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服务协议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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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作为资产服务机构 与 xx(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作为计划管理人 之 xx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服务协议 中国 北京 xx年十月 目录 第一条 定义 2 第二条 基础资产的管理和服务 2 第三条 报告和声明 4 第四条 服务记录及基础资产文件的保管 6 第五条 资产服务机构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8 第六条 资产服务机构 11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4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6 第九条 保密义务 16 第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7 第十一条 其他 17 附件一 A:服务内容 附件一 B:后备服务内容 附件二:资产服务机构报告(样本) 附件三:基础资产清单 附件四:资产服务机构解任通知格式 37 xx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服务协议 本《xx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xx 年 10 月 日在中国北京市签订: 北京xx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或简称“xx典当行”) 作为专项计划的资产服务机构 住所:xx 邮编:100028 法定代表人:xx xx(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简称“xx”) 作为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 住所:xx 邮编:201207 法定代表人:xx 鉴于: 1、xx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子公司,拟发起设立xx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作为该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为认购人的利益管理、运用专项计划资产; 2、根据《xx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xx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和《xx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的约定,xx拟将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用于向xx典当行购买基础资产,并与xx典当行签订《xx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 3、根据《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和《认购协议》的规定,计划管理人拟委任xx典当行为资产服务机构,xx典当行愿意接受该委任,由xx典当行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专项计划提供与基础资产及其回收有关的管理服务及其他服务,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xx典当行不向专项计划收取任何服务报酬或费用。 鉴此,本协议双方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1本协议中词语或简称与《标准条款》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 1.2除非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本协议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的含义与本协议的定义相同。 第二条 基础资产的管理和服务 2.1 资产服务机构的委任 2.1.1 为专项计划之利益,计划管理人委任xx典当行作为专项计划的资产服务机构,由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专项计划提供与基础资产及其回收有关的管理服务及其他服务。同时,xx典当行接受该委任并同意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2.1.2 除前述规定以外,在必要的限度内,资产服务机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与基础资产有关的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与xx典当行应收典当款债权回收有关的强制执行程序和其他相关法律程序。计划管理人在此授权资产服务机构以资产服务机构自己的名义签署和交付任何通知、请求、权利主张、书面请求及与上述法律程序有关的其他文件和法律文书,但根据本协议必须经计划管理人同意的除外。 2.1.3 如果在第 2.1.2 项中所规定的法律程序中,资产服务机构的主体资格被质疑而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对基础资产申请强制执行,经资产服务机构书面请求,计划管理人应以自己名义采取资产服务机构认为合理的法律步骤对相应的基础资产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2.1.4 经资产服务机构书面请求,计划管理人还应给予资产服务机构按照本协议和其他专项计划文件履行管理服务义务所必须的其他授权。 2.1.5 计划管理人对资产服务机构的上述授权不得排除或减损计划管理人自身的任何权利和授权。 2.2 资产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内容 2.2.1 资产服务机构应根据所适用的中国法律,提供本协议附件一A 部分所规定的服务。 2.2.2 为了便于xx典当行应收典当款债权的回收,经计划管理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并事先向评级机构发出书面通知,资产服务机构可以不时对附件一A 部分中的服务内容进行修改或增补。 2.3 xx收款账户的设置 2.3.1 xx典当行于收款账户监管银行处开立的用于归集典当回收款收入的人民币资金账户“xx收款账户”,基本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 户名:北京xx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 。 资产服务机构应于专项计划成立日或之前设立专项计划收款账户,专门用于监管、记录专项计划基础资产所产生的回收款,该账户名称为【xx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收款账户】(简称“专项计划收款账户”),具体为:(a) 若xx担任资产服务机构的,系指在xx收款账户项下设置的专门用于接收基础资产产生的回收款的二级会计核算科目,或xx根据《服务协议》另行开立的专门用于接收基础资产产生的回收款的人民币资金账户;(b) 若xx作为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被解任的,系指替代资产服务机构(或备用资产服务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另行开立的专门用于接收基础资产产生的回收款的人民币资金账户。 2.3.2 xx典当行担任资产服务机构期间,如xx收款账户被司法冻结或因其他情形而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方式进行使用的,xx典当行应将相当于涉及基础资产已冻结的回收款金额在回收款转付日划付至专项计划账户,并按照约定开立新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作为xx收款账户)取代上述被冻结的账户。 2.3.3 资产服务机构应与收款账户监管银行、计划管理人另行签订《收款账户和资金监管协议》,委托收款账户监管银行按照该协议约定对xx收款账户实施监管。 2.4 基础资产回收款日常管理及归集 2.4.1 基础资产回收款的日常管理:基础资产日常回收款由原始权益人代为收取。原始权益人应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对基础资产打标记,将原始权益人日常收款账户中收到的基础资产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偿还的任一笔的本金、利息、典当综合费用及其他应收款项与其收到的其他回收款分开进行账务记录。资产服务机构每日编制基础资产回收款日报报计划管理人处。基础资产回收款日报包括借款人名称、应收典当款应缴日期、应收典当款金额、实收典当款金额、应收与实收差异的原因等。 2.4.2 基础资产回收款的划转 2.4.2.1 原始权益人应在收到基础资产回收款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基础资产回收款从原始权益人日常收款账户划入在收款账户监管银行处开设的xx收款账户。 2.4.2.2 xx典当行在将基础资产回收款从日常收款账户划入在收款账户监管银行处开设的xx收款账户的同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监管银行该笔款项是否属于基础资产回收款,若属于基础资产回收款,监管银行应在收到资产服务机构通知书当日(最迟不超过次一工作日上午 12:00)根据资产服务机构的书面通知将该笔款项计入专项计划收款账户。因循环购买原因导致当笔基础资产回收款未能及时划入专项计划收款账户,xx典当行应当书面通知监管银行将基础资产回收款划入专项计划收款账户。 2.4.2.3 基础资产回收款从专项计划收款账户划入专项计划账户的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 (a)回收款转付日为每个典当本金及利息、典当综合费用回收计算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 ; (b)专项计划存续期间,资产服务机构累计两次发生基础资产回收款划转延迟或金额不足,或当发生权利完善事件、加速偿还事件或违约事件时,资产服务机构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计划收款账户内的基础资产回收款全额划入专项计划账户。且之后的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基础资产回收款划入专项计划账户的时间均为回收款转入专项计划收款账户之日(不含该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2.5 服务费 xx典当行担任本计划的服务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 报告和声明 3.1 资产服务机构季度报告 资产服务机构应于专项计划设立日后每个自然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和传真形式向计划管理人和评级机构各递交一份该xx典当在当金及其他附属权益应收账款回收期间的《资产服务机构季度报告》,并将《资产服务机构季度报告》的盖章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给前述各方。 3.2 资产服务机构年度报告 资产服务机构应于专项计划设立日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向计划管理人和评级机构分别递交上年度的《资产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并将《资产服务机构年度报告》的盖章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给前述各方。 3.3 财务报表 资产服务机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如果由于审计师的原因未能按时提交审计报告的,则应在审计师实际出具审计报告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计划管理人和评级机构递交一份经审计的关于资产服务机构自身的年度报告(应包括全年期资产负债表、利润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如有)),应计划管理人和评级机构要求,还应包含上述报表的附录文件。资产服务机构履行上述义务而发生的所有成本和支出由资产服务机构自行承担。 3.4 其他信息 在所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计划管理人和评级机构书面申请,资产服务机构应向上述机构提供与本专项计划相关的信息;资产服务机构提供上述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上述机构审阅其所需要的上述信息须于正常的工作日内在资产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进行。 资产服务机构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所适用的法律及典当合同对借款人信息披露的禁止性规定,资产服务机构为了遵守该禁止性规定而拒绝向上述机构提供相关信息的,不构成其对本 3.4 条义务的违反。 3.5 审计配合 为审计师对专项计划执行年度审计之目的,根据审计师的合理要求,资产服务机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提供必要、合理的协助,并保证其为此向审计师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条 服务记录及基础资产文件的保管 4.1 基础资产管理情况记录 为了能够确认各借款人在基准日、当金及其他附属权益应收账款回收期间起始日或终止日的已偿付金额、到期而未支付的金额、实际未偿付余额、向专项计划账户支付的款项来源以及借款人违约时相应回收款,资产服务机构负责对与基础资产日常管理有关的所有必要情况进行记录,并应保存和维护所有能够反映上述信息的记录以及资产服务机构为制定《资产服务机构季度报告》所需的其他相关信息。 就基础资产而言,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1)专项计划设立前,由xx典当行或其代表持有或维护的、为支持或担保基础资产的实现而以实物形式或电子形式存在的所有文档、表单、凭证和其他任何性质的协议; (2)专项计划设立后,由资产服务机构或其代表持有或维护的、为支持或担保基础资产的实现而以实物形式或电子形式存在的所有文档、表单、凭证和其他任何性质的协议; (3)借款人典当本金及利息、典当综合费用偿付情况记录。包括基础资产在专项计划设立日、各典当本金及其他附属权益的回收期间起始日或终止日已偿付典当本金及利息、典当综合费用金额,到期但未支付的典当本金及利息、典当综合费用金额,典当本金及利息、典当综合费用的实际偿付日,实际未偿付的典当本金及利息、典当综合费用金额,向专项计划账户支付的典当本金及利息、典当综合费用款项的来源; (4)在借款人逾期 10 日以上(含 10 日)的情况下,相应典当本金及利息回收款的偿付情况以及逾期原因的记录; (5)违约基础资产的情况。包括各典当本金及利息回收期间起始日及终止日的违约基础资产数量、累计违约率、各典当本金及其他附属权益回收期间违约基础资产的处置回收情况等; (6)发生需处置担保物的情况,以及借款人或第三方是否按照典当合同约定补充担保物; (7)在借款人根据典当合同提前偿还的情况下,相应典当本金及利息回收款的偿付情况; (8)计划管理人从资产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方收到与基础资产有关的付款,应立即通知资产服务机构,并在当期回收款转付日将上述款项划转给资产服务机构,资产服务机构亦要对此情况进行记录。 4.2 基础资产文件的保管 资产服务机构应安全、妥善保管第 4.1 款所述记录以及其代计划管理人保管的典当合同及其他基础资产文件,并应与资产服务机构管理和/或持有的其他典当合同项下的账簿、记录和文件分开存放和保管。根据本协议规定,为了收款及行使计划管理人对基础资产的权利、或执行计划管理人在典当合同项下权利和利益之目的,资产服务机构可以在必要时向资产服务机构的代理人提供基础资产文件的任何部分。 4.3 保管人义务 4.3.1 作为保管人,资产服务机构同意并确认其将履行以下各项义务: (1)将合理并谨慎的对基础资产文件进行保管; (2)其计算机系统将对已转让给计划管理人的基础资产予以标识,并与其管理服务和/或持有的其他典当合同项下的账簿、记录和文件相区别; (3)除为计划管理人回收典当本金及利息、典当综合费用之目的外,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试图对其根据本协议所持有的基础资产文件主张所有权以及其他任何权利和利益; (4)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基础资产文件为计划管理人所有,资产服务机构作为保管人应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核实,以确保所保管基础资产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 (5)资产服务机构作为保管人,在其无法继续保管基础资产文件或无法继续维持记录保存的计算机系统时,应立即采取合理的措施予以救济以减少损失。 4.3.2 资产服务机构保管基础资产文件的最初存放地为下述地址,在存放地发生变化时,资产服务机构应于变化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新的存放地书面通知计划管理人和评级机构。 北京xx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x 联系人:方琴 电话:13810586009 4.3.3 基础资产文件的交付计划 管理人和资产服务机构同意,基础资产文件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视为已经由原始权益人交付给作为计划管理人代理人的资产服务机构。在资产服务机构出现本协议第6.3 款规定情形而被解任后,资产服务机构应按照与计划管理人商定的程序,与计划管理人(由计划管理人继任资产服务机构时)或其他替代服务机构办理基础资产文件的交接手续,费用由资产服务机构承担。 4.4 保管人的赔偿 作为保管人的资产服务机构在对基础资产文件进行保管时存在恶意不当行为、疏忽等过错行为或任何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损害计划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的,应对该等主体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但若计划管理人同时存在恶意不当行为或疏忽的,双方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担损失和责任。 第五条 资产服务机构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5.1资产服务机构的陈述和保证 资产服务机构为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和计划管理人的利益就自身向计划管理人作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声明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且在专项计划设立日亦属真实和正确: (1)公司存续。资产服务机构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拥有其财产及继续进行其正在进行之业务的公司权利和授权。 (2)公司权利,授权和没有违法。资产服务机构承诺对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资产服务机构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公司经营权利范围内的,得到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a)不违反、冲突或有悖于适用于资产服务机构的任何协议、契据、判决、裁定、命令、法律、规则或政府规定; (b)不违反或导致资产服务机构违反其组织性文件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c)不违反或导致违反资产服务机构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d)不会导致在资产服务机构财产或资产之上产生或设置任何担保债权或其他索赔,以致严重影响资产服务机构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3)政府审批或许可。资产服务机构对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资产服务机构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或履行,已经取得中国现行法律所要求的政府审批、许可或者进行了政府备案,除非并不存在这样的审批、许可或备案要求。 (4)约束力。本协议已经由资产服务机构正式签署、交付,并且是合法、有效且对资产服务机构有约束力的。 (5)对资产服务机构的诉讼。不存在任何针对资产服务机构且单独或总体地对资产服务机构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基础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命令或裁定,也不存在任何未决的、可能发生的或能够被合理预见的可能向任何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行政机关提起的将单独或总体地对资产服务机构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对基础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 (6)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资产服务机构按照本协议向计划管理人提供的所有财务报表、文件、记录、报告、协议以及其他资料在本协议签订日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相关财务报表系按照中国通用的会计准则制作。 (7)违法行为。资产服务机构不存在任何会单独或总体地对其业务经营或财务状况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 5.2 资产服务机构的承诺 资产服务机构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同意并承诺如下: (1)资产服务机构将按照附件一 A 部分的内容为专项计划提供服务; (2)资产服务机构将按照本协议约定、所适用法律要求和其惯常的标准、程序和政策规则,全权负责与基础资产管理服务、典当本金及利息回收有关的事项,独立管理; (3)遵守计划管理人就资产服务机构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而提出的合理指示和命令; (4)保证其根据本协议及其他专项计划文件向其他方提供的有关信息、材料、文件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5)保证采取有效措施将与基础资产有关的账簿、记录和文件与资产服务机构管理服务和/或持有的其他典当合同项下的账簿、记录和文件分开存放和保管(保存期不少于专项计划终止后二十年),包括但不限于对其计算机系统中的基础资产文件进行标识,从而使基础资产与资产服务机构的其他资产相区别; (6)除非专项计划文件允许或要求,资产服务机构不得在基础资产上设定任何担保,也不得任意解除基础资产上已经存在的任何担保; (7)未经计划管理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典当合同和附件一的内容进行修改,除非根据所适用的法律对此有强制性的规定,但要通知计划管理人和评级机构; (8)在始终遵守《资产买卖协议》项下义务的前提下,除附件一 A 部分中有特别规定外,资产服务机构不得采取或因疏忽而采取任何有损基础资产有效性和可回收性的行动,也不得重新设定到期基础资产的还款时间(附件一 A 部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从而对计划管理人的权利和基础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除本协议或《资产买卖协议》明确规定,在任何情况下,资产服务机构不得就专项计划文件项下到期应向其偿付的服务费或其他款项(执行费用除外)、资产服务机构作为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应享有的权益或其他权益,对以下款项行使抵销权、担保权或反诉权(a)其代表专项计划、相关当事方或其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持有的任何款项(如有);(b)根据本协议应由其支付的款项; (10)将按照其惯常的、合理的程序对基础资产进行管理和运营,保存和维护与基础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账簿、电脑系统、记录以及典当本金及利息回收情况的其他必要信息,且在上述管理和运营程序发生重大变化时,资产服务机构应及时通知计划管理人和评级机构; (11)若借款人违反基础资产项下或与基础资产有关的任何约定,以致影响借款人按照典当合同正常偿还典当本金及利息、典当综合费用的,资产服务机构应按照典当合同和附件一A 部分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违约救济措施。典当合同和附件一A部分中没有规定的,资产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利于基础资产回收的原则采取相应违约救济措施; (12)在计划管理人、评级机构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根据本协议规定提出查阅记录的要求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准备好相关记录、账簿、票据、通知和其他相关文件供上述机构查阅或复印,并保证上述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为真实、完整和准确; (13)一旦资产服务机构得知存在、已经启动针对资产服务机构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并且资产服务机构认为很可能对基础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应立即就相关情况向计划管理人发出通知; (14) 在得知发生与其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但不迟于上述事件发生后的第 5 个工作日)通知计划管理人及评级机构; (15)遵守并履行本协议和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其他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保证、承诺和其他义务。 第六条 资产服务机构 6.1 合并或兼并 如果资产服务机构发生合并或兼并情形,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将由以下各主体承继,该主体无须与本协议各方重新签署本协议、进行备案登记或采取其他进一步的法律行为,但资产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合并或兼并的情形通知计划管理人和评级机构: (1)资产服务机构完全被吸收合并后继续存续的主体; (2)资产服务机构作为一方主体与另一方主体进行合并或兼并后的新设主体; (3)承继了资产服务机构原有主要业务的主体。 在中国仍对典当业务采取特许经营的情况下,上述主体须为有权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典当公司。 6.2 转委托 6.2.1 除非以下第 6.2.2 款或本协议其他部分另有规定,在事先取得计划管理人书面同意并事先向评级机构提供书面通知前,资产服务机构不能转委托他人或授权第三人履行其在本协议和其他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权利、职责或义务;对于资产服务机构根据6.2.2 款合理提出的关于服务转委托的请求,计划管理人不得无理拒绝、拖延或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6.2.2 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资产服务机构可以授权他人作为其代理人或代表人协助其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并履行相应义务,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a) 资产服务机构应合理审慎地挑选该等代理人或代表人;(b) 不得由于上述授权行为而免除资产服务机构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上述代理人或代表的作为或不作为应视为资产服务机构的行为,资产服务机构应承担上述代理人或代表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后果;(c)资产服务机构应将委任行为通知计划管理人和评级机构。在代理人或代表人代替资产服务机构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时,计划管理人可要求资产服务机构主张其对上述代理人或代表人享有的权利。 6.2.3 对承担本协议项下资产服务机构义务的任何主体(不包括替代资产服务机构)支付的报酬应由资产服务机构以自有资金承担,计划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由资产服务机构和任何人签署的、将资产服务机构的职责委托给该人的协议,应视为资产服务机构与该人之间的协议,计划管理人不应被视为该等协议的当事人,并且计划管理人不得主张该等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职责和义务。 6.3 资产服务机构的更换 6.3.1 资产服务机构的解任 如果发生任何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事件,计划管理人应于该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发生后按照《标准条款》的规定通知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解任资产服务机构的,计划管理人应立即向资产服务机构(并抄送托管银行和评级机构)发出解任通知,解任自计划管理人发送的解任通知上标明的解任日期生效。 6.3.2 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代资产服务机构的选任标准 根据本协议选任的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代资产服务机构应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且具有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相关资质; (2) 具有 3 年以上的典当业务经验; (3)有关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6.3.3 后备资产服务机构的选任 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选任后备资产服务机构后,后备资产服务机构应通过签署一份计划管理人认可的书面文件加入本协议,成为本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并承诺接受如下条款的约束:(a)其同意提供本协议附件一 B 部分规定的应由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提供的后备服务;(b)其同意根据本协议第 6.3.4 款的约定,在资产服务机构被解任后,承继资产服务机构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包括提供本协议附件一 A 部分约定的服务。自被委任为后备资产服务机构之日起,后备资产服务机构应提供本协议附件一 B 部分所列明的后备服务。 6.3.4 启用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委任替代资产服务机构 6.3.4.1 如果在资产服务机构被解任之前已经委任后备资产服务机构,则自计划管理人向资产服务机构发出的解任通知载明的解任日期起,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接替被解任的资产服务机构自动承担本协议项下提供服务的义务。除非已经被明确排除,本协议项下所有适用于资产服务机构的约定(包括陈述、保证、承诺和赔偿责任),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必要调整后同时适用于后备资产服务机构。 6.3.4.2 如果在发生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事件时,后备资产服务机构尚未被委任,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在作出解任资产服务机构的决议的同时应委任替代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本款约定被委任的替代资产服务机构应通过一份计划管理人认可的书面文件加入本协议。自对替代资产服务机构的委任生效之日起,替代资产服务机构接替被解任的资产服务机构自动承担本协议项下提供服务的义务。除非已经被明确排除,本协议项下所有适用于资产服务机构的约定(包括陈述、保证、承诺和赔偿责任),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必要调整后同时适用于替代资产服务机构。 6.3.5 移交资料及资产 资产服务机构的解任生效后30日内,卸任的资产服务机构应当向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代资产服务机构交付或提供以下资料和财产,并由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代资产服务机构出具收据: (1)所有的基础资产文件、为回收或处置基础资产所必要的所有其他相关文件、档案或记录的原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借款人、担保人(如有)的名称、住所、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 (2) 资产服务机构持有的所有专项计划文件的复印件; (3) 根据专项计划文件规定,由资产服务机构代表任何一方持有的与基础资产有关的现金或其他资产; (4)专项计划设立日当日或之后收到的、能够证明典当本金及利息偿付情况和期限的(或与此相关的)所有原始文件。 6.3.6 继续提供服务和协助义务 在根据本协议第 6.3.4 款的约定启用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委任替代资产服务机构之前,被解任的资产服务机构仍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继续提供服务。资产服务机构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无偿协助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代资产服务机构与借款人、担保人、监管部门、仲裁机构、司法部门以及其他与资产服务相关的机构或人员等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如存在以资产服务机构自己名义参与诉讼或其他事务管理的情形),使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代资产服务机构能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 6.3.7 权利和义务的终止 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授权自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代资产服务机构正式开始工作日起被终止,但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报销相应费用并获取相应服务报酬的权利除外。 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责任自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代资产服务机构正式开始工作之日起被免除,但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本协议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或其他根据本协议应履行而未履行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约定的费用)除外。 6.3.8 通知和公告 计划管理人和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代资产服务机构,视具体情况而定)应在资产服务机构被解任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每一位借款人通知资产服务机构的解任情况(通知格式参见本协议附件四,可根据情况作出适当修改);计划管理人也可在向前述主体发送的权利完善通知中一并告知委托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代资产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情况。 计划管理人应按照《标准条款》及《计划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将资产服务机构解任及启用备用资产服务机构或委任替代资产服务机构的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 6.3.9 资产服务机构更换的费用承担 根据本第六条的约定解任资产服务机构所发生的费用应由被解任的资产服务机构承担,计划管理人以专项计划资产垫付的,有权向被解任的资产服务机构追偿。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一般原则 任何一方违反其本协议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其他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7.2 资产服务机构违约 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资产服务机构应赔偿计划管理人或专项计划因以下事项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1)资产服务机构违反了其在本协议或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所做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和规定的义务; (2)资产服务机构根据第 6.2 款的规定转委托的第三方或所授权的代表人的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之作为或不作为; (3)资产服务机构未能于回收款转付日按时付款(除非由于资产服务机构不能控制的技术故障、计算机故障或电汇支付系统故障导致未能及时付款,而使该付款到期日顺延); (4)资产服务机构未能保持履行本协议项下实质性义务所需的资格、许可、批准、授权和/或同意,或上述资格、许可、批准、授权和/或同意被中止、收回或撤销; (5)资产服务机构未能于资产服务机构报告日当日或之前提交相关典当本金及利息回收期间的《资产服务机构季度报告》(除非由于资产服务机构不能控制的技术故障、计算机故障或电汇支付系统故障导致未能及时出具报告); (6)xx典当行作为资产服务机构在专项计划设立日后,未能按照计划管理人的要求,使本协议指明的所有与基础资产有关的所有基础资产文件、记录或电子数据按本协议的约定加注标识和保管; (7)资产服务机构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计划管理人及评级机构履行通知义务。 7.3 过去违约行为的豁免 经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同意,计划管理人可以豁免资产服务机构履行本协议规定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违约行为以及相应后果,但资产服务机构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专项计划账户划款的行为不在豁免之列。一旦违约行为被豁免,则视其为不存在或已经得到相应救济,该豁免不得扩展到以后发生的其他违约行为或损害救济权利的行使,资产服务机构应将上述豁免事项书面通知评级机构。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专项计划成立后,由于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致使专项计划不能完全进行或不能按期进行的情况。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 (2)政府的行为如颁布禁令、调整制度、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变更等; (3)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 (4)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恐怖袭击等。 8.2 不可抗力事件通知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对方,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合同各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并达成书面合同。 8.3 不视为违约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之各项义务,则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承担责任,但该方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受不可抗力阻止的一方应尽快向其他方发出不可抗力事件消除的通知,而其他方收到该通知后应予以确认。 第九条 保密义务 本协议双方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及/或本协议所含信息(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但不包括有证据证明是由经正当授权的第三方收到、披露或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并且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不包括与本协议拟议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雇员、高级职员和董事),但以下情况除外:(a)为进行本协议拟议之交易而向投资者披露(但根据典当合同中的保密条款规定不得对借款人名称等信息进行披露的除外);(b)向与本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监管银行、律师、会计师、顾问、评级机构和咨询人员披露;(c)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的要求,向中国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披露;及(d)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所做的披露;但是,进行上述披露之前,披露方应通知另一方其拟进行披露及拟披露的内容。未经其他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拟议之交易向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披露或者发表声明。 第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1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国法律。 10.2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2.1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在争议发生后 30 个自然日内协商未成,任何一方可向管理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2.2 除双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双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通知 11.1.1 除非本协议对电话指令或通知另有规定,本协议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应由发出通知的一方或其代表签署。 11.1.2 通知送达日期按下列约定确定:(1)如通过邮寄方式发送,则以邮戳记载之日视为送达;(2)以传真、电传、电报传送,在收到电码或成功发送确认章的情况下,则以发出后的第 1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11.1.3 双方用于第 11.1.2 款所述通知用途的地址和传真号码如下: 资产服务机构: 北京xx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x x 计划管理人: xx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x 评级机构: xx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x 11.1.4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其他各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11.2 可分割性 本协议的各部分应是可分割的。如果本协议中任何条款、承诺、条件或规定由于无论何种原因成为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可申请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部分,本协议所有其他部分仍应是有效的、可申请执行的,并具有充分效力,如同并未包含任何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内容一样。 11.3 有限追索权和诉讼禁止 本协议双方承认,除针对计划管理人提起的因其自身过失、欺诈、故意的不当行为或违反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义务而提起的诉讼或仲裁,针对专项计划、计划管理人的追索权,只限于专项计划资产及其资产预期收益。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至专项计划终止日止)及专项计划终止日后的2年零1天(含该日),任何一方不得为终止专项计划的目的而提起任何诉讼或仲裁程序;为避免疑问,本条款并不限制任何一方因其他方的欺诈、违约、故意的不当行为或疏忽所遭受的损失而针对该方提起的诉讼或仲裁程序。 11.4 修改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以书面形式并经每一方正式签署始得生效。修改应包括任何修改、补充、删减或取代。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1.5 弃权 除非经明确的书面弃权或更改,本协议项下双方的权利不能被放弃或更改。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任何权利,都不应作为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和更改。行使任何权利时有瑕疵或对任何权利的部分行使并不妨碍对该权利以及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或进一步行使。任何一方的行为、实施过程或谈判都不会以任何形式妨碍该方行使任何此等权利,亦不构成该等权利的中断或变更。 11.6 标题 本协议中的标题及附件之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本协议中任何规定的含义和解释。 11.7 协议终止 本协议于计划管理人根据《标准条款》宣告专项计划设立失败之日,或专项计划终止日终止。本协议终止时,本协议项下违约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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