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基金服务协议模版-证券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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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限公司 与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之 基金服务协议 20xx 年 10 月 甲方: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经营地(***市***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x 法定代表人: x 联系电话:xx 传真:x 目录 第一章 协议目的 4 第二章 释义 4 第三章 服务事项 5 第四章 双方权利与义务 5 第五章 份额登记服务 9 第六章 估值核算 12 第七章 投资者告知 17 第八章 服务费用 17 第九章 基金服务业务资料的移交 18 第十章 保密条款 18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18 第十二章 责任限制 18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19 第十四章 协议的生效和修改 19 第十五章 协议的终止 20 第十六章 合作持续性 21 第十七章 争议处理 21 第十八章 其他事项 21 25 第一章 协议目的 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基金服务业务正常开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基金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二章 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协议中下列词语均仅具有如下含义(其中所定义或所指的任何协议均包括该等协议的有效修订、修改及补充文件) : 1、私募投资基金:指甲方作为基金管理人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并委托乙方办理基金服务的投资基金。 2、基金服务:指基金业务基金服务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的服务。 3、基金业务基金服务机构:指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份额登记:指建立并管理投资者的基金账户、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及资金结算、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保管投资者名册、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5、基金估值核算:指开展基金会计核算、估值、报表编制,相关业务资料的保存管理,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以及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6、基金服务原始数据:指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认购、参与、退出、投资交易等业务数据。 7、基金服务业务结果信息:指基金服务机构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对基金服务原始数据进行处理的结果,包括私募基金交易确认金额、交易确认份额、交易相关费用、参与退出交收金额、基金资产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单位净值、交易日可用头寸等。 8、反洗钱管理:指为防控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洗钱活动,采取的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 服务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基金服务机构办理甲方管理并指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 )的基金服务。该等基金服务包括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中的一项或多项服务,具体需要提供基金服务的指定私募基金产品名称、服务种类、服务期间、费用收取、双方联系人以附件一《私募基金服务项目运作要素表》为准。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担任甲方管理的私募基金的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独立于乙方的自有财产。乙方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乙方应对提供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提供基金服务的不同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之间、基金服务所涉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与乙方其他业务之间的账户设置相互独立,确保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的安全、独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 第四章 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 (1) 甲方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基金服务; (2) 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乙方发送的私募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的数据基础上进行处理、确认与对账; (3) 甲方有权从乙方获得本协议中约定的基金服务的业务资料、业务数据及业务支持; (4) 乙方未能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提供基金服务,甲方有权暂停使用乙方的基金服务; (5) 对乙方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进行改正; (6) 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配合开展基金业务创新和系统升级工作; (7) 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按甲方合理要求设置基金相关业务参数; (8) 甲方有权在乙方系统允许的条件下,要求乙方配合进行业务纠错; (9) 甲方有权从乙方获得相关投资者账户资料、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估值表等基金服务相关业务数据及其他监管机构要求的资料、报表或其他日常报备资料。 二、 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开展业务委托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并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业务委托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委托服务范围。; (2) 甲方在委托乙方按照乙方制定的业务规则办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业务时,应确保基金服务要求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且不与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冲突,并自主履行或委托销售机构履行反洗钱管理的相关义务。乙方与甲方所管理基金的托管人为同一机构的,甲方应通过基金合同等方式披露给投资者。 (3) 甲方应严格履行其自身的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的义务,如提供必要数据及与乙方做好衔接工作。如甲方委托其他机构履行该等义务,应协调该等委托代理人做好与乙方的衔接工作;因甲方未能及时履行上述义务,乙方免于向甲方承担无法按约提供基金服务的责任; (4) 甲方在私募基金产品成立前,应按双方约定按时向乙方提供基金合同等文件及详尽的业务参数信息,并对其提供的合同、业务参数的正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5) 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数据交换协议格式按时向乙方发送基金服务原始数据,并对其所发送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6) 甲方应及时接收、查看乙方发送的基金服务业务结果信息,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发送的基金服务业务结果信息,并做好信息备份和维护工作; (7) 甲方因技术故障、支付中断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参与乙方基金服务业务或不能对乙方基金服务业务结果信息进行确认的,应及时通知乙方; (8) 当基金服务过程中出现差错时,甲方应和乙方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相关服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当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乙方应当及时纠正,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通知甲方依法履行披露及报告义务。 (9) 甲方应在新业务上线前,与乙方进行充分的联合测试; (10) 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基金服务费用; (11)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基金业务基金服务过程中,甲方应依法承担的基金管理人责任不因外包而免除;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 (1) 乙方在办理私募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时,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基金服务运作;乙方制定且已向甲方提供的相关基金服务业务规则、指引等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 乙方有权根据基金服务运作中的风险状况采取双方约定的或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 (3) 甲方未能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发送基金服务原始数据,乙方有权暂停基金服务业务; (4) 对甲方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改正; (5) 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按时向乙方提供基金业务参数信息时,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提出的相关基金业务申请; (6) 乙方在与甲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甲方配合开展基金业务创新和系统升级工作; (7)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配合进行业务纠错; (8) 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基金服务费用。 四、乙方的义务 (1) 乙方应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完成服务机构登记,并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 (2) 乙方应具备开展基金服务的营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评估基金服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应设立专门的团队与业务系统,维护相关业务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该团队与乙方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应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有效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 (3) 乙方受甲方委托,通过相关人员及系统办理私募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基金服务业务; (4) 乙方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及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服务,并妥善保管基金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业务资料和数据,且仅为本协议服务使用; (5) 乙方在开展基金服务业务时,应就甲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业务和技术支持; (6)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或确认的基金服务原始数据进行业务处理; (7) 乙方应向甲方按时发送投资者账户资料、基金份额对账等基金服务业务结果信息与业务处理数据; (8) 乙方应在新业务上线前,向甲方提供联合测试环境; (9) 乙方应在基金服务过程中出现差错时,配合甲方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相关服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10) 乙方因技术故障、通讯中断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服务业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尽一切合理努力及时使系统恢复正常; (11) 乙方在制订、修改基金服务业务流程时,若涉及到甲方的,应当充分征求甲方意见; (12) 乙方应当妥善保存基金服务过程中的各类书面文档与电子数据直至根据本协议约定移交至甲方; (13) 乙方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不得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 (14) 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向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报送外包情况相关报告; (15)乙方应确保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应独立于外包机构的自有财产。外包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16) 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17) 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需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份额登记服务 一、 份额登记服务的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包括以下事项的份额登记结算相关事宜: 1、投资者账户管理 2、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 3、基金认购、参与、退出 4、基金转换、转托管 5、基金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权益分派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宜 二、份额登记中的资金保管与份额保管 1、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开立注册登记账户,用于基金投资人认购资金、参与资金、退出资金和分红资金的归集、存放与交收,以切实保障基金投资人资金安全。甲方需划付相关资金的,应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预留印鉴的有效划款指令并提供相关合同、证明等附件。 2、乙方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基金中央数据交换平台交换基金份额(权益)、合同等信息及相关变更信息,并将投资者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在发生变更的T+1日内备份至中央数据交换平台或基金业务协会指定数据备份平台。 三、业务资料的移交 单个私募基金产品终止时、本协议终止时或甲方需要变更份额登记人时,乙方将以下材料移交甲方: 1、各私募基金产品持有人名册; 2、各私募基金产品基金份额冻结清单; 3、各私募基金产品未领现金红利清单; 4、各私募基金产品基金份额托管数据; 5、各私募基金产品其他与份额登记相关的材料。 上述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和介质。 四、数据发送延迟风险处理 (一)基金净值数据发送延迟风险处理 1、甲方或其估值代理人应于工作日10:00 前向乙方发送上一工作日基金净值数据; 2、遇特殊情况,甲方或其估值代理人可向乙方申请适当推迟发送基金净值数据,但最迟不得晚于当日12:00; 3、如甲方或其估值代理人未能在当日12:00 前向乙方发送基金净值数据,甲方或其估值代理人需向乙方书面说明数据发送延迟的原因,乙方在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配合等待甲方基金净值数据。如甲方或其估值代理人最终未能在乙方允许等待的时间前发送基金净值数据,乙方有权放弃等待甲方或其估值代理人基金净值数据,自动取上一工作日基金净值(由此产生的差错可以参照后文数据差错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对当日交易进行处理,对于由此给基金与投资者造成的净值差异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基金交易申请数据发送延迟风险处理 1、甲方正常应于工作日18:00 前向乙方发送基金交易申请数据; 2、遇特殊情况,甲方可在17:00 前向乙方申请适当推迟发送基金交易申请数据,但不得晚于19:30; 3、如甲方未能在19:30 前向乙方发送基金交易申请数据,甲方需向乙方书面说明数据发送延迟的原因,乙方在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配合等待基金交易申请数据。如甲方最终未能在乙方允许等待的时间前发送基金交易申请数据,乙方有权按照无数据处理。 五、数据差错处理 (一)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处理的全部费用与成本由差错的直接责任人承担; 2、由于差错给投资人、基金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的直接责任人赔付; 3、差错调整从差错发生日开始,到差错情况结束日止; 4、甲、乙双方具有向当事主体追偿不当利得的权利; 5、差错导致的损失低于一定限额(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时,可不作调整; 6、差错调整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二)基金净值数据差错处理 1、尚未进行基金确认数据处理前,甲方或其估值代理人可以申请修改净值,乙方根据甲方或其估值代理人申请修改相应基金净值,乙方系统在处理管理人交易申请数据时自动按照修改后的新基金净值计算。 2、乙方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在已完成基金交易确认处理,销售代理人尚未处理交易确认数据,可以重新接收交易确认数据的情况下,甲方或其估值代理人可申请向乙方修改基金净值,乙方协助甲方或其估值代理人重新按最新基金净值进行交易申请处理,生成交易确认数据发送甲方相关销售代理人。甲方应负责协调其相关销售代理人重新接收乙方发送的交易确认数据。 3、在甲方销售代理人已处理交易确认数据,不能重新接受交易确认数据的情况下,则由此产生差错只能通过事后份额调账措施来加以纠正。在此过程中,乙方应协助甲方或其估值代理人计算因基金净值差错产生的份额和资金差额。对于份额差额,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基金份额调账处理;对于资金差额,由甲方自行在乙方系统外与相关销售代理人进行资金调帐处理。 (三)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1、在甲方销售代理人尚未处理交易确认数据,可以重新接收交易确认数据的情况下,甲方可申请向乙方重新发送基金交易确认数据,乙方协助重新接收甲方基金交易确认数据,重新进行交易处理,重新生成交易回报发甲方相关销售代理人。甲方应负责协调其相关销售代理人重新接收乙方发送的交易回报数据。但乙方不能重新进行相关资金清算处理,由此产生的资金差额由甲方自行在乙方系统外与相关销售代理人进行资金调帐处理。 2、在甲方销售代理人已处理交易确认数据,不能重新接收交易回报数据的情况下,则由此产生差错只能通过事后份额调账措施来加以纠正。在此过程中,乙方应协助甲方计算差错产生的份额和资金差额。 对于份额差额,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基金份额调账处理。对于资金差额,由甲方自行在乙方系统外与相关销售代理人进行资金调帐处理。 第六章 估值核算 一、估值核算内容 1. 运用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其他资产及负债。 2. 该类资产限于下列投资品种: 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ETF、A股股票(含新股参与)、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期权、中金所股指期货、融资融券、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以及券商现金管理产品、债券逆回购、收益互换、转融通等。 二、估值的方法 (一) 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本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可以在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 估值目的 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四) 估值日 估值日为T+1日,即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 (五) 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投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采用指数收益法,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得到的停牌股票价值不能真实地反映股票的公允价值,乙方可以与甲方协商采用其它估值方法,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 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基金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登记的上市流通封闭式基金、ETF基金、场内登记的LOF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的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的净值估值,若估值日未公布净值,按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3) 在场外交易、登记的开放式基金(含场外登记的LOF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在基金首次公布份额净值之前按照购入成本估值。 (4) 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逐日计提收益。 (5) ETF基金套利业务估值:ETF基金和一揽子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4. 期货合约的估值 期货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融资融券的标的证券的估值 (1) 融资融券的标的证券的估值方法参照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方式执行。 (2) 融资融券的利息每日计提。 (3) 信用资金账户待利息到账时入账。 6. 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等计息资产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7. 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估值方法 (1)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上市交易股票估值方法 因交易方式不同导致其被合理估值的程度不同,本基金采取保守原则估值。具体方法如下: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进行做市交易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由管理人出具估值意见说明函,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证券估值价格;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若涉及协议转让,按照成本列示; (3)如果未来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等出台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交易股票的统一的估值标准或方法,则参照新的标准或方法。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5)基金管理人须在更改估值方法前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发函与托管人对估值方法的修改进行确认,并提前一个工作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修改估值方法公告,即视为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尽了告知义务,不再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9. 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1) 资产管理计划、理财计划、私募基金产品等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计划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未公布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计划份额净值的,以最近公布的基金/计划份额净值估值;在基金首次公布份额净值之前按照购入成本估值。 (2) 未上市公司股权按照被投资方提供的投资标的资产负债表(年度需审计)中标的净资产进行估值,如被投资方无法提供,则以成本估值。基金存续期间如上市交易,按投资标的上市收盘价估值;如未能上市,到期由大股东回售或标的股权原状分割。 (3)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0.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11. 乙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甲方的利益。 三、 估值的程序 每个估值日,甲方直接或委托产品的证券、期货经纪商将上一工作日估值所需数据、对账单、划款指令、投资合同等估值文件通过指定电子邮件或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途径发给乙方。乙方完成估值并核对完成后,将估值结果每周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甲方。 乙方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 估值相关的数据接收与信息披露 1、甲方直接或委托产品的证券、期货经纪商将估值所需数据、对账单、划款指令、投资合同等文件,需在T+1工作日上午9点以前通过指定电子邮件或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途径发给乙方,供乙方按时估值和对账使用。 乙方接收单一基金产品上述估值相关文件的电子邮件以单一基金产品《私募基金服务项目运作要素表》中乙方估值人员电子邮箱为准。 2、乙方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甲方披露估值结果。 甲方接收单一基金产品上述估值结果的电子邮件以单一基金产品《私募基金服务项目运作要素表》中甲方估值人员电子邮箱为准。 五、 如本协议项下估值核算内容所列投资品种与私募基金合同所列投资品种不一致的,则以私募基金合同为准。 第七章 投资者告知 甲方承诺向对适用本协议的基金投资人完整、准确的揭示如下内容: 1、本协议的存在和主要内容,以及委托乙方的详细事项; 2、乙方在本协议委托事项范围内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的任何操作,如给基金带来的任何损失,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有明显过错的除外; 第八章 服务费用 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基金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按照提供基金服务的单个基金服务内容逐一确定,以附件一《私募基金服务项目运作要素表》为准。 第九章 基金服务业务资料的移交 1、本协议终止、单一基金服务终止时,或需要变更基金服务机构时,乙方应及时将基金服务业务处理资料、数据的电子文档和介质移交甲方。 2、甲乙双方交接私募基金业务资料时,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内容逐项交接,并由《私募基金服务项目运作要素表》中确定的业务协调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业务资料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章 保密条款 1、双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除本协议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投资者账户及基金服务相关业务资料和数据。 2、本协议的解除、提前终止或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协议双方对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1、 如有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赔偿另一方损失、损害、开支、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法律费用和实际花费;如对私募基金与投资者造成损害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有过错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追偿,追偿金额以乙方所收取费用为限。 2、 对非由甲乙双方原因引起的损失,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合同一方不应要求对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章 责任限制 1、 乙方不就甲方任何经营管理行为、投资交易承担责任,不就甲方的任何不遵守有效法律或规章的行为负责; 2、 在进行基金服务过程中,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处理,乙方不负责核实甲方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如因甲方提供的信息的错误或虚假而导致的不利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如因乙方失误造成的业务处理延迟或业务处理错误,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3、若甲乙双方对基金服务的处理结果,虽经多次重新处理和核对,仍不能达成一致,则为避免不能按时履行信息披露的情形,以甲方的处理结果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4、 若乙方收到甲方或其代理人难以辨认的通信信息,在其采取合理措施联系甲方并努力鉴别后仍无法识别该信息,则最终由此导致的业务处理延迟而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乙方不应承担责任; 5、 若出现本协议第 十六章所列情形致使本协议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因为第十五章第1条第(4)项而终止的情形除外。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 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双方均认可该证明文件的效力。按其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第十四章 协议的生效和修改 1、 本协议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附件一《私募基金服务项目运作要素表》于双方加盖附件二中预留印鉴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变更预留印鉴的,应立即通过邮寄或传真的方式向对方提供变更后的预留印鉴。 3、 本协议任何附件构成本协议之不可分割的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就某单一私募基金而言,该私募基金对应的《私募基金服务项目运作要素表》内容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时,以《私募基金服务项目运作要素表》为准。 4、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或订立新的协议文本予以明确。双方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将成为本协议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5、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经双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做出。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协议的任何条款。如需变更本协议,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 第十五章 协议的终止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协议终止: (1) 经甲乙双方协商终止; (2) 一方破产、被解散或被撤销的; (3) 甲方不再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 (4)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且经另一方书面通知仍未纠正的,相对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5) 乙方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基金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一私募基金服务终止: (1) 经甲乙双方协商,某一单私募基金服务终止; (2) 某一单私募基金合同终止;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章 合作持续性 1、 乙方向第三方提供基金服务,应保证本协议乙方义务条款及甲方权利条款的履行不受影响。 第十七章 争议处理 1、 甲乙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的解释、履行或未尽事宜上可能发生争议时或实际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或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尽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该争议。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提交申请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予以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另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应赔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2、 争议处理期间,甲乙双方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八章 其他事项 1、 除非双方以书面方式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及义务均不得转让。 2、 如本协议的任何附件或条款被认定无效或无法执行,该附件条款应被视为与本协议中其他条款相分离,所有其他条款仍然具有完全效力,并仍对本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3、 单一基金服务的《私募基金服务项目运作要素表》效力仅及于单一基金产品的基金服务,不影响其他基金产品基金服务的正常运行。 4、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签约方各持两份,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 签订日期: 2017 年 ** 月**日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20 年 月 日 附件一 私募基金服务项目运作要素表 产品名称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代码 成立日期 产品期限 1010XX个月 募集规模(以实际到账 金额为准) 金额为准) 【3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联络信息 协调人 电话 邮件 传真 份额登记人员 电话 邮件 传真 估值人员 电话 邮件 传真 基金服务机构联络信息 协调人 电话 邮件 传真 份额登记人员 电话 邮件 传真 估值人员 电话 邮件 传真 基金托管人联络信息 协调人 电话 邮件 传真 佣金计算方式 □按申请编号计算 □按成交明细计算 证券经纪商 名称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席位 / 证券资金账户 / 期货经纪商 名称 期货账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服务范围 (勾选√) □估值核算服务 □份额登记服务 服务起止日期 产品发行至产品终止运作 费用及支付方式 服务费 以基金合同为准 支付方式 产品成立文件 □基金合同; □期货、证券操作协议(若有); □成立公告或起始运作通知书或B表(需包含产品成立份额、金额相关数据); □验资报告(如有); □佣金费率表(证券经纪商提供); □期货费率表(期货经纪商提供)。 备注 注意:估值数据接收邮箱为:【 】、【 】(填写管理人邮箱) 此要素表所列内容如与基金合同条款有异,以基金合同条款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本表一式两份,管理人与xx证券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预留印鉴)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预留印鉴) 日期: 2017 年 **月 **日 附件二 基金服务预留印鉴表 甲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预留印鉴: 乙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预留印鉴: 启用日期 201 年 月 日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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