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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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公路工程竣 ( 交 ) 工验收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加强全省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依据交通部颁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措施(交通部令 年第 3 号)和相关落实实施公路工程竣 ( 交 ) 工验收措施相关事宜通知(交公路发 446 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适用于本省交通部门管理境内新建、改建三级以上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其它公路工程可参考实施。 第三条 公路工程应按本细则要求进行竣(交)工验收活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交工验收和完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验
2、施工协议实施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能够移交下阶段施工,是否满足通车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行要求,并按附件五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完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结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依据是: (一)同意工程可行性研究汇报; (二)同意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经报备核准招标文件; (四)经确定协议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指示文件; (六)国家、交通部颁布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相关部门相关要求。 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完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3、除交通部负责国家、部关键公路工程项目中 100 公里 以上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专长隧道工程完工验收工作外,省交通厅负责由交通部、省发改委或省交通厅审批初步设计国道、省道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独立大桥、长隧道和特殊性质公路工程完工验收工作;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本身审批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和由交通厅委托公路工程完工验收工作;设区市交通局负责除交通部、省交通厅和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以外或省交通厅公路局委托各等级公路工程完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八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按协议段独立进行。交工验收应含有以下条件: (一)
4、协议约定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订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要求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判定措施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向项目法人出具检测意见,并向对应交通主管部门上报检测汇报; (五)完工文件已按 附件 三 要求内容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按附件二内容要求基础完 成 本协议段工作总结。 第九条 公路工程施工各协议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一),项目法人应立即组织对该协议段交工验收。 第十条 交工验收关键工作内容是: (一)检验协议
5、实施情况; (二)检验施工自检汇报是否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评定,施工资料是否符合附件三相关要求,施工总结是否按附件二要求完成 ; (三)检验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是否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评定要求,监理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并 按附件三要求 整理编制,监理工作汇报是否符合 附件二内容 要求; (四)检验工程实体,审查相关资料,包含关键产品质量抽(检)测汇报;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和同意设计文件相符,是否和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协议是否全方面实施、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附件四格式签署协议段交工证书; (七)按附件五要求措施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作进行初步
6、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相关协议段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与交工验收 , 交工验收后即交付使用工程,应立即组织协调运行、养护管理单位进行工程养护管理接收。 参与交工验收单位关键职责是: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协议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各项内容,总结协议实施过程中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负责联络并协调各协议段工程交工前质量检测工作;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前交接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检验交工验收工程是否和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汇总、整理,帮助项目法人检验施工协议实施情况,查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完工资料,完成
7、交工验收准备并配合交工验收工作。 运行、养护管理单位对工程建设提出对应意见,对试运行期内需要完善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做好工程项目、工程档案交接工作。 第十二条 交工验收组织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协议全部工程、自检合格、汇总整理完完工资料后,向项目法人提交经监理工程师审查过交工申请,交工验收申请应附施工总结汇报。 (二)监理工程师依据所掌握工程实际情况,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期不得超出 15 天)并签署意见;监理工程师对交工验收申请审查并经过后,将审查意见及监理工作总结汇报提交给项目法人。 (三)项目法人接到交工申请后,对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结合平时所掌握情况(必需时应
8、进行现场查看或量测检验)进行核查,认为已基础达成交工验收条件,向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经质量监督部门同意质量检测机构)提交交工质量检测申请,经质量监督机构检测完成并出具检测意见后,再依据检测结果认为能够交工,立即组织交工验收。各协议段不能同时完工,可分别组织交工验收。 (四)交工验收后随即交付使用,应组织协调好运行、养护单位对工程接养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对各协议段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国省主干线项目,监理单位必需依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其它项目当监理按要求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能够采取经监理确定施工自检资料
9、。 项目法人依据对工程质量检验及平时掌握情况,结合质量监督部门出具质量检测意见,对监理单位所做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各协议段工程质量评分采取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加权平均值。即: 单位工程投资额:协议价或经核实协议变更价。 协议段总投资额:各标段协议价总额或经核实各标段变更协议价总额。 各协议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各协议段工程质量评分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 75 分为合格,小于 75 分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各协议段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附件四要求要求,立即完成项
10、目交工验收汇报,并向项目完工验收负责单位立案。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交通厅审批初步设计国道、省道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独立大桥、长隧道和特殊性质公路工程向省交通厅立案;省厅公路局审批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公路工程向省厅公路局立案;其它项目向设区市交通局立案。 同一项目拟分段建成投入运行工程,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可分段按附件四要求要求完成交工验收汇报,并分段立案。 项目法人在向项目完工验收负责单位报备交工验收汇报同时,将对各参建单位初步评价和交工验收汇报抄送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平时监督检验情况及交工阶段检测情况,对各参建单位初步评价进行初步审定,向完工验收负责单位提交公路工程交工质量
11、检测汇报。 完工验收负责单位在 15 天内未对立案项目标交工验收汇报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行期。试运行期不得超出 3 年。 第十六条 需要进行机电、绿化、房屋建筑、环境保护、档案等单项验收项目,可安排在试运行阶段进行。其中房建、机电、绿化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交工验收;环境保护、档案等单项验收按相关部门要求实施。 第十七条 交工验收提出工程质量缺点问题,由项目法人组织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第三章 完工验收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进行完工验收应含有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行 2 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工程质量缺点等问题已处理完成,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要求
12、措施编制完成,并抄送造价管理部门;完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完工文件已按附件三要求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境保护等单项验收项目,已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附件二内容完成各自工作总结汇报;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判定措施对工程质量判定合格,形成公路工程质量判定汇报,并完成质量监督汇报。 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项目法人质量判定申请后,应根据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判定措施要求,在 45 天内完成工程质量判定工作,并向项目法人出具质量判定汇报。 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进行完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项目通车试运行 2
13、 年后,项目法人自检认为已基础完成完工验收准备工作,按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判定措施要求,向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质量判定申请; (二)质量监督部门收到申请后,按第十九条要求组织工程质量判定工作,向项目法人出具质量判定汇报; (三)项目法人依据质量判定汇报意见再次自检,确定项目已完全满足完工验收条件后,经过主管部门向完工验收负责单位提交完工验收申请,并按下列要求提交资料: 1 、交工验收汇报; 2 、交工验收遗留问题,质量缺点,运行期间质量问题处理情况及验收结果汇报; 3 、项目实施情况汇报; 4 、设计工作汇报; 5 、施工总结汇报 ( 含各协议段 ) ; 6 、监理工作汇报 ( 含各协议段 ) ;
14、7 、质量监督汇报; 8 、质量判定汇报; 9 、工程项目建设依据、程序相关批复文件明细表 ( 文件名称、发文单位、发文时间、文号 ) ; 10 、档案、环境保护、消防等单项验收项目标验收汇报; 11 、土地使用证实明细表 ( 发证机关、征地数量、所在区域、发证时间 ) ; 12 、工程决算、完工决算审计汇报及交通主管部门、造价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意见。 (四)完工验收负责单位自收到完工验收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申请人递交材料进行审查,必需时应进行现场检验,对于不符合完工验收条件立即退回申请并通知理由;对于符合完工验收条件,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 3 个月内组织验收,并在 20 日内完
15、成; (五)对于交通部负责完工验收项目,交通部要求完工验收申请及相关资料需经交通厅审查后方可上报,项目法人应将上述材料报交通厅审查。 第二十一条 完工验收工作由完工验收负责单位组织,项目法人单位主动配合,其关键工作容是: (一)成立完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作汇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较多时,完工验收负责单位可确定代表汇报; (三)听取质量监督机构工作汇报及工作质量判定汇报; (四)检验工程实体质量、审查相关资料; (五)按附件五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按附件五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七)按附件五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
16、八)形成并经过公路工程完工验收判定书(见附件五)。 第二十二条 完工验收委员会由完工验收负责单位、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 省交通厅负责完工验收项目,完工验收委员会由省交通厅相关处室、省厅公路局、厅质监站、厅定额站、相关市交通局等单位代表组成;省厅公路局负责完工验收项目,完工验收委员会由省厅公路局、厅质监站、厅定额站、项目所在市交通局、项目质量监督部门等单位代表组成;各市交通局负责完工验收项目,完工验收委员会由市交通局、项目质量监督部门、项目造价管理部门等单位代表组成。 大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相关教授组成教授组参与验收,依据工程实际情况,主持
17、单位可组织教授组提前进入现场进行专业性质量检验。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与并进入完工验收委员会。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养护等单位参与完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参与完工验收各方关键职责是: (一)完工验收负责单位负责完工验收工作组织安排,推荐完工验收委员会名单,邀请相关方面技术教授; (二)完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方面检验。按附件五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公路工程完工验收判定书; (三)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实施汇报及验收工作所需资料,帮助完工验收负责单位及完工验收委员会开展
18、工作; (四)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汇报,配合完工验收检验工作; (五)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汇报,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完工验收检验工作; (六)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汇报,提供多种施工资料,配合完工验收检验工作; (七)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提交质量监督汇报和工程质量判定汇报及已审定各参建单位初步评价表; (八)技术教授组根据相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进行技术性检验,向完工验收委员会提交检验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完工验收工作 程序 : (一)在完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帮助完工验收负责单位成立完工验收工作组,做好完工验收所需各项准备工作。完工验收负责单位或完工验收工作组向相关单位和教授发出参与完工验收会
19、议通知或邀请函,组织召开完工验收会议; (二)成立完工验收委员会和教授组。由完工验收负责单位提出验收委员会及教授组组员提议名单,并在验收会议上经过; (三)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作总结汇报; (四)听取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汇报及工程质量判定汇报; (五)验收委员会及教授组依据附件五要求内容对工程实体质量,完工资料进行全方面检验,检验可划分为多个专业组 ( 路基路面、桥涵、交通安全设施、完工资料、财务情况等 ) 进行,关键要检验质量判定汇报中指出问题。教授组应依据工程特点,在全方面检验工程整体质量同时,关键检验含有代表性和关键性施工质量情况,并对关键性技术资料进行检验; 各
20、专业组和教授组应依据检验情况,形成检验意见向完工验收委员会汇报; (六)完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和教授组组员按附件五要求采取无记名方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 (七)完工验收工作组按附件五要求,汇总计算出完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各委员评分算术平均值占 40% ,各教授组组员评分算术平均值占 60% ; 未成立教授组,各委员评分算术平均值为项目完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 (八)完工验收工作组按附件五要求,计算出项目完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 (九)依据完工验收质量评分和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出现过质量事故并造成加固、补强后形成历史性缺点等情况,经完工验收委员会综合讨论并最终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
21、十)完工验收委员根据附件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项目综合评价等级; (十一)完工验收委员会议定公路工程完工验收判定书; (十二)完工验收委员会按附件五要求内容对参建单位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完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 0.2 ,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判定得分权值为 0.6 ,完工验收委员会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 0.2 ,计算表格见附件五。 工程项目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 90 分为优良,小于 90 分且大于等于 75 分为合格,小于 75 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完工验收委员会对参建单位综合评价分好、中、差三个等级,得分大于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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