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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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 首诊负责制度 4 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5 一、 查房频次及时限 5 二、 查房基本规范 5 三、 查房内容要求 6 分级护理制度 7 一、 特级护理 7 二、 一级护理 8 三、 二级护理 9 四、 三级护理 9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10 一、 对疑难患者 10 二、 对危重患者 10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1 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11 会诊制度 13 一、 科间会诊 13 二、 科内会诊 13 三院内多科会诊 13 四、院外会诊 13 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14 一、 手术分级 14 二、 手术医师分级 15 三、 各级医师手术权限 16 四、 手术审批权限 17 五、 行政管理 19 附:手术分级标准(暂行) 20 一、 夕卜科系统 20 二、 妇产科系统 24 术前讨论制度 28 查对制度 28 一、 临床科室 28 二、 手术室 29 三、 药房 29 四、 输血科 30 五、 检验科 30 六、 病理科 30 七、 放射科 30 八、 理疗科及中医针灸科 31 九、 供应室 31 附件:各科查对要求 31 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制度 32 基本要求 33 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34 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35 其他 48 病历书写制度 49 病历回收制度 51 病历借阅制度 52 医师交接班制度 54 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55 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57 病案管理制度 58 签订知情同意书工作制度 60 新技术准入制度 62 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 65 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66 危急值报告制度 68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71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74 首诊负责制度 首诊负责制度是体现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对患者高度负责,防止因推诿病人而贻误救治时机,保证患者来院后得到认真、及时诊治、抢救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了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制定医院的相关规定,望各科室、部门遵照本制度严格执行。 一、 凡来院就诊的患者尤其是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必须认真负责地进行诊治和抢救。 二、 属于两科以上多科属疾病的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进行认真负责的诊疗,并根据病情需要请专科会诊。 三、 必须转科治疗的患者,须经转入科室会诊同意。转科前,由首诊医师开写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转出科室需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室,向值班人员交待有关情况。 四、 凡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收、拒治。 五、 因技术力量、设备条件限制本院不能诊治,必须转院的患者,首诊医师在征得医务科、总值班、业务院长同意后方可执行,并提前与相关医院联系;如估计患者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若患者家属要求转院,要做好相关的医疗文书记载。转院途中,需有我院 医务人员全程护送。 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为了确保三级医师负责制的认真执行,各级临床医师有效履行自己的职责,保证患者得到连贯性医疗服务,不断提高医疗质量,提高各级医师的医疗水平,培养良好的医疗行为和医疗习惯,制定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一、 查房频次及时限 1、 科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每周至少1次,应有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护士长等有关人员参加。住院期间,对一般病情的新入院患者的首次查房应在其入院48小时内完成。对危重患者,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应即时查房,并有查房记录。 2、 主治医师查房对一般病情患者的查房每日至少1次,由住院医师及有关人员参加,住院医师负责记录和落实诊疗计划。对危重患者应随时查房,但至少不少于每日两次。 3、 住院医师对所管患者要全面负责,对一般患者每日至少查房两次,危重患者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检查处理,执行上级医师指示,书写整理病历,及时完成病程记录,汇总、归纳、整理、分析各种检查化验结果,出现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医师。负责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参加科室值班。 二、 查房基本规范 1、查房前,在交班会上应明确查房的患者及患者数,以掌握本次查房的概况并能对查房时间加以控制,避免故此失彼。 2、 下级医师及参加查房的护理人员应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如病历、影像学资料、化验检查报告、所需检查器材等。 3、 查房应严格掌握医师级别,做到自上而下逐级严格要求。 4、 查房时应衣着整洁、佩戴胸卡,站立时应有站姿,不得斜倚乱靠。查房不得交头接耳,更不允许说不适宜的语言,以免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 5、 查房时各级医师站位应予严格规定。科主任医师站立于患者右侧;主治医师站立于科主任医师右侧;住院医师站立于患者左侧,与科主任医师相对;护士长站立于床尾;其余相关人员站于周围,但应与主要查房人员保持一定距离,以确保充分的检查空间。 6、 带教学生应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进行各种检查与操作,并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方可进行。 三、查房内容要求 1、科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应及时解决疑难病例的诊断和治疗,并能体现出当前国内外最新医疗水平的进展。审查对新入院疑难病症或危重患者的诊断、治疗计划。审查重大手术的适应症及术前准备情况。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包括对各级医师的指导,重点帮助主治医师解决在诊疗工作中未能解决的问题。抽查医嘱和护理执行情况及病历书写质量。 2、主治医师查房要求对新入院、危重、诊断未明、分型不清、治疗效果不好的患者进行重点检查,听取医生、护士的反映、倾听患者陈述,对出、转院标准进行判断并及时上报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对下级医师的病历书写和病程记录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给予具体帮助和指导。检查医嘱执行情况。 3、住院医师查房要求重点巡视危重、疑难、新入院、诊断不清及手术患者,同时有计划地巡视一般患者。审查各种检查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和治疗的意见。检查医嘱执行情况,修改医嘱及开特殊检查医嘱。听取患者对治疗和生活方面的意见并提出建议。负责修改实习医师书写的病历,帮助实习医师做好新入院患者的体格检查及病历书写工作。住院医师要详细记录上级医师的诊疗意见,认真执行上级医师的指示,并及时向上级医师报告。负责书写病历相关内容,要求对危重患者随时检查并记录。 分级护理制度 应根据病情、医嘱执行护理级别,并在病人一览表上作相应标记(特级以红三角、一级兰三角标记、二、三级不作标记)。 一、特级护理 (一)适用对象: 1、 病情危重随时需要进行抢救的病人; 2、 各种复杂、疑难、新开展的大手术后需要重点观察的病 人; 3、严重创伤、大面积烧伤和“五衰”的病人等。 (二)护理要求: 1、 设专人昼夜守护,严密观察病情及生命体征变化。 2、 急救器材、药品齐备完好,随时准备抢救。 3、 严格执行各项诊疗及危重病人护理常规,保证监护仪使用中的有效性;实施护理操作安全性;呼吸机管路消毒灭菌的可靠性。 4、 制定护理计划,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严防并发症,确保病人安全。 5、 准确记录出入量,危重病人护理记录单书写及时、准确、客观、完整。 二、一级护理 (一) 适用对象: 1、 重症、大手术后需要严格卧床休息的病人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病人; 2、 生活部分自理,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病人。 (二) 护理要求: 1、 随时观察病情变化,根据病情定期测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 2、 严格执行各项诊疗及护理常规,确保病人安全。 3、 制定护理计划,认真细致做好晨、晚间护理、基础护理,预防并发症,满足病人身心需要。 4、 按需准备急救器材、药品及物品,应急措施到位。 5、 根据病情做好护理记录。 三、 二级护理 (一) 适用对象: 1、 急性症状消失、病情趋于稳定、生活部分自理的病人; 2、 老年、幼儿、慢性病不宜多活动的病人。 (二) 护理要求: 1、 注意观察病情变化,按常规为病人测量生命体征 2、 按护理常规护理,采取相应的护理措施,指导病人提高自护能力和康复训练。 3、 生活上给予必要协助,了解病人病情及心态变化,满足其身心需要。 4、 根据病情做好一般护理记录。 四、 三级护理 (一) 适用对象: 各疾病康复期、生活能自理等的病人。 (二) 护理要求: 1、 按时巡视,按常规为病人测量生命体征。 2、 按护理常规护理,了解病人病情及心态变化,满足其身心需要。 3督促、指导病人进行自我护理,做好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 4、做好一般护理记录。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 对疑难患者 1、 各病区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的患者,应在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指导下尽快完善各项检查,进行病例讨论。 2、 全科每周进行1次疑难病例讨论,各病区疑难病例必须提交全科讨论,以最终确诊,并明确治疗、手术方案。讨论须由科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相关医师参加,术者必须参加,病历及记录本中应详细记录。讨论前经治医师应准备好相关材料,必要时检索文献。 3、 对科内讨论不能明确诊治方案的患者,应报告医务科,以组织全院相关科室联合会诊,或请院外专家会诊。 4、 节假日或急诊疑难患者应由值班组副主任医师主持进行疑难病例讨论,做好详细记录,并向科主任及院总值班汇报,以明确诊治方案,避免延误病情。 二、 对危重患者 1、各治疗组(或病区)在病房主任或副主任医师带领下,应及时讨论、确定治疗方案,并密切监护患者,认真观察病情变化,及时记录病程。 2、在每日下午下班前,主管医师应向科主任汇报病情,及时发现诊治过程中的问题,调整治疗方案,并在病历中做好记录。 3、对于特殊危重患者除以上讨论外,应及时组织全科讨论及相应科室的全院讨论。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 患者入院24小时后死亡,必须有死亡病例讨论,特殊情况下,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者,也应讨论。 二、 死亡病例讨论应在患者死亡后1周内(特殊情况立即讨论)在科内进行,由各病区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主持,全体医护人员参加。 三、 死亡讨论记录中必须注明参加人员姓名和专业技术职称。 四、 发言记录应包括主管医师汇报病史及抢救经过,各级医师发言要重点突出,应涉及分析病因、对抢救措施的意见及国内外对本病诊治的经验和方法。 五、 应将讨论结果做好记录,结论意见应包括对死亡原因的认定和应该吸取的经验教训。 六、 死亡病例讨论,各级医师的发言内容记入《死亡讨论记录本》。 死亡讨论综合意见记入病历。 危重病人抢救制度一、临床抢救工作必须有周密、健全的组织分工。由科主任、副主任医师、护士长负责组织和指挥。参加抢救的医护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全力以赴、紧密配合开展抢救。 二、 抢救器材及药品要力求齐全完备,定人管理,定位放置,定量储存,用后及时补充。医护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器械、仪器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做到常备不懈,做好交接班。 三、 参加抢救的医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应根据病情按疾病抢救程序及时给予必要的抢救措施,如吸氧、吸痰、测量血压、建立静脉通道、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摩(包括电除颤)、配血、止血等,并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以便进一步米取有效的诊疗手段。 四、 严密观察病情变化,详细做好抢救记录,并注明抢救时间,对病情复杂、抢救效果不佳的患者应向医务科(节假日向总值班)汇报,必要时组织科、院有关人员会诊救治。 五、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查对制度,24小时有专人负责,对病情、抢救经过及各种用药要详细交待并做好记录。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口头医嘱,如确因情况紧急需下达口头医嘱时,护理人员执行时,应复诵一遍,并与医师校对药品后执行,事后医师据实补记医嘱,防止发生差错事故。 六、 各种抢救器材、药品用后及时清理、消毒、补充,物归原处,以备再用。 七、 及时向患者家属或代理人讲明病情,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以取得家属或代理人的理解配合。 八、抢救结束,医护人员应做好抢救小结,并写出抢救记录,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会诊制度 对于诊断不清、治疗效果不佳、多科属以及病情危重需会诊者,应及时申请会诊。 一、科间会诊 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一般会诊,应邀医师应在24小时内完成,并按规定书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院内急会诊,会诊医师接通知后必须立即前往,并在10分钟内到位。 二、科内会诊 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同意并召集科内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三院内多科会诊 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科室人员(科主任或有副[Wj职称人员)参加。医务科应在向业务副院长汇报后,参加并主持会诊。 四、院外会诊 需要申请院外会诊的病人,由经治科室主任提出,并填写院外会诊邀请函,报医务科同意,并与有关医疗机构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对于轻症病员,如有必要,可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也可将病历资料寄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院外会诊的有关要求应符合卫生部2005年4月颁发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五、上述各项会诊,均应由申请会诊科室主任或其指定的医务人员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工作,详尽报告病史及诊治经过,并全程陪同,做好会诊记录。应邀会诊医师要深入了解病史、详细体格检查,在此基础上,明确提出会诊意见。申请会诊科室主任要认真组织实施会诊意见。 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手术的安全和质量,加强我院各级医师的手术分级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参照《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手术分级 手术指各种开放性手术、腔镜手术及介入治疗(以下统称手术)。依据其技术难度、复杂性和风险度,将手术分为四级: (—)四级手术:技术难度大、手术过程复杂、风险度大的各种手术。 (二)三级手术:技术难度较大、手术过程较复杂、风险度较大的各种手术。 (三) 二级手术:技术难度一般、手术过程不复杂、风险度中等的各种手术。 (四) 一级手术:技术难度较低、手术过程简单、风险度较小的各种手术。 二、手术医师分级 依据其卫生技术资格、受聘技术职务及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年限等,规定手术医师的分级。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一)住院医师 1、 低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获得硕士学位、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 高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者,或获得硕士学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二)主治医师 1、 低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 高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三)副主任医师 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有博士后学历、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者。 (四)主任医师:受聘主任医师岗位工作者。 三、各级医师手术权限 (一) 低年资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主持一级手术。 (二) 高年资住院医师:在熟练掌握一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可逐步开展二级手术。 (三) 低年资主治医师:可主持二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逐步开展三级手术。 (四) 高年资主治医师:可主持三级手术。 (五) 低年资副主任医师:可主持三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逐步开展四级手术。 (六) 高年资副主任医师:可主持四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或根据实际情况可主持新技术、新项目手术及科研项目手术。 (七) 主任医师:可主持四级手术以及一般新技术、新项目手术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高风险科研项目手术。 (八) 资格准入手术,除必须符合上述规定外,手术主持人还必须是已获得相应专项手术的准入资格者。 (九)任何级别医师所作的外科手术类别,均不可超出所受 聘医院的外科手术执业范围。 四、手术审批权限 手术审批权限是指对拟施行的不同级别手术以及不同情况、不同类别手术的审批权限。 (一) 常规手术 1、 四级手术:科主任审批,由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签发手术通知单。 2、 三级手术:科主任审批,由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签发手术通知单。 3、 二级手术:科主任审批,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 4、 一级手术:主管的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审批,并可签发手术通知单。 (二) 高度风险手术 高度风险手术是指手术科室科主任认定的存在高度风险的任何级别的手术(含70岁以上高龄患者的手术)。须经科内讨论,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医务科,由医务科负责人审批或提交业务副院长审批,获准后,手术科室科主任或高年资副主任以上医师负责签发手术通知单。 (三) 急诊手术 拟作手术的级别在值班医生手术权限级别内时,可通知并施行手术。若属高风险手术或拟作手术超出自己手术权限级别时,应紧急报责任规定的上级医师审批,需要时再逐级上报。原则上应由具备实施该项手术资格的医师主持手术。在紧急抢救生命的情况下,而上级医生已经又暂时不能到场主持手术期间,任何级别的值班医生在不违背上级医生口头指示的前提下,有权、也必须按具体情况主持其认为合理的抢救手术,不得延误抢救时机。急诊手术中如发现需施行的手术超出自己的手术权限时,应立即口头上报请示。 (四) 新技术、新项目、科研手术 1、 一般新技术、新项目手术及重大手术、致残手术须经科内讨论、由科主任填写“术前小结及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医务科备案,并由医务科负责人审批或提交业务副院长审批。 2、 高风险的新技术、新项目、科研手术参照科字(2004)143号文《应用医疗新技术、新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五) 其他特殊手术 1、 被手术者系执外国或港、澳、台护照的人员。 2、 被手术者系特殊保荐对象、著名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及各党派负责人。 3、 70岁以上的高龄病人的手术。 4、 器官摘除手术。 5、 可能导致毁容或致残的。 6、 已经或预期可能引致医、患或司法纠纷的。 7、 在本院发生的因手术后并发症需再次手术的。 8、 外院医师会诊主持手术的(异地行医必须按执业医师法 和卫生部第42号令《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七) 外出会诊手术 本院执业医师受邀请到本市外单位或外地手术,必须按《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令第42号《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外出手术医生所主持的手术不得超出其按本制度规定的相应手术级别。 (八) 外籍医师在本院行医手术的执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五、行政管理 1、 各科室和各级医师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 在急诊手术、探查性手术或非预期的中转手术中,如必须施行超手术权限的手术时,在不影响病人安全的前提下,应请示上级医师,如有必要应报科主任及医务科,术毕一周内补办相关手续。 3、 对违反本规范超权限手术的责任人,一经查实,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由此而造成医疗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明确各级医师手术权限,是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维护病人权益的有力措施,各临床科室及各级医师必须严格遵照 执行。 附:手术分级标准(暂行) 一、夕卜科系统 四级手术: 1、普通外科 (1)全胃切除术、胃癌扩大根治术;(2)左右半肝切除术、肝左外侧叶切除及楔形切除;(3)胰腺癌根治术、扩大胰头十二指肠切除术;(4)胆道再次手术;(5)腹主动脉瘤切除、移植术;(6)带血管胎儿胰腺移植术;(7)经胸颈无名及锁骨下动脉瘤切除术、血管移植术;(8)扩大全胰腺切除术;(9)甲状腺癌颈淋巴结廓清术、甲状旁腺切除术;(10)右心耳下腔静脉旁路移植术;(11)腹腔内肿瘤联合3种以上脏器切除;(12)新开展的各种手术;(13)诊断不明确的探查术。 2、心胸外科 (1)“法四,”、"法三”矫治术:(2)伴肺动脉高压的房室缺修补术;(3)主动脉缩窄、腹主动脉瘤血管再造术;(4)心脏多瓣膜置换及成形术;(5)冠状动脉架桥术;(6)复杂的心内畸形矫治术及短路术;(7)主动脉瘤切除术;(8)纵膈瘤切除术;(9)新开展的各种手术;(10)诊断不明确的探查术。 3、神经外科 (1)经幕上、下入路各种肿瘤切除术;(2)经幕上、下入路各类动脉瘤夹闭术;(3)经幕上、下入路畸形血管切除术;(4)自体(异体)肾上腺髓质或黑质脑内移植术;(5)新开展的各种手术。 4、泌尿外科 (1)肾血管手术;(2)肾移植术;(3)经皮肾镜取石;(4)肾上腺手术;(5)新开展的各种手术;(6)诊断不明确的探查术。 5、骨伤科 (1)全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2)血管蒂指(趾)再造术; (3)断肢(指、趾)再植术。 三级手术: 1、 普通外科 (1)甲类手术以外的肝、胆、胰、脾的各种手术;(2)胃部及十二指肠手术、胃肠吻合术;(3)肝脾损伤的处理;(4)直肠切除术、回盲部切除术;(5)结肠造口术、各段结肠癌根治术; (6)甲类手术以外甲状腺、甲状旁腺各种手术;(7)乳癌根治术;(8)门静脉高压的各类分流术及断流术;(9)各段肠癌根治术;(10)腹部损伤剖腹探查术。 2、 心胸外科 (1)心包部分切除术;(2)房缺室缺修补术; (3)心脏单瓣置换术、扩张分离术及成形术;(4)动脉导管未闭手术;(5)心脏大血管造影诊断;(6)全肺及肺叶切除术; (7)胸膜切除术;(8)除甲类以外的纵膈手术;(9)气管支气管成形术;(10)人工心脏起搏器置入术;(11)人造血管移植术; (12)颈及胸上段食管癌切除术;(13)颈部血管瘤切除术;(14)结肠代食管术;(15)除甲类以外的胸腔探查术。 3、 神经外科 (1)除甲类以外各种颅内手术;(2)椎管内外各种手术; (3)各种神经吻合术;(4)开放性颅脑损伤清除术;(5)各类颅骨手术;(6)各类经颅骨钻孔减压、引流、抽吸手术;(7)经股动脉插管全脑血管造影术;(8)经颅动脉穿刺脑血管造影术。 4、 泌尿外科 (1)除甲类以外的肾脏手术;(2)输尿管手术;(3)膀胱手术;(4)泌尿系(尿道以上)造口、修补、成形手术;(5)前列腺摘除术;(6)阴囊、阴茎手术。 6、骨伤科 (1)脊柱侧弯矫形术;(2)严重创伤全身合并综合征的处理;(3)关节融合术;(4)先天性髓脱位术;(5)截肢(指、趾)术、半月板切除术;(6)骨肿瘤切除术;(7)骨疣切除术; (8)三翼钉固定拔钉术;(9)四肢骨内固定及植骨、钢板取出术;(10)各类关节手术;(11)开放性骨折扩创复位术;(12)皮管成形术休整。 二级手术: 1、 普通外科 (1)肝脓肿切开引流术;(2)肠切除术;(3)腹部损伤剖腹探查术;(4)肠胃穿孔修补术;(5)肠胃造口术、吻合术;(6)大隐静脉结扎转流术及剔除术;(7)胆囊单纯造口术;(8)乳腺单纯切除术。 2、 心胸外科 (1)胸壁软组织良性瘤切除术;(2)胸腔闭式引流术; (3)脓胸开放引流术;(4)胸壁结合病灶清除术。 3、 神经外科 (1)各种复杂头皮外伤清创缝合术;(2)各种头皮肿瘤切除术;(3)各种外生骨疣切除术;(4)经动脉穿刺化疗术。 4、泌尿外科 (1)单纯尿道手术;(2)除乙类手术外的前列腺其他手术。 5、骨科手术 (1)肌腱移位术、跟腱延长术;(2)手部腱鞘囊肿切除术; (3)拇指外翻矫形术;(4)闭合性骨折复位固定术;(5)低毒性骨脓肿病灶清除术;(6)骨牵引术。 一级手术: 1、普通外科 (1)一次阑尾手术;(2)一次疝修补术;(3)体表肿瘤、异物摘除术;(4)痔核、痔痿手术;(5)体表脓肿切开引流术。 2、 心胸外科 (1)纵膈气肿切开减压术;(2)胸壁伤口清创缝合术。 3、 神经外科 各种轻度头皮外伤缝合术。 4、 泌尿外科 (1)单纯包皮环切及外伤缝合;(2)单纯前列腺手术。 5、 骨伤科 (1)小关节脱位手法复位;(2)小关节腔切开引流术。 二、妇产科系统 四级手术: (1)子宫癌根治术;(2)卵巢癌根治术;(3)复杂尿漏修补术;(4)外阴癌根治术;(5)各种疑难阴式手术;(6)各种人工阴道成形术;(7)各种难产的复杂手术;(8)新开展的各种手术; (9) 诊断不明的探查术。 三级手术: (1)除甲类以外的子宫、宫颈手术;(2)除甲类以外附件的移位、整形、切除术;(3)外阴广泛切除术;(4)简单阴道、尿道修补术,单纯性外阴切除术;(5)碎胎术、穿颅术;(6)腹膜外剖宫产术;(7)阔韧带手术;(8)III度会阴裂伤缝合术; 二级手术: (1)除甲类以外的附件手术;(2)除甲类以外的外阴手术;(3)古典式剖宫产手术、子宫下段剖宫产术;(4)宫外孕手术;(5)II度会阴裂伤缝合术。 一级手术: (1)宫颈活检;(2)上环、取环、人工流产术;(3)胎头吸引术;(4)人工取胎盘;(5)臀牵引术;(6)巴氏腺囊肿切开术; (7)处女膜切开术;(8)II度以下会阴裂伤缝合术;(9)会阴侧切术;(10)各种电凝术。 三、眼科手术 四级手术: (1)光学角膜移植术;(2)眼眶深部异物取出术;(3)玻璃体切割术;(4)人工晶体植入术;(5)眶内肿瘤摘除术;(6)眶内容剜除术;(7)复杂网膜脱禺术;(8)新开展的各种手术。 三级手术: (1)眼睑再造术;(2)白内障囊外摘除术;(3)放射状板层角膜切开术;(4)眼肌手术;(5)青光眼、白内障手术;(6)眼眶成形术;(7)眼睑成形术;(8)玻璃体手术;(9)除甲类以外的晶体手术;(10)除甲类以外的框内手术;(11)除甲类以外的网膜手术;(12)除甲类以外的眼球手术;(13)泪囊、鼻腔吻合术。 二级手术: (1)除乙类以外的眼睑手术;(2)除乙类以外的结膜、角膜手术;(3)简单眼外伤(缝合及异物取出)。 四、耳鼻咽喉科系统 四级手术: (1)喉癌根治术;(2)半喉切除术及发音重建术;(3)喉成形术;(4)鼻成形术;(5)内耳手术;(6)乳突根治术;(7)经开颅途径巨大额筛窦肿瘤切除术;(8)鼻咽癌手术。 三级手术: (1)上颌骨切除术;(2)气管、食管异物取出;(3)除甲类以外喉部手术;(4)鼓膜修补术;(5)面神经减压术;(6)外耳道狭窄闭锁整复术;(7)耳廓成形术;(8)蝶窦、筛窦手术; (9)鼻中隔手术;(10)除甲类以外乳突手术;(11)上颌窦根治术。 二级手术: (1)扁桃体摘除(挤切)术;(2)腺样体刮除术;(3)中下鼻甲部分切除术;(4)鼻甲封闭与电凝。 一级手术: (1)咽鼓管通气术;(2)上颌窦穿刺术;(3)鼓膜穿刺与切开术;(4)扁桃体脓肿的处理。 五、口腔颌面外科系统 四级手术: (1)颁面部巨大组织缺损即刻修复器官再造术;(2)唇裂修复术及正中裂修复术;(3)巨大面部、颌面部神经纤维瘤切除术;(4)面神经手术;(5)涎腺痿修补导管吻合术;(6)额颌关节成形术;(7)颊胸瘢痕松解术;(8)腭肿物扩大切除术;(9)颊成形术;(10)颈淋巴结清除术;(11)±下颌前窦矫正术;(12)三叉神经周围撕脱术。 三级手术: (1)腮裂囊肿切除术;(2)上下颌骨各种手术;(3)腭裂修复术;(4)颌下腺摘除术;(5)腮腺肿瘤及腮腺切除术;(6)颌面部肿物切除术;(7)鼻唇畸形矫治术;(8)甲状舌骨囊肿切除术;(9)除甲类以外的颌面部整形手术;(10)额弓骨折复位术;(11)疑难的阻生齿拔除术;(12)牙齿再植术、移植术。 二级手术: (1)口腔软组织肿物切除术;(2)舌下腺摘除术;(3)颌下腺囊肿摘除术;(4)领下、颌下囊肿摘除术;(5)舌系带手术;(6)面部小瘢痕整复术;(7)面部黑痣手术;(8)上颌窦痿管孔修补术;(9)腭裂修补术;(10)口腔颌面部炎症;(11)牙槽外科手术。 一级手术: (1)牙外伤结扎颌间固定术;(2)舌部外伤缝合术; (3)牙槽突整形术;(4)口外脓肿切开术;(5)颌面部一般性软组织外伤处理;(6)上下颌骨简单骨折的固定;(7)牙齿拔除术;(8)残根断根拔除术。 术前讨论制度 一、 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主持,对拟进行的危重、疑难、致残、新开展手术及70岁以上患者进行讨论。 二、 术前讨论前填写“术前小结及审批表”,由术者签字。 三、 术前讨论时,主管医师应准备好必要的检查资料,有重点地介绍病情,并提出自己或专业小组的诊断及治疗方案,必要时检索相关资料。在上级医师主持下对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逐一进行研究讨论。 四、 各级医师可充分发言,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见解。 五、 科主任最后指导制定、完善治疗方案。 六、 各级医师必须遵守、落实讨论制定的诊疗方案。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与记录本及病历中。如术中须改变手术方式或扩大手术范围,必须请示上级医师,并告知患者及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 七、 术前谈话应有术者或本院高年资医师参加,医师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诉患者本人或家属,及时解答患者的咨询,并由患者及家属签署相关的知情同意书。 查对制度 一、临床科室 1、 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 2、 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十对”。三查是:摆药时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十对是:对床号、姓名、性别、年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和有效期。 3、 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 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精神药品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 输血前,需经2人查对,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时须注意观察,保证安全。 二、 手术室 1、 接患者时,要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诊断、手术名称、术前用药。 2、 手术前,必须查对科别、床号、姓名、诊断、手术部位、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药。 3、 凡进行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术前与缝合前清点所有敷料和器械数。 三、 药房 1、 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物剂量、配伍禁忌。 2、 发药时,查对药名、规格、剂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药品有无变质,是否超过有效期;查对姓名、年龄,并交待用法及注意事项。 四、 输血科 1、 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两人工作时要“双查双签”一人工作时要重做1次。 2、 发血时,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病房、床号、姓名、血 型、交叉配血试验结果、血瓶号、采血日期、血液质量。 五、 检验科 1、 采取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检验目的。 2、 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姓名、化验单与标本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3、 检验时,查对试剂、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是相符。 4、 检验后,查对目的、结果。 5、 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六、 病理科 1、 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申请单与标本联号、标本、固定液。 2、 制片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切片数量和质量。 3、 诊断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临床诊断、病理诊断。 4、 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七、 放射科 1、检查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年龄、片号、部位、目的。 2、 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条件、时间、角度、剂量。 3、 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八、 理疗科及中医针灸科 1、 进行各种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种类、剂量、时间、皮肤。 2、 低频治疗时,查对极性、电流量、次数。 3、 高频治疗时,检查体表、体内有无金属异常。 4、 针刺治疗前,检查针的数量和质量,取针时,检查针数和有无断针。 九、 供应室 1、 准备器械包时,查对品名、数量、质量、清洁度。 2、 发器械包时,查对名称、消毒日期。 3、 收器械包时,查对数量、质量、清洁处理情况。 十、特殊检查室(心电图、脑电图、超声波、基础代谢等) 1、 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检查目的。 2、 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3、 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其他科室亦应根据上述要求精神,制定本科室工作的查对制度。 附件:各科查对要求医疗活动是非常严肃和严谨的行为。自医师开具处方得到患者应用药物,存在诸多环节。在执行查对制度时应严格按各科查对要求进行认真查对。 一、 药师“四查十对”: 根据卫生部2007年开始执行的《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二、 护士“四查八对”: 主要是针对病人服药,注射,输液的查对制度,减少操作差错。四查:查医嘱、备药前查、备药中查、备药后查。八对:床号、姓名、药名、浓度、剂量、用法、有效期、时间。 三、 输血“三查八对”: 主要指为患者输血时需掌握的步骤。 三查:即查血制品的有效期、血制品的质量、输血装置是否完好;八对:床号、姓名、住院号、血袋号、血型、交叉试验结果、血制品种类、剂量。 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制度 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三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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