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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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和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工作,防范同业业务风险,促进同业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xx银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统一授信原则。同业统一授信应贯彻授信主体、形式、币种统一的原则,即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所有币种、所有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均应统一纳入同业授信范畴,不得多头授信,也不得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同业客户分支机构单独核定授信额度。 2.差别管理原则。在确定具体的授信额度时,应针对不同客户、不同产品类别的风险特征确定差别化的管理方式。 3.控制风险原则。控制风险指对授信申请、审核、审批、使用、监控等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的流程控制,并通过职能分离,实现相互制衡,严控相关风险。 4.促进业务发展原则,同业统一授信应以本行风险偏好和资本实力为出发点,立足本行实际,综合考虑业务发展需求,实现促进业务发展与控制风险的平衡。 第三条 我行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同业业务开展遵循我行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同业客户的业务范围: (一)同业融资类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存放同业、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信用证代付、保理代付)、回购式业务(含票据回购业务、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等)等同业融资业务; (二)同业投资类业务,是指我行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三)票据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票据贴现、转贴、质押类业务等; (四)或有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开证、代开票、担保类业务等; (五)通道类投资业务:主要为委托方(我行)自行负责业务前期尽职调查及业务运作管理,自行承担业务投资风险;受托人(合作同业机构)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的业务。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通道额度不占用授信额度;总行同业专营部门按我行规定对通道合作机构准入;合作名单确定后报总行有权机构对通道额度进行审议审批。 我行授信的非金融企业客户作为基础资产融资人的特殊目的载体业务,按照审批要求占用融资人授信额度和非银行同业客户的通道类额度; (六)委托投资业务:主要为我行募集理财资金等委托非银金融机构主动管理运作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集合信托计划、集合资管计划产品等; 委托投资额度纳入我行对受托人的同业授信统一管理,并按照委托投资余额的50%占用受托人在我行的同业授信额度。 (七)其他创新类业务:严格审核该类产品的业务模式、交易对手、增信措施、投资范围和基本要求等,由总行有权机构审批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限额 第五条 根据银行性质及资产规模将银行类同业机构划分为以下七类: (一)一类银行: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二)二类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渤海银行; (三)三类银行:资产规模在3000亿以上地方性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 (四)四类银行:资产规模在1500亿元到3000亿元地方性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 (五)五类银行:资产规模在800亿元到1500亿元地方性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 (六)六类银行:资产规模不足800亿的地方性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 (七)七类银行:资产规模不足800亿的省内地方性商业银行,包括焦作中旅银行、平顶山银行等。 第六条 银行类客户授信申请,原则上应根据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按照下表控制最高授信限额: 信用评级 评级得分 最高授信限额 AAA级 90分(含)以上 M*80% AA级 85分(含)—90分 M*70% A级 80分(含)—85分 M*60% BBB级 75分(含)—80分 M*50% BB级 65分(含)—70分 M*40% B级 60分(含)—65分 M*30% CCC级 55分(含)—60分 M*20% CC级 50分(含)—55分 M*10% C级 45分(含)—50分 原则上不予授信,总行同意的除外 D级 45分以下 不予授信 我行主动授信的银行同业客户,可暂不进行打分,按照以下分类原则控制主动授信限额: (一)一类银行按照净资产的0.8倍给予同业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亿); (二)二类银行按照净资产的0.6倍给予同业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亿); (三)三类银行按照净资产的0.5倍给予同业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亿); (四)四类银行按照净资产的0.4倍给予同业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亿); (五)五类银行按照净资产的0.3倍给予同业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50亿); (六)六类银行按照净资产的0.3倍给予同业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30亿); (七)七类银行按照净资产的0.3倍给予同业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30亿)。 对于可按照以上两种方法分别计算的最高授信限额结果,有权审批机构可结合具体业务情况审慎调整。 第七条 银行类同业机构的分类业务范围为: (一)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七类银行可在授信限额内开展同业融资类业务、同业投资类业务、票据类业务、或有类业务、其他资产业务(具体业务范围见附件1); (二)六类银行可在授信额度范围内开展同业拆借、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同业存单、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普通金融债、票据类业务、担保类业务。经总行审批同意后,也可审慎开展其他创新类业务。 第四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授信限额 第八条 非银行同业客户的授信限额原则上按以下执行: 非银行同业机构信用评级采取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方式,以百分制计算评级机构总得分,根据得分确定相应信用等级(评分表见附件)。 信用评级 评级得分 最高授信限额 最高通道类业务限额 AAA级 90分(含)以上 M*80% M*500% 且≤300亿元 AA级 85分(含)—90分 M*70% M*450% 且≤280亿元 A级 80分(含)—85分 M*60% M*400% 且≤260亿元 BBB级 75分(含)—80分 M*50% M*350% 且≤240亿元 BB级 65分(含)—70分 M*40% M*300% 且≤220亿元 B级 60分(含)—65分 M*30% M*250% 且≤200亿元 CCC级 55分(含)—60分 M*20% M*200% 且≤150亿元 CC级 50分(含)—55分 原则上不予授信,总行同意的除外 / / C级 45分(含)—50分 原则上不予授信,总行同意的除外 / / D级 45分以下 不予授信 注1:M=净资产 注2:基金管理公司的授信和基金管理公司的通道类合作限额计算基础为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乘数根据信用评级由高到低分别为3%、2.8%、2.6%、2.3%、2%、1.8%、1.5%。 注3:消费类金融公司:授信最高额度可在测算结果的基础上适当扩大2~4倍,最终由总行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我省辖内同业客户以及与我行开展的业务履约状况良好、风险控制有效或股东背景为银行金融机构的优质同业客户(含新成立客户),经总行有权机构审批同意,授信限额可适当扩大。 第九条 证券公司授信业务范围及额度占用规则 业务类别 业务类型 业务内容 占用系数 同业融资类业务 1.现券交易类业务 以券商为交易对手的现券交易类业务。 0 2.无质押债券融资业务 指我行直接认购以券商为发行主体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券商收益凭证、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公司债等债券。 1 3.债券回购类等资金融出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 信用债=1 利率债=0 4.其他资金融通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拆借等其他基于券商信用的资金融通业务等。 1 同业投资类业务 1.同业购买资产管理计划及收益权 1.投向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银行结构性存款、同业定期存款、银行承兑汇票、我行已保贴的商业承兑汇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等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最终风险承担主体的资产; 该银行业金融机构须在我行有足额剩余授信额度或按照有关审批流程获得授信额度。 2.投向包括但不限于以同业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及我行已保贴的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质押物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其他商业银行持有的特定目的载体受(收)益权; 3.受托人按照约定投资策略主动进行符合监管规定的组合配置的资产,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交易所、中证报价系统发行或流通的标准化产品等; 1 2.通道类业务 占用通道类业务额度 1 委外投资类业务 募集理财资金委托投资类业务 证券公司按照约定投资策略主动进行符合监管规定的组合资产配置和投资运作的其他集合/定向资管计划业务(我行授信的非金融企业客户作为融资人的除外) 0.5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授信业务范围及额度占用规则 业务类别 业务类型 业务内容 占用系数 同业融资类业务 1.现券交易类业务 以基金产品为交易对手的现券交易类业务。 0 2.债券回购类等资金融出业务 以基金公司或基金产品为交易对手,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以及其他基于基金管理公司信用的债券交易类业务。 信用债=1 利率债=0 3.其他资金融通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拆借等其他基于基金管理公司信用的资金融通和融资业务等。 1 同业投资类业务 1.同业购买资产管理计划及收益权 1.投向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银行结构性存款、同业定期存款、银行承兑汇票、我行已保贴的商业承兑汇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等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最终风险承担主体的资产; 该银行业金融机构须在我行有足额剩余授信额度或按照有关审批流程获得授信额度。 2.投向包括但不限于以同业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及我行已保贴的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质押物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其他商业银行持有的特定目的载体受(收)益权; 3.受托人按照约定投资策略主动进行符合监管规定的组合配置的资产,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交易所、中证报价系统发行或流通的标准化产品等; 1 2.通道类业务 占用通道类业务额度 1 委外投资类业务 募集理财资金委托投资类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约定投资策略主动进行符合监管规定的组合资产配置和投资运作的其他集合/定向资管计划业务(我行授信的非金融企业客户作为融资人的除外) 0.5 第十一条 信托机构同业客户合作授信范围及额度占用规则 业务类别 业务类型 业务内容 占用系数 同业融资类业务 1.现券交易类业务 以信托机构为交易对手的现券交易类业务。 0 2.其他资金融通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拆借等其他基于信托机构信用的资金融通和融资业务等。 1 同业投资类业务 同业购买信托计划及收益权 1.投向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银行结构性存款、同业定期存款、银行承兑汇票、我行已保贴的商业承兑汇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等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最终风险承担主体的资产; 该银行业金融机构须在我行有足额剩余授信额度或按照有关审批流程获得授信额度。 2.投向包括但不限于以同业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及我行已保贴的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质押物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其他商业银行持有的特定目的载体受(收)益权; 3.受托人按照约定投资策略主动进行符合监管规定的组合配置的资产,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交易所、中证报价系统发行或流通的标准化产品等; 1 通道类业务 占用通道类业务额度 1 委外投资类业务 募集理财资金委托投资类业务 信托机构按照约定投资策略主动进行符合监管规定的组合资产配置和投资运作的其他信托计划业务(我行授信的非金融企业客户作为融资人的除外) 0.5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同业客户授信范围及额度占用规则 业务类别 业务类型 业务内容 占用系数 同业融资类业务 1.现券交易类 以保险公司为交易对手的现券交易类业务。 0 2.无质押债券融资业务 指我行直接认购以保险机构为发行主体的债券。 1 3.债券回购类等资金融出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以及其他基于交易对手信用的债券交易类业务。 信用债=1 利率债=0 4.其他资金融通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拆借等其他基于保险机构信用的资金融通和融资业务等。 1 同业投资类业务 同业购买资产管理计划及收益权 1.投向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银行结构性存款、同业定期存款、银行承兑汇票、我行已保贴的商业承兑汇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等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最终风险承担主体的资产; 该银行业金融机构须在我行有足额剩余授信额度或按照有关审批流程获得授信额度。 2.投向包括但不限于以同业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及我行已保贴的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质押物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其他商业银行持有的特定目的载体受(收)益权; 3.受托人按照约定投资策略主动进行符合监管规定的组合配置的资产,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交易所、中证报价系统发行或流通的标准化产品等; 1 通道类业务 占用通道类业务额度 1 委外投资类业务 募集理财资金委托投资类业务 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约定投资策略主动进行符合监管规定的组合资产配置和投资运作的其他集合/定向资管计划业务(我行授信的非金融企业客户作为融资人的除外) 0.5 第十三条 以类信贷业务为主业的非银同业机构授信业务及额度占用规则: 主要涵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 业务类别 业务类型 业务内容 占用系数 同业融资类业务 资金融通 同业借款、同业拆借(拆出)或认购的特殊目的载体底层资产融资人为上述非银金融机构等。 1 债券融资 认购上述非银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1 同业投资类业务 资产类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认购上述非银金融机构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优先级份额等。 1 通道类业务 按照实际业务规模占用通道类业务额度 / 第十四条 财务公司授信业务及额度占用规则 业务类别 业务类型 业务内容 占用系数 同业融资类业务 资金融通 同业借款、同业拆借(拆出)。 1 债券融资 认购财务公司发行的债券。 1 同业投资类业务 资产类业务 认购的特殊目的载体底层资产融资人为财务公司 1 票据类业务 财务公司信用类票据业务 票据贴现、代开银行承兑汇票等 1 银行信用类票据业务 质押银行承兑汇票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及票据池业、转贴现业务等 占用承兑人在我行授信额度或财务公司在我行100%授信额度 通道类业务 占用通道类业务额度 1 财务公司授信原则上应纳入所在企业集团统一授信管理。 第十五条 其他金融同业机构授信合作业务可根据业务开展需要进行上报,额度占用规则参照以上规定。 第五章 授信额度的调剂 第十六条 额度调剂规则为风险系数高的额度可以直接用于办理风险系数低的授信业务品种,风险系数相同的品种可相互调剂。风险系数低的额度不可用于办理风险系数高的授信业务品种。 第十七条 授信额度串用规则: 1.授信额度串用规定须在授信审批时明确,批复中未写明禁止串用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额度串用规则和要求执行。 2.额度内各产品之间可相互串用,额度之间的调剂经额度管理部门同意后报送有权机构审批,审批通过后可按调剂后的大类额度进行占用。 3.各产品按照授信金额与额度占用系数的乘积占用授信额度,续作各类业务。 第十八条 在授信批复范围内,且符合额度调剂规则的前提下,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额度管理部门可将额度在使用部门或产品间进行调剂,额度使用部门可以对分配的授信额度进行调剂。 第六章 授信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授信发起部门应通过现场或非现场形式,收集客户最新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财务报表、外部评级、股权结构、资产质量等),评估客户信用风险。若确实无法提供的,申报行或部门应提供合理、充分的书面说明。授信主办部门及同业票据部须对无此资料是否影响我行对其授信额度测算进行评价,在不影响打分卡取值来源可靠性的情况下,可报有权机构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具体申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本行内部送审材料 1.授信项目上报意见表(含同业专营部门审查意见表)。 2.同业客户授信项目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基本情况、客户经营业绩及财务分析,授信原因、授信品种、还款来源、风险分析、分行或部门意见、外部评级报告等)。 3.评分卡。 4.授信业务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银行同业客户资料 1.上两年经外部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 2.反映客户基本经营及财务情况的公开信息资料以及外部权威机构的评级等。 3.授信业务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非银行同业客户资料 1.营业执照、业务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基础资料。 2.上两年经外部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 3.贷款卡及贷款明细、或有负债明细。 4.反映客户基本经营及财务情况的公开信息资料以及外部权威机构的评级等。 5.授信业务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授信审批时间 第二十一条 本行主动授信的同业客户可采用批量申请的方式。原则上我行主动授信客户限于主要为银行类同业客户;主动授信客户的调查资料主要依据公开信息渠道和本行认可的信息来源(如同业互联网上披露的最新年度报告或招股说明书、外部评级报告等)收集有关授信信息和资料。 我行主动授信的同业客户缺失调查资料的,首次发生授信业务经营机构需及时补充完整调查资料。 通道类业务合作机构及限额,可采用主动批量准入的方式确定,准入资料可依据公开信息渠道和本行认可的信息来源收集有关准入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同业客户授信采用集中授信和分散授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集中授信时间一般为每年的二季度,一般应在客户上年度年报公布后2个月内发起。 第二十四条 分散授信可根据业务需要随时发起。 第二十五条 授信业务的复议 按照我行复议制度执行并向原终审机构提请复议。原则上一笔授信业务只能复议一次。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对未落实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相关部门、人员,视情况和影响按照《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制度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如遇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调整,应以合规要求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度;如因市场变化、同业竞争等因素须对制度中相关规定有所突破,须经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xx银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银行类同业客户授信产品明细表及额度占用规则 2.xx银行银行类同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分表 3.xx银行保险公司类同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分表 4.xx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类同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分表 附件1 银行类同业客户授信产品明细表及额度占用规则 业务品种大类 业务品种细项 一类行 二类行 三类行 四类行 五类行 六类行 七类行 额度占用 系数 同业融资类 存放同业 √ √ √ √ √ √ 占用交易对手额度 1 信用证代付 √ √ √ √ √ √ 占用交易对手额度 1 票据回购业务 √ √ √ √ √ √ 占用交易对手额度 1 同业借款 √ √ √ √ √ √ 占用交易对手额度 1 保理代付 √ √ √ √ √ √ 占用交易对手额度 1 同业拆借 √ √ √ √ √ √ √ 占用交易对手额度 1 债券质押式回购 √ √ √ √ √ √ √ 占用交易对手额度(信用债按100%占用,利率债0%) 1 (0) 债券买断式回购 √ √ √ √ √ √ √ 占用交易对手额度(信用债按100%占用,利率债0%) 1 (0) 同业投资类 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同业存单 √ √ √ √ √ √ √ 占用发行人额度 1 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普通金融债 √ √ √ √ √ √ √ 占用发行人额度 1 保本理财 √ √ √ √ √ √ 占用交易对手额度 1 非保本理财 √ √ √ √ √ √ 1.1 单笔购买信托计划或受让或转让其受益权、单笔购买资产管理计划或受让或转让其收益权 投资标的为: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银行结构性存款、同业存款、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等金融机构债权 √ √ √ √ √ √ 占用金融机构额度 1 投资标的为:银行承兑汇票 √ √ √ √ √ √ 占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额度 1 票据类 票据贴现 √ √ √ √ √ √ √ 占用贴现企业低风险授信额度和承兑行额度 1 票据买断式转贴现 √ √ √ √ √ √ √ 买断式转贴:占用承兑行额度或交易对手授信额度 1 票据质押类业务 回购类业务:占用回购方额度 质押授信类业务:占用承兑人额度,授信客户额度占用根据审批结果执行 1 或有类 代开证 √ √ √ √ √ √ 占用被代理单位的额度 1 代开票 √ √ √ √ √ √ 占用被代理单位的额度 1 担保类 √ √ √ √ √ √ 占用被担保单位的额度和担保人额度 1 其他资产业务 其他资产业务 √ √ √ √ √ √ 附件2 xx银行银行类同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分表 一、信用评分表 组成部分 评分要素 分值 机构实际状况 得分 资产质量与规模 (权重32%) 不良贷款率 7 关注类贷款率 5 不良贷款拨备率 9 业务集中度风险 5 资产规模 6 流动性 (权重19%) 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 7 贷款/总资产 6 流动性融资渠道 6 资本实力 (权重17%) 核心资本充足率 5 一般资本充足率 5 所有者权益/总资产 4 次级债期限结构 3 盈利能力 (权重16%) 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4 净利润/平均总资产 4 拨备前收益/风险资产 4 收益稳定性 4 公司管理情况 (权重16%) 竞争实力 3 市场份额 3 市场信誉 3 监管评级 5 近年来无重大违规事件 2 合 计 100 二、评分要素的权重、指标值和分值 (一)资产质量 评分要素 数据来源 权重 指标值 分值 不良贷款率 不良贷款余额/贷款总额 22% <0.5% >=0.5%且<0.65% >=0.65%且<0.85% >=0.85%且<1.2% >=1.2%且<2% >=2%且<2.5% >=2.5%且<5% >=5.0% 新成立不足2年 100 90 80 70 60 50 30 0 50 关注类贷款率 关注类贷款余额/贷款总额 16% ≤3% (3%,6%) [6%,10%] >10% 新成立不足1年 100 80 60 0 50 拨备覆盖率 (专项准备+特种准备+一般准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28% <100% >= 100% 且 <150% >= 150% 且 <200% >= 200% 且 <300% >= 300% 且 <400% >= 400% 且 <600% >=600% 0 30 60 70 80 90 100 业务集中度风险(集团) 16% <10% >=10%且<12% >=12%且<15% >=15%且<20% >=20% 未披露 100 80 60 30 0 50 资产规模 19% >=4000亿 >=3000亿且<4000亿 >=2000亿且<3000亿 >=1000且<2000亿 >=500且<1000亿 >=200且<500亿 >=100且<200亿 <100亿 新成立不足2年 100 80 70 60 45 30 20 10 50 (二)流动性 评分要素 数据来源 权重 指标值 分值(区间取十的倍数) 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 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 36.84% <15.0% >= 15.0% 且 < 20.0% >= 20.0% 且 <25.0% >= 25.0% 且 <30.0% >= 30.0%且 <40% >= 40.0%且 <55% >= 55.0%且 <75% >75% 0 30 50 60 70 80 90 100 贷款/总资产 贷款/总资产 31.58% < 60.0% >= 60.0% 且 < 65.0% >=65.0% 且 < 70.0% >= 70.0% 且 < 75.0% >= 75.0% 且 < 80.0% >= 80.0% 100 90 75 50 25 0 流动性融资渠道 31.58% 足够的无条件承诺 有限的无条件承诺 有条件的承诺 无承诺 没有提及 100 80-90 60-70 0 50 (三)资本实力 评分要素 数据来源 权重 指标值 分值 核心资本充足率 核心资本/加权风险资产总额 28% <3.0% >= 3.0% 且 < 4.0% >= 4.0% 且 <6.0% >= 6.0% 且 <10.5% >= 10.5% 且 <15% >= 15% 且 <20% >= 20% 0 40 60 70 80 90 100 资本充足率 (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加权风险资产总额 28% <4.0% >=4% 且 <6% >=6% 且 < 8.0% >= 8.0% 且 <11% >= 11% 且 <13% >=13% 且 <18% >= 18%且 <25% >= 25% 0 20 40 60 70 80 90 100 所有者权益/总资产 所有者权益/总资产 22% < 3.5% >=3.5% 且 < 3.75% >= 3.75% 且 < 4.0% >= 4.0% 且 < 5.0% >= 5.0% 且 < 6.0% >= 6.0% 0 40 50 60 80 100 次级债期限结构 22% 长期(1年后到期) 混合(长期、短期均有) 短期(1年内到期) 没有次级债 100 50 0 100 (四)盈利能力 评分要素 数据来源 权重 指标值 分值 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25% < 4.0% >= 4.0% < 7.0% >= 7.0% 且 <11.0% >= 11.0% 且< 15.0% >= 15.0% 且 <25.0% >= 25.0% 且 <35.0% >= 35.0% 0 20 40 60 80 90 100 净利润/平均总资产 净利润/平均总资产 25% <0.2% >= 0.2% 且 < 0.4% >= 0.4% 且 < 0.6% >= 0.6% 且 < 0.9% >= 0.9% 且 <1.3% >= 1.3% 且 <2.0% >= 2.0% 且 <3.0% >= 3.0% 0 20 40 60 70 80 90 100 拨备前收益/风险资产 (利润总额+资产减值准备支出)/风险加权资产 25% < 1.0% >= 1.0% 且< 1.25% >= 1.25% 且< 1.5% >= 1.5% 且< 2.0% >= 2.0% 且< 2.25% >= 2.25% 且< 2.5% >= 2.5% 且< 2.75% >= 2.75% 且< 3.0% >= 3.0% 0 20 35 50 60 70 80 90 100 收益稳定性 25% 最近三年净利润较上年每年均提高15%以上 最近三年净利润较上年每年均提高10%-15% 最近三年净利润较上年每年均提高7%-10% 收益不稳定或亏损 100 80 50 0 (五)管理情况 评分要素 权重 指标值 分值(区间取10的倍数) 竞争实力 18.75% 很强 强 一般 有限的 弱 100 80-90 60-70 30-50 0-20 市场份额 18.75% 高 高于平均水平 中等 低 很低 100 80-90 60-70 30-50 0-20 市场信誉 18.75% 很高 高 一般 低 很低 100 80-90 60-70 30-50 0-20 监管评级 31.25% 2a--1级 3a--2b 4a--3b 4c--4b 5级--6级 100 70-90 40-60 20-30 0 近年来无重大违规事件 12.5% 有 无 100 0 附件3 xx银行保险公司类同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分表 一.评分表结构 组成部分 评分要素 权重 机构实际状况 得分 产品质量 融资风险率 6 投资组合质量 6 不良资产/净资产 6 综合赔付率(财险公司适用) 7 退保率(寿险公司适用) 7 资本实力 偿付能力充足率 9 实际资本 8 资本比率 8 盈利能力 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5 综合费用比率 5 资金运用收益率 4 保费增长率 4 公司情况 竞争实力 4 市场份额 4 营销渠道 4 市场信誉 4 管理情况 行业综合排名 6 公司治理 5 外部评级(含监管评级) 5 合 计 100 二、评分要素的权重、指标值和分值 (一)产品质量 评分要素 数据来源 占该部分的权重 指标值 分值 融资风险率 卖出回购证券/(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24% >= 60.0% > 54.0% 且 < 60% > 51.0% 且 <= 54.0% > 48.0% 且 <= 51.0% > 45.0% 且 <= 48.0% > 42.0% 且 <= 45.0% > 39.0% 且 <= 42.0% > 36.0% 且 <= 39.0% > 33.0% 且 <= 36.0% > 30.0% 且 <= 33.0% <= 30.0%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投资组合质量 企业提供及外部评价 24% 产品多样化,盈利能力强 产品较集中,盈利能力强 产品多样化,盈利能力中 产品较集中,盈利能力中 产品多样化,盈利能力弱 产品较集中,盈利能力弱 100 80 60 40 20 0 综合赔付率 (财险公司适用) (赔款支出+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赔款支出-摊回分保赔款-追偿款收入)/(保险业务收入合计-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长期责任准备金+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 28% > 90% > 88% 且 <= 90% > 86% 且 <= 88% > 84% 且 <= 86% > 82% 且 <= 84% > 80% 且 <= 82% > 78% 且 <= 80% > 76% 且 <= 78% > 73% 且 <= 76% > 70% 且 <= 73% <= 70%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退保率 (寿险公司适用) 退保金/(上期未决赔款准备金+上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上期寿险责任准备金+上期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上期责任准备金+保险业务收入合计) 28% 10% > 9% 且 <= 10% > 8% 且 <= 9% > 7% 且 <= 8% > 6% 且 <= 7% > 5% 且 <= 6% > 4% 且 <= 5% > 3% 且 <= 4% < = 3% 0 14 26 39 51 64 76 89 100 (二)资本实力 评分要素 数据来源 占该部分的权重 指标值 分值 偿付能力充足率 36% >= 510% >= 470% 且<510% >= 430% 且 <470% >=390% 且 <430% >=350% 且 <390% >= 310% 且 <350% >= 270% 且 <310% >=230% 且 <270% >= 190% 且 <230% <190%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0 实际资本 (短期借款+拆入资金+卖出回购证券+应付次级债+长期借款+少数股东权益) / 股东权益合计 32% >= 70亿 >= 63亿且 <70亿 >= 56亿且 <63亿 >= 49亿 且 <56亿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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