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及其适用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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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处罚性赔偿制度确实立和适用邢海宝余 浩上传时间:-9-6 摘要:处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发明制度,含有独特处罚和遏制功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也有双倍赔偿处罚性要求,但在适用中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存在很多局限。文章关键分析了在中国民法典中完整确立处罚性赔偿制度必需性,并就其适用提出了部分可行性提议。关键词:处罚性赔偿;民事责任;民法典;适用 处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判例法所发明,更多地被称作“处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damages/ exemplary damages)。国外法律教授对之定义为:“就是侵权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处罚和追求通常
2、抑制效果为目标,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compensatory damages)同时,还能够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赔偿金。”1在中国伴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对该制度研究也展现出较繁荣景象,但时下存在问题和争论仍然很多。本文关键从其确立必需性和可适用性角度叙述我们部分见解,请教授批评、指正。一、处罚性赔偿制度是中国规范、调整目前无序民事生活必需选择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一项法律制度确实立不是主观臆造或凭空产生,它总是和一定历史阶段发展要求相适应着。我们主张确立处罚性赔偿制度也正是基于该制度独特功效很适应该前中国社会发展需要。(一)中国民事生活不理想现实状况因为经济发展不平衡、
3、新道德体系没有建立、人权保护起步较晚等原因,目前在中国民事生活中侵权、欺诈等无序情状比较严重。经典多发情形,如:不尊重她人基础人权,凭优势地位包含凭有权、有钱、有势或体格强壮等随意侵犯她人;伪劣商品生产、销售屡禁不止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等等。它们有仅仅是一个羞辱,如扇个耳光;有损害健康甚至侵害生命,如春在安徽阜阳发生“劣质奶粉侵害婴儿案”,使上百名婴幼儿健康或生命受到伤害。公民在生活中缺乏一定安全和秩序感,这不能不和我们目前民事法律制度没有发挥应有作用或根本就不健全亲密相关。在现实生活中,面对林林总总不法行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受害者却难以得到立即、有效法律救助。因为目前中国法律救助路径不外乎刑事、
4、行政、民事责任方法三种。但多数情况下,不法行为尚不足以组成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体制、历史等原因,中国行政机关职责不清、效率不高,造成行政责任追究常常处于缺位状态;现有民事责任方法呢,又关键是赔偿性,它强调等价、公平等标准,但当不法行为人有较大主观恶意时,仅赔偿受害人损失实际上等于让不法者用少许赔偿金换得了侵害她人权利。这不就等于说“只要有钱就能够随意侵犯她人”了?很显然,这和中国宪法要求保护人权和宪法面前人人平等宗旨是不一致。所以我们认为,现有民事责任方法也不能给行为人应有制裁,达不到有效遏制或预防不法行为发生目标。这种法律制度上漏洞负面作用是很大,它能对大家行为观念、社会风气等产生较为恶
5、劣、深远影响,如部分不法分子屡犯不辍、部分不法行为屡禁不止;部分公民(包含部分受害者本人)对待不法侵害态度要么麻木逃避、要么反应过激%D,不是使用方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是采取部分不理智以恶抗恶暴力手段或报复行为等。(二)处罚性赔偿制度独特功效适用处罚性赔偿制度,胜诉后受害人得到总赔偿金()是通常赔偿金()和处罚性赔偿金()之和,用公式表示即为=+。我们通常所说处罚性赔偿是部分,但也有些人认为是部分(即所谓“广义处罚性赔偿”)。该公式显示,这个制度适用,在经济学上,不仅对受害人意义重大,对不法行为人更有着深刻影响。下面我们就对该制度关键功效进行部分探讨。其一,处罚功效。从英文中“处罚性赔偿”使用
6、“Punitive damages”或“exemplary damages”之词能够看出(尤其是后者),处罚性赔偿制度重心或曰根本目标在于“惩戒”。上述公式中部分实际上就是行为人因为违法行为而付出额外代价。因该代价额计算方法不是仅仅基于受害人已经受到实际损失或不法行为人既得利益,故通常较高。正因为它高于(有时甚至是几倍于)行为人既得违法利益,往往能使行为人得不偿失甚至倾家荡产。从而能给不法者应受处罚。另外,处罚性赔偿制度适用对象通常是主观上恶性较大“有资产者”,赔偿“处罚性”而非“赔偿性”能有效地避免“有钱就可实施不法行为”不合理情况。其二,预防(或遏制)功效。在经济学上,当预期责任成本大于(
7、最少是不低于)违法收益,且这种责任成本现实性极高时,则能有效地遏制不法行为。如前所述,处罚金部分数额较大,处罚性极强,在惩戒不法行为者同时,会令其它意欲效尤者望而止步。刑法学特殊预防和通常预防理论引进到这里,正得其所。处罚性赔偿制度对行为人(或加害人)本人经过处罚起到特定教育、预防作用,同时这种处罚也警戒了其它意欲实施不法行为者,能起到很好通常预防作用。和特殊预防作用相比较而言,通常预防更关键,是处罚性赔偿制度最终目标。处罚、预防功效和特殊、通常预防作用一样,全部是一行为同时产生数效果。处罚同时产生预防作用,预防以处罚为基础,又不局限于处罚本身,而是扩展了它功效。所以,处罚性赔偿两种关键功效又
8、是紧密联络在一起。我们认为处罚性赔偿关键是以上两种功效,但部分教授、学者认为处罚性赔偿关键功效还包含赔偿在内。假如使用广义上含义,则部分(通常所称赔偿性赔偿)就是法院判决行为人赔偿受害人所遭受损失,当然可说处罚性赔偿含有赔偿功效。我们使用是狭义上定义,那么是否部分也有赔偿功效呢?对此,王利明教授认为,“处罚性赔偿常常是因为赔偿性赔偿制度不能对受害人提供充足补救情况下而适用,可见处罚性赔偿也含有赔偿功效”2。我们了解她所指“赔偿功效”,就是赔偿性赔偿功效。但显然这么立论依据是不足,因为它不能解释假如赔偿性赔偿制度能给受害人充足补救情况下,适用处罚性赔偿制度合理性;或说,在此情况下莫非就不能适用处
9、罚性赔偿了吗?所以我们认为“赔偿之关键功效说”很值得商榷,最少理论上存有瑕疵。当然处罚性赔偿制度也能够含有赔偿功效,但它应该是次位,是适用该制度客观上可能达成效果,而非应有之义和损失对价赔偿。我们也不否认早期处罚性赔偿曾经立足过赔偿受害人损失,然而该制度发展到今天,早已经不以赔偿为关键目标(不然,该制度在很多情况下适用根本就不合理,具体后文有包含),那么我们为何还要坚持赔偿功效是其关键功效之一呢?(三)处罚性赔偿制度和行政、刑事责任方法异同处罚性赔偿是一个带有处罚原因民事责任方法,从根本目标上讲,它和刑事、行政责任全部是为了处罚并预防不法行为发生,但它们之间存在以下方面根本差异。首先,性质不一
10、样。即使处罚性赔偿和刑法上罚金、行政法上罚款有相同之处,如全部是经过剥夺不法行为者财产而给一定处罚,但它们性质是根本不一样。处以罚金要以行为人触犯了刑律且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是严重违法结果,含有强烈刑事属性;罚款则是有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它是执法方法之一,它和前者全部属于国家公权力机关进行公法行为;处罚性赔偿和前二者很大不一样一点,即是它私法性质,遵照私法自治标准,受害人能够自由决定是否主张对不法者处罚。其次,责任追究时间上有前瞻性和滞后性差异,从而会造成社会经济效益巨大差异。比如对于伪劣产品销售行为,受害人主张处罚性赔偿, 肯定也受到了损失,但这种损失往往只是伪劣商品本身,还未及于对人身
11、、其它财产可能造成伤害。若由公权力方主张行政、刑事责任,则通常是已经发生了较大或巨大人身或其它财产上损害结果。比较它们这种追究时间上差异,我们能够看出处罚性赔偿更能立即遏制不法行为损害后果发生,对个人及社会客观上达成经济效益显著优于后者。再次,通常预防效果上不一样。仅适用公法责任方法,因可得非法收益总体上往往大于可预期责任成本,而且行为人易于找到规避方法从而降低责任风险,这么就使得部分不法行为者“敢冒天下之大不韪”,频频犯禁。这也就是说,对不法者不能进行有效地处罚,就不可能很好地起到通常预防作用。最终,责任双方当事人不一样,处罚利益归属不一样,会产生主动行使权利和怠于行使权力差异。处罚性赔偿一
12、方当事人是受害人,和社会利益代表人公权力一方不一样,她们对不法行为有着切肤伤痛,在巨大可得赔偿利益驱动下,会有更清楚权利意识,会更主动地主张理应享受权利。社会大众在权利意识上不再麻木,这本身就会对不法行为以更有效、更有力地处罚和打击,并最大可能地遏制之。(四)驳反对处罚性赔偿制度多个见解在相关处罚性赔偿制度论争中,部分学者对确立该制度持反对意见。她们理由,归纳起来关键有以下多个:(1)处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判例法专有制度,而中国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故不应盲目引进。(2)此种责任方法带有刑事处罚性质,它混淆了民、刑之间界限,违反了民、刑分离理想3。(3)处罚性赔偿要求行为人付出超出于实际损害赔偿金
13、,缺乏法理依据,当受害方包含多数人时,假如对加害方反复适用处罚性赔偿更是不公平;处罚性赔偿金若全部由受害方全部,法理上依据也嫌不足。(4)高额处罚性赔偿金会引发赔偿责任相关保险危机,会使生产商提升产品成本,最终把处罚性赔偿金转嫁到广大消费者身上。(5)会诱使受害人滥用该制度,从而增加司法部门诉讼压力,且阻滞市场交易。(6)缺乏标准,赔偿数额无法正确计算,实务中会造成陪审团和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我们认为,处罚性赔偿制度确实不尽善尽美,但以上多个理由本身也极难立得住脚,根本不可能否定这项制度。上述理由(1)实际上并非持比较法见解,且有过于保守之嫌。中国法律虽多继受大陆法系制度,但不能简单归类于大陆
14、法系。中国现行很多立法例(如中国协议法第一百零八条对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引进等),深受英美法系影响,而且两大法系日渐融合是法律界早已不争事实。我们认为维护公平正义制度,本不该贴上标签。只要需要且有效,就应大胆“拿来”,而不应拘泥于“它是英美还是大陆”这么顽固观念或偏见束缚。 相关理由(2),不可否认,处罚性赔偿制度包含有刑事处罚因子,对民事责任进行了发展,但它归根结底还是属于民事责任性质。传统民法学大多认为民事责任关键功效是赔偿性,以恢复被侵害民事权利为目标,民事责任形式大多不含有处罚性4。但现代民事责任方法功效已经有很大发展,很多教授学者认为民事责任含有处罚功效(如王利明、刘荣军等就持这么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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