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N项目-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管理合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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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合同 【】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基金投资者/私募基金委托人:xxxx贸易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xx发展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年【】月 目录 第一条前言 3 第二条释义 3 第三条声明与承诺 9 第四条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五条基金的募集 11 第六条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12 第七条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13 第八条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3 第九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第十条基金份额的登记 21 第十一条基金的投资 21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财产 23 第十三条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4 第十四条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27 第十五条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29 第十六条基金利益分配 30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与报告 32 第十八条风险揭示 34 第十九条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 34 第二十条基金的清算 36 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 36 第二十二条争议的处理 37 第二十三条其他事项 38 第二十四条信息及签字页 40 附件1:《资金到账通知书》 41 附件2:划款指令授权书 42 附件3:划款指令联系人列表 43 附件4:划款指令 44 附件5:资产托管业务起始运作通知书 45 附件7:预留印鉴 46 附件8:合格投资者调查问卷 47 风险揭示书 49 投资者承诺函 53 【】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合同 基金投资者/私募基金委托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系指本合同第二十四条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载明的基金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xx发展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本合同各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基金投资者委托基金管理人设立基金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兹信守。 第一条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本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5、本基金按照xx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本基金/私募基金:指【】私募投资基金。 2、 本基金合同/本合同/私募基金合同:指《【】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管理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3、 风险揭示书:指《【】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 4、 招募说明书:指《【】私募投资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 5、 基金文件:指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 6、 《委托贷款合同》:系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贷银行和借款人签署的编号为【】的《【待填入私募基金全称】之委托贷款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7、 《抵押合同》:系指委贷银行与抵押人签署的编号为【】的《【待填入私募基金全称】之抵押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xx:待确认签署方】 8、 《质押合同》:系指委贷银行与出质人签署的编号为【】的《【待填入私募基金全称】之质押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xx:待确认签署方】 9、 《差额支付承诺函》:系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差额支付承诺人签署的编号为【】的《【待填入私募基金全称】之差额支付承诺函》及对该承诺函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10、 《差额支付通知书》:系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差额支付承诺函》的约定向差额支付承诺人发出的要求其履行差额支付义务的通知书,该通知书同时抄送基金托管人。 11、 《保证合同》:系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签署的编号为【】的《【待填入私募基金全称】之保证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12、 《保证担保履约通知书》:系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发出的要求其履行保证担保义务的通知书,该通知书同时抄送私募基金托管人。 13、 《监管合同》:系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借款人与监管银行签署的编号为【】的《【待填入私募基金全称】之监管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14、 《租赁合同》:系指借款人与各承租人签署的租赁合同。为避免疑义,包括对前述租赁合同的续展、更新以及重新签订。 15、 资产文件:系指《私募基金合同》、《委托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差额支付承诺函》、《差额支付通知书》、《保证合同》、《保证担保履约通知书》、《监管合同》、《租赁合同》以及其他相关的协议和文件。 16、 基金管理人/管理人/委托贷款委托人:xx发展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17、 基金托管人/托管人: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18、 基金投资者/私募基金委托人:指认购基金单位的投资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签订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或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后持有基金份额的主体。 20、 委贷银行:系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新区支行。 21、 监管银行:系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新区支行。 22、 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系指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23、 差额支付承诺人:系指xx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4、 保证人:系指xx集团有限公司。 25、 物权担保人:系指抵押人和出质人的统称。 26、 担保人:系指物权担保人、保证人和差额支付承诺人的统称。 27、 物业资产/抵押物:系指抵押合同项下,抵押人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具体以《抵押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记载为准。 28、 物业资产运营收入/质押物:系指在特定期间内,借款人自基准日(含该日)起,依据《租赁合同》所享有的对承租人的全部应收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收入、逾期缴纳滞纳金(如有)、违约金(如有),损害赔偿金(如有),以及借款人有权收取的其他款项,具体以《质押合同》所附质押物清单记载为准。 29、 必备金额:就每个物业资产运营收入归集日而言,系指根据《委托贷款合同》,在该物业资产运营收入归集日紧邻的下一个委托贷款还款日的应还委托贷款本息之和及《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如有),具体以届时基金管理人通知为准。 30、 基金本金/基金资金:指基金投资者认购基金单位时交付的委托资金。 31、 基金本金余额:系指某一日期A减去B所得的差额,其中:A指截止该日本基金募集的全部基金本金金额;B指自本基金成立日起(含该日)至该日之前(不含该日),全部已分配的基金本金金额。 32、 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基金单位:基金项下所有基金受益权划分为等额的份额,每一份基金受益权为一份基金单位,每份基金单位的面值为1元。 33、 基金财产:指认购基金的基金资金及对该基金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34、 基金利益/私募基金份额利益: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持有基金份额而根据基金文件的约定取得的基金管理人分配的基金财产。 35、 基金财产总值:系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对本合同项下各种形式的基金财产计算的价值总和。 36、 基金财产净值:系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应承担的费用及负债(如有)后的价值,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37、 基金份额净值:系指存续期内某一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38、 基金资产估值/估值:系指计算、评估本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39、 委托贷款:系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私募基金)根据《委托贷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40、 借款人收款账户:系指借款人开立的专门用于接收物业资产运营收入的人民币资金账户。 41、 监管账户:系指借款人在监管银行开立的专门用于监督归集借款人收款账户转付的物业资产运营收入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并用于偿还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 42、 基金专户/私募基金账户: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在基金存续期内不可撤销的,用于存放货币资金类基金财产、接收借款人偿还的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差额支付承诺人支付的差额补足款项、担保人为私募基金支付的担保款项、支付相关基金费用、税收和分配基金收益的专用银行账户。 43、 委托贷款委托人账户:系指委托贷款委托人在委贷银行开立的用于发放委托贷款、接收委托贷款本息的人民币资金账户。 44、 委托贷款借款人账户:系指借款人在委贷银行开立的用于提取委托贷款、偿还委托贷款本息的人民币资金账户。 45、 基准日/初始起算日:系指【2017】年【】月【】日。 46、 特定期间:就物业资产运营收入而言,系指自基准日起(含该日)至【】年【】月【】日。 47、 初始募集期:指本基金成立前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推介的期间。 48、 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日至清算日之间的期限。 49、 认购:指在基金初始募集期,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基金利益起算日:就基金成立时的基金份额而言,基金利益起算日为基金成立日。 51、 投资项目:指本基金通过股权、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项目。在本基金项下,系指基金管理人(代表私募基金)根据《委托贷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委托贷款。 52、 委托贷款放款日:系指私募基金向借款人完成委托贷款放款之日。 53、 物业资产运营收入归集日:系指借款人将借款人收款账户收到的物业资产运营收入全部划转至监管账户的日期,直至监管账户内资金的金额达到该必备金额为止。为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最后1个工作日,其中,第一个物业资产运营收入归集日将为【2017】年【】月【】日。 54、 委托贷款利率调整日:系指贷款人与借款人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调整委托贷款利率之日,委托贷款利率调整日为第【3】个、第【6】个、第【9】个委托贷款一般还款日前【5】个工作日。 55、 监管账户划款日:系指借款人无条件授权监管银行将监管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划转至委托贷款借款人账户的日期,为委托贷款还款日前第【1】个工作日。 56、 委托贷款还款日:系指委托贷款一般还款日、委托贷款提前到期日,在委托贷款还款日,委贷银行将委托贷款借款人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划转至委托贷款委托人账户,并于当日全部划转至私募基金账户。 57、 委托贷款一般还款日:系指借款人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之日,为每年的【】月【】日,第一个委托贷款一般还款日为【2017】年【】月【】日,最后一个委托贷款一般还款日为【】年【】月【】日。 58、 委托贷款提前到期日:系指发生贷款提前到期事件,私募基金管理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之日。 59、 每个投资项目核算日/私募基金核算日:系指私募基金托管人对私募基金账户进行核算并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期,为委托贷款还款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 60、 每个投资项目核算期:指一个核算日(含该日)至下一个核算日(不含该日)的期间,其中就参与该投资项目投资的任一基金份额而言,其中第一个核算期为该投资项目对外投资之日(含该日)至该投资项目对外投资之日后第一个核算日(不含该日)的期间,最后一个核算期为该投资项目退出之日前一个核算日(含该日)至该投资项目退出日(不含该日)的期间。 61、 差额支付启动日:发生差额支付启动事件的情况下,系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差额支付承诺函》的约定向差额支付承诺人发出《差额支付通知书》之日,为委托贷款还款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 62、 差额支付承诺人划款日:发生差额支付启动事件的情况下,系指差额支付承诺人按照《差额支付通知书》的要求将差额补足款项划入私募基金账户之日,为差额支付启动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 63、 差额支付资金核算日:发生差额支付启动事件的情况下,系指私募基金托管人就差额支付承诺人支付差额补足款项事项对私募基金账户进行核算并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资金到账情况之日,为差额支付承诺人划款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 64、 保证担保启动日:发生保证担保启动事件的情况下,系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发出《保证担保履约通知书》之日,为差额支付资金核算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 65、 保证担保划款日:发生保证担保启动事件的情况下,系指保证人按照《保证担保履约通知书》的要求将保证担保款项划入私募基金账户之日,为保证担保启动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 66、 保证担保资金核算日:发生保证担保启动事件的情况下,系指私募基金托管人就保证人支付保证担保款项事项对私募基金账户进行核算并通知私 67、 每个投资项目分配日/私募基金分配日:系指每个投资项目核算日之日起第【8】个工作日。 68、 差额支付启动事件:系指截至任何一个私募基金账户核算日,私募基金账户内的资金未达到当期的必备金额 69、 保证担保启动事件:系指截至任何一个差额支付资金核算日,私募基金账户内的资金未达到当期的必备金额且差额支付承诺人未按照《差额支付承诺函》的条款与条件承担补足义务。 70、 物权担保启动事件:系指截至任何一个保证担保资金核算日,私募基金账户内的资金未达到当期的必备金额且保证人未按照《保证合同》的条款与条件承担保证义务,基金管理人自行决定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启动物权担保启动事件。 71、 基金业协会:指xx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72、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73、 元:指人民币元。 第三条声明与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基金业协会为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二)基金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 1、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投资本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以及委托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基金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3、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4、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 5、基金投资者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第四条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的名称 【私募基金名称】私募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封闭式。在本基金存续期内,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基金委托人可增加私募基金份额的投资,但私募基金不对新的私募基金委托人开放参与。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投资者募集资金,或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财产委托,由本合同规定的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财产集合于基金专户,进行本合同项下投资运作。 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私募基金委托人就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可以分期缴纳认购资金金额。 3、基金的计划预计募集总额 本基金的计划预计募集总额不超过【】元,以实际募集资金为准。 4、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作为委托方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追求本基金财产的稳定增值。 本基金主要通过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的投资项目。 5、基金的存续期限 基金的存续期为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年。根据本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进一步调整本基金存续期,决定本基金可提前终止或延期。基金存续期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投资者,对基金投资者履行告知义务。 如本基金存续期届满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则本基金结束日期为该节假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6、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 人民币1元 7、基金的结构化安排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无结构化安排。 8、基金的托管事项 本基金委托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进行托管。 9、基金的外包事项 本基金无外包项。 10、重复投资 除闲置资金管理所得外,非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决定,本基金投资所得不得用于再投资。 第五条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时间、方式及对象 1、初始募集期 本基金的初始募集期预计为【】个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初始募集期。 2、募集方式 本基金以非公开方式进行募集。本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 3、募集对象 本基金仅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基金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4、募集账户信息 基金管理人开立募集账户,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初始募集期和存续期间认购资金的归集与支付。 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认购,投资者须将认购资金从在xx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指定的募集账户。 投资者在初始募集期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并可多次认购,初始募集期每次追加认购金额应不低于1万元。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投资者不设认购金额上限。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无认购费用。 (四)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募集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募集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200人。基金管理人在初始募集期每个工作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五)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面值 (六)初始募集期投资者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初始募集期投资者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初始募集期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在初始募集期形成的利息不计入基金份额,在基金成立后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七)投资冷静期与回访确认 基金投资者已承诺确认其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投资机构,不适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投资冷静期与回访确认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一)基金的成立 本基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结束初始募集期并宣布本基金成立: ①基金初始募集期内,有效签署本合同并缴付认购资金的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少于1人(含)且投资者的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本基金的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②基金的初始募集规模合计不低于【100万元】。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全部募集资金划入基金专户,基金托管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见附件1),基金管理人收到资金到账通知书并确认后,基金成立。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成立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布基金成立通知,本基金成立日以基金成立通知所载日期为准。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成立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申请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本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三)初始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初始募集期届满,本基金未能成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初始募集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不低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七条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一)申购和赎回的约定 本基金为封闭式基金,不设置申购或赎回机制。 (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1、本基金项下的基金份额可以转让,但受让方应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条件。转让期间及转让后,持有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法定人数。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转让协议后应到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处办理转让登记。该等转让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转让登记时生效。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基金管理人仍然向原基金投资者分配基金本金及基金收益、履行相应义务。 基金份额的转让必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转让申请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2、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行为。非交易过户包括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接收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3、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后,受让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包括按照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第八条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xx发展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 联系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除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外,基金管理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募集资金; (2)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 (4) 按照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5) 根据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6)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认购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等)进行调整; (7)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存续相关协议文件、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8) 依照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执行本基金的投资; (9) 依法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大会; (10)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拒绝或暂停受理认购申请; (11) 选择、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除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基金管理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2)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制作调查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4)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5)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 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证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7)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8)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9)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接受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非证券类资产凭证或股权证明(包括股东名册和工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权利证明文件)等重要文件(如有); (11)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计算并向基金投资者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13) 根据法律法规与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基金资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 (14)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15)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6) 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17)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8)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投资者分配收益;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建立并保存基金投资者名册;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基金业协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 (22)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住所:【】 联系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除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外,基金托管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托管费用; (2)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基金业协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 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委托或授权其下属机构实际运营和负责; (4)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5) 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交附件2《划款指令授权书》及基金托管人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文件或资料,并且将初始募集资金足额划入基金专户后,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的附件5《资产托管业务起始运作通知书》后,基金托管人才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6)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除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基金托管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基金财产的基金专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 复核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7)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定期报告,并定期出具书面意见; (9)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有关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 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本基金的有关信息; (1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4)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5)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 为基金管理人出具季度和年度托管报告,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应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将上季度基金专户的账户资金对账单发送基金管理人; (17)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投资者 1、基金投资者的具体信息详见本合同第二十四条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2、基金投资者的权利 除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外,基金投资者还享有下列权利: (1) 取得基金财产收益; (2) 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基金份额; (4)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5) 监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 (6)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7) 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8)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投资者的义务 除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基金投资者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认真阅读基金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 接受合格基金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基金投资者; (3)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基金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基金的,应向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基金投资者的信息,但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 (4) 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6)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 (7) 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募集机构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 (8)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 (9) 不得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基金财产的运用和基金财产处置对管理人发出的任何书面指令,均应合法且不存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应避免对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11)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合法权益的活动; (12)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召集的事由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除非基金文件另有规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决定延长基金合同期限,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延长期限的除外; 2、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管理人有权因监管要求对本合同内容和格式进行修改、有权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并有权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除外; 3、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基金管理人有权自行决定调低托管费、管理费、外聘律师费等费用标准的除外; 5、决定在委托贷款利率调整日根据本合同及《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调整委托贷款利率之日; 6、决定宣布发生贷款提前到期事件,决定委托贷款提前到期,同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日; 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的方式 1、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召集,基金管理人应在所述的情形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的方式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 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及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的方式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的方式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会议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4、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该日距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不应超过5日,由召集人在发出通知时确定; 5、代表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五)会议的召开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理人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主持-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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