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建工公司安全检查处罚实施细则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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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煤化集团建工企业安全检验处罚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主动落实党和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方针,实施河南煤化集团安全生产文件精神,保障建工企业职员劳动安全权益和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保护人身生命和财产不受损失,确保《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顺利实施,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建工企业各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需模范实施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员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员冒险作业。 第四条 跟班队长或班长是本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关键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为职员发明安全工作环境。 第五条 职员个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方法,拒绝并举报她人违章指挥,反对她人违反劳动纪律,阻止她人违章作业;坚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她人,不被她人伤害“三不伤害” 标准;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升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落实好自保、互保职责,努力实现“零伤害”和“零违章”。 第六条 实施安全检验处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标准,加大安全隐患整改力度,加强安全培训和投入,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努力提升职员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 第七条 依靠科技进步,提升装备水平,为职员发明一个安全工作环境。 第八条 各单位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标准: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准; (2)“管生产必需管安全”标准; (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 标准; (4)“安全含有否决权”标准; (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标准。 第二章 行政处罚 第九条 各级检验中,对于违章事实清楚人员,除经济处罚外,全部要在班前会上做检验。 第十条 因为违犯本细则,需要给行政处分,由企业生产技术安全部或各单位安检部门依据要求提出提议,报主管领导同意实施。 第十一条 通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解除劳动协议或开除留企察看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 一、井下部分: (1)井下扒、蹬、跳车和乘坐皮带人员。 (2)违法要求携带烟草及点火用具下井人员。 (3)酒后入井人员。 (4)不按要求指挥她人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人员。 (5)空班、漏检、假检瓦斯检验员。 (6)在乘罐时,开罐信号已经发出还要上罐,或停罐信号还未发出就出罐人员。 (7)私自打开栅栏、密封,进入无风区人员。 (8)违反要求排放瓦斯造成严重后果责任者。 (9)有意破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紊乱或引发瓦斯超限人员。 (10)井下斗殴、打架责任人。 (11)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人员。 (12)在瓦斯超限情况下,继续作业指挥责任人。 (13)放炮时,私自脱岗警戒人员。 (14)爆破或井筒施工期间,许可她人进入危险区警戒人员或私自闯进警戒区人员。 (15)高压停、送电不设专员联络和监护,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不放电,和停错、送错高压电责任人。 (16)发觉透水征兆,继续指挥作业责任人。 二、地面部分: (1)斗殴、打架造成恶劣影响责任人。 (2)上班前饮酒,上班时间饮酒责任人。 (3)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人员。 (4)高压停、送电不设专员联络和监护,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不放电,和停错、送错高压电责任人。 (5)不按要求指挥她人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人员。 (6)塔吊工、起重作业违反“十不吊”要求。 (7)指挥施工电梯超载运行责任人。 (8)脚手架未按要求设置连墙件责任人。 (9)高空抛掷工具、垃圾、物料责任人。 (10)随意拆卸多种保护装置人员。 第十二条 通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根据严重“三违”处理,停工学习并处罚款1000元。 一、井下部分: (1)无方法施工、借用方法施工、规程方法不审批或不按批复方法施工责任人和管理人员。 (2)丢失雷管、火药、起爆器或不将剩下爆破材料返回火药库,私自将雷管等火工品带到井上人员。 (3)掘进工作面放糊炮和强行放炮指挥员和爆破员,不根据规程处理瞎炮、残炮责任人。 (4)前方有水或有老塘、断层时,不按方法实施“有疑必探,先探后掘”责任人员。 (5)空顶下作业人员。 (6)在岗位上睡觉职员。 (7)在机房、变电所、水泵房等关键场所、硐室工作期间私自离开工作岗位人员。 (8)违章指挥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 (9)无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 (10)私自进入高危险(易坠落、爆震、无风区等)区域人员。 (11)工作面停风以后,不立即撤离现场人员。 (12)停风后工作面,未经瓦检员检验瓦斯浓度,直接送电恢复通风人员。 (13)顶车时不挂链环、斜巷挂套链、斜巷放飞车(不挂钩头),斜巷停车不设阻车装置或阻车装置不合格责任人。 (14)井下违犯要求带电检修或搬迁设备检修人员。 (15)斜巷红灯亮时候,不抓紧时间进入临近躲避硐室或车场,经过躲避硐或车场继续行走人员。 (16)私自拆除或毁坏井下关键设备及特种设备安全附件人员。 (17)斜巷提升不挂保险绳或超挂车辆责任人。 (18)斜坡停放车辆,绞车司机离开操作岗位责任人。 (19)井下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要求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人员。 (20)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责任人。 (21)斜巷提升时矿车销子没有插到位责任人。 (22)斜巷开车前,上、下把钩工要对轨道坡认真瞭望,发觉有行人,严禁发出开车信号,不然,按严重“三违”处理。 (23)斜巷提升过程中发觉扒、蹬、跳车人员而不进行阻止把钩人员。 (2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严禁使用设备责任人。 (25)违反其它条款要求,情节严重,又可能造成事故发生责任人,也可认定为“严重三违”。 二、地面部分: (1)无方法施工、借用方法施工、规程方法不审批或不按批复方法施工责任人和管理人员。 (2)在岗位上睡觉职员。 (3)违犯要求带电检修或搬迁设备检修人员。 (4)违章指挥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 (5)无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 (6)私自进入高危险(易坠落、易砸伤等)区域人员。 (7)起重吊运司机违章操作威胁到她人安全或违章乘坐吊运设备人员。 (8)地面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要求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人员。 (9)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责任人。 (10)高处临边作业未系安全带或未按要求系好保险带责任人 (1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严禁使用设备责任人。 (12)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有毒物品未按要求隔离存放责任人。 第十三条 通常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按通常“三违”处理,停工学习,并处对应罚款。 一、井下部分: (1)乘罐(吊桶)人员不听从把钩人员统一指挥,抢罐(吊桶)、挤罐(吊桶),给200元罚款。 (2)检修压力管道之前,必需先关闭安全阀进行充足卸压。不然,罚款200元。 (3)在巷道内行走时,严禁骑跨在钢丝绳上行走,严禁从运行中钢丝绳下面穿越;当行走在巷道拐点时,要在背离钢丝绳受力后可能弹出一侧行走,并严禁在巷道内闲坐。不然,罚责任人100元。 (4)跨越皮带不走过桥,而是从皮带上跨过,或从皮带下钻过责任人。罚责任人100元。 (5)在耙矸机斗运行范围内观望、停留、行走或作业,罚责任人200元。 (6)耙矸机运行时,没有安装防护栏,罚责任人200元。 (7)电机车司机正常运行期间,严禁把头和身体探出车外,不然,罚款200元。 (8)电机车司机严禁站在车下操作机车,不然罚款200元。 (9)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需切断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并刹紧车闸,不过,不得关闭车灯。不然,罚款200元。 (10)两台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使时,必需保持大于100米距离。不然,罚款200元。 (11)电机车经过弯道、道岔、交叉点或碰到行人以前,必需鸣笛、减速,不然,罚款200元。 (12)行人经过交叉点时,必需坚持“一停、二看、三经过”标准,不然,罚款200元。 (13)在巷道内电机车行使过程中,行人要躲避,不得和电机车同行,不然,罚款200元。 (14)在停止皮带上站立、行走,在斜坡轨道中心行走,罚责任人300元。 (15)顶板或帮部有活矸危石,在1.0米范围内从事其它作业,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6)触摸运转或转动设备部件,罚款200元。 (17)架棚前帮顶有隐患不处理情况下作业,给责任者罚款300元。 (18)在作业地点敲帮问顶时,不指定专员负责监护,不设警戒员,给责任者罚款200元。 (19)拆除旧支架或处理冒落顶板时,无人监护或无专员指挥,给责任者罚款200元。 (20)独头巷道扩修和掘进平行作业或多点同时修护,违反“由外向里”标准修护巷道,独头修护地段以里有些人逗留,罚责任人200元。 (21)严禁斜巷绞车不带电下放车辆。不然,罚责任人200元。 (22)在同一罐(吊桶)内人料混运,罚把钩工200元。 (23)大巷电机车牵引车辆运行时,行驶速度超出相关明文要求,罚司机200元。 (24)摘挂矿车之间连接链时,只许两臂倾斜侧身操作,严禁头或身体进入。不然,罚责任人100元。 (25)提升时,罐(吊桶)不到位就上下人,罚责任人100元。 (26)用湿布擦洗电缆和水冲带电体不戴绝缘手套,罚款200元。 (27)井下电钳工检修电气设备必需首先检验工作地点瓦斯,只有在1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出0.5%,并将便携仪悬挂在检修位置上方才能够检修。不然,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8)跟车工在车辆没有停稳情况下跳车,罚责任人100元。 (29)跟车工没有将信号红灯挂在车尾(平板车除外),影响行车安全,罚责任人100元。 (30)电焊、气割等作业,现场没有配置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不合格,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31)违反其它条款要求,情节严重,又可能造成事故发生责任人,也要停工学习,并依据情况给100-500元罚款。 二、地面部分: (1)触摸运转或转动设备部件,罚款200元。 (2)在地面,同一罐(吊桶)内人料混运,罚把钩工100元。 (3)提升到地面时时,罐(吊桶)不到位就上下人,罚责任人100元。 (4)女性工作人员作业期间没有将长发塞进安全帽内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 (5)进入作业现场穿凉鞋、高跟鞋、赤膊、敞胸、穿短裤、裙子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 (6)在施工现场嬉戏、追逐、打闹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7)钢筋加工机械、电焊机、电锯等施工机械未按要求悬挂责任牌,每处罚款100元。 (8)设备未按要求接零或未做保护接零使用,每处罚款100元。 (9)塔吊指挥工指挥塔吊吊物捆绑不牢靠,夹带短小物体或其它严禁物,每次罚款200元。 (10)卷扬机钢丝绳无防脱槽装置,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1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责任人,每次罚款100-200元。 (12)室内装修架搭设不规范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13)危险区未进行有效防护,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14)作业层脚手架没有按要求架设安全网,钢脚手架没有可靠接地。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15)违反相关要求,派身体条件不符合人员进行特殊作业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16)高处电焊气割作业,下方或周围设备未采取防火隔热方法或工作结束未立即清理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17)地面电焊作业人员不带焊条头桶或乱扔焊条头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18)焊接施工时,没有立即将药皮、焊渣等进行处理而继续进行作业者,每处罚款100元. (19)电焊、气割等作业,现场没有配置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不合格,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20)六级以上大风、大雾、大雨应暂停高空作业,雨后上架操作要有防滑方法,不然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1)施工结束,不关闭氧气、乙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每次罚款100元。 (22)氧气、乙炔瓶烈日曝晒无防护方法,每次罚款100元。 (23)氧气瓶、乙炔瓶使用和存放不符合要求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24)施工现场用电,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每项罚款100元。 (25)施工机械用电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和专员监护,不然,每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6)高处作业中螺杆、螺帽、手动工具、焊条、切割块等必需放在完好工具袋内,并将工具袋系好固定,不得直接放在梁面、翼缘板、走道板等物件上,以免妨碍通行,每道工序完成后柱边、梁上、临边不准留有杂物,以免通行时将物件踢下发生坠落打击,不然,每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7)高处作业安全设施必需经过验收经过,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作业,不然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8)高空作业人员不得穿硬底皮鞋进行作业,不然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9)高处作业平台、走道、斜道未设防护栏杆或防护网,每四处罚现场责任人100元。 (30)操作人员高处上下,要有确保安全扶梯、爬梯或斜道,不然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1)高空作业作业场全部坠落可能物件,应提前进行拆除或固定,不然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2)钢结构件及网架结构件安装登高时,使用钢挂梯或设置在钢柱上爬梯,违者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3)安装有预留孔洞楼板或屋面板时,必需立即用木板盖严,不然每处罚款200元。 (34)钢结构施工屋面板时,应在操作地点下挂设安全网,挂设安全网应和钢结构构件连接牢靠,不然每处罚款100元。 (35)施工作业使用梯子必需牢靠,使用前必需把梯子和已固定构件绑牢,梯脚底部应垫实,不准将梯脚垫高使用,必需时设人员监护,不然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6)危险区域未划定警戒范围或未设警戒标志责任人,每处罚款100元。 (37)悬空作业所用索具、脚手架、吊篮、吊笼、平台等设施均需经过技术判定或验证后方可使用,不然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38)因为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吊臂范围之内通道,必需搭设顶部能预防穿透双层防护走廊,不然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9)地面施工过程中,各工种进行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位置必需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可能坠落半径范围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不然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40)施工人员不准在土坑、土沟内休息,也不得在通风不良或有毒气体地下室、沟、井内休息,不然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三章 安全处罚 第一节 通用细则 第十四条 建工企业每三个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验并召开安全办公会,被检单位领导无故不参与,每次罚款200元。 第十五条 各单位没有按摄影关要求召开安全例会或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每次罚款200元。 第十六条 安全例会或培训没有指定专员负责统计会议内容,没有职员签字统计,没有针对性内容,弄虚作假,每次罚款200元。 第十七条 没有落实上级部门或集团企业、建工企业对安全生产指令、文件和要求,每次罚款500元,并提出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对煤矿“三大规程”、《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技术方法落实落实不到位,造成隐患,每次罚款200元。 第十九条 各单位没有制订或落实应抢救援预案,没有组织相关学习,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机构建设及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一条 安全投入不够和安全生产“三同时”(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没有进行落实,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事故未认真实施“四不放过”,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三条 对各检验部门检验中提出问题,不安排处理,整改不到位,每次罚款300元。 第二十四条 不遵章守规,不服从管理,每次处罚200元。 第二十五条 不根据要求值班上岗或值班脱岗,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员在现场检验时发觉严重隐患,没有落实责任就离开,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七条 通常两人及以上同时作业,不指定安全责任人单位和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八条 班前会对职员不进行安全教育,没有进行安全交底管理人员,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九条 关键场所及掘进工作面图牌板不清楚、出现错别字及错误,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条 各单位值班、跟班人员、安检员、班组长和关键岗位人员要严格实施交接班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不然,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一条 相关单位要建立入井检身制度,不然,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三十二条 隐瞒事故不报或未按时上报责任人和单位,每次罚款500元。 第三十三条 职员对本岗位设备、设施,达不到“三知(知设备结构原理、知技术性能、知安全装置作用)、四会(会操作、会维护、会保养、会处理通常故障)”,罚款100元。 第三十四条 入井及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戴矿灯和自救器;地面施工现场内不带安全帽且帽带没有系牢,每次给罚款100元。 第三十五条 井下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佩戴电子表。不然,每项罚款100元。 第三十六条 井下要穿戴整齐劳保用具(胶靴、工作服、防尘口罩等),地面作业没有佩戴劳保用具,违者每次罚款50元。 第三十七条 施工前没有组织职员学习审批过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方法或落实统计不全,没有按要求组织职员考试,考试无统计或考试不及格就上岗作业,罚项目主管经理和技术员各100元。 第三十八条 对于工程施工中出现设计变更情况未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而私自更改,罚项目主管经理和技术员各200元。 第三十九条 施工地点文明施工达不到标准要求,每项罚款100-500元。 第四十条 不会口述本岗位操作(作业)程序及安全注意事项,每次罚款50元。 第四十一条 转岗、重新上岗、调换工种人员和新职员在上岗前没有按要求接收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给责任者2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技术更新包含相关人员,没有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责任者,给1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危险性较大专题工程或特殊环境下进行施工前,没有制订专题技术方法,给责任者罚款500元。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将各项目工程分包给不含有安全生产条件或对应资质单位和个人,不然对责任单位重罚。 第四十五条 重大施工和作业现场“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安全生产纪律、作业规程、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及分管职责等必需齐全,不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四十六条 地面关键建筑物和场所配置专用防汛抗洪物资,雨季前,对轻易积水场所和部位进行立即疏通,不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四十七条安全设施不齐全就盲目组织生产,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重罚。 第四十八条上班时间干私活,每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九条井下在电气设备上、在火工品箱上休息,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节 矿井开凿及掘进专业处罚细则 第五十条 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必需用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必需安装栅栏门;井口必需设置封口盘和井盖门,井盖门两端必需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必需坚固严密,并采取不燃性材料,不然每处不合格罚款500元。 第五十一条 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岩层中掘进不能采取湿式钻眼时,可采取干式钻眼,但必需采取捕尘方法,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具,不然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五十二条 工作面超前支护形式必需符合作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不然对单位、主管队长各罚款200元。 第五十三条 不对作业地点敲帮问顶,给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五十四条 不按作业规程铺网、联网,或不立即修补破裂网片,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五条 爆破后不立即挂梁支护,一处罚款50元。 第五十六条 对于顶板破碎处,必需根据作业规程立即进行处理。不然,罚跟班队长和责任人各50元。 第五十七条 在放顶线作业时,要严格实施放顶安全方法,不然,罚责任人50元。 第五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及立井支护形式要严格按作业规程实施,不能随意放大或缩小,不然,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十九条 验收员不按标准检验验收或无施工方法验收,发觉问题不立即通知整改,给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六十条 打眼工骑跨在气腿上打眼,罚款50元。 第六十一条 多台凿岩机对工作面和帮部交叉打眼作业,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二条 巷道开口或维修时,必需按方法要求对开口处进行加固,加固后才能开工;巷道贯通前,贯通点前后巷道必需首先根据方法要求进行加固。不然,罚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各200元。 第六十三条 巷道施工架棚无防倒装置,崩倒棚子不立即修复,给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六十四条 锚网巷道复合支护架棚时,滞后距离超出方法要求,给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六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施工最大空顶距离超距、锚索滞后锚固,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六条 巷道架棚时必需使用撑木或拉杆,倾斜巷道所架设棚子必需迎山有力,顶帮背实,不然,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七条 在帮顶无特殊情况下,锚网不贴岩壁、网内充填其它物料,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六十八条 架棚巷道梁腿不在一个平面,吊斜、扎角不够,每棚罚责任人50元。 第六十九条 U型钢支架卡子松动或缺卡子,罚责任人50元/个。 第七十条 使用木棚、工字钢或U型钢支架巷道,顶帮必需背严背实(用手轻轻晃动为准),严禁空顶空帮。不然,每处罚责任人100元,罚单位500元。 第七十一条 对于架棚巷道,必需在距离迎头10米以内按要求使用防倒棚连锁装置,以防放炮崩倒支架,造成冒顶事故发生;要立即扶正崩倒支架。不然,罚当班班长或跟班队长100元。 第七十二条 在掘进巷道使用铺网支护时,必需按作业规程要求搭接,并用铁丝联接牢靠,不然,每处罚责任班长50元。 第七十三条 掘进巷道中锚杆角度不符合技术方法要求、托盘松动或扭矩力达不到规程要求,罚责任人50元/根。 第七十四条 锚杆间排距误差超出作业规程要求,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七十五条 锚杆外露大于作业规程要求,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七十六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必需采取临时支护进行加固。不然,罚责任人200元。 第七十七条 掘进25°以上巷道,必需有预防人员、物料下滑安全技术方法,必需有可靠行人梯,不然罚队长100元。 第七十八条 掘进巷道中超前支护使用前探梁吊环损坏,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九条 砼支护巷道,必需在作业规程中对水泥、砂石、外加剂规格、性能及混合配比、外加剂掺量作具体要求;在作业现场明确标出,并有测量仪器,砼配比符合要求,不然罚单位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条 巷道处理冒顶时,必需制订专题安全技术方法,严格按方法施工,并有跟班队长在现场跟班指挥,不然,罚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一条 喷浆巷道不按要求进行初喷、复喷,给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八十二条 巷道喷浆厚度小于设计要求,罚责任者人100元/米。 第八十三条 巷道施工时,必需按相关要求对锚杆支护巷道进行锚固力拉力试验、不然,每少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四条 锚杆、锚索拉力小于设计值,锚杆每根罚款100元,锚索每根罚款200元,并责令重新补打。 第八十五条 巷道维修时,保护风筒、管、线、设备等方法不落实,给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八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未立即出碴,堵塞巷道断面二分之一,给当班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八十七条 不根据要求规格和数量使用锚固剂,给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八十八条 井口盘、吊盘上浮碴清理不立即,给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八十九条 井巷掘进围岩破碎没有临时支护,给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九十条 井筒冻结施工时,夏季气温高于30°C时回收氨时,氨瓶必需放置在凉棚内或用凉水淋氨瓶,不然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九十一条 冻结施工完成后,提前将系统内氨、油及盐水全部收回后,才能拆除设备及管路,不然对责任单位重罚。 第九十二条 不管是否回收冻结管,全部必需充填冻结孔、冻结管,不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九十三条 地质检验钻孔不得打在冻结井筒内。水文观察钻孔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深度不得超出冻结段下部隔水层,不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九十四条 施工冻结管应采取无缝钢管焊接或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进行试漏,不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九十五条 井筒开始冻结后,必需常常观察水文观察孔水位改变。只有在水文孔冒水7天、水量正常,确定冻结壁已交圈后,方可进行试挖,不然对责任单位重罚。 第九十六条 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需有预防冻结壁变形、片帮、掉石、断管等安全方法,不然对责任人和单位罚款1000元。 第九十七条 冻结站必需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应有通风装置。应常常测定站内空气中氨气,氨浓度不得超出0.004%。站内严禁烟火,并必需备有抢救和消防器材。不然每项对责任单位重罚,并责令立即整改。 第三节 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灭火专业处罚细则 第九十八条 通常情况下,矿井通风系统由矿方进行管理,施工中要严格根据矿方相关要求进行。 第九十九条 在编制掘进作业规程时,必需编制通风设计、监测设计,内容包含开工地点、全风压供风条件、进回风路线、风筒通风长度及风量计算,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设备选型,并附局部通风系统示意图。不然,罚技术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条 各单位必需按要求制订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方法。内容包含: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通风管理、预防冒顶和透水等,由各企业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指定专员组织落实。不然,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井下过后不关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罚责任单位责任人200元,造成瓦斯超限按事故追查。 第一百零二条 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串联风、扩散风、循环风等。不然,罚直接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改变掘进工作面风量必需报请建设单位总工程师同意。不然,罚直接责任人1000元。 第一百零四条 井下全部通风设施必需实现挂牌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不然对责任人每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五条 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按严重违章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随意用物料堵塞通风巷道断面,通风巷道断面被堵塞超出1/3时,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零七条 严禁在风机吸风口2米内堆放物料,并保持通风设施前后文明卫生,不然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零八条 人员或车辆经过风门时不能同时敞开双道风门,不得在两道风门之间停放车辆或堆放物料,影响风门正常开启和关闭,不然,罚款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零九条 机电管理人员每个月要最少检验一次关键风机,确保使用完好,并做好具体统计,不然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条 工作面施工前,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需安装到位,局部通风机开停监测、自动倒台功效、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功效正常并在风机管理牌板上做好统计,不然,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必需安装在架子上或进行牢靠可靠吊挂,风机离地高度不能小于300mm,高压部位不得漏风,吸风口要有整流器和风叶罩。不然,每项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 5.5KW以上风机必需安装消音器(低噪声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不然,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多头供风。严禁三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然,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启装置必需安设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少于10米。不然,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需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有自动倒台功效,主风机电源取自有些人值守机电硐室、副风机取自同时带电另一电源,生产施工时必需主风机运转,不然,罚跟班队长2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 风筒上不得出现人为割断或划破风筒,破旧风筒不得乱扔乱放,风筒要保持清洁,不然对责任人每项罚款5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 必需采取抗静电、阻燃风筒,不然对单位罚款5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有意剪断吊挂风筒铁丝,影响风筒吊挂,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 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接头必需双向反压边,异径风筒必需加装过渡节,拐弯处加装弯头,发觉破口要立即更换或修补,不然,有一项不合格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第一百二十条 风筒工、放炮员要常常检验风筒是否脱节、损坏及风筒距迎头是否符合要求,发觉问题现场进行立即妥善处理,不然,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通风巷道,发生停风必需立即停止工作,并将局部通风机通风巷道内全部电器设备开关打零位加闭锁,由检验员和跟班队长或班组长共同负责立即撤出人员,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器设备电源并挂警示标志,要派专员在巷道口新鲜风流中看管,任何人不准进入停风区,并立即向项目部领导和建设单位调度汇报。不然,罚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 相贯通巷道达成要求距离时,只许可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停掘巷道撤出人员,切断电源,保持正常通风,每班根据要求检验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瓦斯浓度及通风情况。瓦斯超限时必需停止对方掘进工作面工作进行处理。不然,给责任者罚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贯通巷道施工时,每次放炮前全部必需由当班队长或班长和瓦检员共同对两个掘进工作面进行全方面检验,只有在各处瓦斯均不超限,而且必需同时在两个巷道口设置警戒人和警戒绳,挂好警戒牌以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不然,给责任者罚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 相贯通两条巷道存在冒高区时,必需在巷道贯通前处理完成。不然,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严格实施“一炮三检”制度。只有在各处瓦斯均不超限时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不然,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因保管不善,造成安全检测仪器进水影响使用,罚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 瓦斯检验员、放炮员不在新鲜风流中校对仪器,造成偏差较大,每次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如再出现类似情况加倍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 瓦检员除了检验有害气体和空气温度以外,每次巡回检验时,必需检验沿途“一通三防”设施。发觉问题立即汇报或现场处理。发觉瓦斯超限,立即命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立即向项目部领导和建设单位调度室汇报处理。沿途通风设施遭到破坏后被其它检验人员检验出来,对瓦检员罚款5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安设在掘进工作面瓦斯传感器,放炮时全部应移到安全防护地点,放炮后再移回要求位置。不然,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第一百三十条 瓦斯传感器和电缆相互连接,必需按出厂说明书要求实施。监测电缆必需吊挂在全部电缆最上方,不能和其它电缆交叉,间距必需大于100毫米。不然,罚责任人100元/处。 第一百三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按方法要求设置净化水幕,水幕应该能够封闭全断面并灵敏可靠。不然,每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时必需使用水炮泥,放炮后坚持洒水降尘和冲洗巷帮,放炮前打开水幕,打眼实施湿式打眼,不然,每项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防尘管路系统不完善,有管无水。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 损坏工作面喷雾设施,给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井上、下应配置灭火器、砂箱地点未按要求配置,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凡易燃易爆材料物品使用存放场所,必需配置消防灭火器,装饰材料、油脂涂料、汽油、松香水等要隔离火源,分库存放专员保管,不然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灭火器过期失效不更换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 消防设施设置显著标识,消防工具不得随意挪用,不然,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假如必需在井下关键硐室、关键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需制订安全方法,并遵守下列要求,不然每项罚款200元: (1)指定专员在场检验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前后两端各10m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员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最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需在工作地点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收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出0.5%,只有在检验证实作业地点周围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成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员在工作地点检验1h,发觉异状,立即处理。 (6)在有煤(岩)和瓦斯突出危险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需停止突出危险区内一切工作。 第一百四十条 井下使用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需装入盖严铁桶内,由专员押运输至使用地点,剩下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需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井下使用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需存放在盖严铁桶内。用过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需放在盖严铁桶内,并由专员定时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需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需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通三防”多种牌板不按要求吊挂或不认真填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节 火药和爆破专业处罚细则 第一百四十四条 爆破工使用工具箱只能存放雷管专用工具包,一定数量母线和备用脚线,摆放整齐后并上锁,不然,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爆破材料在贮存、运输、使用全过程中,全部接触爆破材料人员,应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不然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爆破材料装卸时严禁脚踩、抛掷、磨擦、撞击,不然,对装卸人员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井筒内运输爆破材料时电雷管和炸药必需分开运输,不然,罚运输人员每人100元。 第一百四十八条 爆破材料装入矿车后必需立即下井,严禁将其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不然,罚相关人员每人1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运输爆破材料,不然,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五十条 装有电雷管或炸药矿车不得同时运输其它物品或工具,不然罚责任人员100元。 第一百五十一条 电雷管必需由爆破工亲自运输,并装放在专用工具包内,严禁中途逗留,更不得将电雷管或火药装入衣袋内,不然,罚相关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井筒内运输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 工作面必需坚持使用雷管箱、炸药箱并上锁,电雷管和炸药随用随取,不上锁或箱子不完好而又未设专员看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四条 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每次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 雷管箱钥匙由爆破工保管;炸药箱钥匙可由班长保管。不然,对责任人罚200元; 第一百五十六条 放炮前爆破工必需同跟班队长或本班班长共同检验,核实每次装炮和起爆数量。违反相关要求处罚以下: (1)、当班放炮工作全部结束后,爆破工、班组长共同核实本班电雷管、炸药实际消耗量、剩下量。剩下电雷管由爆破工到爆破材料库或指定发放点退库,工作地点不得存放火工品。不按要求实施,每项罚相关人员100元。 (2)、工作面装配引药工作,由爆破工进行,脚线连接工作可由班组长帮助爆破工进行,其它人员不得参与。爆破工必需认真检验脚线连接质量,放炮母线和脚线连接、检验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进行,不然,每项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七条 采取放炮工艺时,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工作面放炮后,必需由放炮员和班长在下班前结束验炮工作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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