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绘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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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绘管理措施 (12月28日建设部 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公布 自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正当权益,依据《中国测绘法》和《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应该遵守本措施。 第三条 房产测绘单位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对其完成房产测绘结果质量负责。 房产测绘单位应该采取优异技术和设备,提升测绘技术水平,接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 第四条 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该确保测绘结果完整、正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她人正当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确定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结果应用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结果应用监督管理。 第二章 房产测绘委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应该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房屋; (二)自然情况发生改变房屋; (三)房屋权利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房屋。 房产管理中需要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第七条 房产测绘结果资料应该和房产自然情况保持一致。房产自然情况发生改变时,应该立即实施房产变更测量。 第八条 委托房产测绘,委托人和房产测绘单位应该签署书面房产测绘协议。 第九条 房产测绘单位应该是独立经济实体,和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 第十条 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房产测绘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实施房产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认证制度。 第十二条 房产测绘单位应该依据《中国测绘法》和本措施要求,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载明房产测绘业务《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除本措施另有要求外,房产测绘资格审查、分级标准、作业限额、年度检验等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四条 申请房产测绘资格单位应该向所在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测绘资格审查管理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日内, 转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在15日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并反馈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对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初审意见应该同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乙级以下房产测绘资格,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取得甲级房产测绘资格单位,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取得乙级以下房产测绘资格单位,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测绘资格证书》使用期为5年,期满3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对有房产测绘项目标,发证机关在审查和换证时,应该征求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在《测绘资格证书》使用期内,房产测绘资格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检。年检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征求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对年检中被降级或取消房产测绘资格单位,由年检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在《测绘资格证书》使用期内申请房产测绘资格升级,依据本措施第十四条要求重新办理资格审查手续。 第四章 结果管理 第十六条 房产测绘结果包含: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等。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房产测绘结果有异议,能够委托国家认定房产测绘结果判定机构判定。 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房产测绘结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对施测单位资格、测绘结果适用性、界址点正确性、面积测算依据和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房产测绘结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向国(境)外团体和个人提供、赠予、出售未公开房产测绘结果资料,委托国(境)外机构印制房产测绘图件,应该根据《中国测绘法》和《中国测绘结果管理要求》和国家安全、保密等相关要求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取得载明房产测绘业务《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房产测绘业务和负担房产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所要求房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依据《中国测绘法》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要求》要求处罚。 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警告并责令限期更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由发证机关给予降级或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实施国家标准、规范和要求;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九条要求,依据《中国测绘法》、《中国测绘结果管理要求》及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要求处理。 第二十三条 房产测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依据本措施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自5月1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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