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矿冲击地压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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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防止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献规定,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如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煤矿公司(煤矿)和有关单位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合用本细则。第三条 煤矿公司(煤矿)重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第一负责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她负责人对分管范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煤矿公司(煤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第四条 冲击地压防治费用
2、必要列入煤矿公司(煤矿)年度安全费用筹划,满足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第五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要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习。第六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要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防治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工作规范。第七条 勉励煤矿公司(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第二章 普通规定第八条 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边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瞬时释放而产生突然、激烈破坏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瞬间位移、抛出、巨响及气浪等。冲击地压可按照煤(岩)体弹性能
3、释放主体、载荷类型等进行分类,对不同冲击地压类型采用针对性防治办法,实现分类防治。第九条 在矿井井田范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备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备冲击危险性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有冲击地压煤层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第十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应当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二)埋深超过400米煤层,且煤层上方100米范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米、单轴抗压强度不不大于60MPa坚硬岩层。(三)相邻矿井开采同一煤层发生过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冲击地压煤层。(四)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第十一条 煤层冲
4、击倾向性鉴定按照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办法 第2某些:煤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测定办法(GB/T 25217.2)进行。第十二条 顶板、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按照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办法 第1某些: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测定办法(GB/T 25217.1)进行。第十三条 煤矿公司(煤矿)应当委托可以执行国标(GB/T 25217.1、GB/T 25217.2)机构开展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90天内提交鉴定报告,并对鉴定成果负责。煤矿公司应当将鉴定成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十四条 开采具备冲击倾向性煤层,必要
5、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煤矿公司应当将评价成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要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第十五条 冲击危险性评价可采用综合指数法或其她经实践证明有效办法。评价成果分为四级:无冲击地压危险、弱冲击地压危险、中档冲击地压危险、强冲击地压危险。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备强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备强冲击地压危险,为严重冲击地压煤层。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矿井为严重冲击地压矿井。经冲击危险性评价后划分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不同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可按冲击危险级别采用一种或各种综合防治办法,实现分区管理。第十六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依照
6、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和周边矿井等状况,参照冲击倾向性鉴定规定对可采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进行评估,当评估有冲击倾向性时,应当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评价成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引建井施工根据,并在建井期间完毕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第十七条 煤层(矿井)、采区冲击危险性评价及冲击地压危险区划分可委托具备冲击地压研究基本与评价能力机构或由具备5年以上冲击地压防治经验煤矿公司开展,编制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成果负责。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可由煤矿组织开展,评价报告报煤矿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第十八条 有冲击地压矿井煤矿公司必要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配备有关业务管理人员
7、。冲击地压矿井必要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人,设立专门防冲机构,并配备专业防冲技术人员与施工队伍,防冲队伍人数必要满足矿井防冲工作需要,建立防冲监测系统,配备防冲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加强现场管理。第十九条 冲击地压防治应当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原则。第二十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要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和年度防冲筹划。中长期防冲规划每3至5年编制一次,执行期内有较大变化时,应当在年度筹划中补充阐明。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筹划由煤矿组织编制,经煤矿公司审批后实行。中长期防冲规划重要涉及防冲管理机构及队伍构成、规划期内采掘接续、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划分、冲击地压监测与治理
8、办法指引性方案、冲击地压防治科研重点、安全费用、防冲原则及实行保障办法等。年度防冲筹划重要涉及上年度冲击地压防治总结及本年度采掘工作面接续、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排查、冲击地压监测与治理办法实行方案、科研项目、安全费用、防冲安全技术办法、年度培训筹划等。第二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要涉及防冲专项办法,防冲专项办法应当根据防冲设计编制,应当涉及采掘作业区域冲击危险性评价结论、冲击地压监测办法、防治办法、效果检查办法、安全防护办法以及避灾路线等重要内容。第二十二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必要采用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查、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办法。第二十三条 冲击
9、地压矿井必要根据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定期对井下有关作业人员、班组长、技术员、区队长、防冲专业人员与管理人员进行冲击地压防治教诲和培训,保证防冲有关人员具备必要岗位防冲知识和技能。第二十四条 新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有冲击地压危险,必要编制防冲设计。防冲设计应当涉及开拓方式、保护层选取、巷道布置、工作面开采顺序、采煤办法、生产能力、支护形式、冲击危险性预测办法、冲击地压监测预警办法、防冲办法及效果检查办法、安全防护办法等内容。新建矿井防冲设计还应当涉及:防冲必要具备装备、防冲机构和管理制度、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和应急预案等。新水平防冲设计还应当涉及:多水平之间互相影响、多水
10、平开采顺序、水平内煤层群开采顺序、保护层设计等。新采区防冲设计还应当涉及:采区内工作面采掘顺序设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与级别划分、基于防冲回采巷道布置、上下山巷道位置、停采线位置等。第二十五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按照采掘工作面防冲规定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在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掘作业时,应当按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成果明确采掘工作面安全推动速度,拟定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时,必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二十六条 矿井具备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用综合防冲办法仍不能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不得进行采掘作业。第二十七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步进行采掘作业。2个掘
11、进工作面之间距离不大于150米时,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距离不大于350米时,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距离不大于500米时,必要停止其中一种工作面,保证两个回采工作面之间、回采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两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留有足够间距,以避免应力叠加导致冲击地压发生。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当避免开采互相影响。第二十八条 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开拓巷道、永久硐室布置达不到以上规定且不具备重新布置条件时,需进行安全性论证。在采用加强防冲综合办法,确认冲击危险监测指标不大于临界值后方可继续使用,且必要加强监测。第二十九条 冲击地压煤层巷道与硐室布置不应留
12、底煤,如果留有底煤必要采用底板预卸压等专项治理办法。第三十条 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巷道应当布置在应力集中区外。冲击地压煤层双巷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在时间、空间上应当避免互相影响。第三十一条 冲击地压煤层应当严格按顺序开采,不得留孤岛煤柱。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柱,如果特殊状况必要在采空区留有煤柱时,应当进行安全性论证,报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将煤柱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畴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煤层群下行开采时,应当分析上一煤层煤柱影响。第三十二条 冲击地压煤层开采孤岛煤柱前,煤矿公司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防冲安全开采论证,论证成果为不能保障安全开采,不得进行采掘作业。严重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开采孤岛煤柱。第三
13、十三条 对冲击地压煤层,应当依照顶底板岩性恰当加大掘进巷道宽度。应当优先选取无煤柱护巷工艺,采用大煤柱护巷时应当避开应力集中区,禁止留大煤柱影响邻近层开采。第三十四条 采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支架(柱)应当具备足够支护强度,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必要回净。第三十五条 冲击地压煤层采掘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幅度在30米以上、长度在1千米以上褶曲,落差不不大于20米断层)、采空区、煤柱及其他应力集中区附近时,必要制定防冲专项办法。第三十六条 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时,应当拟定回采工作面初次来压、周期来压、采空区“见方”等也许影响范畴,并制定防冲专项办法。第三十七条 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三面或者四周被采空区
14、所包围区域开采或回收煤柱时,必要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制定防冲专项办法,并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开采。有冲击地压潜在风险无冲击地压煤层矿井,在煤层、工作面采掘顺序,巷道布置、支护和煤柱留设,采煤工作面布置、支护、推动速度和停采线位置等设计时,应当避免应力集中,防止不合理开采导致冲击地压发生。第三十八条 冲击地压煤层内掘进巷道贯通或错层交叉时,应当在距离贯通或交叉点50米之前开始采用防冲专项办法。第三十九条 具备冲击地压危险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依照本矿井条件,综合考虑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瓦斯异常涌出等复合灾害综合技术办法,强化瓦斯抽采和卸压办法。具备冲击地压危险高瓦斯矿井,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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