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集团监察类管理新规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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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总则1.1 目标 为防范和阻止多种违规、违纪现象,促进宁夏宝丰集团(以下简称“宝丰集团”)及全体职员依法、依规办事,保障企业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订本制度。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适用于宝丰集团各部门、各企业。1.3 职责宝丰集团监察部1.3.1 监察部负责宝丰集团监察工作。依据本制度对宝丰集团及各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实施监察;对各企业是否落实宝丰集团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及指令进行监督监察,对宝丰集团及各企业重大经营决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察。1.3.2 依据工作需要,经监察部分管领导同意,向各部门、各企业派驻监察人员。1.3.3 对监察工作中发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索取证实材料,并对
2、相关文件、材料、实物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各部门、各企业应主动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不得设置障碍,并如实回复监察人员提出问题,本条款在实施当中能够不经过被监察单位领导同意或授权。1.3.4 依据需要,可暂扣、封存用于证实监察对象有违规、违纪嫌疑文件、资料、账目及其它相关材料和现场勘查实物。1.3.5 责令被监察单位和人员停止违纪违规行为。1.3.6 阻止案件包含单位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转移和案件相关财物。1.3.7 提议相关部门暂停有严重违纪现象人员工作和职务推行。1.3.8 对拒绝、阻挠监察工作单位或个人,提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1.3.9 对各单位作出决定、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
3、企业政策,给予纠正或撤销。1.3.10 受理投诉、举报、申诉事项,并进行调查处理。1.3.11 对因违规、违纪摄取财物,依法进行追缴或责令退赔。1.4 监察标准:1.4.1 独立监察标准1.4.1.1 组织上独立性,指监察部门单独设置,和被监察单位没有组织上隶属关系。 1.4.1.2 人员上独立性,指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应该不存在经济利害关系,不参与被监察单位经营管理活动。1.4.1.3 工作上独立性,指监察部门及其监察人员依规独立开展监察工作,做出监察判定、提出意见、出具监察汇报,其它任何部(室)、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1.4.2 客观公正标准1.4.2.1 监察人员在实施监察工作时,应对被监
4、察单位保持客观,尤其是监察人员搜集证实材料,应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预防主观臆断,确保证实材料客观性。1.4.2.2 监察人员在办理监察事项时,和被监察单位或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应该主动回避。1.4.3 廉洁奉公标准 监察人员正确行使监察职权,不徇私情,公正廉洁地开展监察工作,克己奉公,严格按摄影关法律、法规及宝丰集团管理制度推行职责。1.5 监察纪律1.5.1 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依规监察、坚持标准、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保守秘密。1.5.2 具体要求1.5.2.1 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制度、程序、规章、措施和相关指令等开展监察工作。1.5.2.2 忠于职守,坚持标准,对
5、违规行为必需立即查处,不敷衍推诿,不徇私舞弊。1.5.2.3 文明实施监察工作,仪容整齐,言谈举止文明礼貌,尊重被监察单位。1.5.2.4 查处违规行为,应坚持先教育后处罚标准。1.5.2.5 标准上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组成小组实施监察任务。1.5.2.6 热情受理企业及社会各方面投诉,虚心听取意见,对举报、投诉问题要立即查实,依据制度做出处理意见。1.5.2.7 不得吃、拿、扣、要被监察部门和人员现金、代金券、食品、物资等财物。1.5.2.8 不得干预被监察单位经营管理活动。1.5.2.9 根据分级管理标准,未经部门领导同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私自决定和实施监察工作。1.5.2.10 不得私
6、自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法发表监察结论性、 估计性、推论性和参与性言论。1.5.2.11 不得私自公布未经部门同意监察工作资料。1.5.2.12 未经部门领导同意,不得私自接收相关监察咨询或采访。1.5.2.13 监察结果未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同意,不得公布、抄送任何单位和个人。1.5.2.14 监察过程中听到、看到和资料中表现内容,只许可在监察汇报中表现,杜绝在其它任何场所、单位和文件中使用,杜绝传输及提供资料给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2 管理要求2.1 监察程序2.1.1 对需要进行监察事项进行初步了解核实,涉嫌违规、违纪,给予立案。2.1.2 制订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2.1.3 组织实施调查,
7、搜集相关证据。重大事件调查时需向各单位出具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调查通知书。2.1.4 对立案调查涉嫌违规、违纪等事项,经调查认定不属实,提出监察意见汇报,报经宝丰集团分管领导同意,给予撤销,并通知被调查单位及个人。经调查认定属实,提出监察意见汇报,报经宝丰集团分管领导同意同意后,下发监察意见或提报宝丰集团下发整改通知,并跟踪整改落实结果。2.1.5 落实举报奖励等事宜。2.2 监察范围:2.2.1 对宝丰集团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监察。2.2.2 对投诉、举报损害企业及职员利益事项进行监察。2.2.2.1 对违规、违纪事项及相关单位、人员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意见。2.2.2.2 保护监察人
8、员依规行使职权。2.2.3 参与企业重大决议监察2.2.3.1 参与各类招投标工作监察。2.2.3.2 对宝丰集团在建工程质量及完工验收、现场工程签证进行监察。2.2.3.3 对各企业各类工程罚款扣除、代垫水电费、工程违约扣款、甲替乙供材料费用、工程机械使用费、工程现场签证费用核实扣减、预借款及垫付费用扣减情况进行监察。2.2.3.4 参与设备到货验收监察。2.2.3.5 对废旧物资处理过程进行监察。2.2.3.6 对物流线各步骤进行监督监察。2.2.4 总裁及宝丰集团安排其它监察事项。2.3 管理内容2.3.1 依据同意年度监察工作计划,确定具体监察时间、范围和监察方法。2.3.2 依据工作
9、职责开展常规性监察工作,做出监察汇报。2.3.3 监察部立案调查违规事项,通常案件应该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久限,应向分管领导请示同意。监察部办理每一监察事项全部应该按要求建立监察档案,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借阅和销毁。2.3.4 监察部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觉所调查事项不属于监察部门职责范围内,应该移交相关部门或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经企业同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3.5 对于监察发觉问题,由监察部提出处理意见或提交监察汇报由宝丰集团责成各企业处理。2.3.6 被监察单位对监察决定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15日内向监察部提出复议申请,监察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做出复
10、议决定。3 奖惩要求3.1 对于举报宝丰集团相关单位及人员违规违纪问题并主动配合监察工作单位、个人,将根据宝丰集团举报管理制度等相关条款给予奖励。3.2 对于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给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3.3 对不配合或拒绝被监察单位或个人,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给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3.4 对经同意和符合复议程序监察决定、监察意见书拒不实施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给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4 其它事项4.1 监察人员在监察过程中可利用检验、观察、问询、录音等方法,以获取充足、可靠证据,以支持监察汇报和结论。4.2 监察汇报应做到客观、公正、有理、
11、有据。5 附则5.1本制度由宝丰集团监察部负责解释。5.2 本制度自同意之日公布实施。1 总则1.1 目标 为了加强宁夏宝丰集团(以下简称“宝丰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明确工程质量监督监察管理责任,依据中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制订本制度。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适用于宝丰集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大修技改工程和零星维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1.3 定义1.3.1 参建单位:通常和宝丰集团及所属单位签署工程协议,从事工程建设相关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1.3.2 监察部门:宝丰集团监察部。1.3.3 各级工程管理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工程项目主
12、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1.3.4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各项目部、厂、矿等。1.3.5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各项目部、厂、矿等直接上级管理部门(如:宝丰能源化工建设部等)。1.3.6 工程建设单位:宝丰集团各企业。1.3.7 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通常工程质量不合格,影响使用功效或结构安全,造成永久性质量缺点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依据住建部建质111号文件,对工程建设中存在问题依据严重程度分为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 2 管理2.1 职责2.1.1 宝丰集团监察部2.1.1.1 对宝丰集团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察,对检验出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落实整改。2.1.1.2 对宝丰集团建设工程各级管理单位、人员
13、和参建单位履职情况实施监察。2.1.1.3 受理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申诉并调查处理。2.2 管理内容2.2.1 宝丰集团各级工程管理部门及参建单位,应严格实施本制度相关条款,确保建设工程质量。2.2.2 各级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签署施工协议时,应参考本制度相关质量管理及处罚条款作为协议要约,或将本制度列为协议附件,作为工程质量管理及处理工程质量问题依据之一。2.2.3 工程质量过程管理2.2.3.1 各级工程管理单位应对所管辖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和管理,发觉问题立即处理并落实整改。2.2.3.2 各级工程管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质量过程管控方法负责落实并监督管理。2.2.3.3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
14、实施图纸会审制度,施工图纸未经会审不得用于施工。2.2.3.4 各相关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甲、乙供材料质量进行监督检验,严把材料进场报验关,不合格材料严禁进场。2.2.3.5 各相关单位对构配件、设备或包含结构安全试块、试件和相关材料试验或取样检测实施监督和管理。2.2.3.6 各级工程管理单位对工序报验实施监督管理,上道工序未经报验或报验不合格(含报验资料合格但实体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2.2.3.7 各级工程管理单位(部门、厂矿)对施工及监理单位内业资料进行监督检验,参建单位应严格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健全内业资料。2.2.3.8 参建单位及人员必需含有对应资质,严格推行职责。2.2.4
15、工程完工验收管理2.2.4.1 参验单位应根据完工验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宝丰集团相关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参验人员应该严格推行工作职责。2.2.4.2 全部工程验收须通知宝丰集团监察部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工程决算手续。2.2.5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应立即向宝丰集团监察部汇报,并配合调查处理,不得瞒报、迟报。2.2.6 各级工程管理单位应主动配合宝丰集团相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2.2.7 施工单位数次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且不按要求认真整改,宝丰集团监察部门有权提议相关部门暂停支付进度款。2.2.8 被处罚单位对处罚存在异议,可向宝丰集团监察部提出申诉,监察部
16、依据相关制度进行复核,作出裁定。2.2.9 本制度未包含工程质量等问题,根据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等参考处理。3 罚则3.1 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文件、相关规范施工,必需按原设计或变更后文件要求返工,并可处以元至5万元罚款。3.2 各级工程管理单位不严格实施图纸会审制度,设计图纸和验收规范发生冲突时未提出异议、存在显著漏项、影响使用功效或出现结构性缺点,对相关责任人员及单位处以1000元至3万元罚款。3.3 工程质量事故3.3.1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1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并负担所造成损失。3.4 工程质量问题3.4.1 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结构、使用安全及使用功效,或严重违反
17、设计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对施工单位处以2万元至50万元罚款。3.4.2 工程存在通常质量问题,虽不影响结构、使用安全及使用功效,但存在较大质量缺点或不符合相关工程规范,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至5万元罚款。3.4.3 工程存在观感质量问题,对施工单位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3.5 施工单位未实施工序报验制度,上道工序未经报验或报验不合格,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虽报验合格,但实际存在质量问题,对施工单位处以元至2万元罚款,并要求整改后重新报验。3.6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场未经报验或报验不合格及按要求应检测检验而未进行,直接投入使用,对施工单位处以元至6万元罚款。3.7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18、偷工减料或未使用甲方指定品牌材料、构配件、设备等,依据价值大小,对施工单位处以元至50万元罚款。3.8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成品保护不到位造成损坏,对施工单位处以元至5万元罚款。3.9 对相关部门下发质量隐患整改通知中内容未认真整改或弄虚作假,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至2万元罚款。3.10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不配合或敷衍宝丰集团相关部门工程质量检验工作,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3.11 在完工验收过程中存在施工漏项,对施工单位处以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工程实体永久性缺点,处以1万元至50万元罚款。3.12 各相关单位工程资料不一样时、不规范、不齐全及弄虚作假等,每次处以500元至1万
19、元罚款。3.13 工程完工验收组织单位不严格实施完工验收制度,把关不严,组织不力,对组织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对验收中提出质量问题不认真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组织复验加倍处罚。3.14 工程完工验收人员履职不到位或违反验收程序,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验收资料弄虚作假,处以500元至5万元罚款。3.15 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对相关单位处罚按以下标准实施:3.15.1 监理单位按直接责任单位罚款额15%至30%处罚。3.15.2 项目管理部门按直接责任单位罚款额10%至15%处罚。3.15.3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按直接责任单位罚款额5%至10%处罚。3.16 对项目建设单位处罚根据
20、事故严重程度报由宝丰集团决定。3.17 未尽事项参考相关条款处理。3.18 宝丰集团各企业相关制度和本制度有冲突时,参考本制度实施。4 附则4.1 本制度由宝丰集团监察部负责解释。4.2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1 总则1.1 目标 为深入加强宁夏宝丰集团(以下简称“宝丰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特制订本制度。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适用于宝丰集团各企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和考评管理。1.3 职责1.3.1 宝丰集团监察部1.3.1.1 为宝丰集团各企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考评管理部门。1.3.1.2 负责建立宝丰集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1.3.1.3 负
21、责对宝丰集团各企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验和考评。1.3.1.4 负责对监督检验过程中发觉工程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同时,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方实施考评或提出处理意见。1.3.1.5 负责定时向各工程质量考评主责部门提交工程质量月度考评结果。1.3.1.6 组织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1.3.2 各企业1.3.2.1 为本企业建设工程主管单位,对所属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负责。1.3.2.2 负责制订本企业建设工程质量工作方针和目标。1.3.2.3 负责所属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总体布署、协调及监督。1.3.2.4 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
22、1.3.2.5 对本企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施有效管控,确保工程质量。1.3.2.6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立即向宝丰集团上报,并协调做好善后处理工作。2. 管理内容2.1 工程质量监督2.1.1 监察部负责对宝丰集团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施日常监督检验,检验范围包含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资料。2.1.2 监察部在对各建设项目实施检验时,发觉质量问题,现场能落实整改,现场监督落实整改;现场不能落实整改,立即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如:宝丰能源化工建设部)下达质量隐患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整改结果。2.1.3 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接到工程质量隐患整改通知单(见附件一)后,必需根据通知单要求,主动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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