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含条文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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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039-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目录 1总则 2术 语 3医疗工艺设计 3.1 普通规定 3.2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4选址与总平面 4.1 选 址 4.2 总 平 面 5建筑设计 5.1 普通规定 5.2 门诊部用房 5.3 急诊部用房 5.4 感染疾病门诊用房 5.5 住院部用房 5.6 生殖医学中心用房 5.7 手术部用房 5.8 放射科用房 5.9 磁共振检查室用房 5.10 放射治疗科用房 5.11 核医学科用房 5.12 介入治疗用房 5.13 检查科用房 5.14 病理科用房 5.15 功能检查科用房 5.16 内窥镜科用房 5.17 理疗科用房 5.18 输血科(血库)用房 5.19 药剂科用房 5.20 中心(消毒)供应室用房 5.21 营养厨房 5.22 洗 衣 房 5.23 太 平 间 5.24 防火与疏散 6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解决 6.1 普通规定 6.2 给 水 6.3 排 水 6.4 热 水 6.5 饮 用 水 6.6 制剂和医疗用水 6.7 消 防 6.8 污水解决 6.9 管 材 7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 7.1 普通规定 7.2 干净用房通用规定 7.3 门 诊 部 7.4 急 诊 部 7.5 住 院 部 7.6 手 术 部 7.7 医技科室 7.8 中心(消毒)供应室 8 电 气 8.1 普通规定 8.2 电 源 8.3 安全保护 8.4 电气设备选取与安装 8.5 安全电源系统 8.6 照明设计 8.7 防雷、接地与电磁兼容 9智能化系统 9.1 普通规定 9.2 信息设施系统 9.3 信息化应用系统 9.4 公共安全系统 9.5 智能化集成系统 9.6 机房工程 10医用气体系统 10.1 普通规定 10.2 气源设备 10.3 气体配管 10.4 医用气体终端 11蒸气系统 本规范用词阐明 引用原则名录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合用、节能、环保等方面规定,制定本规范。 ▲ 条文阐明 1.0.1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是1988年由原建设部、卫生部批准颁布行业原则,至今已经26年。这一时期,国内发生了巨大变化,综合国力明显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人民群众医疗观念也不断变化,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长。同步随着医学科学发展,医疗模式转变,建筑技术提高,对医院建筑提出了新规定。为适应新时期医院建设发展需要,在原有规范基本上制定国标,以指引综合医院建设工作是十分必要。 1.0.2 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综合医院建筑设计。 ▲ 条文阐明 1.0.2 本条明确了本规范合用范畴。在实际执行中,专科医院可以按照执行,但在医院前期工作中应将其明确。 1.0.3 医疗工艺应依照医院建设规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设立等拟定。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规定。 ▲ 条文阐明 1.0.3 认真做好项当前期准备工作,特别是通过充分调研和论证,编制好既符合客观规律又具备可操作性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设计任务书,是所有建设项目不可缺少重要环节。而近年来这一点始终是医院建设薄弱之处。鉴于医院建筑设计流程复杂、工作周期长、投入产出比相对不高,专业承担医院设计单位较少,导致在实际设计中导致医院建设项目在规模、功能、流程、投资等各方面存在问题。因而,本规范增长了医院工艺设计章节,明确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规定。医疗工艺设计是依照医院医疗功能需求,对其医疗业务构造、功能、医疗流程和有关技术规定、参数等进行专业设计。医疗工艺设计分为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两个阶段,其设计成果为后续设计提供根据。 1.0.4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 ▲ 条文阐明 1.0.4 本条明确了本规范与国家现行关于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规范、定额、指标关系。 2术 语 2 术 语 2.0.1 综合医院 general hospital 有一定数量病床,分设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查、放射等医技部门,拥有相应人员、设备医院。 ▲ 条文阐明 2.0.1 本条是综合医院基本概念。 2.0.2 医疗工艺 Medical process 医疗流程和医疗设备匹配,以及其她有关资源配备。 ▲ 条文阐明 2.0.2 医疗工艺是指依照医院医疗功能性专业需求,涉及医疗业务构造、功能、医疗流程和有关技术规定,以及所需配备建筑、信息、医疗设备和各项医用设施等各方面资源进行专业设计。医疗工艺设计为医院建筑设计提供根据,并与建筑设计深化和完善过程相匹配。 2.0.3 医疗流程 Medical flows 医疗服务程序和环节。 2.0.4 急救通过量 Emergency throughput 医院急诊部同步一次性接纳急救病人医疗能力。 2.0.5 医院卫生学 Hospital hygiene 维持医院核心科室卫生状态,重要任务是防止感染及有害气体和化学物质危害。 2.0.6 卫生通过 Hygiene passing through 采用换鞋、更衣、淋浴等办法控制人员、物品从非干净区到干净区净化过程。 ▲ 条文阐明 2.0.6 本条是卫生通过定义及手段。 2.0.7 监护病房 Intensive Care Unit 医院独立设立专业监护医疗单元,普通为重症监护病房(ICU)、心血管监护病房(CCU),以及由ICU派生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等。 3医疗工艺设计 3.1 普通规定 3.1 普通规定 3.1.1 医疗工艺设计应拟定医疗业务构造、功能和规模,以及有关医疗流程、医疗设备、技术条件和参数。 3.1.2 医疗工艺设计应进行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前期设计应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需要。条件设计应与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同步完毕,并应与建筑设计深化、完善过程相配合,同步应满足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需要。 ▲ 条文阐明 3.1.2 医疗工艺前期设计是可行性研究报告构成某些,涉及医院项目策划、功能规划及医疗流程设计,其设计成果是医疗工艺报告书。医疗工艺条件设计是在前期设计基本上,采用已完毕建筑方案设计图进行详细医疗工艺图深化设计过程,并详细明确地提出水、电、空调、医用气体和防护设施等技术条件、技术指标参数,其设计成果是医疗工艺图及技术阐明,与建筑初步设计阶段相相应,并为其提供设计根据。依照医疗工艺比较复杂特点,在此将医疗工艺设计深度归纳为表1,并涉及医疗工艺系统阐明、医疗任务量计算书、医疗工艺流程设计(一、二级流程)、医疗设备、装备、配备及阐明(含技术条件及参数)、医疗用房配备规定(含用房条件)、医疗有关系统配备(医用气体、物流传播系统等)等文献。 3.1.3 医疗工艺流程应分为医院内各医疗功能单元之间流程和各医疗功能单元内部流程。 ▲ 条文阐明 3.1.3 医疗工艺流程是以患者为主体,以各项医疗、护理活动过程为基点,进行科学合理分工和程序设计。 本规范强调医疗工艺流程分为两级,各医疗功能单元间为一级,各医疗功能单元内为二级。这样划分表达清晰,便于理解,比较符合医疗流程内在规律。 3.1.4 医疗功能单元划分宜符合表3.1.4规定。 ▲ 条文阐明 3.1.4 医疗功能单元是指具备独立专业与专业分工各类科室。由于各医院规模、原则、专业重点不同,医疗分科状况也不尽相似,普通是医院规模愈大,级别愈高,分科愈细。本规范对医院各医疗功能单元分类以功能属性划分。门诊部、急诊部因其对外应诊和内部功能繁杂,自成体系,故将其归为门急诊类;医院服务日益注重防病和亚健康管理工作,并具备很大发展趋势,故将体检、团检、亚健康管理归为健康管理类;凡以治疗为主科室列为临床科室类;凡以诊断为主及诊断治疗兼有,但偏重诊断科室列为医技科室类。本规范这一分类办法与以建筑体物理分割分类办法不属同一概念。 3.2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3.2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3.2.1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应依照不同医院规定研究拟定,当无有关数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诊诊室间数可按日平均门诊诊断人次/(50人次~60人次)测算; 2 急救急救床数可按急救通过量测算; 3 1个护理单元宜设40张~50张病床; 4 手术室间数宜按病床总数每50床或外科病床数每25床~30床设立1间; 5 重症监护病房(ICU)床数宜按总床位数2%~3%设立; 6 心血管造影机台数可按年平均心血管造影或介入治疗数/(3例~5例×年工作日数)测量; 7 日拍片人次达到40人次~50人次时,可设X线拍片机1台; 8 日胃肠透视人数达到10例~15例时,可设胃肠透视机1台; 9 日胸透视人数达到50人次~80人次时,可设胸部透视机1台; 10 日心电检诊人次达到60人次~80人次时,可设心电检诊间1间; 11 日腹部B超人数达到40人次~60人次时,可设腹部B超机1台; 12 日心血管彩超人数达到15人次~20人次时,可设心血管彩超机1台; 13 日检诊人数达到10例~15例时,可设十二指肠纤维内窥镜1台。 3.2.2 各科门诊量应依照医院记录数据拟定,当无记录数据时可按表3.2.2拟定。 3.2.3 各科住院床位数应依照医院记录数据拟定,当无记录数据时可按表3.2.3拟定。 ▲ 条文阐明 3.2.1~3.2.3 这几条为医院重要诊断治疗项目任务计算和各科门诊、住院比例计算基本指标,可以此为根据,并依照各医院实际状况加以确认。详细操作可以医院编制可研时间为截止日期,取医院记录数据为研究根据,综合考虑辖区内中长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拟定医院规模、分科比例等所有指标。 < 4选址与总平面 4.1 选 址 4.1 选 址 4.1.1 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本地城乡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环保评估规定。 ▲ 条文阐明 4.1.1 以“区域卫生规划”取代“医疗卫生网点”提法,更具科学性和大局观。 4.1.2 基地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通以便,宜面临2条都市道路; 2 宜便于运用都市基本设施; 3 环境宜安静,应远离污染源; 4 地形宜力求规整,适当医院功能布局; 5 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和储存区,并应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6 不应临近少年小朋友活动密集场合; 7 不应污染、影响都市其她区域。 ▲ 条文阐明 4.1.2 医院基地环境选取应满足交通、安静、卫生、安全、环保等方面基本规定。当前国内交通工具以公共交通或私家车为主,因此医院基地选址必要考虑交通以便因素。 设在人口集中大都市或都市中心区医院,往往用地比较紧张,实行社会化服务可缓和用地紧张矛盾,避免对环境污染,充分发挥设备效率以避免重复投资带来挥霍。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指是对场地进行历史调查,杜绝所选基地曾经是有害物生产场地或排放场地。此外,基地上空应空气干净,附近无尘埃、煤烟、恶臭气味等工业废气污染,并应与某些工厂垃圾或污水解决场等有害气体产生地保持恰当距离,并设在烟尘污染源上风向。近年来,高速公路、铁路、航空器产生环境噪声,以及高层建筑大片玻璃幕墙产生光污染等也必要避免。 第5款,除为了保证医院安全外,这一款规定也是某些精密医疗设备、仪器对环境规定。 第7款,医院内患者病情各异,细菌密集,医院自身是产生污染场合,应避免其对都市带来负面影响。 4.2 总 平 面 4.2 总 平 面 4.2.1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理进行功能分区,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晰,并应避免院内感染风险; 2 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并应以便管理、减少能耗; 3 应保证住院、手术、功能检查和教学科研等用房环境安静; 4 病房宜能获得良好朝向; 5 宜留有可发展或改建、扩建用地; 6 应有完整绿化规划; 7 对废弃物解决作出妥善安排,并应符合关于环保法令、法规规定。 ▲ 条文阐明 4.2.1 第4款将良好朝向作为病房楼布局考虑因素之一。第5款是针对某些综合医院在规划中对将来发展或改造、扩建可行性问题没有充分考虑,一旦有需要时难以实行,或导致对功能分区和流线组织损害而提出来。 4.2.2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或废弃物出口。 ▲ 条文阐明 4.2.2 由于医院内各种流线门类多、性质各异,如果只设1个出入口,难以达到流线组织清晰规定,将极大影响医院医疗环境。 4.2.3 在门诊、急诊和住院用房等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4.2.4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应设于医院隐蔽处。需设焚烧炉时,应避免风向影响,并应与主体建筑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 条文阐明 4.2.4 本条规定目是避免焚烧炉对院内其她区域污染。 4.2.5 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分运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她空地布置绿化景观,并应有供患者康复活动专用绿地; 2 应对绿化、景观、建筑内外空间、环境和室内外标记导向系统等做综合性设计; 3 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用符合小朋友生理和心理特点环境设计。 4.2.6 病房建筑先后间距应满足日照和卫生间距规定,且不适当不大于12m。 4.2.7 在医疗用地内不得建职工住宅。医疗用地与职工住宅用地毗连时,应分隔,并应另设出入口。 5建筑设计 5.1 普通规定 5.1 普通规定 5.1.1 主体建筑平面布置、构造形式和机电设计,应为此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 条文阐明 5.1.1 综合医院在医疗技术和管理模式等领域发展迅速,在构造、机电设计方面,应为此后医院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如开间尺寸、管道井、设备层位置与负荷计算等。 5.1.2 建筑物出入口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应分别设立无障碍出入口; 2 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重要出入口处,应有机动车停靠平台,并应设雨篷。 ▲ 条文阐明 5.1.2 本条强调了建筑物出入口无障碍设计。 5.1.3 应设立具备引导、管理等功能标记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记系统可采用各种方式实现; 2 标记导向分级宜按表5.1.3设立。 ▲ 条文阐明 5.1.3 本条增长了医院标记导向分级,以规范医院标记设计和设立。 5.1.4 电梯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层医疗用房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2台。 2 供患者使用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3 医院住院部宜增设供医护人员专用客梯、送餐和污物专用货梯。 4 电梯井道不应与有安静规定用房贴邻。 ▲ 条文阐明 5.1.4 依照当前国内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及近期新建医院现状,对电梯设立规定提高了原则,规定二层医疗用房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医疗用房应设电梯。 5.1.5 楼梯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位置应同步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规定; 2 主楼梯宽度不得不大于1.65m,踏步宽度不应不大于0.28m,高度不应不不大于0.16m。 5.1.6 通行推床通道,净宽不应不大于2.40m。有高差者应用坡道相接,坡道坡度应按无障碍坡道设计。 5.1.7 50%以上病房日照应符合现行国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关于规定。 ▲ 条文阐明 5.1.7 病房日照应符合国家关于原则规定。当前,由于空调设备普及,容易忽视建筑朝向,这对患者心理健康和疾病治疗都是不利。 5.1.8 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运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 条文阐明 5.1.8 考虑到当前医院发展趋势和现状,过度强调某些用房采光比值显然不现实,但还是应勉励采用自然通风和采光,减少医院运营成本。 5.1.9 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诊查室不适当低于2.60m; 2 病房不适当低于2.80m; 3 公共走道不适当低于2.30m; 4 医技科室宜依照需要拟定。 5.1.10 医院建筑热工规定应符合现行国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原则》GB 50189关于规定。 ▲ 条文阐明 5.1.10 医院建筑热工设计应符合国家关于节能设计法定规定,这是具备战略意义长远之计。 5.1.11 病房容许噪声级和隔声,应符合现行国标《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规定。 ▲ 条文阐明 5.1.11 本条强调了病房容许噪声级和隔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关于规定。 5.1.12 室内装修和防护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医疗用房地面、踢脚板、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或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 2 手术室、检查科、中心实验室和病理科等医院卫生学规定高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规定。 3 检查科、中心实验室和病理科操作台面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面层。有关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4 药剂科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用防潮、防虫、防鼠等办法。 5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用防虫、防雀、防鼠以及防其她动物侵入办法。 5.1.13 卫生间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患者使用卫生间隔间平面尺寸,不应不大于1.10m×1.40m,门应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启动。卫生间隔间内应设输液吊钩。 2 患者使用坐式大便器坐圈宜采用不易被污染、易消毒类型,进入蹲式大便器隔间不应有高差。大便器旁应装置安全抓杆。 3 卫生间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洗手设施。 4 采用室外卫生间时,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5 宜设立无性别、无障碍患者专用卫生间。 6 无障碍专用卫生间和公共卫生间无障碍设施与设计,应符合现行原则《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关于规定。 5.1.14 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应分别处置。 5.2 门诊部用房 5.2 门诊部用房 5.2.1 门诊部应设在接近医院交通入口处,应与医技用房邻近,并应解决好门诊内各部门互有关系,流线应合理并避免院内感染。 ▲ 条文阐明 5.2.1 本条重要规定了门诊部在总体布局中位置,及其与院内重要功能用房关系。每天大量门诊患者来门诊部就医,其交通重要依托公共交通或私家车,因而,门诊部应临近医院交通入口处,以以便门诊患者到医院就诊。又由于大某些门诊患者需要到医技科室进行检查和治疗,因此门诊部应与医技用房邻近。 5.2.2 门诊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某些应设立门厅、挂号、问讯、病历、预检分诊、记账、收费、药房、候诊、采血、检查、输液、注射、门诊办公、卫生间等用房和为患者服务公共设施; 2 各科应设立诊查室、治疗室、护士站、污洗室等; 3 可设立换药室、处置室、清创室、X线检查室、功能检查室、值班更衣室、杂物贮藏室、卫生间等。 5.2.3 候诊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诊宜分科候诊,门诊量小时可合科候诊; 2 运用走道单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不大于2.40m,两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不大于3.00m; 3 可采用医患通道分设、电子叫号、预约挂号、分层挂号收费等方式。 ▲ 条文阐明 5.2.3 运用单侧候诊走道净宽规定不不大于2.40m,恰当提高了原则。本条第3款反映了当代医院某些最新发展趋势,如医患通道分设、电子叫号、预约挂号、分层挂号收费等,可供医院设计时酌情采用。 5.2.4 诊查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人诊查室开间净尺寸不应不大于3.00m,使用面积不应不大于12.00m2; 2 单人诊查室开间净尺寸不应不大于2.50m,使用面积不应不大于8.00m2。 ▲ 条文阐明 5.2.4 由于信息管理系统和计算机普遍应用,以及单人诊室在某些新建医院中广泛采用,原定诊室原则已不能满足实际规定,因而依照近年来实际需要进行了修改。单人诊室尺寸已考虑了诊室内某些基本配备,如办公桌、检查床及电脑设备等。 5.2.5 妇科、产科和筹划生育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 2 妇科应增设隔离诊室、妇科检查室及专用卫生间,宜采用不多于2个诊室合用1个妇科检查室组合方式。 3 产科和筹划生育应增设休息室及专用卫生间。 4 妇科可增设手术室、休息室;产科可增设人流手术室、征询室。 5 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视线办法。 ▲ 条文阐明 5.2.5 考虑到有些新建医院用地较为紧张、建筑较为集中,设单独出入口有困难,因此对妇科、产科和筹划生育门诊单独出入口放宽了规定。由于这些科室均有各自特殊规定,为避免和其她科室患者接触,减少院内感染,故应自成一区。这些科室可采用设在尽端等方式布局,达到自成一区目。 5.2.6 儿科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 2 应增设预检、候诊、儿科专用卫生间、隔离诊查和隔离卫生间等用房。隔离区宜有单独对外出口。 3 可单独设立挂号、药房、注射、检查和输液等用房。 4 候诊处面积每患儿不应不大于1.50m2。 ▲ 条文阐明 5.2.6 由于小朋友年龄小,对传染性疾病抵抗力弱,特别在门诊部,人流嘈杂,环境卫生难以保证,为避免院内感染,儿科应自成一区,并从保护小朋友考虑,单独列出第3款内容。鉴于有些新建医院用地较为紧张、建筑较为集中,设单独出入口有困难,对儿科门诊设单独出入口放宽了规定。 5.2.7 耳鼻喉科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增设内镜检查(涉及食道镜等)、治疗用房; 2 可设立手术、测听、前庭功能、内镜检查(涉及气管镜、食道镜等)等用房。 5.2.8 眼科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增设初检(视力、眼压、屈光)、诊查、治疗、检查、暗室等用房; 2 初检室和诊查室宜具备明暗转换装置; 3 宜设立专用手术室。 5.2.9 口腔科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增设X线检查、镶复、消毒洗涤、矫形等用房; 2 诊查单元每椅中距不应不大于1.80m,椅中心距墙不应不大于1.20m; 3 镶复室宜考虑有良好通风; 4 可设资料室。 ▲ 条文阐明 5.2.7~5.2.9 这几条分别对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提出了基本规定。 5.2.10 门诊手术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诊手术用房可与手术部合并设立; 2 门诊手术用房应由手术室、准备室、更衣室、术后休息室和污物室构成。手术室平面尺寸不适当不大于3.60m×4.80m。 ▲ 条文阐明 5.2.10 依照医院建设实践,门诊手术用房宜与手术部合并设立,其长处是便于管理,节约资源。 5.2.11 门诊卫生间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间宜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女患者比例宜为1:1; 2 男厕每100人次设大便器不应不大于1个、小便器不应不大于1个; 3 女厕每100人次设大便器不应不大于3个; 4 应按本规范第5.1.13条规定设立。 5.2.12 防止保健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宣教、档案、小朋友保健、妇女保健、免疫接种、更衣、办公等用房; 2 可增设心理征询用房。 5.3 急诊部用房 5.3 急诊部用房 5.3.1 急诊部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成一区,应单独设立出入口,便于急救车、担架车、轮椅车停放; 2 急诊、急救应分区设立; 3 急诊部与门诊部、医技部、手术部应有便捷联系; 4 设立直升机停机坪时,应与急诊部有快捷通道。 ▲ 条文阐明 5.3.1 本条强调了急诊部在总体布局、与医院其她部门联系、内部布局等方面规定。门诊部和急诊部可共用某些医疗设施,大某些门诊、急诊患者需要到医技科室进行检查和治疗,诸多急诊患者需及时手术治疗,因此急诊部与门诊部、医技部、手术部等均应有便捷联系。此外,本条还反映了当代医院急诊部新趋势,如为了应对病情轻重、性质不同患者,而将急诊和急救分区设立,直升机停机坪与急诊部应有快捷通道等规定。 5.3.2 急诊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接诊分诊、护士站、输液、观测、污洗、杂物贮藏、值班更衣、卫生间等用房; 2 急救某些应设急救、急救监护等用房; 3 急诊某些应设诊查、治疗、清创、换药等用房; 4 可独立设挂号、收费、病历、药房、检查、X线检查、功能检查、手术、重症监护等用房; 5 输液室应由治疗间和输液间构成。 5.3.3 当门厅兼用于分诊功能时,其面积不应不大于24.00m2。 5.3.4 急救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急救室应直通门厅,有条件时宜直通急救车停车位,面积不应不大于每床30.00m2,门净宽不应不大于1.40m; 2 宜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管道系统终端。 5.3.5 急救监护室内平行排列观测床净距不应不大于1.20m,有吊帘分隔时不应不大于1.40m,床沿与墙面净距不应不大于1.00m。 5.3.6 观测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行排列观测床净距不应不大于1.20m,有吊帘分隔时不应不大于1.40m,床沿与墙面净距不应不大于1.00m; 2 可设立隔离观测室或隔离单元,并应设单独出入口,入口处应设缓冲区及就地消毒设施; 3 宜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管道系统终端。 ▲ 条文阐明 5.3.6 为避免院内感染,提出了依照需要设隔离观测室或单元规定,并对隔离观测室或单元及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终端提出了详细规定。 5.4 感染疾病门诊用房 5.4 感染疾病门诊用房 5.4.1 消化道、呼吸道等感染疾病门诊均应自成一区,并应单独设立出入口。 ▲ 条文阐明 5.4.1 由于传染病种类繁多,又具较强传染性,为最大限度地避免院内感染,必要在感染疾病门诊总体位置和出入口方面加以规定。本条提出了感染门诊总体布局基本规定,特别强调要自成一区,并设立单独出入口。 5.4.2 感染门诊应依照详细状况设立分诊、接诊、挂号、收费、药房、检查、诊查、隔离观测、治疗、医护人员更衣、缓冲、专用卫生间等功能用房。 5.5 住院部用房 5.5 住院部用房 5.5.1 住院部应自成一区,设立单独或共用出入口,并应设在医院环境安静、交通以便处,与医技部、手术部和急诊部应有便捷联系,同步应接近医院能源中心、营养厨房、洗衣房等辅助设施。 ▲ 条文阐明 5.5.1 住院部是医院中最基本、最重要构成部门之一,也是患者起居生活地方。安静环境利于患者治疗和康复。为以便患者出入院、患者家属看望及医院管理,可依照医院工艺流程和功能布局规定,单独设立或共用出入口。每天诸多住院患者需在医技部、手术部借助各种医疗仪器和设备进行检查、治疗或手术;诸多急诊患者需直接住院治疗,因此住院部与医技部、手术部和急诊部应有便捷联系。住院部在综合医院总面积中约占39%,是医院中机电系统、医疗气体系统负荷中心,是后勤供应重要对象。为了提高医院机电系统、医疗气体系统效率,减少运营管理成本,住院部应尽量接近医院能源中心、营养厨房、洗衣房等辅助设施。 5.5.2 出入院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登记、结算、看望患者管理用房; 2 可设为患者服务公共设施。 5.5.3 每个护理单元规模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规定,专科病房或因教学科研需要可依照详细状况拟定。设传染病房时,应单独设立,并应自成一区。 5.5.4 护理单元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病房、急救、患者和医护人员卫生间、盥洗、浴室、护士站、医生办公、处置、治疗、更衣、值班、配餐、库房、污洗等用房; 2 可设患者就餐、活动、换药、患者家属谈话、探视、示教等用房。 5.5.5 病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病床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单排不适当超过3床,双排不适当超过6床; 2 平行两床净距不应不大于0.80m,靠墙病床床沿与墙面净距不应不大于0.60m; 3 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不大于1.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不大于1.40m; 4 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 5 急救室宜接近护士站; 6 病房门净宽不应不大于1.10m,门扇宜设观测窗; 7 病房走道两侧墙面应设立靠墙扶手及防撞设施。 5.5.6 护士站宜以开敞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并应与治疗室以门相连,护士站宜通视护理单元走廊,到最远病房门口距离不适当超过30m。 5.5.7 配餐室应接近餐车入口处,并应有供应开水和加热设施。 5.5.8 护理单元盥洗室、浴室和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卫生间设于病房内时,宜在护理单元内单独设立探视人员卫生间。 2 当护理单元集中设立卫生间时,男女患者比例宜为1:1,男卫生间每16床应设1个大便器和1个小便器。女卫生间每16床应设3个大便器。 3 医护人员卫生间应单独设立。 4 设立集中盥洗室和浴室护理单元,盥洗水龙头和淋浴器每12床~15床应各设1个,且每个护理单元应各不少于2个。盥洗室和淋浴室应设前室。 5 附设于病房内浴室、卫生间面积和卫生洁具数量,应依照使用规定拟定,并应设紧急呼喊设施和输液吊钩。 6 无障碍病房内卫生间应按本规范第5.1.13条规定设立。 ▲ 条文阐明 5.5.8 随着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住院患者对病房设施规定越来越高,病房内设立专用厕所越来越被人们接受,也在一定限度上避免院内感染,并给患者带来以便。 5.5.9 污洗室应邻近污物出口处,并应设倒便设施和便盆、痰杯洗涤消毒设施。 5.5.10 病房不应设立开敞式垃圾井道。 5.5.11 监护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症监护病房(ICU)宜与手术部、急诊部邻近,并应有快捷联系; 2 心血管监护病房(CCU)宜与急诊部、介入治疗科室邻近,并应有快捷联系; 3 应设监护病房、治疗、处置、仪器、护士站、污洗等用房; 4 护士站位置宜便于直视观测患者; 5 监护病床床间净距不应不大于1.20m; 6 单床间不应不大于12.00m2。 ▲ 条文阐明 5.5.11 本条提出了监护病房在医院总体布局时规定。由于重症患者大多数来自急诊部,或需要及时进行手术治疗,因此各类监护用房宜分别与手术部、急诊部、介入治疗室邻近。同步,依照医疗规定,对必要配备用房、护士站位置提出了有关规定,并规定了监护单元每床最小面积,以满足使用规定。 5.5.12 儿科病房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配奶室、奶具消毒室、隔离病房和专用卫生间等用房; 2 可设监护病房、新生儿病房、小朋友活动室; 3 每间隔离病房不应多于2床; 4 浴室、卫生间设施应适合小朋友使用; 5 窗和散热器等设施应采用安全防护办法。 5.5.13 妇产科病房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妇科应设检查和治疗用房。 2 产科应设产前检查、待产、分娩、隔离待产、隔离分娩、产期监护、产休室等用房。隔离待产和隔离分娩用房可兼用。 3 妇科、产科两科合为1个单元时,妇科病房、治疗室、浴室、卫生间与产科产休室、产前检查室、浴室、卫生间应分别设立。 4 产科宜设手术室。 5 产房应自成一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和浴室、卫生间。 6 待产室应邻近分娩室,宜设专用卫生间。 7 分娩室平面净尺寸宜为4.20m×4.80m,剖腹产手术室宜为5.40m×4.80m。 8 洗手池位置应使医护人员在洗手时能观测临产产妇动态。 9 母婴同室或家庭产房应增设家属卫生通过,并应与其她区域分隔。 10 家庭产房病床宜采用可转换为产床病床。 ▲ 条文阐明 5.5.13 本条进一步明确了妇科、产科用房设立规定。母婴同室、家庭式产房是近年浮现新模式,普及限度逐年上升,因此对实行过程中需要注意问题,如家属卫生通过、采用可转换为产床病床等作了规定和建议。 5.5.14 婴儿室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邻近分娩室; 2 应设婴儿间、洗婴池、配奶室、奶具消毒室、隔离婴儿室、隔离洗婴池、护士室等用房; 3 婴儿间宜朝南,应设观测窗,并应有防鼠、防蚊蝇等办法; 4 洗婴池应贴邻婴儿间,水龙头离地面高度宜为1.20m,并应有防止蒸气窜入婴儿间办法; 5 配奶室与奶具消毒室不应与护士室合用。 5.5.15 烧伤病房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环境良好、空气清洁位置,可设于外科护理单元尽端,宜相对独立或单独设立; 2 应设换药、浸浴、单人隔离病房、重点护理病房及专用卫生间、护士室、洗涤消毒、消毒品贮藏等用房; 3 入口处应设涉及换鞋、更衣、卫生间和淋浴医护人员卫生通过通道; 4 可设专用处置室、干净病房。 5.5.16 血液病房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血液病房可设于内科护理单元内,亦可自成一区。可依照需要设立干净病房,干净病房应自成一区。 2 干净病区应设准备、患者浴室和卫生间、护士室、洗涤消毒用房、净化设备机房。-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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