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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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效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综合医院建筑设计。 1.0.3 医疗工艺应依据医院建设规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设置等确定。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 1.0.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2 术 语 2.0.1. 综合医院 general hospital 指设一定数量病床,分有内、外、妇、儿、眼耳鼻喉等多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和对应人员、设备医院。 2.0.2 医疗工艺 Medical process 指医疗步骤和医疗设备匹配和其它相关资源配置。 2.0.3 医疗步骤Medical flows 指医疗服务程序和步骤。 2.0.4 抢救经过量Emergency throughput 指医院急诊部同时一次性接纳抢救病人医疗能力。 2.0.5 医院卫生学Hospital hygiene 指维持医院关键科室卫生状态,关键任务是预防感染及有害气体和化学物质危害。 2.0.6 卫生经过Hygiene passing through 指采取换鞋、更衣、淋浴等方法控制人员、物品从非洁净区到洁净区净化过程。 2.0.7 监护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 指医院独A—L设置专业监护医疗单元,通常为重症监护病房(ICU)、心血管监护病房(CCU),和由ICU派生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等。 3 医疗工艺设计 3.1 通常要求 3.1.1 医疗工艺设计应确定医疗业务结构、功效和规模,和相关医疗步骤、医疗设备、技术条件和参数。 3.1.2 医疗工艺设计应进行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前期设计应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汇报、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需要。条件设计应和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同时完成,并应和建筑设计深化、完善过程相配合,同时应满足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需要。 3.1.3 医疗工艺步骤应分为医院内各医疗功效单元之间步骤和各医疗功效单元内部步骤。 3.1.4 医疗功效单元划分宜符合表1要求。 表1 医疗功效单元划分 分类 门诊、急诊 预防保健管理 临床科室 医技科室 医疗管理 各功效单元 分诊、挂号、收费、各诊室、急诊、抢救、输液、留院观察等 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等 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儿科、妇产科、手术部、麻醉科、重症监护科(ICU、CCU等)、介入诊疗、放射诊疗、理疗科等 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放射科、核医学、超声科)、病理科、中心供给、输血科等 病案、统计、住院管理、门诊管理、感染控制等 3.2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3.2.1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应依据不一样医院要求研究确定,当无相关数据时可按下列要求测算: 1 门诊诊室间数可按日平均门诊诊疗人次/(50人次~60人次)。 2 抢救抢救床数可按抢救经过量测算。 3 1个护理单元宜设40张--,50张病床。 4手术室间数宜按病床总数每50床或外科病床数每25床~30床设置1间。 5重症监护病房(ICU)床数宜按总床位数2%~3%设置。 6心血管造影机台数可按年平均心血管造影或介入诊疗数/(3—5例×年工作日数)测算。 7 日拍片人次达成40人次~50人次时,可设X线拍片机1台。 8 日胃肠透视人数达成1 O例,-,1 5例时,可设胃肠透视机1台。 9 日胸透视人数达成50人次~80人次时,可设胸部透视机1台。 10日心电检诊人次达成60人次---80人次时,可设心电检诊间1间。 11日腹部B超人数达成40人次~60人次时,可设腹部B超机1台。 12日心血管彩超人数达成15人次---20人次时,可设心血管彩超机1台。 13日检诊人数达成1 O例,-,1 5例时,可设十二指肠纤维内窥镜1台。 3.2.2各科门诊量应依据医院统计数据确定,当无统计数据时可按表2确定。 表2各科门诊量占总门诊量百分比 科别 占门诊总量比率(%) 内科 28 外科 25 妇科 15 产科 3 儿科 8 耳鼻喉科、眼科 10 中医 5 其它 6 3.2.3各科住院床位数应依据医院统计数据确定,当无统计数据时可按表3确定。 表3各科住院床位数占医院总床位数百分比 科别 占医院总床位比率 内科 30% 外科 25% 妇科 8% 产科 6% 儿科 6% 耳鼻喉科 6% 眼科 6% 中医 6% 其它 7% 4选址和总平面 4.1 选址 4.1.1 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计划、区域卫生计划和环境保护评定要求。 4.1.2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2宜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3环境宜平静,应远离污染源。 4地形宜努力争取规整,适宜医院功效布局。 5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和储存区,并应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6不应临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7不应污染、影响城市其它区域。 4.2总平面 4.2.1.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合理进行功效分区,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楚,并应避免院内感染。 2建筑布局应紧凑,交通应便捷,并应方便管理、降低能耗。 3 应确保住院、手术、功效检验和教学科研等用房环境平静。 4病房宜能取得良好朝向。 5宜留有可发展或改、扩建用地。 6应有完整绿化计划。 7对废弃物处理,应作出妥善安排,并应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要求。 4.2.2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或废弃物出口。 4.2.3 在门诊、急诊和住院用房等入口周围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4.2.4太平间、病了解剖室应设于医院隐蔽处。需设焚烧炉时,应避免风向影响,并应和主体建筑隔离。尸体运输路线应避免和出入院路线交叉。 4.2.5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充足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部署绿化景观,并应有供患者康复活动专用绿地。 2 应对绿化、景观、建筑内外空间、环境和室内外标识导向系统等作综合性设计。 3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周围,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环境设计。 4.2.6病房建筑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和卫生间距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4.2.7在医疗用地内不得建职员住宅。医疗用地和职员住宅用地毗连时,应分隔,并应另设出入口。 5 建筑设计 5.1. 通常要求 5.1.1 主体建筑平面部署、结构形式和机电设计应为以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发明条件。 5.1.2建筑物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诊、急诊、抢救和住院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出入El; 2门诊、急诊、抢救和住院关键出入口处,应有机动车停靠平台,并设雨蓬。 5.1.3医院应设置含有引导、管理等功效标识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标识系统可采取多个方法实现; 2标识导向分级宜按表4设置。 表4医院标识导向分级 一级导向 二级导向 三级导向 四级导向 户外/楼宇标牌 楼层,通道标牌 各功效单元标牌 门牌、窗口牌 建筑单体标识 建筑出入口标识 道路指导标识 服务设施标识 总体平面图 户外形象标识 楼层索引 楼层索引及平面图 大厅、通道标识 公共服务设施标识 出入口索引 各功效单元标识 各行政、会议单元标识 各后勤保障单位标识 各房间门牌 各窗口牌 公共服务设施门牌 5.1.4 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二层医疗用房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 2供患者使用电梯和污物梯,应采取病床梯。 3 医院住院部宜增设供医护人员专用客梯、送餐和污物专用货梯。 4 电梯井道不应和有平静要求用房贴邻。 . 5.1.5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楼梯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效分区要求。 2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 6m。 5.1.6通行推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有高差者应用坡道相接,坡道坡度应按无障碍坡道设计。 5.1.7 50%以上病房日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相关要求。 5.1.8 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足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5.1.9 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诊查室不宜低于2.60m。 2病房不宜低于2.80m。 3公共走道不宜低于2.30m.。 4医技科室宜依据需要确定。 5.1.10医院建筑热工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 1 89要求。 5.1.11病房许可噪声级和隔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 1 8要求。 5.1.12 室内装修和防护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医疗用房地面、踢脚板、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或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踢脚板、墙裙应和墙面平。 2 手术室、检验科、中心试验室和病理科等医院卫生学要求高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要求。 3 检验科、中心试验室和病理科操作台面应采取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面层。相关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取耐腐蚀材料。 4 药剂科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虫、防鼠等方法。 5太平间、病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虫、防雀、防鼠和其它动物侵入方法。 5.1.13卫生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患者使用卫生间隔间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 0mx 1.40m,门应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卫生间隔间内应设输液吊钩。 2 患者使用坐式大便器坐圈宜采取不易被污染、易消毒类型,进入蹲式大便器隔间不应有高差。大便器旁应装置安全抓杆。 3卫生间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洗手设施。 4采取室外卫生间时,宜用连廊和门诊、病房楼相接。 5宜设置无性别、无障碍患者专用卫生间。 6无障碍专用卫生间和公共卫生间无障碍设施和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相关要求。 5.2门诊部用房 5.2.1 门诊部应设在靠近医院交通入口处,应和医技用房邻近,并应处理好门诊内各部门相互关系,流线应合理并避免院内感染。 5.2.2 门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部分应设置门厅、挂号、问讯、病历、预检分诊、记账、收费、药房、候诊、采血、检验、输液、注射、门诊办公、卫生间等用房和为患者服务公共设施。 2各科应设置诊查室、诊疗室、护士站、污洗室等。 3可设置换药室、处理室、清创室、X线检验室、功效检验室、值班更衣室、杂物贮藏室、卫生问等。 5.2.3候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宜分科候诊,门诊量小时可合科候诊。 2利用走道单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两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3.00m。 3 可采取医患通道分设、电子叫号、预约挂号、分层挂号收费等。 5.2.4诊查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双人诊查室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3.00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0m2。 2单人诊查室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2.50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00m2。 5.2.5妇科、产科和计划生育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 2 妇科应增设隔离诊室、妇科检验室及专用卫生间,宜采取不多于二诊室适用一个妇科检验室组合方法。 3 产科和计划生育应增设休息室及专用卫生间。 4妇科可增设手术室、休息室;产科可增设人流手术室、咨询室。 5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视线方法。 5.2.6儿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 2 应增设预检、候诊、儿科专用卫生间、隔离诊查和隔离卫生间等用房。隔离区宜有单独对外出口。 3 可单独设置挂号、药房、注射、检验和输液等用房。 4候诊处面积每患儿不应小于1.50m2。 5.2.7耳鼻喉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增设内镜检验(包含食道镜等)、诊疗用房。 2 可设置手术、测听、前庭功效、内镜检验(包含气管镜、食道镜等)等用房。 5.2.8 眼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增设初检(视力、眼压、屈光)、诊查、诊疗、检验、暗室等用房。 2初检室和诊查室宜含有明暗转换装置。 3宜设置专用手术室。 5.2.9 口腔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增设X线检验、镶复、消毒洗涤、矫形等用房。 2诊查单元每椅中距不应小于1.80m,椅中心距墙不应小于1.20m。 3镶复室宜有良好通风。 4可设资料室。 5.2.10 门诊手术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手术用房宜和手术部合并设置。 2 门诊手术用房应由手术室、准备室、更衣室、术后休息室和污物室组成。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宜小于3.60mx4.80m。 5.2.11 门诊卫生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卫生间宜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女患者百分比宜为1:1。 2 男厕每1 00人次设大便器不应少于1个、小便器不应少于1个。 3女厕每100人次设大便器不应少于3个。 4应按本规范第5.1.1 3条要求设置。 5.2.12预防保健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宣传教育、档案、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免疫接种、更衣、办公等用房。 2宜增设心理咨询用房。 5.3急诊部用房 5.3.1 急诊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应单独设置出入口,应便于抢救车、担架车、轮椅车停放。 2急诊、抢救应分区设置。 3急诊部和门诊部、医技部、手术部应有便捷联络。 4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时,应和急诊部有快捷通道。 5.3.2急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接诊分诊、护士站、输液、观察、污洗、杂物贮藏、值班更衣、卫生间等用房。 2抢救部分应设抢救、抢救监护等用房。 3急诊部分应设诊查、诊疗、清创、换药等用房。 4 可独立设挂号、收费、病历、药房、检验、X线检验、功效检验、手术、重症监护等用房。 5输液室应由诊疗间和输液间组成。 5.3.3 当门厅兼用于分诊功效时,其面积不应小于24.00m2。 5.3.4抢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抢救室应直通门厅,有条件时,宜直通抢救车停车位,面积不应小于每床30.00m2,门净宽不应小于1.40m。 2宜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管道系统终端。 5.3.5抢救监护室内平行排列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20m,有吊帘分隔时不应小于1.40m,床沿和墙面净距不应小于1.OOm。 5.3.6观察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行排列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20m,有吊帘分隔时不应小于1.40m,床沿和墙面净距不应小于1.OOm。 2 可设置隔离观察室或隔离单元,并应设单独出入口,入口处应设缓冲区及就地消毒设施。 3 宜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管道系统终端。 5.4感染疾病门诊用房 5.4.1 消化道、呼吸道等感染疾病门诊均应自成一区,并应单独设置出入口。 5.4.2 感染门诊应依据具体情况设置分诊、接诊、挂号、收费、药房、检验、诊查、隔离观察、诊疗、医护人员更衣、缓冲、专用卫生间等功效用房。 5.5住院部用房 5.5.1 住院部应自成一区,应设置单独或共用出入口,并应设在医院环境平静、交通方便处,和医技部、手术部和急诊部应有便捷联络,同时应靠近医院能源中心、营养厨房、洗衣房等辅助设施。 5.5.2 出入院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登记、结算、探望患者管理用房。 2可设为患者服务公共设施。 5.5.3 每个护理单元规模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要求,专科病房或因教学科研需要可依据具体情况确定。设传染病房时,应单独设置,并应自成一区。 5.5.4护理单元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病房、抢救、患者和医护人员卫生间、盥洗、浴室、护士站、医生办公、处理、诊疗、更衣值班、配餐、库房、污洗等用房。 2 可设患者就餐、活动、换药、患者家眷谈话、探视、示教等用房。 5.5.5 病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病床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单排不宜超出3床,双排不宜超出6床。 2平行二床净距不应小于0.80m,靠墙病床床沿和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60m。 3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40m。 4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 5抢救室宜靠近护士站。 6病房门净宽不应小于1.1 Om,门扇宜设观察窗。 7病房走道两侧墙面应设置靠墙扶手及防撞设施。 5.5.6护士站宜以开敞空间和护理单元走道连通,并应和诊疗室以门相连,护士站宜通视护理单元走廊,到最远病房门口距离不宜超出30m。 5.5.7配餐室应靠近餐车入口处,并应有供给开水和加热设施。 5.5.8护理单元盥洗室、浴室和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卫生间设于病房内时,宜在护理单元内单独设置探视人员卫生间。 2 当护理单元集中设置卫生间时,男女患者百分比宜为1:1,男卫生间每l 6床应设1个 大便器和1个小便器。女卫生间每1 6床应设3个大便器。 3医护人员卫生间应单独设置。 4设置集中盥洗室和浴室护理单元,盥洗水龙头和淋浴器每12床~1 5床应各设1个,且每个护理单元应不少于各2个。盥洗室和淋浴室应设前室。 5 附设于病房内浴室、卫生间面积和卫生洁具数量,应依据使用要求确定,并应设紧急呼叫设施和输液吊钩。 6无障碍病房、厕位应按本规范第5.1.1 3条要求设置。 5.5.9污洗室应邻近污物出口处,并应设倒便设施和便盆、痰杯洗涤消毒设施。 5.5.10病房不应设置开敞式垃圾井道。 5.5.11监护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重症监护病房(ICU)宜和手术部、急诊部邻近,并应有快捷联络。 2心血管监护病房(CCU)宜和急诊部、介入诊疗科室邻近,并应有快捷联络。 3应设监护病房、诊疗、处理、仪器、护士站、污洗等用房。 4护士站位置宜便于直视观察患者。 5监护病床床间净距不应小于1.20m。 6单床间不应小于1 2.00 m2。 5.5.12儿科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设配奶、奶具消毒、隔离病房和专用卫生间等用房。 2可设监护病房、新生儿病房、儿童活动室。 3每间隔离病房不应多于2床。 4浴室、卫生间设施应适合儿童使用。 5窗和散热器等设施应采取安全防护方法。 5.5.13妇产科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妇科应设检验和诊疗用房。 2产科应设产前检验、待产、分娩、隔离待产、隔离分娩、产期监护、产休室等用房。隔离待产和隔离分娩用房可兼用。 3妇、产二科合为1个单元时,妇科病房、诊疗室、浴室、卫生间应和产科产休室、产前检验室、浴室、卫生间分别设置。 4产科宜设手术室。 5产房应自成一区,入口处应设卫生经过和浴室、卫生间。 6待产室应邻近分娩室,宜设专用卫生间。 7分娩室平面净尺寸宜为4.20mx4.80m,剖腹产手术室宜为5.40mx4.80m。 8洗手池位置应使医护人员在洗手时能观察I临产产妇动态。 9母婴同室或家庭产房应增设家眷卫生经过,并应和其它区域分隔。 10家庭产房病床宜采取可转换为产床病床。 5.5.14婴儿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邻近分娩室。 2应设婴儿间、洗婴池、配奶、奶具消毒、隔离婴儿、隔离洗婴池、护士室等用房。 3 婴儿间宜朝南,应设观察窗,并应有防鼠、防蚊蝇等方法。 4洗婴池应贴邻婴儿间,水龙头离地面高度宜为1.20m,并应有预防蒸气窜入婴儿间方法。 5配奶室和奶具消毒室不应和护士室适用。 5.5.15烧伤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在环境良好、空气清洁位置,可设于外科护理单元尽端,宜相对独立或单独设置。 2应设换药、浸浴、单人隔离病房、关键护理病房及专用卫生间、护士室、洗涤消毒、消毒品贮藏等用房。 3入口处应设包含换鞋、更衣、卫生间和淋浴医护人员卫生经过通道。 4可设专用处理室、洁净病房。 5.5.16 液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血液病房可设于内科护理单元内,亦可自成一区。可依据需要设置洁净病房,洁净病房应自成一区。 2洁净病区应设准备、患者浴室和卫生间、护士室、洗涤消毒用房、净化设备机房。 3入口处应设包含换鞋、更衣、卫生间和淋浴医护人员卫生经过通道。 4 患者浴室和卫生间可单独设置,并应同时设有淋浴器和浴盆。 5洁净病房应仅供一位患者使用,洁净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7.5.4条要求,并应在入口处设第二次换鞋、更衣。 6洁净病房应设观察窗,并应设置家眷探视窗及对讲设备。 5.5.17 液透析室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设于门诊部或住院部内,应白成一区。 2 应设患者换鞋和更衣、透析、隔离透析诊疗、诊疗、复洗、污物、配药、水处理设备等用房。 3 入口处应设包含换鞋、更衣医护人员卫生经过通道。 4 诊疗床(椅)之间净距不宜小于1.20m,通道净距不宜小于1.30m。 5.6生殖医学中心用房 5.6.1. 生殖医学中心应设诊查、B超、取精、取卵、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检验、妇科内分泌测定和精子库等用房。 5.6.2 生殖医学中心可设影像学检验、遗传学检验等用房。 5.6.3取卵室、体外授精试验室、胚胎移植室应满足医院卫生学要求。 5.7手术部 5.7.1.手术部环境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 5982相关要求,手术部分为通常手术部和洁净手术部,洁净手术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相关要求设计。 5.7.2手术部用房位置和平面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手术部应自成一区,宜和外科护理单元邻近,并宜和相关急诊,介入诊疗科、ICU、病理科、中心(消毒)供给室、血库等路径便捷。 2手术部不宜设在首层。 3平面部署应符合功效步骤和洁污分区要求。 4入口处应设医护人员卫生经过,且换鞋处应采取预防洁污交叉方法。 5 通往外部门应采取弹簧门或自动启闭门。 5.7.3手术部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手术室、刷手、术后清醒、换床、护士室、麻醉师办公室、换鞋、男女更衣、男女浴室和卫生间、无菌物品存放、清洗、消毒、污物和库房等用房。 2 可设洁净手术室、手术准备室、石膏室、冰冻切片、敷料制作、麻醉器械贮藏、教学、医护休息、男女值班和家眷等候等用房。 5.7.4手术室平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依据需要,选择手术室平面尺寸,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5.7.4要求。 表5.7.4手术室平面尺寸 手术室 平面尺寸(m) 特大型 7.50x5.70 大型 5.70x5.40 中型 5.40x4.80 小型 4.80x4.20 2 每2间~4间手术室宜单独设置1间刷手间,可设于清洁区走廊内。刷手间不应设门。洁净手术室刷手间不得和一般手术室共用。每间手术室不得少于2个洗手水龙头,并应采取非手动开关。 5.7.5推床经过手术室门,净宽不宜小于1.40m,且宜设置自动启闭装置。手术室可采取天然光源或人工照明,当采取天然光源时,窗洞口面积和地板面积之比不得大于1/7,并应采取遮阳方法。 5.7.6手术室内基础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观片灯联数可按手术室大小类型配置,观片灯应设置在手术医生对面墙上。 2 手术台长向宜沿手术室长轴部署,台面中心点宜和手术室地面中心点相对应。头部不宜置于手术室门一侧。 3净高宜为2.7m-~3.00m。 4应设置医用气体终端装置。 5应采取防静电方法。 6不应有明露管线。 7 吊顶及吊挂件应采取固定方法,吊顶上不应开设人孔。 8手术室内不应设地漏。 5.8放射科用房 5.8.1.放射科位置和平面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在底层设置,并应自成一区,且应和门急诊部、住院部邻近部署,并有便捷联络。 2有条件时,患者通道和医护工作人员通道应分开设置。 5.8.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放射设备机房(CT扫描室、透视室、摄片室)、控制、 暗室、观片、登记存片和候诊等用房。 2可设诊室、办公、患者更衣等用房。 3 胃肠透视室应设调钡处和专用卫生间。 5.8.3 机房内地沟深度、地面标高、层高、出入口、室内环境、机电设施等,应依据医疗设备安装使用要求确定。 5.8.4摄影室最小净尺寸宜为4.5mx5.4m,透视室最小净尺寸宜为6.0mx6.0m。 5.8.5放射设备机房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小于2.80m,计算机断层扫描(CT)室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控制室门净宽宜为0.90m。 5.8.6透视室和CT室观察窗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0.60m。摄影室观察窗净宽不应小于0.60m,净高不应小于0.40m.。 5.8.7 防护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医用X射线诊疗卫生防护标准要求。 5.9磁共振检验室 5.9.1位置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自成一区或和放射科组成一区,宜和门诊部、急诊部、住院部邻近,并应设置在底层。 2应避开电磁波和移动磁场干扰。 5.9.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扫描、控制、隶属机房(计算机、配电、空调机)等用房。 2可设诊室、办公和患者更衣等用房。 5.9.3 扫描室应设电磁屏蔽、氦气排放和冷却水供给设施。机电管道不应穿越扫描室。 5.9.4扫描室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控制室门净宽宜为0.90m,并应满足设备经过。磁共振扫描室观察窗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小于0.80m。 5.9.5磁共振诊疗室墙身、楼地面、门窗、洞口、嵌入体等所采取材料、结构,均应按设备要求和屏蔽专门要求采取屏蔽方法。机房选址后,确定屏蔽方法前,应测定自然场强。 5.10放射诊疗科用房 5.10.1. 放射诊疗用房宜设在底层、自成一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防护标准要求,其中诊疗机房应集中设置。 5.10.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诊疗机房(后装机、钴60、直线加速器、丫刀、深部X线诊疗等)、控制、诊疗计划系统、模确定位、物理计划、模具间、候诊、护理、诊室、医生办公、卫生间、更衣(医患分开设)、污洗和固体废弃物存放等用房。 2可设会诊和值班等用房。 5.10.3 诊疗室内噪声不应超出50dB(A)。 5.10.4 钴60诊疗室、加速器诊疗室、Y刀诊疗室及后装机诊疗室出入口应设迷路。防护门和迷路净宽均应满足设备要求。 5.10.5 防护应按国家现行相关后装γ源近距离卫生防护标准、γ远距诊疗室设计防护要求、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医用X射线诊疗卫生防护标准等要求设计。 5.11 核医学科用房 5.11.1核医学科位置和平面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自成一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防护标准要求。放射源应设单独出入口。 2平面部署应按“控制区、监督区、非限制区”次序分区部署。 3 控制区应设于尽端,并应有贮运放射性物质及处理放射性废弃物设施。 4非限制区进监督区和控制区出入口处均应设卫生经过。 5.11.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非限制区应设候诊、诊室、医生办公和卫生间等用房。 2监督区应设扫描、功效测定和运动负荷试验等用房,和专用等候区和卫生间。 3 控制区应设计量、服药、注射、试剂配制、卫生经过、储源、分装、标识和洗涤等用房。 5.11.3核医学用房应按国家现行相关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要求设计。 5.11.4 固体废弃物、废水应按国家现行相关医用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要求处 理后排放。 5.11.5 防护应按国家现行相关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要求设计。 5.12介入诊疗用房 5.12.1 介入诊疗用房位置和平面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自成一区,且应和急诊部、手术部、心血管监护病房有便捷联络。 2洁净区、非洁净区应分设。 5.12.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心血管造影机房、控制、机械间、洗手准备、无菌物品、诊疗、更衣和卫生间等用房。 2可设置办公、会诊、值班、护理和资料等用房。 5.12.3 介入诊疗用房应满足医疗设备安装、室内环境要求。 5.12.4 防护应依据设备要求,按现行国家相关医用X射线诊疗卫生防护标准要求设计。 5.13检验科用房 5.13.1. 检验科用房位置及平面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自成一区,微生物学检验应和其它检验分区部署。 2微生物学检验室应设于检验科尽端。 5.13.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临床检验、生化检验、微生物检验、血液试验、细胞检验、血清免疫、洗涤、试剂和材料库等用房。 2可设更衣、值班和办公等用房。 5.13.3检验科应设通风柜、仪器室(柜)、试剂室(柜)、防振天平台,并应有贮藏珍贵药品和剧毒药品设施。 5.13.4细菌检验接种室和培养室之间应设传输窗。 5.13.5检验科应设洗涤设施,细菌检验应设专用洗涤、消毒设施,每个检验室应装有非手动开关洗涤池。检验标本应设废弃消毒处理设施。 5.13.6危险化学试剂周围应设有紧急洗眼处和淋浴。 5.13.7试验室工作台间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5.14病理科用房 5.14.1 病理科用房应自成一区,宜和手术部有便捷联络。 5.14.2 病了解剖室宜和太平间合建,和停尸房宜有内门相通,并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及淋浴设施。 5.14.3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取材、标本处理(脱水、染色、蜡包埋、切片)、制片、镜检、洗涤消毒和卫生经过等用房。 2可设置病了解剖和标本库用房。 5.15功效检验科用房 5.15.1超声、电生理、肺功效宜各自成一区,和门诊部、住院部应有便捷联络。 5.15.2 功效检验科应设检验室(肺功效、脑电图、肌电图、脑血流图、心电图、超声等)、 处理、医生办公、诊疗、患者、医护人员更衣和卫生间等用房。 5.15.3检验床之间净距不应小于1.50m,宜有隔断设施。 5.15.4心脏运动负荷检验室应设氧气终端。 5.16内窥镜科用房 5.16.1. 内窥镜科用房位置和平面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l应自成一区,应和门诊部有便捷联络。 2各检验室宜分别设置。上、下消化道检验室应分开设置。 5.16.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内窥镜(上消化道内窥镜、下消化道内窥镜、支气管镜、胆道镜等)检验、准备、处理、等候、休息、卫生间、患者、医护人员更衣等用房。下消化道检验应设置卫生间、灌肠室。 2可设观察室。 5.16.3 检验室应设置固定于墙上观片灯,宜配置医疗气体系统终端。 5.16.4 内窥镜科区域内应设置内镜洗涤消毒设施,且上、下消化道镜应分别设置。 5.17 理疗科用房 5.17.理疗科可设在门诊部或住院部,应自成一区。 5.17.2理疗科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相关要求。 5.18输血科(St库)用房 5.18.1. 输血科(血库)用房位置和平面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自成一区,并宜邻近手术部。 2贮血和配血室应分别设置。 5.18.2输血科应设置配血、贮血、发血、清洗、消毒、更衣、卫生间等用房。 5.19药剂科用房 5.19.1 药剂科用房位置和平面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急诊药房和住院部药房应分别设置。 2药库和中药煎药处均应单独设置房间。 3 门诊、急诊药房宜分别设中、西药房。 4儿科和各传染病科门诊宜设单独发药处。 5.19.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药房应设发药、调剂、药库、办公、值班和更衣等用房。 2住院药房应设摆药、药库、发药、办公、值班和更衣等用房。 3 中药房应设置中成药库、中草药库和煎药室。 4可设一级药品库、办公、值班和卫生间等用房。 5.19.3 发药窗口中距不应小于1.20m。 5.19.4 珍贵药、剧毒药、麻醉药、限量药库房,和易燃、易爆药品贮藏处,应有安全设施。 5.20中心(消毒)供给室 5.20.1 中心(消毒)供给室位置和平面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宜和手术部、重症监护和介入诊疗等功效用房区域有便捷联络。 2 应根据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三区部署,并应按单向步骤部署。工作人员辅助用房应自成一区。 3进入污染区、清洁区和无菌区人员均应卫生经过。 5.20.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污染区应设收件、分类、清洗、消毒和推车清洗中心(消毒)用房。 2 清洁区应设敷料制备、器械制备、灭菌、质检、一次性用具库、卫生材料库和器械库等用房。 3无菌区应设无菌物品储存用房。 4应设办公、值班、更衣和浴室、卫生间等用房。 5.20.3 中心(消毒)供给室应满足清洗、消毒、灭菌、设备安装、室内环境要求。 5.21 营养厨房 5.21..1 营养厨房位置和平面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宜邻近病房,并和之有便捷联络通道。 2配餐室和餐车停放室(处),应有冲洗和消毒餐车设施。 、 3 应避免营养厨房蒸气、噪声和气味对病区窜扰。 4平面部署应遵守食品加工步骤。 5.21.2 营养厨房应设置主食制作、副食制作、主食蒸煮、副食洗切、冷荤熟食、回民灶、库房、配餐、餐车存放、办公和更衣等用房。 5.22洗衣房 5.22.1.洗衣房位置和平面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自成一区,并应按工艺步骤进行平面部署。 2 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处应分别设置。 3宜单独设置更衣间、浴室和卫生间。 4设置在病房楼底层或地下层洗衣房应避免噪声对病区干扰。 5工作人员和患者洗涤物应分别处理。 6当洗衣利用社会化服务时,应设搜集、分拣、储存、发放处。 5.22.2洗衣房应设置收件、分类、浸泡消毒、洗衣、烘干、烫平、缝纫、贮存、分发和更衣等用房。 5.23太平间 5.23.1太平间位置和平面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院用房地下层。 2解剖室应有门通向停尸间。 3 尸体柜容量宜按不低于总病床数1%-2%计算。 5.23.2太平间应设置停尸、离别、解剖、标本、值班、更衣、卫生间、器械、洗涤和消毒等用房。 5.23.3 存尸应有冷藏设施,最高一层存尸抽屉下沿高度不宜大于1.30m。 5.23.4太平间设置应避免气味对所在建筑影响。 5.24固体废弃物处理 5.24.1 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应分别处理。 5.24.2 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符合现行中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要求。 5.25防火和疏散 5.25.2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25.3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医院建筑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效分区划分。 2 防火分区面积除应按建筑物耐火等级和建筑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依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再分隔。同层有二个及二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3 高层建筑内门诊大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并采取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许可最大建筑面积应为4000m2。 4 医院建筑内手术部,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取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许可最大建筑面积应为4000m2。 5-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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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医院 建筑工程 设计 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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