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假管理核心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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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 假 管 理 制 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 版 本: 发放编号: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标 为表现企业对职员关心关爱,保障职员正当休息休假权益,规范职员休假管理,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及相关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2条 标准 1.严格实施国家法律法规。 2.假期安排应和企业经营生产实际要求相结合。 3.劳动纪律管理、工时管理和休假管理相结合。 4.统筹安排、规范管理。 第3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全部在岗职员。 第2章 公共假期要求 第4条 企业实施综合工时制,每七天日休息。 第5条 依据国家现行要求,整年有薪节假日共11天: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除夕、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清明)。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五月初五)。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八月十五)。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 日)。 第6条 企业在上述国家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员工作,按国家要求支付职员工资酬劳。 第3章 年休假 第7条 正式职员在本企业工作满十二个月,每十二个月可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天数以下: 累计工龄 年休假天数(工作日) 满1年未满 5天 满未满20年 10天 满20年 15天 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累计工龄需提供有力事实依据或证实,如原单位购置社保统计、原单位劳动协议和解除劳动协议证实等 第8条 当年按要求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及计划生育假职员,不影响享受下年度年休假;职员如请扣薪事假,不影响享受下年度年休假。 第9条 有下列情形,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职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2.累计工作满不满20年职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职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如已享受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1、2、3情形之一,不享受下十二个月度年休假。 第10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能够集中安排休假,也能够分段安排休假,通常不跨年度安排。 职员当年度年休假应尽可能在当年12月31日前安排休假,职员如因工作原因未能安排休完当年休假,经分管领导同意,可结转至下十二个月度休假,仍不休完将按自动放弃休假处理。 第11条 因工作需要,部门责任人或以上领导有权对职员休假申请不给予同意;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对职员年休假做出安排。 第4章 病假(日历日) 第12条 职员请病假者,需提供市内区级以上医院病假证实,并按请假权限办理告假手续。 病假年限表 实际工作年限 本企业工作年限 病伤医疗期 医疗期对应连续累积计算时间 以下 5年以上 6个月 12个月 5年以下 6个月 12个月 以上 5年以上以下 9个月 15个月 以上以下 12个月 18个月 以上20年以下 18个月 24个月 20年以上 24个月 30个月 第13条 职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可依据本人实际参与工作年限和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按下表给3个月到24个月病伤医疗假,可请病伤医疗假累积计算时间也按下表实施。 第14条 凡传染病患者,在病愈返回工作时,必需持有医院开出健康证实,交人力资源部判定后方能上岗。 第5章 事假(工作日) 第15条 个人事假是在全部年休假休完情况下,由职员本人以充足理由提出申请。 第16条 事假必需事前请准,不得事后补请,如因特殊原因须申述充足理由并补办请假手续,不然按旷工论处。 第17条 事假每个月不得超出5天,整年累计不得超出 15天,如有特殊情况者,须按请假权限办理特批手续。 第6章 婚假 (日历日) 第18条 正式职员初婚按法定结婚年纪(指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可享受婚假15天。 第19条 婚假必需是在本企业工作期间领取结婚证才可申请,且在领取结婚证6个月内一次性休完,不然休假权利自动取消。 第7章 丧假 (日历日) 第20条 正式职员直系亲属(具体包含父母、配偶、儿女及配偶父母)死亡,可给3天丧假。 第21条 职员按要求休丧假,能够视旅程远近另行给旅程假2天,旅程假计酬分别参考丧假处理。 第8章产假或看护假 (日历日) 第22条 正式女职员符正当律法规要求生育,可给女职员98天产假,其中产前能够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再依据《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要求增加产假三十日。累计能够休产假128天。 第23条 正式女职员符累计划生育要求怀孕不满四个月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能够依据医务部门意见,给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给42天产假。 第24条 正式女职员生育后,已按要求实施节育方法,但避孕失败引至流产、引产,凭节育证实和医务部门流产、引产证实享受产假。未按要求实施节育方法引至流产、引产,其休假按事假处理;如流产、引产后立即(给假期间)实施节育手术,所休假期作病假处理。 第25条 正式男职员符累计划生育要求,其配偶符正当律、法规要求生育,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男职员15天看护假。 第26条 正式职员休产假期满确有困难需停工在家哺乳、照料婴儿,经企业同意,可请哺乳假至婴儿满周岁,其哺乳假计酬参考事假处理。 第27条 正式女职员有周岁以下婴儿需要在工作时间哺乳,天天给两次哺乳时间,每次时间为一小时(含路途往返),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计酬参考产假处理。 第11章 工伤假(日历日) 第28条 职员经确定为因工受伤(由工作所在地相关劳动保障部门判定)需诊疗休息,按工伤假处理;未确定为因工受伤,按病假处理;工伤痊愈上班后,属旧伤 复发并提供有效医院证实,仍按工伤假处理。 第29条 职员工伤经医院确定痊愈者,应立即复工,如拒不复工者,作旷工处理。 第12章 申请假期程序 第30条 企业职员请假,需提前向部门责任人或部门分管领导递交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单》,交行政人力资源部立案,不然请假不予生效;职员休假期满后,须立即到部门责任人或部门分管领导处销假,不然按旷工处理。 第31条 职员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因急事或身体不适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通知部门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不然按旷工处理。 第32条 请假者必需将经办事务交代其它职员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33条 请假理由不充足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休假,或缩短假期或延期请假。 第13章 批假权限 第34条 通常职员休假,由部门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部立案;部门责任人休假3天以上须报总经理核准。 第35条 下属企业职员休假核准权限由各企业参考本要求制订。下属企业正、副总经理休假须报企业主管领导核准,报人力资源部立案。 第36条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休假须报总经理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立案。 第14章 假期待遇内容 第37条 职员假期待遇包含职员休假期间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第38条 正常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婚假、丧假、年休假、工伤假: 全部工资(含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福利补助及津贴和年底奖金,下同)照发。 第39条 产假或看护假:基础工资、岗位工资、节日福利或节日津贴照发。 第40条 病假 30天以内,按日发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100%; 30天以上三个月以下,按日发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 90%; 三个月以上,按日发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 80%; 第41条 事假:按日扣发全部工资。 第15章 其它相关要求 第42条 凡在十二个月内请病假累计超出6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出15天者,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43条 职员按要求休产假、看护假或计划生育假,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44条 产假、看护假、婚假、丧假假期标准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不跨年度累计;假期内遇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不另加假期天数。 第45条 职员事假或病假假期内遇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不另行扣除休假日,工资结算时剔除固定休假日。 第46条 职员在企业范围内工作调动,其当年积累加班补休或调休假,标准上不能延至新工作岗位,但能够继续享受年休假。 第16章 附则 第47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企业人力资源部。 第48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和本制度不一致,以本制度为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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