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标检查手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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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标检验手册(试行) 哈尔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月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标检验手册(试行) 责任人 (责任单位) 序号 主体责任内容 法律法规依据 检验关键点 检验方法 关键责任人责任 关键责任人责任 1 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方面负责,推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立即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 (七)立即、如实汇报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要求》(安监总办〔〕27号) 《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1.关键责任人全方面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2.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担领导责任; 3.关键责任人作出安全承诺,组织制订符合企业实际安全生产方针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抢救援预案; 4.关键责任人组织制订企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签署安全目标责任书; 5.安全投入有效实施情况; 6.关键责任人定时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 7.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制度; 8.关键责任人参与安全生产检验和隐患整改工作; 9.事故发生后关键责任人汇报事故情况。 查文件: 1.“党政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抢救援预案形成统计文件; 2.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会议统计或纪要; 4.安全投入台账; 5.领导干部带班统计及考评统计; 6.关键责任人组织参与安全检验和隐患整改工作履职统计; 7.关键责任人汇报事故统计文件。 问询: 1.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职责; 2.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3.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和基层工作情况和做法。 2 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必需含有和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关键责任人应该由主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评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1.关键责任人接收专门安全培训教育,含有和本企业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高危企业关键责任人在任职六个月内经主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评合格,取得安全考评合格证书; 3.按要求每十二个月组织并参与再培训。 查文件: 安全考评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及培训档案。 3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关键责任人应该立即组织抢救,预防事故扩大,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立即如实汇报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不得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汇报和处理措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1号)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快速开启应抢救援预案; 2.企业责任人直接组织救援抢救,妥善处理,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根据要求汇报时限、内容、方法等要求,立即、完整、客观地汇报事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 4.企业责任人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随时接收事故调查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5.落实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制度,健全事故登记和处理档案,如实统计各类事小说件真实信息。 查文件: 1.应急预案、事故台账、调查处理统计、事故调查汇报。 2.企业制订事故汇报工作制度。 问询: 企业责任人是否熟悉应急预案,了解事故汇报职责、时限和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责任 4 必需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要求》(安监总办〔〕27号) 设置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或组长。 查文件: 1.安委会或领导小组成立文件; 2.安委会或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网格图。 5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要求以外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出一百人,应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应该配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该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激励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条 1.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按要求配置注册安全工程师。 查文件: 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文件; 2.注册安全工程师聘用文件; 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推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统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方法; (四)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应抢救援演练; (五)检验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立即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提议; (六)阻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方法。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1.组织或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抢救援预案,安全教育培训,应抢救援演练; 2.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3.组织安全检验,隐患排查,查处“三违”,督促落实整改方法。 查文件: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2.组织或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抢救援预案统计文件; 3.企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应抢救援演练实施方案; 4.安全检验,隐患排查,“三违”查处履职员作统计。 问询: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了解《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要求安全职责; 2.各级管理人员对各自职责是否清楚。 7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恪尽职守,依法推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包含安全生产经营决议,应该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推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候遇或解除和其签订劳动协议。 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免,应该通知主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推行职责工作条件,并给予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在考评中“一票否决”权限;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推行职责; 3.包含安全生产经营决议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意见; 4.安全生产管理人职员资、福利待遇等依法得到保障; 5.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免书面通知安监部门。 查文件: 1.给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权文件;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统计;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免文件。 问询: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权利、待遇保障情况。 8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需含有和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由主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评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安监总局44号令 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厅宣传教育〔〕94号)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收专门安全培训教育,含有和本企业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任职六个月内经主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评合格,取得安全考评合格证书; 3.按要求参与每十二个月再培训。 查文件: 1.安全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及培训档案。 2.企业年度培训计划及培训档案; 3.现场抽考。 9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依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常常性检验;对检验中发觉安全问题,应该立即处理;不能处理,应该立即汇报本单位相关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应该立即处理。检验及处理情况应该如实统计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验中发觉重大事故隐患,依据前款要求向本单位相关责任人汇报,相关责任人不立即处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向主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汇报,接到汇报部门应该依法立即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1.严格实施安全检验管理制度,定时或不定时进行安全检验。 2.安全检验明确检验项目、检验内容、检验标准或依据、检验结果等内容。 3.对安全检验所查出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制订整改方法,落实整改时间、责任人,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保留对应统计。 4.对各级组织和人员检验出问题和整改情况定时进行检验。 5.事故隐患按程序依法汇报处理。 查文件: 1.安全检验计划; 2.多种安全检验表; 3.安全检验台账统计; 4.隐患整改通知单; 5.隐患汇报处理统计。 企业责任 企业责任 企业责任 企业责任 企业责任 企业责任 企业责任 企业责任 企业责任 企业责任 10 生产经营单位必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根据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七条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1.识别和获取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它相关要求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主动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查文件: 1.适用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它要求清单和文本数据库,并定时更新统计; 2.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考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具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验、危险作业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事故应抢救援及汇报,和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内容); 4.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和实施统计及达标情况。 1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该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评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建立对应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考评,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要求》(安监总办〔〕27号) 1.制订安委会和各管理部门及基层单位安全职责; 2.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订关键责任人、全部领导班子组员、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职责; 3.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评机制; 4.对企业责任人、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定时考评,给予奖惩。 查文件: 1.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评制度; 2.考评、奖惩决定文件,及奖惩兑现情况。 现场检验: 财务统计、行政文件。 12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含有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决议机构、关键责任人或个人经营投资人给予确保,并对因为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不足造成后果负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安排用于配置劳动防护用具、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经费。矿山、建筑施工、冶炼、交通运输、机械制造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单位应该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应该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费用计入生产成本,由生产经营单位自提自用、专户核实,专门用于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其它单位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1.安全投入保障机构、关键责任人和责任; 2.依据国家及当地政府要求,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3.根据国家及地方要求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4.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载明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查文件: 1.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问询: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现场检验: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和台帐统计。 13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含有必需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方法,知悉本身在安全生产方面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该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该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应该对实习学生进行对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需劳动防护用具。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统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与人员和考评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经过经典事故案例等加强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教育引导班组组员掌握劳动防护用具正确使用方法、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安全事项,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 1.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评合格后上岗。从业人员每十二个月接收再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要求课时; 2.企业按要求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厂级、车间(工段)级、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评合格后,方可上岗。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要求课时; 3.企业从业人员转岗、脱离岗位十二个月以上(含十二个月)者进行车间(工段)、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评合格后,方可上岗; 4.企业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相关安全要求及安全注意事项培训教育; 5.企业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评合格发放入厂证; 6.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留安全培训教育统计; 7.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统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与人员和考评结果等情况; 8、事故经验分享。 查文件: 1.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2.安全培训教育需求统计; 3.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4.安全培训教育统计。 问询: 抽查相关人员参与培训情况。 14 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必需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征,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方法,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1.企业应对采取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进行风险分析; 2.企业采取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考评合格后,方可上岗。 查文件: 风险分析统计、岗位操作规程、职员培训统计。 问询: 职员对岗位安全信息掌握程度。 15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对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 1.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相关要求参与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操作证定时复审; 3.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台账。 查文件: 1.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台账; 2.特种作业操作证; 3.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统计。 16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标安全设施,必需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该委托有对应资质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应该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从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该取得对应资质,根据安全设施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对安全设施进行检验,对发觉问题立即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安全管理暂行措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 1.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建设项目标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相关要求,对建设项目标设置阶段、设计阶段、试生产阶段和完工验收阶段规范管理; 3.对建设项目标施工过程实施有效安全监督,确保施工过程处于有序管理状态; 4.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变更严格实施变更管理要求,推行变更程序,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5.安全设施投资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查文件: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汇报等资料;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资料;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完工验收资料; 4.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汇报,试生产方案及立案资料; 5.安全设施投资经费资料; 6、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评价单位资质。 现场检验: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17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在有较大危险原因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显著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70号) 1.依据作业场所实际情况,根据GB2894及企业内部要求,在有较大危险原因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显著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醒、警示,通知危险种类、后果及应急方法等; 2.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查文件: 安全标志一览表,载明每个安全标志使用场所。 现场检验: 危险场所和设备设施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18 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该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需对安全设备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时检测,确保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该作好统计,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1.建立安全设施台账,严格实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2.安全设施配置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和标准; 3.安全设施有专员负责管理,定时检验和维护保养; 4.安全设施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时检维修。 查文件: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台账。 现场检验: 安全设施配置运行情况、维护保养检验统计。 19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危险物品容器、运输工具,和包含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特种设备,必需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含有专业资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 1.建立特种设备规范管理制度; 2.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和档案; 3.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直辖市或设区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4.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常常性日常维护保养,最少每个月进行1次检验,并保留统计。 5.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隶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时校验、检修,并保留统计; 6.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使用期届满前30天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时检验要求。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附着于特种设备显著位置; 7.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出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使用年限,立即给予报废,并向原登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查文件: 1.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2.特种设备台账和定时检验汇报; 3.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统计; 4.特种设备报废统计。 现场检验: 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标志、日常维护保养状态,是否有报废但仍在使用现象。 20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该淘汰危及生产安全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危及生产安全工艺、设备。 查文件: 1.工艺、设备淘汰目录; 2.企业工艺、设备台账。 现场检验: 对照检验是否使用淘汰危及生产安全工艺、设备。 21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该登记建档,进行定时检测、评定、监控,并制订应急预案,通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该采取应急方法。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该建立登记档案,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登记档案内容包含重大危险源基础情况、检测检验汇报、安全评定汇报、相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可能造成危害及影响范围、应急预案等。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该进行实时监测,定时开展检测、评定,确定重大危险源状态,落实监控方法。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方法、应急方法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立案。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40号)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 1.根据GB18218辨识并确定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2.根据相关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设置安全监控报警系统,设置重大危险源标识,进行必需危险通知; 3.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定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定; 4.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定时检验、检验,并做好统计; 5.制订重大危险源应抢救援预案,配置必需救援器材、装备,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1次重大危险源应抢救援预案演练; 6.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方法、应急方法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立案; 7.重大危险源防护距离满足国家标准或要求。 查文件: 1.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和实施情况; 2.重大危险源运行档案统计; 3.安全评价汇报或安全评定汇报,重大危险源立案材料; 4.重大危险源应抢救援预案和演练统计; 5.安全监控报警设施运行统计。 现场检验: 1.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报警系统运行情况; 2.重大危险源防护距离,重大危险源标识; 3.重大危险源防范方法落实情况。 22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方法,立即发觉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该如实统计,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登记档案监控制度,定时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隐患,应该立即组织排除;对不能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应该制订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方法、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消除安全隐患;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安全隐患,应该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汇报。 生产经营单位治理安全隐患,应该采取安全防范方法;危及人员安全,应该临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预防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40号)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 1.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定,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2.隐患限期治理,做到整改方法、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3.建立重大隐患项目档案,档案内容包含: (1)评价汇报和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含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完工验收汇报; (6)立案文件。 4.定时公布隐患治理情况; 5.不含有整改条件重大事故隐患,采取防范方法,纳入计划,限期处理或停产。 查文件: 1.隐患治理制度; 2.隐患治理台账; 3.隐患治理统计; 4.重大隐患治理项目档案。 23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车间、商店、仓库不得和职员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该和职员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员宿舍应该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显著、保持通畅出口。严禁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职员宿舍出口。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1.危险物品车间、商店、仓库和职员宿舍分开,安全距离符合要求。 2.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员宿舍出口标志显著,符合紧急疏散要求、保持通畅。严禁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职员宿舍出口。 现场检验: 1.危险物品区域划分情况,职员住宿情况; 2.安全距离,安全出口。 24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求其它危险作业,应该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遵守和安全方法落实。 (一)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方法; (二)确定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确定作业人员上岗资质、身体情况及配置劳动防护用具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原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方法; (五)发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方法,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 1.危险性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原因识别,制订控制方法; 2.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证管理。 3.作业活动责任人科学指挥;作业人员严格实施操作规程;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含有基础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应急处理能力,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查文件: 1.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2.作业许可证。 现场检验: 作业人员持作业许可证作业情况,“三违”现象。 25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通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原因、防范方法和事故应急方法。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宣传、培训,使其了解本企业、本岗位包含危险原因,和采取预防及应急处理方法。 查文件: 劳动协议及宣传、培训教育统计。 现场检验: 公告栏、通知牌等。 26 生产经营单位必需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根据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1.依据接触危害种类、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个体防护用具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2.防护器具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地方,并有专员负责保管,定时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是否统计、铅封; 3.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具管理台账,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具使用情况检验监督,凡不按要求使用劳动防护用具者不得上岗作业。 4、劳动防护用具是否在使用期内。 查文件: 个体防护用具台账。 现场检验: 1.从业人员配置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具是否符合要求; 2.从业人员是否能够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用具和器具。 27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应该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该采取安全方法,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验和协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1.同一作业区域内承包商之间签署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安全方法; 2.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验和协调并统计。 查文件: 1.承包商之间安全生产协议; 2.检验统计。 现场检验: 承包商作业现场管理。 28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含有安全生产条件或对应资质单位或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出租给其它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和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署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协议、租赁协议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时进行安全检验,发觉安全问题,应该立即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1.建立合格承包商名目、档案; 2.对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 3.选择、使用合格承包商; 4.和选择承包商签署安全协议; 5.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查文件: 1.承包商管理制度; 2.承包商管理档案、监督检验统计; 3.安全协议书。 现场检验: 作业现场管理。 29 生产经营单位必需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激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在矿山、建筑施工、冶炼、交通运输、机械制造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激励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 1.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2.激励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查文件: 1.企业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凭证和责任保险人员名单; 2.安全责任保险投保情况。 30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协议,应该载明相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预防职业危害事项,和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从业人员签订协议,免去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负担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1.企业和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协议; 2.劳动协议中明确从业人员劳动安全、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事项; 3.劳动协议中不得存在企业安全免责内容。 查文件: 企业和从业人员签署劳动协议内容统计。 31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监督检验人员依法推行监督检验职责,应该给予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 安全生产执法检验配合情况。 查文件: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执法检验统计。 现场检验: 现场执法检验。 32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制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时组织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措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88号)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74号)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符合标准要求,并针对关键作业岗位制订专题和现场应急处理方案或方法; 2.定时演练,进行演练效果评价,并对应急预案评审修订; 3.应急预案依据相关要求报备当地主管部门,并通报相关应急协作单位。 查文件: 1.应抢救援预案; 2.应抢救援预案演练统计; 3.应抢救援预案评审修订要求及修订统计; 4.国家要求制式应抢救援预案立案记录表。 问询: 相关人员是否熟悉应抢救援预案内容及参与演练情况。 33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地下经营场所、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建筑施工单位应该建立应抢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能够不建立应抢救援组织,但应该指定兼职应抢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建筑施工单位应该配置必需应抢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转。 宾馆、商场、旅游景点、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医院经营者或管理者应该每十二个月最少组织两次应急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一条 1.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指定兼职应抢救援人员; 2.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职责; 3.按要求建立应急设施,配置应急装备,贮备应急物资,并进行常常性检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查文件: 1.应抢救援组织机构设置、应抢救援人员聘用文件; 2.应抢救援器材、物资台账; 3.应抢救援器材、物资维护、保养统计。 现场检验: 1. 应抢救援器材、物资数量及完整性。 2. 应急疏散指示标识、通道、集结处。 34 事故发生单位应该立即全方面落实整改方法。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1.制订并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方法; 2.事故整改和预防方法具体,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事故整改情况和预防方法落实情况。 查文件: 事故整改和预防方法。 现场检验: 事故整改和预防方法落实情况。 3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依法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阻挠和干涉对事故依法调查处理。 查文件: 事故调查取证资料。 36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她人财产损失,应该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查文件: 1.事故管理档案; 2.事故善后处理文件统计。 问询: 事故受伤害人和家眷。 企业工会责任 企业工会责任 37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工会依法组织职员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正当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订或修改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该听取工会意见。 《安全生产法》第七条 1.企业工会安全生产责任制; 2.工会依法推行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维护职员正当权益; 3.工会参与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修订。 查文件: 1.工会安全生产责任制; 2.工会监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活动统计文件; 3.工会参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修订统计文件。 38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标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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