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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房地产公司精装房开关面板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模版.doc

  • 上传人:w****g
  • 文档编号:2739921
  • 上传时间:2024-06-05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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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房地产公司 精装 开关 面板 战略 合作 框架 协议 模版
    资源描述:
    CIFI-JB-xx(采工通用)06 xx集团 精装房开关面板 战略合作 框 架 协 议 xx 年 5月 xx—2018年度xx集团 精装房开关面板供货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编号:x 甲方: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zz 联系电话:xx 传真:xx 乙方:xx(中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xx 联系电话:xx 传真:xx 甲方确定乙方为 精装房开关面板 战略合作供应商之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战略采购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本协议”)。 一、定义 1、需方:是本协议下甲方项目的实际需求方,包括甲方控股或参股的各房地产公司、项目公司或代建项目(详见附件5)。甲方以区域为单位确认具体需方的授权联系人,如甲方或甲方参股、控股的公司进入新区域或在现有区域内新增项目的,均视为本协议项下的需方。甲方需同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2、供方:是本协议下的实际供货方,包括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或以其他书面形式确认的乙方指定的经销商,供方以不高于本协议和采购合同规定的价格与条款履行供货义务。 二、合作模式、合作范围与合作期限 1、合作模式:甲乙双方签订本框架协议,确定战略合作关系;供方与需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签订具体的采购合同,供方根据采购合同要求向需方供货,由需方与供方进行结算并支付货款。 2、合作范围:甲方控股或参股或代建的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的精装房开关面板的供货,但在签订本框架协议之前,甲方已经确定中标人的项目除外,甲方开发的特殊项目(如研发中心)优先在乙方产品系列中选择,若乙方产品不能满足需方所开发项目的要求,需方有权选购市场上其他公司的产品,乙方确认对此无异议。在合作期限内,需方开发的项目均应按本框架协议价格及合同范本与供方签订 开关面板插座 供货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若甲方启用采购订单系统,则经供需双方确认一致的电子采购订单及《采购合同》对供需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合作期限:自xx年6月1日起至 2018年8月31日止。 4、乙方确认供方提供产品品牌为 xx ,甲方及需方有权经乙方同意后在对外宣传资料或宣传说辞中免费使用该产品的品牌商标(LOGO)以及该品牌已公开的相关信息,并保证甲方及需方不会因此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否则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5、如甲方启动采购订单系统的,则供需双方应依照采购订单及《采购合同》中的操作要求执行,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协议及附件3约定执行(供需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6、订单具体操作方式 需方通过xx“xx”平台(http://xx,使用指南详见《xxxx平台用户操作手册》)向供方发送订单,采购流程按照以下步骤: 6.1供方应保证在需方发出订单一个工作日内对该订单进行确认,如有异议需在收到订单当日与需方采购主办人提出并尽快协商解决。供方逾期未做任何操作的,视为供方接受并确认该订单的内容和要求,并同意依照订单所载信息进行备货。 6.2需方在xx“xx”平台录入的订单内容若不违背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则供方应予确认,该订单对需方和供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需方所发出的订单内容超出本协议约定的范围,供方有权在“xx”平台中对该订单所涉及产品价格、型号、数量、地点、时间等事项提出修改请求,并通过“xx”平台传送给需方。需方接受该修改请求的,应在“xx”平台中回复确认。若需方不做回复确认,视为不接受修改,此订单不生效。需方按照本协议发出的订单、要货计划经供方确认或依照本协议约定视为供方确认的,供需双方均应严格履行。 6.3需方向供方发送的订单中,对于交货日期超过供方生产周期的订货需求,供方在安排生产前40天应与订单上显示的需方发布人,通过双方公务邮箱发送电子邮件,再次确认订单执行信息(发货日期、到货时间、货物型号规格、数量),如果需方需求有变化,双方应进行再次确认,双方应在“xx”平台上确认,订单执行信息以“xx”平台中需方较晚时间发出的订货需求为准;对于交货日期在乙方生产周期内的订货需求,供方在收到订单后2天内,应与订单上显示的需方发布人通过双方公务邮箱发送电子邮件,再次确认订单执行信息(发货日期、到货时间、货物型号规格、数量),如果需方需求有变化,双方应在xx“xx”平台上确认,订单执行信息以“xx”平台中需方较晚时间发出的订货需求为准;采购订单需求如未注明具体交货日期,则仅作为需方的订货意向,给供方制定经营计划时作参考,最终订货执行信息,以需方发出的要货计划为准。 6.4供方有义务保证供货期不超过30天,即供需双方确认订单之日起,供方保证在30天内按需方要求在需方项目所在工地交货。 6.5样板房可以单独订单和结算。供货完成由供方提供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供方的付款报告、相应金额的发票、交货验收合格证明),需方在样板间开放后60天内完成全款支付。 6.6供方对xx“xx”平台上订单的确认、更正和履行,视为供方的确认、更正和履行。 6.7就需方通过xx“xx”平台向供方发送的电子采购订单中无法包含的产品技术要求或其他约定,以需方和供方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为准。 6.8供需双方应当维护和保留xx“xx”平台内原始信息和往来信息,需方、供方双方均承认“xx”平台中电子采购订单的真实性,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承认电子采购订单的法律效力。 6.9需方xx“xx”平台订单经供需双方确认时或者按本协议约定生效时,本协议及采购合同样本中关于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作为该订单的默示条款,同时对供方和需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产品价格 1、本协议约定的产品价格为产品运至需方各项目工地指定地点(汽车或叉车可到达之处)的卸货价,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购买、生产加工、检测试验、包装、成品保护、仓储、运输、保险、装卸费用、短驳费用、堆放费用、送检、验货、培训及技术指导、支持服务、知识产权、保修、规费、管理费、利润、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税率为【17%】)及其他税金等,以及移交货物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不能于本协议签署后因任何原因和理由包括但不限于物料价上升、人工费涨价、汇率改变、税率增加等要求提升价格,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此价格为供需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的定价依据,供需双方需确保供以不高于此价格签订具体的采购合同。 2、本协议约定的产品价格详见附件1。 3、价格调整: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承诺供方依照不高于本协议确定的产品价格执行,且在本协议及电子采购订单、《采购合同》执行有效期限内价格费率保持不变。如供方擅自调整价格的,需方有权拒绝签订采购合同或拒绝继续履行电子采购订单、《采购合同》。 4、若附件1中产品在协议期内停产或需方实际项目使用的乙方产品未包含在附件1中,甲方或需方可按表内同等折扣率选择其他产品作为替代,配件包干价不变。 5、其他约定: 。 四、供货地点 1、供方必须按需方要求运抵卸货地点并在需方在指定场地卸货,否则,需方有权拒收货物。交货地点应为汽车或叉车可到达之处,水平搬运距离不超过50米,垂直搬运距离不超过正负一层。超出此范围,特殊情况由供方与当地需方协商解决。具体供货地点见《采购合同》(见附件3)的约定。 2、产品在到达需方所要求的上述地点交货前的运输、保险等事项均由供方办理和承担,并由供方自行承担交货验收合格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五、采购合同(订单)签订与管理 1、根据本协议规定供需双方订立具体项目《采购合同》。 2、具体项目采购合同条款由签约双方按照《采购合同》样本(见附件3)协商确定,但不能违背本协议的相关条款的约定。 3、如使用电子采购订单形式的,供需双方应该遵照本协议、协议附件及《采购合同》执行,电子采购订单与《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产品的交货验收及保管方式 1、货物到货时,包装必须完好无缺。 2、协议签订时供方提供的样本、样品需方进行封存,作为产品验收的依据。 3、到货后,需方负责召集工程安装承包方及监理,会同供方到现场进行验收,清点货物箱数及箱内货物情况,若货物与装箱数目不相符,箱内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协议规定,需方有权拒收全部或部分货物,供方须按照需方要求收回或补齐。如需方接收部分货物的,不视为需方对该货物验收合格。供方实际交货时间,以供方最终补齐货物且经需方或需方指定第三方验收合格之日为准,参与交货验收的单位在货物清单上(若有)共同签字,填写《甲供材进场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参与验收方各持一份)并加盖公章;货物验收合格后,经各方签署盖章确认的《甲供材进场验收单》作为供方交货的凭证,也是供方申请付款的必要依据;如货到现场任何一方验收不合格,或需方对货物数量、部分货物质量有疑问的,需方有权在《验收单》上予以注明,供方需采取及时补救措施,在此情形下,需方签署《验收单》并不代表需方对该批货物的认可,需方仍保留对供方追责的权利。 4、若采用电子采购订单形式:供方在送货时需提交自“xx”平台打印的三方验收单且必须加盖其印章,无印章的三方验收单需方有权拒收,工程安装承包方或总包单位、监理公司在货物验收合格后需要在货物验收单上共同签字、盖章,需方则根据工程安装承包方或总包单位对货物验收合格签字、盖章后的货物验收单,在“xx”平台中进行接收确认,确认后供方可在“xx”平台中打印接收单,货物验收单与接收单是供方申请付款的必要依据。如果需方参与现场验收,发现货物与装箱数目不相符,箱内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协议规定的,需方有权拒收全部或部分货物,并有权在《验收单》上予以注明。此情形下,需方签署《验收单》并不代表需方对该批货物的认可,需方仍保留对供方追责的权利。 5、货物在交货验收合格前所有权不转移,灭失、损坏的风险由供方承担。 6、供方在交货的同时应向需方提交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单证和资料,否则,需方有权拒收货物。 7、供方送货前24小时应通知材料接收单位工程安装承包方及需方指定的项目部。 8、根据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需要政府部门进行验收检查的,以政府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为付款的必要依据。 9、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如采用抽检方式验收的,需方仅对货物表面状况作出确认,因此需方出具的有关货物验收单据并不代表其对于全部货物内在质量和品质的认可。若因供方交付的货物存在隐蔽或潜在质量问题的,则供方将不受该等货物验收单据的限制,届时供方有权按货物质量不合格之约定处理。 七、采购合同价款的支付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货到工地经需方、供方、装修施工单位、监理验收合格,供方每月20日之前针对本月(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到货量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供方的付款申请、相应金额的发票、经需方或需方指定第三方签署盖章确认的《甲供材进场验收单》)申请付款,需方在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且确认无误之后45天内,支付货物总价的 100% 。 3、针对战略合作,乙方需向甲方提供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大写人民币 叁拾万元整)质量保函,质量保证期限至供需双方签署的所有采购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届满之日止。保函不足人民币 10万元(大写人民币 壹拾万元整)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补足。 4、每次供方应在需方支付费用前,依据需方批准的金额,先行向需方提供足额合法且符合当地税务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供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其应当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证增值税税率为【17%】,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的5日内送达需方。供方确保向需方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品目、价款等内容与《采购合同》一致。需方应在收到供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日内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后支付相应款项,如认证不通过需方有权延迟支付相应费用而不被视为违约,亦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供方应按照需方的纳税人基础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纳税人基础信息及供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以具体项目《采购合同》约定为准。 4.1供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内容必须与《采购合同》约定的采购或服务内容完全一致,对于需方一揽子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发票必须按明细内容填开或者同时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4.2供方承诺,《采购合同》签署的供方公司名称与发票开具单位与收款单位一致,供方不得以其他理由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求调整发票开具单位或收款单位,否则视为供方违约。 4.3《采购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金额、数量、服务内容等)经双方同意变更的,如果变更的内容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提供服务事项、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供方应当依规作废、红冲、重开、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4若因供方原因导致合同未执行就解除的,需方应就向供方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如有)开具收据。如供方违约的,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返还所有款项(如有),或从应付未付款项中扣除供方违约金、赔偿金后再行支付款项的(如有),供方应按扣除违约金、赔偿金后净额金额向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供方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依规作废、重开或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本协议及《采购合同》涉及的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作为货币单位计算。 八、供货期 1、供货期从需方发出订货通知单之日开始计算,普通供货期不超过30天,样板房供货期不超过7天。 2、供方违反电子采购订单及《采购合同》要求擅自发货或者提前到货的,需方有权拒收货物,供方对此承担一切责任。 九、产品保修、维修约定 1、质量保修期:两年。自需方集中向商品房购房人发送的交付通知书中所载交付日期开始起计算;商品房分批交付购房人的,分批计算。 2、保修期内供方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并全部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等所有费用。 3、供方应留下保修负责人的书面通信地址或电话,以便通知供方进行保修。 4、供方应保证保修的及时性,在收到需方或需方授权委托人(物业管理公司)或购房人的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 十、甲方权利与义务 1、在法律和政策及政府有关部门、行业许可范围内,需方项目的 开关面板 以乙方为合作供应商之一,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2、如需方需要采购的相关产品在乙方经营范围内,而本协议没有规定或没有确定价格,甲方有权利视乙方报价决定是否采用乙方产品。 3、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抽检。 4、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或供方进行考察或飞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能满足本协议要求的供方。 5、甲方有义务监督需方合同(订单)的执行情况。 6、甲方有义务督促需方按时付款并及时通知乙方需方联系方式的变动。 7、若乙方需要甲方提供需方公司与甲方的从属关系,可在xx集团网站中查询确认或由甲方对接人通过xx集团员工邮箱发出确认邮件,xx集团员工邮箱后缀均为@。 十一、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供方提供的产品为乙方产品且满足本协议的规定。 2、乙方保证以不高于本协议之价格和规定向需方项目(包括随时可能增加的新项目)供货与提供服务。 3、乙方保证供方充分满足甲方及需方开发项目的材料供应需要,对甲方及需方所有开发项目(包括随时可能增加的新项目)都具备按照本协议及附件要求,给予及时和充分的供货能力。 4、乙方必须对供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各项技术参数的可靠性、真实性完全负责,完全服从并配合需方随时进行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抽检。 5、乙方有义务在供需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前向需方提供供方产品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性能介绍、技术参数、检验报告、图片资料等。 6、供方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的授权主体(具体名单参见本协议附件5),乙方有义务在本协议下全面协调供方的一切行为,督促供方履行本协议、电子采购订单及《采购合同》规定的义务。 7、乙方有义务监督施工方的使用情况,如遇到施工方使用本协议约定或甲方指定品牌以外的产品或不达到本协议技术标准规定的产品,需及时通知甲方。 8、对于在乙方经营范围内而本协议中没有约定或未确定价格的材料,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和战略采购价格水平相当的价格优惠。 9、乙方有义务接受需方考察,并为考察工作提供便利和配合。 10、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推荐新产品、新技术,以方便甲方对产品的选用,并有义务将已更新改进或准备更新改进的产品、技术及时告知甲方。 11、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供方联系方式的变动。 12、乙方需要变更供方,应提前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应将变更后的供方有效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与甲方签署确认。 13、乙方有义务对甲方采购的产品建立档案。 14、乙方有义务保证供方供应到需方项目上的所有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协议或甲方要求的技术标准。 15、乙方保证甲方及需方在中国使用乙方或供方提供的产品、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或关于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法的等的指控。 16、作为战略合作伙伴,乙方有义务不断通过优化产品方案、整合原材料采购资源、降低制造成本等方式满足甲方采购价格持续降低的需求。甲、乙双方每季度对协议价格进行回顾分析,如发现影响甲方采购产品成本的主要影响因素(如,原材料成本、制造成本、运输成本、政策变化以及市场供求关系)出现下调的,甲方有权要求采购产品价格做同等比例的下调,如乙方未能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同意并协调供方完成价格调整的,则甲方有权调整双方合作范围(包括规模、地区、项目、合作期限等)或单方解除本协议。 17、乙方及供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得到或知悉的甲方或需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及未对外公开之任何资料与信息,除非事先获得甲方或需方书面同意,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用于非本协议范围。该等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无效、提前解除或终止而消灭。 18、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本协议、电子采购订单及《采购合同》的履行受到直接影响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电子采购订单及《采购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就后续事宜或合同的解除进行协商。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安排不周及税收政策的调整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 20、其他: 无 十二、违约责任 1、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1供方拒绝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与需方签订采购合同,或违背本协议及采购合同样本约定擅自要求调整合作内容的; 1.2供方不具有按本协议和采购合同规定对需方项目供货的能力和资质; 1.3供方所提供的产品无法通过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的验收,导致需方项目延误的; 1.4供方拒绝按照本协议价格向甲方在国内新增加的项目所在地供货和签订项目采购合同。 2、因供方责任导致甲方或需方被投诉至消协等机构,并经消协等机构确认情况属实的且对甲方或需方产生不良影响的,供方应当赔偿甲方及需方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3、供方未按订单规定日期交货,供方须支付需方逾期部分货款总额每天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包括需方因此延期工程、延期交房的责任),逾期交货超过10天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供方合作,另行确定供方,供方应向需方支付供货总价的10%违约金的,如不足以弥补需方由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的(包括需方因此延期工程、延期交房的责任),需方有权向供方继续追偿。 4、因供方产品质量问题致使需方没有一次性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供方应立即无偿换货并在7天内向需方交送双方认可的合格产品,向需方支付未通过安装验收部分产品价款的5%违约金,赔偿因此给需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供方逾期10天未交送合格产品,或者因产品质量问题致使第二次没有通过安装验收的,需方有权单方解除与供方合作,供方应向需方退还所有已收款项,并支付货物总价款10%的违约金,赔偿因此给需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不足以赔偿需方或第三方损失的,需方或第三人有权继续追偿。 5、需方若无合理原因未按时付款,则应每天向供方交纳拖欠金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6、供方承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给需方、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及业主)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包括需方因此延期工程、延期交房对业主及第三人承担的责任、业主据此对需方的索赔,等等。 7、任何一方擅自要求提前单方解除本协议的,必须向守约方赔偿因提前终止协议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守约方所有需方或供方的损失)。 8、合同履约过程中,如发现乙方或供方使用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发生品牌、规格或质量不符的,供方应给予无条件更换,并承担需方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需方将直接在进度款中扣除。 9、乙方向甲方提供质量保函或质量保修金,供方供货结束后需方将不再保留保修金,在结算款时将向供方支付100%的货款,所以如因供方不履行质保义务或虽履行但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或甲方、需方要求的,因此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对甲方户需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和供方同意甲方有权从质量保函或质量保修金获得索赔或从供方与需方签订的采购合同或订单所涉的合同款项或货款中直接扣除。 10、如出现下列情形的,需方有权要求供方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供方支付合同总价(含增值税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需方损失的,需方有权继续追偿;情节严重的,需方有权解除电子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不予退还供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如有),要求供方支付合同总价(含增值税额)【2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需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需方其他相关损失等)的,需方有权继续追偿。 10.1供方未按《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需方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需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的;出现供方未按合同规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2】次及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 10.2供方未经需方同意,擅自要求调整发票开具单位或收款单位的。 10.3因供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信息有误,或其他原因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通过认证的,或被认定为虚开的;出现供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通过税务部门认证或被认定为虚开达【2】次及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 10.4供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或因供方开具或提供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导致需方税前不能列支及进项不能抵扣的,视为情节严重(本协议及《采购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1、本协议及《采购合同》约定的按合同总价或已付款或未付款一定比例计算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等,其计算基数均包含增值税额。 12、除非乙方有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在其它任何情况下,乙方与本协议相关的全部各类责任不应超出争议项目采购合同的总价。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及需方权益受损的,乙方对使用、生产、利润、利息以及收入损失、信息或数据的丢失、基于需方与第三方的合同的损害赔偿或补偿或任何间接的或后果性的损坏或损失都不承担责任,无论该等损失是否可以预见。 十三、评估制度 为了确保战略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甲乙双方约定建立以下评估制度: 1、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年度评估,若存在问题将提出改进建议,若与乙方相互沟通后,仍未改进的,甲方有权终止后续合作,另行选择其他供货商。 2、本协议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互相交换协议期间的战略合作互评报告。 3、战略合作互评报告将作为双方是否续约的重要依据。 十四、协议期满与协议终止 1、协议期满,如甲乙双方协商拟继续合作的,双方可进行价格及其它方面的调研,如需调整,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期满前1个月双方可协商修订本协议(包括附件),但任何一方均没有续约或继续战略合作的义务。 2、协议一方若在符合法律和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下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在协议终止前双方仍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否则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在本战略框架协议有效期限内签署生效的项目《采购合同》或发出的电子采购订单,其有效期限将不受本战略框架协议有效期限截止日期的限制。即项目《采购合同》经盖章生效后或电子采购订单已生效执行的,项目《采购合同》或电子采购订单的履行即使在本战略框架协议的有效期限截止日期之后,本战略框架协议也同样对项目《采购合同》或电子采购订单的签署及履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效力。 十五、纠纷争议处理方式 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甲乙协商不成应提交起诉时甲方主要机构办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供需双方就电子采购订单信息确认及履行、《采购合同》签署及履行等有任何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需方所建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通知和送达 重要通知和文件资料等如须以书面形式送达的,应采用邮寄、快递或直接送达的方式。如以邮寄或快递的方式的,在寄出后(以寄出的邮戳或快递单为准)第三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甲乙双方联系地址、联系人等相关信息,以本协议抬头所载明的内容为准;供需双方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信息以附件4及《采购合同》约定为准。在对方接到一方发出的变更其地址的通知之前,该方地址仍以先前地址为准。 十七、协议份数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5份,甲方执3份,乙方执2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十八、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签订地点为上海市长宁区。 十九、协议附件 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具体如下: 附件1:产品价格 附件2:技术标准 附件3:采购合同范本 附件4:供需双方有效联系方式 附件5:供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 附件6:《战略合作通用服务》 附件7:廉政协议书 附件8:《甲供材进场验收单》 附件9:银行质量保函 (以下无正文) 甲方: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xx(中国)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通协路288弄虹桥 国际广场3号楼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邮: 电邮: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日期: 附件1:产品价格 附件2:技术标准 产品技术标准 1、 工作环境 本次招标的产品将用于民用住宅或商业等物业,供方应当充分考虑影响产品使用的各种外界环境条件,如气候、海拔、环境温度、环境相对湿度、地震烈度等。如供方之产品对以上环境因素有特殊要求的,供方应当以专函并加盖公章予以详细说明。 2、 技术要求 a) 满足标准 按照合同供应的产品应符合但不限于以下现行版的国家及行业标准: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GB16915.1-2003/IEC669-1  《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GB2099.1-1996/IEC884-1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GB16915.1-2000/IEC60669-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b) 满足技术指标 所有产品要求: (1)所有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标准; (2)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 (3)满足以下要求: 名称 项目 技术参数 开关 额定电压 250V 额定电流 10A、16A 开关寿命 ≥40000次 爬电距离 ≥3mm 电气间隙 分隔的带电部件之间≥1.2mm,带电部件与其他部件之间≥3mm 插座 额定电压 250V 额定电流 10A、16A 插拔次数 ≥5000次 爬电距离 ≥3mm 电气间隙 ≥3mm 面板材料 进口PC料 底壳材料 进口PC料 开关触点 纯银触点或银合金触点 插座铜片 锡磷青铜 (4)面板:表面应具有良好的光泽;阻燃性能应通过650℃灼热丝温度实验要求; (5)底壳:阻燃性能应通过850℃灼热丝温度实验要求; (6)开关触点:动静触点分开后,绝缘电阻不小于5MΩ; (7)插座铜片:厚度不小于0.6mm,不同极性之间绝缘电阻不小于5MΩ; (8)用自攻锁紧螺丝或自切螺丝安装的,软塑固定件在经受至少10次拧紧退出实验后,无松动或掉渣,螺钉及螺纹无损坏现象; (9)插座应带保护门。 附件3:采购合同范本 采购合同 需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就甲方向乙方购买 开关面板 事宜,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货物清单及价格 本合同货物为 xx(中国)有限公司的 指定经销商 *********公司提供的xx品牌开关面板,具体的名称、型号、规格、价格详见下表: 序号 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个) 不含增值税单价(元/个) 不含增值税金额(元) 税率 增值税税额(元) 价税合计(元) 备注 总计 如果上述产品在合同有效期内停产,甲方可按表内同等折扣率选择其他产品作为替代。 表中的单价为产品运至甲方各项目工地指定地点 (机动车可以到达的位置,水平搬运距离不超过50米,垂直搬运距离不超过正负一层)的落地价,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购买、生产加工、检测试验、包装、成品保护、仓储、运输、保险、装卸费用、短驳费用、堆放费用、送检、验货、培训及技术指导、支持服务、知识产权、保修、规费、管理费、利润、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税率为【17%】)及其他税金等,以及移交货物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不能于本合同签订后因任何原因和理由包括但不限于物料价上升、人工费涨价、汇率改变、税率增加等要求增加单价。 二、订单生效方式与供货期 1、合同签订后,甲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可分批下订单。甲方将签字盖章后的订单传真给乙方,乙方收到后应在24小时内将订单签字盖章后回传给甲方即可。若甲方须对同一批次货物的订单所约定的供货清单、供货地点等进行更改,则须重新签发订单,双方以甲方最后一次签发的订单约定为准。 2、供货期从甲方发出订单之日开始计算,供货期为30天。 3、乙方未在约定的供货期内供货,须支付甲方逾期部分货款总额每天 万分之五 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甲方因此延期工程、延期交房的一切损失)。 4、如该项目工程供货周期较长,在供货期内乙方必须保证本合同中各型号产品的供应,如在供货期内存在产品更新问题,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且不增加单价的情况下才可替换。 三、付款方式 1、无预付款。 2、到货验收款:每笔订单在乙方完成交货、货物经验收书面确认合格后,乙方须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乙方的付款申请、相应金额的发票、交货验收合格的四方验收单),甲方在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之后45天内支付乙方到货总价100%的到款项。 3、因乙方无法及时提供有效的付款证明文件导致的付款延误,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每次乙方应在甲方支付费用前,依据甲方批准的金额,先行向甲方提供足额合法且符合当地税务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其应当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证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税率)为【17%】,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的5日内送达甲方。乙方确保向甲方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品目、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一致。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日内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后支付相应款项,如认证不通过甲方有权延迟支付相应费用而不被视为违约,亦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的纳税人基础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1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内容必须与本合同约定的采购或服务内容完全一致,对于甲方一揽子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发票必须按明细内容填开或者同时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4.2乙方承诺,本合同签署的乙方公司名称与发票开具单位与收款单位一致,乙方不得以其他理由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求调整发票开具单位或收款单位,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4.3本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金额、数量、服务内容等)经双方同意变更的,如果变更的内容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提供服务事项、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当依规作废、红冲、重开、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4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未执行就解除的,甲方应就向乙方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如有)开具收据。如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所有款项(如有),或从应付未付款项中扣除乙方违约金、赔偿金后再行支付款项的(如有),乙方应按扣除违约金、赔偿金后净额金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乙方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依规作废、重开或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质保期 1、每一项采购合同的质保期为自甲方集中向商品房购房人发送的交付通知书中所载交付日期开始起计算;商品房分批交付购房人的,分批计算,乙方开关面板的质量保证期为 机械类开关面板插座2年,电子类产品 1年。 2、如乙方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低于本合同签订时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或相关行业中所定的最低质量保证期限,则乙方的保证责任按照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或相关行业中所规定的最低质量保证期限执行。 3、在质量保证期内,凡属乙方开关面板插座质量缺陷的,乙方必须进行更换且承担一切费用(包括开关面板插座已使用在工程上所需的更换人工及材料等费用);如属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仍应及时负责修复或更换,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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