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拥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泰兴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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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役安置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 退役士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报到登记 → 开具户口介绍信 → 接收档案登记 → 审核确认退役士兵复员士官户口性质 → 动员非农退役士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自谋职业 → 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 → 公证自谋职业协议书 → 兑付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自谋职业证明书 2、现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分配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 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分配 → 市民政测算确定标准 → 市民政、财政申报政府列入财政预算或统筹 → 市民政核抄名册 → 市民政、财政拨付 → 乡镇发放 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分配 → 市民政测算确定标准并下达目标任务 → 列入乡镇 财政预算 → 乡镇民政 核抄名册 → 乡镇 政府审批 → 乡镇发放 3、抚恤金和定期生活补助费发放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 市民政每月初(残疾军人1月、7月初分两次)审核应发人员、数额 → 市民政、财政及时按国家省市政策规定测算明确抚恤补助标准 → 乡镇每月报送享受对象标准 → 市民政 审核 → 市财政复核 → 市财政 打卡发放 4、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 持证人提供部队颁发的相关证书、申请材料、继承人一次性抚恤金分配协议及领取人居民身份证 → 市民政局审批 → 市民政发放 5、部分优抚对象丧葬补助费发放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 减员对象亲属代表向乡镇民政提供申请材料及减员对象火化发票 → 乡镇民政填报 减员表 → 市民政局审批 → 市财政局复核打卡发放 6、抚恤补助新增对象审定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 个人申请提供相关资料 → 乡镇受理初审 → 市局确认受理派员调查形成复核意见 → 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对象填写信息录入表报泰州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录入确认 → 市民政局完善审批手续 → 市财政局核定打卡发放 7、残疾军人补评或提升残疾等级审定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 个人申请提供相关资料 → 乡镇确认受理、形成残情及残情变化报告 → 市局确认受理 → 调查 取证 → 组织初合对象接受泰州市评残委员会残情鉴定 → 完善鉴定确认对象申报材料报泰州市民政局审核 → 报经省民政厅审定发证 8、追认烈士审定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 个人申请提供相关资料 → 乡镇(单位)确认受理、按追烈要求形成追烈材料并形成综合报告 → 市民政局受理乡镇(单位)追烈申报材料 → 调查取证、完善补充必备材料、形成调查报告和审核意见 → 符合追烈条件的,提请市政府研究行文上报泰州市政府审核 → 泰州市政府研究并行文上报省政府确认 → 省政府审核批准并颁发《烈士证明书》 9、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赔付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 召开民政、财政、人寿保险泰兴支公司协调会议,发文部署 → 组织自愿报名 → 分级统筹保费,限期解缴到帐 → 乡镇民政抄册、市民政局审核、保险公司核填《保险证》 → 参保对象出院后及时将相关手续送乡镇民政 → 保险公司联络员3个工作日内收齐理赔材料 → 保险公司10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汇款到乡镇财政 → 参保人员凭《保险证》到乡镇民政领取赔付款 10、城市低保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 个人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 居委会调查,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符合条件,居委会公示5-7天 → 镇政府核实,符合条件在镇公示5-7天的同时,完善相关手续 → 民政局自接到申请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存档,报财政局备案 → 进入“一折通”系统,按月打卡发放 → 实行动态管理 11、农村低保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 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 村(居)委会调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符合条件在村公务栏公示5-7天 → 镇政府核实,符合条件在镇公示5-7天的同时,完善相关手续 → 民政局审批存档,报财政局备案 → 进入“一折通”系统,按季打卡发放 → 实行动态管理 12、五保供养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 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 村委会召开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在村公务栏公示,无重大异议,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 镇人民政府接到材料后,进行核实,在2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报市民政局 → 民政局接到乡镇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后2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书面说明理由 → 供养形式分两种: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 → 五保对象死亡或已不符合五保条件的,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报民政局核准,并核销《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13、60年代精简下放老职工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 认真接待、处理好来信来访工作 → 依据省政府(81)77号文件精神,进行审查来访者提供的有关材料,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和疏导工作 → 对符合条件的60年代下放职工及时帮助办理,并进入“一折通”系统,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并依据上级政策,及时做好提标工作 14、社会福利机构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 申办人向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并提供筹办所需的相关材料 → 民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依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筹办的决定,书面通知申办人,在筹办期间,对筹办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 申办人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需提供相关的材料 → 民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进行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验收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15、救灾救济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 建立泰兴市救灾紧急预案 → 当灾情发生后,以最快的速度赶到现场,进行查灾、核灾,同时协同灾区乡镇妥善安置灾民,并随时向省、市民政部门报告灾情,并依据灾情启用救灾应急预案 → 建立24小时灾情零报告制度,每日15时前向省、市民政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 → 5日内将上级拨付的救灾应急资金、物资落实到灾民手中,10日内以文件形式向市级部门报告救灾应急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 ↓ ↓ 48小时内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受灾情况(受灾区域、受灾人员、死亡人员、失踪人员、伤病人员、需要转移安置人员等,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救灾应急资金拨付情况、救灾物资调运和发放情况等)以及提出上级支持的请求(资金、物资等) 根据灾情进行救灾建房和资金及物资捐赠,或依据上级文件进行定向捐赠,捐赠资金、物资的情况及使用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并将救灾救济情况书面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每年运行时春荒、冬令调查,并建立台帐,填报《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情况》,并上级上报民政部门,接到上级民政部门的拨款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将救灾款发放到灾民手中 16、救助管理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 救助接待,查明求助的原因 →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进行登记,查明身份,上网查询 → 宣传国家的救助管理政策 → 根据情况,分类实施救助 17、福利企业申办初审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 所在乡镇出具书面申请 → 民政部门调查与审核 → 按申办要求下发填写相关申报资料 → 民政局审核申报 → 泰兴市民政局汇总申报 国税局审核申报 泰州市民政局审核申报 → 泰州市民政局汇总申报 → 江苏省民政厅审核批准 → 江苏省民政厅下发同意新办福利企业的批复 → 泰州市民政局、国税局、联合转发江苏省民政厅、国税局同意新办福利企业的批文 泰州市国税局审核申报 江苏省国税局审核批准 泰兴市民政、国税按新办要求组织实施运作 → 泰兴市民政局、国税局向泰州市申报验收 → 泰州市民政局、国税联合验收合格并申报 → 省民政厅下发福利企业合格证书正副本 → 18、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 泰州市民政、国税、地税下发年检工作通知 → 泰兴市民政、国税、地税召开年检工作协调会并下发年检通知 → 召开全市福利企业年检工作会议布置年检工作任务 → 按年检要求各企业组织自查,并向所在地乡镇国税、地税分局申报年检报告书 乡镇国税、地税分局组织验收并签署意见 → 泰兴市民政、国税、地税组织复查并申报复查意见 → 泰州市民政、国税、地税三局组织抽查并下发合格福利企业通知及附本 → 泰兴市民政局下发合格福利企业证书附本 18.1福利企业变更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 变更的福利企业出具申请变更报告 —→ 泰兴市民政局 审核上报 —→ 泰州市民政局 审核上报 —→ 江苏省民政厅审核批准并换发福利企业证书正、附本 19、结婚登记程序图——(一般程序) 初审 查验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请当事人阅读《结婚登记告知单》,并签字 → 受理 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 审查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和声明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符合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 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员填写结婚证确认无误后,向双方当事人颁发结婚证 20、离婚登记程序图——(一般程序) 初审 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离婚协议书等材料,请当事人阅读《离婚登记告知单》 → 受理 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 审查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离婚协议书和声明等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 登记(发证) 填写离婚证,确认无误后,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颁发离婚证,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告知其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离婚协议纠纷的处理及法律救济途径 21、撤销婚姻程序图——(一般程序) 初审 婚姻登记员查验当事人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核查本登记机关原登记档案 → 受理 指导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并在“监督人”一栏签明 → 审查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申请书内容进行比对、核查,确保相关内容的一致 → 报批 婚登员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 公告 婚姻登记机关应将上述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公告30日。如30日内无异议,则宣告撤销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同意宣告该婚姻证作废 22、收养登记程序图——(一般程序) 初审 查验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 受理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 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不含收养弃婴60天公告日) → 登记(发证)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 23、解除收养关系程序图——(一般程序) 初审 查验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 受理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 审查 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 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对符合收养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24、地名命名、更名程序图——(一般程序) 初审 查验命名(更名)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书面请示、命名(更名)区域规划平面图、有关部门批准开发建设的文件等 → 受理 符合条件的,受理由乡镇人民政府或部门向市政府出具的命名(更名)请示等相关文件。 → 实地考察论证 → 以市政府名义行文正式命名(更名) 25、地名标志设置程序图——(一般程序) 全面调查摸底 按照“已命名、待命名、未命名和未按规定程序命名”四种类型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 → 规范命名更名 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申请市政府批准的正式地名 → 按国家标准和正式命名的地名数量制作标志 → 勘察定点、安装标志 26、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程序图——(一般程序) 毗邻县市召开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拟定实施方案 → 双方根据方案进行实地踏勘、标绘边界线走向 → 双方核对边界线走向 → 对双方标绘的边界线不同走向进行联合踏勘,确认共同走向 → 埋设 界桩 → 测绘界桩、标绘1:1万地形图,填写界桩登记表、成果表,编写边界线走向说明书 → 双方编写边界线协议书,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签订边界线协议及绘制附图 → 立卷归档 27、行政区域界线检查程序图——(一般程序) 按照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界桩成果表、在实地逐点、逐段详细核对界线及标志物等有无变化 → 编写联检记录和联检报告 → 报送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备案 28、禁止土葬、骨灰装棺土葬程序图——(一般程序) 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 29、生产、销售土葬用棺材和冥币、纸扎等丧葬用品处罚程序图——(一般程序) 受理举报 → 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 二人或二人以上前去调查、取证 → 制作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处理意见书 → 制作事先告知书并传达当事人 → 制作处罚决定书并传达当事人 → 执行处罚决定 30、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程序图——(一般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提出 → 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1、居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程序图——(一般程序)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 经民政局审核后 → 报市政府批准 32、社区服务单位和服务网点审批程序图——(一般程序) 初审 查验申办人提交的可行性报告、资格证明文件、拟办社区服务单位和网点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固定场所的证明等材料 → 受理 符合条件,予以受理 → 审查 审查提供的相关材料、证明是否符合条件 → 审批、发证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发证 33、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程序图——(一般程序)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 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关文件 → 批准筹备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筹备的决定 → 申请成立登记 筹备成立的社团,应自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 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 登记、发证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 34、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程序图——(一般程序) 初审 查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交的变更申请、会议决议、业务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等材料 → 受理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 审查 审查相关材料、变更是否符合条件等 → 变更备案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变更登记 35、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注销登记程序图——(一般程序) 初审 查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交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 受理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 审查 审查提交的相关资料、询问有关情况 → 发证 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材料,收缴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6、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程序图——(一般程序) 民政局发出书面通知 →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年检报告书》 → 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年检报告书》、上年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登记证书副本一并报民政局服务窗口 → 经检查验收后作出合格、不合格或限期整改的结论 37、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程序图——(一般程序) 举办者提交相关材料 →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 登记该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 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8、老年优待证发放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 服务对象为70岁以上老年人。 为方便老年人外出旅游,我市年龄放宽到60周岁以上 → 上述人员持身份证和1寸照片到市老龄办办理 → 市老龄办负责办理老年优待证 39、老龄工作表彰奖励程序图——(一般程序) 制订年度老龄工作目标任务 → 按照工作标准对全市面上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落实 → 敬老日发文加大老龄工作力度 → 年底市老龄 办负责考评 → 市老龄委负责总结表彰 40、百岁老人营养补助费审批发放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 百岁老人或其亲属个人申请 → 当地民政 部门核实 → 当地派出所审 核 → 乡镇人民 政府复核 → 市老龄委 办公室批准 → 报市财政局打卡实施 41、人事任免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 正常考核 群众荐贤 → 党委研究确定 考察对象 → 对考察人进行公示、同时测评考察 → 考察情况及拟任职务报党委研究,并实行票决制 → 公示 → 发文任免并报人事部门备案 42、财产处置程序图——(一般程序) 年初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 填报采购表注明采购物品的品种、类型、规格、预计价格及资金来源报市采购办 → 经市采购办 招标集中采购 → 资金结算 及资产验收登记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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