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规划方案关键技术管理详细规定调整终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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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都市土地使用22.1 都市用地分类22.2 城乡用地评估2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22.4 建设用地兼容性42.5 建筑容量指标5第三章 建筑管理73.1 建筑布局73.2 建筑间距73.3 建筑物退让9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134.1 总体规定134.2 教诲科研设施134.3 医疗卫生设施134.4 社会福利设施134.5 体育设施134.6 社区服务设施配建14第五章 都市绿地155.1 都市绿线155.2 公园绿地规模指标155.3 防护绿地规模指标155.4 附属绿地控制指标155.5海绵都市建设控制16第六章 都市设计和景观控制17
2、6.1 都市设计176.2 景观控制17第七章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19第八章 道路交通规划20第九章 市政公用设施239.1 供水工程239.2 排水工程239.3供电工程259.4通信工程269.5 燃气工程279.6 供热工程279.7 环境卫生设施279.8 都市管线综合28第十章 都市防灾3010.1 总体原则3010.2 都市抗震防灾3010.3 都市消防3010.4 都市防洪排涝30第十一章 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运用3111.1 都市空域保护3111.2 地下空间运用31第十二章 附则32附录 名词解释33第一章 总则1.1为了科学指引都市规划编制,加强都市规划管理,实现都市规划
3、设计和规划管理原则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都市规划有关法规、原则、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合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市和县,凡在市、县都市规划区内从事都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有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1.3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和建设项目实际,制定相应技术原则。第二章 都市土地使用2.1 都市用地分类2.1.1都市用地,依照其使用重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50137-)执行。2.1.2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规定和有关原则、规范前提下,倡导
4、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混合。2.1.3坚持集约节约土地、功能合理布局、倡导职住均衡等原则,积极推广海绵都市、绿色建筑等建设理念。2.2城乡用地评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基本数据,以及城乡用地评估原则等规定,合理选取城乡发展用地,特别涉及疑似污染及污染地块,用途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应书面征询同级环保部门关于土壤环境状况意见后才干进行变更。未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有关原则,不得办理有关规划审批事项。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2.3.1建筑基地面积不不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成片开发地区,必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
5、都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并在审定前予以不少于十日公示;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进行建设。建筑基地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状况下,各市可依照实际需要拟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行细则进行详细规定。2.3.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普通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表2.1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表建设项目类型住宅建筑非住宅建筑低层多层小高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新区建筑基地面积(m2)5001000150010003000旧区建筑基地面积(m2)400800130015008002500注:表达无限制。对未达到表2.1规定最小面积,但
6、有下列状况之一,且满足都市规划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先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后进行建设用地规划允许:(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毕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状况,的确无法调节、合并;(二)因都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确无法调节、合并;(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规定。 2.4 建设用地兼容性各类建设用地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2规定。表2.2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用地性质建筑类别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三类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商务用地文化设施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诲科研用地社会福运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
7、设施用地绿地广场用地R1R2R3A1B1/B2A2B3B4A4A5A3A6A7MWSUG1/G2G3居住类普通住宅别墅公寓(单身、宿舍)老年公寓托幼教诲科研类中小学商业服务业类大型金融商贸服务设施商务办公设施大型综合市场(超市、农贸市场等)酒店式公寓(对外营业经营类)公共服务类行政办公设施大型文化娱乐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科研教学设施体育设施工业仓储类一类工业建筑二类工业建筑三类工业建筑普通储运仓库危险品仓库交通市政设施类社会停车场加油站市政公用设施注:容许设立(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立(有限制条件,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详细条件和规划规定拟定);为不容许设立。社区配套服务设施比例及内容按照都市居
8、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有关规定建设。大型金融商贸服务及文化娱乐设施是指面向社会经营服务设施。2.5 建筑容量指标2.5.1容积率计算时,普通状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规定执行,遇到下列状况,按照本规定执行。(一)当住宅建筑原则层层高不不大于4.9米时,无论层内与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不不大于7.6米时,无论层内与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3倍计算。(二)当办公建筑原则层层高不不大于5.5米时,无论层内与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不不
9、大于8.8米时,无论层内与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3倍计算。(三)当普通商业建筑原则层层高不不大于6.1米时,无论层内与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不不大于10米时,无论层内与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3倍计算。(四)半地下室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半地下室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局限性1.5米,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五)在主体构造内阳台,应按其构造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构造外阳台,应按其构造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当进深超过1.
10、8米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六)建筑物顶部有围护构造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构造(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局限性2.2米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2.5.2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表2.3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建筑类型建筑密度(%)容积率新区旧区新区旧区类气候区类气候区类气候区类气候区类气候区类气候区类气候区类气候区类气候区类气候区类气候区类气候区住宅建筑低层3133353335400.91.01.11.01.11.2多层2426282628301.51.61.71.61.71.8中高层232425242528
11、1.81.92.01.92.02.2高层2020202020203.53.53.53.53.53.5办公建筑类多层40502.53.0高层35405.06.0商业建筑类多层50603.54.0高层50555.56.5类气候区:榆林市北部;类气候区: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杨凌、延安、榆林市南部;类气候区:汉中、安康、商洛。注:都市各类建筑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3控制。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混合层取两者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上、下限值。第三章 建筑管理3.1 建筑布局建筑布局、朝向、形态等,尽量利于自然采光、通风,减少建筑能耗。3.2 建筑间距3.2.1各类建筑物建筑间距
12、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都市空间景观等方面规定外,还应同步符合本规定规定。新建建筑对要拆除建筑产生日照影响,应当先拆除后建设。现状住宅建筑日照时间低于国家现行原则,周边用地开发建设不应减少其既有日照时间。住宅建筑应同步满足日照间距、最小间距、建筑退让等规定。3.2.2住宅日照间距控制3.2.2.1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可参照表3.1执行。详细日照间距控制应以日照分析成果为准。表3.1 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地市纬度(a1)大寒日太阳直射点纬度(a2)大寒日日照间距系数日照1小时日照2小时日照3小时西安341620161.311.351.
13、40宝鸡342320161.321.361.41咸阳342120161.321.361.41铜川350320161.361.401.45渭南343120161.321.361.42汉中330320161.251.281.34安康324220161.241.281.33商洛335620161.291.331.38延安363620161.431.471.53榆林381720161.531.581.64杨凌341620161.311.351.40注:大都市采用大寒日日照2小时原则,中小都市采用大寒日日照3小时原则。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因现状用地条件限制,日照原则可酌情减少,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4、1小时原则。3.2.2.2不同方位建筑日照间距折减系数可按表3.2换算。表 3.2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方位015(含)1530(含)3045(含)4560(含)60折减值1.00 L10.90 L10.80 L10.90 L10.95 L1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方位角。L1 为本地正南朝向建筑原则日照间距(m)。本表仅合用于无其她日照遮挡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3.2.2.3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对于山区都市可采用日照分析计算拟定):建筑间距:L=i(H-h)L=建筑间距i=日照系数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相对高度h=被遮挡建
15、筑底层窗台面高度,普通取0.9米。3.2.2.4当两幢建筑正负零不在同一高程时,以被遮挡建筑所在高程0为基准计算遮挡建筑高度。3.2.2.5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并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影响周边地区住宅建筑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大寒日日照规定。在有效日照时间段内,高层住宅建筑计算起点位置获得日照持续时间值或2个时间段累加值。3.2.3住宅建筑之间间距3.2.3.1平行或垂直布置住宅建筑之间及住宅建筑山墙之间最小建筑间距应符合表3.3规定。表3.3 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米)高层(遮挡)多层(遮挡)低层(遮挡)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
16、置山墙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高层(被遮挡)302513-181513-181513-多层(被遮挡)302013-12108-12-6-低层(被遮挡)302013-12108-6-注:“遮挡”是指建筑南北向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位于其他建筑南侧,其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位于其他建筑北侧,其为被遮挡建筑。两幢建筑相对位置东西向布置时,其建筑间距分别按上表规定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分别拟定建筑间距,然后取其平均值。“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表达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
17、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规定同步,山墙间距不得不大于6米。建筑山墙长度不大于、等于16米,其间距按垂直布置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长度不不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居住建筑控制。两建筑之间夹角不大于45度时,视为平行布置。不不大于45度时视为垂直布置。3.2.3.2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其最小建筑间距仍按表3.3控制。3.2.3.3医院病房楼、休(疗)养建筑、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等特殊建筑日照间距,均应满足冬至日3小时日照。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2小时日照。3.2.3.4高层建筑、非条式建筑以及有争议不易拟定建筑日照间距以综合日照分析成果为准。3.
18、3 建筑物退让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都市道路、绿地、河道、铁路两侧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规定,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规定,同步符合本规定。3.3.1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控制3.3.1.1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按如下规定控制,但离边界距离不大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建筑基地边界另一侧有建筑物,除符合本条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定其他关于建筑间距规定;另一侧是都市道路、河道、绿地,还应满足退让都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等规定规定。(一)民用建筑南、北朝向退让有日照规定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按建筑日照间距一半退让;(二)民用建筑除南、北朝向外别的朝向退
19、让建筑基地边界最小距离不得不大于3米;(三)综合楼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50%时按住宅建筑退让,住宅建筑面积所占比例50%时,按非住宅建筑退让。3.3.1.2地下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不不大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距离)0.6倍,且其最小值不得不大于3米。3.3.2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控制3.3.2.1各类建筑后退都市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表3.4之规定,最小距离不得不大于3米。表3.4 建筑物后退都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道路宽度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24-50米不不大于50米40米6101530米,40米581520米,30米461520米3515注: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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