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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宿舍管理规定044.doc

  • 上传人:人****来
  • 文档编号:2721152
  • 上传时间:2024-06-04
  • 格式:DOC
  •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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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宿舍 管理 规定 044
    资源描述:
    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文件 东贝新[2008]044号 宿舍管理规定 为规范员工宿舍管理,为员工提供一个安静、整洁、安全的休息环境,特制订以下规定: 第一条 宿舍分配原则 1、总经理、副总经理:标准套房 2、经理、副经理、高级工程师: 套房(家具及电器自理)。 3、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工程师:单间(配书桌、椅子)。 4、助理工程师、组长、副组长:2人/间。 5、技术员、文员 3人/间。 6、作业员:4人/间。 第二条 员工家属来访入住安排 1、总经理、副总经理:无限期 2、经理、副经理、高级工程师、主任、副主任:10天 3、主任助理、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组长、副组长:5天 4、技术员、文员、作业员:2天 第三条 主任、副主任、工程师夫妻双方均为公司在职员工可以享受套房,一方在职不享受套房。 第四条 本公司员工家属入住客房当日(非客房不在此限),需向财务部缴纳100元押金,入住每晚须向公司交付水电费及床位费5元/人。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家属来访入住须按《员工亲属来访管理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如需在公司食堂用餐的家属,需到财务部购买餐票,2元/餐。 第六条 行政部负责全体员工的宿舍安排,依据运作部开出的内部通知单,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执行,保安部负责办理入住事宜。员工不得私自调换宿舍和床位,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换床位,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得到行政部批准,否则予以处分。 第七条 爱护宿舍内一切公共设施,不得乱涂、乱画、乱贴(贴纸、画、春联限门框窗框以内),如有损坏及时通知宿舍保安,由宿舍保安开具维修单交给工务人员进行维修,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如查不出当事人,则由该宿舍人员共同承担。 第八条 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干扰他人休息,不得在宿舍内私自搭接电源开关,使用电炊具。 第九条 合理使用卫生间,不得将不易溶解的物品丢进下水道,如导致下水道堵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保持公共区域整洁,不得在公共区域乱丢果皮、纸屑、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向楼下倾倒脏水、垃圾等。 第十一条 不得从饭堂带饭进入宿舍(受工伤或生病不能到饭堂就餐者除外),不得在宿舍内炊煮食物,或存放易腐易烂食品。 第十二条 自觉提高遵纪守法的思想意识,严禁酗酒、吸毒、打架、赌博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他人的财物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否则视为盗窃行为。 第十四条 节约用水、用电,做到人走灯灭,养成随手关水、关电的良好习惯。水、电超标部分由该宿舍人员共同承担。 第十五条 男、女员工非因工作需要,严禁进入异性宿舍。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均为公司在职员工,其中一方为副组长级以上干部,可申请居住单间。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为公司在职员工,且双方均为副组长级以下员工,也可申请居住单间,但需向公司缴纳单间使用费100元/月,此款项每月从双方工资中各扣取50元。如员工宿舍较为紧张,行政部有权中止居住单间的申请,在外住宿的夫妻公司给予住房补助100元/月,双方各补50元/月。 第十八条 熄灯时间为0:30,特殊原因可适当予以延长,但必须以不影响他人休息为原则。 第十九条 上班时间进出宿舍必须要持有行政部签核的《员工放行条》,宿舍保安凭条放行。 第二十条 员工携带私人物品(行李、包裹、电器设施等)外出,必须填写《员工放行条》,注明携带的物品种类和数量,经行政部审核后,交值班保安检查、放行。 第二十一条 员工自动离职未取走的行李物品,在自动离职通告发出30日后,公司有权对员工滞留行李物品作出处置,如委托他人代取的,必须出具当事人书面委托书(加盖手印),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二条 任何员工不得将公司财物,如纸、笔、胶带、文具等带入宿舍私用。 第二十三条 宿舍区域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枪支、刀具(小型水果刀除外)等管制物品。 第二十四条 热水开放时间为:早上07:00-08:00 、中午:12:00-13:00、 晚上:17:30-24:30。 第二十五条 严禁高空抛物。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阳台围栏上行走、坐卧,以及放置物品。 第二十七条 严禁玩弄、破坏消防设施。 第二十八条 进入他人房间时,必须事先经过对方许可,否则视为盗窃行为。 第二十九条 非外宿员工必须在0:30之前进入宿舍区,逾时进入宿舍区的需在值班保安处登记,类似情况当月内不得超过二次(休假、出差除外)。非节假日在外住宿过夜者,按照员工奖惩条例给予处理(请假、公差、批准外宿者除外)。 第三十条 宿舍内不得晾晒衣物,所有衣物统一在指定位置晾晒。 第三十一条 拖把、扫把每三个月统一到仓库换领一次,每年为3月、6月、9月、12月,领用时间为当月5号之前,垃圾篓、垃圾桶每年1月份领取一次,以上逾期不领,取消当次领用资格(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二条 不得私自改动水表、电表。 第三十三条 由6S小组每月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宿舍卫生安全进行评比(详细情况见评比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同时东贝新[2007]055号文件废止。 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宿舍 管理 规定 报送:王总、欧阳总、曾副总、吴副总、工会 抄送:开发部、物控部、生产部、工程部、品质部、财务部、广州办、常熟办 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部 2008年3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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