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安全监理新版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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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安全 监 理 细 则 编制: 审核: 日期: 天津国际工程建设监理企业 目 录 一、工程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1、塔式起重机安装 2、塔式起重机使用 3、塔式起重机拆卸 四、附录A:起重机具安全使用要求 五、附录B:塔吊安全控制关键点 塔吊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泰安万达广场 工程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泰安万达广场 建设单位:大连万达投资 设计单位:悉地国际顾问(深圳) 监理单位:天津国际工程建设监理企业 总包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 塔吊安装单位:山东中建物资设备 建筑类别:一类建筑 塔吊型号:STT200 本工程在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泰山大街至灵山大街,望岳西路至望岳东路交界处,总用地面积约145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6.7万平方米,由购物中心、五星级酒店、甲级写字楼、一般写字楼、室外商业街、配套物业等组成。 二、 编制依据: 1.《建筑施工安全检验标准》 JGJ-59 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JGJ33 3.《塔式起重机安全规范》 GB5144 三、1. 塔式起重机安装 1.1 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条件 1.1.1 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必需含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提议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必需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塔式起重机安装业务。 1.1.2 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除了应含有资质等级标准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外,还应有和负担工程相适应专业作业人员。关键责任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塔式起重机安装工、电工、司机、信号司索工等应含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1.3施工单位应和安装单位签署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实施施工总承包,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安装单位签署。 1.2 塔式起重机安装条件 1.2.1 塔式起重机应含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实,国外制造塔式起重机应含有产品合格证,并已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登记。 1.2.2 塔式起重机应结构完整,符合GB514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要求。 1.2.3 有下列情况塔式起重机不准使用: 国家明令淘汰;超出要求使用年限评定不合格;安全装置和安全设施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 1.2.4 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必需经维修保养,并进行全方面安全检验。结构件有可见裂纹、严重锈蚀、整体或局部变形、连接轴(销)、孔有严重磨损变形应修复或更换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安装。 1.2.5 塔式起重机基础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地基承载能力必需满足塔式起重机设计要求,安装前应对基础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能安装。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 1.2.6 行走式塔式起重机路轨基础及路轨铺设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且应符合GB5144要求。 1.3 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题施工方案编制 1.3.1 塔式起重机安装实施前,安装单位应编制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题施工方案,指导作业人员实施安装作业。专题施工方案应经企业技术责任人审批同意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 1.3.2 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题施工方案应依据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要求、作业地实际情况编制。并满足相关法规、规程要求。 1.3.3 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题方案内容应包含: 1)工程概况; 2)安装位置平面和立面图; 3) 基础和附着装置设置、安装次序和质量要求; 4) 关键安装部件重量和吊点位置; 5) 安装辅助设备型号、性能及位置安排; 6) 电源设置; 7) 施工人员配置; 8) 吊索具和专用工具配置; 9) 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方法; 10) 应急预案等。 1.3.4 塔式起重机位置选择标准 满足施工要求并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场地平整坚固便于安装拆卸、满足塔式起重机在非工作状态时能自由回转、对周围其它构筑影响最小等。 绘制塔式起重机位置平面图和立面图,须标明塔式起重机和建筑物(工作对象)、周围建筑物、架空输电线、相邻塔式起重机(多台塔式起重机交错作业时)和其它障碍物相对位置,应确保塔式起重机起重臂在非工作状态下自由旋转。 1.3.5 塔式起重机基础设计 塔式起重机基础设计制作应优先采取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推荐方法。地基承载能力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确定。 1.3.6 附着装置设计 1.3.6.1 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应采取使用说明书要求形式,满足附着高度、垂直间距、水平间距、自由端高度等要求。 1.3.6.2 当附着装置水平部署距离、型式或垂直距离不符合使用说明书时,应依据使用说明书提供附着载荷参数设计计算,绘制制作图和编写相关说明,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确定或经过教授评审。 1.3.6.3 附着点荷载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施工(总承包)单位。 1.3.7基础预埋件、附着连接构件和预埋构件应由原制造厂家或对应能力企业制作。 1.4 塔式起重机安装作业 1.4.1安装前应检验以下项目: 基础位置、尺寸、隐蔽工程验收单和混凝土强度汇报等相关资料;确定所安装塔式起重机和安装辅助设备基础、地基地耐力、预埋件符合专题方案要求;作业区域安全方法和警示标志、照明等。 1.4.2 安装作业实施 1.4.2.1 安装前应依据安装方案和使用说明书要求,对装拆作业人员进行施工和安全技术交底。做到使每个装拆人员已清楚自己所从事作业项目、部位、内容及要求,和重大危险源和对应安全技术方法等,并在交底书上签字。专职安全员应监督整个交底过程。 1.4.2.2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推行以下职责: 1)审核塔式起重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实、立案登记证实等文件; 2)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审核专题方案及交底统计; 4)对安装作业实施监督检验,发觉隐患立即要求整改。 1.4.2.3辅助设备就位后、实施作业前,应对其机械性能和安全性能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作业。 1.4.2.4 应对所使用钢丝绳、卡环、吊钩和辅助支架等起重用具按方案和相关规程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起重用具完好要求见附录A。 1.4.2.5进入现场作业人员必需配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具。无关人员进严禁入作业区域内。 1.4.2.6 安装拆卸作业中应统一指挥,明确指挥信号。当视线阻隔和距离过远等至使指挥信号传输困难时,应采取对讲机或多级指挥等有效方法进行指挥。 1.4.2.7 吊装物下方不得站人。 1.4.2.8 联接件和其保险防松防脱件必需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严禁代用。对有预紧力要求联接螺栓,必需使用扭力扳手或专用工具,按说明书要求拧紧次序将螺栓正确地紧固到要求扭矩值。 1.4.2.9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每次加节(爬升)或下降前,应检验顶升系统。确定完好才能使用。附着加节时应确定附着装置位置和支撑点强度并遵照先装附着装置后顶升加节,塔式起重机自由高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 1.4.2.10 安装作业时,应依据专题方案要求实施,不得私自改动。 1.4.2.11雨雪、浓雾天和风速超出13m/s时应停止安装作业。 1.4.2.12 在安装作业过程中,当遇意外情况,不能继续作业时,必需使已安装部位达成稳定状态并固定牢靠,经检验确定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 1.4.2.13 塔式起重机安全装置必需设置齐全可靠。 1.4.2.14 安装电器设备应按生产厂提供电气原理图、配线图要求进行,安装所用电源线路应符合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1.4.2.15 塔式起重机安装技术标准按附录B中技术要求栏目实施。 1.4.3 安装完成后应拆除为塔式起重机安装作业需要而设置全部临时设施,清理施工场地上作业时所用吊索具、工具、辅助用具等多种零配件和杂物。 1.5 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和验收 1.5.1 起重机安装完成后,安装单位应对安装质量进行自检,并填写自检汇报书。自检项目可参考附录B。 1.5.2 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委托有对应资质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验检测单位应遵摄影关规程和标准对安装质量进行检测和评判,检测结束后应出具检测汇报书。 1.5.3 安装自检和检测汇报应记入设备档案,并按《建筑起重机械立案登记措施》(建设部建质[]76号)进行立案》。 1.5.4 经自检、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2. 塔式起重机使用 2.1 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安全技术交底 塔式起重机使用前,机械管理人员应对司机、司索信号工等特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有针对性。 2.2 多台塔式起重机交错作业要求 多台塔式起重机交错作业时应编制专题使用方案,专题方案应包含各台塔式起重机初始安装高度、每次升节高度和升节次序,并有防碰撞安全方法,以免发生干涉现象。 2.3 塔式起重机使用操作人员要求 2.3.1塔式起重机司机、信号司索工等特种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2.3.2塔式起重机使用时应配置司索信号工,严禁无信号指挥操作。对远距离起吊物件或无法直视吊物起重操作,应设多级指挥,并配有效通讯。 2.4 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 2.4.1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应严格实施以下要求: 1)斜吊不吊 2)超载不吊 3)散装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 4)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5)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方法不吊 6)吊物上站人不吊 7)埋在地下构件不吊 8)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9)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2.4.2塔式起重机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吊钩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需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替换操纵机构。 2.4.3塔式起重机使用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些人停留。操作人员在操作回转、变幅、行走、起吊动作前应鸣笛示意。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经过。严禁用塔吊载运人员。 2.4.4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方法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 2.4.5多台塔式起重机交错作业时应严格按专题使用方案实施,确保安全作业距离,吊钩上悬挂重物之间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m,高位起重机吊钩、平衡重等部件和低位起重机塔帽、拉杆、起重臂等部件之间在任何情况下,其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米。 2.4.6塔式起重机在雨雪过后或雨雪中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确定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照明,照明应满足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2.4.7在起吊载荷达成塔吊额定起重量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50cm后停止提升,并对机械情况、制动性能、物件绑扎情况进行检验,确定无误后才可起吊。对有可能晃动重物,必需拴拉溜绳使之稳固。 2.4.8起吊重物时应绑扎平稳、牢靠,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需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靠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绑扎钢丝绳和物件夹角不得小于30°。 2.4.9作业完成后,应松开回转制动器,各部件应置于非工作状态,控制开关置于零位,并切断总电源。 2.4.10行走式塔式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锁紧夹轨器。 2.4.11塔式起重机和架空输电导线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要求: 安全距离 电压(kV) <1 1~15 20~40 60~110 >220 沿垂直方向(m) 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m) 1.0 1.5 2.0 4.0 6.0 塔式起重机和架空输电线安全距离系指塔式起重机任何位置和输电线距离。 2.5 塔式起重机检验、保养和维修 2.5.1应在班前做好塔式起重机例行保养,并做好统计。关键内容包含: 结构件外观、安全装置、传动机构、连接件、制动器、液位、油位、油压、索具、夹具、吊钩、滑轮、钢丝绳、电源、电压。 2.5.2实施多班作业设备,应实施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统计,接班司机经检验确定无误后,方可开机作业。 2.5.3应做好塔式起重机各级保养工作。转场时,应做好转场保养,并做好统计。 2.5.4应对塔式起重机关键部件和安全装置等进行常常性检验,每个月不得少于一次。 2.5.5当塔式起重机使用周期超出十二个月时,应进行一次全方面检验。 2.5.6塔式起重机有故障时应立即报修,维修时应停止工作。 3.塔式起重机拆卸 3.1 塔式起重机拆卸单位条件 塔式起重机拆卸单位条件应符合本细则1.1条要求。 3.2 塔式起重机拆卸专题方案编制 3.2.1 拆卸专题施工方案编制要求,应满足本细则1.3.1、1.3.2条要求。 3.2.2 拆卸专题方案内容: 1)工程概况; 2)塔式起重机位置平面和立面图; 3) 拆卸次序; 4)部件重量和吊点位置; 5)拆卸辅助设备型号、性能及位置安排; 6)电源设置; 7)施工人员配置; 8)吊索具和专用工具配置; 9)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方法; 10)应急预案等。 3.2.3 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宜连续完成,当特殊情况拆卸作业不能连续完成时,应明确许可中止时塔式起重机状态和采取安全防护方法。 3.2.4 塔式起重机有附着,应明确附着装置拆卸次序、方法及安全技术方法,确保塔机自由端高度一直满足说明书要求。 3.2.5 拆卸辅助设备不能设置在地面上,应对其设置位置锚固方法,承载能力进行设计验算。 3.3 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 3.3.1 拆卸前应检验以下项目: 关键结构件及连接件、电气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顶升机构、作业区域安全方法和警示标志、照明等。发觉问题应立即修复后才能进行拆卸作业。 3.3.2 拆卸作业实施 3.3.2.1 拆卸作业应满足本细则1.4.2.1~1.4.2.7及1.4.2.11~1.4.2.13条款要求要求。 3.3.2.2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每次降节前,应检验顶升系统、附着装置联接等,确定完好后才能降节。降节时应遵照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标准。塔式起重机自由端高度一直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 3.3.3 拆卸完成后,应拆除为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需要而摄制全部临时设施,清理场地上作业时所用吊索具、工具等多种零配件和杂物等 4. 监理资料 监理资料包含以下内容: (1)使用说明书、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实; (2)进场检验验收统计; (3)施工单位报送安装、拆卸及使用方案; (4)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5)验收统计; (6)检验部门检验汇报; (7)立案证实; (8)施工单位安全技术交底统计; (9)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0)巡检及定时检验统计; (11)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附录A 起重器具安全使用要求 A.1 起重器具安全作业通常要求 A.1.1 吊具和索具产品应由已取得安全认可厂家生产,并含有产品合格证。自制钢丝绳吊索和特种吊具,制作所用钢丝绳和多种配件应符合以上要求。 A.1.2 吊具和索具应和吊重种类、吊运具体要求和环境条件相适应。 A.1.3 作业前应对吊具和索具进行检验,当确定完好时方可投入使用。 A.1.4 拴挂前,应确定吊重上设置起重栓挂连接点是否牢靠,提升前应确定连接是否可靠。 A.1.5 吊具承载时不得超出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出安全工作载荷。 A.1.6 作业时不得损坏吊件、吊具和索具,必需时应在吊件和吊索接触处加保护衬垫。 A.1.7 塔机吊钩吊点,应努力争取和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不然提升前应做试吊试验,直到使吊重取得平衡为止,预防提升时产生滑动或滚动。 A.2 钢丝绳吊索 A.2.1 作吊索用钢丝绳安全系数按6倍计算。 A.2.2 钢丝绳吊索报废应符合GB/T5972《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要求。 A.2.3 吊索端部采取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m,插接绳股应拉紧,凸出部分应光滑平整,且应在插接末尾留出合适长度,用金属丝扎牢,钢丝绳插接方法宜参考LD48—93附录B要求。用其它方法插接,应确保其插接连接强度大于该绳最小破断拉力70%; 采取绳卡固接时,和钢丝绳直径匹配绳卡数量应符合表A-1要求,绳夹间距等于6~7倍钢丝绳直径。最终一个绳卡距绳头长度不得小于140mm。绳卡滑鞍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一侧,“U”型螺栓应在钢丝绳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卡首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宜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3。作业中应常常检验紧固情况。 表A-1 和绳径匹配绳卡数 钢丝绳直径(mm) >7~16 >16~20 >20~26 >26~40 最少绳卡数 5 6 7 8 A.2.4 吊索必需由整根钢丝绳制成,中间不得有接头。环形吊索只许可有一处接头。 A.2.5 吊索使用要求 A.2.5.1 采取二点吊或多点吊时,吊索数宜和吊点数相符,且各根吊索材质、结构尺寸、索眼端部固定连接、端部配件等性能应相同。两吊点间采取一根吊索,应在吊钩颈部设圈交叉,以防吊索滑移。 A.2.5.2 吊索间夹角不宜大于90°,且邻近吊钩开口处吊索和水平面夹角大于45°。吊索和水平面夹角不得小于30°,当吊索和水平面夹角必需在45°~30°时,应有预防吊索碰靠塔机吊钩防脱钩装置方法。 A.2.5.3 多肢吊索任何肢间有效长度在无载荷测量时,误差不得超出钢丝绳公称直径2倍或大于要求长度±0.5%。 A.2.5.4 吊运管类等松散物件,应采取二点吊,且吊索应双圈结索,即在扣住以前先围绕负载经过一整圈。 A.2.5.5 应预防吊重在吊运中产生倾覆或滑动,当吊重重心在吊索拴挂点之上时,应确保吊重重心在吊索分肢和吊索拴挂点平面所组成空间体内。 A.2.5.6 吊运较长或较大重物时,宜采取溜绳在地面加以控制,预防吊重在吊运中产生摇摆或转动。 A.2.5.7 钢丝绳不宜反复采取打结方法系结吊重,吊索和物件棱角之间应加垫块。 A.2.5.8 吊索挠性部件不得打结,索眼绳端固定连接部位不得作拴挂连接点。 A.2.5.9 吊索卸载后空载重新提升,或承载多肢吊索有未使用自由分肢,通常应将下端部反钩到塔机吊钩上或上端部配件上,预防随塔机运行时因摆动意外伤人或钩挂到其它物件上。 A.2.5.10 提升物品时穿入软索眼金属销轴等物体,应有足够连接强度,且直径不得小于吊索钢丝绳公称直径2倍。 A.2.5.11 提升吊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吊索分肢无任何结扣可能性; 2)终端连接方法正确可靠; 3)吊索弯折曲率半径大于钢丝绳公称直径2倍; 4)吊索使用中本身自然形成扭结角不得受挤压,但终端索眼、套管或插接连接及其配件应安全可靠; 5)多肢吊索不得绞缠。 A.3 卸扣 A.3.1 吊重有固定板状吊点时或吊索直接拴接吊点会使吊索弯折曲率半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2倍要求,应采取卸扣将吊索和吊点拴接。 A.3.2 当采取卸扣串接以调整吊索长度,或在吊索端部用卸扣和吊点连接时,卸扣额定载荷应大于实际承载力,并能和钢丝绳相匹配。 A.3.3 卸扣应无显著变形、可见裂纹和弧焊痕迹。销轴螺纹副无烂牙现象,销轴可灵活转动并能拧紧。当表面磨损达断面直径5%时应予报废。严禁用补焊进行修复。 A.4 吊钩 A.4.1 吊钩缺点不得焊补;吊钩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折叠、锐角、过烧等缺点。 A.4.2 不得在吊钩上钻孔或焊接。 A.4.3 吊钩出现下列情况时,应报废: 1)用20倍放大镜观察表面有裂纹; 2)挂绳处截面磨损量超出原高度10%; 3)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截面及钩径有永久性变形; 4)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5)心轴磨损量超出其直径5%。 A.5 夹持吊具 A.5.1 钳壁开闭动作,应在无载荷状态下进行。 A.5.2 作业时,应预防钳爪意外钩抓到其它物品或吊重上。 A.5.3 夹持物品时,在夹紧面或夹持点上不得粘有油脂等异物。 A.6 检验 A.6.1 初始检验 使用单位,对新购置、自制或修复吊具、索具在使用前,应由专职人员按本标准对应条款要求进行检验,确定能否投入使用。 A.6.2 常常性检验 由日常使用人员对吊具、索具进行常常性(含使用前、使用间歇时间)目视检验,当发觉有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缺点时,应停止使用,并按定时检验要求进行检验。 A.6.3 定时检验 由使用单位依据吊具和索具使用频度、工况条件恶劣程度或吊具和索具经验使用寿命时间确定合理定时检验周期,并指定专职人员,按吊具和索具安全技术要求,对其做出安全评价。定时检验周期通常不低于六个月,最长时间不得超出十二个月,且检验统计应作为继续检验、维修或报废依据。 附录B 塔吊安全监理控制关键点 (一)塔吊安装前审查 1、塔吊安装前,认真检验塔式起重机产品出产检验汇报、合格证、QTZ63A塔式起重机牌、吊钩产品合格证、钢丝绳产品质量证实书、热轧圆钢产品质量证实书、机械性能试验汇报、螺母质量检验汇报单、光面钢丝绳产品质量证实书、生产许可证。 2、塔吊安装前审核安装单位资质,审核安装作业人员上岗证。在塔吊安装过程中,认真进行安全旁站监理。塔吊安装完成后立即督促施工方通知建设机械检测中心进行验收,合格后塔吊方可使用。在塔吊使用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对塔吊安全监控。 (二)力矩限制器 1. 分析很多倒塔事故发生,其关键原因全部是因为超载造成,之所以形成超载一是因为重物重量超出了要求:二是因为重物水平距离超出了作业半径所致。安装力矩限制器后,当发生重量超重或作业半径过大,而造成力矩超出该塔吊技术性能时,即自动切断起升或变幅动力源,并发出报警信号,预防发生事故。 2. 现在为力矩限制器有两种:一个是电子型,另一个是机械型。电子型在显示上能够同时读到力矩、作业半径及重量数据,当靠近塔吊许可力矩时,有预警信号、使用方便,不过受作业条件影响大,可靠度差,易损坏、维修不便;机械型无显示装置也无预警信号,但工作可靠,比较适应现场施工作业条件,结构简单损坏率低。 3. 塔吊在转换场地重新组装、变换倍率及改变起重臂长度时,全部必需调整力矩限制器,电子型超载报警点也必需以实际作业半径和实际重量试吊重新进行标定。对小车变幅塔吊,选择机械型力矩限制器时,必需和该塔吊相适应,(应选择同一个厂型)。 4. 装有机械型力矩限制器动臂变幅式塔吊,在每次变幅后,必需立即对超载限位吨位,根据作业半径许可载荷进行调整。 5. 进行安全检验时,若无条件测试力矩限制器可靠性,可对该机安装后进行试运转统计进行检验,确定该机当初对力矩限制测试结果符合要求,和力矩限制器系统综合精度满足±5%要求。 6. 超载限制器(起升载荷限制器)。根据要求有塔吊机型同时装有超载限制器。当荷载达成额定起重量90%时,发出报警信号;当起重量超出额定起重量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电源,机构可作下降方向运动。进行安全检验时,应同时进行试验确定。 (三)限位器 1. 超出限位器。也称上升级限位置限制器,即当塔吊吊钩上升到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起升机构上升电源,机构可作下降运动,安全检验时应做动作试验验证。 2. 变幅限位器。包含小车变幅和动臂变幅。安全检验时应做试验验证。 (1) 小车变幅。塔吊采取水平臂架,吊重悬挂在起重小车上,靠小车在臂架上水平移动实现变幅。小车变幅限位器是利用安装在起重臂头部和根部两个行程开关及缓冲装置,对小车运行位置进行限定。 (2) 动臂变幅。塔吊变换作业半径(幅度),是依靠改变起重臂仰角来实现。经过装置触点改变,将灯光信号传输到司机室指示盘上。并指示仰角度数,当控制起重臂仰角分别到了上下限位时,则分别压下限位开关切断电源,预防超出仰角造成塔吊失稳。 现场做动作验证时,应由有经验人员做监护指挥,预防发生事故。 3. 行走限位器。对轨道式塔吊控制运行时不发生出轨事故。安全检验时,应进行塔吊行走动作试验,碰撞限位器验证可靠性。 (四)保险装置 1. 吊钩保险装置。关键预防当塔吊工作时,重物下降被阻碍吊钩仍继续下降而造成索具脱勾事故。此装置是在吊钩开口处装设一弹簧压盖,压盖不能向上开启只能向下压开,预防索具从开口处脱出。 2. 卷筒保险装置。关键预防当传动机构发生故障时,造成钢丝绳不能够在卷筒上顺排,以致越过卷筒端部凸缘,发生咬绳等事故。 3. 爬梯护圈 (1) 当爬梯通道高度大于5m时,从平台以上2m处开始设置护圈。护圈应保持完好,不能出现过大变形和少圈、开焊等现象。 (2) 当爬梯设于结构内部时,如爬梯和结构间距小于1.2m,可不设护圈。 (五)附墙装置和夹轨钳 1. 自升塔自由高度应根据说明书要求,当超出要求时,应和建筑物进行附着,以确保塔吊稳定性。 2. 附墙装置 (1) 附着在建筑物时其受力强度必需满足设计要求。 (2) 附着时应用经纬仪检验塔身垂直度,并进行调整。每道附墙装置撑杆部署方法、相互间隔和附墙装置垂直距离应根据说明书要求。 (3) 当因为工程特殊性需改变附着杆长度、角度时,应对附着装置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进行验算,确保不低于原设计安全度。 (4) 轨道式起重作附着式使用时,必需提升轨道基础承载能力并切断行走机构电源。 3. 夹轨钳。轨道式起重机露天使用时,应安装防风夹轨钳。 4. 夹轨钳装置必需确保卡紧后制动效果,当司机午饭、下班和中间临时停车需要离开塔吊时,必需按要求将塔吊夹轨钳全部卡牢后方可离开。 (六)安装和拆卸 1. 塔式起重机安装和拆卸是一项既复杂又危险工作,再加上塔吊类型较多,作业环境不一样,安装队伍熟悉程度不一,所以要求工作之前必需针对塔吊类型特点,说明书要求,结合作业条件制订具体施工方案,包含:作业程序、人员数量及工作位置、配合作业起重机械类型及工作位置,地锚埋设、索具准备和现场作业环境防护等。对于自升塔顶升工作,必需有吊臂和平衡臂保持平衡状态具体要求,和顶升过程中顶升步骤及严禁回转作业可靠方法。 2. 塔吊安装和拆卸工作必需由专业队伍并取得市级相关部门核发资格证书人员担任。并设专员指挥。 (七)塔吊指挥 1. 塔吊司机属特种作业人员,应经正式培训考评并取得合格证书。合格证或培训考评内容,必需和司机所驾驶吊车类型相符。 2. 塔吊信号指挥人员应经正式培训考评并取得合格证书。其信号应符合国家标准GB 505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要求。 3. 当现场多塔作业相互干挠,或高塔作业司机不能清楚听到信号指挥人员笛声和看到手势时,应结合现场实际改用旗语或对讲机进行指挥。 (八)路基和轨道 1. 塔吊路基和轨道铺设,必需严格根据其说明书要求进行。通常情况路基土壤承载能力:中型塔(3~15t)0.12~0.16MPa;重型塔(15t以上)>0.2MPa。并应整修平整压实,其上铺砂、碴石,并有排水方法。 2. 枕木材料可使用木材、钢筋混凝土或钢枕木,其截面尺寸按说明书要求(如16×240、180×260等),枕木长度应最少比轨距尺寸大1200mm。当使用一长两短枕木排列时,应每隔6m左右加设一根槽钢拉杆以确保轨距。枕木间距为600mm。当使用定型路基箱时,使用前应经检验验收确定符合要求。 3. 轨道两侧应在每根枕木上用道钉钉牢(或用压板压牢),不得缺乏和松动。轨道接头应错开,接头处应架在轨枕上,两端高差小于2mm,接头夹板应和轨道配套并应将螺栓全部装满、紧固。 4. 轨道水平偏差在纵横方向上小于1/1000。(应使用水平仪,在两条轨道上,10m范围内,分别测不于于三点,取期平均值)。 5. 距轨道终端1m处,设置极限位置阻挡器(止挡器),其高度应大于行走轮半径,以阻挡住断电后滑行塔吊不出轨。 6. 固定式塔吊基础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其设计计算和施工详图应列入塔吊专题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之一,施工后应经验收并有统计。 (九)电气安全 1. 塔吊电缆不许可拖地行走,应装设含有张紧装置电缆卷筒,随塔吊行走卷筒自动将电缆缠绕,预防电缆和枕木磨擦或被轨道上杂物缠绕发生事故。 2. 施工现场架空线路和塔吊安全距离,根据临时用电规范要求:“旋转臂架式起重机任何部位置或被吊物边缘10kV以下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当小于此距离时,应按要求搭设防护架,夜间施工应有36V彩泡(或红色灯泡),当起重机作业半径在架空线路上方经过时,其线路上方也应有防护方法。 3. 当现场采取TT系统时,塔吊应进行接地,其电阻值小于4Ω;当采取TN系统时,除作保护接零外,还应按临时用电规范要求做反复接地,其电阻值小于10Ω。 4. 塔吊反复接地应在轨道两端各设一组,对较长轨道,每隔30m再加一组接地装置。两条轨道之间应用钢筋或扁铁等作环形电气连接,轨和轨接头处应用导线跨接形成电气连接。 5. 塔吊保护接零和接地线必需分开。可将电源线送至塔吊道轨端部分配电箱,由该箱引出PE线和道轨反复接地线相连接,即相当PE线经过轨轮和设备外壳连接。 (十)安装验收 1. 塔吊试运转及验收分为三种情况:出厂前、大修后和反复使用安装后,这里关键指反复使用安装后试运转和验收。应包含下面多个部分: (1) 技术检验。检验塔吊坚固情况、滑轮和钢丝绳接触情况,电气线路、安全装置和塔吊安装精度。在无载荷情况下,塔身和地面垂直度偏差不得超出千分之三。 (2) 空载试验。按提升、回转、变幅、行走机构分别进行动作试验,并作提升、行走、回转联合动作试验。试验过程中碰撞各限位器,检验其灵敏度。 (3) 额定载荷试验。吊臂在最小工作幅度,提升额定最大起重量,重物离地20cm,保持十分钟,离地距离不变(此时力矩限制器应发出报警讯号)。试验合格后,分别在最大、最小、中间工作幅度进行提升、行走、回转动作试验及联合动作试验。 进行以上试验时,应用经纬仪在塔吊两个方向观察塔吊变形及恢复变形情况、观察试验过程中有没有异常现象,升温、漏油、油漆脱落等情况,进行统计、测定,最终确定合格能够投入运行。 对试运转及验收参与人员和检测结果应有具体如实统计,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定符合要求。 天津国际工程建设监理企业-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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