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健康十三项制度及操作规程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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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材料 职业安全健康十三项制度 及操作规程 大兴安岭神洲北极木业永恒分企业 二0一三年 目 录 一、十三项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警示、通知制度 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4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6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7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8职业病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9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0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1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和汇报制度 12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和管理制度 13外来人员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二、操作规程 14配漆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5擦漆作业岗位操作规程 16电焊工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7职业病危害应急方法 18粉尘岗位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19噪声岗位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 为落实实施国家相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制订本制度。 1、法定代表人职责 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同意颁发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具体职责为: 1.1、认真落实国家相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健康和安全。 1.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设置和规模相适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置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主管,负责具体职业病防治工作。 1.3、定时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方法。、 1.4、对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通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时,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1.5、亲自参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和分析,对相关责任人以严厉处理。 1.6、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责: 2.1、组织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2.2、依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2.3、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确保经费落实和使用。 2.4、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2.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章者、不推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2.6、常常检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问题立即研究,制订整改方法,落实部门按期处理。 2.7、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方法,立即汇报,并帮助相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严厉处理。 2.8、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3、技术部门职责: 3.1、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善方案,计划职业病防治方法,改善职员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3.2、提供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起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3、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3.4、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4、工作场所责任人、车间责任人职责: 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4.1、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方法落实到每个具体步骤。 4、2、组织对本工作场所职员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具。 4.3、督促职员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具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4、定时组织本工作场所范围检验,对车间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问题,及进报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采取方法。 4.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快速上报,并立即组织抢救。 4.6、对本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职业危害警示、通知制度 为了加强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原因管理,保护职员职业健康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具体要求以下: 一、通知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二)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危害程度。 (三)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具。 (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和评价结果; (五)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六)提供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七)为职员定时进行职业病体检; 二、通知方法: (一)劳动协议职业危害通知书;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通知;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2)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应该设置警示标识和汉字警示说明; (三)职业危害和健康通知; (1)定时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评价;监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汇报,并向职员公布。 (2)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如实通知劳动者; (3)医疗卫生机构发觉疑似职业病人时,应该通知职员本人立即通知用人单位; (四)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抢救援预案; (五)劳动者要推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本矿制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正确使用佩戴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具; (3)主动参与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时参与职业病健康体检; (4)发觉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该立即汇报矿职业危害领导小组; (5)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职业病发生; 三、通知责任部门:职业卫生领导小组; 四、考评:季度考评、年度考评。 职业危害通知书 同志: 您所在 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原因 。如防护不妥,该职业病危害原因可能产生 对您健康造成损害。 我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已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原因进行检测和评价,并配置专职人员、专用设备对本矿职业危害原因进行日常监测,并将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报内蒙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立案。 在本岗位,对职业病危害原因已采取防护方法。并按要求给您配置个体防护用具期望您正确使用佩戴,不然会造成患职业病可能性。 一旦发生职业病,本单位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您提供对应待遇。 当您工作岗位发生变更时,请重新和本单位签定劳动协议职业病危原因通知书。 请您推行以下义务: 自觉遵守本矿制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本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具;主动参与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时参与职业病健康体检;发觉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该立即汇报矿职业危害领导小组;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职业病发生。 特此通知。 欢迎您随时提出行之有效预防职业病提议。 大兴安岭神洲北极木业 被通知人签字: 永恒分企业职业卫生领导小组 签字: 年 月 日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监督管理,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职业健康监督检验职责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措施要求,立即、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措施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因为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原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多种损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根据《职业病危害原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根据要求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原因进行检测、评价,并根据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相关资料:(一)生产经营单位基础情况;(二)产生职业危害原因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原因种类、浓度和强度情况;(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原因人数及分布情况;(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具配置情况;(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原因从业人员管理情况;(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其它资料。 第六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法。生产经营单位经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和立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签字后,根据本措施第四条和第五条要求,连同相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对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十二个月申报一次。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职业病危害检测和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职员健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企业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实施和监督,并做好制订、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粉尘、噪声、毒物等危害原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根据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时检测及评定,确定每一个点危害程度。 三、设置专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企业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留。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时对作业现场危害原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本企业对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最少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实状况评价。 六、检测和评价结果应立即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立案。 七、检测或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需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具。 八、有新、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应该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九、检测结果发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浓度或强度超出职业接触限值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治理方法,治理方法难度较大应制订计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原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订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落实。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保障职员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措施》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关键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亲密配合。 二、每十二个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关键责任人签字后报对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立案,立案结束后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三、申报内容关键包含以下几方面: 1、用人单位基础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原因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浓度和强度情况; 4、工作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具配置情况; 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从业人员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其它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改变,应在要求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建设项目标,自建设项目完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材料等发生改变造成原申报职业病危害原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改变,自发生改变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责任人发生改变,在发生改变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评价,发觉原申报内容发生改变,自收到相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应该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汇报并办理注销手续。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升职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相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职员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具正确使用、维护培训,特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职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定时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职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员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职业防护用具。 二、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依据法律规范等要求、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时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订、实施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提供对应资源确保。 做好安全教育培训统计,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定和改善。 三、职业卫生宣传 1、用人单位利用公告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告栏、会议、培训、张贴口号等形式定时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2、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和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2、职业卫生基础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具; 5、发生事故时应抢救援方法、基础技能等; 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二) 培训对象及方法 1、单位关键责任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参与经安监部门认定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并持证上岗。依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人事部门通知安全部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用人单位、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单位级教育培训内容: (1)党和政府相关职业卫生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2)单位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方法及生产工艺基础情况。 (3)综合安全知识,用人单位关键危险区域和经典事故分析及防范方法。 (4)用人单位多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 (5)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原因防治知识 2)车间级教育培训内容: (1)本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步骤。 (2)本车间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要求。 (3)本车间关键职业病危害原因和经典事故经验教训和防范方法。 3)班组级教育培训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步骤。 (2)本班组作业中危害原因和应急防范方法。 (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具佩戴、使用要求。 (4)本班组关键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和关键步骤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方法要求。 (6)制订实施师徒协议,包学、包会、保安全。 3、调换新岗位和采取新工艺人员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取新设备、新工艺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实施。 2)采取新设备、新工艺岗位人员,必需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通知岗位工人,新设备存在危害原因和防范方法。 4、通常职员安全教育培训 1)由用人单位每十二个月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需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册。 2)为了不停提升职员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病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用人单位每十二个月必需对在职员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3)通常“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4)培训方法:定时教育和不定时教育相结合,采取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与上级组织培训、邀请教授等形式; 五、培训时间: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要求》实施。 六、建立职员培训教育档案资料: 1、三级安全教育卡; 2、职员安全试卷; 3、相关培训证书复印件; 4、其它相关资料。 七、用人单位关键责任人和财务部门应确保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落实。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发明安全健康工作环境,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原因工作场所,所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员负责设施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对应台帐。 二、用人单位应定时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教育培训。职员应该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具,发觉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该立即汇报。 三、认真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相关要求,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时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实际,制订和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常常检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日常检验、维护和检修情况,并做好相关统计。 五、用人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关键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使用部门发觉设施出现故障时,应快速切断电源,立即向设备管理部门汇报,不得私自进行修理。 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个月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验,使用部门每七天对防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验,当班工人天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统计。 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根据相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相关人员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清理工作,并进行确定,确定合格后,方可和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职业病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为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相关要求,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具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具是用人单位无偿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一个辅助方法,必需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换。 二、依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和相关技术标准,为职员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具。产品应含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该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劳动防护用具中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需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含有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部分特殊场所所穿着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肢体活动。 四、对于从事多个岗位作业劳动者,应该按其关键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具,假如从事其它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防护用具。 五、凡职员工种有变动时,应立即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劳动防护用具(原工种劳防用具发放使用时间对应延长)。 六、职员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具应按实际离开时间对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需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具、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具,必需建立定时品质检验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验,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安全帽,发觉有磨损、疵点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限制,立即更换。不合格或失效防护用具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具购置,应依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需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相关要求及相关产品标准技术要求,必需含有国家安监总局安全标志、标识,必需含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产品检验汇报。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场所作业人员,应该配置含有对应防护性能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具。 十、用人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应对职员怎样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具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升安全防范意识。 十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具及工具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需实施以旧换新制度,以确保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具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具时,必需提出申请报相关部门同意。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监督管理,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要求,结适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该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该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应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立案、审核、审查和完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能够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施分类监督管理。依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通常、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 (一)职业病危害通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完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应该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完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应该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该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完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该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含有对应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汇报。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编制完成后,用人单位应该组织相关职业卫生教授,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真实性、正当性负责。 六、用人单位应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立案或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立案或审核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 (三)用人单位对预评价汇报评审意见; (四)职业卫生教授对预评价汇报审查意见;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资质证实(影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文件、资料。 包含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原因建设项目,用人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汇报。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或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标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用人单位应该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对应立案或审核手续。 八、存在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该委托含有对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九、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该组织相关职业卫生教授,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应该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正当性和实用性负责。 十、对职业病危害通常和职业病危害较重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该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根据相关要求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 十一、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该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措施》第五条、第六条要求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四)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意见;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实(影印件); (六)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文件、资料。 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标生产规模、工艺或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用人单位应该依据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对应审查手续。 十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该由取得对应资质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和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十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用人单位应该对其进行常常性检验,对发觉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十五、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其配套建设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需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该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出180日,国家相关部门另有要求或特殊要求行业除外。 十六、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用人单位应该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进行监测,并委托含有对应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应该在其完工后委托含有对应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用人单位应该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十七、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汇报编制完成后,应该组织相关职业卫生教授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汇报进行评审。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汇报真实性和正当性负责。 十八、职业病危害通常建设项目完工验收时,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完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完工立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完工立案申请书; (二)预评价汇报立案通知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实(影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汇报; (七)教授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汇报评审意见; (八)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汇报评审意见; (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完工自行验收情况汇报;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文件、资料。 十九、职业病危害较重建设项目完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完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完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审核批复文件;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实(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汇报; (七)教授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汇报审查意见; (八)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汇报评审意见; (九)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实(影印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文件、资料。 二十、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完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完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完工验收申请书;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实(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汇报; (五)教授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汇报审查意见; (六)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汇报评审意见;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实(影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文件、资料。 二十一、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建设项目,其配套职业病防护设施应该分期和建设项目同时进行验收。 二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完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案同意或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推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职员健康,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要求,结适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依据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原因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验。职员接收职业卫生检验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新录用人员(包含转岗到该作业岗位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职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验。新进厂职员必需经职业卫生检验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 三、最少应每十二个月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职员进行在岗期间定时职业卫生检验和异常人员复查诊疗。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立即离岗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职员,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验,未进行离岗体检,不得解除或终止和其签订劳动协议。 五、对体检中发觉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和职业相关卫生损害职员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觉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应如实通知职员本人,并根据体检机构要求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诊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该按要求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并根据体检机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疗或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原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立即组织进行卫生检验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要求妥善保留,接收安监部门监督检验。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纪、籍贯、婚姻、文化程度、癖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它相关资料。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 1、用人单位申报检测、组织职员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委托书; 2、职业卫生检验结果汇报和评价汇报; 3、职业病诊疗汇报; 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人员处理和安置统计; 5、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它资料和职业卫生检验机构统计整理相关资料。 6、设备,设施改善,隐患整改情况等。 九、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验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员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劳动者从事所禁忌作业。 十、职业卫生检验、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用人单位负担。 十一、建立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人员体检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和汇报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立即有效地控制、处理和汇报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和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措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规章,还未公布。待公布后,以国家总局规章为准)等法律法规要求,结适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考《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措施》,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通常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5人以下,或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或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 二、 管理分工 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责任人; 2、制订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责任人和对应机构职责和任务。 三、事故处理、汇报 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抢救援方法,立即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立即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验和医学观察; 2、停止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预防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事故,汇报内容包含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方法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含: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改善方法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汇报。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外来人员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一、企业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 二、外来从业人员必需根据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要求,和企业当地人员一样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等规章制度,从事特种作业从业人员必需持证上岗; 三、由企业和外来人员签署职业危害协议并负责监督管理; 四、外来人员未按上述要求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拒不实施本要求,企业不任用此人。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和管理制度 为预防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将事故对人员造成损害降至最小程度,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要求,本着“反应快速、处理适当”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确立职业病危害应抢救援指挥机构及各部门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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