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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单一资金信托保管协议模版.doc

  • 上传人:天****
  • 文档编号:2740843
  • 上传时间: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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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单一 资金 信托 保管 协议 模版
    资源描述:
    xx号单一资金信托保管协议 xx号单一资金信托 保管协议 编号:xx 甲方: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 xxx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乙方: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市 邮政编码:310003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鉴于: 甲方拟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设立“xx号单一资金信托”(简称“本信托”),委托乙方为该信托项下信托财产保管人,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明确双方在信托财产保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特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 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本信托:指受托人设立的“xx号单一资金信托”。 2、《信托合同》:指编号为xx号的《xx号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合同》。 3、委托人:指信托文件中指定的委托人,与甲方签订《信托合同》且有义务交付认购资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4、受托人:指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受益人:指本信托中的受益人。 6、受益权:指本信托项下的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甲方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 7、保管人、保管银行: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及其附件的总称。 9、信托财产保管专户:指以甲方名义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为本信托开立的专用银行账户,用于保管、管理和运用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 10、信托财产保管专户销户日:指乙方根据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终止情况,依据甲方清算指令,执行信托财产清算后,将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内资金余额清零的当日为信托财产保管专户销户日。 11、信托利益核算日:指本信托成立日起的指定日(指每年12月20日)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 12、信托利益分配日:指每个核算日后3个工作日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 13、划款指令书:指甲方向乙方发出的由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向外划付资金的书面文件。 14、交易依据:指划款指令书中要求提供划款所依据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时,与相关交易对手签署的合同、协议及相关凭证、材料和信托文件等。 15、信托本金:指本信托项下的委托人交付的货币资金。 16、信托资金:指本信托项下的货币资金。 17、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以及甲方对信托资金在投资、存放银行等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或因其它情形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的信托本金;银行存款及利息;投资收益;其他应计入信托财产的财产。 18、信托财产净值:指本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扣除当期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信托费用、相关税费等全部负债后的余额,或本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扣除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相关税费等全部负债后的余额。 19、受益人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受甲方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20、本协议:指本保管协议以及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本协议没有约定的其他相关释义依据信托文件之定义。 第一条 信托资金的保管 1.1 保管信托资金的种类和起始金额 保管信托资金的种类:“xx号单一资金信托”所募集的全部信托资金。 保管信托资金的起始金额以本信托成立日委托人存入保管账户中的金额为准。 1.2 保管期限 1.2.1保管期限自信托资金进入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并核对无误之日起,至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保管职责解除之日止。 1.2.2自保管期限起始之日,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保管职责。 1.3 保管的方法与标准 信托财产应独立于乙方和甲方的自有资产进行独立核算以及管理。 1.4 保管费 【保管费】费率为【0.01】%,计算公式为:信托资金余额×【0.01】%×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0。该费用按日计算,按季收取,每个季度结算期间为上一个季度末月(3月、6月、9月、12月)21日(含)至所在季度末月20日(含),其中,第一个季度结算期间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至所在季度末月20日(含);最后一个季度结算费期间为:上个季度末月21日(含)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于【每季度末(3月、6月、9月、12月)的21日和信托计划终止日】结算,并于结算日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保管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保管人收取保管费的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托管手续费收入 开户行: 银行业务处理中心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x 账号:x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2.1甲方的权利: 2.1.1甲方作为本信托的受托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1.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的规定从信托财产中收取受托人信托报酬。 2.1.3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通知乙方从信托财产中支付信托各种税费、信托费用、分配信托利益。 2.1.4有权监督乙方的保管行为。对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保管行为,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要求乙方予以纠正。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纠正且其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甲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2.1.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权利。 2.2甲方的义务: 2.2.1依据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本协议的约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同时,甲方作为受托人有义务跟踪并监督信托资金投资运用的情况,并对信托资金运用所依据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款项用途是否符合本信托的要求进行审核。 2.2.2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本信托资金保管业务所需要的各项授权文件和资料,并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准确,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2.2.3除依据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发出的划款指令书外,所有根据本协议由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指令书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加盖预留印鉴章(印鉴章样本见附件三)。甲方应确保所发出的指令书和通知均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准确,符合信托文件的规定,不存在重大遗漏和误导。 2.2.4为信托财产开立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在本信托成立后,甲方每次在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前,甲方应确保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内有足额的资金可供划拨。 2.2.5对信托财产设立单独的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和清算,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向乙方提供本信托信托财产的相关财务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2.2.6完整保存信托业务活动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15年。 2.2.7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保管费。 2.2.8按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财产管理定期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保管报告、清算报告等。 2.2.9按约定方式及时间,向乙方发送各类数据和信息,提供相关凭证、合同文本等。 2.2.10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本信托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保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2.2.11因甲方原因导致信托资金被非法挪用、提取或用于质押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须在2个工作日内归还至保管账户,并按发生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2.2.12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致使信托财产和/或乙方受到损失,以甲方自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解任或辞任而免除。 2.2.13在本信托成立时,若乙方有需要的,需向乙方发送书面的信托成立通知书,并将信托文件样本(加盖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发送至乙方供乙方开展保管业务。 2.2.14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信托资金,有义务接受乙方的监督。接受乙方对信托资金运作情况的查询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提供准确、完整的本信托财务状况等资料。协助乙方向本信托非现金类保管机构查询本信托余额。 2.2.15定期与乙方核对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内资金余额和本信托资金净值。 2.2.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义务。 2.2.17 甲方与乙方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核对上周最后一个估值日信托财产净值。 第三条 乙方权利及义务 3.1乙方的权利: 3.1.1按照本协议和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保管。 3.1.2按照规定开立信托财产保管专户。 3.1.3 按照本协议及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信托财产账户,按照本协议及信托文件的规定保管信托财产的交易依据(加盖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复印件)。乙方仅保管复印件,原件应由甲方保管。 3.1.4 对甲方的资金划拨行使监督权,即对甲方提供的交易依据和划款指令书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审核划款指令书的印鉴及被授权人印章或签字与预留印鉴及印章、签字样本是否表面相符。 3.1.5按照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收取保管费(如有)。 3.1.6要求甲方对其履行保管职责进行必要的协助。 3.1.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权利。 3.2乙方的义务: 3.2.1按照本协议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保管信托财产。 3.2.2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信托资金。乙方负责保管保管账户中存放的信托资金,不负责保管其他处于乙方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资产。 3.2.3确保所保管的信托财产和乙方自有资产、其他保管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3.2.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保管的信托财产不得转由第三人进行保管或擅自动用或处分本信托财产。 3.2.5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甲方的划款指令书,按时办理本信托名下的资金划付,完成本协议规定的清算交收、信托费用支付、信托利益的分配,不得不合理延误。 3.2.6如乙方擅自提取、挪用、侵占或质押保管账户内的信托财产的,即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归还至保管账户,并按发生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乙方还须承担赔偿责任。 3.2.7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信托财产单独设立会计账册,对本信托净值按双方约定的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资金清算。 3.2.8按照本协议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定期向甲方出具本信托的保管报告(保管报告格式见附件一) (如需)。 3.2.9复核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中需要由甲方负责的信息披露内容中与信托资金保管业务相关的财务数据,包括复核甲方核算信托财产清算报告。信托财产会计核算应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3.2.10保存保管业务活动的各种交易依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为至本信托终止之日起15年。 3.2.11信托终止后,监督甲方按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清算,核实信托利益分配方案中与信托资金保管业务相关的财务数据。 3.2.12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交付给乙方的各种书面资料原件时,双方签订接收清单。 3.2.13 协助甲方核对估值结果。甲方与乙方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核对上周最后一个估值日信托财产净值。 第四条 信托账户的开立 4.1为实现对信托财产的保管、运用及管理,甲方应负责开立保管账户等与本信托有关的账户。 4.2信托财产保管专户的开设与管理 4.2.1在本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信托财产保管专户。该账户不办理通存通兑,不得透支取现、不得开通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功能。甲方不得在资产托管人柜台办理资金划拨、查询、购买支票等支付结算凭证。本信托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本信托财产保管专户进行。 4.2.2信托财产保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信托业务的需要。甲方、乙方均不得使用该信托财产保管专户进行本信托项下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 4.2.3信托财产保管专户的账户名称为“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账号见信托合同的相关规定(保管专户的户名及账号以实际开立为准)。甲方在保管账户开立时向乙方提交账户开户资料原件或加盖甲方公章与原件一致的开户资料。 4.2.4 在本信托存续期间,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撤销信托财产保管专户,否则由此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4.2.5本信托成立日当天,委托人将起始信托资金足额存入保管账户。 4.2.6信托财产保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 5.1甲方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以本信托的《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准。 5.2本协议5.1条约定的内容如与信托文件冲突的,以信托文件的约定为准;如本信托项下信托文件进行了相关修订或变更的,则甲方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以作为乙方保管监督的依据。 5.3如果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运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托文件或本协议的约定,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甲方,同时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 5.4对于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甲方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可通过网上银行查询功能查询资金到账情况。到账日相应的信托财产没有到达保管专户的,由甲方进行催缴。 第六条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6.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根据甲方指定的被授权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书划拨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 6.2划款指令书被授权人的指定与变更 6.2.1被授权人的指定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书面的《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三),指定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名单,注明其相应权限,提供划款指令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印章或签字的样本。该书面通知应由甲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若由代理人签字或盖章,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对代理人的授权书)。 6.2.2被授权人的变更 甲方更换被授权人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时,必须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使用从甲方传真机发送传真的方式向乙方发出由甲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被授权人(若由代理人签字或盖章,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对代理人的授权书)变更通知并电话通知乙方,该通知需列明新授权的起始日期,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乙方收到甲方传真并经双方确认后开始生效,若该日期并双方电话确认时间与变更通知列明的新授权起始日不一致的,以后到的为准。甲方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乙方,更换被授权人的变更通知正本内容应与传真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传真的内容为准,逾期未交付正本,亦以乙方收到的传真的内容为准。 对于经本协议约定的授权程序授权后被授权人在授权权限内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在前款所述变更通知生效之前,乙方所接收的原被授权人所签发的划款指令书及其它文件仍然完全有效。 6.2.3甲方、乙方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6.3划款指令的发送和确认 6.3.1划款指令必须载明下列内容:付款人及收款人、开户行、账号、金额、划款方式、用途、预留印鉴、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格式见附件二)。 6.3.2甲方的划款指令以从甲方指定的传真机发送传真的方式向乙方发出,并应将相关交易依据送达乙方。甲方指定的发送传真机号码为,甲方指定的联系电话为x,联系人为x。乙方指定的接收传真机号码为,乙方指定的联系电话为0571-87253065,联系人为仇丽红。 甲方有义务在发送划款指令后及时与乙方进行电话确认,因甲方未能及时与乙方进行划款指令电话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划款指令正本,乙方保留划款指令正本传真件。划款指令正本应与传真内容一致,如有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传真件的内容为准。 6.3.3对于来自甲方的划款指令,乙方应对划款指令的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与授权通知书中预留印鉴及签字或盖章样本是否表面相符(下称“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乙方有权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甲方。如划款指令表面一致性验证无误,乙方应按照划款指令的要求及时执行,不得延误。如乙方发现划款指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信托合同或本协议的约定,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甲方,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在发送指令时,应为乙方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甲方发送有效指令的截止时间为每一个交易日的15:00。如甲方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交易所指定交易截止时间的,甲方需要在指定交易截止时间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划款指令。如乙方因审查需要并需甲方另行发送相关交易解释、说明等文件(乙方对此类文件仅作备案,对其合法性、有效性和真实性不作审查),则视乙方收到上述有效文件的时间为乙方收到划款指令的时间。甲方在上述截止时间之后发送的划款指令,乙方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划款成功。由甲方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 6.3.4甲方发送指令时,应充分考虑乙方执行指令的必要2个工作小时操作时间和银行结算的在途时间,因甲方未留足够时间造成乙方未能执行划款指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3.5甲方向乙方下达划款指令时,甲方应确保信托财产保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出信托财产保管专户余额的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6.3.6 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并被执行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6.3.7甲方若修改或要求停止执行已经发送的指令,应先与乙方电话联系,若乙方还未执行,甲方应重新发送修改指令或在原指令上注明“停止执行”字样并由指令发送人员签章后按照划款指令的一般程序向乙方发送该指令,乙方收到修改或停止执行的指令后,将按新指令执行;若乙方已执行原指令,则应与甲方电话说明,乙方不承担因为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6.4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的责任 6.4.1乙方按甲方的划款指令执行的,不承担由执行该指令引起的任何责任,因该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信托文件或本协议规定所导致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以不知情、相关人员犯罪、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主张划款指令无效或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未正确执行甲方的划款指令或未按本协议第6.3.3条的约定对划款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而使本信托财产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4.2乙方不得在划款指令确定的授权范围外从事相关资金划转活动,如乙方超越授权划款指令确定的范围对保管资金进行了处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归信托财产所有。 6.4.3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或授权办理账户资金划拨。如需甲方协助,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办理划款。如因甲方未能及时配合而造成划款不成功,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估值、会计核算和账务核对 7.1信托财产估值 7.1.1估值日 本信托在投资期的每一个交易日进行估值。本信托财产日常实行T+1日估值制度,估值日(T日)本信托信托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在后一个工作日(T+1)日计算,如T+1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处理。 7.1.2 估值对象 本信托所拥有的一切股票、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产。 7.1.3估值方法 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等):以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前一工作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基金净值估值。货币市场基金以单位净值1元乘以实际份额计算净值(请受托人确认需不需要计提每日收益) 当信托计划所参与的标的股票发生停牌情况,对所停牌标的股票按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银行承诺保本理财产品,以实际银行入账金额于当日确认收益 银行存款及证券保证金存款以估值日的存款余额计算,银行存款及证券保证金利息按结息日实收利息入账确认收益。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依法按照最新规定计算。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如有确凿证据表面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与保管人协商后,按最能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此种情况,受托人或保管人若采用上述规定的方法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如因系统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完成估值的,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另行协商。 受托人与委托人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核对上周最后一个估值日信托财产净值。 7.1.4暂停估值 与本信托投资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不可抗力或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上述规定估值,或发生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本信托暂停估值。 7.2 甲、乙双方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甲、乙双方的约定,分别对本信托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甲方为本信托的会计责任人。甲方核算后向乙方提供的本信托会计报表供乙方复核。 第八条 信托税费计提、支取和信托财产的核算、分配 8.1信托费用 本信托成立后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以本信托的《信托合同》为准。 8.2信托应当承担的税款,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直接从信托财产中扣收,信托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各自履行。按照银行有关规定应收取的银行结算费用,由乙方直接从信托财产中扣收。除上述交易税费和银行结算费用外,本信托项下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依据甲方出具的划款指令支付。 8.3信托的利益分配 甲方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计算和分配本信托利益。本信托利益的计算、计提和支付方法按照本信托的《信托合同》的有关约定办理。 第九条 保管报告 9.1乙方应于本信托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保管报告(如需)。 9.2 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乙方有权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 9.3甲方根据法律法规、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需要披露除保管报告所包含内容以外的与乙方有关的任何信息,均应事先经过乙方的核对与确认。 第十条 信息披露 甲方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本信托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11.1乙方在此承诺:对于依据本协议所获得的所有关于甲方资产状况、公司经营状况、信托财产管理、运作等相关内容严格保密,并责成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上述秘密信息的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信息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甲方书面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的情况除外。 11.2甲方在此承诺:对于依据本协议所获得的所有关于乙方资产保管方针和策略、保管运作明细以及乙方经营状况等内容严格保密,并责成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上述信息的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信息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乙方书面事先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的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 终止清算 12.1本信托终止的情形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执行。 12.2本信托终止或依信托文件规定提前终止时,甲方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由其负责本信托的清算事宜,并向乙方及时发送相关划款指令。清算小组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12.3甲方与乙方就信托财产分配互相确认且无异议的,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指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按信托合同约定的分配方式进行到期分配划款、关闭保管账户,并移交相关账户资料,乙方在信托清算完成、信托财产保管专户资金全部划出之日,乙方的保管职责解除。如存在异议,则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协商解决。 12.4 乙方按照甲方指令将信托资金划至甲方指定账户。 12.5 如因非乙方原因造成本协议第12.2和12.3款无法履行,乙方的保管职责于本信托终止日后的第15个工作日止自动解除。 12.6本信托到期后如有信托财产不能变现,甲、乙双方按照第12.1至 12.4款的约定完成对已变现资产的交接后乙方继续对保管账户内的资金予以保管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分配完毕之日。乙方有权就继续对保管账户提供的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声明与承诺 13.1 甲方声明与承诺 13.1.1甲方保证拥有中国银监会核准的开展信托业务资格,有资格作为信托资金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而且具备专业人员从事信托资金管理业务。 13.1.2甲方将选派专业人员负责信托资金管理工作,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投资运作,承诺以诚信原则,运用科学的手段控制市场风险,以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按照本信托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权限管理信托资金。 13.1.3甲方保证不挪用信托资金,不进行信托合同约定之外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不将信托资金用于担保或资金拆借和信托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和目的。 13.1.4甲方承诺信托资金运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信托合同约定及本协议约定。 13.1.5甲方在此保证提供给乙方的资料或文件完整、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没有重大遗漏或误导。 13.1.6甲方承诺不侵犯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的合法权益。 13.2 乙方声明与承诺 13.2.1乙方承诺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遵循诚信原则,选派专职人员负责本协议规定的信托资金保管工作。 13.2.2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数据、报告完整、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如该数据、报告是依据从甲方或第三方处获得的数据而编制的,则乙方保证编制过程的完整、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但乙方对该等数据及依据该等数据编制的数据、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13.2.3乙方对甲方的投资监督是对甲方已完成的投资交易的监督,对投资结果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如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交易所停市以及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另一方损失的扩大。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外,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均将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协议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但甲、乙双方仅依据信托文件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因保管职责范围以外的事由单独或与其他当事人一起对外承担任何责任。 15.2从本信托成立到本信托终止并清算完毕的整个过程,因甲方违反第2.2条规定或其他条款规定,而使本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遭受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5.3从本信托成立到本信托终止并清算完毕的整个过程,因乙方违反第3.2条规定或其他条款规定,而使本信托财产遭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5.4 本合同所指损失均指直接损失,所指赔偿均指对直接损失的赔偿。 第十六条 协议生效和终止 16.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6.2 本协议至本信托信托财产保管专户销户之日终止,但依其性质在本信托终止后继续有效的条款除外。 16.3 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本信托终止的情形出现时,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信托财产清算的有关事宜。 第十七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发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向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其它 20.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本协议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如本协议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被认定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协议及本协议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 20.3本协议构成信托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0.4本信托的《信托合同》构成本协议的附件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所使用词语与《信托合同》相同。 20.5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贰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为xx的《xx号单一资金信托保管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地点:中国·昆明市 签署日期:2017年9月 日 附件一 信托财产保管报告书 (样本) 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根据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与贵公司签署的编号为xx的《xx号单一资金信托保管协议》(以下简称“保管协议”),我行对贵公司的“xx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进行了保管。 2017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我行在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保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履行了保管人职责,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保管协议及损害本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行为。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合同专用章)                     年  月  日 17 附件二授权通知书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xx号单一资金信托保管协议》,我单位授权以下人员向你行发送保管合同项下相关业务通知和指令。现将指令发送用章样本及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及相应权限留给你行,请在使用时核验。上述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向你行发送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由我单位负全部责任。 姓名 权限 签字样本 经办 经办 经办 复核 复核、审批 审批 指   令   发   送   用   章 (用章样本) 备注: 1、指令发送用章须与个人签字或个人印章同时出具,方为有效。 2、权限类型:经办、复核、审批。 3、经办、复核、审批各一人签发即生效。 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附件三 xx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划款指令 年月日 付款方名称: 开户行: 付款方账号: 页 数:第页,共页 请于 年月日24:00 时前支付下列款项 : 金额大写: 金额小写: 收款名称: 收款账号: 开户银行: 对方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号(非必填项): 资金用途: 管理人备注:附件 张 □√加急 预留印鉴: 经办: 复核: 审批: 保管银行核算经办: 保管银行核算复核: 备注: 保管银行清算经办: 保管银行审批人: 保管银行清算复核: 保管银行室经理: 传真标识:已传真 □ 附件四: 联系人信息 甲方联系人信息: 岗 位 姓 名 联系方式 业务经办人员(对账、指令发送等)联系人员 协调人 乙方联系人信息(乙方在本合同加盖骑缝章即视为对下列人员完成授权): 岗 位 姓 名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邮箱 营运负责人 指令接收、 资金清算 指令接收、 资金清算 估值核算负责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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