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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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名称和住所、业务范围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XX、XX、XX等109人发起,定名为 XXX农机专业合作社,地址:XXX。 第三条 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风险共担。成员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地位平等。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本社的主要业务范围: 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从事的农机修理、农业土地整理、农业收割的生产,引进新技术、新产品,开展与农机修理、农业土地整理、农业收割的生产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二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五条 本社以出资总额对外承担有限责任,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的出资总额为146.55万元。成员出资方式、出资额情况如下: 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804拖拉机、收割机 278000.00 554拖拉机、收割机 102300.00 耕整机、施肥机 9400.00 耕整机、施肥机 8600.00 梨耕机、收割机 35600.00 播种机 3600.00 插秧机 118000.00 新入102户(见附表) 现金 910000.00 合计 1465500 第三章 成员资格、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个人和组织,从事与本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承担规定的出资额,经理事会审核通过,成为本社的成员。 第八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分享本社公积金分配和可分配盈余返还;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 第九条 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本社规定的份额出资; (三)维护本社成员共同利益,保护本社共有财产; (四)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各项协议和合同,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提供产品; (五)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 第十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各成员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是:决策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第四章 成员退社和除名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要求退社的,个人成员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团体成员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十二条 自然人成员死亡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法定继承人、监护人必须在 3 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继承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前款规定办理退出手续,终止成员资格。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 (二)不遵守内部管理制度,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三)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自理事会讨论通过次日起终止其成员资格。 第十四条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享有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本社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本社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构成。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成员; (三)决定增减成员和成员出资额; (四)审议本社发展规划,审议批准年度财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 (五)决定本社财产处置、对外投资、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六)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 (七)审议理事会、监事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0 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监事或者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第二十条 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代理,一名代理人最多只能代表两名成员,代理人履行委托人成员权利。 (一)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成员出资额标准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第二十一条 本社成员达到 20人以上,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每 3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任期 1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成员代表大会履行除决策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实体、对外担保和合并、分立、解散以外的成员大会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5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由理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各理事会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财务报告、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等有关事项; (三)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和人事任免; (五)讨论决定工作人员工资、奖励和处分等事项; (六)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成员提供各项服务;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本社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社生产经营活动;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组织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组织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六条 监事是本组织的监督者,代表全体成员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设监事一名。监事由本社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 1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和盈余分配等情况;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对侵害本社利益行为,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监督成员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量(额)记录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八)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本社的内部机构由物资供应部、市场营销部、技术服务部和综合部构成,其职责和人员聘用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第三十条 本社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成员出资额实行份额制,每份出资额为 5千元。每个成员基本出资额为一份,经成员大会同意可免出资,超出基本出资额的部分享有附加表决权。 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增加或减少成员出资额时,由理事会提出方案,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成员出资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等,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转换为出资份额。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三十三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分类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 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四条 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按接受时的现值入账。形成财产的,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捐赠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本社每年从当年盈余中提取 20 —30% 的公积金(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决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后的余额,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账户。 第三十六条 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当年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的 60% 以上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剩余部分按成员账户中记载的资本份额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在每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成员大会提交经监事审核的财务报告 。 第三十八条 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会人员。 第三十九 监事负责本社财务的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并自觉接受农经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也可以委托审计部门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七章 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四十条 本社作出合并决议后,应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一条 本社作出分立决议后,应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作相应的分割。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本社有下列原因之一解散: (一)成员人数减少到 5 人以下;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在作出解散决议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公告内容:告知清算组成立日期、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限及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后果等,公告方式:由清算组负责在市及市级以上报刊上发布公告。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本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六条 本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本社解散、破产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和合作社登记的事项以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 修改本章程由合作社成员作出决议,章程修改条款或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份,经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成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章 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或机构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社研究决定有关成员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成员的意见或建议。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5年 6月 10日 8-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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