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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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信股份全员劳动协议制管理暂行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和职员正当权益,建立稳定、友好劳动关系,依据《中国劳动法》、《北京市实施劳动协议制度实施细则》及本企业《章程》,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措施。 第二条 劳动协议是企业和职员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书面协议。企业和职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标准基础上签署《劳动协议书》、《岗位聘用协议书》,还能够依据实际需要签署专题协议书。《岗位聘用协议书》和各专题协议书为劳动协议书附件,和劳动协议含有相同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全部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均应签署劳动协议,企业不和还未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协议人员签署劳动协议。 第二章 劳动协议内容 第四条 劳动协议内容包含: (一)劳动协议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酬劳; (五)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协议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八)经济赔偿和赔偿; (九)当事人约定其它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 (十一)其它。 第三章 劳动协议签署 第五条 劳动协议签署 (一)上级任命、聘用或企业选举产生报上级审批企业法人代表、党组织责任人,和上级机关签署劳动协议。 (二)企业其它职员和企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劳动协议。 (三)凡签署了劳动协议职员,应签署《岗位聘用协议书》或专题协议书。 (四)下列情形职员分别签署专题协议书: l、经同意全脱产学习、培训人员签署《培训协议书》; 2、享受医疗期待遇病休人员签署《医疗期协议书》; 3、哺乳期女工签署《计划生育息工协议书》; 第六条 《劳动协议书》经企业和职员双方签署以后,即含有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必需严格推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协议,全部须负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劳动协议期限 第七条 劳动协议期限分为有固定时限、无固定时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企业依据岗位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和职员协商确定劳动协议期限。 第八条 劳动协议中注明终止日期,为有固定时限协议;劳动协议中不注明终止日期,但约定其它终止条件,为无固定时限协议;对于完成单项工作或临时工作职员,可签署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协议。 第九条 新毕业硕士、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国家要求实施试用期(见习期),其它新职员根据双方约定实施。试用期和见习期计算在协议期限内。 第十条 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协议,假如职员提出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应该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第五章 劳动协议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 第十一条 签订劳动协议所依据法律、法规发生改变时,劳动协议应变更对应内容。 劳动协议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改变,致使原劳动协议无法推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劳动协议相关内容作对应变更。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协议,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做出书面回复。 第十二条 劳动协议期满或协议双方约定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协议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劳动协议终止前三十天,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职员,终止或续订劳动协议,职员应在一周内书面回复。假如续订劳动协议,双方必需在协议到期前续订。续订劳动协议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四条 因工伤、职业病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员,劳动协议期满,企业标准上和其续订劳动协议,并安排力所能及工作;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员,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实施计划生育女职员处于孕、产、哺乳期,劳动协议期满时,协议期限可顺延到国家要求哺乳期结束时。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协议能够解除。 第十六条 职员含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可解除劳动协议,无须给职员经济赔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招收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其它规章制度; (三)连续旷工三天,或年旷工累计7天以上(含); (四)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含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职员,解除劳动协议,但应给职员经济赔偿: (一)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调整岗位后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劳动协议无法推行,协议双方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劳动协议达成协议。 (三)企业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理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成人民政府要求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淘汰人员时。 第十八条 职员含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第十七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 (一)以劳动判定委员会确定,职员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要求医疗期内; (三)计划生育女职员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 (四)职员在义务服兵役期间; (五)复转、退伍军人首次参与工作未满三年; (六)政府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 职员解除劳动协议,须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并和企业协商一致。但含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职员能够随时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协议: (一)在试用期内; (二)企业不能根据劳动协议约定支付劳动酬劳; (三)企业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职员正当权益; (四)经国家劳动部门确定,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 严重危害职员身体健康。 第二十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企业暂不和之解除劳动协议: (1)在包含企业保密岗位上工作或调离上述岗位尚不满解密期; (2)企业关键公务还未处理完成,关键科研开发及经营、生产项目还未完成; (3)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成或其它问题正在受审查。 第二十一条 解除劳动协议程序 (一)企业解除劳动协议,需基层单位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协议原因,附上必需说明材料,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报主管人力资源企业领导审批,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了解除劳动协议手续; (二)职员提出解除劳动协议,由职员本人书面申请,经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人力资源部同意,并办了解除劳动协议手续。 第六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标准,实施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工资制度和“向关键岗位倾斜,向骨干职员倾斜”工资政策。 第二十三条 职员在试用期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发放薪酬,试用期满后经考评确定岗位、核定薪酬。 第二十四条 签署劳动协议职员,按国家及企业要求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带薪年度休假等相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职员供养未成年儿女可按国家及企业要求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第七章 劳动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职员按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要求,享受各项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 职员因工负伤或患有职业病,和实施了计划生育女职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假期待遇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第二十八条 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时,按国家和《劳动法》相关要求计算医疗期。 第二十九条 病假工资、医疗待遇和医疗期疾病救助费按企业相关要求实施。职员因病或因工死亡,其丧葬费、抚恤金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第三十条 医疗期内,职员不得另谋职业,不得自己或帮助亲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然,企业终止其医疗期并解除劳动协议。 第三十一条 职员医疗期内医疗终止或医疗期满后待遇,按劳动部《企业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要求》第六条、第七条实施。 第三十二条 职员医疗期满还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协议经济赔偿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协议经济赔偿措施》第六条实施。 第三十三条 职员离退休、退职或退养要求 (一)职员离退休、退职年纪和离退休、退职后待遇,按国家现行要求实施。 (二)依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员安置要求》,职员距离退休年纪不到五年,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能够退出岗位休养,达成退休年纪时,办理退休手续。退养待遇按企业要求实施。 第八章 违约责任、经济赔偿和赔偿 第三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职员造成损害,应赔偿职员损失: (一)企业拖延签订劳动协议,即招用后不按要求签订劳动协议和劳动协议到期后不立即终止或续签劳动协议; (二)因为企业原因签订无效劳动协议,或签订部分无效劳动协议; (三)企业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要求或劳动协议约定侵害女职员或未成年工正当权益: (四)企业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要求或劳动协议约定解除劳动协议。 第三十五条 上条所称赔偿,按下列要求实施: (一)造成职员工资收入损失,按职员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职员,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百分之二十五赔偿金; (二)造成职员劳动保护待遇损失,按国家要求补足职员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具; (三)造成职员工伤、医疗待遇损失,除按国家要求为职员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百分之二十五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员或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除按国家要求提供诊疗期间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其医疗费用百分之二十五赔偿费用; (五)劳动协议约定其它赔偿费用。 第三十六条 企业因为本措施第十七条之原因解除劳动协议,应全额支付职员当月岗位工资,并依据职员在企业服务年限,满十二个月发给相当于职员30天岗位工资经济赔偿金,最多不超出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按十二个月计算);因疾病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岗位工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还可合适增加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百分之五十,最高至百分之百)。 给职员经济赔偿金,由企业一次性发给。 第三十七条 职员违反劳动协议约定解除劳动协议,应该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一) 企业招收、录用其所支付费用。 (二)企业为其支付培训费用。双方签署了培训协议按协议办理;未签署协议按原费用逐年递减标准偿付; (三)因违反劳动协议而给企业造成研发、生产、经营和其它工作直接经济损失和可计算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协议约定其它赔偿费用。 第三十八条 上条第三款要求赔偿,按下列要求实施: (一)假如直接经济损失不易计算,赔偿金额为职员本人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未满十二个月,按实际月数计算)三倍或四倍;对由企业出资培训,期限超出30天或培训费超出一万元职员,按培训协议约定进行赔偿。 (二)假如直接经济损失能够计算,以本款计算值作为赔偿金。 (三)对协议期限超出五年或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职员,在计算赔偿损失时,协议期限可视为五年(即六十个月)。 第三十九条 职员违反劳动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按《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要求支付企业赔偿费用。 第四十条 外单位招用我企业还未解除劳动协议职员,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该职员负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该负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责任份额不低于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百分之七十,本企业有权向其索赔下列损失: (一)对本企业研发、生产、经营和其它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本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款要求损失,按《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要求实施。 第九章 劳动争议 第四十一条 劳动协议双方因推行劳动协议发生争议,按国务院《中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相关要求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规则》办理。 第四十二条 由工会代表、职员代表、行政部门代表共同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调解职能。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 第四十三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在发生争议三十日内,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上级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仲裁申请。 第四十四条 因除名、解聘、开除等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自企业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劳动协议管理 第四十五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协议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设置劳动协议管理岗,负责劳动协议管理,建立多种协议台帐,办理劳动协议签署、续订、变更、解除及终止等具体手续,并负责检验岗位聘用协议实施情况,帮助处理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措施由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措施经本企业董事会审议经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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