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汇编模板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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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总则 1、 为落实实施国家相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管理,提升职业危害防治水平,切实保障职员在作业过程中健康和安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要求》及职业健康安全质量标准化相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2、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需管安全”标准,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员明确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连续发展。 3、 本制度要求从矿级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范围,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4、 为确保本制度有效实施,以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要求职责范围,对照落实对应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职责 二、 关键责任人职责 1、 认真落实国家相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职员在作业过程中健康和安全。 2、 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置专职或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 每十二个月向职员代表大会汇报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员对职业健康工作意见,并责成相关部门立即处理和处理提出合理化提议和意见。 4、 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方案,确保职业危害防治投入并有效实施。 5、 组织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 督促、检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立即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7、 组织建立并实施职业危害事故应抢救援组织和预案。 8、 立即、如实汇报职业危害事故。 9、 依法负担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责任。 三、分管职业健康责任人职责 在关键责任人领导下,依据国家相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依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确保职业危害防治经费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企业职员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章者、不推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时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问题立即研究,制订整改方法,落实部门按期处理,立即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 4、 定时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职员相关职业健康相关情况汇报,立即采取方法。 5、 如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立即汇报,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厉处理。 6、 依法负担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直接责任。 四、技术部门职责 1、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善方案,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治方法等,改善职员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和提供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原因种类、起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五、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责 1、在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进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落实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职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健康管理优异经验。 3、组织职员进行职业健康检验,并建立健康检验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原因日常监测。 5、帮助相关部门制订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6、定时组织现场检验,对检验中发觉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更正,或立即汇报领导小组。 六、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推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相关职责,落实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方法、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切实按期实施。 2、组织参与对职员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检验督促职员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具。 3、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原因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帮助相关部门制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5、定时组织参与现场检验,对检验中发觉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更正,或立即汇报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七、车间责任人职责 在分管责任人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方法落实到每个具体步骤。 2、组织对本车间职员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及发放个人防护用具。 3、督促职员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确保个人防护用具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时组织本车间范围检验,对车间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问题,立即报领导小组,采取方法。 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快速上报,并立即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八、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职责 1、参与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觉隐患立即汇报。 2、正确使用、保管多种劳保用具、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阻止她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实施,并立即向企业责任人汇报。 4、当工作场全部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汇报,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二、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促进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员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要求,经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研究,特制订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以下: 一、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严格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机关和个体经济组织)应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管理,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对产生职业危害负担责任”要求,制订由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胡耀祖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责任体系和责任确保制度。 2、依法参与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要求,如实上报职员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和财务会计帐册等相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主动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职业作业过程中所发生工伤、职业病和所以而死亡,造成临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职员或其家眷能够从社会得到必需物质赔偿和服务社会保障,确保职员或其家眷基础生活,为职员提供必需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要求主动做好工作场所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原因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标准; (4)有配套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保护劳动者健康其它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标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原因基础上,即依据《职业病危害原因分类目录》要求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进行申报,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措施》要求,填报好多种申报表。 5、如有建设项目时(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要求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方法: (1)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置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职员总人数、男女职员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男女人数、患多种职业病人数;存在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点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多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名称、数量、运行情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治理;个人防护用具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汇报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对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实施由专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原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时检测、评价必需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担)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包含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方法、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汇报路径和方法、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具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7、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措施》,内容包含: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职业病汇报制度。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职业病汇报措施》要求,汇报措施根据下列要求实施: (1)急性职业病汇报: ①医疗室接诊急性职业病均在12-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和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医疗室立即电话汇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汇报: ①医疗室在发觉或怀疑为职业病患者时,立即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②对发觉或怀疑为职业病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抢救治后患者应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立即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疗资质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疗,并按要求汇报。立即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③对确定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它慢性职业病,应立即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程序逐层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汇报工作单位和人员,必需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9、职业病危害公告通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方法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汉字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抢救用具、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需泄险区。 10、职业病危害协议通知。 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方法和待遇等如实通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协议中写明。 通知内容包含: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具;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1、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要求培训对象包含:企业责任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方法有:对职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时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标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二、事项、实施日期、实施部门和经费预算 事 项 实 施 日 期 实 施 部 门 经 费 预 算 实 际 费 用 1、工作环境改造、生产工艺改善 2、职业病防护设备配置和维护 3、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具配置和更换 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评价 5、接危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6、职业卫生宣传 7、职业卫生培训 8、危害作业岗位警示标识设置 9、职业病人诊疗 10、其它 三、验收和考评 责任人(署名): 矿(盖章) 年 月 日 三、职业危害通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发生职业危害,切实保护职员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要求》及《职业健康安全质量标准化》相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一、 岗前通知 1、 人事管理部门和新老职员签署协议(含聘用协议)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方法和待遇等如实通知,并在劳动协议中写明。未和在岗职员签署职业危害劳动通知协议,应按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和职员进行补签。 2、 职员在已签订劳动协议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和所签订劳动协议中未通知存在职业危害作业时,人事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部门应向职员如实通知,现所从事工作岗位存在职业危害原因,并签署职业危害原因通知补充协议。 二、现场通知 1、 在生产作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公布相关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抢救援方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原因检测和评价结果。各相关部门立即提供需要公布内容。 2、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汉字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该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理方法等内容。 三、检验结果通知 1、 如实通知职员职业健康检验结果,发觉疑似职业危害立即通知本人。职员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必需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复印件上签章。 2、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定时或不定时对各项职业危害通知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验和指导,确保通知制度落实。 3、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职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时培训和考评,使每位职员掌握职业危害原因预防和控制技能。 4、 因未如实通知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和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协议。 四、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加强和提升从业职员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强化职业卫生防治方面已经取得成效,不停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促进人企合一、友好发展局面,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要求》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制订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适用于各部门从事直接接触存在职业危害原因岗位工种进入本企业新职员,和在本企业工作每超出十二个月已经有职员或从事相关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职责和权限 关键责任人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由培训科负责具体实施。 三、培训内容 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方法、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方法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具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具体包含: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相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和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要求;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方法; 5、经典事故和应抢救援案例分析; 6、其它需要培训内容。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相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汇报及职业危害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处理内容和要求; 5、经典事故和应抢救援案例分析; 6、其它需要培训内容。 四、培训形式 相关职业技能和职业卫生方面培训既是每一个职员权利,又是应该推行义务。职防科应该保障职员这一权利,培训科应该立即做好统计考评工作。 1.根据培训进行时间,分为岗前培训和在岗期间培训。通常新上岗职员,在体检合格后,由培训科对其进行上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安排具体工作。已上岗职员进行每十二个月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 2.根据培训内容,分为专题培训和集体培训。专题培训针对从事专门作业人员,就其作业过程当中包含到专门知识进行培训,如瓦检员、皮带工等。集体培训针对全部从事煤矿作业人员,就作业场所当中必需掌握技能和职业卫生知识进行培训。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认真落实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要求》等法律法规,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常常保持良好工作状态,立即消除设施缺点,确保检修质量,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一、职责和权限 1、主管领导负责审批年度防护设施购置和维护检修计划并监督检验实施计划。 2、设备部门应会同生产技术部门依据生产设备和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制订季度或年度维护检修计划,并监督检验车间计划实施。 3、车间负责按计划安排设备检修人员实施检修。 4、职防科负责将安全巡视或检验发觉设备设施隐患反馈相关部门或车间,并负责验证纠正方法实施情况。 二、工作内容 1、设备部门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该进行每个月检验一次,了解运行情况和使用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2、依据其性能和使用效果制订季度或年度保养检修计划,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下发车间实施。计划检修应由设备主管人员制订检修方案,检修材料、配件等,设备检修人员应认真按检修方案实施并统计。计划检修以设备维修人员为主,设备操作或保管人员帮助实施。 3、设备主管人员负责检修质量验证。 4、生产设备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日常例行保养由设备操作人员负责,车间、班组应督促并检验保养情况。 5、操作者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损坏后,或不能正常使用时,操作人员既不修理又不汇报,车间对责任人应给警告或经济处罚。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发生故障时,车间或维修人员临时处理不了时,应汇报设备部门采取临时方法,无临时方法时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6、任何人不得私自拆除或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制订设备保养检修计划必需同时列入配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确保配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7、计划检修或故障检修后设施必需由操作者、车间或设备管理人员、检修人员参与试车,试运转正常后在设备检修统计上签字确定,并交付操作者投入生产运行;未经签字确定检修设备不得投入运行使用。 三、统计 计划和故障检修统计由维修人员填写后交车间搜集,保留。对检修保养不按要求统计、或统计丢失,车间应给批评或经济处罚。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具配置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具管理,提升综合管理水平,打造安全矿井友好矿井,保护职员身心健康,特制订了以下管理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具采购和验收: 1、采购一般劳动防护用具,必需含有《生产许可证》或《生产资格证》、《安全判定证》和《检验汇报》。采购特种劳动防护用具,必需含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具安全标志证书》、《检验汇报》和LA标识等。严格根据《劳动防护用具选择规则》BG1165-89进行采购劳动防护用具。 2、采购劳动防护品不仅要货比三家,选择质优价廉产品,而且还要审查生产厂家和经销商生产资质和经营资质,果断杜绝三无产品进入企业。 3、采购员不准采购无安全生产标志(LA标志)劳动防护用具,严禁采购假冒伪劣和变质,失效过期劳动防护用具。 4、采购回劳动防护用具,应由关键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5、验收时认真检验劳动防护用具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LA标志、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生产资格证、安鉴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具安全标志证书、LA标志生产许可证、生产资质证、检验汇报、使用说明书及防护品有没有破损缺点,各项技术是否符合要求。 6、验收劳动防护用具应做好统计,参与验收人员应人人签字。 7、为了严把劳动防护用具进货关,采购人员必需先将劳动防护样品让关键责任人进行审定,审定经过后方可进货,成批进货后必需经关键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退货。 二、劳动防护用具保管 1、全部劳动防护用具要存放一致,分类编号,货物整齐洁净,使库存劳动防护用具100%处于适用状态。 2、依据每个月所需数量,统一办理入库手续和领用手续,做到日清,月结,季查,年底大清点。 3、劳动防护用具仓库应配置两个以上灭火器,工作人员应对灭火器常常检验并熟练应用操作。严格实施《仓库防火管理要求》,仓库应做到低温,干燥,和“四无”(无霉烂变质、无损坏丢失、无隐患、无老鼠)。 4、库工应对劳动防护用具仓库天天进行打扫一次,确保仓库无灰尘和其它杂物。 5、库工和劳动防护用具专管员各自建账,做到账务对口。 三、劳动防护用具发放和使用 1、严格实施国家颁布《劳动防护用具配置标准试行》国家经贸委【】189号文件和省劳动部门颁发《劳动防护用具配置标准》。严格少发或超期发放劳动防护用具。依据各工种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置含有对应防护性能劳动防护用具。多种劳动防护用具材质、样式和颜色必需符合相关工种操作安全要求。 2、严格根据黑龙江省企业职员劳动防护用具发放标准和要求,根据不一样工种、不一样劳动条件无偿配发给职员劳动用具。 3、对从事易燃、易爆及有静电危害工种,必需配置防静电劳动防护用具。对接触煤尘、岩尘和噪音危害工种,必需配置防尘劳动防护用具和隔音耳塞。 4、安全员、爆破员、瓦斯员等发放特种劳动防护用具。 5、生产管理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置对应劳动防护用具。 6、职员作业环境需要变动工种,原职员种和现工种比较后,根据实际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具。 7、劳动防护用具领料单一式三份,各班队需有本班队队长签字后,由办事员统一办理手续后方可领取,然后发到每个工人手中,其它部门需要本部门责任人签字、办理手续后方可领取。 8、领料单一二联由库工记账留存、三联由防护用具专管员留存备查查对并上帐。 9、发放劳动防护用具时,库工应严格审查领料单,预防冒领。如发觉领料单有问题应立即和劳动防护用具专管员取得联络,以免失误。 10、职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需根据劳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具。 11、职员在作业和生产过程中必需佩戴劳动防护用具,严禁其它服装替换劳动防护用具。 12、生产管理人员要对职员防护用具佩戴和使用随时进行检验,未按要求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具,不得上岗作业。 13、各部门严禁随意丢弃报废劳保用具,必需集中搜集,并于年底交回生产管理部门,并由生产管理部门统一收回处理。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一、目标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员身体健康,制订本制度: 二、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它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原因而引发,并列入国家公布职业病范围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影响多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原因时,比通常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可能造成原有本身疾病病情加重。或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造成对她人健康组成危险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可能影响身体健康原因(包含化学原因、物理原因和生物原因等)。 三、职责 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施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生产责任人负责职业危害原因辨识、评价、制订职业危害防治方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统计、汇报和档案管理工作。 3、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各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方法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常常检验、维护和定时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要求发给职员符合质量要求个人卫生防护用具。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受取得职业病预防、保健、诊疗和康复权利。 四、通常要求 1、工会组织、各生产班组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常常性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 2、各部门应按国家相关要求,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十二个月一次职业健康检验,并立即将检验结果通知劳动者本人。 3、各部门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职员从事和禁忌相关有害作业。 4、各部门应配置必需检测设备,定时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原因进行检测,并送检测结果。 五、职业病管理 1、职业病诊疗判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项目协议医院初步诊疗,报企业劳保科,由企业劳保科汇报市职业病防治所,由市职业病诊疗判定组织诊疗判定。 2、当劳保科接到市职业病诊疗判定组织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记录表,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职业病汇报。 八、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了深入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强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员身体健康,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订上岗前、在岗期间体检和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热辐射等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以下。 一、 健康体检 (一)上岗前体检 1、凡上岗新职员或离岗十二个月以上又重新上岗职员,人力资源部必需组织到省级卫生部门同意从事职业健康检验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不得私自到未经医疗同意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新职员上岗体检,必需要有专员陪同到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并在体检表上贴体检者照片,以确保体检真实性。如出现弄虚作假,或渎职,造成不合格人员上岗,则扣除当事人当月奖金200——500元。 3、工资科不得安排未经上岗体检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劳动者从事所禁忌职业。 (二)在岗体检 1、对在岗人员体检周期要求为两年,其中接触食品、抽水、铅、苯、锰、噪声超标岗位人员,体检周期为十二个月。 2、如不按要求参与体检,由此造成后果,由本人负责。 3、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职员,应该根据体检机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4、体检后,发觉职业禁忌或有和所从事职业相关健康损害劳动者,由人事科立即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如有和职业无关疾病,负责体检部门,也应将检验结果如实立即通知本人,方便进行诊疗 5、工资科应该按要求妥善保留好职员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遗失,如造成遗失,则应扣发当事人考评分,或扣除当月奖金200—500元。 二、作业场全部害物质监测 1、职防科应依据作业场所尘毒分布情况。建立卫生工艺步骤图,并正确确定卫生监测点。 2、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等监测周期为十二个月,特殊情况随时监测。 3、对粉尘、噪声、有害气体超标工序,由职防科在超标处设置警示牌,警示牌上应标明标准值和超标情况,预防方法等。 4、对超标场所企业应主动采取方法,进行技术改造,用新工艺替换旧工艺,以无毒无害新药剂替换有毒有害药剂,降低劳动场所有毒有害物质。 5、职防科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具管理,监督使用,并做到正确发放和指导正确使用,以降低职业病发生。 九、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总则 1、为保障职员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职业健康监督检验职责调整要求,特制订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2、在安全生产中凡包含职业危害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需严格实施本制度。 3、本制度适适用于山西柳林煤矿所属车间、科室、班组。 二、申报 1、 各车间、科室、班组每十二个月均可申报提交一项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上报矿级领导。 2、各车间、科室、班组在生产过程中,发觉或觉察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原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需上报调度室或主管领导,书面申请上级部门检测,检测后,方可继续生产。 3、职防科必需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该包含生产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原因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原因种类、接触人数、防护设施配置和职业卫生管理情况等内容。 4、工资科每十二个月向集团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申报一次职业危害原因检测汇报,每三年申报一次职业危害现实状况评价申请汇报。 5、工资科应该根据要求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原因进行检测、评价,并根据职责分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申报职业危害时,应该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6、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十二个月申报一次。下列事项发生重大改变,应该根据要求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6.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在建设项目完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6.2因技术工艺或材料发生改变造成原申报职业危害原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改变,在技术工艺或材料改变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6.3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责任人发生改变,在发生改变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十、职业病诊疗判定及诊疗康复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诊疗判定及诊疗康复工作,切实落实《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相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一、诊疗判定 每十二个月由劳保科组织进行健康普查,普查内容包含职业危害检验内容,对检验出疑似人员由劳保科统一组织,由职业病诊疗判定机构进行诊疗判定。 在申请职业病诊疗时应准备好以下材料,要求材料真实有效,以确保职业病诊疗判定工作顺利进行: 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验结果; 4、工作场所理念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评价资料; 5、诊疗机构要求提供其它必需材料。 职业病诊疗机构作出职业病诊疗后,由职业病诊疗判定机构出具职业病诊疗证实书,证实书必需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还应载明所患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及复查时间。职业病诊疗证实书一式三份,劳动者、职防科各执一份,诊疗判定机构存档一份。 职防科和医院发觉职业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必需按要求汇报。确诊为职业病时,职防科必需立即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 确诊为职业病患者,职防科必需根据职业病诊疗证实书上注明复查时间安排复查工作。 二、诊疗康复 井下职员定时参与职业病健康体检,体检部门对每十二个月体检结果进行汇总、统计、对患有职业病人员进行随诊、诊疗。 在体检中发觉职业病确诊患者,必需按要求进行诊疗和修养。 医疗后被确定不适合继续在原岗位继续作业或工作,职防科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人事科安排适宜工作。 对疑似职业病职员应立即进行诊疗,在确诊前费用暂按医保程序管理,对确诊为职业病,按职业病相关要求办理。 对确诊患者,在完成阶段性诊疗后,被认为仍需继续诊疗,职防科必需立即做好上报工作。 立即做好确诊患者职业病诊疗情况档案管理工作。 十一、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为保障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必需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使用、实施、实施专款专用,为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到位,特制订管理制度以下。 一、资金起源、管理及使用范围 1、资金起源: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2、资金管理使用全部过程,严格按本管理制度实施、实施。 3、适用范围 矿井关键通风设备更新改造支出; 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和抽放系统支出; 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煤尘防治支出; 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通知; 完善和改造矿井顶板管理支出; 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完善和改造矿井配电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安全支出; 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评价、健康监护、职业病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支出; 其它和煤矿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直接相关支出; 二、管理措施 1、通风科、地测科、生技科、机电科等职能科室将每十二个月12月25日前,将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资金计划汇总,报至工资科。 2、调度室具体负责和实施安全投入资金计划安排、调整、检验、统计、上报。 3、计划安排过程中,严格根据上级相关要求及矿井安全生产切实需要,确保关键工程兼顾通常标准。 三、组织结构 为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工作,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胡耀祖 行政矿长 栾好武 党委书记 副组长:刘德春 总工程师 何兆利 安全矿长 杨卫东 生产矿长 成 员:王希平 党委副书记 赵石平 掘进矿长 马云清 机电矿长 白 晶 通风矿长 刘延河 福利矿长 胡少忠 总会计师 四、相关要求 1、职业危害防治资金必需专款专用,专题资金计划有调度室落实,其它产生费用有财务部门负责处理,资金使用包含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2、职业病病人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依据丧失劳 能力职业病病人社会保障,由工伤社会保险负担。 3、对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实施预算管理,年底要把下十二个月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原因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严格预算管理,严禁 挪用。每十二个月对职业病病人进行一次复查,并定时为病人进行康复诊疗。职业病人工资、护理费等其它待遇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对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职员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员保管。 一、职业卫生档案包含: 1、职业健康体检表; 2、各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人员一览表; 3、各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统计卡; 5、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原因程度分级管理表; 7、职业中毒事故汇报和处理统计表等;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相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2、职业病预防控制方法技术档案; 1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具档案: 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5、职业病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及演练相关资料。 二、职员个人健康档案包含: 1、职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验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职业病病例记录表等职员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协议; 6、职业性健康检验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三、要求: 1、“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久、短期三种期限立即进行归档。 2、“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楚、文字正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3、随时、定时地-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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