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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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系统机关人事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 为促进本市教育事业发展,创新教育系统机关人事制度,依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印发〈深圳市机关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通知》(深办发〔〕13号)、《深圳市机关职员管理措施(试行)》(深府令137号)和《深圳市机关机关雇员管理试行措施》(深府令13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本市教育系统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 本市教育系统机关人事制度改革要以“三个代表”关键思想和党“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转换用人机制,建立符合教育系统特点充满生机和活力选人、用人管理制度,充足调动广大教职员主动性和发明性,促进教育事业均衡发展,为构建友好深圳、效益深圳提供有力人才确保。 本市教育系统机关人事制度改革总体目标是:以职位分类为基础,以实施聘用聘用制和雇用制为关键,以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优化人才结构,提升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教育单位活力为关键,以“以教为本”为出发点、落脚点,建立机制健全、功效完善、充满生机和活力教育系统机关人事制度。 二、基础标准 教育系统机关人事制度改革,要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发明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观念;坚持老师享受《老师法》、《教育法》等法律要求权利,推行法律要求义务,老师权益受法律保护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标准;坚持依法管理、规范运作标准;坚持优化结构、提升效率标准;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协调标准。 三、改革范围和内容 (一)改革范围 市、区教育系统所属教学机关及其在编工作人员均列入此次改革范围。 教育系统非教学机关及非教育系统教学机关参考实施。 (二)改革内容 教育系统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关键内容是,对教育系统机关现有教职职员实施分类管理,纳入职员制和雇员制管理范围。 1.改革人员管理方法。将人员由身份分类管理转变为职位分类管理,建立以事为中心职位管理制度,并逐步取消行政等级。要以“八定”为基础,结合本单位职责任务,在理顺和完善职能基础上,根据科学合理、精简高效标准,开展机关职位分类工作。各单位要在市、区人事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和各职级职数及雇员岗位总额内,设置行政管理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和雇员岗位。其中行政管理职类下设行政领导和行政事务两个职系,专业技术职类下设专任老师等职系。各单位职位设置方案应报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事主管部门核准。同时,要科学编制职位说明书和职位考评量化标准,作为年度考评依据。职位说明书和职位考评量化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式样,具体内容由各单位组织编写。 2.改革选人用人方法。各单位要严格实施《深圳市机关职员聘用聘用实施细则》(深人发〔〕4号)和《深圳市机关机关一般雇员管理实施细则》(深人发〔〕5号)等相关要求,根据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标准,做好聘用聘用或雇用工作,推行全员聘用聘用制和雇用制。各单位在职位设置和确定工资分配方案基础上,凡符合本方案和市人事部门要求人员过渡条件在编工作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由单位重新聘用或雇用。其中,凡在编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签署聘用协议,按其所聘用职位实施分类管理。凡有条件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单位,应主动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其在工勤岗位工作原在编工人(简称工勤人员)转入后勤服务企业。确不含有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条件单位,经市、区人事编制部门同意,其在编工勤人员实施雇员制。 3.改革分配制度,建立职位绩效工资制。依据《深圳市机关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深人发〔〕32号)要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全市教育系统机关工资分配指导措施,并报市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实施政府控制工资总额、单位自主分配工资管理模式,取消以等级制为基础工资分配形式。由单位根据指导措施和政府核定工资总额,在职位分类和职位设置基础上,结合单位实际,建立以职位为主工资分配制度,和职位、绩效、贡献挂钩,充足表现按劳分配和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强化工资分配激励作用。雇员工资分配根据相关要求实施。 4.完善管理监督机制。根据政事分开、政府部门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方向,逐步调整教育行政部门对机关人事管理职能和方法,理顺关系,降低步骤。实施校长负责制、议事规则制度和公告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员大会和教职员代表大会制度,凡包含本单位广大教职员切身利益重大事项,如专业技术职位聘用、绩效考评、工资分配等方案,须经本单位教职员大会或教职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以建立有效监督机制。 5.改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行政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职位人员社会保障根据《相关印发〈深圳市机关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要求〉通知》(深府〔〕168号)实施,实施机关社会保险制度。雇员根据《深圳市机关机关雇员管理试行措施》(深府令133号)相关要求实施,参与企业职员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其缴费基数为其协议薪酬标准。 四、现有些人员聘用(聘用)和雇用 (一) 聘用(聘用)和雇用范围 各单位 12月31日前在编在岗人员,未按本市职员制、雇员制办理聘用(聘用)或雇用手续,均应办理首次聘用(聘用)或雇用手续。1月1以后已办理聘用(聘用)立案手续及8月1以后已办理雇员雇用立案手续人员,不再办理聘用和雇用手续,已签署聘(雇)用协议继续有效,但需要依据新核定岗位重新签署聘用协议书;未签由用人单位和受聘(雇)人补签聘(雇)用协议和聘用协议书。 以下人员不办理聘用(聘用)和雇用手续: 1.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纪不足十二个月(含十二个月)在编人员,不办理过渡聘用(雇用)手续,可由单位安排合适工作,保留原工资福利待遇和编制,至退休年纪时按原职务办理退休手续。 2.依据《相关印发〈深圳市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解聘暂行措施〉通知》(深府〔1994〕141号)提出辞职要求或符合解聘条件人员,不予聘用(聘用)和雇用,按要求办理辞职或解聘手续。 以下人员暂缓聘用(聘用)和雇用: (1)正在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还未结案,待有结论后再确定是否聘用(聘用)和雇用; (2)经组织同意,因外派、挂职等原因不在岗,返回后办理聘用(聘用)和雇用手续。经组织同意,因自费学习不在岗十二个月以内,返回后办理聘用(聘用)和雇用手续;十二个月以上按本市职员管理措施相关解职待聘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3)经指定医疗单位或判定机构确诊患有难以治愈严重疾病、精神病,暂缓签署聘用协议,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缓签期内保留原有编制,实施国家要求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暂缓聘用(聘用)和雇用人员工资待遇按《相关机关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相关工资待遇等问题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63号)及相关政策要求实施。 (二)现有些人员聘用(聘用)和雇用方法 现有些人员聘用(聘用)和雇用,标准上先开展领导班子组员聘用(聘用),再组织其它人员聘用(聘用)和雇用。在确保平稳前提下,和优化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相结合。 1.现列入领导职数管理人员均需重新聘用聘用,其中凡在12月31日之前,年纪距法定退休年纪两年以内(含两年),办理聘用手续,但不再聘用行政领导职位,由单位安排合适工作,并按不低于原职务工资待遇享受至退休。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本人可申请办理提前退休。 现领导班子组员聘用聘用,应将方案报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并在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指导监督下,由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2.除暂缓聘用(聘用)人员之外,现在通常行政管理岗位、教学、教辅岗位或工勤岗位工作在编人员,根据以下方法办理聘用(聘用)和雇用手续: 在编干部分别纳入行政管理类或专业技术类职位,办理聘用(聘用)手续,由单位法人代表和其签署聘用协议。没有适宜职位也应签署聘用协议,相关工资福利待遇,按本市职员管理措施相关解职待聘要求实施。但在工勤岗位工作在编干部,若有适合行政管理类或专业技术类职位,可直接或经过内部竞聘方法办理聘用(聘用)手续;确实没有适合行政管理类或专业技术类职位,也办理聘用(聘用)手续,仍安排在工勤岗位工作。这部分人员按只出不进标准逐步消化。以后新招雇员按新制度实施。 在工勤岗位工作在编工人,直接办理雇员雇用手续或进入后勤服务企业。在编工人在12月31日前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行政管理岗位工作,在本单位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职位职数许可范围内,可直接办理聘用(聘用)手续,不愿办理聘用手续,则签署雇员协议;职位职数不足,应采取竞聘方法聘用,竞聘不上,则签署雇员协议或进入后勤服务企业。以上期限,其岗位以工资兑现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聘用文件为依据。 内部竞聘由用人单位制订竞聘方案和职位说明书,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立案后公布,个人自愿报名,经过考试、考评后,确定拟聘人选,经公告无异议办理聘用聘用手续。机关现有在编人员受聘(雇),应报同级人事部门立案,工人身份受聘行政管理类或专业技术类职位,应报同级人事主管部门核准。 各单位对在改革中因多种原因未能被聘(雇)用原在编人员,要以内部消化为主,采取主动方法,多方法、多渠道妥善安置。凡包含提前退休或退职、待聘(雇)保护和转岗培训、辞职和解聘、安排进入后勤服务企业、自谋职业等相关政策,按《相关印发〈深圳市机关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通知》(深办发〔〕13号)文件精神办理。 (三)多个具体情况处理措施 1.含有公务员身份人员处理措施: 凡含有公务员身份,现仍在机关任职人员,在此次改革中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不得在企机关兼任实职相关要求给予清理,依据工作需要并经个人同意,按职务就高不就低标准,将其纳入机关行政管理类或专业技术类职位聘用聘用或脱离机关。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兼任机关行政管理类或专业技术类职位职务,应按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2.重新核编后超编和因在编工勤人员百分比偏高而造成工勤雇员岗位不够处理措施: 对在编不在岗、超编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要全方面进行清理,超编人员要视造成超编原因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部分中小学重新核编后超编人员,先由教育行政部门调剂。市、区所属学校分别由市、区教育局在其所属中小学之间调剂安排;调剂后,若市、区教育局所属中小学全部在编人数仍多于新核定编制数,报同级人事、编制部门同意,能够按已在编人数来设置职位,多于新编制数职位,如扩招学生增编后先给予冲销,无法冲销,按只出不进标准逐步降低,直到和新编制数相等为止。 因在编工勤人员百分比偏高而造成工勤雇员岗位不够,先由教育行政部门调剂。市、区所属学校分别由市、区教育局在其所属中小学之间调剂。调剂后,工勤雇员岗位仍不够,能够许可这些单位把部分行政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职位临时设为雇员岗位,让这部分工勤人员过渡为雇员,按只出不进标准逐步消化,人员消化后这些岗位改回行政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职位。 3.部分未入编深大师院及深圳生源毕业生安排措施: 对于市、区教育系统、接收安排深大师院及深圳生源毕业生中未入编人员,属政策性并经过招聘程序安排在岗人员,在这次人事制度改革中,不列入清理范围,由单位区分不一样情况按以下措施处理:所在学校现在仍有空编,给直接办理聘用和入编手续;学校临时没有空编,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之间调剂;以后仍无法处理,由所在单位给安排合适工作,参考行政管理类或专业技术类人员进行管理,仍按原经费渠道处理其工资福利待遇,待学校有空编后,再办理聘用和入编手续。 4.在编工勤人员过渡为雇员后保护措施: 原在编工勤人员向雇员过渡按“老人老措施”标准给保护,具体为: (1)工龄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且距法定退休年纪不足,提出签订雇用至退休协议,单位应该和其签订;不符合上述条件,雇用期满后,能够数次续签协议。 (2)改革后,根据所聘用岗位,参考职位绩效工资制度重新确定工资。 (3)参与社会保险和计算退休待遇参考行政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职位聘用人员保留“档案工资”措施实施,实施机关社会保险和退休制度。其“档案工资”按现行工人工资政策运作。 5.提前退休相关政策: 提前退休根据《相关印发〈深圳市机关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通知》(深办发〔〕13号)实施,但截止时间计算至12月31日。 五、实施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方法步骤 1.做好相关准备。成立市、区教育系统机关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调查研究、方案布署、宣传发动、人员培训等工作。 2.实施职位分类。根据本市职员和雇员管理及职位分类相关要求,开展教育系统行政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各职级职位和雇员岗位分类工作,并向市、区人事编制部门核定行政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职级职数。 3.现有些人员办理聘用(聘用)和雇用手续。根据相关要求,全方面推行聘用聘用制和雇员制,对单位现有在编人员进行重新聘用(聘用)和雇用。 在本市教育系统机关全方面推行职员聘用制和雇员制后,各单位对所聘、雇人员管理应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协议为依据。同时,应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要求,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应配套管理制度。 4.职员制度入轨运行。 5.检验验收。由市、区人事、教育部门对各单位改革工作开展检验验收,并总结完善。 (二)时间安排 1.12月底,召开全市教育系统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动员大会,公布教育系统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 2.12月底至元月底,完成班子组员调整配置和培训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关要求,组织完成改革单位班子组员调整配置,并完成聘用聘用工作;由市教育系统机关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全市教育系统改革单位相关人员学习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 3.元月底之前,各区、各单位制订具体改革实施方案。区教育系统机关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由区人事、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制订,报市人事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教育系统各教学机关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分别按管理权限报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报市、区人事主管部门立案后组织实施。 2月底之前,各单位完成职位设置方案、职位说明书及职位考评量化标准等撰写工作,制订新工资分配方案。各单位制订本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措施,须经教职员大会或教职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分别按管理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级人事主管部门立案后组织实施。 市、区人事编制部门核定各单位行政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各职级职数及雇员岗位数量。 4.3月底之前,完成人员聘用(聘用)和雇用。根据先实施后完善标准,加紧推进新制度入轨运行,对符合条件人员重新实施聘用聘用或雇用,分别签署聘用协议、聘用协议书和雇用协议。 5.9月开始,市、区人事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区和市属各单位改革开展检验验收。 各高校按本方案基础精神自行制订改革方案,征求市教育局意见后,报市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协调指导小组核准。 教育系统非教学机关依据《相关印发〈深圳市机关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通知》(深办发〔〕13号)等文件,制订出本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措施,经职员(员)大会或职员(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后,报所属教育部门和人事部门核准。 原已确定为改革试点机关,根据新精神和要求,继续深化和完善改革。 六、组织领导和相关要求 (一)为确保教育系统机关人事制度改革稳步推进,成立深圳市教育系统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协调指导小组,张宝泉同志任组长,黄励军、陈贤德同志任副组长,市委教育工委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市教育局办公室、高教处、基教处、职成教处责任人和各区教育局局长任组员。协调指导小组在深圳市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协调指导小组指导下,负责教育系统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 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教育工委组织人事处,负责教育系统机关人事制度改革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委教育工委组织人事四处长兼任。 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陈贤德同志任主任,市委教育工委办公室主任和组织人事四处长任副主任,市教育局办公室、高教处、基教处、职成教处责任人和各区教育局局长任组员,负责处理教育系统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中出现人事争议、上访等事件。 各区教育局和各相关单位也要成立对应机构,在上级改革协调指导小组和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二)各区教育部门、各相关单位要主动主动推进改革,切实加强对改革领导,严密稳妥地组织实施。在改革中要充足考虑群众对改革承受能力,做好深入细致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职职员树立大局意识,主动支持和参与改革。要合理安排好业务工作,确保改革和日常业务两不误。要严格实施政策,加强上下沟通,对关键和敏感问题立即研究处理、请示汇报。 (三)各单位务必正确把握此次改革标准和目标,不得借改革之机,大搞人员分流,甚至打击报复。 (四)各单位要妥善处理改革和管理过程中出现人事争议,维护本单位和工作人员双方正当权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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