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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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要求》 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〇一十二个月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编写目标 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 第三条 分级保障标准 1 第四条 电视节目分类 2 第二章 前端配置要求 2 第一节 供配电系统 2 第五条 外部电源 2 第六条 供配电 2 第二节 信号源系统 3 第七条 前端信号源接收 3 第八条 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 3 第三节 数字前端播出系统 3 第九条 编码系统 3 第十条 复用、加扰系统 4 第十一条 调制器 4 第十二条 传输适配器 4 第十三条 SI生成子系统 4 第四节 模拟前端播出系统 4 第十四条 视音分 4 第十五条 模拟调制器 4 第五节 自台监测系统 4 第十六条 播出信号监测 4 第十七条 设备运行监控 5 第十八条 电力和环境监控 5 第六节 机房环境 5 第十九条 机房环境 5 第二十条 机房安全防范 6 第二十一条 通讯设施 6 第七节 维护器材 6 第二十二条 备品备件 6 第二十三条 维护工具 6 第八节 灾备和应急播出 7 第二十四条 灾备和应急播出 7 第三章 有线分配网配置要求 7 第一节 分前端 7 第二十五条 外部电源 7 第二十六条 供配电 7 第二十七条 设备配置 8 第二十八条 监听监看 8 第二十九条 机房环境 8 第二节 光、电缆传输系统 8 第三十条 前端至下级前端、分前端信号分发系统 8 第三十一条 前端、分前端至光节点信号分配 9 第三十二条 光缆敷设 9 第三十三条 网络监控 9 第三十四条 分配网安全方法 9 第三节 维护器材 10 第三十五条 备品备件 10 第三十六条 维护工具 10 第四章 MMDS系统 10 第三十七条 外部电源 10 第三十八条 供配电 11 第三十九条 设备配置 11 第四十条 天馈系统 11 第四十一条 监听监看 11 第四十二条 机房环境 11 第四十三条 维护工具 11 第五章 运维和技术管理 11 第一节 运行管理 11 第四十四条 运行指标 11 第四十五条 技术指标 11 第四十六条 规章制度 12 第四十七条 运行步骤 13 第二节 维护管理 13 第四十八条 维护质量要求 13 第四十九条 维护计划 13 第五十条 维护操作规程 14 第五十一条 维护分工、分界 14 第五十二条 抢修管理 14 第五十三条 备件管理 14 第五十四条 代维管理 14 第三节 技术管理 15 第五十五条 技术改造和网络优化 15 第五十六条 设施保护 15 第五十七条 试播期管理 15 第五十八条 临时停传管理 15 第五十九条 运行变更管理 16 第六十条 施工管理 16 第六十一条 应急预案 17 第六十二条 关键保障期 17 第六十三条 事故管理 17 第六十四条 报表管理 18 第六十五条 技术资料 18 第六十六条 运维分析 18 第六十七条 技术安全 18 第六十八条 检验考评 19 第六十九条 风险评定 19 第七十条 人员要求及培训 19 第四节 信息安全管理 20 第七十一条 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20 第七十二条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20 第七十三条 安全防护方法 20 第七十四条 数据安全 20 第七十五条 监控和响应 20 第六章 附则 21 第七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21 第七十七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 22 第七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22 第七十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2 附表1: 数字有线广播电视网测试项目和周期 23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有线广播电视网安全播出管理工作,依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适用于有线广播电视网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有线广播电视网指用电缆、光缆、多路微波或其组合来传输、分配和交换声音、图像及数据信号,为终端用户提供广播电视服务信息系统。有线广播电视网由前端和有线分配网组成,其中,有线分配网包含分前端、光电缆传输系统等。考虑到多路微波系统(以下简称MMDS系统)现在应用情况,本实施细则对其配置要求进行了要求。 第三条 依据覆盖用户规模,前端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分前端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方面保障要求越高。有条件有线广播电视网运行单位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前端分级。省级、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覆盖用户规模在100万户以上有线电视前端应达成一级保障要求,覆盖用户规模在10万户以上,100万户以下有线电视前端应达成二级保障要求,覆盖用户规模不足10万户有线电视前端应达成三级保障要求; (二)分前端分级。覆盖用户8万户以上有线电视分前端应达成分前端一级保障要求,覆盖用户不足8万户有线电视分前端应达成分前端二级保障要求; (三)以下将“三级保障前端”、“二级保障前端”、“一级保障前端”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四条 根据安全播出影响程度,有线广播电视网传输节目分为以下三类: 关键节目,指CCTV-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视、当地一套及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求其它关键节目; 关键节目,指中央电视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台和当地电视台,除付费节目以外全部非关键节目; 通常节目,指除关键节目、关键节目外其它节目。 前端配置要求 第一节 供配电系统 第五条 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 (二)二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宜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最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六条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和其它负荷供电分离独立低压回路;关键节目和关键节目播出负荷应采取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自备电源应在外电中止后20分钟内启用; (三)二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一样变压器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含有自动或手动互投功效;关键节目和关键节目播出负荷应采取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和供电部门签署应急供电协议,自备电源应在外电中止后20分钟内启用,确保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一样供电回路; (四)一级应设对应于不一样外电变压器,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一样变压器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含有自动或手动互投功效;关键播出负荷应采取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自备电源应在外电中止后10分钟内启用,并能够确保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储油量应确保最少4个小时用量需求;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一样UPS供电回路。 第七条 智能电源设备应实施必需信息安全防护;严禁经过外部网络进行远程维护。 第二节 信号源系统 第八条 三级、二级前端关键节目应接入两路不一样传输路由信号源。一级前端关键节目、关键节目应接入两路不一样传输路由信号源,且能够实现不一样信号源自动、手动切换和应急跳接。来自外部网络节目源应不直接接入播出系统,先经过隔离和审核后方能接入。 第九条 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三级应对当地接收卫星信号源节目进行监听监看,应配置满足安全监控要求卫星接收机; (二)二级应对当地接收卫星信号源节目进行监听监看,应配置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或满足安全监控要求卫星接收机,系统或接收机应含有卫星信号异态声光报警和快速进行节目源信号切换或关断功效; (三)一级应对当地接收卫星信号源节目进行监听监看,应配置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系统应含有卫星信号异态声光报警和快速进行节目源信号切换或关断功效。 第三节 数字前端播出系统 第十条 编码系统应按N+1备份方法配置,N小于10。 第十一条 三级、二级前端复用、加扰系统应按N+1备份方法配置,N小于10;一级前端关键节目和关键节目标复用、加扰系统应按1+1备份方法配置,通常节目标复用、加扰系统应按N+1备份方法配置,N小于10。 第十二条 调制器应按N+1备份方法配置,N小于10。 第十三条 传输适配器应按N+1备份方法配置,N小于10。 第十四条 三级前端服务信息(SI)生成子系统应配置备播系统,备播可采取码流播放方法;二级、一级前端SI生成子系统应配置主备系统。 第十五条 一级、二级前端CA系统应按1+1备份方法配置;应有应急系统或方法,在CA系统发生重大故障无法短时间恢复时,能确保用户正常接收。 第十六条 EPG广告、邮件等数据播发系统应有应急系统或方法,在发生数据播发错误或系统瘫痪等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恢复用户正常信息接收并更新用户机顶盒中存放各类数据。 第十七条 一级、二级前端播出系统、运行支撑系统关键数据库应能实时进行数据主备自动同时备份;三级前端应采取磁带、硬盘方法定时备份,备份周期不超出7天。 第十八条 负担数字电视信号及网管数据转发、汇聚、组播等工作交换机应按1+1方法热备份 第十九条 播出系统应统一时钟,时钟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二级应配置可靠时钟源,前端时钟信号锁定于同一个时钟源,时钟发生器应有自动校时功效;二级时钟源可来自于一级; (二)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配置主备时钟源。 第四节 互动电视前端播出系统 第二十条 时移和回看系统节目收录、存放、分发等设备应采取N+1备份方法,N小于10;系统应含有负载均衡功效。 第二十一条 互动电视系统关键网络设备应按1+1方法热备份,相关连接线路应配置两路不一样传输路由。 第二十二条 点播系统存放、分发服务器等设备应采取N+1备份方法,N小于10. 第二十三条 点播分发链路宜采取两路不一样传输路由或不一样传输方法。 第二十四条 点播节目标迁移分发应采取安全传输方法。 第二十五条 互动电视系统、运行支撑系统关键数据库应有备份系统或手段,当发生系统故障或数据丢失时,不影响用户正常收看。 第五节 模拟前端播出系统 第二十六条 应配置视频、音频跳线排。三级前端视频、音频分配器应按N+1备份方法配置,N小于10;二级前端视频、音频分配器应配置双电源,按N+1备份,N小于10;一级前端视频、音频分配器应配置双电源,按1+1备份。 第二十七条 模拟调制器应按N+1备份方法配置,N小于10。 第六节 自台监测系统 第二十八条 播出信号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三级应能对所播出节目、图片、文字等信息内容,EPG广告、字幕通知、邮件等数据内容和接收终端展现内容进行监听监看,应能采取录音、录像或统计码流等方法对前端输出点关键节目信号异态进行统计,异态信息应保留十二个月以上;数字前端应配置码流分析设备对关键节目信号源和输出点进行分析;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基础上,应能采取录音、录像或统计码流等方法对前端输出点关键节目和关键节目标异态进行统计,异态信息应保留十二个月以上;数字前端应配置码流监测设备,能对关键节目信号源和输出点以轮询方法进行监测;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基础上,应能采取录音、录像或统计码流等方法对前端输出点全部节目标异态进行统计,异态信息应保留十二个月以上;应配置码流监测设备,监测全部信号源和输出点;应对关键节目输出点实时监测;对其它取样点应能以轮询或实时方法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 设备运行监控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二级、三级应能够对复用加扰系统、CA系统进行监控; (二)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基础上,应能够对信号源系统、传输系统等进行监控;应设置网管系统,网管系统应符合《城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设计规范》(GY 5075)、《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设计规范》(GY 5082)相关要求; (三)互动电视系统应配置监控网管系统,能对时移、回看、点播关键网络、数据库、分发系统进行监控,对设备硬件状态、播控软件、网络状态、存放状态等进行监测,含有异态声光报警功效; (四)监测异态信息应保留十二个月以上。 第三十条 电力和环境监控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相关规范; (二)三级对配电系统中关键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有监测手段;对机房温度、湿度等环境状态进行监测; (三)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基础上,对配电系统中关键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集中监测; (四)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基础上,应配置含有异态声光报警功效电力和环境集中监控系统。 第七节 机房环境 第三十一条 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接地、布线及外部环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相关要求,其中,三级应符合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相关要求,二级应符合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相关要求,一级应符合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相关要求。机房应采取必需防鼠、防虫等方法。 机房消防设施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相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关键单位关键部位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等级》(GA 586)相关要求。无人值守机房应装防盗门,采取封闭式空间设计,满足无人值守条件下良好防火、防盗、防尘、防漏、防虫、保温等防护条件,应配置含有远程遥控功效空调等设备。 二级、一级应对设备机房、UPS主机及电池室、缆线集中点、室外设备等播出相关关键部位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第三十三条 通讯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三级前端机房应最少配置一部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 (二)二级、一级前端机房应配置两部含有录音功效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置和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互联专用计算机终端和通讯设备。 第八节 维护器材 第三十四条 应依据播出系统和设备配置情况,按一定百分比配置备品备件。 第三十五条 应配置维护检修、故障处理所需工具、材料;二级、一级有线前端仪器仪表配置应符合《有线电视广播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 166)相关要求,数字前端应增配码流分析仪、QAM信号分析仪、传输误码仪等必需仪器仪表。 第九节 灾备和应急播出 第三十六条 灾备和应急播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三级应含有一定防御自然灾难能力,应依据当地地质、气候特点采取对应防护方法;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基础上,应配置应急播出系统,当发生重大灾难或突发事件,播出系统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时,应能够应急播出关键节目;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基础上,应配置灾备系统,当发生尤其重大灾难或突发事件,播出系统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时,能应急播出关键节目。宜建立异地备份前端系统,或和相邻城市前端系统互为灾备。 有线分配网配置要求 第一节 分前端 第三十七条 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二级分前端机房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 (二)一级分前端应接入两路外电。 第三十八条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二级分前端机房播出负荷应采取独立低压回路供电;播出负荷应采取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2小时以上; (三)一级分前端应设两个引自不一样变压器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含有自动或手动互投功效;播出负荷应采取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2小时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和供电部门签署应急供电协议,确保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一样供电回路。 第三十九条 复用器、调制器等信号处理设备,和用于接收当地信号源光接收机等设备应按N+1方法配置备份。 第四十条 应对所插入信号源进行实时监看,应最少对所接收广播电视节目以轮询方法进行监听监看。 第四十一条 机房环境应满足设备运行要求,并配置必需防雷、防水、防潮、防鼠、防虫、防尘、防盗、防静电和防电磁干扰等设施。应对机房动力环境、安防等实现远程监控。 消防设施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相关要求。 第二节 光、电缆传输系统 第四十二条 前端至下级前端、分前端信号分发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前端到下级前端、前端到分前端传输网应采取环状结构、双路由或配置其它有效备用手段; (二)采取模拟光传输系统进行信号分发,射频放大器、光发射机、光放大器、光接收机等设备应按1+1方法配置; (三)采取同时数字系列(SDH)光网络系统进行信号分发,系统配置应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要求光缆干线网专业实施细则》中相关二级基础网络配置要求实施;采取数字微波传输方法进行信号分发,系统配置应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要求微波传输专业实施细则》中相关支线微波配置要求实施。 第四十三条 前端、分前端至光节点信号分配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分前端、三级前端和二级前端,射频放大器应有备份,光发射机应按N+1备份方法配置,N小于10; (二)一级前端射频放大器应有双备份,光发射机应按N+1备份方法配置,N小于10。 第四十四条 光缆敷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光缆干线施工和验收应严格根据《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Y 5073)中相关要求实施; (二)光缆线路应采取管道、直埋等隐蔽方法,尽可能避免明线敷设; (三)光缆接续应严格根据施工任务和操作规程进行,熔接盒(箱)应确保密封良好,安装牢靠; (四)光节点宜安装在牢靠可靠、密封性能好保护箱内并加锁保护。 第四十五条 应对分前端机房传输系统进行监控,含有双向功效网络应配置传输网管系统,实现对光节点、放大器、交换机、光线路终端和接入终端等双向设备监控。 第四十六条 有线分配网安全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缆线设计、敷设、改造应该符合《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Y 5073)、《有线电视分配网络工程安全技术规范》(GY 5078)等标准、规范相关要求; (二)电缆网络室外部分,其传输线路应采取地下管道、铠装直埋和保护管敷设等安装方法,其网络设备应采取设备箱安装方法; (三)电缆网络室内部分,新建建筑应采取预设暗管设施敷设安装方法,已建建筑应采取保护管敷设和明装设备箱方法; (四)应在合适地方设置直击雷保护装置或采取地下管道、铠装直埋、金属管屏蔽等方法,必需和网络用户建筑物采取等电位连接和保护接地防雷方法; (五)分配节点及放大器宜采取集中供电方法,且电源电压应小于交(直)流65V。对于关键光节点或用户数较多光节点,宜采取交流双路供电或不间断电源(UPS)供电,并含有稳压功效和短路保护方法; (六)电缆管道和其它建筑物和管道最小间距,应符合《有线电视分配网络工程安全技术规范》(GY 5078)相关要求; (七)暗管设施中全部放大器箱、分配器箱和过路箱均设置在建筑物内功效通道,并加装箱门和门锁。分配网络明装设备箱应含有良好防雨和防腐功效,箱门和箱锁应牢靠可靠。 第三节 维护器材 第四十七条 应依据有线分配网规模、设备配置情况,按一定百分比配置备品备件。 第四十八条 应配置故障处理、维护检修、抢修所需必需工具、多种缆线材料、交通工具、安全保护设施等。应配置易于移动发电机,保障网络应急供电。 应根据《有线电视广播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 166)相关要求,依据当地用户规模和用户分布密度等条件配置一定数量仪器仪表。 MMDS系统 第四十九条 MMDS发射机房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 第五十条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MMDS发射机房播出负荷应采取独立低压回路供电;播出负荷应采取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1小时以上。 第五十一条 发射机、合成器等关键设备应有备份。 第五十二条 天线、馈线安装应符合《多路微波分配系统技术要求》(GY/T 132)相关要求,且安装结构应能承受当地最大风力。 第五十三条 MMDS发射端、集体接收端应对所播出关键节目进行监听监看。 第五十四条 机房环境应满足设备运行要求,并配置必需防雷、防水、防潮、防鼠、防虫、防尘、防盗、防静电和防电磁干扰等设施。 消防设施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相关要求。 第五十五条 应配置关键设备备品备件。应配置故障处理、维护检修、抢修所需必需仪器仪表、工具、多种缆线材料、交通工具、安全保护设施等。 运维和技术管理 运行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有线广播电视网安全播出年度运行指标应满足: (一)三级,停播率≤18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5%; (二)二级,停播率≤72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8%; (三)一级,停播率≤36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9%。 第五十七条 计算方法应负荷《广播电视停播统计方法规范》(GY/T 264)。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数字前端系统信源、TS流、射频、QAM调制、网络输出口等技术指标应符合《有线数字电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1)要求; (二)模拟前端系统、网络输出口技术指标应符合《有线电视广播系统技术规范》(GY/T 106)要求; (三)MMDS发射机满足《多路微波分配系统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171)要求; (四)互动电视系统架构、接口规范应符合《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视频点播系统技术规范》要求(GYT 258)。 第五十八条 互动电视节目内容库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使用文件完整性监控工具定时进行扫描,立即发觉内容备篡改文件; (二)应对入库节目内容进行内容审核,符合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所公布相关要求和规范; (三)应能够对入库节目进行技术审核,判别节目中出现黑场、彩条、静帧、彩场、色彩丢失、静音等故障,并形成结果报表。 第五十九条 互动电视节目上下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节目上下线过程中应配置人工审核步骤,完成内容审核和技术审核后方可正常上线;节目下线需要审查对应EPG内容结构和用户租用期限影响后方可进行下线; (二)互动电视点播节目实体内容应不晚于对应EPG内容上线,不先于对应EPG内容下线; (三)点播节目重新公布需重新入库上线时,应再次进行内容审核和技术审核,经过后方可再度设置上线; (四)对新上线节目内容,应经过不一样型号、版本和权限终端进行验证。 第六十条 互动电视EPG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EPG模版在正式公布前,应进行预公布和审核,待审核经过后方可公布,EPG模版应在媒体实体内容上线以后公布。EPG正式公布前应进行严格节目关联测试,确定内容公布有效性。内容下线时,对应EPG条目应先于实体媒体文件下线;平台应含有应急EPG模版公布功效; (二)应对每次公布模版进行归档备份,模版压缩包应保密。EPG模版文件应使用文件完整性检验工具,以预防内容备篡改。 第六十一条 EPG广告、邮件等数据信息公布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实施内容和技术审核,经过内容审核和技术审核后方能进入数据信息公布步骤; (二)数据内容生成和数据信息公布技术步骤应实现隔离,分权限管理、分硬件实现; (三)数据信息正式公布前,应预先经过测试系统公布,经过终端验证无误后,方可正式公布。 第六十二条 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各项运维和技术管理制度。 (一)机房管理制度应包含机房出入人员管理、机房严禁性要求等; (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应包含交接班要求、值班内容、纪律要求、监听监看要求等; (三)安全制度应包含技术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要求等; (四)供配电管理制度应包含供配电规范、安全规范、关键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巡查要求等; (五)技术参数变更管理制度应包含业务调度实施条件、业务调度前各项准备方法、业务调度后检验确定等; (六)事故汇报制度应包含不相同级事故汇报标准、汇报内容(事故原因、影响情况、处理过程等)、汇报要求等; (七)维护检修制度应包含维护检修项目和周期、检修规范、责任分工、关键数据存放和备份规范、维护统计规范等;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包含技术档案范围、分类明细、存档要求、出入库管理要求、销存时限要求等; (九)设备器材管理制度应包含设备器材采购、技术验收、登记、整理、保管要求和借(领)用手续要求等,并符合《有线电视广播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 166)相关要求; (十)设备、管线巡检制度应包含巡检要求、统计及报表要求等; (十一)资源调配制度应包含资源调度范围、资源审批、准备方法、调度后检验确定等。 (十二)软件管理制度应包含设备及系统版本管理、升级上线、数据备份、安全防护等。 第六十三条 应结合播出系统和播出任务,制订和完善各项运行工作步骤和设备操作步骤。 (一)运行工作步骤应包含交接班步骤、巡机(线)步骤、管道及光缆调配管理步骤、频率变更步骤、节目变更调度管理步骤、故障处理步骤、系统运行评定步骤、播出事故处理及汇报步骤等; (二)设备操作步骤应包含线路割接操作步骤、网管操作步骤、前端各类设备操作步骤、供配电设备操作步骤等; (三)各项操作应符合相关行业操作规范,业务调度应按调度单要求实施;运行工作和设备操作应做好统计并存档;跨单位、跨部门业务调度、操作指令应有书面通知,相关通话联络应有录音和文档统计。 维护管理 第六十四条 应依据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相关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光缆阻断率、光纤可用率、故障抢修时限、故障处理立即率等各项维护质量指标。 第六十五条 应参考《有线电视广播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 166)相关要求,针对不一样系统和设备分类制订周检、月检、季检和年检等周期性维护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前端、分前端电力系统、UPS、电池、空调等隶属设备、设施,光、电缆路由巡检均应纳入统一维护计划;维护工作应做好统计并存档。 数字有线电视广播系统测试项目、周期应根据附表1要求实施。 第六十六条 应依据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并结合本身负担维护任务、各类设备设施特点,制订供配电设备、信号源系统、播出系统、网管系统、传输系统等维护操作规程。 第六十七条 维护分工、分界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将有线广播电视网各步骤维护责任落实到部门、班组、个人,做到界面清楚、责任明确、不漏检、不重合; (二)和上、下游相关播出单位明确信号源主、备用关系,划清维护界限,并签署维护协议,协议关键内容应包含维护分界图、各方保障责任、故障处理协调机制、联络电话等。 第六十八条 应要求定型故障故障定位、抵达现场、完成抢修时限,并依据抢修时限要求制订抢修预案和应急抢修步骤,落实参与抢修人员、器材、通讯及交通工具。 第六十九条 运行维护所需多种工具和器材应妥善放置、专员管理,定时检验补充、定时标校;备品备件应进行登记造册,放置于满足器件存放环境要求指定位置,并定时检测和维护。 第七十条 代维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其它单位负担运行维护任务时,安全播出责任仍由委托方负担,委托方应选择含有对应安全保障能力代维单位并签署有效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二)应指定专员对代维单位运行维护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和管理;应对代维单位操作进行规范,在代维单位进行维护操作时,应安排内部人员监护管理;应严禁代维单位远程维护; (三)设备所在地单位应负担设备运行监测、故障应急处理等代维任务,并和委托方签署有效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应严格推行协议范围内相关责任和义务, 立即向委托方反馈运行维护情况。 技术管理 第七十一条 技术改造和网络优化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依据安全播出风险评定结果制订技术改造和网络优化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技术改造和网络优化应按项目方法进行管理,实施步骤应包含方案论证、报批、审核、实施、培训、验收等内容。项目验收应符合《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工作规程》(GY/T5006)第3、4、5章条款要求。 第七十二条 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有线电视设施保护工作: (一)应根据《有线电视广播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 166)相关要求做好有线电视设施保护工作,并建立和市政、电信、电力、公安、安全、街道等相关单位协调和安全防范机制; (二)应做好《刑法》第124条司法解释落实落实工作,加强培训学习、加大宣传力度、落实设施保护责任、强化协调配合,运使用方法律手段保护有线电视设施安全。 第七十三条 新建前端需要申请试播期,应提前7个以上工作日逐层报至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同意。其中,包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直属单位,和播出影响范围包含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逐层报至广电总局同意。 审批部门应立即回复意见。同意试播,应同时将批复意见抄送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 第七十四条 临时停传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临时停传包含广电总局直属单位,和节目影响范围包含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逐层报至广电总局同意;其它临时停传申请程序、管理要求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另行要求; (二)申请临时停传前应做好和相关单位和部门沟通协调; (三)临时停传检修申请材料应说明停传原因、起止日期和时间、包含节目及参数(如频率、码率等)、影响范围、操作方案、应急方法等; (四)临时停传同意后,相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通知监测监管部门,申请单位应在操作前通知相关播出单位及用户。 第七十五条 运行变更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播出方法(如是否加密等)、播出技术参数等变更,应依据相关要求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变更,审批部门应同时将批复意见抄送监测监管部门,申请单位应在变更前通知相关播出单位及用户; (二)变更后应进行测试,测试经过后方可投入运行;应立即修改播出系统图等技术资料,妥善保留变更前后相关档案。 第七十六条 施工包含或可能包含安全播出,施工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施工安排应以降低对播出影响为标准,尽可能安排在例行检修时间进行,需要临时停传,应做好临时停传申请和操作通知等工作; (二)施工前,应制订具体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应明确:施工目标和要达成效果、施工内容和施工区域、具体操作步骤和时间进度;施工过程中技术、消防等各项安全保障及应急方法;施工可能对安全播出造成影响、防范方法、应急操作处理步骤和相关责任人和需要协调配合部门等; (三)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并做到:严格隔离出施工区域,放置警示牌,并进行有效管控;安排熟悉安全播出人员监督整个施工过程,发生威胁安全播出行为,立即给予阻止;在播出机房内施工,应和播出运行设施隔离,并加强对播出设备和机房环境巡视;施工用电应和播出用电分离。 第七十七条 应急预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针对技术系统特点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突发故障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含供配电故障应急预案、播出关键步骤故障应急预案、非法破坏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自然灾难应急预案、防暴恐应急预案和其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并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立案; (二)各相关部门和岗位应依据应急预案制订具体应急处理步骤; (三)应依据实际情况立即修订应急预案和步骤,定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 第七十八条 关键保障期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制订关键保障期预案,预案应包含关键播出前准备、关键播出中保障方法和突发故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步骤等内容; (二)应做好供配电系统、信号源系统、前端系统、传输系统、辅助系统(空调、紧急照明等)全方面检修、测试工作,做好线路巡线工作;应对备品备件、应急工具进行全方面检验并立即补充; (三)应提前协调电力供给、线路传输、通信联络、设备生产商、系统集成商等相关单位、部门为播出提供关键保障。 第七十九条 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安全播出事故界定、分类、分级、统计和上报应按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相关要求和行业标准实施; (二)应依据上级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和安全播出要求,制订本单位事故管理制度; (三)对于重大事故应成立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处理过程进行调查,对处理方法、方法进行分析,形成调查分析汇报; (四)依据重大事故分析调查,编写事故案例,并立即组织召开案例分析会,通报情况,总结经验教训; (五)应根据相关要求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处理,对排查发觉播出事故隐患立即进行整改。 第八十条 报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据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求,汇总分析技术指标、播出运行、事件/事故等情况和数据,按时填报对应报表; (二)上报数据应正确真实,并经过本单位领导审核; (三)应依据报表类型分类整理报表档案。 第八十一条 技术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有线电视广播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 166)相关要求; (二)应建立技术资料库,有条件应建立电子化技术资料库。资料库应包含:技术审批文件、运维和技术管理制度、设备档案、运维档案(含运维工作统计、系统操作统计、运行监测统计等)、应急预案、事故档案、系统方案、系统图纸、系统重大技改资料、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安全播出文件、报表等;应由专员负责对技术资料立即更新整理;运维档案应保留十二个月。 (三)应加强企业办公网、邮件、维护终端管理,做好各类播出相关技术资料、方案保密工作。应建立健全玩呗有线电视技术指标采集和分析系统。 第八十二条 应定时分析运行维护数据(包含技术指标、故障、事故等),为系统优化、技术改造、改善运行维护管理提出提议。 第八十三条 技术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遵守《中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相关技术安全要求,遵照《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规程》(GY 63)、《有线电视广播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 166)等行业标准中相关技术安全要求; (二)应根据国家、行业相关要求、标准,制订和细化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步骤,强化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教育,落实安全责任和方法,加强监督检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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