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管理新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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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云联科技公司 管理试行规则 为了便于公司员工能进一步理解和遵守哈尔滨云联科技公司(如下简称“我司”)某些基本规章制度,也便于更好地管理、规范指引员工寻常工作与行为,保证员工队伍精干、优化、高效,结合公司关于规定特制定本员工手册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根据集团公司章程制定,凡员工职务、任免、聘任、试用、报到、服务、给假、出差、值班、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国家关于规定外,悉依本规则规定办理。 第二条 我司员工职称规定如下: (一) 集团高档主管 — 董事长、总裁、总监、法律顾问。 (二)集团部门(营运公司)主管 — 主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三)部门主管 — 经理、副经理。 (四)部门员工 — 科员。 第三条 本集团聘任各级员工以学历、品德、能力、阅历、年龄、体质适合于职务者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四条 每一职位均设立“岗位责任书”,阐明其职务、职权、职责内容。 第五条 集团各部门、岗位设立,应以核定“岗位人员编制表”(附件1)人数为限。因业务扩大需要新增人数,应经部门(营运公司)主管核定后,填写《人员需求审批表》报总裁审定,呈董事长审批。 任 用 第六条 新进员工聘任,由人力资源部统筹安排,依照部门呈报筹划,以《岗位责任书》为任用根据,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备。 第七条 各级员工任用,均应综其专业、职称、学历、阅历等予以派任。 第八条 职务任免,除依集团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核定者外,部门(营运公司)主管可依照需要,填具调派意见表呈董事长核定任免。 第九条 各级职务任免审批程序如下: (一) 集团总裁、总监、法律顾问 — 由董事长审批任免。 (二) 集团部门、营运公司主管 — 由总裁报请董事长审批任免。 (三) 公司部门经理 -- 由公司总经理报请总裁审批任免,董事长核备。 (四) 公司部门副经理 -- 由公司总经理审批任免,报请董事长核备。 以上职务任免经分级审批后由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发任职告知、聘书。 员工招聘、录取 第十条 原则;本集团招聘人才应依照本地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关于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对招收不同人员在考核内容和原则上,可有不同侧重,招聘管理人员,侧重专业、职称、学历、阅历条件考核;招收技术员工,侧重身体条件、实际技能水平考核;集团相应聘者一视同仁,招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部门一起进行,经面试及复试合格后,量才录取。 第十二条 被录取员工按规定填写《员工录取审批表》,并实行试用期考察,除公司主管及以上人员外,未有工作实践(应届、列届毕业生)员工试用期为6个月,有工作实践经验(再就业)专业技术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资薪按各岗位工资80%发给。 第十三条 新进员工在报到后、试用前,应办妥下列手续: (一) 填写本集团《员工登记表》; (二) 缴验学历、职称证件及身份证并复印存档; (三) 缴验近期医院体格检查表; (四) 缴验前任职公司(机构)离职证明书; (五) 交近来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六) 订立《劳动合同》。 员工培训 第十四条 员工教诲培训内容,涉及入职培训、管理人员培训、通用技能培训、专业技术培训、职称培训。 (一) 入职培训;涉及公司文化、管理制度、工作规定、岗位职责等有关内容培训。 (二) 管理人员培训;对集团总部及各营运公司重要管理员工管理能力培训。培训内容:前沿管理理论、实用管理技能等。 (三) 通用技能培训;对员工应具备基本职业技能和职业心理素质等内容进行培训。 (四) 专业技术培训;依照不同专业需要,开展财务管理、建筑工程、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项目管理等专业知识培训。 (五) 职称培训;按照上级关于部门告知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员工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和职称培训,必要符合如下条件: (一) 专业对口,确因工作需要; (二) 部门推荐或批准,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在培训过程中,人力资源部实行相应监督。员工培训后,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培训效果实行评估。 第十七条 员工经批准参加培训学习,学费先由单位代支,未获结业证或成绩不合格,培训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自行报考各类院校及电大、函大员工,无论学成与否,学费一律自理;脱产学习,必要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九条 凡由集团(营运公司)出资组织参加专业学历教诲、专业培训及外出考察,员工学成后必要在本集团(营运公司)继续服务5年,方可离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在前述期限内,除集团(营运公司)批准解除劳动合同外,其她任何理由离开集团(营运公司),都必要按规定交纳相应培训费。 第二十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因品行不良、能力欠佳,或发现其进入集团(营运公司)前有不法行为,应予停用。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不得任用: (一) 剥夺公民权,尚未恢复; (二) 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拟定; (三) 受禁治产宣布,尚未撤销; (四) 通缉有案,尚未撤销; (五) 吸食毒品; (六) 在其她公司(机构)服务,未办妥离职手续; (七) 其她公司(机构)开除; (八) 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不符规定; (九) 未满十八周岁; 服 务 第二十二条 本集团(营运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准时上、下班,承办工作讲效率、求质量、不迟延、不积压 (二) 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批准见,应以书面陈述或婉转相告。一经主管决定,切应遵循实行。 (三) 恪尽职守,保守集团(营运公司)业务机密。 (四) 爱护本集团(营运公司)财物,不挥霍,不化公为私。 (五) 遵守集团(营运公司)一切规章制度。 (六) 保持集团(营运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行为。 (七) 注意自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 不兼任集团(营运公司)以外职业。 (九) 待人接物态度谦和,争取同仁支持、合伙。 (十) 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集团(营运公司)业务关于人士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十一)员工因过错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补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员工应遵守本集团(营运公司)一切公示。其职责除依《岗位责任书》阐明外,上级主管交办其她应急工作,亦应竭力完毕,不得回绝接受。 第二十四条 集团(营运公司)实行每周48小时工作制,星期天及国定假日为休假日。工程(业务)部门因值班制度星期天不休息,由部门安排补休一天。 第二十五条 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工程(业务)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关于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所延长时数可合计补休或作加班,其加班费依照公司关于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管理部门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变化事先制定并公示实行,工程(业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间,应视工程(业务)需要,制定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 第二十七条 员工出勤实行签到制,上班应亲自签到,不得委托她人代签,如有代签状况,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八条 员工出勤应依出勤管理规定办理,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订。 第二十九条 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病假 -- 因病须治疗,请病假,每年合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休假日抵冲。逾期仍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职(痊愈后上班止),以一年为限。 (二) 事假 -- 因私事待理,请事假,每年合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休假日抵冲。 (三) 婚假 -- 本人结婚,常规婚假8天,晚婚,可给婚假15天。 (四) 丧假 -- 配偶丧亡,给假八天,父、母、子、女丧亡,给假六天,其她亲属丧亡,给假三天。 (五) 分娩假 -- 女性员工分娩,给假八周(假期中之周日、例假均已并入计算)。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给假四周,七个月以上流产,给假六周,未满三个月流产,给假一周。 (六) 公假 -- 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考试(以集团公司批准为原则)、兵役征召或党(民主党派)、团集会,及参加各级选举,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状况决定。 (七)公伤假 -- 因公受伤享有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状况决定。 第三十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别的均以旷工论处。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可视其病况与在集团(营运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裁特准延长其病假,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并提出证据,可请总裁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请假期内之薪金,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 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其请假期间内薪金照发。 (二) 请公假薪金照发,但如公假期间另有薪金(不含会议补贴),停发薪金。 (三)公伤假薪金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集团(营运公司)补足其差额某些。 第三十二条 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副总经理及以上员工请假,以及病、事假延长特准申请,应呈请总裁核准,副科长及以上员工请假,由分管副总经理核准,别的员工由部门经理核准。病假在七日以上,应附医师证明,公伤假应附医院或特约医院证明,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到岗,以旷工论处。 第三十三条 旷工一天扣发当天薪水,当月考核出勤记分为零。 第三十四条 请病、事假,当月考核出勤记分核减,全年请病事假逾30天,当年考核出勤配分为零。 值班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节假日及每工作日以外应办事务,除由各部门主管负责协调解决外,必要时应建立值班制度,以解决下列事项; (一)突发事件及各项应急办法; (二)灾害、盗窃及其他危机事项; (三)指挥、监督保安人员及值勤工人; (四)上级暂时交办各项事宜。 值班时间规定如下; (一) 周一至周六;每日下午下班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止。 (二) 节、假日日班;上午8时起至下午5时半止(可随办公时间 变更而变更)。夜班;下午五时半起至次日上午8时止。 第三十六条 值班安排表可由各部门自行编排,事前发布、告知到人。悬挂值日牌,写明值班员姓名、值班时间及值班职权、职责。 第三十七条 值班员工应将值班时所解决事项填具值班报告表,于交班时送主管领导转呈核查。遇有情急、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呈报集团公司应急工作组,请示主管领导办理。 第三十八条 值班员工收到电文应分别依下列方式解决; (一)属于职权范畴内可即时解决; (二)非职权所及事件,视其性质及时联系有关部门主管解决; (三) 密件应原封妥善保管,待上班时呈送行政管理部。 (四) 急件或限时信件应及时电告关于领导。 考 核 第三十九条 集团(营运公司)各级主管对其下属员工,负有工作考核之责任,员工考核,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以岗位职责为根据,实行主管考核与员工评估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员工考核办法;分为试用考核、月度考核及年终考核等三种,按下列相应办法实行; (一) 试用考核: 1. 根据第十二条规定,聘请人员在试用期满后应通过试用考核,考核由试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组织; 2. 除试题考核外,考核人员应督导被考核人员提交《试用期心得报告》,注明详细事实情节,呈总经理核准后,报集团(营运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核; 3. 考核合格,《劳动合同》转正并按职务岗位原则享有工资待遇; 4. 考核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 (二)月度考核 1. 月度考核由行政管理部负责;在月末将《员工月度考核表》下发,员工依照当月各项工作实际状况,对照岗位职责,进行客观、详细自我评核,将工作绩效量化配分,逐个详填后交部门主管评分; 2. 各级主管应对所属员工工作效率、假勤、操行、态度、学识进行严正考核,按《员工月度考核表》阐明规定并订立意见并交行政管理部; 3. 《员工月度考核表》于每月底前由集团(营运公司)人力资源部汇总、核评后,交考核管理小组根据平时工作成绩及勤惰状况评级; 4. 考核评分取A、B、C、D四级别,其中A级为优,B级为良好,C级为及格,D级为劣; 5. 月度考核与薪金挂勾,考核评分在C级及以上,当月薪金全额发放;C级如下每少一分扣除当月工资1/85,持续三月考核评分在D级如下即自动除名。部门、各营运公司评A级员工,每月控制在30%如下。月度考核评级后,资料密存,以备作年终考核根据。 6. 月度考核自当月1日起至月底止。 (三) 年终考核 1. 年终考核由行政管理部实行,于每年12月中旬进行; 2. 年终考核主考单位:考核管理小组,由集团总裁、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主管、部门(营运公司)主管等成员构成; 3. 对员工年终考核重要根据为《员工月度考核表》; 4. 员工填写《年终考核表》,由行政管理部记录并复核评比成果,次年1月上旬将成绩告知本人并存档; 5. 员工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记过以上处分,请假超过规定期限或旷工合计达三天以上,不得考列B级及以上; 6. 年终考核评估时,应于慎重,评估年度A(优)级员工,控制在10%,评估年度B(良好)级员工,控制在15%,评估年D(劣)级员工,控制在5%,并须详述详细事实及理由。 7. 年终考核与年终奖金发放挂勾,评分级别C级(含C级)以上发放全额年终奖金,评分级别C级如下,年终奖金酌情扣除。年终考核为员工岗位调节、薪金调节、合同续签参照根据。 8. 部门主管、营运公司主管及以上考核由董事长评估。 9. 考核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一条 员工考核内容;涉及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三个方面,分别按30、20、50配分。 (一)工作态度考核 工作态度考核是对员工工作热情、工作积极性所做测评,它肩负着业绩与能力考核桥梁作用。态度考核要素是由工作责任感、积极性、热情以及与其她部门协作态度、遵纪守法等方面构成。 (二)工作能力考核 工作能力考核是对各详细职务所需要基本能力及经验性能力进行测评。能力考核构成要素是指担当职务所需要基本能力,即知识与技能,以及从工作中体现出来判断力、理解力、创造力、体现力、筹划力、折衷力、指引和监督力、管理和统帅力等经验性能力。 (三)工作业绩考核 作业绩考核是对我司员工在担当本职工作、完毕任务中所发挥出来能力进行测评。业绩考核要素是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秩序以及工作改进和改进状况等构成。 第四十二条 考核工作程序;分为自我评分、主管领导评分、人力资源部审核、考核管理小组审定四个环节。 (一) 自我评分 1. 月度考核:员工按《月度考核表》规定填写; 2. 年终考核:员工应依照本人岗位职责规定(另见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地作出个人工作总结。 (二)主管领导评分:各部门各营运公司可依照本单位实际状况制定考核算施细则,报集团公司领导核准后实行。集团公司部门经理、营运公司主管考核应双向进行;即既接受本单位员工考核,又接受集团公司领导考核。 (三)考核审核与审定: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审核,被考核者对考核成果有异议,可以提出口头或书面复议申请,呈考核管理小组出最后审定。 第四十三条 考核结束后,主管与员工要及时分析因素,并制定相应改进办法筹划。 第四十四条 考核成果交由行政管理部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集团(营运公司)奖励分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授予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等称号,颁发奖状和荣誉证书;物质奖励;依照工作效绩,以奖金和实物兑现。分为嘉奖、奖金及晋级三种,其解决范畴如下: (一)有下列状况之一,应授予部门先进工作者荣誉并嘉奖: 1. 当年年终考核列B级; 2. 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详细事迹; 3. 其她有助于我司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 4. 维护公司财物及设备,致节约费用有明显成效; 5. 承担暂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毕,并达到预期目的; 以上奖励由集团行政管理部备案、营运公司主管申报、总裁审批; (二)有下列状况之一,应授予公司先进工作者荣誉并发给奖金: 1. 当年年终考核列A级; 2. 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发生。 3. 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建议或创新,因而提高质量或减少成本。 4. 对工程质量、工期管理卓有成效,为公司增长效益。 5. 对集团(营运公司)管理提出创新意见,经付诸实行后成效明显。 6. 对材料采购、商品房销售、财务政策研究、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管理有重大改进,减少成本或增长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 7. 对天灾、人祸或有损集团(营运公司)利益之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集团(营运公司)免受损失且有事实为证。 以上奖励奖金数额,视实际贡献价值决定。由集团(营运公司)行政管理部备案、考核管理领导小组申报、总裁审定、董事长审批; (三)有下列状况之一,应授予集团先进工作者荣誉并予晋级: 1. 年终考核持续三年被列A级; 2. 对主管业务体现出卓越才干、品德优良,工作成绩特优,且有详细事迹足资为证。 3. 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集团(营运公司)增长收益或减少损失。 以上奖励,由集团(营运公司)行政管理部备案、总裁核报、董事长审批。 第四十六条 员工惩诫;惩罚是对员工辅助教诲,对于违背国法、纪律、公司规定员工,将视情节轻重和导致损失大小予以分为警告、记过、降级及撤职四种处分方式,其解决范畴如下: (一)有下列状况之一且有详细事证,应予警告: 1. 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 2. 无合法理由,延误公事致公司发生损失; 3. 对上级主管不满,因持不批准见而擅自违抗、不听指挥而任意谩骂。 4. 行为不检,有损公司名誉。 5. 在工作场合喧哗、口角不听劝阻。 6. 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 (二)有下列状况之一,视情节轻重应予记过处分: 1. 年终考核当年列为D级; 2. 公司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并被治安惩罚。 3. 向外泄漏公司业务机密。 4. 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使公司发生损失。 (三)有下列状况之一,应予降级: 1. 年终考核持续二年列为D级; 2. 对自身职务不能胜任。 3. 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4. 在公司内赌博,或有伤风化行为。 5. 在公司内打人或互相打骂不听劝阻。 6. 未按照规定或批示,擅自变化工作办法,致使发生错误,使集团(营运公司)蒙受损失。 (四)有下列事情之一,应予撤职: 1. 年终考核持续三年列为D级; 2. 无端继续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内无端旷工合计达六日以上时。 3. 未经允许,擅自在外兼职,或参加经营与公司业务关于之事业。 4. 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严重。 5. 运用职权营私舞弊、招谣撞骗。 6. 有盗窃行为,经查明属实。 7. 私藏武器、携带凶器或违禁品。 8. 散播有损集团(营运公司)之谣言,妨害工作秩序。 9. 因故意或过错之行为,而引起灾害。 10. 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详细事实。 11. 触犯刑律,拟定判刑。 第四十七条 员工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除嘉奖、警告由各部门经理核定外,别的均须报总经理核定并呈请董事长批准。 第四十八条 其她未经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 第四十九条 员工在同一年度功过可以互相抵销,以嘉奖抵警告,奖金抵记过、晋级抵撤职。 第五十条 员工触犯法律,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不适应现任岗位工作,集团(营运公司)不能另行安排; 2、本人或家庭有特殊状况不能坚持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员工暂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重要工作尚未解决完毕,须由本人继续解决; 2、在特殊岗位上任职,涉及集团(营运公司)机密,且调离上述职位时未到解密期; 3、正在接受审计检查或正在接受备案审查; 4、劳动合同中另有商定。 第五十三条 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审批程序为: 1、员工本人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 2、部门负责人向人力资源部提出报告。 3、人力资源部与离岗员工约谈,经劝告和挽留无效。 4、报权限领导审批并订立意见。 5、人力资源部根据审批意见及移送清单为离岗员工办理离岗手续。 第五十四条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不得擅自离岗,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员工,所导致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后,待批期间应遵守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订立劳动合同步另有商定、离职状况在商定范畴内,集团(营运公司)出资培训而未到规定服务期限员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步,集团(营运公司)暂不容许,可按规定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支付相应补偿费用。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终结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聘; 2、聘请期内,违背纪律和制度、犯有严重错误或因玩忽职守、导致公司严重损失; 3、因能力、学识因素,不能胜任派聘工作,不适当继续担任所聘职务; 4、因身体、年龄等因素不能适应派聘工作。 第五十七条 终结劳动合同审批程序: 1、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终结员工劳动合同报告(报告需载明理由和事实依照); 2、人力资源部依照报告,核对终结劳动合同理由,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基本上,与当事人主管协商后,再作终结劳动合同决定; 3、经权限领导审批并订立意见; 4、人力资源部根据审批意见及移送清单为离岗人员办理离岗手续。 第五十八条 员工辞退后,相应职务待遇不再继续享有,但有特别商定除外。 第五十九条 员工解除及终结劳动合同,其经济补偿按关于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除名是集团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员工无合法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诲无效,持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以内合计旷工超过30天,集团公司有权对员工除名。 第九十一条 员工除名与终结劳动合同审批程序同。 离 职 第四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状况之一,应予停职: (一)有违犯本集团(营运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 (二)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但未拟定判刑。 第四十四条 前条第(一)、(二)款如经查明,无过错或判决无罪,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自身过错而致停职外,不得规定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金。 第四十五条 在停职期间,薪金停发,并应即办理移送。 第四十六条 本集团(营运公司)如业务紧缩,或不可抗力停工之因素,可裁遣员工,办理离职,但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一)在集团(营运公司)服务一年如下三个月以上,于10日前预先告示。 (二)在集团(营运公司)服务三年如下,一年以上,于20日前预先告示。 (五) 在集团(营运公司)服务三年以上,于30日前预先告示。 (六) 员工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我司亦可予以解雇,并照上项之规定日期事先告示。 第四十七条 员工在接到前项预告后,因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请假日之薪金照发。 第四十八条 依照第四十五条规定,解雇员工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发给资遣费;在公司持续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种月薪金。 以上所称薪金,以员工最后服务月份之薪金为准。 第四十九条 员工辞职,应于七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部门经理核准后报总经理批准。部门副经理以上员工辞职,应层转总经理核准后报董事长批准,应办妥移送,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证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贴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送不清,即擅自离职,以撤职解决。 第五十条 员工无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集团(营运公司),均应办妥移送,如因移送不清,致我司发生损害,均应依法追究其补偿责任。 调 动 第六十七条 集团(营运公司)内部人事调动或人员调剂,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办理,被调动员工及所在部门不得借故回绝执行。 第六十八条 在集团(营运公司)内部调动人员,须重新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工龄可予延续计算。 第六十九条 依照公司发展及战略调节需要,集团(营运公司)将进行必要人事调节,有关部门应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员工调动工作。 退 休 第五十一条 我司对到达一定年龄员工将按照国家关于规定实行退休,办理退休手续,详细事项按国家现行制度执行。 员工有下列状况之一,可申请退休,经核准后生效: (一)服务集团(营运公司)满,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0岁。 (二)服务集团(营运公司)满30年。 第五十二条 员工有心神丧失疾病或身体伤残不能胜任职务、经医院证明属实,应令其退休。 第五十三条 达到法定年限且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之员工,身心强健仍能胜任其职,或因集团(营运公司)工作需要,经董事长认定,可继续延长服务期。 第五十四条 员工退休金(非社会养老保险金)予以,以退休员工在职最后三个月之平均薪津(综合薪津)为基数,于核准退休时一次性发给(详见附表)。辞职、停职、撤职不在其例。 第五十五条 申请退休由申请人填具《退休申请表》,连同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文献报核。其服务年限按到职之日起至服务最后之日计算,未满半年以半年计,满半年以一年计。年龄计算以身份证为准。 工作移送 第九十六条 员工因工作调动、离职等因素,离开原工作岗位,应严格按移送规定办理移送工作。移送清单经核准权限领导订立意见后交人力资源部门。重要内容按如下状况把握: 1、工作:涉及工作任务、业务渠道、工作物品等; 2、档案及财务:借阅资料、财务欠款、股金退款等; 3、生活方面:涉及住房、车辆、生活用品等; 4、其他:如就餐卡、工作服等; 5、如有商定物品需要折算钞票,则按商定办理。 第九十七条 移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由人力资源部门予以协调。离职人员所在单位在办理好本单位移送后,应督促其到人力资源部门报到;若离职人员关于证件在单位保管,应在其办理公司所有移送后,方可归还其证件。 第九十八条 任职人员(经营负责人、副总、总监等)接到职务辞退告知书,应及时作好移送准备工作。移送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办理。移送内容重要涉及: 1、工作移送: ① 负责人已完毕工作状况; ② 未开展工作; ③ 正在开展但未完毕工作。对已完毕工作须归档,未完毕工作须整顿好,移送给下任或指定人。 2、资料移送:重要涉及单位重要经营筹划、合同文本、重要顾客及合伙伙伴状况、对外联系状况以及有关业务文献、资料、批示等。 3、物品移送: ① 单位提供办公用品; ② 单位提供其他物品。 4、印章、印鉴交接: ① 单位印章; ② 单位财务印章及印鉴; ③ 单位合同专用章; ④ 统一制作个人印鉴。 5、其他遗留问题移送:重要指除以上移送外,须当面交代有关工作。 6、离任审计。重要涉及经济效益审计(重要针对独力核算单位负责人)和经营工作总体评价等。 第九十九条 调动、离职、离任人员应在办完移送手续后,方能离开原岗位(职务)。调动、离职离任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应按关于规定监督移送工作顺利完毕。 抚 恤 第五十六条 员工在职死亡,或因执行职务而致残、死亡,依下列原则支给抚恤金: (一) 员工在职死亡,参照第五十二条规定之退休金额支给抚恤金。服务年限不满五年,以五年计。 (二) 因执行职务而致残失去某些或所有工作能力而必须解雇,参照第五十二条规定之退休金额支给抚恤金。服务年限不满,每年递减二基数,至最低15基数为止。状况特殊可由总经理报请董事长另加50%以内特别抚恤金。 (三) 因执行职务而致死亡,参照前款规定支给抚恤金,其状况特殊可由总经理报请董事会加给80%以内之特别抚恤金,但经特准不在此限。 第五十七条 员工因自杀或犯罪而死亡,或已在停职期间死亡,不予发给抚恤金。 第五十八条 受领抚恤金之员工遗族,除立有遗嘱、另有指定外,应依下列排序受领: (一)配偶(以未改嫁为限)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孙子女; (五)同胞兄弟姊妹(以未成年为第一优先,未结婚次之)。后项排序内遗族受领人,必要提出前排序受领人已死亡、改嫁、结婚等事实证明。在同排序中有数人时,应共同具名承领,自愿舍弃应领某些,应出具书面声明。 保 险 第五十九条 我司员工,应一律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 第六十条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应于新进同步,亲自填写有关保险表格一式二份,交行政管理部代办参保手续。应缴纳保费,由集团(营运公司)补贴 %,自行承担 %。自行承担某些,由财务部门按月代扣代缴。 第六十一条 参保后应享有各项权利及应得各种给付,均应由集团(营运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代向社保机构洽办。保险人除依法应享之给付外,集团(营运公司)不再予以额外补偿或补贴。 出 差 第六十二条 员工因公奉派出差,应依集团(营运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原则,各项差旅费用,均应检据报销。 第六十三条 出差天数,应由指派部门主管于事前核定,如出差公务提前完毕,应及时返回,不得滞留。因公的确难于核定天数前返回,应列具事实理由,呈由原指派部门主管核准。 第六十四条 出差前,可酌情预借旅费,返回后三天内应即报销旅费,多缴少补。 第六十五条 出差应按照近来路线直赴出差地点,非经允许,不得绕道或延滞非公差地区。 第六十六条 出差期间,不得有危害集团(营运公司)之行为,遵守法律及本地习惯,违法违纪、惹事生非导致事故,均由出差人自行负责,与集团(营运公司)无涉。 薪金、奖金 第七十三条 集团(营运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薪金待遇。 第七十四条 集团(营运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行构造薪金。 第七十五条 集团(营运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分派原则,依照员工职务、职责、能力、贡献、体现、工作年限等综合因素决定薪金级别。 第七十六条 员工薪金,由决定聘任者拟定,行政管理部行文告知、财务部门发放。 第七十八条 集团(营运公司)按照国家关于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等保险。 第七十九条 集团(营运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劳保待遇。 第八十条 员工奖金由集团(营运公司)依照实际效益、按关于规定提取、发放。 福利及建议制度 第六十七条 本集团(营运公司)员工,可享有我司现行一切福利设施。 第六十八条 集团(营运公司)设立“员工合理化建议制度、举报制度”; 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意见箱,由集团(营运公司)高档主管亲自定期启阅。员工对于工作上之困难,无法解决而必要由上级主管或其她部门协助;对集团(营运公司)某项管理办法不满意而提出申诉;发现营私舞弊等不法现象而有证据拟予检举;或依照平时工作经验、学识及研究心得,对集团(营运公司)经营管理提供建设性建议,均可以书面形式列具理由、事实、内容等投入意见箱内,亦可公开呈报上级主管转呈总经理或关于部门主管核阅。如不便书面阐明,则可以述明理由、定期约见、口头报告。 第六十九条 提供意见人必要签名,否则不予受理。属举报案件,应实事求是,提供证据,如系捏造事实、恶意中伤、诬告失实,检举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被害人可依法起诉外,集团(营运公司)将根据第三十七条关于规定,对恶意举报者予以严肃惩处。 第七十条 集团(营运公司)对提供之意见,经采纳施行后,可视其对我司之贡献价值分别议奖。如属检举案件,经查明属实,除对检举人酌情予以奖励外,并为其保密。 附 则 第七十一条本规则由集团(营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三月 日 集团有限公司-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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