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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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印发天津市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细则通知滨海新区、各区县禁毒委员会:为深入加强本市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市禁毒委员会依据禁毒法、戒毒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相关加强禁毒工作意见(中发6号)、中共中央办公局、国务院办公局落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相关加强禁毒工作意见关键政策方法分工方案(中办发49号)、国家禁毒办、中央综治办相关加强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意见(禁毒办通5号)、国家禁毒委员会禁毒工作责任制(禁毒委发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研究制订了天津市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抓好工作落实。附件:天津市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细则天津市禁毒委员会7月25日天津市小区戒毒小
2、区康复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加强全市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最大程度教育挽救吸毒人员,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并回归社会,依据中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相关部委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心救助”工作标准。第三条 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各区县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综治、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齐抓共管,以小区为基础、家庭为依靠、专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志愿者等多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3、。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该依据工作实际需要,建立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站,成立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能够指定综治或司法行政等部门一个基层组织具体负担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设置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办公室,落实工作场所、办公设备、配置专兼职员作人员。第二章 责令小区戒毒小区康复第五条 各区县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能够责令其接收为期三年小区戒毒;对禁毒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要求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特定人员,应该责令其接收为期三年小区戒毒。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能够责令其接收不超出三年小区康复,对被强制隔
4、离戒毒2次以上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标准上应该责令其接收小区康复。小区 戒毒小区康复期限自报到之日起计算。第六条 公安机关查获吸毒人员符合小区戒毒条件,应该出具责令小区戒毒决定书,由办案单位送达吸毒人员本人,并在3日内通知小区戒毒实施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和小区戒毒人员家眷,同时向实施地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通报。第七条 公安机关要综合考虑吸毒人员居住、生活、就业等实际情况,指定小区戒毒小区康复人员户籍所在地实施小区戒毒小区康复方法,在户籍所在地以外有固定住所,且实际居住,能够在现居住地接收小区戒毒小区康复。第八条 公安机关责令小区戒毒小区康
5、复等相关信息应根据相关要求要求立即录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第三章 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实施第九条 小区戒毒小区康复人员应该自收到责令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实施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站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视为拒绝接收小区戒毒小区康复。第十条 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实施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站接到责令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决定书后,应组织成立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小组,立即做好对小区戒毒小区康复人员接收工作,落实管控方法,使小区戒毒小区康复人员第一时间有些人接、有些人管、有些人帮,预防漏管失控。第十一条 小
6、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小组由小区戒毒小区康复专兼职员作人员、小区民警、小区医务人员、小区戒毒小区康复人员家庭组员和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负责女性小区戒毒小区康复人员工作小组应该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第十二条 小区戒毒小区康复人员报到后,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小组应该立即和小区戒毒小区康复人员签署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协议书,建立小区戒毒小区康复人员档案,落实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方法。第十三条 小区戒毒小区康复人员档案要根据“一人一档”要求建立,有条件要建立电子档案。内容包含:(一)责令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决定书(二)小区戒毒/小区康复人员记录表(三)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小组记录表(四)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协议
7、书(五)小区戒毒/小区康复人员吸毒检测通知书(六)小区戒毒/小区康复人员定时吸毒检测统计表(七)小区戒毒/小区康复人员外出请假审批表(八)小区戒毒/小区康复人员外出准假通知书(九)小区戒毒/小区康复人员外出请假记录表(十)小区戒毒/小区康复见面访谈统计(十一)小区戒毒/小区康复人员季度/年度评定汇报(十二)告诫书(十三)小区戒毒/小区康复人员违反协议情况汇报(十四)小区戒毒/小区康复人员变更戒毒地点审批表(十五)相关小区戒毒/小区康复人员变更戒毒(康复)地点函第十四条 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小组要依据小区戒毒小区康复人员染毒程度、经历、个人特点、生活和家庭环境等情况,制订小区戒毒小区康复计划,开
8、展帮教、劝诫和戒毒知识教导,提供心理教导、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学、就医援助,帮助小区戒毒小区康复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对滥用海洛因成瘾人员,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小组要动员、监督其参与美沙酮药品维持诊疗。第十五条 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小组依据小区戒毒小区康复人员现实表现情况和吸毒检测结果,每三个月对其戒毒情况进行一次评定,评定结果存入小区戒毒小区康复人员档案。第十六条 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人员要经过见面、电话等方法和小区戒毒小区康复人员保持联络,掌握其基础情况和现实表现,督促其按时报到、按要求接收吸毒检测。发觉小区戒毒小区康复人员违反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协议,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告诫,同
9、时汇报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办公室,严重违反协议要汇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七条 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人员要和小区戒毒小区康复人员及其家眷建立以见面为主帮教机制,定时进行谈心、家访活动(第十二个月每个月1次,第二年每2个月1次,第三年每三个月1次)。谈心、家访情况要立即统计存档。 第十八条 小区民警要按期对小区戒毒小区康复人员进行定时不定时吸毒检测。对小区戒毒人员检测为3年内最少22次,第十二个月为每个月1次,第二年为每2个月1次,第三年为每3个月1次;对小区康复人员检测为3年内最少12次,第十二个月为每2个月1次,第二年为每3个月1次,第三年为每6个月1次。对小区戒毒小区康复人员开展吸毒检测制
10、作吸毒检测通知书送达吸毒人员,检测结果记入小区戒毒小区康复人员档案,并须在3日内录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第十九条 小区戒毒小区康复人员有正当理由需离开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实施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小组研究同意并报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办公室立案后,能够临时离开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实施地所在县(市、区),期限不得超出30日。外出时间计入小区戒毒小区康复期限。第二十条 小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实施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方法,小区戒毒终止。小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小区戒毒中止,由羁押场所给必需戒毒诊疗,释放后继续接收小区戒毒。羁押时间计入小区戒毒小区康复期限
11、。第四章 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变更和解除第二十一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小区戒毒自行终止,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拒绝接收小区戒毒。(二)在小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三)严重违反小区戒毒协议。第二十二条 小区戒毒小区康复人员含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严重违反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协议行为:(一)逃避或拒绝接收吸毒检测3次以上;(二)私自离开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实施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累计超出30日。被责令接收小区康复人员拒绝接收小区康复或严重违反小区康复协议,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不得提前解除。第二十三条 小区戒毒小区康复人员户籍所
12、在地或现居住地发生改变,需要变更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实施地,戒毒人员应该向现实施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站提出申请,现实施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站收到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变更地点决定,并向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决定机关立案。现实施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站应该在同意申请10日内,将戒毒人员相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站。第二十四条 小区戒毒小区康复人员应该自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实施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前往变更后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站报到,小区戒
13、毒小区康复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视为拒绝接收小区戒毒小区康复。第二十五条 变更后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小组应该根据要求和戒毒康复人员签署新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协议,继续落实小区戒毒小区康复方法。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对于戒毒康复实施地点变更,必需向变更后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通报。变更后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要立即维护、更新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相关信息。第二十七条 小区戒毒小区康复人员戒毒期限届满,实施地公安机关应该作出解除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决定并开具解除小区戒毒/小区康复通知书,送达小区戒毒小区康复人员本人及其家眷,并在7日内通知小区
14、戒毒小区康复实施地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站。实施地公安机关应该于作出解除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决定后3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第五章 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人员配置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要经过政府购置服务、提供公益性岗位、落实事业编制等方法,主动招募政治素质好、热心禁毒工作、有较强社会责任感、掌握相关知识人员作为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人员。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该最少配置1名专职或兼职干部,具体负责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根据辖区每30名实有吸毒人员标准上最少配置1名专职员作人员百分比,配齐小区戒毒小区康复专职员作人员。辖区实有吸毒人员不足30名
15、,也应该最少配置1名专职员作人员。第三十条 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人员招募,采取公开招聘、择优录用方法,由当地政府会同禁毒委员会组织实施。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人员要定时接收业务培训。新招录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集中进行政策、法律、法规及禁毒知识等方面培训。第三十一条 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考评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第三十二条 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人员严禁泄露小区戒毒小区康复人员相关信息。第六章 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小区戒毒工作小组负责戒毒康复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经过
16、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就业、就学、就医援助等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方法,帮助戒毒康复人员处理工作生活困难。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戒毒康复人员生活就业情况调查摸底、就业信息登统计入工作,帮助基层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加强戒毒康复人员日常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服务工作,为符合失业登记条件、有就业愿望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无偿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第三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小区服务设施建设,按要求开发合适公益性岗位,激励戒毒康复人员参与多种职业技能培训,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发明条件。司法行政部门要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
17、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判定合格颁发对应职业资格证书。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引导戒毒康复人员参与职员基础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础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符合城镇医疗救助条件戒毒康复人员参与城镇居民基础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应该给对应补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已经参与职员基础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基础养老保险戒毒康复人员,要主动引导其按要求继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基础养老保险待遇;对已经参与失业保险戒毒康复人员,要按要求保障其失业保险待遇,并提供对应再就业服务。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要把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庭列为小区服务对象,纳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18、范围,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对符合条件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庭应该按要求将其对应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础生活出现临时困难戒毒康复人员家庭应该给临时救助。地方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庭应该提供廉租住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就业戒毒康复人员应该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第七章 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责任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关键领导是当地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禁毒工作领导是关键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是直接责任人。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由党委、政府关键责任人为召集人、各村(居)委会主任参与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协调机制。第三
19、十九条 依据禁毒工作责任制第十九条之要求,各地推行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职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上级党委、政府、禁毒委员会应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约谈相关责任人:(一)开展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方法不力、成效不显著;(二)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综合考评不达标或排名靠后;(三)未根据要求成立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站,落实办公场所和设备、配置工作人员;(四)未将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或挪用、截留、克扣经费;第四十条 对因小区戒毒小区康复工作开展不力造成吸贩毒、娱乐服务等场所涉毒问题严重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将视情分别列为关键通报地域、关键整改地域,并依据禁毒工作责任制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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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 社区 戒毒 康复 工作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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