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业置业集团财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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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部 分 财务管理 地产投资项目财务评价制度 223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227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制度 233 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239 外派财务总监管理制度(暂行) 249 会计核算制度 253 销售管理制度 259 期间费用管理制度 261 手机话费报销制度 263 发票报销管理制度 265 汽车费用包干制度 269 差旅费报销制度 271 关于招待费报销的补充规定 277 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暂行) 279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87 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295 权证管理制度(暂行) 299 江苏地华实业集团管理制度汇编•第三部分•财务管理系统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集团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及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和《加强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若干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集团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部门。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四条 实行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设置要求不相容,能够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一)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二)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全过程:资金预算、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办理支付。 第五条 实行财务总监审核制。一切开支,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货币资金开支,必须经财务总监审核其真实性、合理性与合法性。 第六条 实行分管财务副总裁(分、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制。经财务总监审核后的开支,方可提交分管财务副总裁(分、子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三章 库存现金的管理 第八条 现金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出纳员在每天下班前须清点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和以白条抵库(不含当天“抽条”报销的);财务部经理或主办会计必须定期(每周一次)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以确保账款相符。 第九条 出纳人员到银行提取大额现金时,须同时有另一人陪同前往办理。 第十条 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 第十一条 支付现金必须有财务部经理签字,若财务部经理在一定时间内离岗(或短暂离岗的),则由财务部经理书面委托的受托人审核签字。 第十二条 现金支付范围:发放职工工资、各种津贴及奖金;出差人员差旅费;经批准购买办公用品等的支出;特殊用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等。 第十三条 职工借款: (一) 借支差旅费,由出差人员填写借款申请单,写明出差时间、地点、申请借款金额按[“往返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出差天数”]计算,按借款审批程序审批,经财务部经理核准签字后方可办理借款;出差人员回公司后必须在7内报销清账,超过7天未报销者由财务部从其当月工资中扣回,差旅费报销时再按正常报销程序办理。 (二) 其他借款,原则上不予办理,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由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单,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并由部门审核签字人负责此款的归还,如不能按期归还或出现损失,全部责任由签字人负责;财务人员应建立备查薄,在借款人尚未偿还第一笔借款时不能办理第二笔借款(即前账不清,后账不借);不按照借款时确定的还款时间归还的,由财务人员从负责审核签字的部门负责人的工资中逐月扣回。 第十四条 一切现金往来,必须办理有关书面手续;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账套现和大额度(1万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 第四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五条 银行账户必须按规定开设和使用,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的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十六条 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一律不许开设银行账号,私设小金库。 第十七条 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具体规定详见苏地字[2002]7号文《货币资金控制制度》第五章“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支票的收、付及报销规定: (一) 业务人员到财务部门领取支票的规定:详见苏地财字(2002)第003号文《票据与资金管理规定》第二章“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 出纳签发银行支票时,应先在“银行支票领用登记簿”上登记以下内容:领用部门、银行支票号码(按号码顺序填列)、金额、收款人,同时要求业务人员在“支票存根联”和“银行支票领用登记簿”上签收(即双签),核对无误后方可将填写完整(特殊情况另行处理)的支票交经办的业务员(或核准的其他领用人);各公司财务总监应定期检查“银行支票领用登记簿”并签署意见。 (三) 签发银行支票必须按照要求填写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准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如特殊情况需签发空白支票,必须在小写金额栏恰当币位栏写上“¥”符号加以控制。 (四) 业务人员收到外单位的支票后应及时交到财务部,一般应先确认款项进账(或收取现金)后,才能发货或提供服务。 (五) 业务人员将支票领出后,必须在十日内报销清账,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账的,应到财务部说明原因并限定报账时间,否则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六) 支票报销时必须附发票、验收单、入库单等,对于分期支付货款的,必须按每次支付货款的金额开具发票(或收据)后方可报销(对方已开具总发票的除外);对发票的要求详见苏地财字(2002)第002号文《发票报销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七) 业务人员在将支票交付供应商之前必须妥善保管领用的支票,如有不慎遗失支票的,应立即向财务部门报告并会同财务部门向银行申请挂失,造成的损失由遗失支票的业务人员负责。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账支付等款项时,必须凭已审批的资金计划单办理(该计划单应附在付款凭证后备查);资金计划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同一项目应按合同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和支付。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事项,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第二十条 财务部应严格按批准的资金计划支付款项,不得提前支付;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不准改变收款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严禁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集资。 第二十二条 严格资金使用的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全的资金用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特殊情况下经电话请示后,可先支付后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审批资金时,如遇审批人员出差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代为审批。 第二十四条 银行存款对账的规定:详见苏地字[2002]7号文《货币资金控制制度》第四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控股公司的财务总监(经理)必须定期(每月一次)检查财务管理制度及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支票保管及使用情况,抽查盘点空白现金支票,未报销收据及发票,在途存款,对未达账项应核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检查过程及结果应形成书面记录。 第五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货币资金票据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或申请、保管、领用、注销等环节的职责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 货币资金票据的种类包括:现金支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电汇、信用证等。 (一)票据的购买或申请:各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货币资金票据购买或申请计划,票据的购买或申请应纳入财务部资金预算。 (二)票据的保管:票据应由出纳专人保管,并按月编制票据领用存月报表。 (三)票据的领用和注销:领用和注销应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并及时回收款项支付的有关凭证。 第二十七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管理与各类印章管理。财务总监保管法人代表章,总经理保管公司章。财务专用章由财务总监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的各项印章。 第二十八条 加强各种有价证券管理,明确专人保管,确保各种有价证券的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追究保管人的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实行货币资金业务监督检查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分(子)公司的货币资金安全及使用有效性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的混岗现象。 (二)资金预算管理制度:重点检查是否定期或定项目编制资金预算以及预算外开支、重大开支、资本支出是否履行三级审批程序。 (三)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重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四)备用金管理:重点检查是否核定各类人员和部门的备用金限额,是否按月度、年度进行清理。 (五)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的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六)有价证券和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三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总裁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监督执行权归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颁发日期: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第 8 页 手机话费报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对手机话费报销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手机话费报销标准 第三条 手机话费报销标准如下表: 行政级别 手机话费月报销标准 独立公司 职能部门 总裁 实报实销 副总裁 600 总裁助理/总监 600 总经理 600 400 副总经理 400 300 总经理助理 300 200 科长/业务经理 200 科长助理/业务主办 根据岗位工作需要,给予50-100元月的话费报销 办事员 第四条 手机话费报销,依据标准,标准内实报实销,超出部分自理。报销话费时,应提供实际话费支出发票。 第五条 员工手机话费报销标准的确定,以人力资源中心正式发文或正式确认的行政级别为依据。 第六条 因工作情况特殊,所需话费超出标准,可提出申请,由董事长批准执行。 第七条 享受该补贴标准必须24小时开机;一个月内有两次或以上不开机者,不予报销当月话费。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各分(子)公司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如与实际情况确有不适应之处,各分(子)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作修改之请示,报集团财务部核实,经集团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监督执行权归集团财务部。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颁发日期: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第 10 页 发票报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促进发票直接、快速、合理的批报,规范发票报销标准和程序,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部的发票报销,必须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发票报销管理细则 第三条 经办人员对客户填开的发票必须认真审核,保证所取得发票的完整性、有效性与合法性。 (一) 发票为加强集团公司期间费用的计划控制,内容真实,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购买商品较多时,可开商品统称发票,但必须附上盖有销售方印章的发票清单。 (二) 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发票合计栏必须大小写俱全,大小写金额相符。 (三) 发票上必须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套印的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以及开票单位或个人加盖的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 收款收据视为白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并不得做为发票报销。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除外,但必须是套印财政监制章的收据,且该收据仅使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方为有效。特殊情况开具收款收据的,视金额大小要经过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批准同意。 (五) 经办人员要取得相应行业发票,拒绝客户用“白条”和其他票据来代替发票,以及客户自行扩大使用范围专业发票或跨行业使用的发票。 第四条 差旅费报销应严格遵守有关差旅费报销的规定,取得的费用发票应当真实有效。 (一)车票:计程车票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确需搭乘的要注明起止地点和事由。公交车票单人连号不得报销,多人同行的连号票必须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公交车票要注明起止地点,不注明者不予报销。 (二)住宿:发票上必须写明时间、人数、单价、金额、公司名称,缺一不可。入住宾馆若有多项消费的,必须附上盖有宾馆印章的消费明细单,不得统开住宿费。 (三)报销:出差发票,该次出差的所有费用一次性报销,不得零散分次报销。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招待客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招待费的管理规定。招待费发票报销时,必须注明招待的事由、时间及人数。同时,应当写明招待对象的姓名或职务以及所在单位的名称。 第六条 用公用车应严格遵守有关车辆使用及费用报销的规定。加油费必须开具正规发票,报销时须附有车辆加油记录表。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因人为原因被罚款不予报销。车辆保养及修理必须在指定维修点,途中维修类费用必须注明费用发票的联系地点和电话。 第七条 发票报销时,应填制封面。 (一) “汇总封面”、“明细封面”、“封面”等所有栏目必须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类认真填写。人民币大写栏必须在第一位数字前以“ ”封顶,不得以“/”“X”等填写或空着不填,第一位数字后的空位均以“零”填写,如280.09元应填写为__万__仟贰佰捌拾零元零角玖分。数字及位数大写分别为: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二) 使用封面粘贴发票时,票面朝上,与封面一致,发票应贴左上角。票据多时,可补一张不超过封面大小的白纸,在其表面依次贴好,票据由大到小排列,力求美观。 (三) 发票报销时每个经办人单独做封面,发票为多人共同发生的,可集中做封面。 (四) 发票应按同类别做封面,比如办公费和招待费不要做在同一报销封面下。 (五) 单张发票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粘贴使用明细封面,集中金额达500元以上时,填写汇总封面,每张明细封面用胶水贴牢后,再附上汇总封面一同报销。 第八条 发票报销时,各部门主管及财务部必须认真审核。 (一) 购买的物品、书籍、光盘等报销时必须附缴库单。签定合同或协议书的工程项目,结算付款时必须附上发票和工程项目的验收单。政府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购买的书籍、光盘等必须到办公室进行登记,经办公室人员签字后方可给予报销。 (二) 不符合财政部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的发票,不得做为财务报销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 (三) 财务人员对发票内容有疑问的,应当转交监事会进行调查,核实后按实际予以报销。经调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依据《财务信用管理试行制度》对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九条 发票批报程序及流程。 (一) 发票和缴库单齐全后,经办人员必须及时整理填制报销封面,经证明人签字确认后,呈交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交财务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核定报销金额后,呈交总经理审批。 (二) 票据传递流程:经办人制单→证明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总经理审批→出纳处报销或冲抵借款。整个流程原则上在七天内结束。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各分(子)公司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如与实际情况确有不适应之处,各分(子)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作修改之请示,报集团财务部核实,经集团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监督执行权归集团财务部。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颁发日期: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第 16 页 汽车费用包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集团公司工作效率,节约汽车费用开支,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分(子)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执行。 第二章 汽车费用报销 第三条 汽车费用是指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年检费、维修费、汽车用品购置费、汽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保险公司不承担的事故处理费等与汽车相关的费用。 第四条 公司为个人配备的车辆,每辆车的月费用报销标准固定为叁仟元。超出标准部分,费用由个人承担;不足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个人支配。 第五条 有关部门按年收取的汽车税费,分摊计入每月费用。 第六条 公司为部门配备的车辆,不得私用。员工因公使用车辆时,部门应当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第七条 部门或员工因公使用公司为个人配备的车辆时,所发生的费用归属使用的部门。车辆使用和所发生的费用,需经行政部确认。 第八条 拥有公司车辆的公司领导人员,到伍佰公里以内地区出差,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所发生的费用纳入叁仟元标准之内。 第九条 各部门使用车辆,员工在报销汽车费用时,须如实填写《车辆加油记录表》,公司监督部门有权随时检查汽车行驶里程,测算汽车耗油量,发现弄虚作假,按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条 对配备公车的个人,不再报销南京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应当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尽量降低汽车使用费用。财务部将依据各部门汽车使用费用,进行虚拟效益考核到个人或部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分(子)公司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如与实际情况确有不适应之处,各分(子)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作修改之请示,报集团财务部核实,经集团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监督执行权归集团财务部。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颁发日期: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差旅费报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对出差、驻外人员的管理,保证出差、驻外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确保出差期间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分(子)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差旅费报销细则 第三条 出差是指因公需要离开公司所在城市外出办理公务,包括:外出经济往来接洽、参加会议、市场调研、市场促销、物资采购、培训学习、招聘招工、参观访问等。 第四条 出差应本着厉行节约、方便工作的原则,不必出差的公务,应以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来完成。 第五条 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并考虑其完成任务的期限,确定合理的出差日期;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实际工作需要,提前电话请示相关领导批准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不予报销差旅费,并按制度酌情处理。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填写因公出差单,并办好工作交接。 (一)国内出差的,六日内由部门负责人核准,六日以上由主管副总裁核准,并在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部门总经理以上人员出差,一律由总裁核准。 (三)国外出差,一律由总裁核准。 第七条 出差费用的报销: (一)往返交通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二)出差地的市内交通费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尽可能乘坐地铁、公交车等交通工具,无特殊情况,打的费不予报销。 (三)出差期间的膳食补贴按标准报销;到分(子)公司、项目部出差的享受在途补贴,不享受住勤补贴;集团内部人员相互间招待所发生的费用,不得报销。 第八条 出差人员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回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进行销差,同时向管理部提交一份出差报告,并在一周内报销相关费用;如有暂借款的,应结清暂支款。一周内未归还暂借款者,财务部应于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 第九条 国内出差地点,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及物价水平,分为以下二类:甲区:上海、广州、北京、深圳、海南,乙区:除甲区及南京市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十条 依职务或级别,出差人员可乘坐规定标准及标准以下的交通工具。具体标准如下表: 职务级别 飞机舱 等级 火车座位 等级 汽车座位 等级 总裁 不限 不限 不限 副总裁/总裁助理 经济舱 软/硬卧 同上 总经理 - 硬卧 同上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 同上 同上 业务经理 - 细则 同上 其他人员 - 同上 同上 (一) 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报销交通费。 (二) 乘坐火车从晚上20:00到次日早晨7:00之间超过6小时,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火车硬卧。 (三) 与领导一道出差,可选择与领导同等的交通工具。 (四) 所有总经理(含)以下人员原则上不得乘飞机,若遇紧急事务,本着效率优先的原则,经总裁或其授权人批准后可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在外住宿,按职务级别享受相应标准如下表: 职务级别 住宿费限额(元/日) 甲区 乙区 总裁 实报实销 副总裁/总裁助理 400 320 总经理 320 300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300 260 业务经理 200 160 其他人员 160 120 (一) 住宿费报销时,必须附有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住宿费发票,标准以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二) 同性两人(含两人)以上出差的,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原则上要求两人同住一个房间,费用以单人职务中最高者核报(总裁助理以上人员除外)。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按出差天数,发给伙食补贴,补贴标准如下表: 职务或级别 伙食补贴(元/天) 甲区 乙区 总裁 实报实销 副总裁、总裁助理 100 80 总经理 80 60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60 50 业务经理 50 40 其他人员 40 30 (一) 出差有公务应酬的,不再享受伙食补贴。 (二) 外出参加会议、参观访问的,如主办方提供食宿的,则不再享受伙食补贴。 (三) 分(子)公司、项目部具备食宿条件的,原则上要求在分公司、项目部食宿,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个人自理。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在报销差旅费时,必须在发票报销单的底部附上经批准的出差单(部门负责人出差必须附经董事长批准的出差单),部门总经理以上人员及所有涉外的(含香港、台湾、澳门)出差由行政部统一登记后报总裁或其授权人审批,对外出考察的,须同时附考察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部留存、一份交行政部留存)和相关考察资料(如图片、像片、资料、碟片等),否则,财务部将拒绝报销。 第十五条 票据报销的要求,见《发票报销管理规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票据,财务部有权拒收并要求纠正。 第三章 驻勤补贴细则 第十六条 派外驻勤是指因工作需要由集团公司派往外地分公司工作、参加外地项目施工建设,连续在外工作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者。 第十七条 由集团公司派至外地分公司的人员,若在当地的住宿由员工个人解决的,按分公司所在地的类别(甲区、乙区),分别给予住房补贴500元/月或300元/月,分公司无食堂的,给予伙食补贴:450元/月(甲区)、300元/月(乙区),聘用合同中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集团在外地的施工建设、装饰装璜等项目,其驻勤人员食宿由项目部统一安排的,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补贴,由项目部统一结算。 第十九条 驻勤人员因工作需要,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回集团公司述职、处理公务的,其往返交通费参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执行,不再享受伙食补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分(子)公司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如与实际情况确有不适应之处,各分(子)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作修改之请示,报集团财务部核实,经集团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监督执行权归集团财务部。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颁发日期: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第 21 页 关于招待费报销的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针对集团公司费用报销中存在的问题,为了加大招待费用的管理力度,本着厉行节约、有效控制的原则,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及项目部。 第二章 报销细则 第三条 各部门要按每月预算核定的招待费标准,自觉、严格的控制费用支出;超过预算的招待费原则上一律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须书面说明原因,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报销(且不得突破年度招待费用的预算指标)。 第四条 各部门在报销招待费用票据时,须附便条注明招待来宾的时间、部门(单位)、姓名、人数、招待事由及陪同人员、招待标准等,并附在票据后面作为报销发票的依据;招待时陪同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来宾人数。 第五条 鉴于目前报销的招待费发票较杂,有电脑发票、手工发票及定额发票,为了保证费用的真实、合理性,须提供餐饮消费清单,附在发票后面作为报销发票的附件,否则不予报销。 第六条 部门招待客人用烟、酒、茶叶等招待用品(礼品),由公司行政部统一请购、管理,各部门可根据需要办理领用手续,月末记入领用部门费用。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各分(子)公司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如与实际情况确有不适应之处,各分(子)可根据实际情况作修改之请示,报集团财务部核实,经集团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监督执行权归集团财务部。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颁发日期: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第 24 页 第 25 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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