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新经济业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新类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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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4-3消费维权编者按:按照市场监管总局2 0 2 4 年3 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活动方案,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在中国市场监管研究第3 期推出消费维权专栏,围绕预付式消费、多元化解消费机制、电商平台的责任与义务、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点难点堵点及前沿问题,邀请专家学者、消费维权工作者进行认真研究,提出破题思路和解决方案,形成了一系列理论文章。现予以刊载,以飨读者。网络新经济业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新类型朱巍摘要:目前,我国已全面进入数字时代,数据、算法、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广泛出现在经济社会中。随之而来的,新时期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应在研究和监管层面与时俱进。从
2、技术发展对经济社会产生的影响看,消费者权益受到数据类、算法类侵害的新情况时有出现。同时,也衍生出诸如虚拟财产权、自我决定权等新型权利。这些新型侵权类型和衍生的新权利,需要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认真应对。虽然“互联网+”的相关立法日新月异,但相比新经济发展速度仍显不足。本文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结合技术发展和实践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新类别和新权利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关键词:消费者权利;数字经济;算法权利;个人信息保护;自我决定权目前,网络经济社会已全面进入数字经济时代,移动互联网、5 G、人工智能和数据经济的应用成为新业态的主要标志。在网络新经济业态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方式也发生了很
3、大变化。结合技术现状、经济模式和市场实践,笔者总结了新业态下衍生的新型权利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新类型,并逐一进行分析。一、数据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数据的概念很大,既包括可以识别到个人特征的个人信息,也包括不可识别个人特征的大数据信息。(一)采集个人信息违反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原则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基本规则,采集、使用和处分个人信息需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基本原则。实践中存在大量超范围采集、违反比例原则使用、没有正当性理由的情形,最典型的就是扫码点餐、扫码入园等强制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消费者用餐或人园参观,个人信息并不是达到消费目的的必经环节。商家通过小程序扫码等方
4、式,额外增加了消费者授权获取个人信息环节,是典型的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从另一个角度看,点餐或人园方式的选择权应在消费者,商家需要提供包括人工点餐、人工售票的消费途径,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选择权的法定义务。从这个角度看,扫码行为并非法律绝对禁止行为,但如果商家没有为消费者提供其他可以选择的渠道,那么性质就转化为侵害消费者选择权的违法行为。(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数字经济背景下,经营者获取消费者相关数据的主要目的有三:一是提供用户个性化服务所必需;二是简化用户重复使用行为;三是获取营销数据,以备作者:朱巍,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7
5、2024-3消费维权市场营销使用。以上三个目的均应以消费者知情、同意为前提。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用户的知情权是同意权的基础,经营者在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消费者同意权本身就是“伪同意”。第一,未经重点提示的相关格式条款授权系无效条款。不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还是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都将侵害用户权益的格式条款归类于霸王条款,法律效力属于无效。经营者通过网民协议格式条款掠夺性地“一揽子”获取用户授权的行为,因未满足用户知情权而应归于无效。第二,默示推定系违法行为。所谓“默示推定”,即以事先协议等方式明确,消费者没有明示拒绝的情况下,推定其同意条款的情形或行为。侵害消费者数据权
6、益的类型中,大量存在默示推定同意的违法情形。如进人场所获取人脸识别信息、获取网络行为数据推送精准广告、注册网络服务获取个人数据等。在以上绝大部分消费活动发生时,经营者不会事先征得消费者明确同意,仅以消费者未明确反对为由,认为默示行为系同意。这种推定式同意因违反法定义务并不生效,消费者事后主张权利时,经营者不得以默示同意作为抗辩理由。第三,知情权系全面知情权。消费者知情权的请求权基础不仅在于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应在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字安全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因此,数据知情权的范围既应包括采集知情、使用知情、处分知情、存储知情,还应包括注销渠道知情、拒绝渠道知情、查询渠道知情等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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