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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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统计法》第三条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需依据本法和国家要求,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 (统计年报和定时报表) 中国建设部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 说 明 2 第二部分 报表目录及表式 3 一、基层报表 4 二、综合报表 8 第三部分 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4 一、物业管理 14 二、住房置业担保 16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20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 21 五、房屋概况 24 六、房屋权属登记 26 七、房地产交易 28 八、住房公积金 30 九、房改及住房保障 33 十、城市房屋拆迁 35 第一部分 总 说 明 一、为全方面了解和掌握全国房地产业基础情况和发展态势,为各级政府制订政策、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依据《中国统计法》要求,特制订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包含物业管理、住房置业担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屋概况、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交易、住房公积金、房改、住房保障及房屋拆迁等十个方面内容。 三、本报表制度实施范围为全部设市城市、县城和工矿区(其中设市城市、县城和部综合财务司统计范围一致,工矿区按国家统计局统计范围实施)。 (一)设市城市统计范围分为两类:1.地级及以上城市统计范围为城市行政区,含市辖建制镇,不含市辖市、市辖县。2.县级市统计范围为城市计划区,即按城市现实状况,市政府所在地和计划区范围内建制镇。城市计划区以外建制镇不包含在内。 (二)县城统计范围 县城统计范围为县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即城关镇),按设居民组建制地域范围统计。 (三)工矿区统计范围 工矿区统计范围是指既不属于城市、县城、镇所辖,又不属于乡村所辖范围内工矿企业集中地域(一个大型工矿企业或若干个工矿企业)。 四、报表填报单位 本报表制度分设基层报表和综合报表,其中基层报表分别由设市城市、县城和工矿区范围内物业管理企业、住房置业担保企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填报。综合报表分别由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填报。 五、报表报送单位 物业管理统计基层表、住房置业担保统计基层表、房地产中介服务统计基层表、房屋概况、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房地产交易情况、城镇房屋拆迁等七张报表由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统计基层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由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房改及住房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城市房屋拆迁由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送。 六、报表汇总和报送方法:报表数据经过计算机软件填写并经过网络或电子邮件上报。 七、本报表制度自年报和定时报表制度起实施,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部分 报表目录及表式 表号 表 名 汇报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 方法 报送 日期 一、基层报表 房基1表 物业管理统计基层表 年报 设市城市、县城和工矿区物业管理企业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网络 或 电子 邮件 年后 3月底前 房基2表 住房置业担保统计基层表 季报 设市城市、县城和工矿区住房置业担保企业 同上 同上 季后 15日前 房基3表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统计基层表 季报 设市城市、县城和工矿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同上 季后 15日前 房基4表 房地产中介服务统计基层表 年报 设市城市、县城和工矿区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同上 年后 3月底前 二、综合报表 房综1表 房屋概况 年报 设市城市、县城和工矿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同上 年后 3月底前 房综2表 房屋权属登记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年后 3月底前 房综3表 房地产交易情况 季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季后 15日前 房综4表 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 月报 辖区内全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同上 月后 10日前 房综5表 房改及住房保障政策落实情况 年报 辖区内全部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单位(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同上 年后 3月底前 房综6表 城市房屋拆迁情况 季报 设市城市、县城计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同上 季后 15日前 第三部分 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物业管理 (一) 基础情况指标 1.企业名称:填写物业管理企业(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名称,即企业(单位)公章所使用名称,应该填写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2.法人(单位)代码:采取国家统一要求企业(单位)法人代码。 3.具体地址:填写由邮政部门认可单位所在地地址,不要填写通讯信箱号。 4.登记注册类型:根据《相关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要求》[国统字(1998)200号],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填报。 5.企业成立时间: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设置日期。 6.企业资质等级: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措施》(建设部第125号令)填报。 (二) 物业管理项目情况 1.住宅 是指供居住使用房屋,包含商住房屋。 2.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 是指住宅总建筑面积超出5万平方米,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居民生活聚居地。 3.办公楼 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使用各类办公用房,又称写字楼。 4.商业营业用房 是指用于商业服务活动房屋建筑。如度假村、饭店、酒店、商场等。 5.工业仓储用房 是指用于工业生产、贮备、供给等使用房屋。如厂房、仓库等。 6.其它 是指不属于上述用途房屋建筑。如学校教学用房、医院医疗用房、图书馆、体育场馆等。 (三) 企业从业人员情况 企业从业人员总数:指汇报期末在物业管理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它形式劳动酬劳全部人员。包含:在岗职员、再就业离退休人员、在企业中工作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含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员。 1.经营管理人员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市场分析、招投标策划、服务项目扩展、企业形象设计和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等活感人员。 2.管理处主任(项目经理) 是指对确定物业项目进行全方面管理和运作,为项目委托人提供专业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责任人。包含管理处主任(项目经理)、管理处副主任(项目副经理)。 (四) 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 1.资产总计 指企业拥有或控制能以货币计量经济资源,包含多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该指标依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期末数填列。 2.本年折旧 指企业在汇报年度内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该指标依据会计“财务情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数值填列。 3.负债累计 指企业所负担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债务,偿还形式包含货币、资产或提供劳务。该指标依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相关项期末数归纳计算填列。 4.全部者权益累计 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全部权。企业净资产为企业全部资产和企业全部负债差额,包含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该指标依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全部者权益”项期末数填列。 5.营业收入 指企业经营业务收入总额。该指标依据“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数值填列。 6.营业成本 指企业经营业务实际成本。该指标依据“利润表”中“营业成本”项数值填列。 7.营业税金及附加 指企业从事经营业务应负担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该指标依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数值填列。 8.营业利润 指企业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支出后净额。 (五) 工资、福利费、保险 1.本年应付工资总额(贷方累计发生额) 指企业在汇报期内实际支付给职员全部劳动酬劳。该指标依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标贷方发生额累计数填列。 2.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贷方累计发生额) 指企业在汇报期内累计提取职员福利费总额。该指标依据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标贷方发生额累计数填列。 3.劳动、待业、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累计 指企业向保险企业投保所支付劳动保险、待业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 (六) 企业经营情况 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要求》(财政部基字[1998]7号)填报。 (七) 维修资金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题维修资金简称,是指专题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 二、住房置业担保 (一) 单位基础情况 1.成立时间 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设置或当地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成立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日期。 2.单位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所属类型代码。 (二) 注册资本金及起源 1.注册资本金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总额,包含实物资本和货币资本。 2.政府投入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总额中,由政府财政预算资金投入、政府或政府部门以实物形式资产投入部分。 3.货币资本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总额中,以货币形式投入部分。 (三) 经营情况 1.累计担保户数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汇报期末,累计提供担保服务户数。 2.本年担保户数 是指从年初至汇报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户数。 3.商业贷款担保户数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汇报期末,累计提供商业贷款担保服务户数。 4.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户数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汇报期末,累计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户数。 5.组合贷款担保户数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汇报期末,累计提供组合贷款担保服务户数。 6.累计担保面积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汇报期末,累计提供担保贷款所购住房总面积。 7.本年担保面积 是指从年初至汇报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贷款所购住房面积。 8.累计担保金额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汇报期末,累计提供担保贷款金额。 9.本年担保金额 是指从年初至汇报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住房贷款金额。 10.担保余额 是指到汇报期末,提供担保住房贷款余额。 11.商业贷款担保余额 是指到汇报期末,提供担保住房贷款中商业贷款余额(含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余额)。 12.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余额 是指到汇报期末,提供担保住房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含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余额)。 (四) 收入情况 1.累计总收入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汇报期末,累计从事主、兼营各项业务总收入。 2.本年总收入 是指从年初至汇报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事全部业务总收入。 3.累计担保收入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汇报期末,累计从事担保业务收入。 4.本年担保收入 是指从年初至汇报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总收入。 5.累计其它收入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汇报期末,累计从事其它中介业务收入。 6.本年其它收入 是指从年初至汇报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事其它中介业务总收入。 (五) 担保确保金及风险基金 1.担保确保金余额 是指汇报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在各银行帐户上存放担保确保金余额。 2.风险基金累计提取额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汇报期末,累计提取风险基金总额。 3.风险基金余额 是指汇报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取风险基金余额。 (六) 担保贷款风险情况 1.逾期户数 是指汇报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贷款中全部逾期贷款户数。 2.逾期三个月以上 是指汇报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贷款中逾期三个月以上贷款户数。 3.逾期金额 是指汇报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贷款中全部逾期贷款金额。 4.逾期三个月以上 是指汇报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贷款中逾期三个月以上贷款金额。 5.累计代偿户数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汇报期末,累计负担担保责任并代为垫付偿还贷款户数。 6.本年代偿户数 是从年初至汇报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负担担保责任并代为垫付偿还贷款户数。 7.累计代偿金额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汇报期末,累计负担担保责任并代为垫付偿还贷款金额。 8.本年代偿金额 是指从年初至汇报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负担担保责任并代为垫付偿还贷款金额。 9.累计最终赔付损失户数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汇报期末,经处理抵押物抵偿后,累计最终由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赔付损失户数。 10.本年最终赔付损失户数 是指从年初至汇报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经处理抵押物抵偿后,最终由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赔付损失户数。 11.累计最终赔付损失金额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汇报期末,经处理抵押物抵偿后,累计最终由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赔付损失金额。 12.本年最终赔付损失金额 是指从年初至汇报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经处理抵押物抵偿后,最终由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赔付损失金额。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1.施工面积 是指汇报期内施工全部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包含本期新开面积和上年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面积,和上期已停建在本期恢复施工面积。本期完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房屋面积仍包含在施工面积中,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2.新开工面积 是指在汇报期内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不包含上期跨入汇报期继续施工房屋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房屋面积。房屋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日期为准。 新开工面积以单位工程为核实对象,按整栋房屋全部建筑面积计算,不能分割计算。 3.完工面积 是指汇报期内根据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成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判定合格或达成完工验收标准(实施房地产开发小区综合验收城市,应经小区综合验收合格)正式或移交使用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 4.完工套数 是指汇报期内房屋根据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成入住和使用条件,经验收判定合格(或达成完工验收指标),可正式移交使用成套住宅套数总量。 5.销售面积 是指汇报期已完工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中已正式交付给购房者或已签署(正式)销售协议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不包含已签署预售协议正在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但包含汇报期或汇报期以前签署了预售协议,在汇报期又完工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 6.空置待销面积 是指空置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 7.空置滞销面积 是指空置时间在十二个月以上、三年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 8.空置积压面积 是指空置时间在三年以上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 9.完成投资:是指汇报期内完成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及其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投资额。包含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及其它费用。 10.自有资金 是指企业根据财务制度要求从其全部者权益中安排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 11.银行贷款 是指汇报期内建设单位向银行借入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项借款。 12.其它 是指汇报期内收到、除以上多种资金之外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包含社会集资、个人集资、无偿损赠等资金。 13.预收款项 是指汇报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提前预收、由购房者提前交付购房款。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 (一) 基础情况指标 1.企业名称:填写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名称,即企业(单位)公章所使用名称,应该填写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2.法人(单位)代码:采取国家统一要求企业(单位)法人代码。 3.具体地址:填写由邮政部门认可单位所在地地址,不要填写通讯信箱号。 4.登记注册类型:根据《相关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要求》[国统字(1998)200号],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填报。 5.企业成立时间: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设置日期。 (二) 资产情况 1.资产总计 指企业拥有或控制能以货币计量经济资源,包含多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该指标依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期末数填列。 2.本年折旧 指企业在汇报年度内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该指标依据会计“财务情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数值填列。 3.负债累计 指企业所负担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债务,偿还形式包含货币、资产或提供劳务。该指标依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相关项期末数归纳计算填列。 4.全部者权益累计 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全部权。企业净资产为企业全部资产和企业全部负债差额,包含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该指标依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全部者权益”项期末数填列。 (三) 损益及分配 1.营业收入 指企业经营业务收入总额。该指标依据“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数值填列。 2.营业成本 指企业经营业务实际成本。该指标依据“利润表”中“营业成本”项数值填列。 3.营业税金及附加 指企业从事经营业务应负担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该指标依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数值填列。 4.营业费用 指企业在经营业务活动中所发生多种费用。该指标依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营业费用”项数值填列。 5.营业利润 指企业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支出后净额。 6.管理费用 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各项费用。 7.财务费用 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费用,包含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和相关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四) 工资、福利费、保险 1.本年应付工资总额(贷方累计发生额) 指企业在汇报期内实际支付给职员全部劳动酬劳。该指标依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标贷方发生额累计数填列。 2.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贷方累计发生额) 指企业在汇报期内累计提取职员福利费总额。该指标依据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标贷方发生额累计数填列。 3.劳动、待业、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累计 指企业向保险企业投保所支付劳动保险、待业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 (五) 业务量及从业人员 1.从业人员 是指汇报期末,在房地产价格评定、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机构从业人员总数。 2.完成件数 是指汇报期内,房地产价格房地产咨询评定机构完成业务件数,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业务促成交易件数和总建筑面积。 3.房地产估价总额 是指汇报期内,房地产价格评定机构实际评定房地产价值总额。 4.房地产经纪成交建筑面积 是指经过房地产经纪促成交易房地产总建筑面积。 五、房屋概况 (一) 房屋情况 1.年末实有房屋建筑面积 是指汇报期末各类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①住宅 是指汇报期末含私有(自有)房屋在内专供居住房屋,包含别墅、公寓、职员家眷宿舍和集体宿舍(包含职员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房屋建筑面积之和,但不包含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地下室等,也不包含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含有专门用途房屋。 ②私有(自有)住宅 是指私人全部住宅,包含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置住宅建设面积之和。 2.年末成套住宅套数 是指汇报期末按设计要求已建成并达成入住使用条件成套住宅套数。统计单位:套。 成套住宅:是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供一户使用住宅。 3.年末成套住宅建筑面积 是指汇报期末成套住宅建筑面积之和。 4.年末危险房屋建筑面积 是指汇报期末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确保居住和使用安全各类房屋建筑面积(包含私有房屋)之和。 5.本年房屋降低面积 是指汇报期内因为拆除、坍毁和多种灾难等原因实际降低房屋建筑面积(包含私有房屋)之和。 (二) 居住情况 1.居住人口 是指汇报期末和住宅统计范围一致居住人口。以公安局统计数据为准。 2.居住户数 是指汇报期末和居住人口数对应户数。"户"以公安派出所核发户口簿为准,一个户簿即一户。统计单位:户。 3.人均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住户 是指汇报期末人均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住户户数。统计单位:户。 4.人均住宅建筑面积 是指汇报期末,按居住人口计算平均每人拥有住宅建筑面积。 计算公式: 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人)=住宅建筑面积÷居住人口 5.户均住宅套数 是指汇报期末,按居住户数计算平均每户拥有住宅套数。 计算公式: 户均住宅套数(套/户)=实有住宅套数÷居住户数 6.住宅成套率 是指汇报期末,成套住宅建筑面积占实有住宅建筑面积百分比。 计算公式: 住宅成套率(%)=成套住宅建筑面积÷实有住宅建筑面积×100% 7.住宅自有率 是指汇报期末,自有(私有)住宅建筑面积占实有住宅建筑面积百分比。 计算公式: 住宅自有率(%)=自有(私有)住宅建筑面积÷实有住宅建筑面积×100% 六、房屋权属登记 (一) 已登记房屋情况 1.年末已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 是指汇报期末,在城镇和工矿区辖区内已进行全部权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 年末已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上年末已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本年初始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本年拆除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 2.住宅 是指汇报期末,含私有(自有)房屋在内专供居住房屋,包含别墅、公寓、职员家眷宿舍和集体宿舍(包含职员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房屋建筑面积之和,但不包含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地下室等,也不包含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含有专门用途房屋。 3.成套住宅 是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供一户使用住宅。 4.非住宅 是指汇报期末,除住宅外其它房屋总建筑面积。 5.办公楼 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使用各类办公用房,又称写字楼。 6.商业营业用房 是指用于商业服务活动房屋建筑。如度假村、饭店、酒店、商场等。 7.工业仓储用房 是指用于工业生产、贮备、供给等使用房屋。如厂房、仓库等。 8.其它 是指不属于上述用途房屋建筑。如学校教学用房、医院医疗用房、图书馆、体育场馆等。 (二) 本年登记情况 1.本年登记总件数 是指汇报期内,进行房屋全部权登记总件数。 2.本年登记总面积 是指汇报期内,进行房屋全部权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 3.初始登记总件数及初始登记总建筑面积 是指汇报期内,进行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总件数及总建筑面积。 4.转移登记总件数及转移登记总建筑面积 是指汇报期内,进行房屋全部权转移登记总件数及总建筑面积。 5.变更登记总件数及变更登记总建筑面积 是指汇报期内,进行房屋全部权变更登记总件数及总建筑面积。 6.她项权利登记总件数及她项权利登记总建筑面积 是指汇报期内,进行房地产她项权利登记总件数及总建筑面积(包含房地产抵押登记总件数及总建筑面积)。 7.注销登记总件数及注销登记总建筑面积 是指汇报期内,进行房屋全部权及她项权利注销登记总件数及总建筑面积,其中包含拆除房屋登记总件数及总建筑面积。 8.拆除登记件数及拆除登记建筑面积 是指汇报期内,因房屋拆除而进行房屋全部权注销登记总件数及总建筑面积。 (三) 本年发证情况 1.本年发证累计 是指汇报期内,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发放房屋全部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她项权证总数。 2.全部权证 是指汇报期内,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发放房屋全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总数。 3.共有权证 是指汇报期内,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发放房屋共有权证或房地产共有权证总数。 4.她项权证 是指汇报期内,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发放房屋她项权证或房地产她项权证总数。 七、房地产交易 (一) 本年新建商品房预售 是指汇报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协议登记立案相关数据。 1.同意预售面积 是指汇报期内,经同意预售未完工商品房建筑面积,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措施》(建设部令第131号)填报。 2.预售套数 是指汇报期内,商品房预售总套数。 3.预售面积 是指汇报期内,商品房预售总建筑面积。 4.预售金额 是指汇报期内,商品房预售成交协议价总金额。 (二) 本年新建商品房现售 是指汇报期内,新建商品房现售并办理过户登记相关数据(含完工十二个月以上,在本年又现售出商品房),不包含进行预售协议立案后办理过户登记数据。 1.成交套数 是指汇报期内,新建商品房现售总套数。 2.成交面积 是指汇报期内,新建商品房现售总建筑面积。 3.成交金额 是指汇报期内,新建商品房现售成交协议价总金额。 (三) 本年存量房买卖 是指汇报期内,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经过其它交易方法取得产权房屋,和自有自用房屋买卖相关数据。 再上市房买卖,是指汇报期内,职员根据房改政策购置公有住房后,再上市交易房改房或经济适用房相关数据。 1.成交套数 是指汇报期内,办理过户手续存量房总套数。 2.成交面积 是指汇报期内,办理过户手续存量房总建筑面积。 3.成交金额 是指汇报期内,办理过户手续存量房交易总金额。 4.平均成交价格 平均成交价格(平方米/元)=成交金额÷成交面积 (四) 本年房屋租赁登记立案 1.租赁登记立案件数 是指汇报期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立案手续件数。 2.租赁登记立案面积 是指汇报期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立案手续租赁房屋总建筑面积。 (五) 本年房地产抵押 是指抵押人用其正当拥有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方法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推行担保行为。 1.抵押登记件数 是指汇报期内,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总件数。 2.抵押登记面积 是指汇报期内,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房地产总建筑面积。 3.抵押登记金额 是指汇报期内,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房地产所担保债务总金额。 a.在建工程抵押 是指汇报期内,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贷款,以其正当取得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方法,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担保相关数据。 b.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 是指汇报期内,购房人在支付要求首期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剩下购房款,将所预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担保相关数据。 c.现房抵押 是指汇报期内,抵押人用已办理全部权登记手续房屋,向抵押权人提供偿还贷款担保相关数据。 d.在建工程抵押转现房抵押 是指汇报期内,设定了在建工程抵押房地产完工后,转为现房抵押相关数据。 e.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转现房抵押 是指汇报期内,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转为现房抵押相关数据。 f.其它 是指汇报期内,除作为偿还贷款担保情形之外,抵押人用自有房屋以不转移占有方法向抵押权人提供其它债务推行担保行为。 八、住房公积金 (一) 住房公积金起源 1.单位(个人)缴存百分比 是指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拟订、省级政府同意并公布职员和单位正在实施住房公积金缴存百分比,即单位为职员缴存(职员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占职员上十二个月度月平均工资百分比。 2.本期应缴职员人数 是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上十二个月度管理范围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在职职员人数之和。 3.本期实缴职员人数 是指本期实际汇缴和补缴住房公积金职员人数。本期是指自本月初起至本月末止(以下同)。 4.上期末缴存余额 是指上期末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扣除上期末累计提取额后数额。上期在月报中指上月,在年报中指上年度(以下同) 5.本期应缴存额 是指已设置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员本期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 即,应缴住房公积金数额=(已设置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员人数-销户人数-封存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员月(或年)平均工资总额×(当年职员缴存百分比+当年单位缴存百分比)。 6.本期实缴存额 是指本期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包含补缴金额和结转利息)。 7.本期个人提取额 是指本期职员实际提取住房公积金数额。 8.本期末累计个人提取额 是指截至本期末职员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数额。 9.结转利息 是指每十二个月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要求为职员结算利息。 10.本期末缴存总额 是指截至本期末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数额。 11.本期末缴存余额 是指本期末缴存总额扣除本期末累计个人提取额后数额。 (二)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及分配 1.本年业务收入 是指本年度管理中心各项业务收入实际发生数额。 2.本年业务支出 是指本年度管理中心各项业务支出实际发生数额。 3.本年增值收益 是指本年度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各项业务收入和各项业务支出差额。 4.本年提取管理费用 是指本年度按要求提取管理中心管理费用数额。 5.本年末风险准备金总额 是指截至本年末按要求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数额。 6.本年末风险准备金余额 是指截至本年末提取风险准备金总额扣除已按要求核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后余额。 7.本年末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总额 是指截至本年末累计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数额。 8.本年末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余额 是指截至本年末累计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总额扣除已划出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数额。 (三) 住房公积金使用 1.上期末贷款余额 是指截至上期末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且还未归还个人贷款(或其它贷款,以下2、3、4、5、6同)本金数额。 2.本期发放额 是指本期利用住房公积金实际发放贷款本金数额。 3.本期回收额 是指本期实际回收贷款本金数额。 4.本期末贷款总额 是指截至本期末累计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贷款本金数额。 5.本期末贷款余额 是指截至本期末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且还未还清贷款本金数额。 6.个人住房贷款逾期贷款额 是指截至本期末借款协议约定到期3个月(含)以上、6个月(不含)以内应还未还贷款本金额和协议约定到期6个月(含)以上未归还贷款本金余额之和。 7.其它贷款逾期贷款额 是指截至本期末借款协议约定到期后全部项目和单位贷款未还本金余额之和。 8.个人住房贷款本期放贷户数 是指本期实际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笔数。 9.个人住房贷款本期末累计放贷户数 是指截至本期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笔数。 10.个人住房贷款本期末逾期贷款户数 是指截至本期末借款协议约定到期3个月(含)以上未归还贷款借款笔数。 11.本期国债购置额 是指本期利用住房公积金实际支付购置国债金额。 12.本期末国债余额 是指截至本期末利用住房公积金购置且还未兑付或转让国债在购置时实际支付金额。 九、房改及住房保障 (一) 公有住房改革情况 1.公有住房平均租金 是指本行政辖区内公有住房平均租金水平。见《国务院相关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国发[1994]43号文件,以下简称《决定》)。 2.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是指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应由低收入居民家庭负担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见《国务院相关深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紧住房建设通知》(国发[1998]23号文件)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措施》(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 3.年末实有公有住房总量 是指汇报期末,本辖区内机关、团体和企机关全部还未出售公有住房总建筑面积。见《决定》、《通知》及《建设部相关深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 4.公有住房累计已出售总量 是指截止汇报期末累计已经按标准价、房改成本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等向承租人出售公有住房总建筑面积。 5.当年出售量 是指汇报期内按标准价、房改成本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等向承租人出售公有住房总建筑面积。 6.当年房改成本价 是指当地人民政府公布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房改成本价。见《决定》、《通知》。 7.公有住房售房款累计总额 是指截止汇报期末累计已出售公有住房所得房价款总额。 8.公有住房售房款余额 是指公有住房帐面现存剩下数额。 (二)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1.本年廉租住房对象 是指本年度符合当地政府要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家庭数。 2.本年廉租住房处理户数 是指汇报期内多种廉租住房保障形式处理符合双困家庭标准家庭总户数。 3.实物配租 是一个对符合双困家庭标准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方法,即由政府以低廉租金向其提供符合一定标准一般住房。 双困家庭标准:是指由当地人民政府要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4.租金补助 是一个对符合双困家庭标准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方法,即由双困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由政府根据一定标准给租金货币补助。 5.其它方法 是除租金补助和实物配租以外,对符合双困家庭标准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其它方法。 6.本年廉租住房资金起源 是指本年度经过财政划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和其它多种渠道筹集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数额。 7.本年廉租住房资金使用 是指本年度经过实物配租、租金补助和其它方法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数额。 十、城市房屋拆迁 (一)本年计划拆迁建筑面积 是指汇报年度计划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 (二)本年发放拆迁许可证 1.项目 是指汇报期末,实际发放拆迁许可证项目总量。 2.建筑面积 是指汇报期末,实际发放拆迁许可证项目包含总拆迁建筑面积。 (三)本年实际拆迁建筑面积 是指汇报期末,实际实施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 1.住宅 是指产权性质为住宅房屋拆迁建筑面积。 2.营业用房 是指产权性质为营业性用途房屋拆迁建筑面积。 3.其它 是指产权性质为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用途房屋拆迁建筑面积。 (四)本年实际拆迁住宅户数 是指汇报期末,实际拆迁产权性质为住宅房屋总户数。 (五)本年行政裁决拆迁案件 1.行政裁决拆迁件数 是指经拆迁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际作出行政裁决件数。 2.行政裁决拆迁建筑面积 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际作出行政裁决案件具体包含建筑面积。 (六)本年强制拆迁案件 1.强制拆迁件数 是指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强制拆迁件数和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件数总和。 2.行政强制拆迁件数 是指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强制拆迁件数。 3.强制拆迁建筑面积 是指强制拆迁案件具体包含建筑面积。 4.行政强制拆迁建筑面积 是指行政强制拆迁案件具体包含建筑面积。-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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