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住宅项目渠道分销协议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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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项目 分销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人):XXXXXX项目公司 乙方(受托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诚信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 项目概况: 受托物业名称: XXX 受托物业位置:XXX市X 委托物业性质:住宅 受托物业面积:本项目总建筑面积共约 X万 平方米。乙方受托作为甲方的分销商为本项目可售物业建筑面积共约 60000 平方米。合共 X 套房源;甲方须在签订本合作协议时向乙方提交经甲方签字确认的可售单位清单(具体以甲方出具可售物业清单为准)。 2. 甲方作为项目运营管理方委托乙方,负责就达成上述XXX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向甲方推荐意向客户,并促成甲方与意向客户对该项目的购买行为。 3. 委托期限:X年 X 月 X 日-X年 X 月X 日。期满后,甲方根据乙方的销售成绩,另行商议。 二、合作范围 1. 乙方为甲方对该项目进行非独家推广宣传,但不得以乙方名义直接进行销售。 2. 乙方利用自己现有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二手房中介、网销、派单、call客等),针对本项目在其名下相关房屋进行推广宣传,以达致引导客户购买本项目为目的。 三、带客确客原则 1. 由甲方分销负责人建立渠道分销带客明细台帐并负责对乙方带访客户进行确认; 2. 甲方依据CRM明源系统判定,自然到访客户保护期为30天;来电客户以最后一次追访记录为准,保护期为15天;乙方带访客户按照最后一次带访售楼处时间为准,保护期为15天;乙方报备的客户电话号码保护期为24小时; 3. 直系亲属关系客户(夫妻、子女、兄弟关系,需有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明其亲属关系)在保护期内客户的界定,以首次到访时间为准,客户界定为首次到访的渠道; 4. 甲方案场置业顾问邀约的客户,由乙方带访至售楼处,若客户明确要求该置业顾问进行接访,则不计为乙方的有效带访,作为甲方案场自然来访客户。 5. 乙方经纪人报备的客户电话号码不作为最终的确客依据,最终以乙方带访客户到访售楼处填写渠道分销客户确认单位为准(详见附件1)。 6. 若同一个客户乙方报备多个电话号码,则以同一组客户进行计算,根据客户首次到访售楼处的时间以及客户保护周期确定客户归属。 7. 若乙方所带访客户与该项目老业主一同到访售楼,客户明确要求享受该项目老带新政策,则该客户不记为乙方客户。若乙方所带访客户是经该项目老业主介绍但并未与该项目老业主一同到访的,则该客户不享受老带新政策,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客户保护期进行客户界定。 四、甲乙双方确客流程 1. 乙方带客,需提前至少60分钟,通过手机平台、或短信等形式将客户的真实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发送给甲方分销负责人; 2. 甲方分销负责人通过乙方提供的客户姓名及手机号,首先在甲方明源系统中查询,确认此客户在30天之内没有到访售楼的记录以及在15天内没有来电记录;其次在渠道分销带客台帐中进行查询,确认此客户在15天之内没有其他渠道分销报备及带访记录,则可记为有效客户; 3. 经甲方分销负责人确认无误后,通知乙方可带访此客户; 4. 乙方将客户带访至售楼处,按照甲方案场接待派轮进行分配接待; 5. 由乙方现场驻场人员填写渠道分销带客确认单,并由甲方分销负责人确认签字,该确认单一式两份; 6. 甲方分销负责人将客户信息录入渠道分销带客台帐; 7. 若乙方带访的客户认购,则该客户的电商费由乙方收取。 五、乙方拓客范围界定 1. 禁止渠道分销在项目售楼处附近,西至X路与X路交汇处,东至X路与X路交汇处,以及项目周边的公交站点,进行客户截留。 2. 禁止渠道分销以任何形式(如团购费、房屋优惠、实物奖励等),给成交客户返钱。 六、甲方义务 1、 甲方对本合约项下物业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2、甲方已经取得本合约项下物业为可合法销售之商品房的相应证明文件及收取客户的款项获取得合法的授权文书。 3、甲方负责承担项目资料包括楼书、宣传单页、楼盘模型、及推介活动涉及的展示物料等费用支出。 4、 甲方须指派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确认客户成交记录,随时与乙方项目负责人进行核对确认。 5、 双方保证其向另一方提供的资料不会侵犯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合法权益,否则一切责任由资料提供方自行承担。 6、 意向客户与甲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必须履行该项目的对应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 七、乙方义务 1、 乙方负责面向其名下各网点推广甲方 XXX 项目,并负责其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辅导工作。 1) 乙方如组织本项目销售推广活动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2)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各项书面资料针对其项目对其中介机构网点经纪人进行启动培训、激励培训及销售培训。 3) 乙方负责在所属二手房门店、自营门店等张贴本项目海报或摆放本项目x展架(物料由甲方提供),将所属门店数量上报甲方,并同意不收取任何费用。 2、 乙方保证为甲方所进行的一切推广活动不得超出甲方提供书面资料上的承诺范围,不得对外做出与甲方提供资料不符的承诺,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及品牌形象。 3、 乙方的推广机构及其指定推广人员不得做出欺骗、欺诈、虚假承诺、恶意抢客等一切损害甲方房地产项目及公司形象与利益的事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 双方保证其向另一方提供的资料不会侵犯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合法权益,否则一切责任由提供资料方自行承担。 5、 合同有效期间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需双方保密的事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6、 乙方需每周一下午参加甲方召开的渠道分销商专题会,对上周工作及业绩情况进行总结,并对下周工作进行安排,原则上要求乙方项目负责人必须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报备甲方。 八、佣金结算方式 1. 该项目通过乙方渠道成交认购客户,乙方自行收取:壹万元/套,该费用最终由甲方进行分配。 2. 经甲方核实,乙方带客成交的,则由乙方自行收取该客户的电商费用,该费用最终由甲方进行分配; 3. 乙方佣金额度:12000元/套,该费用最终由甲方进行分配。 4. 甲乙双方的结佣时间:以合作期内乙方自行带客签约金额确认佣金结算金额,根据乙方收取的所有电商费用及带访成交所对应的佣金,进行多退少补。即乙方收取的电商费在结算完毕后,多于佣金部分的款项,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打入甲方指定账户;如乙方收取的电商费不足以支付乙方佣金,则由甲方进行支付,乙方仅需就不足部分向甲方出具真实合法的发票;在本协议有效期最后一天由甲乙双方核对签约客户信息,最终以甲方签字确认成交客户确认单为准进行佣金结算(详见附件二); 5. 乙方所带访客户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间成功认购该项目,则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第3、4条进行结算;若合同终止后,乙方所带客户成交则计算为甲方自然到访客户。 6. 若乙方客户退房,经甲方签字确认后,该客户所缴纳电商费需全额退还给客户,对应佣金全额退还给甲方,若在此过程产生的客户纠纷与甲方无关。 7. 若乙方客户需乙方提供发票,乙方需无条件配合客户开具正规缴费发票,在此产生的客户纠纷与甲方无关。 8. 乙方对其经纪人的佣金结算时间,甲方有权要求在客户签署《XXX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后24小时之内,发放给相应的经纪人,以提高经纪人的工作积极性。 九、合同生效及终止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合作期满且没有延期或者合作期虽未满但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甲、乙双方之间结清一切费用后,合同自然终止。 2. 甲方未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时,乙方可书面告知甲方并给予甲方15天的整改期,期满甲方仍未整改,则乙方可单方面终止合约,并书面通知甲方;同等地,如乙方未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时,甲方可书面告知乙方并给予乙方15天的整改期,期满乙方仍未整改,则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约,并书面通知乙方。 3.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合作期内,乙方承诺自行带访客户认购10套房源,若合作期结束后,乙方自行带访客户未完成认购10套房源,则甲方有权从乙方的电商费用中扣除10000元佣金,同时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 4.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向推介客户收取除电商费用外的任何款项或费用,若乙方向客户收取除电商费用外的任何款项或费用,甲方一概不予认可,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处理事项而支出的费用)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同时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5. 乙方不得在该项目售楼处附近(西至文昌路与湘潭路交汇处,东至黑龙江路与湘潭路交汇处,以及项目周边的公交站点),进行客户截留,若经甲方核实乙方有此行为,乙方经纪人须由乙方项目负责人认领,并处以乙方20000元罚款,罚款从佣金中扣除,同时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6. 乙方所属经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与项目置业顾问联合将案场自然到访客户转为乙方带访客户,若经甲方核实,处以乙方50000元罚款,罚款从佣金中扣除,同时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7.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团购费、房屋优惠、实物奖励等)为客户返现,若因乙方给予客户的优惠超出甲方的优惠范围,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同时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8.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日安排固定的驻场人员负责日常对接工作,驻场人员工作时间为9:00-18:00,休息或请假需提前告知报备营销客服部并安排渠道分销商其他工作人员驻场,驻场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形象素质,着工装;严禁在案场吃零食、看电影、嬉戏打闹等做与工作无关事情;驻场人员午休时间为12:00-13:30,期间不得在案场用餐或吃零食(用餐可到置业顾问休息区)。对于不服从管理或擅离职守的工作员人员,甲方有权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十、协商及争议解决 1. 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严格遵守,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合同;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均 2. 应在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对本合同执行中产生的冲突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请诉讼。 4.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5. 本合同的下列附件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XXXX带客确认单 来访日期: 年 月 日 客户信息 签字确认 客户姓名 联系方式 置业顾问 身份证号码 经纪人签字 带客信息 所属公司 经纪人 联系方式 销售主管签字 客户看房情况 客户签字: 渠道分销商驻场签字确认: XX带客确认单 来访日期: 年 月 日 客户信息 签字确认 客户姓名 联系方式 置业顾问 身份证号码 经纪人签字 带客信息 所属公司 经纪人 联系方式 销售主管签字 客户看房情况 客户签字: 渠道分销商驻场签字确认: 附件二: 客户成交确认单 楼盘名称 XXXXX 客户姓名 XXX 客户手机 137XXXXXXXX 客户身份证号码 来源渠道 Xxx公司 经纪人姓名 XXX 经纪人手机 150XXXXXXXX 经纪公司 报备时间 XXXX 年XX 月XX 日 XX 时 XX分 到访/带看时间 XXXX 年 XX 月 XX 日 XX 时 XX分 成交房源 XXXXXXX 下定时间 XXXX 年 XX 月 XX 日 签约时间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驻场人员签字 案场经理确认签字 营销中心部长签字 楼盘盖章-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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