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规划方案关键技术管理详细规定调整终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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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都市土地使用 2 2.1 都市用地分类 2 2.2 城乡用地评估 2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 2.4 建设用地兼容性 4 2.5 建筑容量指标 5 第三章 建筑管理 7 3.1 建筑布局 7 3.2 建筑间距 7 3.3 建筑物退让 9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 13 4.1 总体规定 13 4.2 教诲科研设施 13 4.3 医疗卫生设施 13 4.4 社会福利设施 13 4.5 体育设施 13 4.6 社区服务设施配建 14 第五章 都市绿地 15 5.1 都市绿线 15 5.2 公园绿地规模指标 15 5.3 防护绿地规模指标 15 5.4 附属绿地控制指标 15 5.5海绵都市建设控制 16 第六章 都市设计和景观控制 17 6.1 都市设计 17 6.2 景观控制 17 第七章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 19 第八章 道路交通规划 20 第九章 市政公用设施 23 9.1 供水工程 23 9.2 排水工程 23 9.3供电工程 25 9.4通信工程 26 9.5 燃气工程 27 9.6 供热工程 27 9.7 环境卫生设施 27 9.8 都市管线综合 28 第十章 都市防灾 30 10.1 总体原则 30 10.2 都市抗震防灾 30 10.3 都市消防 30 10.4 都市防洪排涝 30 第十一章 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运用 31 11.1 都市空域保护 31 11.2 地下空间运用 31 第十二章 附则 32 附录 名词解释 33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科学指引都市规划编制,加强都市规划管理,实现都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原则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都市规划有关法规、原则、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合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市和县,凡在市、县都市规划区内从事都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有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1.3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和建设项目实际,制定相应技术原则。 第二章 都市土地使用 2.1 都市用地分类 2.1.1都市用地,依照其使用重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50137-)执行。 2.1.2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规定和有关原则、规范前提下,倡导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混合。 2.1.3坚持集约节约土地、功能合理布局、倡导职住均衡等原则,积极推广海绵都市、绿色建筑等建设理念。 2.2城乡用地评估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基本数据,以及《城乡用地评估原则》等规定,合理选取城乡发展用地,特别涉及疑似污染及污染地块,用途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应书面征询同级环保部门关于土壤环境状况意见后才干进行变更。未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有关原则,不得办理有关规划审批事项。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3.1建筑基地面积不不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成片开发地区,必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都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并在审定前予以不少于十日公示;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进行建设。 建筑基地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状况下,各市可依照实际需要拟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行细则进行详细规定。 2.3.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普通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表2.1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表 建设项目类型 住宅建筑 非住宅建筑 低层 多层 小高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新区建筑基地面积(m2) 500 1000 1500 —— 1000 3000 旧区建筑基地面积(m2) 400 800 1300 1500 —— 800 2500 注:——表达无限制。 对未达到表2.1规定最小面积,但有下列状况之一,且满足都市规划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先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后进行建设用地规划允许: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毕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状况,的确无法调节、合并; (二)因都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确无法调节、合并; (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规定。 2.4 建设用地兼容性 各类建设用地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2规定。 表2.2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用地 性质 建筑 类别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商务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娱乐康体用地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教诲科研用地 社会福运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 物流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广场用地 R1 R2 R3 A1 B1/B2 A2 B3 B4 A4 A5 A3 A6 A7 M W S U G1/G2 G3 居住类 普通住宅 √ √ √ ○ ○ ○ ○ ○ ╳ ○ ○ ╳ ╳ ╳ ╳ ╳ ╳ ╳ ╳ 别墅 ○ ╳ ╳ ╳ ╳ ╳ ╳ ╳ ╳ ╳ ╳ ╳ ╳ ╳ ╳ ╳ ╳ ╳ ╳ 公寓(单身、宿舍) √ √ √ ○ ○ ○ ○ ○ ○ ○ ○ ○ ╳ ○ ○ ╳ ○ ╳ ╳ 老年公寓 √ √ √ ○ ○ ○ ○ ○ ○ ○ ○ ○ ╳ ╳ ╳ ╳ ╳ ╳ ╳ 托幼 √ √ √ ○ ╳ ╳ ╳ ╳ ╳ ○ ○ ○ ╳ ╳ ╳ ╳ ╳ ╳ ╳ 教诲科研类 中小学 √ √ √ ○ ╳ ╳ ╳ ╳ ╳ ╳ √ ○ ╳ ╳ ╳ ╳ ╳ ╳ ╳ 商业服务业类 大型金融商贸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商务办公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大型综合市场(超市、农贸市场等) ╳ ○ ○ ╳ √ ○ ○ ○ ╳ ╳ ╳ ╳ ╳ ╳ ○ ╳ ╳ ╳ ╳ 酒店式公寓(对外营业经营类) ╳ ╳ ╳ ╳ √ ╳ ○ ╳ ╳ ╳ ╳ ╳ ╳ ╳ ╳ ╳ ╳ ╳ ╳ 公共服务类 行政办公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大型文化娱乐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医疗卫生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科研教学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工业仓储类 一类工业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二类工业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三类工业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普通储运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交通市政设施类 社会停车场 ○ ○ ○ ○ √ ○ ○ ○ ○ ○ ○ ╳ ○ ○ ○ √ ○ ○ ○ 加油站 ╳ ╳ ╳ ╳ ○ ╳ ╳ ○ ╳ ╳ ╳ ╳ ╳ ○ ○ √ ○ ╳ ╳ 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注:①√容许设立(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立(有限制条件,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详细条件和规划规定拟定);╳为不容许设立。 ②社区配套服务设施比例及内容按照《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有关规定建设。 ③大型金融商贸服务及文化娱乐设施是指面向社会经营服务设施。 2.5 建筑容量指标 2.5.1容积率计算时,普通状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规定执行,遇到下列状况,按照本规定执行。 (一)当住宅建筑原则层层高不不大于4.9米时,无论层内与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不不大于7.6米时,无论层内与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3倍计算。 (二)当办公建筑原则层层高不不大于5.5米时,无论层内与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不不大于8.8米时,无论层内与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3倍计算。 (三)当普通商业建筑原则层层高不不大于6.1米时,无论层内与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不不大于10米时,无论层内与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3倍计算。 (四)半地下室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半地下室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局限性1.5米,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五)在主体构造内阳台,应按其构造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构造外阳台,应按其构造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当进深超过1.8米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六)建筑物顶部有围护构造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构造(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局限性2.2米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2.5.2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表2.3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建筑类型 建筑密度(%) 容积率 新区 旧区 新区 旧区 Ⅰ类气候区 Ⅱ类气候区 Ⅲ类气候区 Ⅰ类气候区 Ⅱ类气候区 Ⅲ类气候区 Ⅰ类气候区 Ⅱ类气候区 Ⅲ类气候区 Ⅰ类气候区 Ⅱ类气候区 Ⅲ类气候区 住宅建筑 低层 31 33 35 33 35 40 0.9 1.0 1.1 1.0 1.1 1.2 多层 24 26 28 26 28 30 1.5 1.6 1.7 1.6 1.7 1.8 中高层 23 24 25 24 25 28 1.8 1.9 2.0 1.9 2.0 2.2 高层 20 20 20 20 20 20 3.5 3.5 3.5 3.5 3.5 3.5 办公 建筑类 多层 40 50 2.5 3.0 高层 35 40 5.0 6.0 商业 建筑类 多层 50 60 3.5 4.0 高层 50 55 5.5 6.5 Ⅰ类气候区:榆林市北部; Ⅱ类气候区: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杨凌、延安、榆林市南部; Ⅲ类气候区:汉中、安康、商洛。 注:①都市各类建筑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3控制。 ②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混合层取两者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上、下限值。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布局 建筑布局、朝向、形态等,尽量利于自然采光、通风,减少建筑能耗。 3.2 建筑间距 3.2.1各类建筑物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都市空间景观等方面规定外,还应同步符合本规定规定。新建建筑对要拆除建筑产生日照影响,应当先拆除后建设。现状住宅建筑日照时间低于国家现行原则,周边用地开发建设不应减少其既有日照时间。住宅建筑应同步满足日照间距、最小间距、建筑退让等规定。 3.2.2住宅日照间距控制 3.2.2.1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可参照表3.1执行。详细日照间距控制应以日照分析成果为准。 表3.1 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 地市 纬度(a1) 大寒日太阳直射点纬度(a2) 大寒日日照间距系数 日照1小时 日照2小时 日照3小时 西安 34°16′ 20°16′ 1.31 1.35 1.40 宝鸡 34°23′ 20°16′ 1.32 1.36 1.41 咸阳 34°21′ 20°16′ 1.32 1.36 1.41 铜川 35°03′ 20°16′ 1.36 1.40 1.45 渭南 34°31′ 20°16′ 1.32 1.36 1.42 汉中 33°03′ 20°16′ 1.25 1.28 1.34 安康 32°42′ 20°16′ 1.24 1.28 1.33 商洛 33°56′ 20°16′ 1.29 1.33 1.38 延安 36°36′ 20°16′ 1.43 1.47 1.53 榆林 38°17′ 20°16′ 1.53 1.58 1.64 杨凌 34°16′ 20°16′ 1.31 1.35 1.40 注:①大都市采用大寒日日照2小时原则,中小都市采用大寒日日照3小时原则。 ②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因现状用地条件限制,日照原则可酌情减少,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原则。 3.2.2.2不同方位建筑日照间距折减系数可按表3.2换算。 表 3.2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 方位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0° 折减值 1.00 L1 0.90 L1 0.80 L1 0.90 L1 0.95 L1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方位角。 ②L1 为本地正南朝向建筑原则日照间距(m)。 ③本表仅合用于无其她日照遮挡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 3.2.2.3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对于山区都市可采用日照分析计算拟定): 建筑间距:L=i×(H-h) L=建筑间距 i=日照系数 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相对高度 h=被遮挡建筑底层窗台面高度,普通取0.9米。 3.2.2.4当两幢建筑正负零不在同一高程时,以被遮挡建筑所在高程±0为基准计算遮挡建筑高度。 3.2.2.5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并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影响周边地区住宅建筑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大寒日日照规定。在有效日照时间段内,高层住宅建筑计算起点位置获得日照持续时间值或2个时间段累加值。 3.2.3住宅建筑之间间距 3.2.3.1平行或垂直布置住宅建筑之间及住宅建筑山墙之间最小建筑间距应符合表3.3规定。 表3.3 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米) 高层(遮挡) 多层(遮挡) 低层(遮挡)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 布置 垂直 布置 山墙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高层 (被遮挡) 30 25 13 - 18 15 13 - 18 15 13 - 多层 (被遮挡) 30 20 13 - 12 10 8 - 12 - 6 - 低层 (被遮挡) 30 20 13 - 12 10 8 - 6 - - - 注:①“遮挡”是指建筑南北向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位于其他建筑南侧,其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位于其他建筑北侧,其为被遮挡建筑。 ②两幢建筑相对位置东西向布置时,其建筑间距分别按上表规定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分别拟定建筑间距,然后取其平均值。 ③“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④“-”表达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规定同步,山墙间距不得不大于6米。 ⑤建筑山墙长度不大于、等于16米,其间距按垂直布置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长度不不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居住建筑控制。 ⑥两建筑之间夹角不大于45度时,视为平行布置。不不大于45度时视为垂直布置。 3.2.3.2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其最小建筑间距仍按表3.3控制。 3.2.3.3医院病房楼、休(疗)养建筑、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等特殊建筑日照间距,均应满足冬至日3小时日照。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2小时日照。 3.2.3.4高层建筑、非条式建筑以及有争议不易拟定建筑日照间距以综合日照分析成果为准。 3.3 建筑物退让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都市道路、绿地、河道、铁路两侧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规定,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规定,同步符合本规定。 3.3.1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控制 3.3.1.1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按如下规定控制,但离边界距离不大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建筑基地边界另一侧有建筑物,除符合本条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定其他关于建筑间距规定;另一侧是都市道路、河道、绿地,还应满足退让都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等规定规定。 (一)民用建筑南、北朝向退让有日照规定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按建筑日照间距一半退让; (二)民用建筑除南、北朝向外别的朝向退让建筑基地边界最小距离不得不大于3米; (三)综合楼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50%时按住宅建筑退让,住宅建筑面积所占比例<50%时,按非住宅建筑退让。 3.3.1.2地下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不不大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距离)0.6倍,且其最小值不得不大于3米。 3.3.2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控制 3.3.2.1各类建筑后退都市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表3.4之规定,最小距离不得不大于3米。 表3.4 建筑物后退都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道路宽度 建筑高度 不大于24米 24-50米 不不大于50米 >40米 6 10 15 >30米,≤40米 5 8 15 >20米,≤30米 4 6 15 ≤20米 3 5 15 注:①旧城区及地形较为复杂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酌情减少,但不得不大于表中相应指标0.9倍。 ②高低层组合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 ③道路旁新建开放街区建筑退红线最多可缩小至70%。 3.3.2.2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得不大于表3.4规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连接点算起),并应同步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规定。 3.3.2.3建筑物围墙、基本、台阶、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在规定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范畴内,不得设立非市政配套类零星建(构)筑物。 3.3.3建筑后退对外交通线距离控制 3.3.3.1建筑后退公路距离 沿公路(高速公路除外)建筑物,在都市规划建设用地范畴内路段两侧,按后退都市道路红线规定执行;在别的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平原地区,国道不少于30米,省道不少于20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他道路不少于5米;地形较为复杂地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他道路不少于5米。 高速公路两侧,建筑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平原地区不少于50米,地形较为复杂地区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穿越都市规划区范畴内路段两侧如有规划和新建开发区、学校、货品集散地、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则建筑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平原地区不少于100米,地形较为复杂地区不少于80米。 3.3.3.2建筑后退铁路距离 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边沟(坡脚)距离应符合表3.5规定。 表3.5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最小距离(米) 等 级 建筑物后退距离(米) 铁路干线 30 铁路支线、专用线 15 都市地铁线(地面某些) 30 3.3.4建筑物退让规划绿线规定。建筑物临界处是公共绿地,各类建筑最小退离距离按表3.6控制。 表3.6 建筑退让公共绿地最小距离 建筑高度 退让距离(米) 不大于24米 5 24-50米 8 不不大于50米 10 注:道路旁新建开放街区建筑退绿线最多可缩小至70%,但不得不大于5米。 3.3.5建筑物退让规划蓝线规定。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最小距离不得不大于10米。 3.3.6建筑物退让规划紫线规定。建筑物退让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紫线距离,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详细拟定。退让其她都市规划紫线距离,在编制都市总体规划时详细拟定。退让历史文化街区外历史建筑规划紫线距离,由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详细拟定。 3.3.7建筑物退让规划黄线距离,按照都市各项基本设施有关规定进行拟定。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净距应符合表3.7规定。 表3.7 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净距(米) 地下管线名称 水平距离(米) 架空管线 水平距离(米) 给水管 d≤200mm 1.0 电力线 3kV边导线 1.0 d>200mm 3.0 3-10kV边导线 1.5 污水、雨水排水管 2.5 35-66kV边导线 3.0 110kV边导线 4.0 220kV边导线 5.0 330kV边导线 6.0 500kV边导线 8.5 750kV边导线 11.0 燃气管 低压 0.7 通信线 2.0 中压 B 1.0 A 1.5 次高压 B 5.0 架空管线 垂直距离 A 13.5 电力线 3kV及如下 3.0 热力管 直埋 3.0 3kV--10 kV 3.0 35kV 4.0 66kV 5.0 电力管线 直埋 0.6 110kV 5.0 保护管 220kV 6.0 330kV 7.0 通信管线 直埋 1.0 500kV 9.0 管道 1.5 750kV 11.5 管沟 0.5 通信线 1.5 注:①其他按照《都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执行。 ②管线退建筑物距离,除次高压燃气管道为其至外墙面外均为其至建筑物基本,当次高压燃气管道采用有效安全防护办法或增长管壁厚度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不应不大于3.0m。 3.3.8建筑物沿街某些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立净高与净宽均不不大于4米消防车道。 3.4建筑物高度应符合都市空域、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以及建筑间距、都市景观等方面规定。 3.5高度超过l00米超高层建筑,其建筑间距和退让用地边界、都市规划道路红线、河道、都市轨道、铁路等距离,应当在制定详细规划、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研究拟定;依照其所处区位、使用功能等,必要时应当在高层建筑有关规定基本上,恰当扩大建筑间距和退让距离。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 4.1 总体规定 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都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规定;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项目设立应符合《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有关规定,引导优质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布局。 4.2 教诲科研设施 居住区户数在1500户以上,应规划建设幼儿园;居住区户数在4000户数及以上,应规划建设小学;居住区户数在10000户以上,应规划建设中学。 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建设项目。在正门两侧各30m范畴内,不得设立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开发建设居住区,应按户数规定,同步规划建设幼儿园、中小学。因居住区户数较少或没有建设条件,应按规定交纳都市教诲设施配套建设费,由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 高等院校、中档专业学校、特殊教诲等用地面积指标应当符合教诲科研用地关于规定。 4.3 医疗卫生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应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优先考虑设立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防止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选址在环境安静、交通便利地段,并按有关规范留有足够卫生防护距离。 居住区配建门诊所及医院,设于交通便捷、服务距离适中地段。1-1.5万人设立一处卫生服务站。 4.4 社会福利设施 社会福利设施宜配备老年人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小朋友福利设施、残疾人康复中心、救济管理站等项目,并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不断完善。 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宜按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4.5 体育设施 市、区级公共体育设施宜涉及体育场、足球场、游泳馆、体育馆及配套设施等,布局宜相对集中,形成市、区级体育中心。 新建居住区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原则配套建设群众健身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或者已建成居住区内体育健身设施不达标,要通过改造等方式予以完善。 4.6 社区服务设施配建 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10%。 按照每100户20平方米原则建设社区办公和服务活动用房,社区普通状况下要建有不低于100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合。 原则化菜市场服务半径不适当不不大于800米,其他类型菜市场服务半径由各市县(区)结合地区实际状况自行研究制定。新建菜市场、菜店,要结合街道、服务中心布局,菜市场宜与住宅相对隔离,应符合环境及安全等有关规定。 第五章 都市绿地 5.1 都市绿线 5.1.1都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拟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园绿地等绿线。 5.1.2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详细坐标。 5.1.3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备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5.2 公园绿地规模指标 5.2.1综合公园应在都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优先考虑,综合公园用地面积不应不大于5公顷。 5.2.2居住区公园最小规模1.0公顷,小游园最小规模0.4公顷。 5.3 防护绿地规模指标 5.3.1都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5.3.2产生有毒有害气体项目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防护林带。 5.4 附属绿地控制指标 5.4.1居住区绿地 (一)新区建设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绿地率不适当低于25%。集中绿地面积应当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10%至15%,并且绿地应满足有不少于1/3绿地面积在原则建筑日照阴影线范畴之外规定,并便于设立小朋友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二)居住区内公共绿地总指标,应依照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社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社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依照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建可酌情减少,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70%。 5.4.2单位附属绿地 初等教诲建设用地绿地率为30%,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合、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为25%。其她学校、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得低于35%;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0%。 5.4.3道路附属绿地 道路附属绿地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5.1 道路附属绿地绿地率控制指标 道路 绿地率 园林景观路 ≥40% 红线宽度不不大于50m ≥30% 红线宽度在40—50m ≥25% 红线宽度不大于40m ≥20% 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分车绿带宽度不得不大于1.5米;主干路上分车绿带宽度应不不大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不大于1.5米。 5.5海绵都市建设控制 都市各级绿地应按照海绵都市建设规定,因地制宜、积极贯彻海绵都市建设目的与相应控制指标。 都市绿地海绵都市建设应以雨水下渗、消减径流峰值、控制面源污染、收集回用及提高区域内涝防治能力为重要功能,并根据绿地类型和周边用地性质,合理拟定设施规模与技术组合。 第六章 都市设计和景观控制 6.1 都市设计 6.1.1编制各个阶段都市规划均应注重加强都市设计,创造良好都市景观。 6.1.2都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历史风貌地区、新城新区、重要街道、滨水地区、山前地区及具备特殊价值地区等重点地区应当开展都市设计,为规划、实行管理提供指引。 6.1.3都市设计应对景观地区、地带、景观保护范畴、节点建筑物、构筑物、都市小品等体量、形式、风格、高度、色彩等方面提出相应技术规定,应结合物质景观统筹安排非物质要素载体与保护。 6.1.4都市设计应注重与山水自然共生关系,营造出具备地区性和独特性都市天际线。 6.1.5编制省内不同地区都市设计应符合三大自然区域特点,充分运用地形地貌条件,挖掘地区文化内涵,塑造真正有别于其他地区形象,构建与自然山体、河流等自然地理条件相协调都市空间。 6.1.6在规划编制与审批中,有条件市、县(区)应当积极使用都市三维仿真技术、BIM等新办法、新手段开展都市设计工作。 6.2 景观控制 6.2.1住宅建筑景观 (一)新建住宅建筑应当成片规划,尽量避免零星插建。 (二)同一居住建筑群体风格、造型、色彩应协调统一,并在此基本上,谋求单幢居住建筑标记性。 (三)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安装,宜以楼幢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都市景观。 6.2.2都市道路界面景观 (一)沿都市道路建筑红线与都市道路红线之间要合理布置绿化、都市小品。不得随意安排建设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化粪池等有碍都市景观、市容卫生附属设施。 (二)沿都市道路建筑立面上设立烟囱、垃圾道、空调室外机等设施时,应对上述设施进行隐蔽或美化。 (三)沿街原则不设立实体围墙。确需砌筑实体围墙,形式要美化,与周边景观协调,高度不适当超过2.2米。 (四)环绕高架桥两侧、河道两岸、主次干道周边、重要都市景观节点附近开展“第五立面”整治,禁止屋顶搭建各类违章构筑物,多层住宅屋顶勉励平改坡,公共建筑和高层裙房某些进行屋顶绿化建设,建筑屋顶色彩应与周边区域互相协调。 6.2.3都市建筑室外装修 (一)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立柱、台阶等。雨蓬、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外挑某些不得挑出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总宽度1/4,且其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不得不大于3米,一层空调室外机安装净空高度不得不大于2米。 (二)室外装修不得增长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关于间距、景观等规定。 6.2.4都市雕塑和建筑小品 (一)雕塑和小品应当造型优美,其设计应结合设立环境人文景观、自然景观考虑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二)沿都市道路布置栏杆、座椅、报亭、垃圾桶等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其形式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2.5户外广告、招牌和批示牌 (一)设立广告、招牌、批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原则,并应符合建筑物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规定。 (二)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立影响交通视线灯箱、广告、招牌、批示牌。风景游览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内设立广告、招牌、批示牌等,其形式应与所处环境相协调。都市纪念性建筑、教诲文化设施、政府行政用地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畴内,不应设立商业性广告。住宅建筑上不得设立广告牌等设施,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不应设立广告设施。 第七章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 7.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原则,保持和延续其老式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变化与其互相依存自然景观和环境,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真实性和完整性,对的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关系。 7.2合理拟定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人口密度,减少建筑密度,改进都市基本设施,改进居住条件,增强有助于保护老式特色功能,提高环境质量。 7.3历史文化名城、街区规划保护范畴内不得安排也许影响安全工厂、公司、仓库、交通设施及其她建筑物、构筑物,并应逐渐搬迁破坏或影响老式特色环境风貌工厂、公司、仓库。 7.4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畴内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别不同状况,采用相应办法,实行分类保护。 7.5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畴内,除新建、扩建必要基本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 7.6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拟定建设控制规定。 7.7历史文化街区和建筑维修,必要遵循“不变化原状”“修旧如故”原则,新增长建筑物要与原有建筑风貌相协调。 7.8建成五十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建筑,可以认定为重点保护建筑,按照《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规定进行保护: (一)建筑类型、空间、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具备建筑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 (二)反映我省历史文化和民俗老式,具备时代特性、地区特色; (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备代表性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历史名人故居、故居; (五)其她具备历史、科学、文化、教诲、艺术价值; 获得国家级建筑行业先进奖项,并具备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条件,可以认定为重点保护建筑。 第八章 道路交通规划 8.1都市道路系统应在保障都市正常社会经济活动所需客、货车流和人便捷、安全与高效运营基本上,在道路功能构成中积极推广海绵都市设施应用。新建和改建各级都市道路系统设计除应符合《都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 - )、《都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 50647-)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 8.2各类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与都市道路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距离都市主干路交叉口不应不大于70米,距离次干路交叉口、距桥隧坡道起止线距离,不应不大于50米,条件不容许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设立在基地最远端;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优先设立在级别较低道路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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