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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中华医学会标准规章核心制度.docx

  • 上传人: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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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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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中华 医学会 标准 规章 核心 制度
    资源描述:
    目 录 第一部分:会章、会费标准 中华医学会章程 中华医学会各类会员会费标准 第二部分:议事规则 中华医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中华医学会理事会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部分:组织管理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措施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专业学组管理措施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青年委员会管理措施 第四部分:业务活动 学术交流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学术会议管理措施 继续教育 中华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措施 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 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财务管理 中华医学会临床医学科研专题资金管理措施 中华医学会临床医学科研专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网络信息服务 中华医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要求(试行) 中华医学会网络支付平台使用管理措施 编辑出版 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管理措施 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编辑委员会通则 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评定体系 中华医学会电子版系列杂志管理措施 中华医学会电子版系列杂志编辑委员会通则 中华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医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CMA。 第二条 中华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络医学科技工作者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成部分,是发展中国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关键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落实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标准,依法维护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正当权益,充足发扬学术民主,提升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成长,促进医学科技和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办会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科学技术研究关键和卫生工作相关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发明,尊重患者和受试者,提倡“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科学精神。实施普及和提升相结合,基础理论和实践应用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接收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收卫生部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42号,邮政编码:1007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关键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亲密学科间、学术团体间横向联络和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停更新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医学科技知识,提升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参与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及专科医师培训、考评等工作。 (五)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升人民群众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六)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判定工作,制订和更新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七)开展医学科技项目标评审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论证工作,开展医学科技决议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提议,为政府科学决议提供依据。 (八)发展和国(境)外医学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联络和交往,开展和国际、台港澳地域医学学术交流和合作。 (九)开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和服务工作,举行医药卫生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研结果转化和应用。 (十)经政府相关部门同意,评选奖励优异医学科技结果,包含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主办中华医学科技奖评审和奖励工作。 (十一)发觉、推荐和培养优异医学科技人才。 (十二)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医务人员。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学会工作人员。 (十三)向党和政府反应医学科技工作者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正当权益。举行为会员服务事业和活动。 (十四)开展学风和医学伦理道德建设工作。 (十五)承接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类别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个人会员类别为一般会员、专科会员、教授会员、资深会员和声誉会员五类。 第九条 会员条件 认可本会章程,遵纪遵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一般会员应含有下列条件之一: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取得执业许可住院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2.从事和医学专业相关工作,含有以上对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二)专科会员应含有下列条件之一: 1.本会一般会员中,取得主治医师(或对应)技术职务后,依据不一样学科专业要求,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者; 2.经过专科医师培训已取得专科医师资格者; 3.取得本专科副主任医师或对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4符合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专科分会要求其它条件者。 (三)教授会员应含有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专科会员,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对应职称,含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能推行教授会员义务者; 2.任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副主编及以上职务,在本专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者; 3.符合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专科分会要求其它条件者。 (四)资深会员 在学科发展中作出关键贡献,年纪在75岁以上教授会员,能推行资深会员义务者。 (五)声誉会员 著名外籍医学教授和中国台、港、澳地域著名医学教授,支持本会工作,对中国医学科技事业发展相关键贡献者,或非医学界外籍教授和著名人士,支持本会工作,对促进中国和其它国家(或地域)医学交流做出关键贡献者。 (六)单位会员 包含: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建生产建设兵团医学会和和本会专业相关,依法成立社会组织。 2.和本会专业相关、自愿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含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成立并登记社团,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研究机构、医药企业单位。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般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一般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由本会统一管理。 专科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同意及专科分会审核推荐,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由本会统一管理。 教授会员由本人所在专科分会审核推荐,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由本会统一管理。 资深会员由专科分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人选,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由本会会长聘用。 声誉会员由本会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报业务主管单位立案后,由会长授予证书。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一般会员和专科会员 1.权利 享受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受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批评、提议权和监督权。可优先参与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行国(境)内、外相关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学术资料,并优先选派参与相关国际学术会议。享受退会自由。 2.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实施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工作任务。参与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相关社会公益活动。按期缴纳会费。支持本会事业发展。维护本会正当权益。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二)教授会员 除享受和推行一般会员和专科会员权利和义务外,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无偿取得本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表、中华医学信息导报、相关学术期刊或所在专科分会论文汇编。可优先被推选为中华医学会各工作委员会委员及中华医学会相关专科分会学组组长、委员以上职务候选人。 2.义务 参与本会组织对国家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议论证、咨询等活动。 (三)资深会员 除享受和推行一般会员和专科会员权利和义务外,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 终生享受资深会员资格。无偿取得本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表、中华医学信息导报、相关学术期刊或所在专科分会论文汇编。 2.义务 参与本会组织对国家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议论证、咨询等活动。 (四)声誉会员 1.权利 享受对本会工作提议权。 2.义务 应邀参与本会组织对国家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议论证、咨询等活动。 (五)单位会员 1.权利 享受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受对本会工作批评、提议权和监督权。可优先参与本会组织举行国(境)内、外相关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学术资料。可要求本会给技术咨询,在本会支持和帮助下举行学术活动。享受对本会工作批评、提议权和监督权。 2.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实施本会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工作任务。参与本会组织相关社会公益活动。按期缴纳会费。支持本会事业发展。维护本会正当权益。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证书(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一般会员、专科会员、教授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十二个月不缴纳会费或不参与本会及相关专科分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其它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讨论经过,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给予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免职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免职理事; (三)决定声誉职务设置和人选;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 (五)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经过提案和决议; (七)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讨论经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出十二个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实施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实施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或决定; (二)选举或免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本会各机构关键责任人聘用; (七)决定各类会员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出理事人数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需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含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纪不得超出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年纪不超出六十二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出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出最高任职年纪,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相关关键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后,副会长或秘书长能够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职责: (一)召集、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或办事机构职能部门关键责任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员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依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接理事会交办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本会按不一样学科或专业,成立对应专科分会,名称为“中华医学会某某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另立章程;专科分会实施委员制,由本会、专科分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民主协商推举全国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须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置工作委员会和专科分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二条 依据需要,本会设置若干专职员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接收卫生部领导(或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编专职员作人员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实施国家对机关相关要求。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起源: (一)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相关决议收取会员会费; (二)国(境)内外个人或单位、企业、团体捐赠; (三)中国科协和卫生行政部门拨款; (四)相关部门资助;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六)学会基金; (七)利息; (八)其它正当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管理 (一)本会实施常务理事会领导下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 (三)本会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要进行核实,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四)本会资产管理实施国家相关财务制度,接收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监督。 (五)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财务审计。 (六)本会接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审计组织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属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同意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过后,须在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到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和清算无关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剩下财产,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本会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徽为,外部轮廓呈杏花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中国地图,其下为中华医学会成立年份“1915”。图内上、下方文字分别为本会中、英文名称。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医学会各类会员会费标准 (4月25日中华医学会第二十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经过) 一、一般会员会费标准为50—l00元/年。 二、专科会员会费标准为200—500元/年,教授会员会费标准为500—1 000元/年。 三、资深会员及声誉会员免收会费。 四、企业单位会员会费标准为30万元/年,非企业单位会员会费标准为1万元/年。 五、遵照国家财务管理相关要求,大会责成常务理事会制订具体会费管理措施。 中华医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24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经过) 依据《中华医学会章程》要求制订常务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落实实施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或决定; (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组织筹备事项; (三)审批资深、声誉、单位会员,决定各类会员除名; (四)审议本届理事会五年工作计划; (五)审批学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术计划;听取审议学会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等计划实施进展情况汇报; (六)审议学会年度财务运行情况; (七)审批学会办事机构职能部门设置事项; (八)审批副秘书长等责任人任免; (九)审议学会关键规章、制度; (十)审批专科分会设置及系列杂志创办; (十一)审批中华医学科技奖获奖项目; (十二)审批对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决定; (十三)审议向国家相关部门推荐优异人才事宜; (十四)审议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关键工作; (十五)审批参与国际学术组织; (十六)审议和香港、澳门尤其行政区及台湾地域医学交流相关事项; (十七)其它须常常务理事会审议关键事项; 二、议事程序及要求: (一)会议每十二个月四次,其中两次选择适宜议题内容,以通讯方法召开。提请会议审议事项和议题,由学会行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提,由学会办事机构负责归集。 (二)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全体常务理事参与;办事机构领导班子组员中很务理事和各部门责任人列席。召集人依据工作需要和议题内容,决定其它列席人员。 (三)会议对相关关键事项决定和决议,由常务理事经过表决作出,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投票和填写《审议意见反馈表》等方法进行;如碰到部分关键事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召集人可依据会议情况做出暂缓表决决定,待深入调查研究后,提交下次会议进行表决。 (四)会议实施民主集中制。个人能够保留小同意见,但不能违反或不实施会议经过决定、决议;会议实施当事者回避制度;遵守会议纪律。 (五)会议通知应于会前一周,关键议题及相关文件应于会前二周送达全体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须经过回执请假和说明理由,不然,视为“弃权"。会议在三分之二及以上常务理事回执确定出席时,方可召开。会议决定、决议在取得会议三分之二及以上常务理事同意时,方可生效。当实际到会少于回执确定出席人数,且未达成常务理事人数三分之二时,会议审议决定、决议须在会后征求未到会常务理事意见,“弃权"者除外,获此次确定出席常务理事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后,方可生效。 (六)会议以通讯形式召开时,提请审议议题、文件及《审议意见反馈表》应提前三周,以速递邮寄或电子邮件方法送达全体常务理事。常务理事进行审议时,可直接填写《审议意见反馈表》,也可同时在文件上标注或另纸书写,并按要求时限以邮寄或传真方法回复审议意见,未立即回复审议意见,视为“弃权"。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常务理事按要求复审意见时,通讯会议决定、决议,须获其中三分之二及以上常务理事同意方可生效。 (七)常务理事会会议须做好会议统计及文件归档,并在会后形成纪要。纪要经会长签发后,印发全体理事、声誉理事,各专科分会主任委员、秘书,学会办事机构各部门;报送卫生部、中国科协、民政部等上级相关领导及部门;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学会,各副省级城市医学会。 中华医学会理事会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24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经过) 一、工作委员会依据《章程》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议事范围。 二、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依据工作需要召集并主持会议。可采取会议或通讯形式。 三、会议议事内容由秘书部门提出审请,报中华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经主任委员认可后,由秘书部门整理形成会议议程及议事内容。秘书部门通常应于会前一周将会议通知、议程、议事内容及相关资料寄送至全体委员处。 四、会议遵照民主集中制标准,由主任委员集中多数委员意见形成决议。会议形成决议后,应以《中华医学会X X 工作委员会会议纪要》形式上报常务理事会审议或立案。 五、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及秘书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按时出席工作委员会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推行请假手续。 六、依据工作需要和议事内容要求,主任委员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提供教授意见以供工作委员会参考。 七、参会人员如有和会议内容发生利益关系事项时,应实施回避制度。 八。参会及列席人员有对会议内容保密任务。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要求 (第24届理事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议经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依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和《中华医学会章程》,结合中华医学会工作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学术活动管理,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是中华医学会领导下非独立法人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科学术活动。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设置青年委员会,并依据学科发展需要设置对应专业学组。 第四条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命名方法为:“中华医学会”加“专科名称”加“分会”。 第二章 专科分会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负担下列任务: (一)组织本专科分会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评议、审定学术论文,推荐优异论文和科普作品,推荐优异科研结果; (二)根据中华医学会会员管理相关要求主动发展专科会员和教授会员; (三)经过编委会对中华医学会主办本专科杂志发挥学术指导作用; (四)组织本专科专科医师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五)发觉、推荐、培养本专科优异中青年人才,团结本专科科技人员,反应她们意见、要求和提议; (六)掌握本专科中国外科技动态,承接相关学术咨询任务,立即向相关部门提出学科发展和医学科技发展提议; (七)完成专科分会临床科研资金募集、立项、考评评议工作; (八)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相关专科分会学术活动; (九)领导本专科分会下设青年委员会和专业学组工作; (十)完成中华医学会交办其它任务。 第六条 专科分会设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常务委员会负责专科分会日常工作。专科分会委员会职责包含: (一)依据中华医学会总体计划和专科分会负担任务,制订专科分会本届任期工作计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组织领导本专科分会学术交流、专科医师培训、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科学普及工作;(三)组织实施本专科分会本身建设,发展专科会员和教授会员,受理本专科分会会员提议和意见; (四)组织编发本专科分会工作。悠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 (五)向中华医学会汇报工作。 第七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落实民主办会标准,实施主任委员领导下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分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其产生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立即向中华医学会汇报。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常委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两次,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中华医学会相关部门,会议纪要须立即上报和下发。 第三章 专科分会成立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八条 专科分会成立,必需含有以下条件: (一)本专科已形成相对独立学科体系,和中华医学会其它专科分会不存在交叉反复; (二)本专科已形成覆盖全国学术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学科带头人、科技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中华医学会会员队伍; (三)含有独立开展本专科中国外学术活动能力。第九条申请成立专科分会,应由该专科学术带头人提议,并有7-10名含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中华医学会会员作为提议人,提出成立该专科分会申请,填写新建专科分会申请表,报中华医学会。 第十条 中华医学会受理新建专科分会申请后,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提交中华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常务理事会审批同意后,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同意并经民政部登记、注册。 中华医学会应从受理新建专科分会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将申请办理情况反馈给申请组建专科分会提议人。 第十一条 新建专科分会获准登记注册后两年内,由中华医学会和专科分会提议人协商成立新建专科分会筹备组,完成组建工作,并开展有效学术活动。两年未能完成组建工作,视为自动放弃专科分会成立资格。 第四章 专科分会委员会组成和产生措施 第十二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设委员45-91名。其中常务委员15-29名。设前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各1名,副主任委员2-4名。 主任委员主持专科分会委员会工作,前任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分工负责,帮助主任委职员作。 委员名额分配,应充足考虑地域分布和本专科各关键领域,不宜过分集中。 55岁以下委员数量,不少于委员总数三分之一。 常务委员数量,最多不得超出委员人数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应含有下列条件: (一)为本学科中华医学会专科会员; (二)从事本专科专业技术工作,含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省级医学会对应专科分会通常任常务委员以上职务; (三)热心学会工作,含有良好职业道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能联络和团结本专科广大技术工作者;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新当选委员年纪最高不超出60岁,连任委员和新建专科分会提议人年纪不超出65岁。 一人最多在中华医学会两个专科分会同时任职。 第十四条 新建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遴选,由中华医学会和专科分会提议人协商成立新建专科分会筹备组组织实施。筹备组应在广泛征求省级医学会意见基础上,提出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提议名单,报中华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到时,由常务委员会向中华医学会提出申请,报中华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同意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出十二个月。 第十六条 换到时委员更新百分比为总数三分之一。 专科分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中华医学会应组织召开换届开启会,面向专科分会全体委员对本届委员是否留任进行通讯预选,并对下届委员会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征求意见;协调本届常务委员会依据预选结果提出下届委员会留任委员和不留任委员提议名单,和新增补委员名额分配意见;并向各省级医学会下达新一届委员会委员拟任人选名额分配意见、拟任人选要求和提议名单。 各省级医学会应依据名额分配意见和拟任人选要求,经民主程序并经征求拟任人选所在单位意见,推荐提议名单上拟任人选或符名条件其它拟任人选。 新增加委员名额省份在推荐委员时,通常不从现有委员同一法人单位中产生。 拟任专科分会委员者,须遵守学术道德规范、遵纪遵法,未曾受过刑事处罚。 中华医学会依据各省级医学会上报委员拟任人选名单和留任委员名、单,提出新一届委员会提议名单,经和专科分会沟通后,报中华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定。 中华医学会应将新一届委员会委员情况,立即通知本人和相关省级医学会。 第十七条 专科分会委员连任通常不超出三届。担任常务委员者,委员连任最长不超出五届。对专科分会有特殊贡献且年纪不超出55岁委员,经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推荐并报中华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同意,能够再任一届。卸任委员隔届能够再任。 第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在严格控制总人数前提下,专科分会常委会能够提出增补部分委员提议,报中华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拟增补委员须符合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委员条件,但需含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领域有造诣,成绩尤其突出。 拟增补委员人选通常不从现有委员同一法人单位中产生。 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逝世、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推行职责,可由该委员所在省级医学会再另报同一专业、符合专科分会委员条件人选替换。 专科分会聘用香港、澳门特区,台湾省和外籍声誉委员,须征求国际交流和合作及港澳台事务工作委员会意见,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十九条 专科分会新一届委员会委员确定后,专科分会应召开常务委员会议,提出新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提议名单。 第二十条 中华医学会应适时组织召开专科分会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体委员采取等额或差额方法,以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产生常务委员和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必需从委员中产生。一个法人单位标准上产生一名常务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需从常务委员中产生。常务委员通常应是本学科中含有较高学术威望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为下一届委员会当然委员、常务委员。如无特殊情况,主任委员为下一届委员会前任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为下一届委员会主任委员。 选举时,到会委员必需达成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依据确定常务委员和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数,取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选票且得票多候选人当选。假如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难以确定当选者,或取得半数以上选票者未达成应选人数时,应重新投票,直至确定最终当选者。 第二十一条 专科分会前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应含有以下条件: (一)含有很高学术水平,在全国本专科领域含有很高学术威望; (二)热心学会工作,能领导和团结本专科广大科技工作者,含有良好职业道德; (三)当选主任委员时年纪标准上不超出67岁,身体健康。 第二十二条 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不得兼任中华医学会其它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职务。 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科分会工作时,由候任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并报中华医学会立案。 第二十三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可聘用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由常务委员或委员担任。聘工作秘书1-2人。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前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协商提名;工作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常常务委员会同意。 专科分会应立即将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秘书名单报中华医学会立案。 第二十四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可聘用声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卸任前任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声誉主任委员,卸任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顾问。 声誉主任委员、顾问均任期一届。 第二十五条 专科分会新一届委员会成立后两年内不开展学术活动,经中华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报常务理事会同意,限期更正或按程序调整专科分会主任委员。 第二十六条 当选专科分会前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由中华医学会颁发证书;声誉主任委员、顾问由中华医学会颁发聘书;专科分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秘书由专科分会颁发聘书。卸任前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声誉主任委员、顾问,由中华医学会颁发表彰状。 第二十七条使用专科分会公章需经主任委员同意。公章由秘书长保管并负责使用登记。 第五章青年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青年委员会在专科分会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专科分会青年委员发展和学术活动等工作。 青年委员会须遵守中华医学会及其专科分会相关要求,不另定青年委员会章程,不刻制印章,不单独设置网站,不使用单独标识。 第二十九条 青年委员会由25-5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一4名,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条 青年委员会委员应含有以下条件: (一)为本学科中华医学会专科会员; (二)从事本学科专业技术工作,含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热心学会工作,含有良好职业道德,有一定组织能力,能联络和团结本学科科技工作者;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年纪在45岁以下; 青年委员连任不超出三届。 第三十一条 青年委员会成立或换到时,由省级医学会和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常务委员推荐青年委员候选人人选,并经征求青年委员候选人所在单位意见,由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审批,报中华医学会组织管理部立案。青年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兼任,副主任委员经过选举措施产生。青年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中华医学会统一颁发证书。 青年委员会换届调整工作,通常应在专科分会换届改选后六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青年委员会应依据本身特点,在专科分会领导下,组织开展学术活动。在专科分会统一布署下,组织青年委员参与国际学术会议,加强和国际同行交流和合作。 青年委员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须经专科分会审议经过后,上报中华医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审批,列入学会年度计划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青年委员会不得私自组织学术活动。 青年委员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包含:根据专科分会要求和布署,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检验和评定工作完成情况,讨论青年委员会委员提出议案等。 第六章 专业学组 第三十三条 专业学组是由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设置内部专业性学术组织,接收专科分会领导,并在其布署下开展学术活动。 学组须遵守中华医学会及其专科分会相关要求,不另定学组章程,不刻制印章,不单独设置网站,不使用单独标识。 第三十四条 新建专业学组,应由专科分会常委会向中华医学会组织管理部提交申请,经审查后上报中华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核,由中华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同意。 新建专业学组组员遴选,由中华医学会组织管理部和专科分会协商进行,并报中华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同意。 第三十五条 专业学组由15-41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2-4人。 第三十六条 学组委员应含有以下条件: (一)为本学科中华医学会专科会员; (二)从事本学科专业技术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含有较高学术水平,含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热心学会工作,含有良好职业道德,有较强组织能力,能联络和团结本学科科技工作者;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新当选委员年纪最高不超出60岁,连任组员和新建学组提议人年纪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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