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章程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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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有限责任企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企业情况 第一节 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二节 企业注册资本及股本结构 第三节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东 第一节 股东出资证实 第二节 股东权利 第三节 股东义务 第四节 控股股东 第五节 股东转让出资 第六节 新股东加入 第四章 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会职权 第二节 股东会会议提案规则 第三节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四节 股东会决议内容 第五章 董事及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 董事选聘程序 第三节 董事长及职责 第四节董事会及职责 第五节董事会会议提案规则 第六节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七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八节独立董事 第六章 经 理 第七章 监事及监事
2、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三节 监事会会议通知和签到 第四节 监事会会议提案规则 第五节 监事会会议议事及决议规则 第六节 会后事项 第八章 董事、经理、监事限制要求 第九章 关联交易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财务主管人员 第三节 利润分配制度 第四节 内部审计 第五节 会计师事务所聘用 第六节 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二章 公章、财务章管理 第一节 印章刻制、改刻和废止 第二节 印章保管 第三节 印章使用 第十三章 通知和公告 第十四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二节 解散清算 第十五章 修改章程 第十六章
3、 附则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章程宗旨:为维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正当权益,规范企业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和其它相关要求,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章程性质:本企业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企业组织和行为、企业和股东、股东和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含有法律约束力文件。股东能够依据企业章程起诉企业;企业能够依据企业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能够依据企业章程起诉股东;股东能够依据企业章程起诉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人员定义:本章程所称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董事会秘书、财务责任人。企业能够依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确定属于企业高
4、级管理人员人员。 第二章 企业情况 第一节 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企业名称:哈尔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企业 第五条 企业住所:哈尔滨市平房区 街 号。第六条 企业类型:企业系依据企业法和其它相关要求成立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营业期限: 第十条 企业经营期限自执照签发之日算起,经营期满前个月应视情况办理继续经营或解散手续。 第二节 企业注册资本及股本结构 第十一条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企业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 第十三条 股本结构:企业股东共 个,其中自然人 个,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法为: 序号 名称
5、住所 身份证实 出资方法 出资额 出资百分比 第十四条 股东能够用货币出资,也能够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必需进行评定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如有证据证实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或高估、低估作价情况,其它已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有权要求该名股东缴足所认缴出资,追究对应违约责任及由此引发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评定作价,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股东应该足额缴纳企业章程中要求各自所认缴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应该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置有限责任企业在银行开设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6、或土地使用权出资,应该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不根据前款要求缴纳所认缴出资,其它已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有权要求该名股东缴足所认缴出资,追究对应违约责任及由此引发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企业成立后,如有股东发觉作为出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实际价额显著低于企业章程所定价额,其它已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有权要求该名股东补交其差额,追究对应法律责任及由此引发一切经济损失。企业设置时其它股东对其负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必需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经过并作决议。企业降低注册资本,应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最少公告三次。 第十九条 企业
7、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出资证实:股东证实文件采取企业签发出资证实书。企业成立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具体事宜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假如有证据证实因为企业消极办理出资证实书造成股东利益受损,股东有权选择向企业或直接责任人追究对应法律责任及由此引发一切经济损失。 第三节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十一条 经营宗旨: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法规严禁,不经营;需要前置审批经营项目,报审批机关同意,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审批项目,法律、法规要求需要专题审批,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审批后,方开展经营活动。
8、第二十二条 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东 第一节 股东出资证实 第二十三条 股东作为企业全部者,享受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正当权利。 第二十四条 出资证实书是有限责任企业成立后签发证实股东权益凭证。企业必需于企业成立后向企业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假如因股东个人行为在企业成立前签发出资证实书,造成其它股东利益受损,企业或企业股东可向直接责任人追究对应法律责任及由此引发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 企业成立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具体事宜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假如有证据证实因为企业消极办理出资证实书造成股东利益受损,股东有权选择向企业或直接责任人追究对应法律责任及由此引发一切经济损失。
9、 第二十六条 企业出资证实书,必需载明下列事项: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日期;企业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出资数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实书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二十七条 企业出资证实书必需加盖企业印章。没有加盖企业印章出资证实书不含有法律效力,股东依此出资证实书进行一切行为和企业无关。假如股东依此出资证实书所作出行为造成企业利益受损,企业或其它股东均可向该名股东追究对应法律责任及由此引发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 加盖公章出资证实书是证实股东权益凭证,从出资证实书核发之日起股东便可对企业行使股东权。 第二十九条 企业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对股东公开,企业应该依据股东要求经过传真、信函形式向股东汇报
10、企业股东持有股权情况,不过股东不得对外透露持股情况。如因股东泄密行为造成企业利益受损,企业或其它股东均可向该名股东追究对应法律责任及由此引发一切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企业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足行使权利企业治理结构。企业治理结构应确保全部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享受平等地位。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享受平等权利,并负担对应义务。 第二节 股东权利 第三十一条 股东享受出席会议权及表决权:有限责任企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企业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股东有权参与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与股东会会议,依据其所持有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股东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企业股东有权根据自己出资数额多少,在股
11、东会上以投票形式选举企业董事或监事。企业股东只要符合企业法要求企业董事、监事任职资格,就能够担任企业董事或监事。 第三十三条 股东享受红利分配权:企业股东有权根据出资百分比分取红利。所谓红利是指红利是指一切企业盈余。 第三十四条 股东享受剩下财产分配权:企业解散时,股东对于企业清理债权债务后所留下财产有权根据自己所持企业出资百分比要求企业清算人进行分配。 第三十五条 股东享受知情权。企业股东能够随时查阅以下文件,了解企业生产运行情况: (一) 企业会计报表、相关帐簿和凭证和其它包含会计报表资料; (二) 企业股东会会议统计、决议文本,董事会会议统计、决议文本,监事会会议统计、决议文本,和企业经
12、理办公会议文件和其它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三) 反应企业重大投资相关资料和文件; (四) 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财务汇报发表审计意见工作底稿; (五) 其它应该查阅文件。 (六)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相关信息或索取资料,应该向企业提供证实其持有企业股份种类和持股数量书面文件,企业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根据股东要求给予提供; (七) 非经正当程序,任何人无权阻挠企业股东对该项正当权利行使,不然,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费用及由此引发一切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人负担。 第三十六条 股东享受尤其调查请求权:一定百分比股东能够要求股东会或法院进行对于股份企业设置、经营管理、财务利润等相关企业情况进行专门调查。
13、(一) 为了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股东在下列情况下才可行使尤其调查请求权有证据表明存在欺诈和严重违反企业章程行为;有理由推定年底汇报账面价值低于实际财产价值;有证据表明审计汇报存在和事实不符内容。 (二) 股东百分比:为了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预防股东对此项权利滥用,提起尤其调查请求权股东所代表股份数应该占总股份数0以上。 (三) 申请程序:在符合上述百分比股东书面提请下,股东会应该对企业设置、经营管理、财务利润等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汇报。假如股东会拒绝调查,股东可向法院申请对企业设置和经营情况进行调查。 (四) 经股东会或法院调查,确实存在本协议第六条第款情况时,由直接责任人负担相关调查
14、费用,并向企业及其它股东赔偿由此引发一切经济损失。 第三十七条 股东享受股东会决议无效请求权: (一) 股东有证据表明决议程序形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章程要求时,单个或少数股东能够请求法院确定其无效或给予撤销。 (二) 宣告无效或给予撤销法律后果: 假如一项无效或可撤销决议给企业或少数股东造成了损害,则法院在对相关决议宣告无效或给予撤销时,由直接责任人负担相关法律费用,并向企业及其它股东赔偿由此引发一切经济损失。 (三) 假如股东经过此等程序为企业取得利益,其中0%做为奖励支付给股东。 第三十八条 股东享受优先认购权:企业成立以后,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增加企业资本总额时,股东能够优先认缴出资。
15、第三十九条 股东享受转让出资权: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出资时,必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在相同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不一样意转让股东应该购置该转让出资。假如不购置转让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四十条 企业股东之一不得购置其它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形式独资企业。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要求,侵犯股东正当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诉讼。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经理实施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给企业造成损害,应负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企业依法提起要求赔偿诉讼。 第四十
16、三条 董事或控股股东一些不正当行为损害了企业利益,而由企业出面起诉属不可行,则少数股股东中任何一员即能够她和其它受害股东名义,代表企业起诉。因为诉讼所取得赔偿或赔偿由企业享受。 第四十四条 以上所称不正当行为是指: (一) 董事、经理违反竞业严禁条款行为,如董事、经理自己和企业签署协议或进行交易; (二) 董事、经理自营或为她人经营和其所在企业同类营业; (三) 董事经理和第三人串通损害企业利益交易; (四) 企业和关联企业进行损害企业利益交易; (五) 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企业股东所为上述行为等。 第四十五条 上述不正当行为产生后,假如企业能够经过一定路径向相关当事人行使权利,如经过企业监
17、事会监督相关当事人给予纠正等,或企业以自己名义向相关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相关显失公平民事行为或要求企业董事、经理、控股股东及第三人向企业负担赔偿责任,则少数股东即不能行使该项权利。 第三节 股东义务 第四十六条 股东负担以下义务: (一) 关注社会利益,以表现企业社会目标,股东及管理者均不得利用企业从事有损于企业形象业务; (二) 遵守企业章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三) 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法缴纳股金; (四) 依其所认缴出资额负担企业债务; (五) 除法律、法规要求情形外,不得退股; (六) 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要求应该负担其它义务。 第四十七条 假如有证据表明股东违反以上义务造
18、成企业利益受损,企业或其它股东均可向该名股东追究对应法律责任及由此引发一切经济损失。 第四节 控股股东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含有下列条件之一股东: (一) 此人单独或和她人一致行动时,能够行使企业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或能够控制企业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行使; (二) 此人单独或和她人一致行动时,持有企业百分之三十以上股份; (三) 此人单独或和她人一致行动时,能够以其它方法在实际上控制企业。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以协议方法(不管口头或书面)达成一致,经过其中任一人取得对企业投票权,以达成或巩固控制企业目标行为。 第四十九条 控股股东对企业及其它股东负有诚信义
19、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企业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任何方法损害企业和其它股东正当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 第五十条 控股股东对企业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该含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决议、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用决议推行任何同意手续;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任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企业重大决议应由股东会依法做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企业决议及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损害企业及其它股东权益。 第五十二条 控股股东和企业应实施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20、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实、独立负担责任和风险。 第五十三条 企业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企业经理人员、财务责任人、营销责任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其它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企业董事,应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负担企业工作。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实。控股股东应尊重企业财务独立性,不得干预企业财务、会计活动。 第五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及其它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和企业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企业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相关企业经营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它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
21、理独立性。 第五十六条 企业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其它单位不应从事和企业相同或相近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方法避免同业竞争。 第五十七条 对于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控股股东利用表决权侵害小股东权利之行为,大股东应该停止此行为,并赔偿小股东相关损失,包含聘用律师、会计师费用。 第五节 股东转让出资 第五十八条 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不过转让前应该告之其它股东,通知方法由股东会另行决定。 第五十九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经过。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一样意股东应该购置该转让出资。假如不购置,视为同意转让。 第六十条 企业应该保护股东
22、转让权份权利,企业应该在股东会决议经过股东转让出资提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新股东出资证实、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六十一条 加盖公章出资证实书是证实股东权益凭证,新股东从出资证实书核发之日起便可对企业行使股东权。 第六十二条 提议人持有企业股权转让,应符合企业法要求;未经股东会决定,不得向可能和企业业务有竞争法人或自然人转让股权,股东会能够要求受让股权人确保不从事任何可能和企业产品或服务有竞争事务。 第六节 新股东加入 第六十三条 企业成立后新股东加入应提请股东会讨论经过,该提案经过必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第六十四条 新加入股东资金注入及相关事宜比照本章程第二章第二节及其它相关要求进
23、行。 第六十五条 企业应该保护新股东权利,企业应该在股东会决议经过新股东加入提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新股东出资证实、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六十六条 加盖公章出资证实书是证实股东权益凭证,新股东从出资证实书核发之日起便可对企业行使股东权。 第四章 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会职权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企业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实施董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酬劳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决定相关监事酬劳事项; (四) 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五) 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六) 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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