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公募基金产品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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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公募基金产品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2017年6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公募基金产品客户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公募基金销售行为,切实保护公募基金产品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金实施指引)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办法)等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适当性管理,是指公
2、司在销售公募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把合适的公募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第三条 公司公募基金产品销售适当性管理的指导原则包括:(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或其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客观性原则。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适当性管理的实施。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依据。 (三)有效性原则。公司应当建立科学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与方法
3、,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执行。 (四)差异性原则。公司应当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实施差别适当性管理,履行差别适当性义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募基金产品是指,基金公司等向不特定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根据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授权机构业务总部受理已与公司建立代销关系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公募基金产品的准入及评审。机构业务总部应设置公募产品引入岗、公募产品流程管理岗、公募产品风险管理岗。公募产品引入岗负责公募基金产品及重点销售公募基金产品的推荐、引入,公募基金适当性材料
4、制作;公募产品流程管理岗负责公募基金产品上架销售全过程管理及公募基金适当性流程管理;公募产品风险管理岗负责复核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基金风险评级结果及公募基金产品的风险管理、适当性匹配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六条 运营管理总部负责在公募基金产品上架销售前设置公募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等相关参数,并进行后期维护。第七条 信息技术部负责对公司公募基金产品销售适当性开展提供系统开发与完善、技术支持等。第八条 零售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私募业务部、互联网金融部、法律合规部、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等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参照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办法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5、。第三章 对基金管理人的审慎调查第九条 委员会通过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了解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内部控制情况,并将调查结果作为是否代销该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产品或是否向投资者优先推介该基金管理人的重要依据。基金管理人调查工作,由委员会授权机构业务总部公募基金产品引入岗、公募基金产品流程管理岗、公募基金风险管理岗负责具体实施。第十条 机构业务总部委托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审慎调查,对基金公司的基本实力、稳定性、投资管理能力、诚信状况、内部控制、风险控制等指标进行评价,针对每项指标,根据基金公司所属评价期间的实际表现进行评分后按照权重予以加权,满分为10
6、分。得分在6分以上的基金公司可以考虑建立基金代销关系,得分在7分以上的基金公司可以考虑组织旗下公募基金产品的重点销售。第十一条 对新建立公募基金代销关系的,机构业务总部在完成基金管理人调查工作后,向委员会提供公募基金发行人引入报告,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批准。第十二条 公司授权委员会对已通过基金管理人调查评审且已与公司签署代销协议的公募基金发行人,其公募基金产品无需经金融产品委员会评审,由机构业务总部完成公募基金产品适当性管理工作后直接上架销售。委员会授权机构业务总部参考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审慎调查的结果,结合其余参考指标,建立公司公募基金销售产品池。机构业务总部每季度向委员会报告已代销公募
7、基金产品情况。第十三条 机构业务总部委托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以半年为周期定期对有代销关系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审慎调查,如发现异常情况由机构业务总部及时向委员会报告。第四章 公募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第十四条 公募基金产品风险评价除综合考虑基金实施指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划分因素外,还应当了解以下信息:(一)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内部控制情况、合法合规情况。(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行方式,类型及组织形式,托管情况,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业绩比较基准,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第十五条 公司购买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专项基金研
8、究服务,委托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对基金产品风险进行风险评价,并将基金风险评价结果在公司官网公示,更新频率为每季度,且过往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历史记录保存。公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发生不定期调整的,机构业务总部应及时通过公司网站等渠道向投资者进行公告。公司根据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对代理销售的公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R1、R2、R3、R4、R5五个等级。第十六条 公司应要求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的方法及其说明,并将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的基金风险评价体系在公司网站公示。第五章 了解投资者第十七条 公司在代销公募基金产品时,应按照公司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要求
9、,了解客户相关信息。公司根据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各自特点,向投资者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投资者信息表。第十八条 公司了解投资者信息应当包含但不限于公司办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内容。个人投资者还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出生日期、性别等信息。因遗产继承等原因申请开户的未成年人,还须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有效的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监护人的身份信息及监护关系证明等文件。年满16周岁未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还须提供相关任职证明、收入证明或劳动关系证明。公司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述机构作为投资者的,还应当向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开展金融相关业务
10、资格证明、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信息、经办人身份信息等资料。公司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所述产品作为投资者的,应当向公司提供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等资料及参照金融机构要求提交该产品管理人的机构信息。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当在为投资者开立账户时,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的形式,向投资者提供信息表,要求其填写相关信息,并遵循以下程序:(一)执行对投资者的身份认证程序,核查投资者的投资资格,切实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二)根据投资者的主体不同,提供相应的投资者信息表。(三)核查自然人投资者本人或者代表金融机构及其产品的工作人员身份,并要求其如实填写投资者信息表。(四)对投资者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并在核查工作结束
11、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以及投资者类型告知投资者。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其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本公司,并按要求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对拒不提供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或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服务。第二十条 客户应当如实提供公司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分支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对其所填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并由客户签字确认。分支机构有合理依据认为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将依法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拒绝向其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第二十一条 公司
12、制作投资者投资风险承受能力问卷,根据评估选项与风险承受能力的相关性,确定选项的分值和权重。凡购买我司代销公募基金产品的普通投资者需填写投资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第二十二条 客户购买公募基金产品的,公司应制定自然人/机构投资者评分原则,建立评估分值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对应关系。第二十三条 零售业务总部应当督导分支机构至少每两年对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一次后续评估,通过电话提醒、短信告知、互联网客户端推送等方式提示普通投资者重新进行测评,更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当向普通投资者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提供风险测评问卷,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试,
13、并遵循以下程序:(一)应当核查参加风险测评的投资者或机构经办人员的身份信息。(二)测试过程中,不得有提示、暗示、诱导、误导、帮助等行为对测试人员进行干扰,影响测试结果。(三)风险测评问卷应当在填写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得出相应结果。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信息表、风险测评问卷以及其它相关材料,对普通投资者风险等级进行综合评估,并在评估工作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资者风险等级评估结果。第六章 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第二十七条 公司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认定为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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