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资金信托信托业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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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 xx信托•xx**号**惠 单一资金信托 信托业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 协议编号:AVICTC2017X****-3 信托业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7年______月_____日在中国北京市签署: 甲 方:北京xx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认购人”或“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 方:xx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信托”或“乙方”) 法定代表人:x 住所:x 联系地址:x 联 系 人: xx 邮政编码: 100000 联系电话: xx 电子邮箱:_xx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 基金认购人为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主体,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过内部必要的授权和审批程序,并对本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均已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和认知。 2. xx信托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拟设立“xx信托·xx**号**普惠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 “信托”),以信托资金向基金认购人提供融资。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就有关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认购等有关事宜,经充分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以资遵照执行。 第1条 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1.1 基金或保障基金:系指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 1.2 基金管理人或保障基金公司:系指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1.3 《基金办法》:系指《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1.4 银监会:系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政府机构:系指(1)中国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含专门法院)、人民检察院(含专门检察院);(2)中国仲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3)任何在上述机构领导下或以上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立法、司法、管理、监管、征用和征税权利的政府授权机构和事业单位。 1.6 法律:系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法、指引、判决、决定、命令、通知和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1.7 元:系指人民币元。 1.8 日:指工作日。 第2条 委托认购 2.1 基金认购人作为信托项下缴付信托业保障基金的义务人,委托xx信托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持有基金并代理办理本金及收益的结算。 第3条 认购金额 3.1 基金认购人委托xx信托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的金额为:信托本金金额总额×1%。 第4条 认购资金的缴付 4.1 基金认购人应当在本协议签署后3日内且在信托成立前,将认购资金缴付至xx信托指定账户。信托分期成立的,基金认购人的认购资金分笔缴付,每次缴付的金额为应当为信托当期成立资金本金金额×1%,基金认购人应当在信托当期成立前缴付当笔认购资金。 4.2 信托各期不成立的,xx信托在宣布信托各期设立失败后5日内将基金认购人缴付的认购资金连同认购资金缴付日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返给基金认购人。 4.3 xx信托收取基金认购人缴付的认购资金账户(即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如下: 账户名:xx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 号: 第5条 认购资金收益的计算 5.1 基金认购人的认购资金缴入至xx信托指定账户后,在xx信托将认购资金缴付至保障基金公司的专用账户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活期存款利息计算利息。 5.2 xx信托将保障基金缴入至保障基金公司的专用账户后,认购资金的收益按一年期基准存款利率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资金本金×一年期年利率(百分数)×天数/360 一年期年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如基金持有期内前述基准利率调整的,按收益分配日公告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前述天数是指认购资金缴付至保障基金公司专用账户之日起至结算前一天止,天数算头不算尾。即从xx信托缴入至保障基金公司相应账户之日至结算前一天止。 第6条 认购资金本金及收益的结算及支付 6.1 xx信托于信托终止时或信托单位终止时与基金认购人结算对应认购资金本金及收益,并于信托终止日后5日内向基金认购人进行支付。支付金额为认购资金本金与本协议第5.1款及第5.2款约定的收益之和。 6.2 xx信托有权以保障基金专用账户中的资金向基金认购人支付认购基金的本金及收益,不足支付时xx信托先行垫付。xx信托垫付后,在垫付金额范围内,xx信托取得应付给基金认购人的认购基金的本金及收益。 第7条 保密 7.1 本协议双方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协议及双方签署的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及/或本协议所含信息(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但不包括有证据证明是经正当授权的第三方收到、披露或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并且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不包括与本协议拟议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雇员、高级职员和董事),但以下情况除外: (1) 向与本次认购基金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 (2) 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向中国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披露; (3) 向信托产品的相关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益人、担保人)披露,但该等披露应仅限于其有必要知悉的信息范围; (4) 根据适用的法律的要求所做的披露;但是,进行上述披露之前,披露方应通知其他方其拟进行披露及拟披露的内容。未经其他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认购基金事宜向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披露或者发表声明。 7.2 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第8条 不可抗力 8.1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妨碍一方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事件,而且该等事件是本协议各方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上述事件应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传染病、民众骚乱、罢工等,以及一般商业惯例认可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8.2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则该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15日内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有关主管机关、职能部门或公证机构证明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证明文件。 8.3 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应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4 发生不可抗力,协议各方应依据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第9条 协议的变更和补充 9.1 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和补充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各方应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发生冲突的,以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为准。 9.2 非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单独或合并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10条 违约责任 10.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其他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在前述违约事项发生时或在非违约方的损失得到全部赔偿之前,非违约方有权采取防止损失扩大及补偿损失的相应措施。 10.2 基金认购人未按照本协议第4.1款缴付认购资金的,xx信托有权公告信托不成立。因基金认购人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信托不成立的,基金认购人应当赔偿xx信托及信托受益人的损失。 第11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1.1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法律解释。 11.2 因签订、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12条 其他事项 12.1 本协议自自然人当事人签字、机构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2.2 本协议一式贰份,每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以下无正文,签字页附后) 本页为《xx信托·xx**号**普惠单一资金信托信托业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的签署页,无正文。 甲 方:北京xx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乙 方:xx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第 7 页 共 7 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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