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效能建设新规制度等项新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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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为深化机关效能建设,规范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依照上级部门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决定、方案,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群众到我局各中队、科室(服务大厅)办事,该中队、科室(服务大厅)被询问到第一位行政执法人员要热情接待,并负有为其服务责任制度。 被询问到第一位行政执法人员即为首问负责人。 第二条 首问负责人对属于自己职责范畴内事,要按服务承诺及时办结。做到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询问,并一次性告知关于事项,必要时应提供关于资料、表格等。 第三条 对属于我局职权范畴内其她负责人事项,首问负责人应积极为对方联系关于中队、科室和其她负责人。 其她负责人一时联系不上,首问负责人应将前来办事群众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关于内容进行记录,并负责及时转交其她负责人。 对责任不明确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明确答复对方。 第四条 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畴内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向对方作出阐明,并尽自己所知予以指引和协助。 否定报备制度 第五条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惩罚等行政行为过程中,如果与管理服务对象发生分歧,或是我局内部承办中队、科室之间意见不同,产生否定办理事项,必要将否定状况及时向局领导报备。 第六条 如下情形之一合用否定报备: ㈠ 管理服务对象申请办理事宜不属于我局职权范畴内; ㈡ 管理服务对象申请办理事宜不适当予以办理; ㈢ 行政惩罚案件中,办案中队与督查科就案件事实、证据、合用法律、行政惩罚裁量等意见不一致; ㈣ 其她必要报备否定状况。 第七条 否定报备时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㈠ 申请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管理服务对象)及联系电话、地址等; ㈡ 申请办理事项; ㈢ 被否定基本状况及因素; ㈣ 经办部门中队(科室)名称、经办人员姓名、报备时间等。 第八条 经办人员必要在作出否定告知后及时向局重要领导报备,填写报备表,报请局重要领导批示。 监督反馈制度 第九条 局依照上级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意见和实行方案,实行办事公示制,公开法定职权、办事流程、惩罚原则、收费原则等,接受群众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向关于部门聘请若干名监督员,对我局党风廉政建设、机关效能建设、行风建设等实行监督、建议和报告。采用定期召开座谈会和不定期走访等形式,积极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局加强对队伍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贯彻执行党纪、国法、政策状况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来电反映我局办事效率、服务状况等问题投诉。 第十三条 对效能低下环节(不涉及法定期限规定),提出整治筹划,并限制关于负责人员贯彻。 限时办结制度 第十四条 办理都市道路暂时占用审批在1个工作日内完毕,南门广场等要综合考虑关于部门开展公益、宣传等活动除外。 第十五条 职权范畴内违法、违章案件查处,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市区0.5小时、郊区1小时内直到现场勘察解决,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职权范畴外违法、违章案件当场答复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因特殊因素在承诺时限内无法办结,经报请局重要领导后答复管理服务对象。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办结时限,遵循执行。 第十八条 失职追究、被诉待岗等制度列入《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本制度状况列入考核,违背本制度将依照《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办法》予以解决。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局正式行文告知之日起执行。 文明执法制度 为了保证队伍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化和人性化,坚决纠正行政执法过程中野蛮行为。努力提高、改进队伍形象和构建和谐城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要依法向管理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且不得少于2人。 因特殊因素导致单独执行公务时,只能采用劝导或保护现场方式,不得对管理相对人实行行政强制办法、行政惩罚以及其她详细行政行为。 第二条 禁止在执行公务时对管理相对人粗暴执法,进行侮辱、刁难、殴打或其她不文明行为。 在执行公务时,禁止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第三条 禁止以权谋私,吃、拿、卡、要。 第四条 禁止打击、报复投诉检举人员。 第五条 不得故意损毁当事人证件、物品。 第六条 收费、罚款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按照规定出具票据或法律文书。管理相对人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回绝签领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好法律文书除外。 第七条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在当天内上缴入库。 禁止违背规定解决、使用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禁止截留私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或罚没款。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局《队容风纪制度》。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进入娱乐场合或彩票站休息、向管理相对人购物、饮酒、打牌、下棋,以及其她有损队伍形象行为;机关科室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在办公场合上网炒股、玩电脑游戏。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本制度状况列入考核,违背本制度将依照《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办法》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局正式行文告知之日起执行。 人民群众信访和110联动工作制度 为了搞好人民群众信访工作和110社会联动服务,依照《信访条例》和110社会联动服务工作关于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人民群众信访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人民群众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我局反映状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祈求,并由我局依法或依关于规定进行解决活动。 第二条 督查科是我局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㈠ 受理、上报批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㈡ 承办上级交由解决信访事项; ㈢ 协调各中队、科室解决重要信访事项; ㈣ 督促检查各中队、科室信访事项解决; ㈤ 研究、分析信访状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局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建议。 第三条 人民群众信访工作详细办理程序、规定等,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执行。 第四条 各中队、科室在承办信访事项时,应当听取督查科关于协调、督查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状况反馈督查科。 110社会联动服务 第五条 我局实行如下110联动工作制度: ㈠ 实行24小时制110社会联动受理投诉工作。 ㈡ 正常出勤时间由后勤科室值班接听投诉电话,别的时间由门卫人员负责。 ㈢ 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接报案件记录工作。 ㈣ 值班、备勤人员应着装整洁,佩带执法标志。 ㈤ 值班人员接警后,应及时告知发案点责任中队处警。在我局执勤时间以内,责任中队应按《机关效能建设制度》规定期限处警。 ㈥ 值班人员、责任中队应及时向局领导、督查科报告案件查处状况。 ㈦ 督查科应指定专人准时填报110联动工作关于报表,并做好归档工作。 第六条 110内部联动按如下规定执行: ㈠ 各中队、科室领导应保持通讯器材畅通,做到随叫随到。 ㈡ 各中队、科室应加强协作关系,须暂时性调动时,必要保证人员到位。 ㈢ 接110报警后,由发案点片区责任中队解决。 ㈣ 责任中队遇须共同协作解决问题,其她中队应在接到告知后15分钟内到达指定现场。 第七条 110联动实行如下备勤制度: ㈠ 备勤人员不得在备勤时间内擅自离岗。 ㈡ 备勤人员应准备好相应执法文书和取证器材。 ㈢ 备勤人员应保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备勤车辆不得擅自使用。 ㈣ 接警后,必要携带好关于执法文书和取证器材准时出警。 本条所称备勤人员是指各中队、科室列为局应急、突发任务工作分队人员(非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涉及全体在岗人员。 第八条 110联动反馈按如下规定办理: ㈠ 遇可当场解决问题当场解决,并将解决成果反馈督查科。 ㈡ 遇须备案作进一步调查案件,必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填写备案报表呈请局领导批准备案。 ㈢ 重大问题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㈣ 遇不属我局职权范畴内所能解决问题,应及时反馈督查科,由督查科向关于联动单位通报状况。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本制度状况列入考核,违背本制度将依照《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办法》予以解决。 第十条 本制度自局正式行文告知之日起执行。 队容风纪制度 为了加强队容风纪管理,提高队伍人员职业形象,依照《福建省城建监察队伍着装、队容风纪规定》等关于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上班和执行公务时,必要着上级规定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福建省行政执法标志。局领导、后勤不在服务大厅接待人员在便于工作前提下,可不着统一制式服装。 第二条 着制式服装时,必要按照规定佩戴肩章、臂章和福建省行政执法标志。福建省行政执法标志缀钉在左上衣袋上沿正中央,其下沿与上衣袋上沿取齐。 第三条 着制式服装时,必要扣好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混穿不同季节制式服装,或穿着与制式服装不相衬其她任何服饰。 第四条 着夏服时,长袖衬衫下摆必要扎入裤内。着冬服时,必要内着制式衬衫、系制式领带。内衣下摆不得外露。 第五条 非因公外出,女行政执法人员怀孕三个月后来,应着便装。非公务时不准着制式服装到酒家、娱乐场合或其她有损队伍形象场合活动。 第六条 着制式服装时,只准穿黑或深暗色鞋(含凉鞋),不准穿着拖鞋和高跟鞋。 第七条 不准染赤、橙、绿(青)、蓝、白、紫等异色发,不准留奇型怪状发型。男行政执法人员不准留长头发、大包头、大鬢角和胡须。女行政执法人员发辫不得过肩。 第八条 城管制式服装不准买卖、赠送她人,不准擅自拆改或当便服穿着,不准借给非行政执法人员使用。 第九条 着制式服装时,不准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装饰品,不得浓装艳抹。 第十条 着制式服装时,必要做到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准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搭肩挽臂、嬉笑打闹,外勤人员不准边走路边吃东西,服务大厅人员不准在工作岗位上吃东西。 第十一条 参加集会、上课等场合时,应列队入场,保持队列整洁、肃静,听从指挥,协调一致;遇上级视察、慰问我局时,在全体集中场合应按局布置进行迎送,在办公、执勤场合应起立、敬礼。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本制度状况列入考核,违背本制度将依照《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办法》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协管人员遵循执行本制度时,应按本制度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佩戴局制发工作证件。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局正式行文告知之日起执行。 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监督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有效实行行政执法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合法权益,增进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依照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涉及行政惩罚、行政强制办法、行政收费等详细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 我局依法定职权实行监察工作,不属于前述范畴内不予管辖。 第五条 各中队、科室必要站在全局高度积极地互相配合、支持,妥善解决工作关系,不得本位主义和争权扯皮。 综合科负责协调各中队、科室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实行行政惩罚必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建设行政惩罚程序暂行规定》程序,在法律授权或建设局委托范畴内进行。 第七条 依照《福建省都市建设监察条例》授权,我局有权依照城建管理法规对下列行为作出行政惩罚决定: ㈠ 未经关于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都市规划区内挖取沙、石、土; ㈡ 损坏都市规划区内公共交通、供气、供热、供水、排水等公用设施,或未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挖掘都市道路或损坏其附属设施; ㈢ 侵占既有园林绿地,或未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移植、非正常修剪都市树木; ㈣ 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影响市容户外广告,或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合摆摊设点、堆放物料; ㈤ 不按指定地点卸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或交通工具在市内运营,导致泄漏、遗撒,或乱倒垃圾粪便、随处吐痰、便溺、焚烧树叶以及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她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帖。 除前款规定以外,均不得以“永安市都市建设管理监察局”名义实行行政惩罚。 第八条 在建设局委托范畴实行行政惩罚,必要以“永安市建设局”名义依照城建管理法规实行行政惩罚。 第九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根据,对公民处以50元如下、对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处以1000元如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惩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惩罚决定。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外,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必要向当事人出具《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并按规定将收缴罚款交至局。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必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不少于2人。 第十一条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所收集证据必要查证属实。 第十二条 提供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㈠ 提供书证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是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复制件应当经提供人注明出处并核对无误后加盖印章或者签名并捺指印。例如:“该复制件由本人(本单位)提供,原件在本人(本单位)保管,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提供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出具复制件日期。 ㈡ 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应当附有阐明材料; ㈢ 提供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提供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㈠ 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照片、录像等其她证据; ㈡ 原物为数量较各种类物,提供其中一某些。 第十四条 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㈠ 提供关于资料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可以提供复制件; ㈡ 注明制作办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㈢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文字记录。 第十五条 提供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㈠ 写明证人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状况; ㈡ 有证人签名,不能签名,应当以盖章方式证明; ㈢ 注明出具日期; ㈣ 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文献。 第十六条 提供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中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㈠ 委托人和委托鉴定事项; ㈡ 向鉴定部门提交相交材料; ㈢ 鉴定根据和使用科学技术手段; ㈣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阐明; ㈤ 鉴定人签名和鉴定部门盖章。 第十七条 提供现场勘验笔录应当载明勘验起止时间、勘验地点、勘验对象、当事人基本状况、勘验状况和结论,并由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回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应当注明因素。有见证人可由见证人签名。 现场勘验笔录必要附有附图、现场照片。 第十八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属于我局行政惩罚权范畴内,《调查终结及解决审批表》“承办部门领导意见”由承办中队、科室写明审核意见并签名和填写日期; “法制部门意见”由督查科写明审核意见并签名和填写日期;“执法机关领导意见”由局重要领导写明审核意见并签名和填写日期。 属于受建设局委托范畴内,《调查终结及解决审批表》“承办部门领导意见”由局重要领导写明审核意见并签名和填写日期;“法制部门意见”由建设局法制部门写明审核意见并签名和填写日期;“执法机关领导意见”由局重要领导写明审核意见并签名和填写日期。 第十九条 《行政惩罚告知书》、《行政惩罚决定书》由承办案件行政执法人员送达。 第二十条 采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要符合如下规定: ㈠ 证据也许灭失或者后来难以获得; ㈡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㈢ 在7日内作出解决决定。 采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要向当事人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并附有《送达回执》,当事人回绝签名,应当在《送达回执》上注明。 第二十一条 查封、拆除继续违法建设必要符合如下规定: ㈠ 当事人已经接到规划主管部门停止建设告知书或惩罚决定; ㈡ 拒不执行停止建设告知书或惩罚决定继续进行违法建设。 在告知停止建设或送达惩罚决定之时,必要对违法建设状况进行取证。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惩罚决定,由督查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详细办理。 第二十三条 暂时占用都市道路必要依法通过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局依照建设局委托收缴都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四条 收缴都市道路占用费必要在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收费原则内执行,并向缴费人出具《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各中队、服务大厅在收缴都市道路占用费时,必要登记造册,注明被批准人姓名、时间、地点、面积、用途等基本状况。各中队、服务大厅收缴都市道路占用费对象由局拟定。 第二十五条 保管人必要妥善保管票据,及时上交存根和所收缴钱款。禁止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截留、挪用收缴钱款和不开、少开、套开票据收款。 前款所称票据涉及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其她票据。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本制度状况列入考核,违背本制度将依照《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办法》予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局正式行文告知之日起执行。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程 为了加强我局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文书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建设部《建设行政惩罚程序暂行规定》等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精神,特制定本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程。 第一条 本规程所称行政执法文书是指现行各类涉及详细行政行为文书。 第二条 制作文书应当完整、精确、规范,符合相应规定。填写行政执法文书必要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和可以长期保持笔迹墨水,规定笔迹清晰、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第三条 行政执法文书中记录内容应当详细详细,涉及案件核心事实和重要线索,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描述方位、状态记录,应当依次有序、精确清晰。 第四条 行政执法文书中文书文号,由督察科管理。承办人员在办案中使用行政执法文书上涉及文书文号,应当事先到督察科签领。 简易程序行政惩罚决定书、登记先行登记保存清单中编号在印制文书时按先后顺序印制序号,承办人员不再填写编号,但应填写年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文书中所称“姓名”、“当事人”,是法人应当填写该法人单位全称;是公民应当填写该公民身份证上注明姓名,属少数民族公民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并在背面注明其使用本民族文字姓名。 第六条 行政执法文书中所称“年龄”和“出生日期”都以周岁或公(阳)历为准。 第七条 行政执法文书中所称“工作单位”,是指机关、团队、公司、事业等单位名称,填写时应当写全称。 第八条 行政执法文书中所称“文化限度”,是指国家承认学历,以毕业证为准,分为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 第九条 行政执法文书中所称“现住址”,是指当前经常居住地。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在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可视为现住址(住院除外),一年以内户籍地为现住址。 当事人是法人,填写该法人单位所在地。 第十条 行政执法文书中要填写法律根据时,必要写明法律、法规和规章全称并详细到条、款、项、目。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文书中所称“案由”是指行政案件类别,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法律语言文字来填写,例如“占道摆摊设点”、“运送泄漏”等。 第十二条 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告知笔录等内容记录必要以问答形式进行。记录时,每段应以“问”、“答”为句首开始,回答内容以第一人称“我”记录。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文书中涉及“承办部门”、“承办人”等内容,应当填写承办中队、科室名称和承办人、批准人姓名;“年月日”填写制作该文书日期。 第十四条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接谈告知书、简易程序惩罚决定书等行政执法文书在使用中,应采用复写形式。 第十五条 《备案审批表》是行政执法人员对自查、举报、移送或其她渠道发现,属于我局行政惩罚权或受委托范畴,并在追究时效内可合用普通程序违法行为备案时所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承办人员在填写《备案审批表》时,应按如下规定进行: ㈠ “文书文号”填写按本规程第四条第一款办理; ㈡ “备案登记人”一栏中应当填写2名承办人姓名; ㈢ “当事人”填写按本规程第五条办理; ㈣ “案由”填写按本规程第十一条办理; ㈤ “初步理解违法事实”应依照实际状况按何时、何地、何人、何因(动机)、何手段、何情节、何成果等“七何”要素填写; ㈥ “承办部门意见”由承办中队、科室负责人填写与否备案意见、中队或科室名称、姓名和日期,对于不予备案,必要写明理由; ㈦ “督查科意见” 由督查科填写与否备案意见、审核人姓名和日期,对于不予备案,必要写明理由; ㈧ “执法机关领导批示”由局重要领导填写与否备案、批准领导姓名和日期。 第十六条 《接谈告知书》是行政执法人员依照《福建省都市建设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㈡项之规定,规定违法、违章行为人在指定期间、地点接受询问所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制作《接谈告知书》应注意遵循如下规定: ㈠ “文书文号”填写按本规程第四条第一款办理; ㈡ 按格式规定填写清晰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违法或违章时间、违法或违章地点、案由、接受询问时间、制作时间等; ㈢ 填写时依照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㈣ 存根联下方“被告知人到达时间”、“调查询问结束时间”和“被告知人(签名)”不得在送达告知书现场填写,应当在被告知人接受询问后由其本人填写; ㈤ 送达《接谈告知书》时,应当送达被告知人本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并且必要附有《送达回执》; ㈥ 被告知人拒签,可以邀请一至二人签名见证后留置送达,并在《送达回执》上注明。 第十七条 《调查笔录》是对证人、知情人等关于人员调查时所使用行政执法文书;《询问笔录》是对违法、违章行为人(当事人)进行询问时所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时应注意遵循如下规定: ㈠ 调查、询问前要熟悉案情,并着重对违法、违章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以及违法行为证据等问题拟好调查、询问提纲; ㈡ 按照本规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其她关于规定填写好笔录首页; ㈢ 要如实记录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所陈述内容,记明原话原意; ㈣ 与案件有关证据、案件线索要通过记录形成证据链; ㈤ 向被调查人、被询问人交待法律政策,告知其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㈥ 笔录结束后,由被调查人、被询问人阅读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应当面向被调查人、被询问人宣读并在笔录上体现,如果笔录记载有漏掉或差错,容许补充或改正,由被调查人、被询问人在涂改处捺指印; ㈦ 核对完毕后,由被调查人、被询问人逐页签名并捺指印,回绝签名或捺指印,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㈧ 文书名称右下方“第 次”要依照对被调查人、被询问人调查、询问次数来填写; ㈨ 被询问人如果是应接谈告知书规定接受询问,在《接谈告知书(存根)》下方“被告知人到达时间”、“调查询问结束时间”与询问笔录上时间要一致。 第十八条 《申请回避审批表》是管理相对人申请我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也许导致不公正解决人员回避所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制作《申请回避审批表》按如下规定进行: ㈠ “文书文号”填写按本规程第四条第一款办理; ㈡ “申请回避人”、“被申请回避人”和“申请回避理由”由管理相对人填写; ㈢ “办案中队意见”由案件承办人所在中队、科室负责人填写,不予批准回避应写明详细理由; ㈣ “局领导审批意见”由局重要领导填写。 第十九条 《现场勘验笔录》(涉及附页、附图、照片)是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违章行为现场进行勘验取证时所使用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人员办理案件必要采用现场勘验手段并填写《现场勘验笔录》(涉及附页、附图、照片)。 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㈠ 原则上在现场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㈡ 按《现场勘验笔录》首页规定填写清勘验起止时间、勘验地点、勘验对象(如×××占道摆摊设点现场)、当事人基本状况; ㈢ “勘验状况和结论”一栏中要写明现场位置、周边环境、勘验发现状况、现场拍照或摄像、制图、录音、物证(名称、种类、质量、规格、外形、大小等)、现场其她关于状况和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名称、条款等,《现场勘验笔录》首页“勘验状况和结论”一栏不够填写,可使用附页; ㈣ 制作《现场勘验笔录附图》时,必要按照上北、下南、左西、右东方向绘制现场草图,并由当事人制图人签名; ㈤ 现场拍照或摄像时,必要将现场具备标志性地物做为参照物拍(摄)入,并在《现场勘验笔录附图》上注明; ㈥ 制作《现场照片》时,应当写明证明内容、拍摄时间和地点、拍摄人员姓名等; ㈦ 现场勘验结束后,由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页》和《现场勘验笔录附图》上签名,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回绝签名,可由应邀到场见证人员签名; ㈧ 勘验人、记录人、制图人、拍摄人在文书上预留位置签名; ㈨ 文书右下方“第 页 共 页”要依照勘验时记录实际状况来填写。 第二十条 《送达回执》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时所使用行政执行文书。 “文书名称文号”、“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方式”和“送达人”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当事人在场并接受有关法律文书,应当在“受送达人”一栏签名并写明接受时间;当事人不在场或委托她人,由其同住成年家属或被委托人填写“代收人”、“代收因素”和“代收关系”等栏目;当事人拒签,由行政执法人员在“受送达人拒收因素”上注明拒收因素,并由见证人在“见证人”一栏签名并写明签名时间。 第二十一条 《证人基本状况登记表》是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中记录证人基本状况所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制作《证人基本状况登记表》时,应当依照证人提供身份证和征询证人身份证上没有记载状况来填写。 第二十二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是在证据也许灭失或者后来难以获得状况下,经批准采用先行登记保存所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应按如下规定进行: ㈠ “文书文号”填写按本规程第四条第二款办理; ㈡ 按格式规定填写清晰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违法或违章时间、违法或违章地点、案由、法律根据等; ㈢ 正文中表格某些“编号”栏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证据名称”栏填写物品(文献)名称,“规格”栏填写物品品牌和型号,“特性”栏填写物品颜色、新旧等特点; ㈣ 接受解决时间原则上定为1日以内,以便于在7日内及时作出解决决定; ㈤ 填写时依照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㈥ 当事人回绝签名,必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 ㈦ 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必要附有《送达回执》。 第二十三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粘贴单》是粘贴《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存案卷联)时所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调查终结及解决审批表》,报送局重要领导批准后,督查科方可制作《行政惩罚告知书》和《行政惩罚决定书》,综合科方可用印。 制作《调查终结及解决审批表》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㈠ “文书文号”填写按本规程第四条第二款办理; ㈡ “案由”填写按本规程第十一条办理,“案件来源”分为自查、举报、移送等填写; ㈢ “当事人状况”依照调查状况来填写; ㈣ “备案日期”按照《备案审批表》局重要领导批准日期填写,“调查终结日期”可以是填写本表日期; ㈤ “案件概况及调查通过”一是依照实际状况按何时、何地、何人、何因(动机)、何手段、何情节、何成果等“七何”要素填写案件概况某些,二是写明本案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通过; ㈥ “本案证据收集状况”写明收集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名称及份(件)数; ㈦ “承办人意见及法律根据”写明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名称以及条、款、项,并签名和填写日期; ㈧ “承办部门领导意见”、“法制部门意见”和“执法机关领导意见”等栏目按照《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填写。 第二十五条 《行政惩罚告知书》是在作出行政惩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行政惩罚决定事实、理由、根据和当事人享有权利所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惩罚告知书》由督查科制作并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㈠ 行政惩罚决定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规章根据; ㈡ 当事人享有权利; ㈢ 提出权利时效等。 第二十六条 《行政惩罚告知笔录》是案件承办人记录依法进行行政惩罚前告知状况所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制作《行政惩罚告知笔录》应按如下规定办理: ㈠ “告知人”应当填写2名案件承办人员姓名; ㈡ “被告知人(单位)” 填写按本规程第五条办理; ㈢ “法人代表”一栏填写被惩罚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㈣ 别的某些按照文书格式规定填写; ㈤ 案件承办人依法送达《行政惩罚告知书》并必要附有《送达回执》,当事人回绝签名,可采用其她送达方式。 第二十七条 《行政惩罚决定书》是依法对违法、违章行为定案惩罚行政执法文书。 普通程序《行政惩罚决定书》由督查科制作,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督查科制作《行政惩罚决定书》后,由案件承办人依法送达,当事人回绝签名,可以采用其她送达方式。 第二十八条 《行政惩罚案件银行缴款票据粘贴单》是粘贴《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备查存案卷联)时所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第二十九条 《行政惩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案件承办人必要将本案所有材料收集齐全后,填写《案件卷内目录》,并依照《案件卷内目录》规定顺序将本案所有材料整顿后移送督查科保管。 第三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惩罚,由督查科报请局采用下列办法: ㈠ 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惩罚款; ㈡ 在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由督查科会同局法律顾问应诉。 第三十二条 承办中队、科室移送案件之后所形成材料,由督查科负责归档。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本规程状况列入考核,违背本规程将依照《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办法》予以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局正式行文告知之日起执行。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局车辆管理,保证安全行车,提高出车率和车辆完好率,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局配备车辆由综合科统一管理,负责派车、维修、供油。 第二条 驾驶员由局指定,实行定人定车责任制度,驾驶员不得将自己驾驶车辆交给她人驾驶或使用,特别是无驾照人员。 第三条 未经审批,车辆一律不准外借或变相外借和不得擅自出车。 第四条 车辆不使用时(含二轮摩托车)一律应停放在单位内,除工作需要并经重要领导批准外,车辆一律不准在外停放过夜。 第五条 不准公车私用。不准用公车外出游山玩水,不准将公车用于个人操办婚、丧、嫁、娶,不准用公车接送家属子女。特殊状况需因用车,必要报局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使用费。 第六条 重大节假日放假期间所有车辆一律停放在局院内。 第七条 综合科应建立健全车辆档案资料,保证车辆档案完好、备查。 第八条 驾驶员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提高驾驶专业技术,认真履行本职工作。 第九条 驾驶员无外出执行任务应按机关上班作息时间到局上班待命,随时出车。 第十条 车辆实行定期检查制度。驾驶员必要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整洁,保证车辆处在良好状态,保证用车安全。 第十一条 驾驶员必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听从交警指挥,违背交通法被惩罚一概由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驾驶员应服从综合科调度安排,认真搞好服务,并遵守如下规定: ㈠ 禁止酒后驾车; ㈡ 禁止驾驶员公车私用; ㈢ 禁止驾驶员擅自将车辆借给她人驾驶; ㈣ 禁止不按规定停放车辆。 第十三条 车辆维修需由驾驶员向综合科报告,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到指定修理厂维修。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本制度状况列入考核,违背本制度将依照《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办法》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局正式行文告知之日起执行。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保管和使用局印章,以便工作,杜绝漏洞,发挥印章标志、权威、凭证、辩伪、法律和信任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局印章涉及法人章、法人代表章、校对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收费票据专用章。 第二条 法人章、法人代表章和校对专用章由综合科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收费票据专用章由财务人员专人保管。 保管人员外出,须将印章由局重要负责人指定人员暂管,不准擅自委托她人保管;如需要更换印章保管人,须经局重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条 凡需使用局印章,先由综合科审核并签字,然后送局重要负责人签字,方可盖章。 如重要负责人外出不能当场签字而又急需办理,可由综合科负责人电话向局重要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后盖章,重要负责人回来后,补上签字或局重要负责人授权给局其她领导,经被授权人订立后,方可盖章。 第四条 局领导成员在各自职权职责范畴内订立用章意见,依法定职权形式行政惩罚类、行政诉讼和复议类、财务类、合同类和人事调函类等必要由局重要负责人订立意见后方可用章;向上级报告重要文稿及报表也必要由局重要负责人订立意见后方可用章。普通性业务往来和管理需要用章,可由科室负责人把审后,方可用章。 第五条 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制度。凡需加盖公章,一方面要登记所办事项,再由经手人、盖章人签字,最后盖章。 第六条 确系工作需要,需将公章带出机关使用,必要经重要负责人批准,并由二人共同负责,同步做好登记。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本制度状况列入考核,违背本制度将依照《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办法》予以解决。 第八条 本制度自局正式行文告知之日起执行。 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局档案管理工作,搞好各类档案管理和收集、整顿,有效地保护和运用档案,更好地为局各项工作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档案管理制度范畴涉及文书档案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和财务档案管理。 第二条 文书档案管理由综合科负责收集、整顿、立卷和保管。 行政执法文书由督查科负责收集、整顿、立卷,立卷后移送给综合科统一保管。 财务档案由财务人员按照财务档案管理关于规定自行管理。 第三条 各科室均应指定专(兼)职档案员,负责管理本科室文献材料。凡局缮印发出公文一律由综合科统一收集管理。 第四条 下列材料列为归档范畴: ㈠ 重要会议材料,涉及会议告知、报告、总结、纪要、领导人发言、典型发言等。 ㈡ 上级机关发来与我局关于各类公文。 ㈢ 我局对外正式发文与关于单位来往文书。 ㈣ 我局各类公文;会议记录;记录报表;信访工作材料;与关于单位订立合同、合同书;干部任免材料;队伍人员奖励、处分材料;职工劳动、工资、福利材料;历史沿革、大事记;反映我局重要活动剪报、照片、录影等文献、文字和视听材料。 ㈤ 我局普通程序行政惩罚案件卷宗或作出其她详细行政行为应归档材料。 ㈥ 我局关于财务综合管理文献、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工资清册等。 第五条 平时归卷应按如下规定进行: ㈠ 各科室都要建立健全平时归卷制度。对解决完毕或批存文献材料,由专(兼)职档案员集中统一保管。 ㈡ 各科室应依照本部门业务范畴及当年工作任务,编制平时文献材料归卷使用“案卷类目”。“案卷类目”条款必要简要确切,并编上条款号。 ㈢ 公文承办人员应及时将办理完毕或经领导人员批存文献材料,收集齐全,加以整顿,送交关于部门专(兼)职档案员集中统一保管。 ㈣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档案鉴定工作。 ㈤ 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做好档案安全防范、修复、复制、保护工作。 第六条 局实行部门立卷制度。各科室及时地将收集整顿资料按照案卷类目立卷。 第七条 档案室要贯彻档案保护办法,建立档案安全保密制度,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潮、-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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