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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标准规范.doc

  • 上传人:天****
  • 文档编号:2740489
  • 上传时间: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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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建筑工程 抗震 设计 标准规范
    资源描述: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 前言 汶川地震表白,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建筑,在遭遇比本地设防烈度高一度地震作用下,没有浮现崩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生命安全。阐明国内在1976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房屋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大震”不崩塌设防目的进行抗震设计决策,是对的。 依照建设部贯彻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规定,根据地震局修编灾区地震动参数第1号修改单,相应变更了灾区设防烈度,并拟增长某些条文修订,共计改动28~29条,其内容记录如下: 1. 灾区设防烈度变更,涉及四川、陕西、甘肃,共3条。 2. 材料性能按产品原则修改,2条,其中有强制性条文1条。 3. 强制性条文15条。原有条文文字调节6条,重要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方案设计;删去关于隔震、减震合用范畴限制规定1条;新增涉及构造构件基本规定、预制装配式楼盖、山区场地、非构造构件、楼梯间、专门施工规定8条。 4. 其她修改8~9条,涉及坡地、单跨框架、土木石民居构造办法,以及楼梯参加整体计算等。 本报批稿中,下划线为修改内容,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3.1.1 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标《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原则》GB 50223拟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3.1.2 (删除) 3.1.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抗震设防原则,均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原则》GB 50223规定。 [修订阐明] 划分不同抗震设防类别并采用不同设计规定,是在既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减轻地震灾害重要对策之一。 本规范3.1.1条~3.1.3条内容已经由分类原则GB50223予以规定,本次修订可直接引用,不再重复规定。 3.3.1 选取建筑场地时,应依照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状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关于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规定;当无法避开时应采用有效办法。对危险地段,禁止建造甲、乙类建筑,不应建造丙类建筑。 [修订阐明] 本次修订,对在危险地段建造房屋建筑规定,作了局部调节。 3.3.5 山区建筑场地和地基基本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山区建筑场地应依照地质、地形条件和使用规定,因地制宜设立符合抗震设防规定边坡工程;边坡应避免深挖高填,坡高大且稳定性差边坡应采用后仰放坡或分阶放坡。 2 建筑基本与土质、强风化岩质边坡边沿应留有足够距离,其值应依照抗震设防烈度高低拟定,并采用办法避免地震时地基基本破坏。 [修订阐明]: 本条是新增,针对山区房屋选址和地基基本设计,提出明确抗震规定。 3.4.1 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规定,不规则建筑方案应按规定采用加强办法;特别不规则建筑方案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用特别加强办法;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建筑方案。 [修订阐明]: 本次修订,对建筑方案各种不规则性,分别给出解决对策,以提高建筑设计和构造设计协调性。 3.5.4 构造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构造应按规定设立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构造柱、芯柱,或采用配筋砌体等。 2 混凝土构造构件应控制截面尺寸和纵向受力钢筋与箍筋设立,防止剪切破坏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压溃先于钢筋屈服、钢筋锚固先于构件破坏。 3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应配有足够非预应力钢筋。 4 钢构造构件应避免局部失稳或整个构件失稳。 5 多、高层混凝土楼、屋盖宜优先采用现浇混凝土板。当采用混凝土预制装配式楼、屋盖时,应从楼盖体系和构造上采用办法保证各预制板之间连接整体性。 [修订阐明] 本条针对预制混凝土板在强烈地震中容易脱落导致人员伤亡震害,增长了推荐采用现浇楼、屋盖,特别强调装配式楼、屋盖需加强整体性基本规定。 3.6.6 运用计算机进行构造抗震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模型建立、必要简化计算与解决,应符合构造实际工作状况;计算中应考虑楼梯构件影响。 2 计算软件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范及关于原则规定,并应阐明其特殊解决内容和根据。 3 复杂构造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内力和变形分析时,应采用不少于两个不同力学模型,并对其计算成果进行分析比较。 4 所有计算机计算成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 [修订阐明] 本次修订,考虑到楼梯梯板等具备斜撑受力状态,对构造整体刚度有较明显影响。建议在构造计算中予以恰当考虑。 3.7.3 附着于楼、屋面构造上非构造构件,以及楼梯间非承重墙体,应采用与主体构造可靠连接或锚固等避免地震时崩塌伤人或砸坏重要设备办法。 [修订阐明] 本条新增疏散通道楼梯间墙体抗震安全性规定,提高对生命保护。 3.7.4 框架构造围护墙和隔墙,应考虑其设立对构造抗震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立而导致主体构造破坏。 [修订阐明] 本条新增为强制性条文,以加强围护墙、隔墙等建筑非构造构件抗震安全性,提高对生命保护。 3.8.1 隔震与消能减震设计,应重要应用于使用功能有特殊规定建筑及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建筑。 [修订阐明] 近年来,隔震和减震技术比较成熟,本条改为非强制条文。 3.9.2 构造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规定: 1 砌体构造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普通砖和烧结多孔砖强度级别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级别不应低于M5; 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强度级别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级别不应低于M7.5。 2 混凝土构造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强度级别,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级别为一级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 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2) 抗震级别为一、二级框架构造,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比值不应不大于1.25;钢筋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原则值比值不应不不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不大于9%。 3 钢构造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材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比值不应不不大于0.85; 2)3) 钢材应有明显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不大于20%; 钢材应有良好焊接性和合格冲击韧性。 [修订阐明] 本条将烧结粘土砖改为烧结砖,合用范畴更宽些。 新增长钢筋伸长率规定,是控制钢筋延性重要性能指标。其取值根据产品原则《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某些: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规定钢筋抗震性能指标提出。 构造钢材性能指标,按钢材产品原则《建筑构造用钢》GB/T 19879-规定性能指标,将分子、分母对换,改为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比值。 3.9.3 构造材料性能指标,尚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钢筋宜优先采用延性、韧性和焊接性较好钢筋;普通钢筋强度级别,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HRB400级热轧钢筋,也可采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HRB335级热轧钢筋;箍筋宜选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HRB335、HRB400级热轧钢筋。 注: 钢筋检查办法应符合现行国标《混凝土构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规定。 2 混凝土构造混凝土强度级别,9度时不适当超过C60,8度时不适当超过C70。 3 钢构造钢材宜采用Q235级别B、C、D碳素构造钢及Q345级别B、C、D、E低合金高强度构造钢;当有可靠根据时,尚可采用其他钢种和钢号。 [修订阐明]: 本次修订,考虑到产品原则《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某些: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增长了抗震钢筋性能指标(强度级别编号加字母E),条文作了相应改动。 3.9.4 当需要以强度级别较高钢筋代替原设计中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承载力设计值相等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抗裂验算等规定。 [修订阐明] 本条新增为强制性条文,以加强对施工质量监督和控制,实现预期抗震设防目的。文字有所修改,将构造规定等详细化。 3.9.6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芯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墙砖房中砖抗震墙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芯柱和框架梁柱。 [修订阐明] 本条新增为强制性条文,以加强对施工质量监督和控制,实现预期抗震设防目的。 4.1.8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边沿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稳定性外,尚应预计不利地段对地震动也许产生放大作用,其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依照不利地段详细状况拟定,在1.1~1.6范畴内采用。 [修订阐明] 本条新增为强制性条文,以加强山区建筑抗震能力。 5.4.3 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各类构造构件承载力抗震调节系数均应采用1.0。 [修订阐明] 本条新增为强制性条文。 6.1.5 框架构造和框架-抗震墙构造中,框架和抗震墙均应双向设立,柱中线与抗震墙中线、梁中线与柱中线之间偏心距不不大于柱宽1/4时,应计入偏心影响。高层框架构造不应采用单跨框架构造,多层框架构造不适当采用单跨框架构造。 [修订阐明]: 本条补充了控制单跨框架构造合用范畴规定。 7.1.2 多层房屋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状况下,房屋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7.1.2规定。 表7.1.2 房 屋 层 数 和 总 高 度 限 值(m) 房 屋 类 别 最 小 厚 度 (mm) 烈 度 6 7 8 9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多 层 砌 体 普通砖 多孔砖 多孔砖 小砌块 240 240 190 190 24 21 21 21 8 7 7 7 21 21 18 21 7 7 6 7 18 18 15 18 6 6 5 6 12 12 ― ― 4 4 ― ― 底部框架-抗震墙 多排柱内框架 240 240 22 16 7 5 22 16 7 5 19 13 6 4 ― ― ― ― 注:1 房屋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重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半地下室应容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1/2高度处; 2 室内外高差不不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容许比表中数据恰当增长,但不应多于1m; 3 乙类多层砌体房屋应容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但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减少3m。 4 本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涉及配筋混凝土空心小型砌块砌体房屋; 2 对医院、教学楼等横墙较少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7.1.2规定减少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多层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注:横墙较少指同一楼层内开间不不大于4.20m房间占该层总面积40%以上。 3 横墙较少多层砖砌体住宅楼,当按规定采用加强办法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规定期,其高度和层数应容许仍按表7.1.2规定采用。 [修订阐明] 本条补充了属于乙类多层砌体构造房屋高度和层数控制规定。 7.1.3 普通砖、多孔砖和小砌块砌体承重房屋层高,不应超过3.6m;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底部和内框架房屋层高,不应超过4.5m。 注:当使用功能确有需要时,采用约束砌体等加强办法普通砖墙体层高不应超过3.9m。 [修订阐明] 作为例外,本条补充了砌体构造层高采用3.9m条件。 7.1.7 多层砌体房屋构造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构造体系。 2 纵横墙布置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持续;同一轴线上窗间墙宽度宜均匀。 3 房屋有下列状况之一时宜设立防震缝,缝两侧均应设立墙体,缝宽应依照烈度和房屋高度拟定,可采用50~100mm: 1)房屋立面高差在6m以上; 2)房屋有错层,且楼板高差较大; 3)各某些构造刚度、质量截然不同。 4 楼梯间不适当设立在房屋尽端和转角处。 5 烟道、风道、垃圾道等不应削弱墙体;当墙体被削弱时,应对墙体采用加强办法;不适当采用无竖向配筋附墙烟囱及出屋面烟囱。 6 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跨度较大房屋,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7 不应采用无锚固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 [修订阐明] 本条补充了对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砌体房屋楼、屋盖体系规定,以加强横墙较少、跨度较大房屋楼、屋盖整体性。 7.3.1 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应按下列规定设立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如下简称构造柱): 1 构造柱设立部位,普通状况下应符合表7.3.1规定。 2 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多层房屋,应依照房屋增长一层后层数,按表7.3.1规定设立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纵墙均应按外墙解决。 3 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房屋,应依照房屋增长一层后层数,按表7.3.1规定设立构造柱;当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房屋为外廊式或单面走廊式时,应按2款规定设立构造柱,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长二层后层数对待。 表7.3.1 砖房构造柱设立规定 房 屋 层 数 设 置 部 位 6度 7度 8度 9度 四、五 三、四 二、三 楼、电梯间四角,楼梯段上下端相应墙体处;外墙四角和相应转角; 错层部位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 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 较大洞口两侧 隔15m或单元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 六、七 五 四 二 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 八 六、七 五、六 三、四 内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 内墙局部较小墙垛处; 9度时内纵墙与横墙(轴线)交接处 [修订阐明] 本条增长了6度设防时楼梯间四角以及不规则平面外墙相应转角(凸角)处设立构造柱规定。楼梯段上下端相应墙体处增长四根构造柱,与在楼梯间四角设立构造柱共计有八根构造柱,再与7.3.8条规定楼层半高钢筋混凝土带等可构成应急疏散安全岛。 7.3.6 楼、屋盖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涉及构造柱)或圈梁可靠连接;6度时,梁与砖柱连接不应削弱柱截面,独立砖柱顶部应在两个方向均有可靠连接;7~9度时不得采用独立砖柱。跨度不不大于6m大梁支承构件应采用组合砌体等加强办法,并满足承载力规定。 [修订阐明] 本条新增为强制性条文,并根据砌体构造规范对大跨度梁支座规定,补充了大跨混凝土梁支承构件构造和承载力规定,不容许采用普通砖柱或砖墙。 7.3.8 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层楼梯间横墙和外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通长钢筋;7~9度时其他各层楼梯间墙体应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立60mm厚钢筋混凝土带或配筋砖带,其砂浆强度级别不应低于M7.5,纵向钢筋不应少于2φ10。 2 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不大于500mm,并应与圈梁连接。 3 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梁可靠连接;不应采用墙中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楼梯,不应采用无筋砖砌栏板。 4 突出屋顶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通长拉结钢筋。 [修订阐明] 本条新增为强制性条文,楼梯间作为地震疏散通道,并且地震时受力比较复杂,容易导致破坏,故提高了砌体构造楼梯间构造规定。 11.1.1 本节合用于6~8度(0.20g)未经焙烧土坯、灰土和夯土承重墙体房屋及土窑洞、土拱房。 注:1 灰土墙指掺石灰(或其他粘结材料)土筑墙和掺石灰土坯墙; 2 土窑洞涉及在未经扰动原土中开挖而成崖窑和由土坯砌筑拱顶坑窑。 [修订阐明] 本条进一步明确本规范规定所合用生土房屋范畴。 11.1.5 生土房屋内外墙体应同步分层交错夯筑或咬砌,外墙四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300mm左右放一层竹筋、木条、荆条等拉结材料。 [修订阐明] 本条修改规范执行严格限度用词,强调生土房屋墙体之间加强拉接,提高构造整体性。 11.2.12 围护墙应与木构造可靠拉结;土坯、砖等砌筑围护墙不应将木柱完全包裹,应贴砌在木柱外侧。 [修订阐明] 本条修改规范执行严格限度用词,强调了木构造房屋围护墙与主体拉结,以避免土坯等崩塌伤人。 11.3.2 多层石砌体房屋总高度和层数不应超过表11.3.2规定: 表11.3.2 多层石房总高度(m)和层数限值 墙 体 类 别 烈 度 6 7 8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细、半细料石砌体(无垫片) 16 五 13 四 10 三 粗料石及毛料石砌体(有垫片) 13 四 10 三 7 二 注:房屋总高度计算同表7.1.2注。 [修订阐明] 本条修改规范执行严格限度用词,以严格控制石砌体民居合用范畴。 附录A 国内重要城乡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本附录仅提供国内抗震设防区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乡中心地区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时所采用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设计地震分组。 注:本附录普通把“设计地震第一、二、三组”简称为“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 A.0.20 四川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9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不不大于0.40g: 第一组:康定,西昌 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30g: 第一组:冕宁* 3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 第一组:道孚,泸定,甘孜,炉霍,石棉,喜德,普格,宁南,德昌,理塘,茂县,汶川,宝兴 第二组:松潘,平武,北川(震前),都江堰 第三组:九寨沟 4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第一组:巴塘,德格,马边,雷波 第二组:越西,雅江,九龙,木里,盐源,会东,新龙,天全,芦山,丹巴,安县,青川,江油,绵竹,什邡,彭州,理县,剑阁* 第三组:荥经,汉源,昭觉,布拖,甘洛 5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 第一组:乐山(除金口河外3个市辖区),自贡(4个市辖区),宜宾,宜宾县,峨边,沐川,屏山,得荣 第二组:攀枝花(3个市辖区),若尔盖,色达,壤塘,马尔康,石渠,白玉,盐边,米易,乡城,稻城,金口河,峨眉山,雅安,广元(3个市辖区),中江,德阳,罗江,绵阳(2个市辖区) 第三组:名山,美姑,金阳,小金,会理,黑水,金川,洪雅,夹江,邛崃,蒲江,彭山,丹棱,眉山,青神,郫县,温江,大邑,崇州,成都(8个市辖区),双流,新津,金堂,广汉 6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 05g: 第一组:泸州(3个市辖区),内江(2个市辖区),宣汉,达州,达县,大竹,邻水,渠县,广安,华蓥,隆昌,富顺,泸县,南溪,江安,长宁,高县,珙县,兴文,叙永,古蔺,资阳,仁寿,资中,犍为,荣县,威远,通江,万源,巴中,阆中,仪陇,西充,南部,射洪,大英,乐至 第二组:梓潼,筠连,井研,阿坝,南江,苍溪,旺苍,盐亭,三台,简阳 第三组:红原 A.0.24 陕西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 第一组:西安(8个市辖区),渭南,华县,华阴,潼关,大荔 第二组:陇县 2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第一组:咸阳(2个市辖区及杨凌特区),宝鸡(2个市辖区),高陵,千阳,岐山,凤翔,扶风,武功,兴平,周至,眉县,宝鸡县,三原,富平,澄城,蒲城,泾阳,礼泉,长安,户县,蓝田,韩城,合阳 第二组:凤县,略阳 3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 第一组:安康,平利,乾县,洛南 第二组:白水,耀县,淳化,麟游,永寿,商州,铜川(2个市辖区)*,柞水*,勉县,宁强,南郑,汉中 第三组:太白,留坝 4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第一组:延安,清涧,神木,佳县,米脂,绥德,安塞,延川,延长,定边,吴旗,志丹,甘泉,富县,商南,旬阳,紫阳,镇巴,白河,岚皋,镇坪,子长* 第二组:府谷,吴堡,洛川,黄陵,旬邑,洋县,西乡,石泉,汉阴,宁陕,城固 第三组:宜川,黄龙,宜君,长武,彬县,佛坪,镇安,丹凤,山阳 A.0.25 甘肃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9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不不大于0.40g: 第一组:古浪 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30g: 第一组:天水(2个市辖区),礼县 第二组:平川区,西和 3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 第一组:菪昌,肃北 第二组:兰州(4个市辖区),成县,徽县,康县,武威,永登,天祝,景泰,靖远,陇西,武山,秦安,清水,甘谷,漳县,会宁,静宁,庄浪,张家川,通渭,华亭,陇南,文县 第三组:两当,舟曲 4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第一组:康乐,嘉峪关,玉门,酒泉,高台,临泽,肃南 第二组:白银(白银区),永靖,岷县,东乡,和政,广河,临潭,卓尼,迭部,临洮,渭源,皋兰,崇信,榆中,定西,金昌,阿克塞,民乐,永昌,红古区 第三组:平凉 5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 第一组:张掖,合伙,玛曲,金塔,积石山 第二组:敦煌,安西,山丹,临夏,临夏县,夏河,碌曲,泾川,灵台 第三组:民勤,镇原,环县 6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第二组:华池,正宁,庆阳,合水,宁县 第三组:西峰 [修订阐明] 依照国标GB18306-《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第1号修改单(国标委服务函[]57号)对四川、甘肃、陕西某些地区地震动参数有关规定,对汶川地震后有关地区县级及县级以上城乡中心地区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时所采用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设计地震分组加以调节。 本附录局部修订所调节城乡涉及四川省、陕西省和甘肃省70个城乡,其变化状况如下: 1.新增为8度0.20g城乡有7个: 四川省平武、茂县、宝兴和甘肃省两当由0.15g提高为0.20g,北川(震前)、汶川、都江堰由0.10g提高为0.20g。 2、新增为7度0.15g城乡有9个: 四川省安县、青川、江油、绵竹、什邡、彭州、理县,陕西省略阳,均由0.10g提高为0.15g。四川省剑阁由0.05g提高为0.15g附近。 3、新增为7度0.10g城乡有15个: 四川省广元(3个市辖区)、绵阳(2个市辖区)、罗江,德阳、中江、广汉、金堂、成都市2个市辖区,陕西省宁强、南郑、汉中,均由0.05g提高为0.10g。 4、设防烈度不变而设计地震分组变化城乡有39个(对砌体构造,其地震作用取值不变;对混凝土构造、钢构造等,其地震作用取值略有增长或减少): 四川省8度0.20g九寨沟、松潘,7度0.15g天全、芦山、丹巴,7度0.10g成都(6个市辖区)、双流、新津、黑水、金川、雅安、名山、洪雅、夹江、郫县、温江、大邑、崇州、邛崃、蒲江、彭山、丹棱、眉山,6度0.05g苍溪、盐亭、三台、简阳、旺苍、南江。 陕西省7度0.10g勉县。 甘肃省8度0.30g西和,8度0.20g文县、陇南、舟曲。 此外,某些乡镇设防烈度与该县级城乡中心地区不同,需按区划图修改单拟定: 四川省广元东南、剑阁东南、梓潼东北、中江东南、金堂东南、简阳西北、绵竹西北、什邡西北、彭州西北、汶川西南、理县东部、茂县西部、黑水东部;陕西省宁强西部、南郑东南;甘肃省文县东南、陇南东南角、康县东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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