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一体化视野下涉案企业合规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构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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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刑事一体化视野下涉案企业合规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构建何金洋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摘要: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来看,涉案企业合规行刑反向衔接的内涵主要涵盖三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参与涉案企业合规考察的启动、监管和验收评估;二是行政机关采纳检察机关合规从宽处罚的检察意见;三是行政机关接续合规监管,推动行业合规发展。然而,并非所有的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都能像在合规典型案例中那样配合默契、衔接流畅,实践中行政机关在贯彻合规从宽和接力合规监管方面均面临困境。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企业合规改革在保障合规质效和实现合规激励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此,应当立足于理念、实体和程序三个维度
2、构建涉案企业合规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在理念之维,打破“检察机关主导”的思维旧式,开辟行政、司法、企业等多元主体参与的新格局;在实体之维,重塑企业行政违法责任的归责模式,破解合规从宽处罚的法治困境;在程序之维,以建立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为契机,实现由“结果认同主义”向“过程参与主义”的转向。关键词:刑事一体化;涉案企业合规;行刑反向衔接;行政合规;合规监管中图分类号:D926;D922.1;D9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8505(2024)01005710doi:10.12189/j.issn.16728505.2024.01.006ConstructionofaReverseLinkage
3、MechanismBetweenAdministrativeProcedureandCriminalProcedureforCorporateComplianceintheContextofCriminalIntegrationHEJin-yangSchool of Law,Xiamen University,Xiamen,Fujian,361005,ChinaAbstract:BasedonthetypicalcasesofcorporatecompliancepublishedbytheSupremePeoplesProcuratorate,theessenceofre-verselink
4、agebetweenadministrativeprocedureandcriminalprocedureforcorporatecompliancemainlyencompassesthreeaspects:First,theinvolvementofadministrativeauthoritiesininitiating,supervising,andevaluatingthecomplianceinspectionoftheinvolvedenterprises;Second,administrativeauthoritiesadoptionofprosecutorialopinion
5、sonlenientpunishmentforcompliancefromthepro-curatorialorgans;Third,administrativeauthoritiescontinuouscompliancesupervisiontopromoteindustry-widecompliancedevelop-ment.However,notallprocuratorialandadministrativeorganscancooperateassmoothlyandseamlesslyasintypicalcompliance收稿日期:20230805作者简介:何金洋,女,博士
6、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刑法研究。引用格式:何金洋.刑事一体化视野下涉案企业合规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构建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43(1):5766.第 43卷第 1 期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1月Vol.43,No.1JournalofXihuaUniversity(Philosophy&SocialSciences)Jan.2024cases.Inpractice,administrativeorgansfacechallengesinimplementinglenientcomplianceandcontinuingcompliancesupervisio
7、n.Theprocuratorial-ledcorporatecompliancereformhascertainlimitationsinensuringcompliancequalityandeffectivenessandinachievingcomplianceincentives.Therefore,areverselinkagemechanismbetweenadministrativeprocedureandcriminalprocedureforcorporatecomplianceshouldbeconstructedfromthedimensionsofconcept,su
8、bstance,andprocedure.Conceptually,thetraditionalthinkingofprocuratorialdominanceshouldbebroken,andanewpatternofparticipationinvolvingmultipleentitiessuchasadminis-trative,judicial,andcorporatebodiesshouldbeestablished.Substantively,theattributionmodelofcorporateadministrativeliabilityshouldbereshape
9、dtosolvethelegaldilemmasoflenientpunishmentforcompliance.Procedurally,theestablishmentofathird-partymechanismcommitteeshouldbeleveragedtoshiftfromresultrecognitiontoprocessparticipation.Keywords:criminalintegration;involvedcorporatecompliance;reverselinkagebetweenadministrativeprocedureandcriminalpr
10、ocedure;administrativecompliance;complianceregulation企业合规改革不仅仅是司法制度的改革,更是社会综合治理方式的重大创新1。作为一项肇始于检察机关的实践探索,涉案企业合规逐步发展成为检察机关与有关行政机关等多部门协作配合的全新监管治理框架。为了充分发挥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制度效能,仅仅依靠检察机关“单枪匹马”“孤军作战”是无法实现的。一方面,需要推进公检法等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的衔接,推动企业合规“向前”“向后”延伸,构建覆盖刑事诉讼全流程的涉案企业合规特别程序,以确保企业合规理念贯穿涉企犯罪案件办理的全过程2;另一方面,必须改变司法“垄断”的
11、格局和单兵作战的风格,充分调动和增进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协作与配合,在企业合规工作机制上实现司法与行政、入罪与出罪、治罪与治理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刑事合规向行政合规、行业合规升华3。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及试点单位的规定与探索为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中的行刑衔接工作提供了一定依据和经验,但在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企业合规案件时仍然面临行刑衔接不流畅、合规整改成果得不到行政机关认同、合规整改质效不理想等现实障碍,这些问题不仅大大削弱了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的动力,还对企业合规整改的实际效果以及企业合规制度效能的有效发挥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学者们已关注到这一问题,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纵观既有研究,仍存在以下不
12、足。其一,重程序,轻实体。尽管理论界不少学者均关注到了企业合规的行刑衔接不畅问题,但从当前研究来看,学者们将畅通行刑衔接的“法宝”放在了程序机制的构建上,殊不知,行政合规激励机制的缺失才是导致行刑衔接不畅的肇因4。其二,重正向,轻反向。企业合规的行刑衔接既包括“从行到刑”的衔接,也包括“从刑到行”的衔接。但既有研究更多关注的是“从行到刑”程序中,行政机关“以罚代刑”所导致的企业刑事案件数量低以及行政机关施以重罚所导致的企业合规可能性丧失等问题1,忽视了“从刑到行”程序衔接不畅对企业合规改革效果的重大影响。实际上,“从刑到行”程序衔接的畅通,对企业合规改革质效的影响并不亚于企业合规行刑正向衔接。
13、鉴于理论与实务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正向衔接已有充分的研究,本文在此不再赘述。本文主要是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围绕涉案企业合规行刑反向衔接的重点问题进行探讨,并在充分总结典型案例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涉案企业合规行刑反向衔接的实体与程序方案,从而实现刑事与行政、实体与程序的融会贯通。一、涉案企业合规行刑反向衔接的现实考察“行刑衔接”是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也被称为“两法衔接”。最初,行刑衔接特指“由行到刑”的衔接,主要是为了解决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等问题。随着行刑衔接工作经验的积累和理论研究的深入,行刑衔接的内涵日益丰富。2021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双向移
14、送的行刑衔接机制,即行刑正向衔接机制和行刑反向衔接机制,使其在程序和功能上更加全面。具体到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实践中,行刑反向衔接是指审查起诉程序中的“刑事犯罪向行政58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违法回流”的衔接机制。(一)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中行刑反向衔接的内涵从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情况来看,涉案企业合规行刑反向衔接的内涵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在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的过程中,会同有关行政机关对涉案企业共同开展合规考察的启动、监管和验收评估等工作,提升合规整改的专业性、公正性和协同性。例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一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的“张家港市 L 公司、
15、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5,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考察时,充分听取了行政机关的意见,在评估合规计划有效性时,又委托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进行专业评估。再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的“随州市 Z 公司康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6,检察机关精心组建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邀请安全生产领域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加入第三方组织,共同指导、检查、监督、考察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引导涉案企业实质化合规整改。又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三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的“上海 Z 公司、陈某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7,检察机关邀请互联网行业管理部门组成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
16、依托行政机关的专业优势,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信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充分审查。二是检察机关在根据合规整改成果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为了避免出现“不刑不罚”或“不刑重罚”的情况,通常会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移送给行政机关,并根据合规整改的结果向行政机关提出给予涉案企业从宽处罚的检察意见。随后,行政机关会评估企业的合规整改情况和检察机关的意见,并据此决定是否减轻或免除处罚。例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一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的“新泰市 J 公司等建筑企业串通投标系列案件”5,检察机关在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向主管机关提出对 6 家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避免对企业“一宽了之、一放了之”的情况发生
17、。再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的“深圳 X 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6,深圳市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后,积极促成“合规互认”,将企业的合规整改材料随同案件一并移送给深圳海关,深圳海关通过这些合规整改材料,可以全面了解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具体情况,并在此基础之上作出处理决定。三是检察机关为了督促涉案企业在后续经营中真正落实合规管理并持续对其进行优化,会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接续合规监管。此外,检察机关还会根据在企业合规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企业经营和合规管理中的普遍问题及共性难题,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4,建议行政机关强化对存在类似风险的关联企业和行业
18、的行政监管,将个案合规的治理成效扩展至整个行业,以个案合规带动行业合规,再以行业合规反促企业合规,形成企业合规和行业合规的良性互动,最终实现营商环境和企业经营的双重法治化。例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的“山东沂南县 Y 公司、姚某明等人串通投标案”6,检察机关不仅积极建议县工商联和市场监管局,督促关联企业 H 公司完成合规整改,同时还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在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等多个领域存在的“围标”“串标”等违法乱象,向财政、教育、市场监管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包括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管理、堵塞制度漏洞,加强对招标代理公司的管理等,旨在促进个案合规提升为行业合规。又如,在最高
19、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三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的“广西陆川县 23 家矿山企业非法采矿案”7,检察机关结合当地矿山行业的经济发展特点,与主管部门共同研究了应对该行业长期存在的问题的整治方案。通过处理这一系列案件,检察机关在推动矿山行业的治理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合法合规意识在矿山行业的树立。(二)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中行刑反向衔接的现实困境在企业合规改革向纵深发展的进程中,由于涉及的领域广泛、部门众多、范围宽广、专业性强,检察机关越来越认识到将行政机关引入企业合规改革中至关重要。然而,并非所有的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都能像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合规典型案例中那样配合默契、衔接流畅,实践中更多呈
20、现的是合规衔接第1期何金洋:刑事一体化视野下涉案企业合规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构建59不流畅、合规整改成果得不到认可、合规质效不理想等问题。在当前的制度、规则和体系之下,涉案企业合规行刑衔接不畅并非是偶然现象,因为,行政机关在贯彻合规从宽和接力合规监管方面均面临现实困境8。其一,实体层面,合规行政从宽处罚的法律依据缺乏。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对企业作出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取消特殊经营资质、高额罚款等可能影响企业“生死存亡”的行政处罚,一般会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对涉案企业从宽处罚的检察意见。虽然检察意见是一种职权行为,但并未获得立法的刚性赋权,因此,行政机关并不受其约束。尽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对检察意见的衔接作出了相关规定,但也只要求行政机关回复处理结果,并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必须采纳检察意见的法定义务。从地方规范性文件来看,浙江、山东等地的省级文件虽然建议行政机关对合规整改合格的涉案企业免除或减轻处罚,但上述规定也仅是原则性规定,即使行政机关无故不采纳从宽处罚的检察意见,也并无任何处罚措施。因此,检察机关的合规从宽处罚检察意见究竟对行政机关能产生多大的约束力,着实是不无疑问的。与此同时,我国尚未将合规纳入行政处罚的考量因素,因此行政执法人员若擅自采纳合规从宽的检察意见,可能面临风险
22、。更为关键的是,刑事合规侧重于降低企业再次犯罪的风险,根除企业自身存在的致罪因素,以预防性和改进性措施来确保企业遵守刑法规定,从违法的层级来看,刑事违法高于行政违法,也即是说,刑事违法是更严重的不法,其成立的范围更窄、构成的标准更严。这也就意味着,致力于根除致罪因素的刑事合规并不能有效预防企业再次发生行政违法,从而导致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缺乏从宽处罚的正当性。其二,程序层面,行政机关接力合规监管面临双重障碍。一方面,行政机关接力合规监管启动条件不明确。例如,需要移送行政机关接力合规监管的案件范围是什么?达到什么样的条件必须移送?达到什么样的条件可以移送?行政机关是否必须采纳检察建议?如果拒
23、绝采纳该建议,是否需要向检察机关说明理由?无故不采纳该建议是否会受到处罚?凡此种种,都处于模糊和混沌之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和规则,企业合规改革仅能依赖自觉推动,难以实现持续的、规范的刑事合规和行政合规的“联动”。在一些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有时可能不得不依靠“个人关系”与行政主管机关联系,以协调进一步的合规监管。然而,这种协调方式显然不具备复制与推广的可能性。更何况,在跨区域、跨省市的企业合规案件中,又将如何实现跨域的合规接续监管?显然,这些问题是现有的法律规定不能回答的。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接力合规监管制度基础不坚实。我国行政执法领域的合规监管制度仅在证券监管和反垄断执法领域有所探索,且均处于政
24、策试验阶段,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和架构,因而在合规标准的制定、合规监管人的设置、合规考察期的设定以及合规整改结果的评估等方面均处于无法可循的状态。因此,一旦行政机关决定介入合规监管,如何指导企业进行合规整改以及如何评估合规整改效果等方面仍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8。二、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企业合规改革的局限性目前我国开展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由检察机关主导的刑事合规改革,因而改革的核心举措主要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这也就同时决定了合规整改的具体内容及激励措施等方面深受刑事法的影响。但对于企业风险管理而言,将合规性局限于刑法意义上的合规,并不足以帮助企业实现企业合规管理的目标。而从合规管理的基本规律来看,
25、将合规整改的期限局限于审查起诉期间,不仅极有可能导致刑事合规成为企业应对刑事制裁的应景之作,还可能进一步造成企业在刑事程序结束后丧失完善其合规计划的动力。因而,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企业合规改革在保障合规质效和实现合规激励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合规质效难以保障1.合规整改期限受制于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企业而言,合规整改是一个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支出的系统性工程。合规意味着了解并60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遵守相关法律、规则、原则以及标准和程序,它是确保企业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要求。值得注意的是,了解和遵守法律仅仅是合规的一个方面,企业还必须知道法律在哪里适用,适用于什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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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刑事 一体化 视野 涉案 企业 合规 行刑 反向 衔接 机制 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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