津贴=间接培育组经理(新组经理)直辖组当月FYC×间接培育组津贴百分比 第1年 第2年及以后 直接培育组 14% 8% 间接培育组 4% 4% (六)绩优组经理奖 依各档组经理直辖组中当月举绩人数(含本人),按下表发放绩优组经理奖。 直辖组当月举绩人数(含本人) 绩优组经理奖(元) 达成12人 1200 达成9人 800 达成6人 400 (七)新主管尤其津贴 当业务系列人员首次晋升为组经理时,自晋升当月起12个月内,每个月依据其直辖团体举绩人力核发新主管尤其津贴。 直辖组当月举绩人力(含本人) 新主管尤其津贴(元) 4人及以上 400 核发该项津贴时,主管本人上一季度须达成职级维持考评条件。该项津贴和绩优组经理奖不反复获取,达成绩优组经理奖获取条件,按绩优组经理奖标准发放。 (八)培育组经理奖 当主管直辖组人员首次晋升为组经理时,按新组经理拟组建团体晋升前6个月FYC12%向该主管发放培育组经理奖。 培育组经理奖在新组经理晋升后6个月内按月平均发放,若培育人降级或转系列至业务系列,则该奖项停发,并不再恢复。 含有推荐关系业务系列人员在同时晋升情况下,该奖项发放给直接培育人。 第三十三条 各档处经理享受委托酬劳 (一)佣金,同业务系列人员 (二)推荐新人奖,同业务系列人员 (三)伯乐奖,同各档组经理 (四)直辖组津贴 按各档处经理直辖组当月达成FYC(含本人FYC)计发直辖组津贴。 直辖组津贴=直辖组当月FYC×直辖组津贴百分比×主管管理品质系数 当月直辖组FYC(元) 直辖组津贴百分比 各档处经理 50000(含)以上 26% 30000(含)-50000 22% 15000(含)-30000 18% 8000(含)-15000 16% 5000(含)-8000 11% 5000以下 8% (五)培育组津贴,同各档组经理 (六)培育组经理奖,同各档组经理 (七)处经理直辖津贴 按各档处经理直辖处当月达成FYC计发处经理直辖津贴。 处经理直辖津贴=直辖处当月FYC×处经理直辖津贴百分比×主管管理品质系数 当月直辖处FYC(元) 处经理直辖津贴百分比 处经理 高级处经理 资深处经理 500000(含)以上 6.00% 6.50% 7.00% 300000(含)-500000 5.00% 5.50% 6.00% 150000(含)-300000 4.50% 5.00% 5.50% 100000(含)-150000 4.00% 4.50% 5.00% 50000(含)-100000 3.50% 4.00% 4.50% 50000以下 2.00% 2.50% 3.00% (八)培育处津贴 直接培育处津贴:主管直辖组经理晋升为处经理时,自晋升当月起,按新处经理直辖处当月FYC一定百分比计发直接培育处津贴。 直接培育处津贴=直接培育处经理(新处经理)直辖处当月FYC×直接培育处津贴百分比 间接培育处津贴:主管直接培育处经理直辖组经理晋升为处经理时,自晋升当月起,按新处经理直辖处当月FYC一定百分比计发间接培育处津贴。 间接培育处津贴=间接培育处经理(新处经理)直辖处当月FYC×间接培育处津贴百分比 第1年 第2年及以后 直接培育处 5% 4% 间接培育处 3% 2% (九)责任津贴 按各档处经理直辖处当月达成FYC和举绩人力计发责任津贴。 责任津贴=责任津贴基数×举绩人力系数×主管管理品质系数 当月直辖处FYC(元) 责任津贴基数(元) 处经理 高级处经理 资深处经理 100000(含)以上 1500 1800 50000(含)-100000 1200 1500 1800 15000(含)-50000 1000 1200 1500 主管直辖处月举绩人力 举绩人力系数(%) 达成70人(含) 150 达成50人(含) 130 达成30人(含) 110 达成20人(含) 90 达成10人(含) 70 10人以下 0 第三十四条 各档区域总监享受委托酬劳 (一)佣金,同业务系列人员 (二)推荐新人奖,同业务系列人员 (三)伯乐奖,同各档处经理 (四)直辖组津贴,同各档处经理 (五)培育组津贴,同各档处经理 (六)培育组经理奖,同各档处经理 (七)培育处津贴 直接培育处津贴:各档区域总监直辖组经理晋升为处经理时,自晋升当月起,按新处经理直辖处当月FYC一定百分比计发直接培育处津贴。 直接培育处津贴=直接培育处经理(新处经理)直辖处当月FYC×直接培育处津贴百分比 间接培育处津贴:各档区域总监直接培育处经理直辖组经理晋升为处经理时,自晋升当月起,按新处经理直辖处当月FYC一定百分比计发间接培育处津贴。 间接培育处津贴=间接培育处经理(新处经理)直辖处当月FYC×间接培育处津贴百分比 第1年 第2年及以后 直接培育处 6% 5% 间接培育处 4% 3% (八)培育区津贴 直接培育区津贴:各档区域总监直辖处经理晋升为区域总监时,自晋升当月起,每个月按新区域总监直辖区当月FYC一定百分比计发直接培育区津贴。 直接培育区津贴=直接培育区域总监(新区域总监)直辖区当月FYC×直接培育区津贴百分比 间接培育区津贴:各档区域总监直接培育区域总监直辖处经理晋升为区域总监时,自晋升当月起,每个月按新区域总监直辖区当月FYC一定百分比计发间接培育区津贴。 间接培育区津贴=间接培育区域总监(新区域总监)直辖区当月FYC×间接培育区津贴百分比 第1年 第2年及以后 直接培育区 2% 1.5% 间接培育区 1% 0.8% (九)直辖区津贴 按各档区域总监直辖区当月达成FYC计发直辖区津贴。 直辖区津贴=直辖区当月FYC×直辖区津贴百分比×主管管理品质系数 当月直辖区FYC(元) 直辖区津贴百分比 500000及以上 2.5% 250000(含)—500000 2% 250000以下 1.5% (十)责任津贴 按各档区域总监直辖区当月达成FYC和举绩人力计发责任津贴。 责任津贴=责任津贴基数×举绩人力系数×主管管理品质系数 当月直辖区FYC(元) 责任津贴基数(元) 区域总监 高级区域总监 600000(含)以上 3500 5000 300000(含)-600000 3000 4000 150000(含)-300000 2500 3000 主管直辖区月举绩人力 举绩人力系数(%) 达成180人(含) 150 达成140人(含) 130 达成100人(含) 110 达成80人(含) 90 达成60人(含) 70 60人以下 0 (十一)团体进步奖 按各档区域总监团体(包含直辖区和培育平级区)当年综合业绩贡献情况按年发放,发放时间为第二年1月。 若区域总监或高级区域总监团体当年季全部有效人力达成200人(含)以上,团体年度FYC和季全部有效人力年增加率均达成15%(含)以上,且直辖区季全部有效人力和年度FYC在团体中占比达成1/(n+1)(含)以上,则根据团体年度FYC一定百分比计发团体进步奖。其中,n为平级区数量,直辖区业绩和人力包含平级回算,培育第十二个月回算100%,培育第二年回算70%,培育第三年及以后回算30%。 团体进步奖=当年团体FYC×奖励系数×综合业绩贡献系数 奖励系数区间为0.5%-2%,默认值为0.5%。综合业绩贡献系数区间为0.5-1.2,默认值为1。奖励系数和综合业绩贡献系数评价内容包含团体年度业绩目标和人力目标达成情况,直辖区FYC年增加率和季全部有效人力增加率等,具体内容由省分企业依据区域总监团体情况分别制订。 第七章 考评 第三十五条 按季度考评,每十二个月1、4、7、10月为考评月。员工和考降业务主任按月滚动晋升考评。 第三十六条 考评包含职级维持考评和晋升考评 业务系列人员达成晋升条件能够申请晋升;达成职级维持条件,则维持该职级不变;不然给降级处理。 主管系列人员达成晋升条件能够申请晋升;达成职级维持条件,则维持该职级不变;不然给降级(档)处理。 第三十七条 考评回算 (一)维持考评: 1.增员回算:业务主任以上职级营销员直接推荐新人,被推荐人签约后6个月内FYC40%,能够计入推荐人个人FYC考评,但最多计入不超出其个人考评标准50%。 2.培育回算:主管直接培育出新团体,对培育者进行维持考评时,将直接培育团体业绩、人力、架构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回算: 被培育者为组经理时,回算给培育者直辖组考评,回算4个考评季,第1-2考评季按100%,第3-4考评季按40%。 被培育者为处经理时,回算给培育者直辖处考评,回算8个考评季,第1-4个考评季按100%,第5-8个考评季按40%。 被培育者为区域总监时,回算给培育者直辖区考评,回算12个考评季,第1-4个考评季按100%,第5-8个考评季按70%,第9-12个考评季按30%。 说明:被培育处经理直辖组、被培育区域总监直辖处作为直接培育团体进行回算。被培育处经理管辖组数作为培育者直辖处考评管辖组数回算,被培育区域总监管辖处数作为培育者直辖区考评管辖处数回算。 (二)晋升考评:在主管晋升考评时,被培育平级团体仅算为培育者培育数(架构数),被培育团体在培育者晋升考评期内业绩及人力均不计入培育者晋升考评。当直接培育团体数大于考评要求数时,最近培育出一个FYC最高团体业绩、人力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回算。 被培育者为组经理时,回算给培育者直辖组考评,最多回算两个考评季。即若第1个考评季回算后培育者仍未达成晋升考评要求,则第2个考评季,被培育者仍可参与培育者晋升回算。 被培育者为处经理或区域总监时,回算给培育者团体考评,最多回算四个考评季。即若第1个考评季回算后培育者仍未达成晋升考评要求;则第2个考评季,被培育者仍可参与培育者晋升回算;若培育者仍不能晋升,则在第3个考评季,被培育者可按40%百分比参与培育者晋升回算;若培育者依旧不能晋升,则在第4个考评季,被培育者仍可按40%百分比参与培育者晋升回算。 (三)回算架构和人力时,如非整数,则四舍五入。 (四)从被培育者晋升当期开始计算回算时间。 第三十八条 有效人力是指最近3个月累计FYC达成1Q人员。 第三十九条 推荐、培育均为累计数量,已经解约、降级,或晋升上一职级不予计算。 第四十条 若在考评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时营销员信用评级等级低于A级(不含),则视为当期综合测评不合格,不予晋升。 第一节 各级业务系列人员考评 第四十一条 员工考评 (一)员工达成下列条件,能够申请晋升业务主任 1.任员工满 3 个月; 2.个人最近 3 个月累计FYC达成 1 Q; 3.个人最近 3 个月累计新单件数达成 2 件; 4.个人最近 3 个月短期险业务新单保费达成600元 ;(各市分企业能够依据实际情况上调,下同); 5.经过晋升业务主任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二)员工连续 3 个月FYC为零或签约起 9 个月内不能晋升为业务主任,则解除代理协议。 第四十二条 业务主任考评 (一)业务主任职级维持条件: 1.个人最近 3 个月累计FYC达成 1 Q; 2.个人最近 3 个月累计新单件数达成 2 件; 3.个人最近 3 个月综合连续率达成80%; 4.个人最近 3 个月短期险业务新单保费达成600元; 5.经过业务主任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如营销员签约不足 14 个月,则连续率不作为考评要求,下同。 (二)如晋升业务主任后首次职级维持考评时任职时间不足 3 个月,延至下一考评季。 业务主任达不到职级维持条件,不降级为员工,调整为考降业务主任。考降业务主任达成员工晋升业务主任条件,则恢复为业务主任。 考降业务主任连续 3 个月FYC为零或 6 个月内不能晋升为业务主任,则解除代理协议。 (三)业务主任达成下列条件,能够申请晋-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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