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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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部 公告 第159号 建设部相关公布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公告 现同意《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39—,自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5.2、5.5.3、7.2.6、7.2.9、7.2.11、11.1.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需严格实施。 中国建设部 7月1日 前 言 本规范是依据建设部建设技函[]002号文件《相关成立<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编写工作领导小组和编写工作组通知》要求,由清华同方股份会同其它参编单位组成规范编写组编写完成。 在编写过程中,规范编写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调查分析,认真总结了多年来中国在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方面实践经验,部分汲取了相关国际标准,以《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为依据,根据“验评分离、 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方针,遵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编写标准,并以多个方法广泛征求了全国相关单位和教授意见,经数次修改,最终经审定定稿。本规范关键内容是对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电源和接地、环境和住宅(小区)智能化等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完工验收做出要求。 本规范未来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时,相关局部修订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发表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条文力强制性条文,必需严格实施。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解释,清华同方股份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提议,请将相关资料寄送清华同方股份(邮政编码:100083;地址:北京清华同方科技广场),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清华同方股份 参编单位:建设部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教授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中国电信集团企业 北京华夏正邦科技 北京中加集成智能系统工程 厦门市万安科技 广州市机电安装 深圳鑫王自动化工程 武汉安泰系统工程 北京寰岛中安安全系统工程技术 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企业 上海市安装工程 北京金智厦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咨询 海湾科技集团 关键起草人:江 亿 孙述噗张青虎 濮容生 张 宜 孙 兰 崔晓东 杨维迅 岳子平 王家隽 刘延宁 龚代明 王冬松 杨柱石 于 凡 黄和群 王 辉 段文凯 吴 翘 郝 斌 路 刚 陈海岩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适用于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1.0.3 智能建筑工程实施中采取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协议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要求。 1.0.4 本规范是依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要求标准编制,实施本规范时应和之配套使用。 1.0.5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除应实施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0.1 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BAS)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 将建筑物或建筑群内空调和通风、变配电,照明、给排水、热源和热交换、冷冻和冷却及电梯和自动扶梯等系统,以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为目标组成综合系统。本规范所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和此条通用。 2.0.2 通信网络系统(CNS) communication network system 通信网络系统是建筑物内语音、数据、图像传输基础设施。经过通信网络系统,可实现和外部通信网络(如公用电话网、综合业务数字网、互联网、数据通信网及卫星通信网等)相联,确保信息通畅和实现信息共享。 2.0.3 信息网络系统(INS) information network system 信息网络系统是应用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多媒体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和行为科学等优异技术和设备组成信息网络平台。借助于这一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和信息传输和处理,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多种应用业务。 2.0.4 智能化系统集成(ISI) intelligent system integrated 智能化系统集成应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等各子分部工程基础上,实现建筑物管理系统(BMS)集成。BMS可深入和信息网络系统(INS)、通信网络系统(CNS)进行系统集成,实现智能建筑管理集成系统(IBMS),以满足建筑物监控功效、管理功效和信息共享需求,便于经过对建筑物和建筑设备自动检测和优化控制,实现信息资源优化管理和对使用者提供最好信息服务,使智能建筑达成投资合理、适应信息社会需要目标,并含有安全、舒适、高效和环境保护特点。 2.0.5 火灾报警系统(FAS) fire alarm system 由火灾探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等部分组成,实现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 2.0.6 安全防范系统(SAS) security protection & alarm system 依据建筑安全防范管理需要,综合利用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视频安防监控技术和多种现代安全防范技术组成用于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刑事犯罪及灾难事故为目标,含有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安全检验、停车场(库)管理安全技术防范体系。 2.0.7 住宅(小区)智能化(CI) community intelligent 它是以住宅小区为平台,兼备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和物业管理系统等功效系统和这些系统集成智能化系统,含有集建筑系统、服务和管理于一体,向用户提供节能、高效、舒适、便利、安全人居环境等特点智能化系统。 2.0.8 家庭控制器(HC) home controller 完成家庭内多种数据采集、控制、管理及通信控制器或网络系统,通常应含有家庭安全防范、家庭消防、家用电器监控及信息服务等功效。 2.0.9 控制网络系统(CNS) control network system 用控制总线将控制设备、传感器及实施机构等装置联结在一起进行实时信息交互,并完成管理和设备监控网络系统。 2.2 符 号 符号 汉字名 英文名 ATM 异步传输模式 asynchronous transfer mode DDC 直接数字控制器 direci digita1 controller DMZ 非军事化区或停火区 demilitarized Zone E-MAIL 电子邮件 electronic-mail FTP 文件传输协议 file transfer protocol FTTX 光纤到x(x表示路 fiber to-the-x (x: C,B,H,D; C-curb, 边、楼、户、桌面) B-building,H-houst,D-desk) HFC 混合光纤同轴网 hybrid fiber coax HTTP 超文本传输协议 hypertext transfer protocol I/O 输入/输出 input / output ISDN 综合业务数字网 integrated services digital network B-ISDN 宽带综合业务数字网 broadband ISDN N-ISDN 窄带综合业务数字网 narrowband ISDN SDH 同时数字系列 synchronous digital hierarchy UPS 不间断电源系统 uninterrupted power system VSAT 甚小口径卫星地面站 very small aperture terminal XDSL 数字用户环路 x digital subscriber line (x:H, (x:表示告诉、非对 A,S,V;H-high data rate,A- 称、单环路、甚高速) asymmetrical,S-single line,V-bery high data rate) 3 基础要求 3.1 通常要求 3.1.1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包含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完工验收。 3.1.2 智能建筑分部工程应包含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电源和接地、环境和住宅(小区)智能化等子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又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子系统)。 3.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先产品,后系统;先各系统,后系统集成”次序进行。 3.1.4 智能建筑工程现场质量管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A.0.1 要求。 3.1.5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检测验收应按相关国家现行标准和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其它系统检测应由省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专业检测机构组织实施。 3.2 产品质量检验 3.2.1 本规范所包含产品应包含智能建筑工程各智能化系统中使用材料,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和工程中应用多种系统接口。 3.2.2 产品质量检验应包含列入《中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或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产品,未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或未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产品应按要求程序经过产品检测后方可使用。 3.2.3 产品功效、性能等项目标检测应按对应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进行;供需双方有特殊要求产品,可按协议要求或设计要求进行。 3.2.4 对不含有现场检测条件产品,可要求进行工厂检测并出具检测汇报。 3.2.5 硬件设备及材料质量检验关键应包含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可靠性检测可参考生产厂家出具可靠性检测汇报。 3.2.6 软件产品质量应按下列内容检验: 1 商业化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和网管软件等应做好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检验; 2 由系统承包商编制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应用软件,除进行功效测试和系统测试之外,还应依据需要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疗等多项功效测试,并确保软件可维护性; 3 全部自编软件均应提供完整文档(包含软件资料、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明、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 3.2.7 系统接口质量应按下列要求检验: 1 系统承包商应提交接口规范,接口规范应在协议签署时由协议签定机构负责审定; 2 系统承包商应依据接口规范制订接口测试方案,接口测试方案经检测机构同意后实施,系统接口测试应确保接口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实现接口规范中要求各项功效,不发生兼容性及通信瓶颈问题,并确保系统接口制造和安装质量。 3.3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3.3.1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应包含和前期工程交接和工程实施条件准备,进场设备和材料验收、隐蔽工程检验验收和过程检验、工程安装质量检验、系统自检和试运行等。 3.3.2 工程实施前应进行工序交接,做好和建筑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和空调和电梯等分部工程接口确定。 3.3.3 工程实施前应做好以下条件准备: 1 检验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完备性,智能建筑工程必需按已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工程中出现设计变更,应按本规范附录B中表B.0.3要求填写设计变更审核表; 2 完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验制度和施工技术方法。 3.3.4 必需根据协议技术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对设备,材料和软件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应有书面统计和参与人签字,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签字。未经进场验收合格设备、材料和软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经进场验收设备和材料应按产品技术要求妥善保管。 3.3.5 设备及材料进场验收应填写本规范附录B中表B.0 .1,具体要求以下: 1 确保外观完好,产品无损伤、无暇疵,品种、数量、产地符合要求; 2 设备和软件产品质量检验应实施本章第3.2节要求; 3 依要求程序取得同意使用新材料和新产品除符合本条要求外,尚应提供主管部门要求相关证实文件; 4 进口产品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提供原产地证实和商检证实,配套提供质量合格证实、检测汇报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应为汉字文本(或附汉字译文)。 3.3.6 应做好隐蔽工程检验验收和过程检验统计,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实施隐蔽作业。 应按本规范附录B中表B.0.2填写隐蔽工程(过程检验)验收表。 3.3.7 采取现场观察、查对施工图、抽查测试等方法,对工程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验和观感质量验收。依据GB 50300第4.0.5 和5.0.5条要求按检验批要求进行。 应按本规范附录B中表B.0.4要求填写质量验收统计。 3.3.8 系统承包商在安装调试完成后,应对系统进行自检,自检时要求对检测项目逐项检测。 3.3.9 依据各系统不一样要求,应按本规范各章要求合理周期对系统进行连续不中止试运行。 应按本规范附录B中表B.0.5 填写试运行统计并提供试运行汇报。 3.4 系统检测 3.4.1 系统检测时应含有条件: 1 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已进行了要求时间试运行; 2 已提供了对应技术文件和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统计。 3.4.2 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依据协议技术文件和设计文件,和本规范要求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和检测方法,制订系统检测方案并经检测机构同意实施。 3.4.3 检测机构应按系统检测方案所列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3.4.4 检测结论和处理 1 检测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 主控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系统检测不合格;通常项目两项或两项以上不合格,则系统检测不合格; 3 系统检测不合格应限期整改,然后重新检测,直至检测合格,重新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加倍;系统检测合格,但存在不合格项,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直到整改合格,并应在完工验收时提交整改结果汇报。 3.4.5 检测机构应按本规范附录C中表C.0.1、表C.0.2、表C.0.3和表C.0.4 写系统检测统计和汇总表。 3.5 分部(子分部)工程完工验收 3.5.1 各系统完工验收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检验: 2 系统检测合格; 3 运行管理队伍组建完成,管理制度健全; 4 运行管理人员已完成培训,并含有独立上岗能力; 5 完工验收文件资料完整; 6 系统检测项目标抽检和复核应符合设计要求; 7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8 依据《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要求,智能建筑等级符合设计等级要求。 3.5.2 完工验收结论和处理 1 完工验收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 2 本章第3.5.1条要求各款全部符合要求,为各系统完工验收合格,不然为不合格; 3 各系统完工验收合格,为智能建筑工程完工验收合格; 4 完工验收发觉不合格系统或子系统时,建设单位应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直到重新验收合格;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系统不得经过完工验收; 3.5.3 完工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D中表D.0.1 和表D.0.2要求填写资料审查结果和验收结论。 4 通信网络系统 4.1 通常要求 4.1.1 本章适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安装通信网络系统及其和公用通信网之间接口系统检测和完工验收。 4.1.2 本系统应包含通信系统、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公共广播及紧急广播系统等各子系统及相关设施。其中通信系统包含电话交换系、会议电视系统及接入网设备。 4.1.3 通信网络系统机房环境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要求,机房安全、电源和接地应符合《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 5079和本规范第8章 、第11章相关要求。 4.1.4 通信网络系统缆线敷设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 光缆及对绞电缆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要求; 2 电话线缆应符合《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验收规范》YD 5048相关要求; 3 同轴电缆应符合《有线电视系统技术规范》GY/T 106相关要求。 4.2 系统检测 4.2.1 通信系统工程实施按要求安装、移交和验收工作步骤进行。 4.2.2 通信系统检测由系统检验测试、初验测试和试运行验收测试三个阶段组成。 4.2.3 通信系统测试可包含以下内容: 1 系统检验测试 硬件通电测试;系统功效测试。 2 初验测试 可靠性;接通率;基础功效(如通信系统业务呼叫和接续、计费、信令、系统负荷能力、传输指标、维护管理、故障诊疗、环境条件适应能力等)。 3 试运行验收测试 4.2.4 通信系统试运行验收测试应从初验测试合格后开始,试运行周期可按协议要求实施,但不应少于3个月。 4.2.5 通信系统检测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工程设计文件和产品技术要求进行,其测试方法,操作程序及步骤应依据国家现行标准相关要求,经建设单位和生产厂商共同协商确定。 Ⅰ 主控项目 4.2.6 智能建筑通信系统安装工程检测阶段、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及性能指标要求应符合《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 5077等相关国家现行标准要求。 4.2.7 通信系统接入公用通信网信道传输速率、信号方法、物理接口和接口协议应符合设计要求。 4.2.8 通信系统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和系统检测内容应符合表4.2.8要求。 表4.2.8 通信系统工程检测项目表 Ⅰ 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序号 检测内容 1 安装验收检验 1) 机房环境要求 2) 设备器材进行检验 3) 设备机柜加固安装检验 4) 设备模块配置检验 5) 设备间及机架内缆线布放 6) 电源及电力线布放检验 7) 设备至各类配线设备间缆线布放 8) 缆线导通检验 9) 多种标签检验 10) 接地电阻值检验 11) 接地引入线及接地装置检验 12) 机房内防火方法 13) 机房内安全方法 Ⅰ 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序号 检测内容 2 通电测试前硬件检验 1) 按施工图设计要求检验设备安装情况 2) 设备接地良好,检测接地电阻值 3) 供电电源电压及极性 3 硬件测试 1) 设备供电正常 2) 告警指示工作正常 3) 硬件通电无故障 4 系统检测 1) 系统功效 2) 中继电路测试 3) 用户连通性能测试 4) 基础业务和可选业务 5) 冗余设备切换 6) 路由选择 7) 信号和接口 8) 过负荷测试 9) 计费功效 5 系统维护管理 1) 软件版本符合协议要求 2) 人机命令核实 3) 告警系统 4) 故障诊疗 5) 数据生成 6 网络支撑 Ⅰ 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序号 检测内容 1) 网管功效 2) 同时功效 7 模拟测试 1) 呼叫接通率 2) 计费正确率 Ⅱ 会议电视系统安装工程 1 安装环境检验 1) 机房环境 2) 会议室照明、音响及色调 3) 电源供给 4) 接地电阻值 2 设备安装 1) 管线敷设 2) 话筒、扬声器部署 3) 摄像机部署 4) 监视器及大屏幕部署 3 系_________统测试 1) 单机测试 2) 信道测试 3) 传输性能指标测试 4) 画面显示效果和切换 5) 系统控制方法检验 6) 时钟和同时 4 监测管理系统检测 1) 系统故障检测和诊疗 Ⅰ 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序号 检测内容 2) 系统实时显示功效 5 计费功效 Ⅲ 接入网设备(非对称数字用户环路ADSL)安装工程 1 安装环境检验 1) 机房环境 2) 电源供给 3) 接地电阻值 2 设备安装验收检验 1) 管线敷设 2) 设备机柜及模块安装检验 3 系统检测 1) 收发器线路接口测试(功率谱密度,纵向平衡损耗,过压保护) 2) 用户网络接口(UNI)测试 a.25.6Mbit/s电接口 b.10BASE-T接口 c.通用串行总线(USB)接口 d.PCI总线接口 3) 业务节点接口(SNI)测试 a.STM-1 (155Mbit/s)光接口 b.电信接口(34Mbit/s、155Mbit/s) 4) 分离器测试)包含局端和远端 a.直流电阻 b.交流阻抗特征 c. 纵向转换损耗 d. 损耗/频率失真 续表 4.2.8 Ⅲ 接入网设备(非对称数字用户环路ADSL)安装工程 序号 检测内容 e.时延失真 f. 脉冲噪声 g.话音频带插入损耗 h.频带信号衰减 5) 传输性能测试 6) 功效验证测试 a.传输功效(含有同时传送IP、POTS或ISDN业务能力) b.管理功效(包含配置管理、性能管理和故障管理) 4.2.9 卫星数字电视机有限电视系统系统监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安装质量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相关要求。 2 在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阶段,应检验卫星天线安装质量、高额头至室内单元线距、功放器及接收站位置、缆线连接可靠性。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 3 卫星数字电视输出电平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相关要求。 4 采取主观评测检验有线电视系统性能,关键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2.9-1 要求。 6 HFC网络和双向数字电视系统正向测试调制误差率和相位抖动,反向测试侵入噪声、脉冲噪声和反向隔离度参数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并检测其数据通信、VOD,图文播放等功效; HFC用户分配网应采取中心分配结构,含有可寻址路权控制及上行信号聚集均衡等功效;应检测系统频率配置、抗干扰性能,其用户输出电平应取62~68dBV。 4.2.10 公共广播和紧急广播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输入输出不平衡度、音频线敷设、接地形式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之间阻抗匹配合理; 2 放声系统应分布合理,符合设计要求; 3 最高输出电平、输出信噪比、声压级和频宽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经过对响度、音色和音质主观评价,评定系统音响效果; 5. 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不低于4分。具体标准见表4.2.9.-2。 表4.2.9-2 图像主观评价标准 等级 图像质量损伤程度 5分 图像上不觉察有损伤或干扰存在 4分 图像上有稍可觉察损伤或干扰,但不令人讨厌 3分 图像上有显著觉察损伤或干扰,令人讨厌 2分 图像上损伤或干扰较严重,令人相当讨厌 1分 图像上损伤或干扰极严重,不能观看 5 功效检测应包含: 1)业务宣传、背景音乐和公共寻呼插播; 2)紧急广播和公共广播共用设备时,其紧急广播由消防分机控制,含有最高优先权,在火灾和突发事故发生时,应能强制切换为紧急广播并以最大音量播出;紧急广播功效检测按本规范第7章相关要求实施; 3)功率放大器应冗余配置,并在主机故障时,按设计要求备用机自动投入运行; 4)公共广播系统应分区控制,分区划分不得和消防分区划分产生矛盾。 4.3 完工验收 4.3.1 完工验收文件和统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 过程质量统计; 2 设备检测统计及系统测试统计; 3 完工图纸及文件; 4 安装设备明细表。 5 信息网络系统 5.1 通常要求 5.1.1 本章适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信息网络系统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完工验收。 5.1.2 信息网络系统应包含计算机网络、应用软件及网络安全等。 5.2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5.2.1 信息网络系统工程实施前应含有下列条件: 1 综合布线系统施工完成,己经过系统检测并含有完工验收条件; 2 设备机房施工完成,机房环境、电源及接地安装已完成,含有安装条件。 5.2.2 信息网络系统设备、材料进场验收要求除遵照本规范第3.3.4 和3.3.5条要求实施外,还应进行: 1 有序列号设备必需登记设备序列号; 2 网络设备开箱后通电自检,查看设备状态指示灯显示是否正常,检验设备开启是否正常; 3 计算机系统、网管工作站,UPS电源、服务器、数据存放设备、路由器、防火墙、交换机等产品按本规范第3.2节要求实施。 5.2.3 网络设备应安装整齐、固定牢靠,便于维护和管理;高端设备信息模块和相关部件应正确安装,空余槽位应安装空板;设备上标签应标明设备名称和网络地址;跳线连接应稳固,走向清楚明确,线缆上应正确标签。 5.2.4 信息网络系统随工检验内容应包含: 1 安装质量检验:机房环境是否满足要求;设备器材清点检验;设备机柜加固检验;设备模块配置检验;设备间及机架内缆线布放;电源检验;设备至各类配线设备间缆线布放;缆线导通检验;多种标签检验;接地电阻值检验;接地引入线及接地装置检验;机房内防火方法;机房内安全方法等。 好;供电电源电压及极性符合要求。 3 设备通电测试:设备供电正常;报警指示工作正常;设备通电后工作正常及故障检验。 5.2.5 信息网络系统在安装、调试完成后,应进行不少于1个月试运行,相关系统自检和试运行应符合本规范第3.3.8和3.3.9条要求。 5.3 计算机网络系统检测 5.3.1 计算机网络系统检测应包含连通性检测、路由检测、容错功效检测、网络管理功效检测。 5.3.2 连通性检测方法可采取相关测试命令进行测试,或依据设计要求使用网络测试仪测试网络连通性。 I 主控项目 5.3.3 连通性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依据网络设备连通图,网管工作站应能够和任何一台网络设备通信; 2 各子网(虚拟专网)内用户之间通信功效检测:依据网络配置方案要求,许可通信计算机之间能够进行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换,不许可通信计算机之间无法通信;并确保网络节点符合设计要求通讯协议和适用标准。 3 依据配置方案要求,检检测局域网内用户和公用网之间通信能力。 5.3.4 对计算机网络进行路由检测,路由检测方法可采取相关测试命令进行测试,或依据设计要求使用网络测试仪测试网络路由设置正确性。 Ⅱ 通常项目 5.3.5 容错功效检测方法应采取人为设置网络故障,检测系统正确判定故障及故障排除后系统自动恢复功效;切换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测内容应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1 对含有容错能力网络系统,应含有错误恢复和故障隔离功效,关键部件应冗余设置,并在出现故障时可自动切换; 2 对有链路冗余配置网络系统,当其中某条链路断开或有故障发生时,整个系统仍应保持正常工作,并在故障恢复后应能自动切换回主系统运行。 5.3.6 网络管理功效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网管系统应能够搜索到整个网络系统拓扑结构图和网络设备连接图; 2 网络系统应含有良诊疗功效,当某台网络设备或线路发生故障后,网管系统应能够立即报警和定位故障点; 3 应能够对网络设备进行远程配置和网络性能检测,提供网络节点流量,广播率和错误率等参数。 5.4 应用软件检测 5.4.1 智能建筑应用软件应包含智能建筑办公自动化软件、物业管理软件和智能化系统集成等应用软件系统。应用软件检测应从其涵盖基础功效、界面操作标准性、系统可扩展性和管理功效等方面进行检测,并依据设计要求检测其行业应用功效。满足设计要求时为合格,不然为不合格。不合格应用软件修改后必需经过回归测试。 5.4.2 应先对软硬件配置进行查对,确定无误后方可进行系统检测。 Ⅰ 主控项目 5.4.3 软件产品质量检验应根据本规范第3.2.6条要求实施。应采取系统实际数据和实际应用案例进行测试。 5.4.4 应用软件检测时,被测软件功效、性能确定宜采取黑盒法进行,关键测试内容应包含: 1 功效测试:在要求时间内运行软件系统全部功效,以验证系统是否符合功效需求; 2 性能测试:检验软件是否满足设计文件中要求性能,应对软件响应时间、吞吐量、辅助存放区、处理精度进行检测; 3 文档测试:检测用户文档清楚性和正确性,用户文档中所列应用案例必需全部测试: 4 可靠性测试:对比软件测试汇报中可靠性评价和实际试运行中出现问题,进行可靠性验证; 5 互连测试:应验证两个或多个不一样系统之间互连性; 6 回归测试:软件修改后,应经回归测试验证是否因修改引出新错误,即验证修改后软件是否仍能满足系统设计要求。 Ⅱ 通常项目 5.4.5 应用软件操作命令界面应为标准图形交互界面,要求风格统一,层次简练,操作命令命名不得含有二义性。 5.4.6 应用软件应含有可扩展性,系统应预留可升级空间以供纳入新功效,宜采取能适应最新版本信息平台,并能适应信息系统管理功效变动。 5.5 网络安全系统检测 5.5.1 网络安全系统宜从物理层安全、网络层安全、系统层安全、应用层安全等四个方面进行检测,以确保信息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可控性和可用性等信息安全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I 主控项目 5.5.2 计算机伯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必需含有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审批颁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特殊行业有其它要求时,还应遵守行业相关要求。 5.5.3 假如和因特网连接,智能建筑网络安全系统必需安装防火墙和防病毒系统。 5.5.4 网络层安全安全性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防攻击:信息网络应能抵御来自防火墙以外网络攻击,使用流行攻击手段进行模拟攻击,不能攻破判为合格; 2 因特网访问控制:信息网络应依据需求控制内部终端机因特网连接请求和内容,使用终端机用不一样身份访问因特网不一样资源,符合设计要求判为合格; 3 信息网络和控制网络安全隔离:测试方法应按本规范第5.3.2条要求,确保做到未经授权,从信息网络不能进入控制网络;符合此要求者判为合格; 4 防病毒系统有效性:将含有目前已知流行病毒文件 (病毒样本)经过文件传输、邮件附件、网上邻居等方法向各点传输,各点防病毒软件应能正确地检测到该含病毒文件,并实施杀毒操作;符合本要求者判为合格; 5 入侵检测系统有效性:假如安装了入侵检测系统,使用流行攻击手段进行模拟攻击(如DOS拒绝服务攻击),这些攻击应被入侵检测系统发觉和阻断;符合此要求者判为合格; 6 内容过滤系统有效性:假如安装了内容过滤系统,则尝试访问若干受限网址或访问受限内容,这些尝试应该被阻断;然后,访问若干未受限网址或内容,应该能够正常访问;符合此要求者为合格。 5.5.5 系统层安全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操作系统应选择经过实践检验含有一定安全强度操作系统; 2 使用安全性较高文件系统; 3 严格管理操作系统用户帐号,要求用户必需使用满足安全要求口令; 4 服务器应只提供必需服务,其它无关服务应关闭,对可能存在漏洞服务或操作系统,应更换或升级对应补丁程序;扫描服务器,无漏洞者为合格; 5 认真设置并正确利用审计系统,对部分非法侵入尝试 必需有统计;模拟非法尝试,审计日志中有正确统计者判为合 格。 5.5.6 应用层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身份认证:用户口令应该加密传输,或严禁在网络上传输;严格管理用户帐号,要求用户必需使用满足安全要求口令; 2 访问控制:必需在身份认证基础上依据用户及资源对象实施访问控制;用户能正确访问其取得授权对象资源,同时不能访问未取得授权资源,符合此要求者判为合格。 Ⅱ 通常项目 5.5.7 物理层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心机房电源和接地及环境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第12章要求; 2 对于包含国家秘密党政机关、企机关信息网络工程,应按《涉密信息设备使用现场电磁泄漏发射保护要求》BMB5,《包含国家秘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技术要求》BMZ1 和《包含国家秘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评测指南》BMZ3等国家现行标准相关要求进行检测和验收。 5.5.8 应用层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完整性:数据在存放、使用和网络传输过程中,不得被篡改、破坏; 2 保密性:数据在存放、使用和网络传输过程中,不应被非法用户取得; 3 安全审计:对应用系统访问应有必需审计统计。 5.6 完工验收 5.6.1 完工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5节要求外,还应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检验,并作为完工验收必需条件。 5.6.2 完工验收文件资料包含设备进场验收汇报、产品检测汇报、设备配置方案和配置文档、计算机网络系统检测统计和检测汇报、应用软件检测统计和用户使用汇报、安全系统检测统计和检测汇报和系统试运行统计。 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6.1 通常要求 6.1.1 本章适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完工验收。 6.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用于对智能建筑内各类机电设备进行监测、控制及自动化管理,达成安全、可靠、节能和集中管理目标。 6.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监控范围为空调和通风系统、变配电系统、公共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冷冻和冷却水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等各子系统。 6.2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6.2.1 设备及材料迸场验收除按本规范第3.3.4和3.3.5条要求实施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气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验收应按《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中第3.2节相关要求实施; 2 各类传感器、变送器、电动阀门及实施器、现场控制器等进场验收要求: 1)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实施产品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产品应有产品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2)外观检验:铭牌、附件齐全,电气接线端子完好,设备表面无缺损,涂层完整。 3 网络设备进场验收按本规范第5.2.2条中相关要求实施。 4 软件产品迸场验收按本规范第3.2.6 条中相关要求实施。 6.2.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含有下列条件: 1 已完成机房、弱电竖井建筑施工; 2 预埋管及预留孔符合设计要求; 3 空调和通风设备、给排水设备、动力设备、照明控制箱、电梯等设备安装就位,并应预留好设计文件中要求控制信号接入点。 6.2.3 施工中安全技术管理,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中相关要求。 6.2.4 施工及施工质量检验除按本规范第3.3.6和3.3.7条要求实施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缆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电缆沟内和电缆竖井内电缆敷设,电线、电缆导管和线路敷设,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施工应按GB 50303中第12章至第15章相关要求实施,在工程实施中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实施; 2 传感器、电动阀门及实施器、控制柜和其它设备安装时应符合GB 50303第6章及第7章、设计文件和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6.2.5 工程调试完成后,系统承包商要对传感器、实施器、控制器及系统功效(含系统联动功效)进行现场测试,传感器可用高精度仪表现场校验,使用现场控制器改变给定值或用信号发生器对实施器进行检测,传感器和实施器要逐点测试;系统功效、通信接口功效要逐项测试;并填写系统自检表。 6.2.6 工程调试完成经和工程建设单位协商后可投入系统试运行,应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派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试运行,认真作好值班运行统计;并应保留系统试运行原始统计和全部历史数据。 6.3 系统检测 6.3.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应以系统功效和性能检测为主,同时对现场安装质量、设备性能及工程实施过程中质量统计进行抽查或复核。 6.3.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应在系统试运行连续投运时间不少于1个月后进行。 6.3.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应依据工程协议技术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审核文件、设备及产品技术文件进行。 6.3.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时应提供以下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统计: 1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统计; 2 隐蔽工程和过程检验验收统计; 3 工程安装质量检验及观感质量验收统计; 4 设备及系统自检测统计; 5 系统试运行统计。 I 主控项目 6.3.5 空调和通风系统功效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空调系统进行温湿度及新风量自动控制、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节能优化控制等控制功效进行检测。应着重检测系统测控点(温度、相对湿度、压差和压力等)和被控设备(风机、风阀、加湿器及电动阀门等)控制稳定性、响应时间和控制效果,并检测设备连锁控制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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