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反洗钱管理规定(试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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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 反洗钱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反洗钱管理,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工作体系,维护金融秩序和农村信用社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辖内各成员行社。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内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按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应当依法协助人民银行、公安等有权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协助有权机关对涉嫌洗钱犯罪的个人或单位的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 第六条 省联社及成员行社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向所在人民银行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七条 成员行社应当将制定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向省联社和当地人民银行报备。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 第八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构成及职责 省联社及成员行社分别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动辖内反洗钱工作。 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接受省联社理(董)事会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反洗钱工作的省联社领导担任,成员包括运营管理服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财务会计部、业务拓展部、信贷管理部、风险合规部、审计部、纪检监察室、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信息科技部、电子银行部、资金业务管理部、安全保卫部等部门负责人。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办公室,设在运营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运营管理服务中心风险监控中心主任担任。 第九条 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如下: (一)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监管下,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反洗钱工作; (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审议全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 (三)制订全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组织架构和岗位设置方案; (四)研究解决全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的重大和疑难问题; (五)其他反洗钱重大事宜。 第十条 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作为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与省联社运营管理服务中心风险监控中心合署办公,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制订、修订全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制度办法和操作流程; (二)制订全省农村信用社年度反洗钱工作计划,组织和推动反洗钱工作计划的贯彻落实; (三)负责对成员行社反洗钱业务监督、指导、考核与评价; (四)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全面和重点反洗钱事项的监测、分析、报告; (五)负责制订全省农村信用社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标准,并对成员行社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组织全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宣传与培训工作; (七)负责反洗钱协查,协助人民银行、公安等有权机关对反洗钱案件的侦查; (八)牵头协调省联社相关部门,完成反洗钱计划、分析、报告、检查、评价、协查等反洗钱工作重要事项; (九)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队伍建设; (十)省联社领导、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反洗钱工作。 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并可根据反洗钱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专题会议。 第十一条 在省联社风险监控中心下设反洗钱科,并设置反洗钱甄别岗、审核岗、审批岗、内部协查岗、系统管理岗等若干岗位,具体负责落实、处理反洗钱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成员行社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总行反洗钱办公室设在总行法律与合规部。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成员行社成员行社应参照省联社反洗钱工作组织架构,相应设立反洗钱工作组织与岗位,明确职责,统筹、指导、协调辖内反洗钱工作。 第十三条 各条线反洗钱职责 省联社、成员行社各部门负责本条线反洗钱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省联社反洗钱相关规定,将反洗钱的要求嵌入本条线的经营管理制度与业务操作流程中并督促实施; (二)根据本单位反洗钱部门安排,定期不定期组织对本条线业务、产品、电子交易系统等进行反洗钱风险调查评估; (三)配合本单位反洗钱部门开展反洗钱业务培训,落实本条线人员的反洗钱培训要求; (四)配合反洗钱检查工作,并对检查暴露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改跟踪; (五)向本单位反洗钱部门报送与反馈本条线反洗钱培训、审计检查、制度建设、风险评估等工作情况和动态; (六)反洗钱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反洗钱岗位人员职责 (一)省联社反洗钱岗位人员职责如下: 1、负责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协调、管理、推动省联社各条线执行反洗钱监管部门和省联社反洗钱工作计划落实; 2、起草或修订全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政策、制度; 3、负责农村信用社大额、可疑交易数据统一报送工作; 4、落实反洗钱检查、调查、评估工作; 5、落实反洗钱培训、宣传工作; 6、落实反洗钱联络、报告工作; 7、编制省联社反洗钱系统业务需求,推动系统升级、改造; 8、负责汇总和报送全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及其他统计工作; 9、落实反洗钱其他工作。 (二)成员行社反洗钱岗位人员职责如下: 1、推动成员行社各条线执行反洗钱监管部门和省联社反洗钱工作计划落实; 2、组织本单位反洗钱制度起草或修订; 3、负责成员行社大额、可疑和重点可疑交易数据报送工作; 4、负责处理辖内跨网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对跨网点可疑、重点可疑交易数据进行分析; 5、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辖内网点报送大额、可疑和重点可疑交易情况; 6、具体组织本单位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 7、督导辖内网点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制度规定; 8、负责汇总和报送成员行社全辖反洗钱报表及其他统计工作; 9、落实反洗钱其他工作。 (三)其他人员反洗钱职责 1、在业务办理、服务客户或日常操作中,按反洗钱要求,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和尽职调查,及时采集客户信息和交易资料; 2、在日常工作中,对涉及的高风险客户、异常存取现、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异常行为或交易进行关注和了解; 3、对大额、可疑、涉恐等交易或行为,按反洗钱要求及时报告、报送; 4、对符合规定情形的涉恐融资、洗钱犯罪账户,按规定执行和落实资产冻结等要求; 5、按要求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反洗钱检查、评级、评估等工作; 6、按规定保存本岗位涉及的反洗钱业务和工作资料; 7、落实反洗钱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反洗钱岗位人员变更 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岗位人员实行备案制和岗位资质制度。反洗钱岗位人员应经省联社反洗钱岗位资质考试合格并原则上应取得人民银行反洗钱岗位资质准入考试合格证。成员行社机关反洗钱岗位人员发生变动,应于变动后10日内向省联社风险监控中心备案,具体备案程序另行制定。 第三章 反洗钱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涉及反洗钱交易的柜面业务、信贷业务、电子银行、股金等各项业务领域,均应纳入反洗钱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柜面业务。反洗钱范围的重点是本人开户、代理开户、大额资金存取和转账、个人开立多个账户、短期内大量或频繁支付交易等开户、存款、取款、转账、汇款业务中,防止违反开户实名制、大额及可疑交易身份识别与交易关注不够等风险。 第十八条 非面对面业务(即客户自助业务)。反洗钱范围的重点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自助转账终端、自动柜员机等业务中,防止签约客户隐瞒真实身份,客户违规套现,虚构或套用他人身份、注册地址、经营地址等重要虚假交易风险。 第十九条 信贷业务。反洗钱范围的重点是贷款三查、发放、收回、票据贴现、票据承兑等业务中,防止贷款用途不合法、客户资质不合规、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还款资金来源不明或非法等风险。 第二十条 股金及其他业务。反洗钱范围的重点是入股、退股、理财等业务中,防止客户资金与用途来源不合法、客户及交易对手交易资质不合规、交易背景方式渠道与交易地区不真实、不合法、不安全等风险。 第四章 客户身份识别 第二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须按本规定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坚持“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对客户有关业务和交易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信息登记制度,按规定联网核查客户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记录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保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二十二条 在建立客户关系、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等各项业务时应严格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经营背景、履行能力、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有关情况,有效识别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 客户自助业务的身份识别。客户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自助业务时,应按以下要求识别客户身份: (一)客户签约建立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非柜台服务方式的业务关系时,应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柜台办理,营业网点应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二)农村信用社科技部门应协助业务部门设计一套安全有效的密码、密钥、数字证书或其他客户身份认证体系,在客户办理每一笔自助业务交易时,对客户身份进行认证; (三)营业机构应加强对系统提取的自助交易的分析,对于自助业务交易金额、频率异常,与客户身份、注册资金或经营范围明显不符的交易,营业机构应调查客户身份,了解资金来源及用途,做好可疑交易的报告工作; (四)对于自助业务渠道、终端,应建立交易终端IP地址、终端号的查询快速通道,及时准确地追踪和识别客户身份及交易信息。 (五)办理自助转账终端业务时,应进行严格的实名审核和现场调查,利用身份联网核查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系统,核实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的个人身份,了解商户的经营背景、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资信等情况,必要时,向公安、工商、商户开户行或其他单位进一步核实商户身份。 第二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包括关注客户日常经营活动及金融交易情况、定期审核客户身份信息、及时更新客户资料信息等。 第五章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 第二十五条 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账户的属性,结合地域、国籍、行业、职业、交易规律、交易偏好等因素,综合划分与评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 第二十六条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黑名单)、较高风险、中风险、较低风险、低风险(白名单)五个等级。 第二十七条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采用权重法和百分制。对国籍、地域、身份、行业、职业、账户属性、业务特点、交易规模和频率、交易方式等风险要素设置评级规则,依据规则所体现的风险程度,配置不同分值,以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计量风险、评估等级。客户风险等级总分100分,各风险等级的总分值范围如下: (一)高风险:86-100分; (二)较高风险:71-85分; (三)中风险:51-70分; (四)较低风险:36-50分; (五)低风险:35分及以下。 第二十八条 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程序 农村信用社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总体上按“反洗钱系统自动初评→成员行社人工复评→尽职调查→审核→确认”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时限 (一)对于首次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成员行社应在建立业务关系后10个工作日内划分其风险等级; (二)对于已确立风险等级的存量客户,应定期对其洗钱风险进行重新评定。高风险客户评定期限为半年,较高风险客户评定期限为一年,中风险客户评定期限为两年,较低风险和低风险客户评定期限为四年; 第三十条 风险等级评定权限 风险等级调高的,一律由网点负责人审批;风险等级调低的,需经综合评估后由成员行社反洗钱领导小组审批,将“高风险(黑名单)”级别下调的,还应由成员行社反洗钱领导小组审批后,经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风险监控中心)认定。 第三十一条 洗钱风险控制措施 农村信用社可根据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客户风险状况等情况,对涉嫌洗钱的客户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了解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等信息; (二)每半年重新收集、更新一次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信息; (三)对交易及其背景情况做更为深入的调查,询问客户交易目的,核实客户交易动机; (四)加强对客户交易的监测和分析,及时上报可疑交易报告; (五)限制或取消客户自助业务交易资格; (六)发现恐怖融资交易行为的,应立即报告有权机关并冻结其相关账户资金; (七)其他认为必要和可行的措施。 第六章 大额和可疑、恐怖融资交易报告 第三十二条 大额交易的报告情形 下列交易属于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大额交易的免报情形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但在同一金融机构、同一户名下多个活期账户间转存资金的业务,不属于大额交易免报情形。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可疑交易报告的主要情形 下列交易或者行为属于可疑交易: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除上述情形以外,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建立以客户为监测对象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有效整合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与客户尽职调查两项工作。既要在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中采取合理手段识别可疑交易线索,又要在交易数据的筛选、审查、分析过程中,有意识地运用客户尽职调查的工作成果,提高监测分析工作的有效性。 第三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应将可疑交易监测工作贯穿于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随时注意客户、资金和交易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对于客户正在进行或拟进行的交易,农村信用社及工作人员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的,应当按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七条 客户可疑交易的报告及处理程序 农村信用社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可疑行为的,营业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报告成员行社反洗钱报告员,成员行社报告员应于接报后3个工作日内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并通过反洗钱系统报送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风险监控中心),审批认定后报送给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三十八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九条 恐怖融资交易报告的主要情形 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一)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二)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三)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四)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五)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六)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七)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应当逐级向上级反洗钱部门和当地人民银行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由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风险监控中心)审核汇总后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依法采取措施。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二)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第七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四十一条 在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时,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确保能重现每笔交易,能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范围 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交易记录包括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和其他资料。 可疑交易报告资料包括账户资料、交易资料和报告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期限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三)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营业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四)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其规定。 第八章 反洗钱协查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农村信用社进行调查,农村信用社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反洗钱调查通知书》。 第四十五条 人民银行、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提出调查可疑交易的要求时,农村信用社经办人员应当按照《反洗钱法》的规定,审核对方的调查权限。对于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调查通知书的,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有权拒绝协查。 第四十六条 反洗钱协查的办理 (一)协查机构应遵循合法、效率和保密原则,依法开展反洗钱协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二)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风险监控中心)是反洗钱协查工作的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农村信用社开展反洗钱协查工作; (三)各级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反洗钱协查工作,负责与反洗钱协查管理部门联系; (四)反洗钱协查涉及多个部门承办的,应按照业务部门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工协作,积极查办。 第四十七条 洗钱资金冻结 对人民银行、公安等有权机关反洗钱调查所涉及的客户要求将调查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农村信用社及工作人员应立即向有权机关和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风险监控中心)报告并采取临时止付措施。营业机构在接到有权机关书面临时冻结通知后,须立即冻结相关账户资金。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营业机构在按照有权机关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有权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解除冻结。 第九章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 第四十八条 成员行社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省联社的规定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统计报表、工作落实、总结报告、会议纪要以及内部审计报告等反洗钱工作有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 成员行社应于每季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并于每年初4日前向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风险监控中心)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 第五十条 成员行社应指定专人负责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工作,严格按照《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系统非现场监管数据接口规范》规范填报,对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改变报表格式,不得擅自增加或删除报表栏目。 第十章 反洗钱保密 第五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对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可疑交易报告、人行协查报告等信息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非依法律法规和省联社制度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十二条 对于反洗钱涉密资料,应由专人保管,专柜保存,办理完毕的涉密资料应按省联社保密文件管理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反洗钱保密资料遗失、泄露反洗钱秘密文件的农村信用社员工,视情节及后果作出相应处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 反洗钱培训与宣传 第五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应加强员工反洗钱意识和操作能力的培训,确保员工了解与其自身工作岗位相关的洗钱风险、反洗钱规定、最新监管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反洗钱培训,保证反洗钱日常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十五条 反洗钱培训应当覆盖所有反洗钱岗位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针对各级管理人员、条线部门业务人员、一线人员等不同岗位的员工,进行不同层次和内容的反洗钱培训。 第五十六条 反洗钱培训内容 (一)反洗钱的各项法规和监管规定及省联社内部的反洗钱制度、程序和措施; (二)反洗钱系统功能介绍和操作流程、大额及可疑交易的分析与报告; (三)客户身份识别、风险等级划分、尽职调查的内容和要求等。 第五十七条 反洗钱宣传 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及人员应结合反洗钱形势和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参与、配合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组织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妥善保存反洗钱宣传资料;成员行社应对反洗钱宣传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及时向省联社和当地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二章 反洗钱内部审计 第五十八条 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由各级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并遵循“独立性、客观性、风险为本”的原则。 第五十九条 农村信用社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级机构、下属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情况开展常规内部审计,每年按一定比例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 第六十条 农村信用社审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审计中发现的涉嫌洗钱犯罪的线索报告单位领导,并反馈所在单位反洗钱部门,由反洗钱部门及时负责甄别、分析、确认和报告。 第六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审计部门应将反洗钱内部审计报告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层或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同时报送本单位反洗钱部门。 第六十二条 成员行社如受到外部监管部门组织的反洗钱检查或审计,应在人员进驻之日前报告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风险监控中心),并将检查整改意见、整改结果分别在检查、整改结束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至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风险监控中心)。 第六十三条 成员行社如接受内部条线部门组织的反洗钱检查或审计,应将检查整改意见、整改结果分别在检查、整改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上报至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风险监控中心)。 第十三章 反洗钱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四条 省联社将成员行社反洗钱工作纳入对各成员行社的年终综合考评,以内外部检查结果为考核依据,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建立“日常监测、现场检查、定期通报、全年总评”考核机制。 第六十五条 反洗钱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主要内容及权重为:基础管理情况20%、报告质量50%、反洗钱检查20%、宣传与培训10%。 第六十六条 对成员行社反洗钱工作的考核,由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风险监控中心)每年依据考核项目、专项检查结果、日常履职情况等进行。 第六十七条 成员行社反洗钱部门和审计部门应根据省联社反洗钱有关规定,对辖内开展反洗钱检查监督,并将检查监督情况纳入成员行社内部考核和审计评价当中,同时向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风险监控中心)反馈检查情况。 第六十八条 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反洗钱部门应对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有权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和省联社制度规定,对违反反洗钱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对于触犯法律的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九条 成员行社发生因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而受到省联社和监管机构省级及以上通报或执法处罚的,取消该成员行社及反洗钱部门本年度各项评先资格。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成员行社可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绩效薪酬、奖励、福利待遇、通报表扬、评先评优中、职级等优先考虑。 (一)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信息,为执法机关查处洗钱犯罪提供重要线索、防范或处置案件、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长期认真落实人民银行、省联社风险监控中心的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 (三)及时报送反洗钱数据和工作动态信息,反洗钱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或者与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成员行社可根据本单位实际,依据此规定制定具体细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xx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暂行办法》(赣农信联社字[2007]75号)同时废止。 26-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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