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合同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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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营业执照号: 机构代码证: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 联系电话: 买受人: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共有人: /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开福区 、编号为长国用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 亩,使用权起始日期为 ,其中非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 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 维一·星城原山。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0003466 ,规划用途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 维一·星城原山 项目中的第 / [幢] / [层] / 号房。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 住宅 ,属 结构,该幢房屋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___1__(1、合同约定2、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 元,总金额(¥ / 元) / 。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 元,总金额( / 元)/ 。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总金额( / 元) / 。 第五条 预售款的监管 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 ,预收款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 。 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将房价款缴入上列预售款监管账户。买受人将房价款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的,出卖人收到房款后应及时将预售款缴入监管账户内。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首付款(含定金) / 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剩余房款 / 元于 / 支付。 2.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 首付款(含定金) ¥ 元于 支付。剩余房款 ¥ 采用 银行按揭 方式支付。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大写)计 ¥ 元,余款(大写)____ / __元向 / 银行申请贷款。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_ 7_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出卖人,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__7_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大写)计___/ 元,余款(大写)_____ / 元向 / 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__/_日内,将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 / ,在接到通知后_/__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 其他方式 支付,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逾期,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买受人的购房定金。 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 (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买受人在__/__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_/__日内出卖人应退还已付款及利息。 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在 15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 其他方式 支付。逾期,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应将已付款及利息退还给买受人。 3.其他方式 首付款(含定金) / 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剩余房款的支付 / 。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未超过 九十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九十_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 按累计应付款的 2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 第八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 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2 种方式进行处理: 1. 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同期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但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2. 双方自行约定: 以合同面积与产权面积之差乘以合同单价多退少补作为双方最终的房款结算,结算经双方确认后支付。 第九条 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 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室内层高为 米,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该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实际交付房屋层高低于约定层高在3公分范围以内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实际交付房屋层高低于约定层高在3公分范围以外的买受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选择退房。 本合同所述房屋室内层高是指 1 (1、上下两层楼面之间,2、天花板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十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市政配套的批准与施工延误的:为配合政府新法规、政策、规范的实施而引起延误的;项目竣工验收有关部门验收滞后的;区级以上规划、文物、环保、土管、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根据法规及政策之规定采取某项行政措施的;因上述原因导致项目开发建设期延长的,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第十一条 房屋交接及违约责任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3 天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与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出卖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未超过 九十 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九十 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 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三十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双方同意按 2 方式处理: 1)出卖人按逾期每天 / 元向买受人收取房屋管理费,该房屋毁损、 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买受人承担该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及延期收房引起的一切责任。 买受人办理房屋验收手续时发现所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可将相关情况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注明,交由出卖人在 30日内整改,整改合格之前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超过整改期出卖人应承担每日万分之一 的延期交房的责任。 2. / 。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承诺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该商品房项目,不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出卖人确需变更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平面布局或公建配套设施; 3) /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逾期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 三十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已交付部分的住宅区内道路、水、电于房屋交付之日起接(贯)通; 2.已交付部分的住宅区内有线电视、电话线、宽带、燃气等管线于房屋交付之日起具备接通条件; 3. /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使用条件或与其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不符,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书面解除合同之日起三十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按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采取补救措施于 60 日内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2、其他解决方式 /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买受人有权拒绝出卖人的交付行为,且出卖人应按前述规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并按约定标准在 60日 内完成整改。 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房屋保修期按出卖人提供的《质量保证书》执行,但该《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不得短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保修期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关于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 在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代收物业维修资金。 买受人应当在签订本合同时交存物业维修资金。买受人未按规定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第十七条 关于房屋使用的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按规划用途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否则,违约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 第十八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及任何权利限制。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按约定办理合同备案、预告登记或其他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60 日内,买卖双方应向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合同备案和申请预告登记,逾期未办理和申请的,买受人可单方申请办理。 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180 日内,完成该幢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后 180 日内办妥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后 180 日内办好土地使用权证。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致使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上述登记或手续,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项处理: 1.买受人解除合同,出卖人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含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款的 /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妥登记之日 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万分之一 的违约金。但因本合同买受人本人之外的其他买受人原因引起的出卖人不能在约定的上述期限内办理完权证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金。 3. / 。 如因买受人本人的原因,致使出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上述登记或手续,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项处理: 1.出卖人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买受人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出卖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手 续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 万分之一 的违约金。 3. / 。 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都应当在解除合同的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否则,另一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 出卖人在销售前已制定不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临时管理规约》并明示,买受人应当书面承诺遵守。 出卖人以 招标 方式选聘长沙维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为:1.8元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二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按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保管和效力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肆 份,出卖人 壹 份,买受人 壹 份,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壹 份,按揭银行 壹 份,公积金中心 / 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不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其他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所称“已付款”,包括买受人的自付款、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的按揭款。本合同所称“利息”,指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2000《房产测量规范》及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长房地政发[2002]145号《<长沙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等相关规范由长沙市房地产测绘队进行房屋面积测量计算。 2、房屋公用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包含:为整栋服务的变电所、电梯间及公共通道、消防安全通道、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池、水泵房、生活水池、外半墙。 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 一、公共区域: 1、外 墙:; 2、电梯厅:(1)电梯; (2); (3); (4); 3、公共走廊:; 4、楼梯间及前室:。 二、户内部分: 1、内隔墙:; 2、门 窗:; 3、地 面:; 4、墙 面:; 5、顶 棚:; 6、厨 房:; 7、卫生间:; 8、阳 台:; 9、 水:; 10、 电:; 11、弱 电:; 12、保安系统:; 13、燃 气:; 14、其 他: 附件四: 补充条款 出卖人: 买受人: 买受人自愿购买出卖人开发的XX 单元 房,已详细阅读和理解本《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于 年 月 日签定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友好协商现就该合同中有关未尽事宜订立该补充协议,以资信守: 一、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有关文件、楼书或其他资料中就本《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住宅小区、商品房及其相关设备设施所作的表述,与本《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规定为准。 二、买受人在签定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将所需资料(包括银行按揭资料)全部备齐,并按国家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将由买受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交付完毕,否则,由买受人承担不能按期备案、不能办理银行按揭、房屋延期交付和延期办理产权证的责任。 三、因买受人未及时交付按揭款而导致银行向出卖人扣收贷款本息及费用,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还款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应归还本息。逾期不归还的,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并承担所扣款项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证金、银行滞纳金、律师催告费用、公告费用)。在该房屋未办理产权证前买受人收到出卖人的还款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或赔偿损失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屋另行出售并按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之规定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若因买受人不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银行向出卖人行使担保权的,买受人应当承担因此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证金、滞纳金、律师费、催告费用、公告费用)。买受人收到出卖人的还款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应将出卖人代为偿还款项、违约金及相关费用支付给出卖人并向出卖人支付房款总额5%的赔偿金。出卖人有权直接在买受人缴纳的首付款中扣除。 五、由于买受人原因不能获准银行按揭贷款,又不在接到银行通知后十五日内以其他方式付清房款或与甲方签订改变付款方式的合同,即视为买受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购房合同第七条的约定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六、出卖人按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合格后,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整改期限届满之前(包括届满当日)与出卖人进行验收。因买受人原因不能按期验收的,出卖人部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整改的范围仅限于:渗水、空鼓、裂缝和门窗五金。 七、买受人在签订正式《商品买卖合同》时,须同时签订《临时管理规约》,并在入住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八、本物业实行统一管理,有偿服务。出卖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临时管理规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买受人对该合同内容已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出卖人委托的物业公司为本项目提供前期物业管理以及收费标准。前期物业管理到期后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不能正确行使职能时,则在入住时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顺延。 九、买受人装修或使用过程中对本房屋造成的损害或给其业主、公共实施、设备造成任何损坏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房屋的质量问题是因为不可抗力或买受人使用不当造成的,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出卖人部承担责任。 十、凡未列入本《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二所列分摊共有面积的部位所有权与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地下车位、商业用房、部分物业管理用房)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自行处置。 十一、本《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房产所在楼宇命名权归属出卖人;所在小区命名权归属出卖人;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由物业公司管理;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由物业公司管理。 十二、双方确认,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以本《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出卖人在签署本《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合同补充协议》之前或之后,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户外路牌、楼书、海报、宣传品及网络等媒体发布的广告中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以及建筑模型和样板间仅供参考,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其所述内容,仅作为要约邀请,不作为双方确定各自权利义务的依据。 十三、本合同填写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经双方确认无误,出卖人向买受人地址挂号邮寄材料视为书面送达,交邮日即为送达日。买受人如变更通信地址应当在三日内书面告知出卖人,否则因此引起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十四、关于房屋的装饰、装修 1、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观。室内承重结构及楼板不得改动。买受人装修房屋应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 2、买受人对外立面、外门窗、屋顶、外墙、阳台等部分的颜色、形状和规格等不得有任何改变,不得增设任何其他物件; 3、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 十五、关于景观、建筑物外立面及其色彩、相关设施的约定 1、出卖人所有广告及宣传资料中的景观效果、建筑物外立面及其色彩效果与实际建成后的景观、建筑物外立面材质及其色彩可能会有差别或局部调整,以实际为准。 2、出卖人为整体综合需要,有权在楼宇场地中选址建设环境和配套设施,如植物、雕塑小品、自行车棚、配电室、管道井、消防栓、垃圾收集点等。沙盘、模型、样板间所展示的上述环境和配套设施仅供参考,最终以实际为准。 十六、买受人认为商品房质量存在瑕疵或者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不符合双方约定时,应申请相关权威部门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先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在下列情况下买受人不得拒绝接收房屋:1、房屋已经获得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及其装修、设备有质量瑕疵但不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安全的;2、买受人自认为房屋质量、装饰、设备标准不符合约定但又未在提出疑问后的7日内委托签定的。 因上述情况买受人拒绝接受房屋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如买受人要求修复的,经双方确认,出卖人应进行修复,修复期间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买受人也不承担物业管理费用。 十七、买受人在装修或使用过程中对本房屋造成的损害或给其他业主、公共设施、设备造成任何损坏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八、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办权属登记、国土手续,于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办理产权之日起10日内提交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和国土登记手续的资料并同时缴纳相关税费,否则,出卖人部承担逾期办证的责任。 十八、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办权属登记、国土手续,于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办理产权之日起10日内提交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和国土登记手续的资料并同时缴纳相关税费,否则,出卖人部承担逾期办证的责任。 十九、关于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1、双方约定不可抗力包括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和火灾、爆炸、流行性疾病等突发事件以及战争、动乱。 2、双方约定意外事件指政府政策或规定的改变,导致社区的用地、道路、给排水、电力、燃气供应等各种情况的性质和规划的改变。 3、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发生以后,受到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30天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4、因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十、关于工程质量 1、对于房屋交付时买受人提出的整改意见,出卖人与买受人认识不一致的,买受人应当提供权威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对于整改意见的整改期为60天,此期限内,出卖人部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2、双方确定: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仅指经权威部门鉴定确认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问题。不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瑕疵不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问题。 3、买受人购买房屋入住后,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经权威部门鉴定确属保修期内房屋质量问题,则出卖人方给予修复且赔偿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出卖人部承担买受人的任何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包括但 限于:误工费、差旅费、房租费、通讯费、律师费、单方委托的鉴定费、买受人对于任何第三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4、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的合理整修期限为60天。 二十一、法律效力约定 1、本《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唯一依据,双方在此之前有关该房屋及相关设施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同意、承诺、允许或说明,均对双方无约束力。 2、本《合同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不同规定的,以本《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3、本《合同补充协议》经买卖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合同范本-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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