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馆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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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确保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使文化馆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效等方面基础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文化馆建筑设计。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可参考实施。 第1.0.3条 文化馆建筑设计,应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原因,在满足目前适用需要基础上,合适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第1.0.4条 文化馆建筑设计除实施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要求。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 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计划布点要求。 第2.0.2条 文化馆基地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地段; 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2.0.3条 文化馆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效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和平静用房应有合理分区和合适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最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关键出入口紧临关键交通干道时,应按计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2.0.4条 文化馆庭院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效分区需要,部署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发明优美空间环境。 第2.0.5条 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部署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合适位置,并采取必需预防干扰方法。 第2.0.6条 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计划部门制订要求。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3.1.1条 文化馆通常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教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各类用房依据不一样规模和使用要求可增减或合并。 第3.1.2条 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适应性和灵活性,并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第3.1.3条 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活动房间时,应部署在当地最好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卫生间。 第3.1.4条 儿童活动室设计应符合儿童心理特点,装饰活泼,色调明快。 第3.1.5条 群众活动用房应采取易清洁耐磨地面;在严寒地域儿童和老年人活动室应做暖性地面。 第3.1.6条 五层及五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教导用房文化馆建筑应设置电梯。 第3.1.7条 各类用房窗洞口和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不应低于表3.1.7要求。 窗洞口和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表 3.1.7 房 间 名 称 窗 地 比 展览、阅览用房 美术书法工作室、美术书法教室 1/4 游艺、交谊用房 文艺、音乐、舞蹈、戏曲等工作室 站室指导、群众文化研究部 一般教室、大教室、综合排练室 1/5 注:本表按单层钢侧窗计算,采取其它类型窗应调整窗地比。 第3.1.8条 各类用房室内许可噪声级不应大于表3.1.8要求。 室内许可噪声级(dB) 表 3.1.8 房 间 名 称 许可噪声级(A声级) 录音室(有特殊平静要求房间) 教室、阅览室等 游艺、交谊厅等 30 50 55 第二节 群众活动部分 第3.2.1条 群众活动部分由观演用房、游艺用房、交谊用房、展览用房和阅览用房等组成。 第3.2.2条 观演用房 一、观演用房包含门厅、观演厅、舞台和放映室等。 二、观演厅规模通常不宜大于500座。 三、当观演厅规模超出300座时,观演厅座位排列、走道宽度、视线及声学设计和放映室设计,均应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相关要求。 四、当观演厅为300座以下时,可做成平地面综合活动厅,舞台空间高度可和观众厅同高,并应注意音质和语言清楚度要求。 第3.2.3条 游艺用房 一、游艺用房应依据活动内容和实际需要设置供若干活动项目使用大、中、小游艺室,并附设管理及贮藏间等。当规模较大时,宜分别设置儿童游艺室及老年人游艺室。儿童游艺室室外宜附设儿童活动场地。 二、游艺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要求: 大游艺室65㎡ 中游艺室45㎡ 小游艺室25㎡ 第3.2.4条 交谊用房 一、交谊用房包含舞厅、茶座、管理间及小卖部等。 二、舞厅应设存衣间、吸烟室及贮藏间等。舞厅活动面积每人按2㎡计算。 三、舞厅应含有单独开放条件及直接对外出入口。 四、舞厅应设光滑地面、很好室内装修和照明,并应有良好音质条件。 五、茶座应附设准备间,准备间内应有开水设施及洗涤池。 第3.2.5条 展览用房 一、展览用房包含展览厅或展览廊、贮藏间等。每个展览厅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5㎡。 二、展览厅内参观路线应通顺,并设置可供灵活部署展版和照明设施。 三、展览厅应以自然采光为主,并应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四、展览厅(廊)出入口宽度及高度应符合安全疏散、搬运版面和展品要求。 第3.2.6条 阅览用房 一、阅览用房包含阅览室、资料室、书报贮存间等。 二、阅览用房应设于馆内较平静部位。 三、阅览室应光线充足,照度均匀,避免眩光及直射光。采光窗宜设遮光设施。 四、规模较大时,宜分设儿童阅览室。 五、阅览桌椅排列间隔尺寸及每座使用面积指标,可参考《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实施。 第三节 学习教导部分 第3.3.1条 学习教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一般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部署在馆内平静区。 第3.3.2条 综合排练室 一、综合排练室位置应考虑噪声对毗邻用房影响。 二、室内应附设卫生间、器械贮藏间。有条件者可设淋浴间。 三、沿墙应设练功用把杆,宜在一面墙上设置照身镜。 四、依据使用要求合理地确定净高,并不应低于3.6m。 五、综合排练室使用面积每人按6㎡计算。 六、室内地面宜做木地板。 七、综合排练室关键出入口宜设隔声门。 第3.3.3条 一般教室和大教室 一、一般教室每室人数可按40人设计,大教室以80人为宜。教室使用面积每人大于1.40㎡。 二、课桌椅部署及相关尺寸,不得小于《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相关要求。 三、一般教室及大教室均应设置黑板、讲台、清洁用具柜及挂衣钩;教室前后均应设电源插座。 四、大教室依据使用要求,可为阶梯式地面,并设置连排式课桌椅。 第3.3.4条 美术书法教室 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 二、美术书法教室设施,应接一般教室设置,并增设洗涤池。室内四角另增设电源插座。 三、美术书法教室使用面积每人大于2.80㎡,每室不宜超出30人。 第四节 专业工作部分 第3.4.1条 专业工作部分通常由文艺、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曲、摄影、录音等工作室,站室指导部,少年儿童指导部,群众文化研究部等组成。 第3.4.2条 美术书法工作室宜为北向采光,室内宜设挂镜线、遮光设施及洗涤池;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4m2。 第3.4.3条 音乐工作室应附设1~2间琴房,每间使用面积大于6m2,并应考虑室内音质及隔声要求。 第3.4.4条 摄影工作室 一、摄影工作室应附设摄影室及洗印暗室。 二、暗室应有遮光及通风换气设施,并设置冲洗池及工作台等。 三、暗室应设培训实习间,依据规模可设置2~4个工作小间,每小间大于4㎡。 第3.4.5条 录音工作室 一、录音工作室包含工作室、录音室及控制室;其位置应部署在馆内平静部位。 二、大、中型文化馆宜设专用录音室。 三、录音室和控制室内部装修,均应考虑室内音质要求。 四、录音室和控制室之间墙壁上,应设隔声观察窗。 五、录音室和控制室均应采取隔声门窗。 第五节 行政管理部分 第3.5.1条 行政管理部分由馆长室、办公室、文印打字室、会计室、接待室及值班室等组成。其位置应设于对外联络和对内管理方便部位。 第3.5.2条 行政管理部分隶属用房,包含仓库、配电间、维修间、锅炉房、车库等,应依据实际需要设置。 第四章 防火和疏散 第4.0.1条 文化馆建筑防火设计除应实施国家现行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章相关要求。 第4.0.2条 文化馆建筑耐火等级对于高层建筑不应低于二级,对于多层建筑不应低于三级。 第4.0.3条 观演厅、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等人员密集用房宜设在底层,并有直接对外安全出口。 第4.0.4条 文化馆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表4.0.4要求。 走道最小净宽度(m) 表 4.0.4 部 分 双 面 布 房 单 面 布 房 群众活动部分 学习教导部分 专业工作部分 2.10 1.80 1.50 1.80 1.50 1.20 第4.0.5条 文化馆群众活动部分、学习教导部分门均不得设置门槛。 第4.0.6条 凡在安全疏散走道门,一律向疏散方向开启,并不得使用旋转门、推拉门和吊门。 第4.0.7条 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关键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第4.0.8条 文化馆屋顶作为屋顶花园或室外活动场所时,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设置金属护栏时,护栏内设置支撑不得影响群众活动。 第4.0.9条 人员密集场所和门厅、楼梯间和疏散走道上,应设置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五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5.1.1条 文化馆建筑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第5.1.2条 群众活动部分及学习教导部分应设置开水或消毒水供给设施。 第5.1.3条 文化馆建筑应分层设置厕所。 第二节 采暖和通风 第5.2.1条 采暖地域文化馆宜采取热水采暖。儿童活动房间散热器应采取防护方法。 第5.2.2条 文化馆多种房间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5.2.2要求。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表 5.2.2 房间名称 室内计算温度 观演厅、展览厅、舞厅 阅览室、教室、专业工作室等 通常游艺室 16~18 乒乓球类游艺室 14~16 综合排练室 18~20 第5.2.3条 各类用房应有良好自然通风。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机械排风。 第5.2.4条 厕所应有独立通风排气设施。 第三节 电气 第5.3.1条 通常规模文化馆宜为低压配电。其总配电装置应设于管理和进出线方便部位。 第5.3.2条 文化馆各类用房电气设计应考虑房间需要交换和增加设备内容可能性。 第5.3.3条 配电线路应按不一样用电场所合适分开。对群众活动部分、学习教导部分、专业工作和行政管理部分,应依据规模和使用要求,分别划分支路。 第5.3.4条 观演厅舞台除设工作照明外,应合适设置演出照明。 第5.3.5条 观演厅应考虑演出及会议扩声装置。 第5.3.6条 各类用房室内线路应暗线敷设。 第5.3.7条 各类用房工作面上平均照度推荐值应符合表5.3.7要求。 各类用房工作面上平均照度推荐值 表 5.3.7 房 间 名 称 平均照度 (Lx) 备 注 观 演 用 房 观演厅 舞台、侧台 化妆室 放映室 75~150 50~100 50~100 20~50 舞台应设工作照明 游艺用房 游艺室 50~100 交谊用房 舞厅、茶座 50~100 展览用房 展览厅(廊) 75~150 宜设局部照明 阅览用房 阅览室 75~150 宜设局部照明 学 习 辅 导 用 房 美术工作室 摄影工作室 录音工作室 其它部、室 75~150 75~150 50~100 50~100 应设局部照明 应设工作照明 业 务 工 作 用 房 综合排练室 一般教室 大教室 美术书法教室 75~150 75~150 75~150 100~200 应设局部照明 注:工作面高度为0.80m。 第5.3.8条 文化馆建筑应设置工作专用电话及公用电话。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与单位和关键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吉林省建筑设计院 参与单位:西安冶金建筑学院 关键起草人:陈说平、张宗尧、王正本、李京生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文化馆:文化馆是国家设置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辖区文化事业机构,隶属于当地政府;是开展社会主义宣传教育,组织教导群众文化艺术(娱乐)活动综合性文化部门和活动场所。 2群众艺术馆:群众艺术馆是国家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地(州、盟)、市一级文化事业机构;是组织指导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及研究群众艺术部门。 3文化站:文化站是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区公所一级基层文化事业机构,隶属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公所;是当地开展综合性群众文化宣传娱乐活动、普及文化科学知识组织教导部门和活动场所。 4观演厅:文化馆观演厅关键是供群众文艺演出和欣赏所用。可举行文艺汇演、调演及音乐会、小说会、演讲会等,又可放映电影和录像,还可作为讲座课堂和汇报会场。它是综合性演出和集会场所。 5综合排练厅:综合排练厅是教导群众排练舞蹈、戏剧、音乐活动排练室,通常不考虑歌舞剧和戏剧武打排练使用。 6画廊:文化馆画廊是以绘画、书法为主,以文字为辅活动版面组合而成宣传设施。 7橱窗:文化馆橱窗是以展出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和画报剪贴、多种图片等宣传资料为主宣传设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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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馆 建筑工程 设计 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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