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资金信托保管协议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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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号单一资金信托保管协议xx号单一资金信托保管协议编号:xx甲方: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 xxx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 乙方: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市邮政编码:310003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鉴于:甲方拟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设立“xx号单一资金信托”(简称“本信托”),委托乙方为该信托项下信托财产保管人,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明确双方在信托财产保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特签订本协议。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
2、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释义: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本信托:指受托人设立的“xx号单一资金信托”。2、信托合同:指编号为xx号的xx号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合同。3、委托人:指信托文件中指定的委托人,与甲方签订信托合同且有义务交付认购资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4、受托人:指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5、受益人:指本信托中的受益人。6、受益权:指本信托项下的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甲方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7、保管人、保管银行: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及其附件的总称。9、信托财产保管专户:指以甲方名义在乙方指
3、定的营业机构为本信托开立的专用银行账户,用于保管、管理和运用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10、信托财产保管专户销户日:指乙方根据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终止情况,依据甲方清算指令,执行信托财产清算后,将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内资金余额清零的当日为信托财产保管专户销户日。11、信托利益核算日:指本信托成立日起的指定日(指每年12月20日)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12、信托利益分配日:指每个核算日后3个工作日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13、划款指令书:指甲方向乙方发出的由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向外划付资金的书面文件。14、交易依据:指划款指令书中要求提供划款所依据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时,与相关
4、交易对手签署的合同、协议及相关凭证、材料和信托文件等。15、信托本金:指本信托项下的委托人交付的货币资金。16、信托资金:指本信托项下的货币资金。17、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以及甲方对信托资金在投资、存放银行等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或因其它情形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的信托本金;银行存款及利息;投资收益;其他应计入信托财产的财产。18、信托财产净值:指本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扣除当期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信托费用、相关税费等全部负债后的余额,或本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扣除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相关税费等全部负债后的余额。19、受益人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受甲方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5、20、本协议:指本保管协议以及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本协议没有约定的其他相关释义依据信托文件之定义。 第一条 信托资金的保管1.1 保管信托资金的种类和起始金额保管信托资金的种类:“xx号单一资金信托”所募集的全部信托资金。保管信托资金的起始金额以本信托成立日委托人存入保管账户中的金额为准。1.2 保管期限1.2.1保管期限自信托资金进入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并核对无误之日起,至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保管职责解除之日止。1.2.2自保管期限起始之日,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保管职责。1.3 保管的方法与标准信托财产应独立于乙方和甲方的自有资产进行独立核算以及管理。1.4 保管费【保管费】费率为【0.01
6、】%,计算公式为:信托资金余额【0.01】%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0。该费用按日计算,按季收取,每个季度结算期间为上一个季度末月(3月、6月、9月、12月)21日(含)至所在季度末月20日(含),其中,第一个季度结算期间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至所在季度末月20日(含);最后一个季度结算费期间为:上个季度末月21日(含)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于【每季度末(3月、6月、9月、12月)的21日和信托计划终止日】结算,并于结算日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保管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保管人收取保管费的账户信息如下:户名: 托管手续费收入开户行: 银行业务处理中心大额支付系统行号:x账号:x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
7、及义务2.1甲方的权利:2.1.1甲方作为本信托的受托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2.1.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的规定从信托财产中收取受托人信托报酬。2.1.3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通知乙方从信托财产中支付信托各种税费、信托费用、分配信托利益。2.1.4有权监督乙方的保管行为。对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保管行为,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要求乙方予以纠正。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纠正且其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甲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2.1.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
8、其它权利。2.2甲方的义务:2.2.1依据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本协议的约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同时,甲方作为受托人有义务跟踪并监督信托资金投资运用的情况,并对信托资金运用所依据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款项用途是否符合本信托的要求进行审核。2.2.2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本信托资金保管业务所需要的各项授权文件和资料,并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准确,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2.2.3除依据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发出的划款指令书外,所有根据本协议由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指令书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加盖预留印鉴章(印鉴章样
9、本见附件三)。甲方应确保所发出的指令书和通知均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准确,符合信托文件的规定,不存在重大遗漏和误导。2.2.4为信托财产开立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在本信托成立后,甲方每次在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前,甲方应确保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内有足额的资金可供划拨。2.2.5对信托财产设立单独的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和清算,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向乙方提供本信托信托财产的相关财务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2.2.6完整保存信托业务活动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15年。2.2.7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保管费。2.2.8按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财产管理
10、定期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保管报告、清算报告等。2.2.9按约定方式及时间,向乙方发送各类数据和信息,提供相关凭证、合同文本等。2.2.10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本信托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保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2.2.11因甲方原因导致信托资金被非法挪用、提取或用于质押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须在2个工作日内归还至保管账户,并按发生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赔偿责任。2.2.12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致使信托财产和/或乙方受到损失,以甲方自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11、因其解任或辞任而免除。2.2.13在本信托成立时,若乙方有需要的,需向乙方发送书面的信托成立通知书,并将信托文件样本(加盖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发送至乙方供乙方开展保管业务。2.2.14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信托资金,有义务接受乙方的监督。接受乙方对信托资金运作情况的查询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提供准确、完整的本信托财务状况等资料。协助乙方向本信托非现金类保管机构查询本信托余额。2.2.15定期与乙方核对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内资金余额和本信托资金净值。2.2.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义务。2.2.17 甲方与乙方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核对上周最后一个估值日
12、信托财产净值。第三条 乙方权利及义务3.1乙方的权利:3.1.1按照本协议和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保管。3.1.2按照规定开立信托财产保管专户。3.1.3 按照本协议及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信托财产账户,按照本协议及信托文件的规定保管信托财产的交易依据(加盖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复印件)。乙方仅保管复印件,原件应由甲方保管。3.1.4 对甲方的资金划拨行使监督权,即对甲方提供的交易依据和划款指令书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审核划款指令书的印鉴及被授权人印章或签字与预留印鉴及印章、签字样本是否表面相符。3.1.5按照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收取保管费(如有)。3.1.6要求甲方对其履行保管职责进
13、行必要的协助。3.1.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权利。3.2乙方的义务:3.2.1按照本协议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保管信托财产。3.2.2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信托资金。乙方负责保管保管账户中存放的信托资金,不负责保管其他处于乙方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资产。3.2.3确保所保管的信托财产和乙方自有资产、其他保管资产之间相互独立。3.2.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保管的信托财产不得转由第三人进行保管或擅自动用或处分本信托财产。3.2.5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甲方的划款指令书,按时办理本信托名下的资金划付,完成本协议规定的清算交收、信托费用支付、信托利益的分配,不得不合理
14、延误。3.2.6如乙方擅自提取、挪用、侵占或质押保管账户内的信托财产的,即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归还至保管账户,并按发生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乙方还须承担赔偿责任。3.2.7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信托财产单独设立会计账册,对本信托净值按双方约定的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资金清算。3.2.8按照本协议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定期向甲方出具本信托的保管报告(保管报告格式见附件一) (如需)。3.2.9复核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中需要由甲方负责的信息披露内容中与信托资金保管业务相关的财务数据,包括复核甲方核算信托财产清算报告。信托财产会计核算应依据相关规定
15、执行。3.2.10保存保管业务活动的各种交易依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为至本信托终止之日起15年。3.2.11信托终止后,监督甲方按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清算,核实信托利益分配方案中与信托资金保管业务相关的财务数据。3.2.12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交付给乙方的各种书面资料原件时,双方签订接收清单。3.2.13 协助甲方核对估值结果。甲方与乙方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核对上周最后一个估值日信托财产净值。第四条 信托账户的开立4.1为实现对信托财产的保管、运用及管理,甲方应负责开立保管账户等与本信托有关的账户。4.2信托财产保管专户的开设与管理4.2.1在本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信
16、托财产保管专户。该账户不办理通存通兑,不得透支取现、不得开通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功能。甲方不得在资产托管人柜台办理资金划拨、查询、购买支票等支付结算凭证。本信托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本信托财产保管专户进行。4.2.2信托财产保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信托业务的需要。甲方、乙方均不得使用该信托财产保管专户进行本信托项下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4.2.3信托财产保管专户的账户名称为“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账号见信托合同的相关规定(保管专户的户名及账号以实际开立为准)。甲方在保管账户开立时向乙方提交账户开户资料原件或加盖甲方公章与原件一致的开户资料。4.2.4 在本信托存续期
17、间,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撤销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否则由此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4.2.5本信托成立日当天,委托人将起始信托资金足额存入保管账户。4.2.6信托财产保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第五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5.1甲方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以本信托的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准。5.2本协议5.1条约定的内容如与信托文件冲突的,以信托文件的约定为准;如本信托项下信托文件进行了相关修订或变更的,则甲方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以作为乙方保管监督的依据。5
18、.3如果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运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托文件或本协议的约定,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甲方,同时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5.4对于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甲方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可通过网上银行查询功能查询资金到账情况。到账日相应的信托财产没有到达保管专户的,由甲方进行催缴。第六条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6.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根据甲方指定的被授权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书划拨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6.2划款指令书被授权人的指定与变更6.2.1被授权人的指定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书面的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格式见
19、附件三),指定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名单,注明其相应权限,提供划款指令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印章或签字的样本。该书面通知应由甲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若由代理人签字或盖章,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对代理人的授权书)。6.2.2被授权人的变更甲方更换被授权人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时,必须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使用从甲方传真机发送传真的方式向乙方发出由甲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被授权人(若由代理人签字或盖章,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对代理人的授权书)变更通知并电话通知乙方,该通知需列明新授权的起始日期,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乙方收到甲方传真并经双方确认后开始生效,若该日期
20、并双方电话确认时间与变更通知列明的新授权起始日不一致的,以后到的为准。甲方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乙方,更换被授权人的变更通知正本内容应与传真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传真的内容为准,逾期未交付正本,亦以乙方收到的传真的内容为准。对于经本协议约定的授权程序授权后被授权人在授权权限内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在前款所述变更通知生效之前,乙方所接收的原被授权人所签发的划款指令书及其它文件仍然完全有效。6.2.3甲方、乙方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6.3划款指令的发送和确认6.3.1划款指令必须
21、载明下列内容:付款人及收款人、开户行、账号、金额、划款方式、用途、预留印鉴、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格式见附件二)。6.3.2甲方的划款指令以从甲方指定的传真机发送传真的方式向乙方发出,并应将相关交易依据送达乙方。甲方指定的发送传真机号码为,甲方指定的联系电话为x,联系人为x。乙方指定的接收传真机号码为,乙方指定的联系电话为0571-87253065,联系人为仇丽红。甲方有义务在发送划款指令后及时与乙方进行电话确认,因甲方未能及时与乙方进行划款指令电话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划款指令正本,乙方保留划款指令正本传真件。划款指令正本应与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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