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人员培训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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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培训教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部分)一、 执法依据(一)、综合部分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2003)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质检总局第2号令-2001)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质检总局第14令-2002)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2109号)5、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6、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22号令2002 )7、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8、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
2、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3194号)9、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3249号)10、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定(国质检锅2002235号)(二)、锅炉部分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2、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774号修改)3、有机载热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3356号)4、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5、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04)6、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2003)7、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8、锅炉房安全管理
3、规则(劳人锅19882号)9、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17号)10、锅炉化学清洗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15号)11、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国质检200138号)12、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3-1998)13、电加热锅炉技术条件(JB/T10393-2002)14、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条件(JB/T7985-2002)15、工业锅炉水质(GB1576-2001)16、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JB/T10094-2002)(三)、压力容器部分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2、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劳部发199
4、33370号)3、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劳部发1994262号)4、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5、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6、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2003)7、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劳锅字19934号)8、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9、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4)10、钢制压力容器(GB150-1998)11、管壳式换热器(GB151-1999)12、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3-1993)13、溶解乙炔充装规定(GB13591-1992)14、永久气体
5、气瓶充装规定(GB14194-1993)15、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JB/T4709-2000)(四)压力管道部分1、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2、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质技监局锅发200007号)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质技监局锅发200007号)4、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质技监局锅发200099号)5、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283号)6、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3213号)7、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3108号)8、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3
6、号令-)二、执法范围(一)、锅炉方面1、蒸汽锅炉监察范围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为: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汽水两用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对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不管。2、热水锅炉监察范围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汽水两用锅炉、电加热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1) 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2) 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3、有机热载体炉监察范围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为:有机热载体
7、气相炉、有机热载体液相炉和电加热的有机热载体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二)压力容器方面1、常规压力容器监察范围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为:(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m3;、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2)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修理、改造。、与移动压缩机一体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
8、分汽缸;、容积小于0.025m3的高压容器;、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 螺旋板换热器;、 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的橡胶模具。(3) 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同时还应包括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
9、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紧固件;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4) 下列压力容器不属监察范畴、 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
10、(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附属压力容器);、 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2、气瓶监察范围(1)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为:对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经销、使用和检验等环节实施监察。对于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例外。
11、(2)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规定为:对于钢制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可重复充装乙炔气的移动式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和检验等环节实施监察。3、超高压容器监察范围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试行)规定为:对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环节实施监察:(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00MPa小于等于1000MPa;设计温度为零至425;(2)内直径大于等于100 mm;(3)介质为气体或气液一体。监察范围划定如下:(1)与外部管道、装置连接的: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管道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
12、超高压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对于军事装备用的超高压容器、机器上非独立的超高压部件(如超高压压缩机、超高压泵的缸体等)不作为监察范围。4、医用氧舱监察范围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规定为:对于医疗用空气加压舱和氧气加压舱以及兼作高压氧治疗用途的多功能载人压力舱(含舱体,配套压力容器,供、排气系统,供、排氧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及所属的仪器、仪表和控制台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环节实施监察。(三)压力管道方面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规定为:对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检验等环节实施监察:1、 输送G
13、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2、 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害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3、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4、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管道;5、 上述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对于军事装备、核装置和交通工具上所使用的压力管道;设备本体所属管道;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工程直径小于150 mm,且其最高工作
14、压力小于1.6MPa的管道;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不属监察范畴。三、 执法活动(一) 锅炉方面1、 设计要求:锅炉设计图样必须由有相应制造资质的锅炉制造单位进行设计,其设计资料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2、 制造要求:锅炉制造单位按制造能力大小分A、B、C、D四级。A级:无压力、容量限制;B级:可制造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蒸气锅炉;C级:可制造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1t/h的蒸气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大于或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额
15、定出水压力相对应的承压蒸汽锅炉额定蒸汽压力分属C级以上各级);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D级:可制造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其中A、B、C级资质由国家总局组织认证许可。D级资质由省局组织认证许可。其产品必须由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对于进口锅炉同样,其制造单位资格也应经国家总局认证许可,其产品也应经省锅检所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3、 安装、修理、改造要求锅炉安装单位按其能力分为1、2、3级:1级:参数不限;2级:额定出口压力2.5MPa的锅炉;3级
16、:额定出口压力1.6MPa的整(组)装锅炉;现场安装、组装铸铁锅炉。其安装资质均由省局组织认证许可,另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自己制造的整(组)装锅炉。锅炉安装、改造前,安装单位必须向发锅炉使用证的机构进行书面告知,其安装安全质量必须经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检验单位的监督检验,监检合格并经相应的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颁发“锅炉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常压锅炉安装验收时,要注意锅炉大气连通管的当量通径应不小于D=88Q(QMW;Dmm)4、 使用要求 (1)锅炉房应符合规程的第八章要求;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若要装在高层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中必须同时符合6个条件(10t/h、 1.6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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