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工作细则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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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实施细则 (修订版) 广东省地质灾难防治协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基础要求和工作程序 2 第一节 基础要求 2 第二节 评定工作程序 4 第三章 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范围和等级 6 第一节 评定范围 6 第二节 评定等级 6 第四章 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技术要求 11 第一节 通常技术要求 11 第二节 评定指标及分级 12 第五章 地质环境条件调查和分析 14 第六章 地质灾难调查和分析 16 第七章 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 21 第八章 结果编制和提交 30 第九章 评审登记 30 第十章 附则 32 附录A地质灾难评定调查表 33 附录B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汇报编写参考提要 34 附录C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图件编制要求 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地质灾难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国务院相关加强地质灾难防治工作决定》(国发[]20号)、《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号公告)和行业标准《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规范》(DZ/T 0286-)等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地质环境条件及多年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工作实际情况,对《广东省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以期提升全省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工作水平及汇报质量,增强评定结果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满足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对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要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要求了不一样等级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基础要求、工作程序、基础内容、技术要求和工作方法。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适用于在广东省地质灾难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城市总体计划、村镇计划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要求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工作不能替换建设工程和计划各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或相关评价工作。 第五条 相关术语和定义 (一)地质灾难:不良地质作用引发人类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损失。关键包含滑坡、坍毁、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灾种。 (二)坍毁:指斜(边)坡上部分岩体或土体在重力作用下,忽然脱离母体,发生崩落、滚动、倾倒现象或过程。 (三)滑坡:指斜(边)坡上岩土体沿着一定软弱面(带),整体或部分顺坡向下滑(移)动坡面变形破坏现象或过程。 (四)泥石流:指山区沟谷或山坡上,因为暴雨、融雪等水源激发、含大量泥沙、石块等松散固体物特殊洪流。 (五)地面塌陷:指地表岩土体忽然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而造成灾难一个地质现象或过程。 (六)地裂缝:指地表岩土体产生开裂并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裂缝一个地质现象或过程。 (七)地面沉降:指因为地下松散岩土体固结或压缩,造成整体或局部地面垂直下沉变形地质现象或过程。 (八)不稳定斜坡:可能发生滑坡、坍毁等潜在隐患斜坡地段。 (九)地质环境条件:和人类生存、生活和工程设施依存相关地质要素,包含自然地理、区域地质、地层岩性、地质结构、岩土类型及其工程地质性质、水文地质和人类活动影响等。 (十)地质灾难易发区:含有发生地质灾难地质环境条件、轻易发生地质灾难地域。 (十一)发育程度:地质体在地质作用下变形和发展状态、空间分布特征。 (十二)危害程度:地质灾难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包含括地质灾难灾情和险情。灾情是指地质灾难已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程度;险情是指地质灾难潜在威胁人员数量、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及生态环境破坏程度。 (十三)诱发原因:引发地质体发生改变自然和人为活动要素。 (十四)不良地质现象:地质体已经或正在发生变形破坏地质现象或过程。 (十五)致灾地质作用:造成灾难发生地质作用。 (十六)致灾体:造成灾难发生地质体。 (十七)承灾对象:受灾难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 (十八)地质灾难危险性:地质体在诱发原因作用下发生地质灾难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包含拟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可能引发、加剧或工程本身遭受地质灾难可能性、危害程度及可能造成损失综合估量,可分为危险性大、危险性中等和危险性小三个等级。 (十九)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在查明多种致灾地质作用性质、规模和承灾对象经济社会属性基础上,从致灾体稳定性和致灾体和承灾对象遭遇概率上分析入手,对其潜在危险性进行客观评定,开展包含现实状况评定、估计评定、综合评定、建设用地适宜性评定及地质灾难防治方法提议等为关键内容技术工作。 (二十)地质灾难危险区:指显著可能发生地质灾难,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区域。 (二十一)用地适宜性评定:指依据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结果对拟建项目用地范围适宜性进行评定。用地适宜性分为适宜、基础适宜和适宜性差三个等级。 第二章 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基础要求和工作程序 第一节 基础要求 第六条 在地质灾难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需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汇报组成部分;在地质灾难易发区内进行城镇和村庄总体计划时,必需对计划和建设区进行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 第七条 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必需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引发、加剧及建设工程本身遭受地质灾难可能性做出评定,对工程建设区或计划区进行适宜性评定,提出有针对性防治方法。 第八条 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工作关键内容:在综合分析研究现有资料基础上,经过地质环境综合调查,说明工程建设区或计划区地质环境条件基础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或计划区多种地质灾难危害性和危险性,进行现实状况评定、估计评定和综合评定;评定拟建工程或计划场地适宜性,提出地质灾难防治方法和提议。 第九条 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必需开展以下关键工作: (一)充足搜集、综合分析和利用评定区及周围地域已经有遥感影像、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和地震等方面资料。 (二)在搜集上述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需时可合适进行钻探、物探、坑槽探及取样测试。 (三)依据踏勘和地质灾难调查,取得能够满足地质环境条件分析评定基础资料,合理确定评定范围。 (四)含有能够满足地质灾难危险性现实状况评定、估计评定和综合评定基础数据。 第十条 拟建工程征地范围处于危险性大区项目,评定汇报中应明确地质灾难具体防治方法,建设单位必需根据评定汇报要求,对地质灾难进行科学有效防治,确保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安全。相关部门负责跟踪检验防治方法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工作单位实施资质管理制度。负担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工作单位,必需取得正当有效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业务,并对评定结果质量负责。严禁挂靠资质和任务分包。 第十二条 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汇报评定人员必需是汇报评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关键评定人员(三人或以上)应该含有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汇报编制资格证书,其中必需有一人含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汇报完成后,由评审机构组织相关教授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经过并经评审机构登记后方可提交立项和用地审批使用。 第十四条 地质灾难调查必需重视已经有资料综合分析和利用,必需对评定区进行野外地质环境调查工作,还应遵照关键地段关键调查标准;提出地质灾难防治方法,必需遵照“预防为主、避让和治理相结合和全方面计划、突出关键”标准。 第十五条 评定工作结束后两年,工程建设仍未进行,应重新进行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工作。 第十六条 评定工作结束后,评定区地质环境条件发生重大改变(地形、水文地质条件改变或人类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改变很大)或工程建设方案改变大(工程地点改变或工程类型、性质改变)时,应重新进行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工作。 第二节 评定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工作程序可分为编制评定工作纲领、地质灾难综合调查、资料综合整理及汇报编制、汇报评审四个阶段,详见图2-1。 第十八条 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工作引用关键技术规范文件: 1、行业标准《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规范》(DZ/T 0286-); 2、《广东省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细则(修订版)》(广东省地质灾难防治协会); 3、《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GB 12328-90); 4、《1:2.5~1:5万工程地质调查规范》(GBD 14003-89); 5、《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勘查规范(1:50000)》(GB/T 14158-93); 6、《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7、《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T 50218-); 8、《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 9、《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 0219-); 10、《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 11、《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 1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13、《滑坡防治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DZ 0240-); 14、《滑坡坍毁泥石流灾难调查规范(1:50000)》(DZ/T 0261-); 15、《坍毁、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 0221-); 16、《地质灾难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 0222-); 1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除以上技术规范和标准外,具体项目可依据工程和计划类型,采取相关规范和标准。 否 是 地质环境基础特征分析 资料是否满足需要 搜集建设项目勘察、计划、设计资料 现 场 踏 勘 接收地质灾难评定委托 否 组织评定机构登记 是 教授组评审:是否满足技术要求 否 是 汇报质量自检:是否满足技术要求 评定汇报编制 结论和提议 建设用地适宜性分析及 地质灾难防治区划分析 地质灾难预防、治理方法分析 地质灾难综合评定 地质灾难现实状况评定 地质灾难估计评定 地质灾难类型确实定及评价要素选择 分析工程基础特征及其对地质 环境要求、影响 分析地质环境承受能 力和可能灾变种类 地质灾难综合调查 确定评定等级、评定工作区范围、 工作方法,编制评定工作纲领 提交委托方使用 图2-1 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工作程序图 第三章 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范围和等级 第一节 评定范围 第十九条 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范围,不应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计划用地范围内,应依据拟建项目标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难影响范围给予确定。评定范围应包含拟建工程用地和地质灾难影响区域,并考虑外围地质灾难对其影响。若危险性仅限于用地范围内,可按用地范围进行评定。 第二十条 不一样灾种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范围依据下列要求进行: (一)坍毁评定范围,应包含潜在坍毁体、坍毁危害区及坍毁缓冲区。 (二)滑坡评定范围,应包含潜在滑坡体、滑坡区及其危害范围。 (三)泥石流评定范围,应包含泥石流物源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即完整流域及其危害范围。 (四)地面沉降评定范围应包含沉降区域及可能影响范围。 (五)地面塌陷评定范围:岩溶地面塌陷评定范围应包含岩溶地面塌陷区及其可能影响范围;矿山地下采空区或地下空间地面塌陷评定范围包含位移角圈定塌落区、位移区及其影响范围。 (六)地裂缝评定范围应和推测地裂缝可能延展和影响范围一致。 第二十一条 评定范围应依据灾难类型和工程特点扩展到地质灾难影响边界。线状工程如铁路、公路等工程建设项目,通常应以线路中线向两侧及两端外扩500~1000m。非线状工程评定范围应依据实际情况合适外扩,通常应以征地红线外扩50m以上。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和计划区在强震区,工程场地内分布有可能产生显著错位或结构性裂缝断裂或发震断裂,评定范围应尽可能拓展到邻近地域活动断裂特殊结构部位,如:不一样方向活动性断裂交汇处、拐弯段、强烈活动部位、断面上不平滑处等。 第二十三条 在已进行过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城市计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时,若该建设工程处于已划定为危险性大区或危险性中等区段,还应按建设工程项目标关键性和工程特点进行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 第二十四条 区域性工程项目标评定范围,应依据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及工程类型确定。 第二节 评定等级 第二十五条 依据《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规范》(DZ/T 0286-)相关要求,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分级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和建设项目关键性划分为三级(表3-1)。对评定区所在地历史上已发生过危险性大、危害性大,且已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或已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地质灾难评定项目,均为一级评定项目。 表3-1 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分级表 地质环境条件 复杂程度 评定工作分级 建设项目关键性 复杂 中 等 简单 关键建设项目 一级 一级 二级 较关键建设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通常建设项目 二级 三级 三级 第二十六条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确定,应充足考虑地质环境条件特点及其对拟建工程项目及其周围地质环境影响程度进行划分(表3-2),并根据就高不就低标准进行判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关键性分类,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并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根据表3-3进行确定。 表3-2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表 复杂程度 判定原因 复 杂 中 等 简 单 区域地质背景 区域地质结构条件复杂,建设场地有全新世活动断裂,地震基础烈度大于Ⅷ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0.2g 区域地质结构条件较复杂,建设场地周围有全新世活动断裂,地震基础烈度Ⅶ度至Ⅷ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0.1~0.2g 区域地质结构条件简单,建设场地周围无全新世活动断裂,地震基础烈度小于或等于Ⅵ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小于0.1g 地形地貌 评定区跨越两种或两种以上地貌单元;相对高差大于200m,或地形坡度>30° 评定区跨越两种或两种以上地貌单元,相对高差50~200m,地形坡度10~30° 单一地貌单元,且相对高差小于50m,地形坡度小于10° 地质结构 褶皱断裂发育;有二组及以上张性断裂;或有多于4组裂隙,间距<0.3m,倾角改变大;岩体破碎 褶皱断裂较发育;偶见断裂,对稳定性和工程无重大影响;有3~4组节理裂隙,间距0.3~1.0m,倾角改变较大;岩体较破碎 无褶皱断裂;且<3组节理裂隙,倾角改变小,稳定性很好;岩体较完整 地层岩性和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 岩层倾角>45°,岩体为碎裂及散体结构结构;岩土分层多;岩土层厚度改变大,力学性质离散性大;岩土水理性能差,轻易出现崩解、渗漏破坏、淘蚀或软化 岩层倾角10~45°,岩体为层状-块状结构;岩土分层较多;工程岩土层厚度改变较大,力学性质离散性较大;岩土水理性能较差,可能出现崩解和渗漏破坏,通常无淘蚀、软化 岩层倾角<10°,岩体为整体结构;岩土分层少,厚度稳定。力学性质离散性小;岩土水理性能良好,不会出现崩解、渗漏破坏、淘蚀或软化 水文地质条件 具多层含水层,水位年际改变大于20m,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下水对场地稳定性、工程施工有重大影响 具二至三层含水层,水位年际改变5~20m,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地下水对场地稳定性、工程施工有较大影响 单层含水层,水位年际改变小于5m,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地下水对场地稳定性和工程施工无显著影响 现实状况地质灾难及不良地质现象 发育强烈,危害大 发育中等,危害中等 发育弱或不发育,危害小 人类活动对地质环境影响 强烈:填土边坡或土质挖方边坡>20m;岩质挖方边坡>30m;潜埋洞室,洞跨≥15m:水平一缓倾斜(0~60°)矿体地下采空区;对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程度大 中等:填土边坡或土质挖方边坡5~20m;岩质挖方边坡10~30m;潜埋洞室,洞跨<15m;陡倾斜(>60°)矿体地下采空区;对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程度中等 弱:填土边坡或土质挖方边坡<5m;岩质挖方边坡<10m;无潜埋洞室和地下采空区;对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程度轻微 注:每类条件中,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按“就高不就低”标准,有一条符合条件者即为该类复杂类型。 表3-3 建设项目关键性分类表 项目类型 划分指标(单位) 关键建设 较关键建设 通常建设 面积性 城镇和开发区 占地面积(km2) ≥2 0.5≤~<2.0 <0.5 住宅区 用地面积(km2) ≥0.5 0.1≤~<0.5 <0.1 新建村庄 人 口 ≥400 200≤~<400 <200 民 用 及 公 用 建 筑 民用建筑 层 数 (高度) ≥30 (≥50m) 15≤~<30 (24≤~<50m) <15 (<24m) 商 场 建筑面积(m2) ≥10000 3000≤~<10000 <3000 体育场、馆 座位(个) ≥10000 3000≤~<10000 <3000 宾 馆 床位(个) ≥1000 500≤~<1000 <500 会场、影剧院 座位(个) ≥1500 500≤~<1500 <500 娱乐场所 容纳人数(人) ≥1500 500≤~<1500 <500 独立展览馆、图书馆、档案馆、宗教场所、纪念馆 省级、广州市及以上 地级市 县级以下 高耸构筑物 高度(m) ≥200 50≤~<200 <50 液化石油气、煤气贮备厂 容积(m3) 单罐≥1000m3;或罐区总储量≥5000m3 单罐<1000m3;或罐区总储量<5000m3 —— 交 通 公 路 设计等级 新修二级以上 改造二级和三级 四级 城市道路 里程(km) ≥10 3≤~<10 <3 桥涵工程 桥梁等级 独立大桥:总长度≥500m;或单跨≥100m 大桥:长度100m~<500m;或单跨40≤~<100m 中桥及其以下桥 梁;长度<100m 隧道工程 长度(m) ≥1000 500≤~<1000 <500 机 场 全属这类 —— —— 铁 路 全属这类 —— —— 港口码头区 年吞吐量(万t) ≥200 10≤~<200 <10 内河港口 吨级(t) ≥1000 300≤~<1000 <300 地 铁 全属这类 —— —— 能源 风电 火力发电厂 单机容量(MW) ≥300 30≤~<300 <30 水电站 单机容量(MW) ≥200 20≤~<200 <20 核电站 全属这类 —— —— 变电站 线路电压(kV) ≥300 <300 —— 输电线路 线路长度(m) ≥500 100≤~<500 <100 供水 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 日供水量(m3) ≥50000 10000≤~<50000 <10000 地表水体取水口、自来水厂 日供水量(m3) ≥100000 30000≤~<100000 <30000 环境保护 污水处理厂 日处理量(m3) ≥10 50000≤~<10 <50000 生活垃圾处理场 日处理能力(t) ≥1500 500≤~<1500 <500 危险品处理 全属这类 教育卫生 高等学校 在校人数(人) ≥5000 3000≤~<5000 <3000 中小学、幼稚园 非住宿 在校人数(人) ≥ 1000≤~< <1000 住宿 在校人数(人) ≥300 200≤~<300 <200 医院、疗养院 床位(张) ≥800 300≤~<800 <300 工 厂 矿 山 无污染、无强烈震动工厂 按对应行业标准 (厂房跨度) 大型 (≥30m) 中型 (24≤~<30m) 小型 (<24m) 污染型工厂(含废水、废渣、放射性污染) 按对应行业标准 含有水或土壤污染可能中型以上工厂 含有水或土壤污染可能小型工厂 含有土壤污染可能小型工厂 矿山 边界影响范围(km) ≥1.0 0.5≤~<1.0 <0.5 矿山选矿厂 日处理量(t/d) ≥500 250≤~<500 <500 尾矿坝 库容(106m3) ≥1.0 0.1≤~<1.0 <0.1 水泥石灰岩矿山 露天 储量(万t) ≥3000 1000≤~<3000 <1000 地下 储量(万t) ≥1000 100≤~<1000 <100 土石方挡土 地下洞室 长度(m) ≥150 <150 —— 岩体挖方挡墙 长度(m) ≥30 20≤~<30 <20 挡土墙、路堤、土体挖方挡墙 高度(m) ≥20 10≤~<20 <10 土石方工程 土石方量或 挖填深度 ≥50000m3;挖填深度≥10m 30000≤~<50000m3;探填深度6≤~<10m <30000m3;挖填深度<6m 水利水运 沿海港口 集装箱、件杂、多用途码头 吨级(t) ≥0 10000≤~<0 <10000 散货、原油 ≥30000 10000≤~<30000 <10000 通航建筑和渠化整改工程 ≥300 100≤~<300 <100 船坞、船厂 ≥10000 3000≤~<10000 <3000 护岸、防波堤、导流堤等水工建筑 最大水深 m ≥8 4≤~<8 <4 水库 库容 (108m3) ≥1.0 0.1≤~<1.0 <0.1 农田水利 浇灌面积) 万亩 ≥50 5≤~<50 <5 其 它 放射性设施 全属这类 —— —— 广播电视中心 全属这类 —— —— 广播电视发射塔 高度(m) ≥100 50≤~<100 <50 电讯 含设备预算 总投资(万元) ≥5000 ≤~<5000 < 注:当建设项目关键性符合两个以上关键项时,按关键性等级最高一档确定。 第四章 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技术要求 第一节 通常技术要求 第二十八条 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必需在充足搜集和研究现有资料基础上,开展评定区地质灾难调查和评定工作。 (一)搜集气象水文、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区域地质、地震等资料及工程建设初步设计图或计划图。对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已经有资料不能满足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要求时,应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必需钻探或物探工作。 (二)在搜集和分析资料基础上,经过踏勘和地质环境和地质灾难调查,了解评定区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地层岩石、地质结构、水文地质、岩土性质和地质灾难发育现实状况及对拟建工程影响,判定地质环境复杂程度,进行地质灾难现实状况评定。 (三)综合分析研究工程项目特征和评定区地质环境条件,研究工程建设和地质环境相互影响,对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难进行估计评定。 (四)依据现实状况评定和估计评定结果,分区段划分出危险性等级,进行地质灾难危险性综合分区评定;评定建设场地用地适宜性,提出地质灾难防治方法和提议。 第二十九条 一级评定应有充足基础资料和半定量以上评价指标进行充足论证评定。 (一)搜集资料应含有判定坍毁、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难和判定岩土体力学性质半定量或定量评价指标。已经有资料无法满足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要求时,应补充钻探、物探等工作,取得必需测试数据。 (二)应依据建设工程特点,进行1:1000~1:10000(较长线状工程可选择l:25000~l:50000)百分比尺地质环境综合调查工作,按摄影应精度要求(在图幅面积10×10cm范围内,调查控制点不应少于5个)对地层岩石、地质结构、水文地质、岩土工程地质、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灾难等进行调查。 (三)必需对评定区内分布各类地质灾难危害性、危险性逐一进行现实状况评定。 (四)对评定区内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各类地质灾难进行半定量或定量估计评定。 (五)依据现实状况评定和估计评定结果,进行地质灾难危险性综合分区评定:评定建设场地用地适宜性,提出针对性强地质灾难防治方法和提议。 第三十条 二级评定应有足够基础资料和定性或半定量评价指标进行论证评定。 (一)搜集资料,应含有判定坍毁、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难及岩土体力学性质定性或半定量评价指标。当已经有资料无法满足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要求时,应补充钻探等工作,取得相关测试数据。 (二)应依据建设工程特点,进行1:1000~l:10000百分比尺地质环境综合调查工作,按摄影应精度要求(在图幅面积10×10cm范围内,调查控制点不应少于3个)对地层岩石、地质结构、水文地质、岩土工程地质、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灾难等进行调查。 (三)应对评定区内分布各类地质灾难危害性、危险性逐一进行现实状况评定。 (四)对评定区内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各类地质灾难进行定性或半定量(有条件时应定量)估计评定。 (五)依据现实状况评定和估计评定结果,进行地质灾难危险性综合分区评定;评定建设场地用地适宜性,提出针对性较强地质灾难防治方法和提议。 第三十一条 三级评定应有必需基础资料,进行定性分析评定,可参考一级评定内容合适从简,做出概略评定。三级评定综合调查精度要求为:在图幅面积10×10cm范围内,调查控制点不应少于2个。 第二节 评定指标及分级 第三十二条 在地质环境和地质灾难调查和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中(包含现实状况评定和估计评定)需要综合分析指标关键包含地质灾难诱发原因、发育程度、危害程度和危险性。 第三十三条 地质灾难诱发原因分类见表4-1。 表4-1 地质灾难诱发原因分类表 分类 滑坡 坍毁 泥石流 岩溶塌陷 采空塌陷 地裂缝 地面沉降 自然原因 地震、降水、融雪、融冰、地下水位上升、河流侵蚀、新结构运动 地震、降水、融雪、融冰、温差改变、河流侵蚀、树木根劈 降水、融雪融冰、堰塞湖溢流、地震 地下水位改变、地震、降水 地下水位改变、地震、 地震、新结构运动 新结构运动 人为原因 开挖扰动、爆破、采矿、加载、抽排水 开挖扰动、爆破、机械震动、抽排水、加载 水库溢流或垮坝、弃渣加载、植被破坏 抽排水、开挖扰动、采矿、机械震动、加载 采矿、抽排水、开挖扰动、震动、加载 抽排水 抽排水、油气开采 第三十四条 地质灾难发育程度分为强发育、中等发育和弱发育三级。各类地质灾难发育程度半定量-定量分析法详见本《细则》第七章,也可参考《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规范》(DZ/T 0286-)附录D(D1~D10)。 第三十五条 地质灾难危害程度分为危害程度大、危害程度中等和危害程度小三级,见表4-2。 表4-2 地质灾难危害程度分级表 危害程度 灾情 险情 死亡人数/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受威胁人数/人 可能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大 ≥10 ≥500 ≥100 ≥500 中等 >3~<10 >100~<500 >10~<100 >100~<500 小 ≤3 ≤100 ≤10 ≤100 注1:灾情:指已发生地质灾难,采取“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指标评价。 注2:险情:指可能发生地质灾难,采取“受威胁人数”“可能直接经济损失”指标评价。 注3:危害程度采取“灾情”或“险情”指标评价。 第三十六条 地质灾难危险性依据地质灾难发育程度和危害程度分为危险性大、危险性中等和危险性小三级,见表4-3。 表4-3 地质灾难危险性分级表 危害程度 发育程度 强 中等 弱 大 危险性大 危险性大 危险性中等 中等 危险性大 危险性中等 危险性中等 小 危险性中等 危险性小 危险性小 第五章 地质环境条件调查和分析 第三十七条 通常要求: (一)在充足搜集和分析评定区及相关相邻地域已经有地质环境资料基础上,应针对拟建工程或计划区特点,对评定区地质灾难形成地质环境条件进行调查。 (二)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调查用图应能充足反应评定区地质环境条件和灾难体特征,便于使用和阅读,百分比尺可酌情确定,通常不宜小于1:50 000。调查精度参见不一样等级评定要求。在对地质灾难形成有显著控制和影响微地貌、地层岩性、地质结构等关键部位或关键地段,可合适加密调查点。 (三)经过调查,应分析地质环境条件对评定区及周围地质灾难形成、分布和发育影响。 (四)经过综合分析,对评定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做出总体和分区段划分,并给出主导原因、隶属原因和诱发原因评定结论。 (五)野外调查应有野外统计本(表)、工作手图和实际材料图。 第三十八条 地质环境条件调查和分析内容: (一)调查及分析区域地质背景、评定区地形地貌等八个地质环境条件特征和改变规律及其对工程建设影响程度,其中包含: (1)区域地质背景:搜集区域地质及结构背景资料,分析判定在其背景下可能发育地质灾难及和评定区关系;搜集评定区及周围活动断裂资料,分析判定对评定区影响程度;搜集区域地震历史资料,分析判定地质活动对评定区影响及地壳稳定性。 (2)气象水文:搜集评定区期邻近区气象资料,关键包含气候类型特征、气温、降水、蒸发、湿度等,关键掌握和地质灾难关系亲密气象要素,如降水时空改变规律和特征、日最大降雨量、灾难性天气等;搜集分析评定区所在流域水文特征,关键包含流量、水位、洪涝、潮水位、风暴潮等。 (3)地形地貌:调查评定区地貌形态、类型、海拔、相对高差、成因、分布;地表植被种类、覆盖率、建筑物分布及特征等。关键调查和地质灾难相关地貌特征,关键包含:自然斜坡形态、类型、结构、坡度、高度;沟谷、河谷、河漫滩、阶地、冲洪积扇等分布特征;微地貌组合特征、相对年代及其演化历史;人工边坡、露天采矿场、水库、大坝、堤防、弃渣堆等分布、形态、规模及稳定状态。 (4)地层岩石:调查评定区地层时代、岩性岩相、结构结构、层序、分布、产状、厚度改变及接触关系等。 (5)地质结构:调查评定区结构形态、分布、特征、组合形式,结构面产状、形态、规模、性质、密度和相互关系,分析地质结构面对地质体成灾作用影响。 (6)岩土体类型及其工程地质条件:调查评定区岩土体分布、类型、岩性、组份、结构、物理力学性质;分析主体工程工程地质条件及不良地质现象。 (7)水文地质条件:调查评定区地下水类型、含水岩组分布和厚度、富水性(水量)、透水性,隔水层岩性、厚度、分布,分析地下水水力联络、水位及动态改变规律、水温、水质、腐蚀性、补径排条件等和对评定区岩土体影响及其和地质灾难关系。 (8)人类工程活动:调查评定区人类活动类型、强度、规模、分布及其对地质环境影响。 (二)分析各地质环境条件对评定区关键致灾地质作用形成、发育所起作用,划分出主导地质环境原因、隶属原因和激发原因,为估计评定提供依据。 (三)综合地质环境条件各原因复杂程度,对评定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作出总体评价;对于线状工程、区域性工程,还应分区段评价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 (四)相关区域地壳稳定性、高坝和高层建筑地基稳定性、隧道开挖过程中工程地责问题、地下开挖过程中多种灾难(岩爆、突水、瓦斯突出等)及矿山生产中排土场、矸石山、矿渣堆、尾矿库发生多种灾难和问题,不作为地质灾难危险性评定内容,但上述问题存在于评定区内,应在地质环境条件中进行叙述,并在评定汇报中提议含有相关资质单位按专业规范和要求进行专题评价。 第六章 地质灾难调查和分析 第三十九条 通常要求: (一)地质灾难调查应基础查明评定区及周围已发生(或潜在)多种地质灾难形成条件、活动规模、变形特征、诱发因索和形成机制等,对其稳定性(发育程度)进行初步评价。 (二)查明评定区地质灾难对生命财产和工程设施造成危害程度。 (三)在充足搜集和分析前人资料及实地踏勘基础上,应对下列区段进行关键调查: (1)不一样类型灾种易发区段; (2)岩体破碎、土体松散、结构发育而且存在适宜斜坡坡度、坡高、坡型自然斜坡区段; (3)工程设计挖方切坡、大面积填方区段; (4)潜在泥石流冲沟; (5)可能诱发岩溶塌陷范围; (6)采空区及其塌陷范围; (7)各类特殊性岩土分布范围。 (8)线性及区域性工程项目,所属范围内地质灾难易发区段、危险区段及危害性严重地质灾难点。 (四)对地质灾难体关键部位和影响范围内建筑物等,应进行拍照、录像或绘制素描图。 (五)搜集和调查评定区或周围地质灾难防治工程类型、效果和经验。 (六)调查时应填写地质灾难评定调查表(见附录A)。 第四十条 坍毁(危岩)调查内容和要求。 (一)坍毁所处自然地理位置。关键调查坍毁发生地地名,行政区位置(坐标、经纬度)、坍毁区自然经济情况。 (二)坍毁类型、规模、范围;坍毁体规模和崩落方向;发生时间。 (三)坍毁区地形地貌、地质结构,岩土体结构类型、结构面产状、开闭程度、力学属性、延伸及贯穿情况,风化程度、地下水位。 (四)调查坍毁区气象水文条件,分析坍毁原因,了解当地防治坍毁经验。 (五)调查坍毁体危害对象,经济损失,所在边坡潜在稳定性、防治方法及效果。 第四十一条 滑坡调查内容和要求。 (一)搜集当地滑坡史、易滑地层分布、水文气象、丁程地质、地质结构和遥感等资料。初步确定已发滑坡位置及潜在滑坡地段。 (二)滑坡地质环境条件调查。 (1)滑坡区地形地貌调查。包含滑坡区所处地貌类型、微地貌形态及其演变过程;滑坡发生地形部位、形态特征、坡度、相对高差;坡面特征、前缘临空面高度及倾角,有没有河流冲刷。 (2)滑坡区地层岩性调查。指地层时代,岩层类型,岩性组合特征,节理裂隙发育情况,风化程度。土质滑坡,应调查土类型、特征。 (3)滑坡区地质结构调查。关键调查滑坡区所处大地结构部位,结构结构面类型及其组合特征。 (4)滑坡区气象及水文地质调查。包含滑坡区地表水分布、改变和地下水出露、流量等和滑坡形成关系;滑坡发生前和发生时降雨量及降雨特征。 (5)地震调查。调查滑坡区历史地震情况和发生滑坡关系。 (6)人类经济工程活动调查。滑坡区是否有因修建公路、铁路和其它建筑设施,开挖坡脚、采石放炮和当地滑坡整改经验。 (三)已发生滑坡体调查内容和要求 (1)滑坡体所处自然地理位置。关键调查滑坡发生地地名,行政区位置(坐标、经纬度)、滑坡区自然经济情况。 (2)滑坡体基础数据和特征调查。 ①滑坡发生时间; ②滑坡体形态特征:滑坡前、后缘高程,滑坡壁相对高差、坡度、滑移特征(摩擦痕迹); ③滑坡体规模:包含滑坡长度、宽度、厚度和体积等; ④滑坡体表面特征:即滑体平均坡度,后缘、前缘及两侧特征,滑体分级、分块特征,滑坡裂缝位置、方向、深度、宽度、产生时间、切割关系和力学属性,滑坡鼓丘、滑坡平台和剪出口位置等特征; ⑤滑坡体组成物质类型:包含岩土类型、状态、产状、物理力学特征等; ⑥滑坡体运动特征:包含滑坡主滑方向、主滑段、抗滑段及其改变。在资料充足情况下,分析分级分块滑移特征,最大水平位移、垂直位移,最大滑速,按运动特征和滑移速度分类。滑坡带内、外建筑物、树木等变形、位移及其破坏时间和过程。 (3)滑坡损失及危害程度调查。包含人员伤亡,-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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