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外包服务机构-私募基金行政管理服务协议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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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私募基金行政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基金管理人): 乙方(基金行政管理人):xx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一、协议当事人 3 二、订立协议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3 三、释义 4 四、服务范围 6 五、声明与承诺 6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 八、行政管理业务服务事项 10 九、服务费用 24 十、反洗钱责任 25 十一、差错处理 25 十二、禁止行为 27 十三、违约责任 27 十四、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方式 29 十五、保密条款 29 十六、协议的生效、修改和终止 30 十七、其他事项 31 附件一、运营通知书模板 33 附件二: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36 附件三: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37 附件四、变更执行通知书 38 附件五、认(申)购、赎回费用提取通知模板 39 附件六、开放日通知函 40 附件七、权益分派通知单 41 附件八、基金清盘通知单 42 附件九、临时开放日通知 44 附件十、投资者账户信息变更通知 45 附件十一、违约赎回申请文件 46 附件十二、巨额赎回比例确认单 47 附件十三、主从基金绑定关系申请单(适用主从) 48 附件十四、主从基金划款授权书(适用主从基金) 49 附件十五、份额折算通知单 51 附件十六、客户退款函 52 一、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甲方)】 名称: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基金行政管理人(乙方)】 名称:xx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x 法定代表人:x 二、订立协议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一)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自律准则。若因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自律准则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协议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自律准则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自律准则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协议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二)目的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基金行政管理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担任甲方所发行基金产品的基金行政管理人。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甲方与乙方在开展基金行政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基金的安全高效运营,共同保障甲方、乙方和基金投资人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适用范围 本协议为甲方和乙方之间订立的私募基金行政管理服务业务的整体协议,凡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私募基金行政管理服务的基金产品,均适用本协议。本协议的签署不表明双方就甲方旗下任何一只特定基金产品自动达成行政管理服务委托关系,也不表明乙方向甲方基金产品提供本协议列明的全部行政管理服务。甲方与乙方将通过另行签署《基金产品运营通知书》(以下简称“《运营通知书》”)(参考附件一模板)的形式,约定某一特定基金产品具体行政管理服务的内容、相关参数等事项。 (四)原则 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释义 协议、本协议 指本《私募基金行政管理服务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协议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基金行政管理服务 指本协议第八条所列的服务事项,即基金行政管理人为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直销运营、销售资金结算、注册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双方就特定基金产品约定的基金行政管理服务具体范围以《运营通知书》的约定为准。 基金、基金产品 指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自主设立的并委托基金行政管理人提供行政管理服务的基金。本协议所指基金包括但不限于:私募投资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等。 基金合同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人共同签署的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银行间市场等机构制订的业务规则)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基金业协会 金融监管部门 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指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以及证券、基金和期货行业协会。 交易所 基金行政管理人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等。 指为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直销运营、销售资金结算、注册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务的机构。本协议特指xx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载明的基金募集期限。 投资冷静期 指基金管理人根据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为投资者设定的认购、申购基金产品后的冷静时间。具体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不少于24小时。 投资回访 指基金管理人于投资者冷静期结束后开始的对投资者的认购、申购交易回访确认行为。如基金产品设置回访机制,则投资者在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等,以及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行政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通讯故障、设备故障、网络故障、电力故障、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等情形。因交易所、银行、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的交易、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均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四、服务范围 甲方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乙方代为提供基金行政管理服务,但甲方依法应承担的基金销售运营、销售资金结算、基金注册登记、基金估值核算、基金信息披露等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乙方作为基金行政服务机构,同意接受甲方委托,办理上述业务,具体服务内容和范围以双方共同签署的《运营通知书》中约定的为准。 在乙方按照本协议或《运营通知书》的约定提供基金行政管理服务的过程中,甲方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通过向乙方发出加盖公章的《变更执行通知书》(附件四)的方式,就行政管理服务的服务项目或模式进行增加、减少、调整,并自乙方书面确认收到该通知书并开始执行之日起生效。如变更是因基金合同条款发生变更引起的,甲方在发出《变更执行通知书》前,还应向乙方提供由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重新签署的基金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甲方应确保在《变更执行通知书》所述的变更执行日前一个工作日将该通知书电子版扫描件以邮件方式送达乙方,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通知原件送达或快递给乙方(详细地址请参考《运营通知书》),甲方应确保通知原件与扫描件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或未及时送达的,以盖章扫描件为准,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原件进行修改、替换或补充提交。 五、声明与承诺 (一)双方均保证已充分理解本协议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 (二)甲方保证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三)乙方保证具备开展基金行政管理业务所需的资质和条件,并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备案,备案编号为XX。基金业协会对外包机构的备案信息不做实质性审查,其公示信息不构成对外包机构营运资质、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公示网址为:xo。 (四)乙方为基金财产提供基金行政管理服务,并不构成对甲方负责的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投资管理能力的认可。 (五)乙方不对甲方所管理的基金的结构设计和运作机制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做出判断,由基金结构设计和运作机制所引起的纠纷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基金行政管理服务,甲方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因行政管理服务外包而免除。 (七)双方确认,本协议并非基金代销协议,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不负有为甲方销售基金的义务,也不负有向其介绍基金购买人的义务。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委托乙方开展基金行政管理业务前,可以对乙方开展尽职调查,了解乙方的人员储备、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专业能力、诚信状况等情况,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2、享有乙方提供的本协议项下的基金行政管理服务,获得约定的基金行政管理服务的业务结果数据和报告; 3、对乙方在办理基金行政管理业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有权要求其进行改正; 4、在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配合与双方约定的基金行政管理服务相关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基金业务创新和业务系统升级;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事先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供开展基金行政管理服务业务所需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如有)、经纪商协议、交易账户、资金往来账户、业务参数等文件、数据、资料,并对所提供文件、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在上述文件、数据、资料内容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限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双方未约定时限的,甲方应当自上述文件、数据、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当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甲方委托或授权第三方向乙方提供前款所述文件、数据、资料的,甲方对其委托或授权第三方所提供的文件、数据、资料的及时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以邮件、盖章扫描件电子版、纸质文件等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开展基金行政管理业务所需的通知和操作指令; 3、发生涉及基金行政管理业务的重大事项时及时通知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变更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如有)、经纪服务协议、销售协议条款,增加或变更托管人、经纪商、销售机构,增加或变更交易账户、资金往来账户、数据发送方式,甲方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处罚或者发生重大风险事故等;该等通知应按照本协议附件四规定的格式,通过《运营通知书》中约定的通知渠道和方式及时传达乙方。 4、配合乙方或者协调第三方配合乙方执行业务应急处理程序; 5、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基金行政管理服务费用; 6、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乙方提供的与基金行政管理服务相关的协议、业务规则、业务说明文件等提供给第三方,金融监管部门、国家有权机关和自律组织要求的除外;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修订基金行政管理服务业务规则,甲方签订本协议即视为认可该等业务规则对双方的约束力; 2、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向基金财产或甲方收取基金行政管理服务等费用; 3、有权要求甲方根据双方约定按时、准确的提供与基金行政管理服务所需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如有)、经纪商协议、交易账户、资金往来账户、业务参数等文件、数据、资料; 4、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或者未能按时支付基金行政管理服务费用时,乙方有权停止行政管理服务且不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基金行政管理服务的数据、文件等,乙方享有有关的著作权、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等专有性和非专有性权利,甲方不享有知识产权; 6、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关于基金行政管理服务的指令应以邮件、盖章扫描件电子版、纸质文件等书面形式发出。甲方以双方约定以外的形式发出指令,或甲方所发指令内容不明确、不清晰或者导致乙方无法执行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可要求甲方重新发出指令或者对指令予以说明。如甲方怠于或未能重新发出指令或者对指令予以说明的,乙方对由此导致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7、甲方的指令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解释,在甲方未提供合理解释前,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由此导致的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乙方直接按照甲方的书面委托或甲方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出具的委托进行行政管理服务范围内的相关操作,其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双方约定的基金行政管理服务;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行政管理服务业务,负责确保相关业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3、为基金产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与甲方运作管理的其他基金产品、乙方服务的由其他机构管理的基金产品、以及乙方管理的其他基金产品等严格分开,建立有效的隔离; 4、根据双方约定向甲方传送基金行政管理服务的处理结果、数据和报告; 5、乙方因技术故障、通讯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行政管理业务系统不能正常运转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尽一切合理努力及时使系统恢复正常; 6、妥善保管基金行政管理服务中的有关数据、资料和业务凭证;在甲方要求或者本协议终止时,向甲方移交有关数据、资料和业务凭证; 7、除法律法规、本协议约定、金融监管部门和国家有权机关要求外,不得对第三方泄露基金行政管理服务的相关信息; 8、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配合甲方开展与双方约定的基金行政管理业务相关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基金业务创新和业务系统升级测试;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行政管理业务服务事项 (一)直销运营服务 对于甲方直销的基金产品,直销运营服务是指乙方为协助甲方完成其直销管理,而为其提供的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分红等业务的运营支持,包括接收甲方提供的投资人基金开户及销售业务申请材料、在销售系统中为投资人进行开户及基金交易(认申赎、分红方式修改等)录单、定时将销售数据传送至注册登记系统,并将注册登记系统处理过的业务数据定时同步到销售系统。 1、服务内容 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基金直销运营相关业务,具体包括: (1)按照甲方提供的基金投资人申请资料,办理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登记、信息变更、挂失、冻结、解冻与销户手续; (2)按照甲方提供的基金投资人申请资料,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手续; (3)按照甲方提供的基金投资人申请资料,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转换、冻结、解冻、红利发放等手续; (4)为甲方提供基金投资人的交易账户、基金账户、基金份额、资金往来和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5)为甲方提供开展基金直销业务所需的技术系统和通讯设施; (6)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与基金直销服务相关的服务事项。 与基金销售相关的投资人身份认定、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基金风险评级、基金推介、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揭示、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合同签署、交易申请表填写、向募集账户汇款、投资者投资冷静期安排、投资冷静期后回访确认(如有)等业务由甲方办理,乙方不对合格投资者身份认定、交易申请表填写内容、基金合同内容、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如有)等事项做实质性审核。 对于甲方基金产品由代销机构代为销售的情况,由代销机构负责提供销售运营服务,甲方应授权代销机构及时向乙方传输基金账户及交易数据等信息,实现基金账户及交易数据与乙方注册登记系统的直接对接。甲方需在产品募集前15个工作日,将选定的代销机构通知乙方,由乙方判断是否需要进行第三方代销机构与注册登记系统的对接测试,如有需要,甲方应授权第三方代销机构与乙方配合该测试。测试顺利通过后,方可开始基金产品募集。 2、业务操作方式 (1)基金正式募集前,甲方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盖章的《运营通知书》(一式两份),乙方根据《运营通知书》载明的信息办理募集前的相关准备工作。若因甲方未按照要求及时提供《运营通知书》或《运营通知书》信息错误或不全,导致募集延迟或运营出现差错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确认运营通知书内容无异议并盖章后,向甲方寄回一份留存,《运营通知书》自乙方盖章确认之日起生效。 甲方应于基金产品募集截止日当日15:00前以邮件形式通知给乙方基金募集结束,内容包括基金代码、募集截止日期、所有投资者均已度过冷静期并完成回访确认(如有),并电话与乙方确认。 (2)募集期及基金开放日(含临时开放日),对于甲方进行基金直销的,由甲方负责受理投资者的基金开户、交易、分红方式修改等业务申请。 甲方应于投资者交纳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款项后,开始计算投资冷静期。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行政管理服务的产品如需回访(以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如有)约定为准),需于每个交易日后或开放日后(即投资冷静期结束并回访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成回访确认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附件二,加盖甲方公章)和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附件三,加盖甲方公章),在提供的资料中应说明回访成功及失败情况。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行政管理服务的产品如不需回访(以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如有)约定为准),需于每个交易日后或开放日后(即投资冷静期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已度过冷静期且冷静期内未撤单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附件二,加盖甲方公章)和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附件三,加盖甲方公章)。 以上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和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甲方应于发送当日的15:00前提供乙方,当日15:00后发送的乙方于下一个工作日或开放日处理。 (3)甲方提供的业务申请数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基金账户(如有)、交易账户(如有)、银行结算账户、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业务类型、金额(或基金份额)、申请日期等。甲方应保证所提供基金投资者的信息真实有效,若基金投资者信息(名称、证件号码、预留银行账号)发生变更,甲方应提前将变更前、后的基金投资者信息(名称、证件号码、预留银行账号等)加盖甲方公章后以邮件方式提交给乙方(投资者账户信息变更通知模板请参考附件十)。若由于甲方提供的基金投资者信息有误或甲方没有及时向乙方提供基金投资者变更信息,所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设置临时开放日,甲方需要提前1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盖章的临时开放通知书(附件九),说明临时开放日期、临时开放日是否计提业绩报酬以及业绩报酬的计提标准。 (4)基金直销中的合格投资者身份认定、对投资者的风险揭示、签署基金合同、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如有)等由甲方处理。 (5)自基金募集准备开始到基金清盘结束过程中,如有任何特殊事项或甲方有任何特殊需求,在符合法律法规且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需要经双方共同商议并达成一致后,由甲方提供盖章的说明,乙方方可执行。 (二)销售资金结算服务 销售资金结算服务是指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业务过程中的资金结算业务,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资金结算业务。 1、甲方自行开立和管理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的情况 甲方依法自行开立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的,甲方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并应设立有效机制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该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该募集结算专用账户与投资者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由甲方负责,相关资金安全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认购(申购)时,投资者将认购(申购)款项从其自有银行账户划入甲方自行开立的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认(申)购资金交收日,甲方应根据份额登记清算确认结果将认(申)购资金从甲方自行开立的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划入乙方指定的注册登记账户,并于当日16:00前邮件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后,当日将资金全额划入基金托管账户。 赎回、分红、清盘时,甲方应及时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将赎回、分红、清盘款项足额划至乙方指定的注册登记账户;乙方收到赎回款、分红款、清盘款后,根据份额登记清算确认结果,在一个工作日内将赎回、分红、清盘款划至甲方自行开立的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甲方应在赎回、分红、清盘资金交收日(具体交收日在《运营通知书》中约定)将投资者赎回、分红、清盘款项划至投资者预留银行账户。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管理甲方自行开立的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的,双方需另行约定。 2、使用乙方协助开立的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的情况 甲方使用乙方为基金开立的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的,由乙方负责管理。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乙方确保资金原路返还。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将该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用作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用途,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认购(申购)时,投资者将认购(申购)款项从其自有银行账户划入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认(申)购资金交收日(资金交收日在每个基金运营通知书中约定),乙方根据份额登记清算确认结果将认(申)购资金从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划入注册登记账户并最终划入基金托管账户。赎回、分红、清盘时,甲方应及时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将赎回款、分红款、清盘款项足额划往乙方指定的注册登记账户;乙方收到赎回款、分红款、清盘款项后,根据份额登记清算结果,将赎回款、分红款、清盘款项划往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乙方并在赎回、分红、清盘资金交收日(资金交收日在每个基金运营通知书中约定)将投资者赎回款、分红款、清盘款项划往投资者预留银行账户。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行政管理服务的产品如不需回访(以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如有)约定为准),需对投资者冷静期内撤单的情况,甲方应将该部分投资者的款项退回。甲方应于拟退款日当日15:00前将投资冷静期内撤单的投资者信息填入客户退款函(附件十六),加盖公章扫描后邮件发送乙方。当日15:00前发送的乙方当日处理退款,15:00后发送的乙方次日处理退款。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行政管理服务的产品如需回访(以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如有)约定为准),需对投资者回访确认失败的情况,甲方应该部分投资者的款项退回。甲方应于拟退款日当日15:00前将回访确认失败的投资者信息填入客户退款函(附件十六),加盖公章扫描后邮件发送乙方。当日15:00前发送的乙方当日处理退款,15:00后发送的乙方次日处理退款。 甲方使用乙方为基金开立的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的,应在基金合同中对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的开立、管理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3、采用代销机构销售资金归集账户的情况 该情况下甲方应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基金认(申)购、赎回、分红等资金的归集与支付由代销机构指定账户并负责管理。 认购(申购)时,投资者将款项划入代销机构指定的销售资金归集账户;认(申)购资金交收日,代销机构根据份额登记清算确认结果将认(申)购资金从销售资金归集账户划入乙方指定的注册登记账户,再由乙方划入基金的托管账户。 赎回、分红、清盘时,甲方应及时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将赎回款、分红款、清盘款项及相关费用足额划往乙方指定的注册登记账户;乙方收到赎回款、分红款、清盘款项及相关费用后,根据份额登记清算结果,在赎回、分红、清盘资金交收日从乙方注册登记账户划回代销机构的销售资金归集账户,再由代销机构划回投资者预留账户。 不论采取上述第1、2、3项中的任何一种方式,若由于甲方或甲方代销机构原因,未在基金合同、本协议或《运营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将认购(申购)资金划入乙方指定的注册登记账户而造成对基金资产、投资者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须确保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进行赎回、分红款或清盘款项交收,若由于款项不足或甲方代销机构未按时进行资金划付操作等非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时交收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主从基金绑定关系建立及主从基金划款授权 对于主从基金结构的产品,为了提升主基金和从基金之间资金交收效率,甲方可以通过选择建立主从基金绑定关系、并授权乙方由从基金托管户向主基金托管户直接交收资金,实现从基金托管户到主基金托管户的资金直接交收,即认/申购基金交收路径为:投资人个人银行账户à从基金募集账户à从基金托管户à主基金托管户,赎回、现金分红的资金交收路径为:主基金托管户à从基金托管户à从基金募集账户à投资人个人银行账户。 甲方如需要实现上述交收路径,则需要在从基金募集起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主从基金绑定关系申请单(附件十三)、主从基金划款授权书(附件十四)的盖章版电子扫描件,并电话确认。甲方应在盖章通知扫描件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通知原件送达或快递给乙方(详细地址请参考《运营通知书》),甲方应确保通知原件与扫描件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或未及时送达的,以盖章扫描件为准,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原件进行修改、替换或补充提交。 5、其他款项的资金结算 对于其他款项(如认购、申购费用等,但不包括上述认购、申购、赎回、分红等款项)划付操作方式,列表说明如下: 销售方式 直销 代销 认购费 甲方向乙方发送费用提取通知单进行操作(附件五) 甲方向乙方发送费用提取通知单进行操作(附件五) 申购费 直接留存代销机构,无需划款操作 赎回费 甲方向乙方发送费用提取通知单进行操作(附件五) 需要由甲方向乙方发送通知的,甲方应以邮件方式向乙方发送加盖公章的通知扫描件,由乙方根据通知进行资金划付。甲方应在盖章通知扫描件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通知原件送达或快递给乙方(详细地址请参考《运营通知书》),甲方应确保通知原件与扫描件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或未及时送达的,以盖章扫描件为准,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原件进行修改、替换或补充提交。甲方应确保划转指令内容真实、有效且符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方在发送通知后,应电话通知到乙方,并为乙方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甲方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及时与乙方进行指令确认、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甲方至少需为乙方留有2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13:00-15:00)的处理时间,对于工作日15:00后乙方收到的划款指令,乙方不保证当日完成资金划付。 (三)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服务是指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根据基金发行和交易情况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和享有相关权益的活动。 1、服务内容 乙方所提供的基金注册登记相关服务包括: (1)按照甲方提供的投资者申请资料,办理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开户、挂失、冻结、解冻、信息变更、销户业务; (2)根据甲方提供的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份额转换、转托管、份额冻结和份额解冻等业务申请资料,办理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投资者基金认购、申购业务申请资料,应为度过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如有)成功的投资者的资料; (3)根据甲方提供的申请及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的协议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协助司法执行; (4)办理基金交易和分红相关的资金清算业务; (5)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提供基金持有人名册; (6)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与基金注册登记相关的服务事项。 2、业务操作方式 (1)基金开放日 基金成立后(以甲方出具的成立通知书日期为准)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该基金当前公历年度内的所有正常开放日以加盖公章的《开放日通知函》(附件六)扫描件通过邮件发送给乙方,并与乙方电话确认; 每年度的前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委托乙方提供行政管理人服务的所有基金在当前公历年度内的所有正常开放日以加盖公章的《开放日通知函》(附件六)扫描件通过邮件发送给乙方,并与乙方电话确认。 在基金合同约定内设置临时开放日的,甲方需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将临时开放日通知函扫描件(加盖公章)以邮件方式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电话确认。 甲方应在上述盖章通知扫描件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通知原件送达或快递给乙方(详细地址请参考《运营通知书》),甲方应确保通知原件与扫描件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或未及时送达的,以盖章扫描件为准,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原件进行修改、替换或补充提交。 (2)认购、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及交易清算 A、基金由甲方直销的情况 甲方应在约定时间内(详见第八条第(一)款第2项)将注册登记所需要的投资者账户数据、基金开户及交易申请数据以邮件方式提供给乙方,乙方据此完成基金直销清算和基金注册登记。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投资者账户数据、基金开户及交易申请数据,应为度过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如有)成功的投资者的相关数据。若甲方未在约定时点内提供前款数据,乙方不保证当日能够完成基金直销清算或基金份额登记登记成功。 甲方应确保基金投资者已有效签署基金合同、度过投资冷静期且对投资者回访确认(如有)成功,所提供数据真实、完整及有效,乙方不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乙方将份额登记注册结果以邮件方式提交甲方。甲方对份额登记注册结果进行复核确认,若甲方未在收到份额登记注册结果当天通过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异议并电话确认的,则视为甲方已对乙方数据进行了复核确认。 B、基金由代销机构销售的情况 甲方应在与代销机构的协议中授权代销机构向乙方发送投资者账户数据、交易申请等数据(该等数据应为应为度过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如有)成功的投资者的相关数据),并确保代销机构提供的数据真实、完整、有效,乙方根据代销机构发送的数据进行交易清算及份额登记注册。甲方授权乙方接收和使用代销机构发送的认(申)购费率折扣、电子合同、交易申请等数据,并将数据以邮件方式发送甲方存档。 甲方确认,代销机构发送的数据已得到甲方认可,乙方不对代销机构发送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3)违约赎回业务的注册登记流程 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基金投资人申请违约赎回的,由甲方以邮件方式向乙方提供违约赎回申请文件(附件十一)。乙方于工作日15:00前收到违约赎回申请文件的,于当日受理违约赎回申请;乙方在工作日15:00后及非工作日收到违约赎回申请文件的,视为在下一个工作日提交的申请文件。在相应基金产品《运营通知书》所约定的赎回资金交收规则下,乙方向甲方出具违约赎回份额确认表。 (4)巨额赎回业务的业务流程 乙方根据基金注册登记处理结果确认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巨额赎回条件的,应通过邮件通知甲方,甲方需在当天16:00前通过邮件向乙方确认是否全部接受赎回或者接受巨额赎回的比例,向乙方发送巨额赎回比例确认单(附件十二),并电话向乙方确认。如甲方未及时确认是否全部接受或者接受巨额赎回的比例,乙方将对赎回申请全部作接受处理,由此导致的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 (5)基金分红业务的注册登记及交易清算流程 甲方应在基金分红前确定分红基准日,出具分红方案并经托管人(如有)审核通过。甲方根据分红方案的约定制作权益分派通知单(附件七),在分红除权除息日之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邮件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据此进行分红操作。乙方将分红的份额登记注册结果以邮件方式提交甲方。 (6)基金清盘业务的注册登记及交易清算流程 甲方应在基金清盘日前5个工作日,向乙方估值经理发送基金清盘通知单(附件八),并电话向乙方估值经理确认。乙方根据清盘通知单向甲方出具经托管人复核的清盘报告,甲方确认无误后,以邮件方式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电话确认,乙方据此进行清盘操作,出具份额登记注册结果并以邮件方式提交甲方。 (7)分级基金份额折算的业务处理 对分级基金合同约定需要进行份额折算的情形,甲方需要在份额折算基准日提前3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份额折算通知单(附件十五)的盖章版电子扫描件,并电话确认。甲方应在盖章通知扫描件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通知原件送达或快递给乙方(详细地址请参考《运营通知书》),甲方应确保通知原件与扫描件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或未及时送达的,以盖章扫描件为准,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原件进行修改、替换或补充提交。 (8)特殊业务要求的处理 甲方使用乙方注册登记服务,需遵守乙方的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基金合同与乙方注册登记业务规则产生冲突的,由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或备忘,协商不一致的,按照乙方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执行; 甲方产品对注册登记业务有特殊要求,应当为乙方预留必要的系统改造时间; 甲方要求乙方办理基金份额协议转让、回购、回售、份额调整等事项的,需符合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本协议约定和乙方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四)估值核算服务 估值核算是指由基金估值核算机构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单位份额净值、并与基金托管人(如有,下同)核对净值结果的活动。甲方是其设立发行的基金的会计责任人,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基金的资产估值与会计核算,但甲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1、服务内容 乙方依据基金投资运作所产生的交易、结算与资金划款的数据、指令和凭证等,办理基金资产的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等事项。基金估值方法与基金合同中列示的估值方法一致。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或者与国家相关法规或会计核算规章不一致的,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确定后,修改基金估值方法,并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将加盖公章的变更执行通知书以邮件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按照甲方和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估值方法进行相应的处理。甲方修改基金估值方法,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基金投资者履行告知义务。 2、业务操作方式 (1)估值所需账户数据及参数的约定 甲方最迟应在基金成立日的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将基金已开立的相关账户信息及证券交易参数表等提供至乙方。 甲方委托托管人开立相关账户并向乙方提供账户信息的,乙方收到托管人发送的账户信息通知即视为已收到经甲方确认的有效信息。 证券交易佣金费率等发生变动的,甲方最迟应在费率变动生效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之前将变动后的证券交易参数表加盖公章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基金成立后,甲方如需增加或变更与基金运作有关账户,应事先与乙方确认可行性,并至少在相关账户正式运作前两个工作日将账户信息提供至乙方。 若基金合同中关于费用与业绩报酬的费率与计算方法、分红方式发生变动,甲方应提前二个工作日与乙方确认可行性并达成一致,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在变动生效之前至少一个工作日甲方应将加盖公章的变更执行通知书扫描件以邮件方式通知乙方。甲方应在上述盖章通知扫描件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通知原件送达或快递给乙方(详细地址请参考《运营通知书》),甲方应确保通知原件与扫描件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或未及时送达的,以盖章扫描件为准,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原件进行修改、替换或补充提交。 若上述信息未按时提供,导致基金估值核算错误或延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有权不追溯调整历史账务,只按照收到日期确认入账。 (2)估值所需交易数据及参数的约定 A、证券交易所交易数据 甲方应要求为基金提供证券经纪服务的证券经纪商按照签署的相关协议向乙方提供估值所需的证券交易数据和对账数据。 甲方及其委托的证券经纪商应对发送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甲方发现接收数据与其当日委托交易数据不符,应及时进行确认与核对,并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或其委托的证券经纪商向乙方传输的数据错误或延误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应授权证券经纪商于每个工作日将当天基金账户相关的证券交易参数表、交易所场内交易数据、对账单电子文件提供给乙方用于估值核算。 B、期货交易所交易数据 甲方应要求为基金提供期货经纪服务的期货经纪商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向乙方提供估值所需的期货交易数据和对账数据。 甲方及其委托的期货经纪商应对发送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甲方发现接收数据与其当日委托交易数据不符,甲方应及时进行确认与核对,并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或其委托的期货经纪商向乙方传输的数据错误或延-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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