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实施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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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实施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市药品零售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行为,提升药品零售企业整体水平,建立对药品零售企业实时监管长久有效机制,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措施(局令第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江苏省创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要求,结合无锡市实际,制订无锡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实施措施(以下简称换证实施措施)。第二条 在无锡市(含辖市、区)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换证适用本换证实施措施。第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使用期为5年,使用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持证企业应在使用期届满前6个月内(最迟应在使用期届满3个月前),向江苏省无锡食
2、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未按期申请企业,许可证到期需继续经营按新创办程序、标准办理手续。第四条 江苏省无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换证实施措施要求对申请换证企业进行资料审查及现场检验,符合条件,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依据经营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需设置质量管理机构。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任人、质量责任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要求情形。药品零售企业责任人应熟悉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
3、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所经营药品知识。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责任人应含有药师资格,而且有十二个月以上(含十二个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第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是本企业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其药品质量管理行为负担领导责任;质量责任人是本企业药品质量直接责任人,对其药品质量管理行为负担关键责任。 第八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需实施“八个统一”管理体系。 第九条 从业人员要求:(一)在市一类、二类地域及市 (县)、区城、镇所在地开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单体药品零售企业,必需配置2名以上药师;在农村中心村开设单体药品零售企业,必需配置1名药师。(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责任人、质量管理机
4、构责任人应含有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以上职称,而且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其门店必需配置1名药师,经营面积超出100平方米必需配置2名药师,其中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以上职称人员应不少于门店数量30%;(三)开展中药饮片配方业务药品零售企业最少应配置1名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四)从事质量管理药学技术人员应在无锡注册并在职在岗,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变更及新增加药学技术人员,应经过江苏省无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学技术人员业务知识计算机考试,合格后可先上岗,本年度内必需完成注册。(五)从事药品验收养护等工作人员应为药学技术人员或含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营业员
5、应含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初汉字化程度并含有5年以上药品经营工作经历;以上岗位人员应经无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业培训,取得岗位证书并能熟练操作计算机,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六)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应每十二个月进行健康检验,并建立档案,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其它可能污染药品或易造成药品发生差错疾病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第三章 设施和设备第十条 药品经营场所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宽大、整齐、明亮、布局合理,周围环境应做到卫生、无污染;(二)店堂内应明示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等;(三)店堂显著位置公告所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电话;(四
6、)柜台及货架放置应方便营业及购药,各销售柜组标志醒目;(五)非药品设置专区;(六)处方药、非处方药分柜摆放,标志显著;(七)在药品营业区显著位置标示处方药警示语和非处方药忠言语;(八)处方药区域不得设计为开架自选形式;(九)经营中药饮片配方,应设置独立区域;(十)营业、办公、生活等区域应严格分开或分隔。(十一)现有药品零售企业原址换证,其经营面积不少于依法批按时面积。第十一条 在超市等其它经营场所设置药品零售企业,应含有独立区域。第十二条 仓库要求:(一)在实现电子信息技术订购药品、含有可靠药品供给渠道、签署委托配送协议、药品售出后能得到立即补充药品零售企业可不设仓库,但其药品应全部上架或按要
7、求存放,不得放在其它区域。(二)药品零售企业需要设置仓库,应和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药品储存、保管要求。开展中药饮片配方业务,必需设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仓库。通常情况下,营业场所和仓库必需在同一地点。不开展中药饮片配方业务药品零售企业在换证时,其经营范围将核销“中药饮片”。第十三条 药品经营场所、仓库应配置满足药品储存、陈列要求设施和设备。第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配置完好衡器和清洁卫生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具。经营特殊管理药品应配置存放专柜和保管用设备、工具等。经营中药饮片配方业务应配置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所需设备。第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配置和其经营规模相适应计算机设备和管理软件,含有当地食品药
8、品监督管理部门远程监管平台对其药品购、销、存等步骤质量及药学技术人员在岗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条件。必需实现远程监管全部数据上传。 第四章 制度和管理第十六条 企业应制订下列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有方法确保给予实施。(一)相关业务和管理岗位质量责任制度;(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陈列等步骤管理制度;(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质量审核制度;(四)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制度;(五)拆零药品管理制度;(六)特殊管理药品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制度;(七)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八)质量事故处理和汇报制度; (九)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十)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十一)药品不良反应汇报制度; (十二)卫生和人员
9、健康情况管理制度; (十三)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制度; (十四)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十五)退货药品管理制度(十六)假劣药品汇报制度;(十七)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十八)质量培训及考评管理制度;(十九)药品召回管理及汇报制度;(二十)药品经营质量信息计算机上传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下列药品质量管理统计,并有方法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一)药品验收统计;(二)处方药品或特殊药品销售统计;(三)药品质量养护、检验统计;(四)药品质量查询、投诉、退货、抽查情况统计;(五)不合格药品退货(处理)统计;(六)温湿度统计;(七)计量器具检定统计;(八)质量事故汇报统计;(九)药品不良反应汇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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